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11/T 1322.34-2019 安全生产等级评定技术规范 第34部分:小规模单位

DB11/T 1322.34-2019 Safety Production Level Evaluation Technical Specification Part 34: Small Scale Units

北京市地方标准 简体中文 现行 页数:92页 | 格式:PDF

基本信息

标准号
DB11/T 1322.34-2019
标准类型
北京市地方标准
标准状态
现行
中国标准分类号(CCS)
国际标准分类号(ICS)
发布日期
2019-03-27
实施日期
2019-10-01
发布单位/组织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归口单位
北京市应急管理局
适用范围
-

发布历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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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制信息

起草单位:
起草人:
出版信息:
页数:92页 | 字数:- | 开本: -

内容描述

北京市地方标准公告

2023年标字第22号(总第340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北京市标准化办法》和《北

京市地方标准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2023年北京市地方标准复

审结果,现公布现行有效北京市地方标准目录。

附件:现行有效北京市地方标准目录2023年标字第22号

(总第340号)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2月29日

序号标准号标准名称行业主管部门备注

求”更新为“GB39800.1个体防护装备配备规范第1

部分:总则”、“GBZ2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

制”更新为“GBZ2.1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

1部分:化学有害因素”。

(2)将正文中的“3.9.1劳动防护用品的配置应符合

GB/T11651和GB/T29510的规定”更新为“3.9.1劳

动防护用品的配置应符合GB39800.1的规定”。

(1)将规范性引用文件中的“AQ2006尾矿库安全技术

安全生产等级评定技术规范第30部

1007.DB11/T1322.30-2018北京市应急管理局规程”更新为“GB39496尾矿库安全规程”。

分:尾矿库

(2)将正文中的“AQ2006”更新为“GB39496”。

安全生产等级评定技术规范第31部

1008.DB11/T1322.31-2019北京市应急管理局

分:瓶装工业气体经营企业

安全生产等级评定技术规范第32部

1009.DB11/T1322.32-2019北京市应急管理局

分:烟花爆竹经营(批发)企业

(1)将规范性引用文件中的“GB11651个体防护装备

安全生产等级评定技术规范第33部选用规范”更新为“GB39800.1个体防护装备配备规

1010.DB11/T1322.33-2018北京市应急管理局

分: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范第1部分:总则”。

(2)将正文中的“GB/T11651”更新为“GB39800.1”。

安全生产等级评定技术规范第34部将规范性引用文件及正文中的“GA1131”更新为“XF

1011.DB11/T1322.34-2019北京市应急管理局

分:小规模单位1131”。

安全生产等级评定技术规范第35部

1012.DB11/T1322.35-2018北京市应急管理局

分:医药制造企业

安全生产等级评定技术规范第36部

1013.DB11/T1322.36-2017北京市交通委员会

分:公共汽电车客运企业

99

ICS13.100DB11/T1322.33-XXXX

C65

备案号:58913-2018DB11

北京市地方标准

DB11/T1322.33—2018

安全生产等级评定技术规范

第33部分: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

Technicalspecificationforgradeassessmentofworksafety—

Part33:Dangerouschemicalsmanufacturingenterprises

2018-04-04发布2018-10-01实施

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I

DB11/T1322.33-2018

目次

前言................................................................................II

1范围...............................................................................1

2规范性引用文件.....................................................................1

3评定内容...........................................................................1

3.1基础管理要求...................................................................1

3.2场所环境.......................................................................3

3.3生产设备设施...................................................................4

3.4特种设备.......................................................................6

3.5公用辅助用房及设备设施.........................................................6

3.6用电...........................................................................8

3.7消防...........................................................................8

3.8危险化学品....................................................................10

3.9职业病危害预防与控制..........................................................11

3.10劳动防护用品使用.............................................................12

3.11操作人员行为规范.............................................................12

4评定细则..........................................................................13

附录A(规范性附录)安全生产等级评定一级否决条款...................................14

附录B(规范性附录)基础管理要求指标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23

附录C(规范性附录)场所环境要素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37

附录D(规范性附录)生产设备设施要素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39

附录E(规范性附录)特种设备要素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43

附录F(规范性附录)公用辅助用房及设备设施要素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53

附录G(规范性附录)用电安全要素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57

附录H(规范性附录)消防要素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60

附录I(规范性附录)危险化学品要素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69

附录J(规范性附录)职业病危害预防与控制要素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80

附录K(规范性附录)劳动防护用品使用要素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82

附录L(规范性附录)操作人员行为规范要素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85

I

DB11/T1322.33-2018

前言

DB11/T1322《安全生产等级评定技术规范》分为若干部分:

——第1部分:总则;

——第2部分:安全生产通用要求;

——第3部分:加油站;

……

——第33部分: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

……

本部分为DB11/T1322的第33部分。

本部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部分由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提出并归口。

本部分由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组织实施。

本部分起草单位:北京化学工业协会、北京市劳动保护科学研究所。

本部分主要起草人:王琛、张杰、付林、马玉国、俞万林、方文林、马冉。

II

DB11/T1322.33—2018

安全生产等级评定技术规范

第33部分: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

1范围

本部分规定了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安全生产等级评定内容和评定细则。

本部分适用于企业安全生产等级的划分与评定。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2894安全标志及使用导则

GB11651个体防护装备选用规范

GB30077危险化学品单位应急救援物资配备要求

GB5001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29空气压缩站设计规范

GB50030氧气站设计规范

GB50052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

GB50160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

AQ3035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安全监控通用技术规范

AQ3036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罐区现场安全监控装备设置规范

DB11/T1322.1安全生产等级评定技术规范第1部分:总则

DB11/T1322.2安全生产等级评定技术规范第2部分:安全生产通用要求

3评定内容

3.1基础管理要求

3.1.1一般要求

一般要求应符合DB11/T1322.2的规定。

3.1.2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企业还应当根据化工工艺、装置、设施等实际情况,制定完善下列主要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a)安全生产例会等安全生产会议制度;

b)领导干部轮流现场带班制度;

c)重大危险源评估和安全管理制度;

d)变更管理制度;

e)生产安全事故或者重大事件管理制度;

f)防火、防爆、防中毒和防泄漏管理制度;

g)工艺、设备、电气仪表和公用工程安全管理制度;

h)设备检维修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i)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

1

DB11/T1322.33-2018

j)职业健康相关管理制度;

k)劳动防护用品使用维护管理制度;

l)安全管理制度及操作规程定期修订制度;

m)岗位责任制;

n)生产开、停车管理制度;

o)试生产管理制度。

3.1.3安全操作规程

3.1.3.1企业应根据生产工艺、技术、设备设施特点和原材料、辅助材料和产品的危险特性,编制安

全操作规程,并发放到相关岗位或人员。

3.1.3.2企业应在新工艺、新技术、新装置、新产品投产或投用前,组织编制新的或更新安全操作规

程。

3.1.3.3企业主要负责人或其指定的主管安全负责人应组织审查并签发安全操作规程。

3.1.4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与人员

3.1.4.1企业应设置安全生产管理部门或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设置符合下列要求:

a)从业人员50人以下的企业,至少应配备1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b)从业人员50人以上的企业,应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按照不低于从业人员2%的比例配备专

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但不应少于2人。

3.1.4.2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具备与其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依法参加安全生产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取得安全资格证书。

3.1.4.3企业应当按照不低于安全生产管理人员20%的比例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

作,但不应少于1人。

3.1.4.4生产、储存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设置治安保卫机构或配备专职治安保

卫人员。

3.1.4.5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有关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

合格,方可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3.1.4.6企业设置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人员和职责应符合相关规定。

3.1.4.7从事涉及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和重大危险源的作业人员还应当

具备高中或中等职业教育以上学历,并有1年以上的跟班实习操作经历,有独立操作能力。

3.1.5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3.1.5.1企业年度安全生产培训计划的执行情况应与责任制挂钩。

3.1.5.2企业应对承包商的作业人员进行入厂安全培训教育,经考核合格发放入厂证,保存安全培训

教育记录。进入作业现场前,作业现场所在基层单位应对施工单位的作业人员进行现场前安全培训教育,

保存安全培训教育记录。

3.1.5.3班组安全活动每月不少于2次,每次活动时间不少于1学时。班组安全活动应有负责人、有

内容、有记录。企业负责人应每季度至少参加1次班组安全活动,车间负责人及其管理人员应每月至少

参加2次班组安全活动,并在班组安全活动记录上签字。

3.1.5.4安全管理部门安全活动每月不少于1次,每次活动时间不少于2学时。安全管理部门安全活

动应有负责人、有内容、有记录。

3.1.5.5企业安全生产管理部门或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每月至少1次对安全活动记录进行检查,

并签字。

3.1.5.6企业安全生产管理部门或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结合安全生产实际,制定管理部门、班组

月度安全活动计划,规定活动形式、内容和要求。

2

DB11/T1322.33—2018

3.1.6应急救援

3.1.6.1企业应建立应急响应系统,明确组成人员和职责,应建立应急救援专家库。

3.1.6.2企业制定的预案要与周边社区、周边企业、周边医疗机构、专兼职救援队伍和地方政府的预

案相互衔接,并按规定报市政府有关部门备案。

3.1.6.3企业应加强应急物资储备和动态管理,定期核查并及时补充和更新。应急救援物资的配备应

符合GB30077的规定。

3.1.6.4生产、储存和使用氯气、氨气、硫化氢、一氧化碳等吸入性有毒有害气体的企业应配备两套

以上空气呼吸器,还应当配备至少两套以上全封闭防化服;构成重大危险源的,还应当设立气体防护站

(组)并配备相应的处置、应急救援及防护器材。

3.2场所环境

3.2.1厂房、作业场所

3.2.1.1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应经具备国家规定资质的单位设计、制造和施工建设;涉及危险

化工工艺、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的装置,由具有综合甲级资质或者化工石化专业甲级设计资质的化工石

化设计单位设计。

3.2.1.2未经具备国家规定资质单位设计的已建成的项目,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设计复核,

并出具复核报告。

3.2.1.3厂房与其它建筑物的安全间距应符合GB50016、GB50160和GB50030的规定,有爆炸危险的

生产区域、设备、储罐、仓库和装卸设施应远离生活、办公区,应布置在全年最小风频的上风向。

3.2.1.4甲、乙类生产场所不应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

3.2.1.5员工宿合不应设置在厂房内。办公室、休息室等不应设置在甲、乙类厂房内,确需贴邻本厂房

时,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防爆墙与厂房分隔。且应设置独立的

安全出口。

3.2.1.6爆炸危险场所应有良好的通风设施,以防止有爆炸危险气体的积聚。生产装置宜采用露天、

半露天布置,布置在室内的应有足够的通风措施。

3.2.1.7生产场所应当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并保持畅通的出口。不应封闭或堵塞生产场

所出口。

3.2.1.8当同一建筑物内分割为不同火灾危险性类别的房间时,中间的隔墙应为防火墙。人员集中的

房间应布置在火灾危险性较小的建筑物一端。

3.2.2储存场所

3.2.2.1办公室、休息室等不应设置在甲、乙类仓库内,也不应贴邻。

3.2.2.2仓库防火间距应符合GB50016的规定。

3.2.2.3各类储罐的设置地点应符合GB50016和GB50030的规定。

3.2.2.4仓库的安全疏散应符合GB50016的规定。

3.2.3安全标志

3.2.3.1企业应在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场所的醒目位置设置符合GB2894规定的安全标志。

3.2.3.2企业应在重大危险源现场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3.2.3.3企业应按有关规定,在厂内道路设置限速、限高、禁行等标志。

3.2.3.4企业应在检维修、施工、吊装等作业现场设置警戒区域和安全标志,在检修现场的坑、井、

洼、沟、陡坡等场所设置围栏和警示灯。

3.2.3.5企业应在可能产生严重职业危害作业岗位的醒目位置,设置职业危害警示标识,同时设置告

知牌,告知产生职业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及应急救治措施、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检测结果等。

3

DB11/T1322.33-2018

3.3生产设备设施

3.3.1安全设施

3.3.1.1在工艺装置上有可能引起火灾、爆炸的部位,应设置超温、超压等检测仪表、报警(声、光)

和安全联锁等装置。

3.3.1.2在使用或产生可燃和有毒气体(蒸气)的工艺装置、系统单元和储运设施区内,应按区域控

制和重点控制相结合的原则,设置可燃和有毒气体报警系统。

3.3.1.3除有特殊要求满足安全完整性等级(SIL)的紧急停车系统外,所有自动控制系统,应同时并行

设置手动控制系统。

3.3.1.4所有与易燃、易爆装置连通的惰性气体、助燃气体的输送管道,均应设置防止易燃、易爆物

质窜入的设施,但不准单独采用单向阀。

3.3.1.5应在可产生可燃气体(蒸气)的通气管口处设置阻火器。

3.3.1.6有突然超压或瞬间分解爆炸可能的生产设备或贮存设备,应装有爆破板(防爆膜),导爆筒

出口应朝安全方向,并根据需要采取防止二次爆炸、火灾的措施。

3.3.1.7因物料爆聚、分解造成超温、超压,可能引起火灾、爆炸的反应设备应设置报警信号和泄压

排放设施,以及自动或手动遥控的紧急切断进料设施。

3.3.1.8各生产装置、建筑物、构筑物、罐区等工业下水出口处,应按规定做水封井,并与水封井间

设置切断阀。

3.3.1.9企业应按有关规定在生产区域设置风向标。

3.3.1.10企业重点部位视频监控应实现全覆盖。

3.3.2设备管理

3.3.2.1工业炉

3.3.2.1.1工业炉应设置下列安全系统:

a)进料压力、流量控制报警与联锁系统;

b)温度超限报警和联锁系统;

c)急冷却系统;

d)紧急切断系统。

3.3.2.1.2应在每个燃料气调节阀与加热炉之间设置阻火器,设置火焰探测器,炉内设置温度、压力

监测报警等安全装置。

3.3.2.2换热器

3.3.2.2.1空冷器布置在操作温度等于或高于自燃点的可燃液体设备上方时,应用非燃烧材料的隔板

隔离保护。

3.3.2.2.2换热器应设置温度监测并远传至控制室。

3.3.2.2.3空冷器管束两端管箱和传动机械处应设置平台。

3.3.2.3可燃气体压缩机

3.3.2.3.1可燃气体压缩机应设置安全泄放系统。

3.3.2.3.2比空气轻的可燃气体压缩机上方,以及半敞开式或封闭式厂房的顶部,应安装可燃气体检

测报警器,与顶部通风措施联锁。

3.3.2.3.3比空气重的可燃气体压缩机厂房的地面,不应有地坑或地沟,若有地坑或地沟,应有防止

气体积聚的措施。侧墙下部应有通风措施,并与可燃气体检测报警器联锁。

4

DB11/T1322.33—2018

3.3.2.3.4可燃气体压缩机在停电、停气或操作不正常情况下,介质倒流可能造成事故时,应在其出

口管道上安装止回阀。

3.3.2.4泵

3.3.2.4.1应在导电部分与爆炸性介质之间采取隔离措施,采取防止可能与爆炸性混合物接触的导电

部分发生危险的火花和局部发热的措施。

3.3.2.4.2应能适应化工工艺要求,具有抗汽蚀性能。

3.3.2.4.3防止出口管抖动,保证泵电机稳固。

3.3.2.5反应釜(器)

3.3.2.5.1反应釜(器)应设置温度和压力报警装置。

3.3.2.5.2反应釜(器)应设置自动进料系统和物料比例控制系统。

3.3.2.5.3反应釜(器)内温度、压力应与反应物料流量、冷却水进水阀形成联锁关系,并设立紧急停

车系统。

3.3.2.5.4有搅拌系统的反应釜(器)应设置稳定控制系统。

3.3.2.5.5应设置安全泄放系统,有收集泄压反应物的附加装置。

3.3.2.5.6使用场所内应设置可燃或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装置。

3.3.2.6蒸馏塔

3.3.2.6.1蒸馏塔内应设置温度和压力与反应进料、紧急冷却系统的报警和联锁装置。

3.3.2.6.2应设置安全泄放系统。

3.3.2.7储罐

3.3.2.7.1储罐应设置温度和压力与进出料、紧急冷却系统的报警和联锁系统及安全泄放系统。

3.3.2.7.2储罐进出口管道靠罐壁的第一道阀门应设置自动和(或)手动紧急切断阀或阀门组,并保

证正常有效。

3.3.2.7.3高度超过15m或单罐容积大于2000m3的易燃液体储罐,应设置固定式消防冷却水系统。

3.3.2.7.4储罐应采用具有测量液位的监测仪表,采取防满溢措施。物料达到储罐容量90%时,应能

触动高液位报警装置;物料达到储罐容量95%时,应能自动停止物料继续进罐。

3.3.2.8离心机

3.3.2.8.1离心机电器控制箱应有防止发生故障和危险的防护装置、自动离心机制动装置与主电动机

控制系统应有联锁装置。

3.3.2.8.2处于密闭、易燃、易爆环境或在有压力条件下及潮湿环境下工作的离心机及其驱动电机,

应符合密闭、易燃、易爆、防湿等有关标准或法规的要求,并应有可靠的安全防护措施。转鼓等与物料

接触部分应符合防爆要求。

3.3.2.9干燥机

3.3.2.9.1应具备适当的爆破孔,采取适当的方法防火防爆。

3.3.2.9.2应设置温度报警及联锁装置。

3.3.2.9.3沸腾干燥机应根据物料的性质不同,可按需要选配旋风分离器或布袋除尘器。

3.3.2.10离心式空气压缩机、离心式氧气压缩机、离心式氮气压缩机

3.3.2.10.1离心式空气压缩机和离心式氮气压缩机应设下列保护系统:

a)防喘振保护系统;

5

DB11/T1322.33-2018

b)安全放散系统;

c)轴承温度、轴振动和轴位移测量、报警与停车系统;

d)入口导叶可调系统。

3.3.2.10.2离心式氧气压缩机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a)应符合3.3.2.11.1规定的保护系统;

b)应设置氮气或干燥空气试车系统、氮气轴封系统;

c)应设置自动快速充氮灭火系统。

3.3.2.11空分主冷凝蒸发器

3.3.2.11.1应设置监测点检测装置四周总烃含量,采取措施确保空气吸进口的空气中的总烃含量小于

8×10-6。

3.3.2.11.2空压机设置自保联锁和在线振动检测系统。

3.3.2.11.3水洗塔设置高低液位联锁。

3.3.2.11.4分子筛出口设置二氧化碳在线检测仪,防止设备冻堵。

3.3.2.11.5设立在线分析仪,检测液氧中烃类的变化。

3.3.3工业管道

工业管道布置应符合GB50160的规定。

3.4特种设备

特种设备应符合DB11/T1322.2的规定。

3.5公用辅助用房及设备设施

3.5.1一般要求

3.5.1.1有爆炸危险的甲、乙类厂房的总控制室应独立设置。

3.5.1.2有爆炸危险的甲、乙类厂房的分控制室宜独立设置,当贴邻外墙设置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

低于3.00h的防火隔墙与其他部位分隔。

3.5.1.3控制室内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装置和设置消防设施。

3.5.1.4控制室的空调引风口、室外门的门斗处、电缆沟和电缆桥架进入建筑物的洞口处,且可燃气

体和有毒气体有可能进入时,宜设置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器。

3.5.1.5石油化工企业布置在装置内的控制室或化验室的室内不应安装可燃气体、液化烃和可燃液体

的在线分析仪器。

3.5.1.6变、配电站不应设置在甲、乙类厂房内或贴邻,且不应设置在爆炸性气体、粉尘环境的危险区

域内。供甲、乙类厂房专用的10kV及以下的变、配电站,当采用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分隔时,可一

面贴邻。乙类厂房的配电站确需在防火墙上开窗时,应采用甲级防火窗。

3.5.1.7装置的控制室、机柜间、变配电所、化验室、办公室等不应与设有甲、乙A类设备的房间布

置在同一建筑内。装置的控制室与其他建筑物合建时,应设置独立的防火分区。

3.5.1.8布置在爆炸危险区的在线分析仪表间内设备为非防爆型时,在线分析仪表间应正压通风。

3.5.2仪表

3.5.2.1企业应按照仪表安全管理制度,定期检查仪表,发现故障及时消除,并做好记录。

3.5.2.2用于安全防护的仪表应定期进行检定。

3.5.2.3应设置安全仪表系统。

3.5.2.4防爆仪表应有合格证书。

6

DB11/T1322.33—2018

3.5.2.5所有在用仪表应处于正常工作状态,并保持准确度。

3.5.2.6仪表应在鉴定或校准的有效期内使用,发现损坏或处于可疑的校准状态时,应重新进行鉴定或

校准。

3.5.2.7工艺参数指示报警、联锁及集散控制系统(DCS)应正常投运。

3.5.2.8一次仪表与二次仪表显示值应相符。

3.5.2.9应有联锁分布图,定期维修校验记录。

3.5.2.10压力表应定期校验,并保证铅封完好,刻度盘上应标出最高工作压力和最低工作压力红线。

3.5.2.11液位计有指示最高最低液位的明显标志,液位显示清晰、无假液位。

3.5.2.12临时变更记录等技术资料应齐全,联锁装置摘除与恢复应有审批手续,并进行评估,采取防

控和预防措施。

3.5.2.13手动试验声光报警正常,故障报警完好。

3.5.2.14在线分析检测仪完好。

3.5.2.15仪表调节器、变送器、传感器探头完好、无腐蚀、无灰尘。

3.5.3空气压缩站

3.5.3.1空气压缩机与墙、柱以及设备之间距离应符合GB50029的规定。

3.5.3.2空气压缩机保护装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a)工作压力达到额定压力时,超压保护装置应能自动切换为无负荷状态;

b)驱动功率大于15kW的空压机,超温保护装置应能使每级排气温度超过允许值时自动切断动力

回路;

c)距操作者站立面2m以下设备外露的运动部件和传动装置应安装防护罩或盖;

d)螺杆式空压机的门、盖应确保运行时不应开启或拆卸;

e)活塞式空压机与储罐间的止回阀、冷却器、油水分离器、排空管应完好、有效。

3.5.3.3空气压缩机外露的联轴器、皮带转动装置等旋转部位应设置防护罩或护栏。螺杆式空压机保

护盖应安装到位,门、顶盖应关闭。空压机机身、曲轴箱等主要受力部件不应有影响强度和刚度的缺陷,

并无棱角、毛口;所有紧固件和各种盖帽、接头或装置等应紧固、牢靠。

3.5.3.4空气压缩机铭牌和安全警示标志应清晰完好。

3.5.3.5压缩空气管道应满足下列要求:

a)压缩机空气管道的连接,除与设备、阀门等处用法兰或螺纹连接外,宜采用焊接;

b)管道无腐蚀,管内无积存杂物,支架牢固可靠;

c)任何与进、出口接头的进气和排气管道支架,应采取措施,防止振动、脉冲、高温、压力以及

腐蚀性和化学性因素;

d)管道漆色符合要求,用淡灰色标示流向箭头。

3.5.4防雷设施

3.5.4.1企业的化工装置、设备、设施、储罐以及建(构)筑物,应安装可靠的防雷保护装置,并每

年进行检测检验。

3.5.4.2平行布置的间距小于100mm金属管道或交叉距离小于100mm的金属管道,应设计防雷电感

应装置,防雷电感应装置可与防静电装置联合设置。

3.5.4.3化工装置的架空管道以及变配电装置和低压供电线路终端,应设计防雷电波侵入的防护措施。

3.5.4.4具有易燃易爆气体产生装置和储罐以及排放易燃易爆气体的排气筒的避雷设计,避雷针应高

于气体排放时所形成的爆炸危险范围。

3.5.5防静电设施

3.5.5.1重点防火防爆区域的入口处,应设人体导除静电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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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5.2各装置、设备和管道的静电接地点和跨接点应牢固。

3.5.5.3对爆炸、火灾危险场所内可能产生静电危险的设备和管道,应设置防静电装置,按规定进行

定期检测。

3.5.5.4化工装置在爆炸、火灾危险场所内可能产生静电危险的金属设备、管道等应设置静电接地。

非导体设备、管道等应采用间接接地或静电屏蔽方法,屏蔽体应可靠接地。

3.5.5.5在输送易燃物料时,应根据管径和介质的电阻率,控制适当的流速,设置静电导出设施。

3.6用电

3.6.1用电应符合DB11/T1322.2的规定。

3.6.2电气安全应符合GB50160的规定。

3.6.3供电负荷分级及供电要求应符合GB50052的规定。

3.6.4凡中断供电将造成人身伤亡或在政治、经济上造成重大损失者应划为一级负荷。中断供电可导

致中毒、爆炸、火灾者应视为特别重要的一级负荷。一级负荷应由两路分别独立的电源供电;特别重要

的一级负荷除两个电源外,还应增设发电机等应急电源。

3.6.5凡中断供电将造成较大经济损失者或造成较大政治影响者应划为二级负荷。二级负荷的供电系

统,宜由两回线路供电。

3.6.6同时供电的两回及以上供配电线路中一回路中断供电时,其余线路应能满足全部一级负荷及二

级负荷。

3.6.7应采取必要措施降低冲击性负荷引起的电网电压波动和电压闪变。

3.6.8爆炸危险环境的低压配电应采用TN-S系统,并进行适当的等电位联结。

3.6.9建筑高度超过50m的乙类厂房,消防设备应按一级负荷供电。室外消防用水量超过30L/s的

工厂,仓库、室外消防用水量超过35L/s的易燃材料堆场、甲类和乙类液体储罐或储罐区、可燃气体储

罐或储罐区,消防用电应按二级负荷供电。

3.7消防

3.7.1一般要求

一般要求应符合DB11/T1322.2的规定。

3.7.2消防车道

3.7.2.1应设置环形消防车道或尽头式消防道路。消防车道应为硬路面,且不应被占用。

3.7.2.2净宽和净空高度均不应小于4m,转弯半径应满足消防车道转弯要求,消防车道与建筑之间

不应设置妨碍消防车操作的树木、架空管线等障碍物。

3.7.2.3石化企业消防车道的路面宽度不应小于6m,路面内缘转弯半径不宜小于12m,路面上净空

高度不应小于5m。装置内消防车道的路面宽度不应小于4m,路面上净空高度不应小于4.5m,路面内

缘转弯半径不宜小于6m。

3.7.2.4当装置外两侧消防道路间距大于120m时,装置内消防道路应为贯通式道路,道路有不少于

两个出入口,且两个出入口位于不同方位。

3.7.3消火栓

3.7.3.1消火栓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a)宜选用地上式消火栓;

b)消火栓宜沿道路敷设;

c)消火栓距路边不宜大于5m;距建筑外墙不宜小于5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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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地上式消火栓的大口径出水口应面向道路。当其设置场所可能受到车辆冲撞时,应在其周围设

置防护设施;

e)地下式消火栓应有明显标志。

3.7.3.2每个室外消火栓的间距不大于120m,保护半径不大于150m。

3.7.3.3石油化工企业罐区及工艺装置区的消火栓应在其四周到路边设置,消火栓的间距不宜超过60

m,保护半径不大于120m。

3.7.3.4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和液化烃罐罐区等构筑物的室外消火栓,应设在防火堤或防护墙外,

3.7.3.5数量应根据每个罐的设计流量经计算确定,但距罐壁15m范围内的消火栓,不应计算在该

罐可使用的数量内。

3.7.3.6工艺装置区等采用高压或临时高压消防给水系统的场所,其周围应设置室外消火栓,数量应

根据设计流量经计算确定,且间距不应大于60.0m。当工艺装置区宽度大于120.0m时,宜在该装置

区内的路边设置室外消火栓。

3.7.3.7当工艺装置区、罐区、可燃气体和液体码头等构筑物的面积较大或高度较高,室外消火栓的

充实水柱无法完全覆盖时,宜在适当部位设置室外固定消防炮。

3.7.3.8当工艺装置区、储罐区、堆场等构筑物采用高压或临时高压消防给水系统时,消火栓的设置

应符合下列规定:

a)室外消火栓处宜配置消防水带和消防水枪;

b)工艺装置休息平台等处需要设置的消火栓的场所应采用室内消火栓。

3.7.4灭火器

3.7.4.1生产区内应设置干粉型或泡沫型灭火器,控制室、机柜间、计算机室、电信站、化验室等应

设置气体型灭火器。

3.7.4.2危险的重要场所宜增设推车式灭火器。

3.7.4.3使用过的灭火器应及时更换。

3.7.4.4灭火器的使用日期、检修或充装日期等有效期标志清晰,并在有效期内。灭火器的铅封、销

闩保险装置未损坏或遗失。

3.7.5灭火系统

3.7.5.1甲、乙、丙类液体储罐的灭火系统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a)单罐容量大于1000m3的固定顶罐应设置固定式泡沫灭火系统;

b)罐壁高度小于7m或容量不大于200m3的储罐可采用移动式泡沫灭火系统;

c)其他储罐宜采用半固定式泡沫灭火系统;

3.7.5.2下列场所应采用固定式泡沫灭火系统:

a)甲、乙类和闪点等于或小于90℃的丙类可燃液体的固定頂罐及浮盘为易熔材料的内浮顶罐:

1)单罐容积等于或大于l0000m3的非水溶性可燃液体储罐;

2)单罐容积等于或大于500m3的水溶性可燃液体储罐;

b)甲、乙类和闪点等于或小于90℃的丙类可燃液体的浮顶罐及浮盘为非易熔材料的内浮顶罐:

单罐容积等于或大于50000m3的非水溶性可燃液体储罐;

c)移动消防设施不能进行有效保护的可燃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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