DB11/T 1322.44-2018 安全生产等级评定技术规范 第44部分:供热单位

DB11/T 1322.44-2018 Safety Production Level Evaluation Technical Specification Part 44: Heating Units

北京市地方标准 简体中文 现行 页数:76页 | 格式:PDF

基本信息

标准号
DB11/T 1322.44-2018
标准类型
北京市地方标准
标准状态
现行
中国标准分类号(CCS)
国际标准分类号(ICS)
发布日期
2018-06-15
实施日期
2018-10-01
发布单位/组织
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归口单位
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
适用范围
-

发布历史

文前页预览

研制信息

起草单位:
起草人:
出版信息:
页数:76页 | 字数:- | 开本: -

内容描述

ICS91.140

P46

DB11

北京市地方标准

DB11/T1322.44—2018

安全生产等级评定技术规范

第44部分:供热单位

Technicalspecificationforgradeassessmentofworksafety—

Part44:Heatingunits

2018-06-15发布2018-10-01实施

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

DB11/T1322.44—2018

目次

前言.............................................................................II

1范围................................................................................1

2规范性引用文件......................................................................1

3评定内容............................................................................1

3.1基础管理要求....................................................................1

3.2场所环境........................................................................2

3.3生产设备设施....................................................................4

3.4特种设备.......................................................................11

3.5公用辅助用房及设备设施.........................................................11

3.6用电...........................................................................11

3.7消防...........................................................................12

3.8危险化学品.....................................................................12

3.9职业病危害预防与控制...........................................................12

3.10劳动防护用品使用..............................................................13

3.11操作人员行为规范..............................................................13

4评定细则...........................................................................13

附录A(规范性附录)安全生产等级评定一级否决条款................................15

附录B(规范性附录)基础管理要求指标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16

附录C(规范性附录)场所环境要素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26

附录D(规范性附录)生产设备设施要素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30

附录E(规范性附录)特种设备要素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42

附录F(规范性附录)公用辅助用房及设备设施要素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45

附录G(规范性附录)用电要素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48

附录H(规范性附录)消防要素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59

附录I(规范性附录)危险化学品要素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66

附录J(规范性附录)职业病危害预防与控制要素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70

附录K(规范性附录)劳动防护用品使用要素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71

附录L(规范性附录)操作人员行为规范要素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72

I

DB11/T1322.44—2018

前言

DB11/T1322《安全生产等级评定技术规范》分为若干部分:

——第1部分:总则;

——第2部分:安全生产通用要求;

——第3部分:加油站;

……

——第44部分:供热单位;

……

本部分为DB11/T1322的第44部分。

本部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部分由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提出并归口。

本部分由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组织实施。

本部分起草单位:北京中机爱生安全技术咨询有限公司、北京市劳动保护科学研究所。

本部分主要起草人:赵嗣祺、靳从发、叶艺楠、白光、宋冰雪、马云飞、田平、李书永、刘西川、

张有权、孟昭恒、王学广。

II

DB11/T1322.44—2018

安全生产等级评定技术规范

第44部分:供热单位

1范围

本部分规定了从事供热的单位(以下简称“单位”)安全生产等级评定内容和评定细则。

本部分适用于供热单位安全生产等级的划分与评定。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1576工业锅炉水质

GB3096声环境质量标准

GB/T3787手持式电动工具的管理、使用、检查和维修安全技术规程

GB4053.1固定式钢梯及平台安全要求第1部分:钢直梯

GB4053.2固定式钢梯及平台安全要求第2部分:钢斜梯

GB4053.3固定式钢梯及平台安全要求第3部分:工业防护栏杆及钢平台

GB5083生产设备安全卫生设计总则

GB7231工业管道的基本识别色、识别符号和安全标识

GB12142便携式金属梯安全要求

GB/T12241安全阀一般要求

GB5001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41锅炉房设计规范

GB50057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

GB50273锅炉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GB50316工业金属管道设计规范

GB51208人工制气厂站设计规范

GA1131仓储场所消防安全管理通则

DB11/T1322.1安全生产等级评定技术规范第1部分:总则

DB11/T1322.2安全生产等级评定技术规范第2部分:安全生产通用要求

TSGG0001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TSGZF001安全阀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3评定内容

3.1基础管理要求

3.1.1基础管理要求应符合DB11/T1322.2的规定。

3.1.2应建立安全生产会议制度、应急值守制度和安全生产形势分析制度。

1

DB11/T1322.44—2018

3.1.3应按照《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G0001)的规定,制定并在锅炉房内公示下列锅炉使用

安全与节能管理制度:

a)岗位责任制;

b)巡回检查制度;

c)交接班制度;

d)锅炉及辅助设备的操作规程;

e)设备维修保养制度;

f)水(介)质管理制度;

g)安全管理制度;

h)节能管理制度。

3.1.4应按照《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G0001)的规定,建立下列锅炉安全运行管理记录:

a)巡回检查记录;

b)锅炉、燃烧设备及辅助设备运行、改造、修理及日常维护保养记录;

c)水处理设备运行及汽水品质化验记录;

d)定期自行检查记录;

e)应急救援演练记录;

f)交接班记录;

g)锅炉停炉保养记录;

h)能耗状况记录;

i)锅炉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附属仪器仪表定期校验、试验记录;

j)锅炉运行故障及事故记录。

3.2场所环境

3.2.1建(构)筑物

3.2.1.1建(构)筑物属于危险构件物和危险房屋的,应委托专业机构进行危险房屋鉴定,根据鉴定

意见,采取相应安全措施。

3.2.1.2建(构)筑物的耐火等级应符合下列要求:

a)锅炉房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当为燃煤锅炉房且锅炉的总出力不大于4t/h或2.8MW时,

可采用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

b)燃气调压间,重油油箱间、油泵间和油加热器,及轻柴油的油箱间和油泵间,煤库,粉煤间和

输煤廊的建筑均不应低于二级耐火等级。

3.2.1.3建(构)筑物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a)锅炉房宜为独立的建筑物;

b)重油油箱间、油泵间和油加热器,及轻柴油的油箱间和油泵间,布置在锅炉房辅助间内时,应

设置防火墙与其他房间隔开;

c)与锅炉房贴邻的燃气调压间,应设置防火墙与锅炉房隔开;

d)锅炉房和库房内不应设置宿舍。

3.2.2厂区环境

3.2.2.1出入口不宜少于2个。如出入口1个时,人流出入口与物流出入口应分开设置。

3.2.2.2人流出入口处和危险地段,应设置5km/h限速标志。道路视线盲区处,应设置户外型反光镜。

3.2.2.3人流道路与物流道路宜分开布置。如同道布置时,应有明显的人流和物流道路分隔线。宽度

9m以上的物流道路,应划中心线,实行分道行车。

2

DB11/T1322.44—2018

3.2.2.4消防车道的设置应符合GB50016的规定。

3.2.2.5道路应畅通,路面不应堆放物品。道路在弯道处,道路外不应有妨碍驾驶员视线的障碍物。

3.2.2.6跨越道路上空的建筑连廊或架设的管线距路面最小净高不应小于5m,建筑连廊或管线的两

侧均应设置限高标志或限高设施。

3.2.2.7照明设施布置应合理,照明灯具应完好。

3.2.2.8物品应定置摆放。工业垃圾和生活垃圾应定位、分开存放,有防吹散和防污染设施。

3.2.2.9设置停车标识线,机动车辆应在停车标识线内停放。自行车、摩托车和电动车应集中停放,

停放地点应在出入口附近。

3.2.3锅炉房

3.2.3.1锅炉房出入口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a)不应少于2个。独立锅炉房当炉前走道总长度小于12m,且总建筑面积小于200m2时,其出

入口可设1个;

b)非独立锅炉房,其人员出入口应有1个出入口直通室外;

c)锅炉房为多层布置时,其各层的人员出入口不应少于2个。楼层上的人员出入口,应有直接通

向地面的安全楼梯。

3.2.3.2通向室外的门应向室外开启,锅炉房内的工作间或生活间直通锅炉间的门应向锅炉间开启,

在锅炉运行期间不应锁闭,锅炉房的出入口和通道应畅通。

3.2.3.3疏散通道应有标志线,地面应平坦,无积油、积水和绊脚物,且畅通,不应堆放物品。

3.2.3.4物品应定置摆放,宜设置标识线,在标识线内摆放。物品码放应平稳,码放高度不应超过2m。

3.2.3.5应有足够的光线和良好的通风,以及必要的降温和防冻措施。照明设施布置应合理,照明灯

具应完好。

3.2.3.6设备布置应便于操作、通行和检修,并符合下列要求:

a)锅炉之间的操作平台宜连通。锅炉房内所有高位布置的辅助设施及监测、控制装置和管道阀门

等需操作和维修的场所,应设置方便操作的安全平台和扶梯;

b)锅炉操作地点和通道的净空高度不应小于2m。

3.2.3.7锅炉房应安装可燃气体浓度报警系统,并定期检测。

3.2.4库房

3.2.4.1安全出口的设置应符合GB50016的规定。

3.2.4.2疏散通道应有标志线,地面应平坦,无积油、积水和绊脚物。疏散通道应畅通,不应堆放物

品。

3.2.4.3物品宜设置货架摆放。货架应采用不燃材料制作。货架应标注最大载重量标识,货架上摆放

的物品质量不应超过货架的最大载重量。

3.2.4.4堆垛码放的物品,宜设置标识线,在标识线内摆放。每个堆垛占地面积不应大于150m2。堆

垛物品码放应平稳,码放高度不应超过2m。可滚动物品,应设置防滚动设施。

3.2.4.5照明设施布置应合理,照明灯具应为封闭式,照明灯具应完好。

3.2.4.6电气设施应符合GA1131的规定。

3.2.4.7不应吸烟和使用明火,并应设置相关警示标志。

3.2.5建筑物防雷

3.2.5.1锅炉房、燃气调压间、油箱间、油泵间、煤库等建筑物均应设置防雷装置,或在防雷保护范

围内,并符合GB50057的规定。

3

DB11/T1322.44—2018

3.2.5.2防雷装置的接闪器或避雷网、引下线等部位,应与电气线路或弱电线路保持30cm以上安全

距离。

3.2.5.3防雷装置应每年至少检测1次,由具有防雷检测资质的单位检测,确认合格,并出具检测报

告。

3.3生产设备设施

3.3.1一般要求

3.3.1.1不应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和设备设施。

3.3.1.2设备设施周围,应设置安全巡视、检查和检修通道。安全巡视、检查和检修通道应畅通,不

应堆放物品。

3.3.1.3在设备设施附近的明显位置,应悬挂安全操作规程。

3.3.1.4设备设施的外壳,应有足够的强度,不应有锐边和尖角。

3.3.1.5设备设施的的危险部位,应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安全警示标志应完好、醒目。外文标注的安

全警示标志应翻译成中文,且中外文对照。

3.3.1.6设备设施以作业人员的操作位置为基准,凡高度在2m以下的所有传动带、转轴、传动链、

联轴节、带轮、齿轮、飞轮、链轮等外露危险部位,应设置安全防护装置。安全防护装置应完好,有效。

3.3.1.7设备设施的金属外壳保护接地线应连接可靠。

3.3.1.8设备设施之间应有足够的安全距离。大型设备设施间距应不小于2m,中型设备设施间距应

不小于1m,小型设备设施间距应不小于0.7m。

3.3.1.9属于特种设备的设备设施应取得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应附着于设备设

施的明显位置。

3.3.2锅炉与辅机

3.3.2.1一般要求

3.3.2.1.1属于特种设备的锅炉,应按照检验结论确定的允许参数使用。

3.3.2.1.2锅炉应符合GB50273的规定,锅炉本体应无漏风、漏烟、漏汽(气)、漏油等现象,炉墙

无裂纹,炉拱无松垮,隔烟墙无烟气短路。

3.3.2.2承压蒸汽锅炉

3.3.2.2.1额定蒸发量小于或者等于75t/h的锅炉,在炉膛和烟道上均应设置防爆门,且防爆门的位

置不应危及人身安全。

3.3.2.2.2微正压燃烧的锅炉,炉墙、烟道和各部位门孔应有可靠的密封,看火孔应装设防止火焰喷

出的联锁装置。

3.3.2.2.3操作人员立足地点距离地面高度超过2m的锅炉顶部,应装设平台,平台周围应设防护栏。

3.3.2.2.4除额定蒸发量小于或者等于0.5t/h,或者额定蒸发量小于4t/h且装有可靠的超压联锁

保护装置的蒸汽锅炉外,每台锅炉应至少装设2个安全阀。

3.3.2.2.5蒸汽锅炉锅筒(壳)的蒸汽空间、给水调节阀前、可分式省煤器出口、过热器出口和主汽阀

之间、再热器出、入口、直流蒸汽锅炉的启动分离器或其出口管道上、省煤器入口、储水箱和循环泵出

口等处,都应装有压力表。

3.3.2.2.6除额定蒸发量小于或者等于0.5t/h,或者额定蒸发量小于2t/h且装有一套可靠的水位

示控装置,或装有两套各自独立的远程水位测量装置的蒸汽锅炉外,每台蒸汽锅炉锅筒(壳)至少应装设

2个彼此独立的直读式水位表。

3.3.2.2.7安全保护装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4

DB11/T1322.44—2018

a)蒸汽锅炉应装设高、低水位报警。额定蒸发量大于或等于2t/h的锅炉,还应装设低水位联锁

保护装置,保护装置应灵敏可靠;

b)额定蒸发量大于或者等于6t/h的锅炉,应装设蒸汽超压报警和联锁保护装置,超压联锁保护

装置动作整定值应低于安全阀较低整定压力值;

c)锅炉的过热器和再热器,应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防止金属壁超温。再热蒸汽系统应设置事故

喷水装置,并且能自动投入使用;

d)安置在多层或者高层建筑物内的锅炉,每台锅炉应配备超压(温)联锁保护装置和低水位联锁

保护装置;

e)室燃锅炉应装设送风和燃料联锁装置、点火程序控制装置和熄火保护装置,且应灵敏、可靠;

f)安全保护装置的备用电源或者气源应可靠,不应退出备用,且定期进行备用电源或者气源自投

试验。

3.3.2.3承压热水锅炉

3.3.2.3.1热水锅炉的安全阀应装设排水管(如果采用杠杆安全阀应增加阀芯两侧的排水装置),排水

管应直通安全地点,并且有足够的排放流通面积,保证排放畅通。在排水管上不应装设阀门,并且应有

防冻措施。

3.3.2.3.2热水锅炉的锅筒(壳)上、进水阀出口和出水阀入口、循环水泵的出、入口等处,应装有压

力表。

3.3.2.3.3热水系统应符合下列要求:

a)热水系统的设计应符合GB50041的规定;

b)在循环水泵前后管路之间应装设带有止回阀的旁通管,或者采取其它防止突然停泵发生水击的

措施;

c)热水系统的回水干管上应装设除污器,除污器应安装在便于操作的位置,并且应定期清理。

3.3.2.3.4安全保护装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a)B级锅炉及额定热功率大于或等于7MW的C级锅炉,应装设超温报警装置和联锁保护装置;

b)层燃锅炉应装设当锅炉的压力降低到会发生汽化或者水温超过了规定值以及循环水泵突然停

止运转时,能够自动切断鼓、引风和燃料供应的装置。

3.3.2.4有机热载体锅炉

3.3.2.4.1每台气相炉至少应安装2个安全阀。安全阀与筒体连接的短管上应串连1个爆破片。

3.3.2.4.2气相炉安全阀和爆破片爆破时的排放能力,应不小于气相炉额定蒸发量。

3.3.2.4.3爆破片与锅筒或集箱连接的短管上应安装1个截止阀,在气相炉运行时截止阀应处于全开

位置。

3.3.2.4.4气相炉的锅筒和出口集箱、液相炉进出口管道上应装压力表。

3.3.2.4.5气相炉的锅筒上应装2个彼此独立的液面计。液相炉的膨胀器应安装1个液面计。有机热

载体炉上不应采用玻璃管式液面计,应采用板式液面计。

3.3.2.4.6液面计的放液管应接到储存罐上,放液管上应装有放液旋塞。有机热载体炉运行时,放液

旋塞应处于关闭状态。

3.3.2.4.7安全保护装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a)锅炉及系统内气相有机热载体总注入量大于lm3及液相有机热载体总注入量大于5m3时,火焰

加热锅炉的炉膛应配备惰性气体灭火系统;

b)在相应位置应安装系统报警装置;

c)自然循环气相锅炉出口处应装设超压报警装置;

d)液相强制循环锅炉的出口处应装设有机热载体的低流量、超温、超压和低压报警装置;

5

DB11/T1322.44—2018

e)火焰加热锅炉应装设出口烟气超温报警装置;

f)闪蒸罐、冷凝液罐和膨胀罐应装设高液位和低液位报警装置,闪蒸罐、冷凝液罐和闭式膨胀罐

还应装设超压报警装置;

g)膨胀罐的快速排放阀和膨胀管的快速切断阀应设置动作报警装置;

h)安全保护装置应能够切断加热装置,并且报警。

3.3.2.5常压热水锅炉

3.3.2.5.1锅炉给水和锅水的水质应符合GB/T1576的规定。

3.3.2.5.2常压热水锅炉系统应符合下列要求:

a)锅炉大气连通管上不应安装阀门;

b)系统中应装设防止停泵时回水溢出的装置;

c)对于直接加热式的锅炉,系统中循环泵应安装在锅炉出水一侧;

d)系统中应装设自动和手动补水装置;

e)系统中应有可靠的定压措施和保护循环水膨胀或冷却的装置;

f)系统中应有防止停泵造成水击事故的装置。

3.3.2.6安全附件

3.3.2.6.1安全阀

3.3.2.6.1.1蒸汽锅炉的安全阀应符合《安全阀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ZF001)的规定,且应采用

全启式弹簧安全阀、杠杆式安全阀或者控制式安全阀(脉冲式、气动式、液动式和电磁式等),热水锅炉

宜采用微启式弹簧安全阀、杠杆式安全阀或者控制式安全阀,有机热载体锅炉应安装不带手柄的全启式

弹簧式安全阀。

3.3.2.6.1.2安全阀应铅直安装,并且应安装在锅筒(壳)、集箱的最高位置。在安全阀和锅筒(壳)之

间或者安全阀和集箱之间,不应装有取用蒸汽或者热水的管路和阀门。几个安全阀如果共同装在一个与

锅筒(壳)直接相连的短管上,短管的流通截面积应不小于所有安全阀的流通截面积之和。安全阀应与带

有螺纹的短管相连接,短管与锅筒(壳)或者集箱筒体的连接应采用焊接结构。

3.3.2.6.1.3弹簧安全阀应有提升手把和防止随便拧动调整螺钉的装置;杠杆式安全阀应有防止重锤

自行移动的装置和限制杠杆越出的导架。

3.3.2.6.1.4安全阀排汽管应直通安全地点,并且有足够的流通截面积,保证排汽畅通。两个独立的

安全阀排汽管不应相连。安全阀排汽管应固定,不应有任何来自排汽管的外力施加到安全阀上。露天布

置的排汽管应加装防护罩。

3.3.2.6.1.5安全阀排汽管的底部应装有接到安全地点的疏水管,在疏水管上不应装设阀门。

3.3.2.6.1.6在用锅炉的安全阀、蒸汽管道的安全阀,及带有蒸汽和高温水的容积式换热器的安全阀,

应每年至少校验1次。新安装的锅炉或者安全阀检修、更换后,应校验其整定压力和密封性。安全阀校

验后,应加锁或者铅封,且应保持完好。

3.3.2.6.1.7锅炉运行中的安全阀,应定期进行排放试验,并保留试验记录。

3.3.2.6.2压力表

3.3.2.6.2.1A级锅炉的压力表的精确度不应低于1.6级,其它不应低于2.5级。

3.3.2.6.2.2压力表表盘刻度极限值应为工作压力的1.5倍~3.0倍,宜选用2倍。

3.3.2.6.2.3表盘直径不应小于100mm。

3.3.2.6.2.4刻度盘上应划出指示最高工作压力的红线。

3.3.2.6.2.5安装前应进行检定,压力表检定后应加铅封,且保持完好。

3.3.2.6.2.6应安装在便于观察和吹洗的位置。

6

DB11/T1322.44—2018

3.3.2.6.2.7应有存水弯管或者其他冷却蒸汽的措施,压力表与弯管之间应装有三通阀门,便于吹洗

管路,卸换和检定压力表。

3.3.2.6.3水位表

3.3.2.6.3.1水位表应有指示最高、最低安全水位的明显标志。

3.3.2.6.3.2玻璃管式水位表应有防护装置,且不应妨碍观察真实水位,玻璃管的内径不应小于8mm。

3.3.2.6.3.3应有放水阀门和接到安全地点的放水管。

3.3.2.6.3.4应装在便于观察的地方。水位表距离操作地面高于6m时,应加装远程水位测量装置或

者水位电视监视系统。

3.3.2.6.3.5水位表照明灯应采用安全电压,其电源线应设有隔热措施。

3.3.2.6.4温度表

3.3.2.6.4.1温度表应符合《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G0001)的规定。

3.3.2.6.4.2表盘式温度表的温度测量量程应为工作温度1.5倍~2倍。

3.3.2.7辅机

3.3.2.7.1鼓风机、引风机、除渣机、除尘器、水泵等及其附件应完好,无破损、无泄漏。

3.3.2.7.2联轴器、地脚螺栓应无松动。

3.3.2.7.3水泵联轴器旋转部位应有防护罩或防护网,且完整、可靠。

3.3.2.7.4设置自动调节装置的锅炉(自动燃烧调节器、自动给水调节器等),其自动调节装置应每

班至少检查一次,确保完整、准确、可靠。

3.3.3燃气设施

3.3.3.1调压场所

3.3.3.1.1燃气调压设施露天设置时,应设置遮阳棚、围墙或护栏。调压柜应单独设置在牢固基础上,

柜底距地坪高度为0.3m。

3.3.3.1.2调压站(含调压柜)与其他建筑物、构筑物的水平净距离,中压调压站不小于6m,中压

调压柜不小于4m。

3.3.3.1.3调压装置设置在用气建筑物专用平层毗连建筑物内,该建筑物与相邻建筑应用无门窗和洞

口的防火墙隔开。

3.3.3.1.4建筑物应具有轻型结构屋顶爆炸泄压口及向外开启的门窗。

3.3.3.1.5地面应采用撞击时不产生火花的材料。

3.3.3.1.6调压室的放散管管口应高出其屋檐1m以上。调压柜的放散管管口距地面的高度不应小于

4m。

3.3.3.1.7调压室窗应设防护栏和防护网。

3.3.3.1.8封闭式燃气调压室、计量间,应设置燃气浓度检测报警器。燃气浓度检测报警器宜与排风

设备和切断阀联动。燃气浓度检测报警器应定期检测,并保存检测记录。

3.3.3.1.9电气设备应符合防爆要求。

3.3.3.2燃气管道系统

3.3.3.2.1燃气引入管不应敷设在发电间、变配电室、不使用燃气的空调机房、通风机房、电缆沟等

地方,并应符合GB51208的规定。

7

DB11/T1322.44—2018

3.3.3.2.2地下、半地下敷设的燃气管道应采取防腐蚀措施。地下敷设的管道应在地面设置走向标识,

且管道地面标志应明显、完好。

3.3.3.2.3架空敷设或外露的燃气管道,应有与输送介质相一致的识别色,其基本识别色、识别符号、

介质流向和安全标识,并应符合GB7231的规定。

3.3.3.2.4燃气管道无泄漏,表面无腐蚀。

3.3.3.2.5燃气管道4个及以下螺栓连接的法兰应接导除静电跨接线,每200m长度应安装导除静电

接地装置,且应定期检查,且保存检查记录。

3.3.3.2.6锅炉房的燃气管道上应设放散管,放散管管口应高出屋脊1m以上。锅炉烟囱出口与燃气

放散管出口的水平距离应大于5m。

3.3.3.2.7进出建筑物的燃气管道进出口处,室外的屋面管、立管、放散管、引入管和燃气设备等处,

均应有防静电接地设施。

3.3.3.2.8炉前燃气系统在燃气供气主管路及进燃烧器前的各分支管路上,都应设置具有联锁和放散

功能的阀组。

3.3.3.2.9使用燃气软管应符合下列要求:

a)与移动式的工业燃具连接时,其长度不宜超过2米,接口不应超过2个;

b)软管与管道、燃具连接处应采用压紧螺帽或管卡固定;

c)不得存在弯折、拉伸、龟裂、老化等现象;

d)橡胶软管穿墙、顶棚、地面、窗和门时,应加护套管。

3.3.4燃煤设施

3.3.4.1煤库

3.3.4.1.1煤库入口处应设置防火安全警示标志。

3.3.4.1.2煤库内道路畅通,主要通道应满足运输工具和消防车通行。

3.3.4.1.3采光或照明充分,通风良好。

3.3.4.1.4不应存放其它易燃、易爆物品。

3.3.4.1.5电气设施应选用封闭型、无火花型或防尘防爆型。

3.3.4.1.6配备消防设施和器材。

3.3.4.1.7应设置洒水和消除煤堆自燃用的给水点。

3.3.4.2粉煤间和输煤廊

3.3.4.2.1电气设施应符合防爆要求。

3.3.4.2.2每隔20m长度范围内应至少设置1个急停开关。操作工位、升降段或转弯处应设置急停装

置,人行道路侧应设有全程的拉绳急停开关。

3.3.4.2.3应有机械制动装置,胶带头部和尾部应有制动装置及保护罩。

3.3.4.2.4露天布置的皮带输煤机应设除水及防皮带损坏的装置,其转运站应有密闭除尘净化装置或

喷雾洒水装置。

3.3.4.2.5皮带输煤机下方的通道净空高度应大于2m。

3.3.4.2.6皮带输煤机上坡、下坡段或下面有人员通过的部位,应在下面设置坚固的防护网(板)。

穿越楼层而出现孔口时,应设护栏。在人员能接近的重锤张紧装置下方,应设立防护栏(栅)。人员经

常跨越输送机械的部位应设置人行过道(桥)。

3.3.5燃油设施

3.3.5.1输油管道

8

DB11/T1322.44—2018

3.3.5.1.1接地良好,4个及以下螺栓的法兰连接处跨接线应完好有效,且应定期检查,保留检查记

录。

3.3.5.1.2燃油燃烧器供油母管上以及燃油燃烧器所有自动控制阀前,应在安全并且便于操作的地方

设有手动快速切断阀。

3.3.5.2储油箱

3.3.5.2.1储油箱的总容量,重油不应超过5m3,轻柴油不应超过1m3。

3.3.5.2.2当锅炉房总蒸发量大于等于30t/h,或总热功率大于等于21MW时,室内储油箱应采用连

续进油的自动控制装置。

3.3.5.2.3室内油箱应采用封闭式油箱。油箱上设有通气管路,可使油箱内挥发气体直通室外。通气

管路口应设置阻火器和防雨设施。

3.3.5.3储油间

3.3.5.3.1储油间内的电气设施应符合防爆要求。

3.3.5.3.2应安装可燃气体浓度报警装置,定期检测,并记录归档。

3.3.5.3.3应设自然通风或机械通风设施。当采取机械通风时,机械通风设施应设导除静电的接地装

置。

3.3.6热力网

3.3.6.1一般要求

3.3.6.1.1热力网运行管理部门应设下列图:

a)热力网平面图;

b)热力网运行水压图;

c)供热调节曲线图。

3.3.6.1.2热力网设备及附件保温应完好。

3.3.6.1.3安装阀门、放水、放气、除污装置的操作平台的尺寸应保证维修人员操作方便。1.2m及

以上平台周围应设防护栏。

3.3.6.1.4运行的热力网每周应至少检查1次,新投入的热力网和运行参数发生较大变化的热力网及

汛情时,应增加检查次数。

3.3.6.1.5热力网宜敷设在车行道以外地方,且易于检修和维护的位置。

3.3.6.1.6热力网管道与自来水管道和重油管道一起敷设在综合管沟内时,热力网管道应高于自来水

管道和重油管道。地上敷设的热力网管道不应架在腐蚀性介质管道下方。热力网管沟内不应穿过燃气管

道。

3.3.6.2热力管道

3.3.3.2.1凡有可能产生超压的热力管道,应设置安全泄放装置,泄放装置的出口应朝向安全地点,

泄放装置及其支承装置应有足够的强度,以承受泄放反力。

3.3.3.2.2热力管道的阀门、阀井、法兰、补偿器、调压器、套管等组成件,及管道连接接口应无泄漏。

3.3.3.2.3热力管道的保温结构和补偿器应完好。

3.3.3.2.4热力管道布置、敷设,以及净空、净距应符合GB50316的规定。

3.3.3.2.5架空热力管道的支撑、吊架应牢固、齐全。

3.3.6.3检查室

3.3.6.3.1地下敷设管道安装补偿器、阀门、放水和除污装置等设备附件时,应设检查室。

3.3.6.3.2检查室应符合下列要求:

9

DB11/T1322.44—2018

a)净空高度不小于1.8m;

b)人行通道宽度不小于0.6m;

c)干管保温结构表面与检查室地面距离不小于0.6m;

d)检查室面积大于或等于4m2时,人孔不应少于2个,其直径不应小于0.7m,并应对角布置。

人孔口高出地面不应小于0.15m。当检查室只有放气门或检查室净空面积小于4m2时,可只

设1个人孔;

e)检查室内至少设一个集水坑,其尺寸不宜小于0.4m×0.4m×0.3m,并应置于人孔下方。检

查室地面应低于地沟内底不小于0.3m。

3.3.6.3.3设备及管道保温结构表面温度不应超过60℃。

3.3.6.3.4有电气传动装置的检查室应装有照明设施,且照明设施的电压应为12V。

3.3.6.4管沟

3.3.6.4.1通行管沟、半通行管沟操作人员接近维修处,设备及管道保温结构表面温度不应超过60℃。

3.3.6.4.2经常有人工作的通行管沟内应装有防潮型照明设施,且照明设施的电压应为12V。

3.3.7热力站和中继泵站

3.3.7.1一般要求

3.3.7.1.1热力站和中继泵站应设下列图表:

a)设备布置平面图;

b)供热系统图;

c)供电系统图。

3.3.7.1.2应按照GB3096的规定,选用低噪声设备。

3.3.7.1.3站房的照明和通风良好。

3.3.7.1.4设备间的门应向外开。

3.3.7.1.5各种设备和阀门的布置应便于操作和检修,宜设有检修场地,并在周围留有宽度不小于0.7

m的通道。

3.3.7.1.6热力站和中继泵站的运行人员应掌握管辖范围的供热参数、供热系统设备及附件的作用、

性能、构造及其操作方法,并经专业培训考核合格,方可独立上岗。

3.3.7.1.7站内管道的颜色和标志应明显,并标明供热介质流动方向。

3.3.7.1.8管道及附件应有保温设施。

3.3.7.1.91.2m及以上操作平台应设扶梯和防护栏。

3.3.7.1.10热力站和中继泵站应有通风设施,且完好有效。

3.3.7.2热力站

3.3.7.2.1热水热力站当热力网设计水温大于100℃,站房长度大于12m时,应设2个安全出口。

蒸汽热力站应设置2个安全出口。

3.3.7.2.2热力站加热设备的布置应留有清除水垢、抽管检修的场地。

3.3.7.2.3当容积式加热器热水出口管上装有阀门时,应在每台容积式加热器上设安全阀。当每台容

积式加热器出口管不设阀门时,应在生活热水总管阀门前设安全阀。

3.3.7.3中继泵站

3.3.7.3.1站内架设的管道不应阻挡通道,不应跨越配电盘和仪表柜等设备。

3.3.7.3.2安全保护装置应灵敏、可靠。

3.3.7.3.3中继泵站的主要通道宽度不应小于1.2m。

3.3.7.3.4中继水泵吸入母管和压出母管之间应设装有止回阀的旁通管。

10

DB11/T1322.44—2018

3.4特种设备

特种设备应符合DB11/T1322.2的规定。

3.5公用辅助用房及设备设施

3.5.1工业梯台

3.5.1.1金属结构件应无变形、裂纹、腐蚀等缺陷。

3.5.1.2固定式钢斜梯踏板及钢平台铺板应采用花纹钢板或经防滑处理的钢板制作。

3.5.1.3钢直梯的踏棍垂直间距、内侧净宽、安全护笼等结构尺寸应符合GB4053.1的规定。

3.5.1.4钢斜梯的内侧净宽、踏板、扶手等结构尺寸应符合GB4053.2的规定。

3.5.1.5钢平台的宽度、防护栏杆、挡脚板等结构尺寸应符合GB4053.3的规定。

3.5.1.6便携式金属梯应符合GB12142的规定,木制或者竹制梯应淘汰。

3.5.2维修机械

3.5.2.1车床、钻床、砂轮机等维修机械应符合GB5083的规定,且其零部件应有足够的强度、刚度、

稳定性和可靠性。

3.5.2.2可被人员接触到部分及其零部件,应平整,无锐角、利棱和突出部位。

3.5.2.3以操作人员的操作位置所在平面为基准,凡高度在2m之内的所有传动带、转轴、传动链、联

轴节、带轮、齿轮、飞轮、链轮、电锯等外露危险零部件及危险部位,应设置安全防护装置,且安全防

护装置应完整可靠。

3.5.2.4设备的连锁、急停、控制、限位等安全装置装设应性能灵敏可靠。

3.5.2.5操纵器、信号和显示器、控制系统应运行正常。

3.5.2.6存在高速旋转零部或易飞出物的,应配备防护罩。

3.5.2.7维修机械的金属外壳保护接地线应连接可靠。

3.5.3炊事机械

3.5.3.1和面机、压面机、绞肉机等炊事机械应符合GB5083的规定,且外露旋转部位的皮带轮、齿

轮、链条与链轮等加防护罩或防护盖板,防护罩或防护盖板应完好可靠。

3.5.3.2和面机应安装机盖联锁装置,打开盖子应立即断电。

3.5.3.3绞肉机、切片机加料口应加装护手装置,保证操作人员手指触不到绞刀。

3.5.3.4压面机轧辊处应装有防护挡板或护手栅栏,宽度符合要求,保证操作者手指触及不到轧辊。

3.5.3.5电源控制开关应单独设立,不应多台设备一个开关控制。

3.5.4工业扇

3.5.4.1工业吊扇安装不应低于2.5m,否则应设置防护网。

3.5.4.2工业璧扇安装不得低于1.8m,且防护罩完整、紧固。

3.6用电

3.6.1一般要求

用电应符合DB11/T1322.2的规定。

3.6.2电焊机

11

DB11/T1322.44—2018

3.6.2.1

关联标准

相似标准推荐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