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11/T 1322.62-2019 安全生产等级评定技术规范 第62部分:供电企业

DB11/T 1322.62-2019 Safety Production Level Assessment Technical Specification Part 62: Power Supply Enterprises

北京市地方标准 简体中文 现行 页数:158页 | 格式:PDF

基本信息

标准号
DB11/T 1322.62-2019
标准类型
北京市地方标准
标准状态
现行
中国标准分类号(CCS)
国际标准分类号(ICS)
发布日期
2019-12-25
实施日期
2020-04-01
发布单位/组织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归口单位
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
适用范围
-

发布历史

文前页预览

研制信息

起草单位:
起草人:
出版信息:
页数:158页 | 字数:- | 开本: -

内容描述

ICS29.020

F25

DB11

北京市地方标准

DB11/T1322.62—2019

安全生产等级评定技术规范

第62部分:供电企业

Technicalspecificationforgradeassessmentofworksafety

Part62:Powersupplyenterprise

2019-12-25发布2020-04-01实施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

DB11/T1322.62—2019

目次

前言.................................................................................II

1范围...............................................................................1

2规范性引用文件.....................................................................1

3评定内容...........................................................................1

3.1基础管理要求...................................................................1

3.2场所环境.......................................................................8

3.3生产设备设施...................................................................9

3.4特种设备......................................................................16

3.5公用辅助用房及设备设施........................................................17

3.6用电..........................................................................18

3.7消防..........................................................................18

3.8危险化学品....................................................................19

3.9职业病危害预防与控制..........................................................19

3.10劳动防护用品使用.............................................................19

3.11操作人员行为规范.............................................................19

4评定细则..........................................................................25

附录A(规范性附录)安全生产等级评定一级否决条款...................................26

附录B(规范性附录)基础管理要求指标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27

附录C(规范性附录)场所环境要素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57

附录D(规范性附录)生产设备设施要素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60

附录E(规范性附录)特种设备要素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78

附录F(规范性附录)公用辅助用房及设备设施要素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95

附录G(规范性附录)用电要素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99

附录H(规范性附录)消防要素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114

附录I(规范性附录)危险化学品要素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133

附录J(规范性附录)职业病危害预防与控制要素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139

附录K(规范性附录)劳动防护用品使用要素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140

附录L(规范性附录)操作人员行为规范要素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141

I

DB11/T1322.62—2019

前言

DB11/T1322.2《安全生产等级评定技术规范》分为若干部分:

——第1部分:总则;

——第2部分:安全生产通用要求;

——第3部分:加油站;

……

——第62部分:供电企业;

……

本部分为DB11/T1322.2的第62部分。

本部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部分由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提出并归口。

本部分由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组织实施。

本部分起草单位: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科技开发服务中心、北京市劳动保护科学研究所、国网北京市

电力科学研究院。

本部分主要起草人:郭希武、曹广月、索键、兰天一、郝春、鄢安河、李宁、王世武、白永强、谢

昱姝、李伟。

II

DB11/T1322.62—2019

安全生产等级评定技术规范

第62部分:供电企业

1范围

本部分规定了供电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安全生产等级评定内容和评定细则。

本部分适用于企业安全生产等级的划分与评定。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26164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热力和机械部分)

GB5001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41锅炉房设计规范

GB50057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

GB50229火力发电厂与变电站设计防火规范

DL/T548电力系统通信站防雷运行管理规程

DL5027电力设备典型消防规程

GA1131仓储场所消防安全管理通则

DB11/T1322.1安全生产等级评定技术规范第1部分:总则

DB11/T1322.2安全生产等级评定技术规范第2部分:通用要求

GBZ2.1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1部分:化学有害因素

3评定内容

3.1基础管理要求

3.1.1一般要求

一般要求应符合DB11/T1322.2的规定。

3.1.2安全生产责任制

应在三年内未发生负有责任的人身死亡或3人以上重伤的电力人身事故、一般及以上电力设备事故、

电力安全事故、火灾事故和负有同等及以上责任的生产重大交通事故,以及对社会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事

件。

3.1.3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与人员

1

DB11/T1322.62—2019

3.1.3.1应以文件形式设立安全生产委员会(简称安委会),对企业的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重要事项进

行决策和协调管理;企业主要负责人任安委会主任;安全生产主要领导、工会负责人、安全管理部门负责

人和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组成安委会;成员如有变动应以文件形式及时调整。

3.1.3.2应建立安委会工作职责和会议制度、工作制度等要求。

3.1.3.3安委会应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例会或专题会议,协调解决安全生产问题,年底或年初应审议全

年安全工作总结并提出下一年的工作要求。

3.1.3.4安委会会议应由安委会主任主持,特殊情况下可以委托其他领导主持;会议应作记录或纪要备

查。企业主要负责人全面负责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工作,并履行相应责任和义务。

3.1.3.5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和职业卫生管理机构应健全,人员配备应足够。

3.1.3.6应建立涵盖从管理机构到基层班组的安全和职业卫生管理网络。

3.1.3.7安全生产管理的例行工作应符合下列要求:

a)应每月进行一次安全例会,由安全生产主要负责人主持,安全生产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分析总

结一月来的安全生产情况,提出下月的安全工作要求,会议应作记录备查;

b)安全监督网应每月进行一次安全网会议,各部门安全员参加,传达每月安全会议精神,各部门安

全员汇报各部门安全监督情况。提出下月安全监督重点;

c)应定期或不定期的编制安全简报或安全通报,通报企业及行业安全事故(事件),吸取教训,改

进安全工作。每月至少应有一期简报;

d)班组应每周组织一次安全活动,学习国家、上级或本单位的有关安全生产指示精神和规定、安全

事故(事件)通报,分析班组安全生产风险和预防措施。企业和车间领导应有计划的参加并指导

班组活动。安全监督部门定期检查活动情况;

e)班组应执行现场工作班前、班后会或进行一班三检。班前进行当日工作危险点分析或风险分析,

班中(工作过程中)检查安全措施执行情况、班后总结工作成绩和不足;

f)每3年~5年内应进行一次企业全方位的“安全评价”。在自查基础上可以邀请上级或第三方咨

询企业进行核实性评价;

g)应每年进行春季、秋季安全大检查;

h)应按要求完成安全月活动及上级部署的其他安全活动。

3.1.4应急救援

3.1.4.1应急预案应根据有关规定报送上级,并通报有关应急救援单位(涉密部分除外)。建立电网调

度上下级安全运行预案报备制度。应急预案中应急管理机构、人员的联系方式、应急物资储备清单等信息

应与实际相符。

3.1.5应急响应

3.1.5.1企业发生事故后,应立即启动相应应急预案,积极开展事故救援:

a)按突发事件分级标准确定应急响应原则和标准;

b)针对不同级别的响应,做好应急启动、应急指挥、应急处置和现场救援、应急资源调配等应急响

应工作;

c)当突发事件得以控制,无可能导致次生、衍生事故的隐患,应急指挥部可批准应急结束;

d)明确应急结束后,要做好突发事件后果的影响消除、生产秩序恢复、污染物处理、善后理赔、应

急能力评估、对应急预案的评价和改进等后期处置工作。

2

DB11/T1322.62—2019

3.1.6电网管理

3.1.6.1电网规划管理

3.1.6.1.1应编制辖区电力规划,并对规划定期进行滚动修订。

3.1.6.1.2电力规划应包括电源规划、输电网规划和配电网规划。各区供电公司的电力规划,可只制定

配电网规划。

3.1.6.2电网规划基本要求

3.1.6.2.1规划内容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行业标准等要求,符合地区、城市电网建设改造实际,满足

地区、城市经济发展和建设需要有利于电网安全运行。

3.1.6.2.2规划内容应包括电力一次、二次系统、电源建设、通信系统、调度自动化系统及网络等。

3.1.6.2.3应制定长期、中期和短期电网规划,并且定期滚动修订。

3.1.6.2.4规划电网内应具有一定的电源支撑;各种新能源、分布式能源等接入系统有相关规定,可方

便接入。

3.1.6.2.5应根据经济、技术条件制定本企业的电网规划相关规定或实施细则。

3.1.6.2.6应组织审查规划的可行性,并且正式出版、上报批准。

3.1.6.3电网风险管控

3.1.6.3.1应按行业要求开展电网风险管控工作,制定风险管控制度或执行上级管理制度,应在定期安

全会议中进行风险分析。

3.1.6.3.2应形成机制,结合日常安全工作、生产运行、检修、安全检查、专项检查、隐患排查等,梳

理电网运行中的风险。

3.1.6.3.3针对电网风险,应制定管控方案。

3.1.6.3.4应制定并落实防止继电保护、安全自动装置误动作措施。

3.1.6.3.5单线单变及重载输变电设备应有治理和改造计划。

3.1.6.3.6应加强电网、设备的薄弱环节分析和防控。

3.1.6.4电网调度集控管理

3.1.6.4.1应制定电网调度集控制度,或执行上级管理制度,必要时应制定本企业补充规定,明确调度、

厂站的职责。

3.1.6.4.2调度规程和继电保护运行、检修规程应齐全并提供给调度对象。

3.1.6.4.3电网主系统、配电系统模拟图版或电子图应与实际一次系统一致(调度与厂站端一致)。系

统一次主接线,厂(站)一次主接线及设备参数应齐全符合实际。设备运行状态、地线标志明显。

3.1.6.4.4应结合每个变电站实际,遵循国家标准和上级调度规程,编写变电站现场运行规程。规程应

根据变电站设备变化、二次系统改变等每隔3年~5年修编一次;新站、新设备投运前应及时修订、补充

相关内容到现场运行规程。

3.1.6.4.5变电站的运行规程(制度)内容应涵盖一次设备、继电保护、直流系统、二次回路部分、通

信、自动化、视频系统及安防系统等工作内容。

3.1.6.4.6变电站集控操作应该按照操作任务编写操作票,按操作票顺序执行。

3

DB11/T1322.62—2019

3.1.6.5电网运行管理

3.1.6.5.1应结合电网实际,编制本电网的调度规程,并按规定定期修编。系统结构发生变化、二次系

统改变等,调度规程应及时补充相关内容。

3.1.6.5.2调度部门应预测年、月、周、日负荷,并报上级调度部门。

3.1.6.5.3调度员下达操作命令应符合要求,录音设备良好、管理严格。

3.1.6.5.4各级调控、运行值守、集控人员应执行“运行规程”、“安全规程”、“两票三制”及相关

的规章制度。

3.1.6.5.5应完善设备设施检修、维护、试验、传校等安全技术措施,应做好检修、维护、试验、传校

的许可、监护、验收工作。

3.1.6.5.6各级调控、运行值守人员应合理安排运行方式,做好事故预想,开展反事故演习,演习结束

后要开展评估。

3.1.6.5.7调度员应负责电网的监控和运行,厂站、用户应积极配合共同履行下列职责:

a)应保持电网安全运行、应执行运行规程,监视设备运行工况,开展巡视设备、检测、运行维护,

保持设备处于正常状态;

b)应保持电能质量合格,限制、治理谐波;

c)系统最大短路电流应控制在允许范围,短路电流超过标准的母线应采取控制措施;

d)10kV~20kV网络的供电半径应低于电压损失允许值,参考负荷密度,供电半径一般不超过5km~

7km。

3.1.6.5.8事故拉闸顺序和低频减负荷顺序经过当地政府有关部门批准。

3.1.6.6供电可靠性管理

3.1.6.6.1应建立可靠性管理工作规范、制度。

3.1.6.6.2应建立可靠性管理组织网络体系,设置可靠性管理专职(或兼职))工作岗位,并取得相应

资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3.1.6.6.3应建立用户供电可靠性管理网络,采集、统计、审核、分析、及时向能源监管机构等有关部

门报送可靠性报表。

3.1.6.6.4运行方式或负荷变化后,应及时调整设备运行参数或运行方式,保证设备运行裕度。

3.1.6.6.5应制定用户用电可靠性指标,围绕用户年综合供电可靠率开展工作。

3.1.6.6.6应及时消除设备缺陷,提高设备在事故情况下的过载能力,以实现故障变电站之间应有一定

比例的负荷转供能力,提高供电可靠性。

3.1.6.7继电保护管理

3.1.6.7.1应制定继电保护装置管理制度、现场运行规程。

3.1.6.7.2应落实继电保护反事故技术措施、技术规程、整定规程、技术管理规定等。

3.1.6.7.3调度机构应统一管理继电保护装置的版本,运维部门应按要求核实并上报管理部门,保持继

电保护软件版本的正确性。

3.1.6.7.4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的配置符合标准和实际运行需求,定值应符合定值计算书或定值通

知单要求,并定期进行检验。

3.1.6.7.5新建二次设备系统或更改后的图纸应与设备实际相符并经过审核,确认无误。

4

DB11/T1322.62—2019

3.1.6.7.6双重化配置的保护,各套保护装置的输入、输出应符合反事故措施要求。

3.1.6.7.7调度机构应按要求参加系统继电保护设计审查。同一单位(或部门)直接管辖范围内的微机

保护装置型号不宜过多。

3.1.6.8直流电源及二次回路管理

3.1.6.8.1直流电源设计、建设应满足国家和行业标准的要求,重要厂站应满足继电保护双重化要求。

3.1.6.8.2应安排相关技术人员参与直流电源及二次回路设计审查,落实直流系统及二次回路反事故措

施要求。

3.1.6.8.3直流系统及二次回路的配置、操作方式、注意事项、运行巡视、维护,应写入厂站运行规程。

3.1.6.8.4二次回路处理缺陷、维护、试验等应纳入调度统一管理,申报计划,批准后方可开展工作。

3.1.6.8.5厂站的蓄电池组的容量、数量应满足标准要求,充电装置、母线接线也应符合电力工程直流

系统设计技术规程的要求。

3.1.6.8.6继电保护所使用的二次电缆应采用屏蔽电缆,屏蔽电缆的屏蔽层应按反措要求可靠接地。

3.1.6.8.7二次回路的变动,应及时修改相关的图纸,使实际的二次回路与图纸一致。

3.1.6.9通信系统管理

3.1.6.9.1应在编制辖区电力规划时,同步编制通信系统规划,通信网规划应具有前瞻性,为发展预留

空间。

3.1.6.9.2通信网和通讯站(机房、设备屏)设计、建设应满足DL/T548的规定。

3.1.6.9.3应制定通信网管理制度,建立通信调度,并明确各级运行、检修部门的职责和要求。

3.1.6.9.4通信调度应落实统一调度、分级管理,管理、协调、指挥通信网的运行、处缺、检修、增容、

改造等工作。

3.1.6.9.5通信电路的检修应按照规程(制度)实行规范化管理,以书面形式向有关调度机构提出申请,

纳入电网调度计划。

3.1.6.9.6电力通信系统应与电网运行相适应,调度至被调主要厂站和有数据传输的厂站,应建立至少2

个及以上独立的通信路由,满足所承载业务的可靠性需求。

3.1.6.9.7通信设备、通道运行稳定,故障率低,达到各项考核指标:通信设备平均运行率99.990%;继

电保护业务通道可用率99.999%;调度电话业务通道可用率99.990%;自动化数据业务通道可用率99.980%;

行政电话业务通道可用率99.980%;电视电话会议业务通道可用率99.980%;数据通信网业务通道可用率

99.980%;通信直流电源可用率100.000%;动力环境监视率100.000%。

3.1.6.10调度自动化系统及信息网管理

3.1.6.10.1调度自动化系统规划应纳入企业电力规划。

3.1.6.10.2调度自动化系统设计、建设应满足国家和行业标准的要求。

3.1.6.10.3调度机构应制定自动化系统及网络管理制度,明确各级运行、检修部门的职责和要求。

3.1.6.10.4调度机构自动化部门应管理、协调、指挥自动化系统及网络的运行、处缺、检修、增容、改

造等工作。

3.1.6.10.5调度自动化系统及网络的检修应按照规程(制度)实行规范化管理,以书面形式向有关调度

机构提出申请,纳入电网调度计划。

5

DB11/T1322.62—2019

3.1.6.10.6接入电网运行的电力监控二次系统应当符合国家信息安全等级防护的有关要求。

3.1.6.10.7应成立网络信息安全工作领导机构,并明确了职责分工。

3.1.6.10.8应对机房进行管理,建立规章制度且执行到位。

3.1.6.11重要电力用户管理

3.1.6.11.1应提出重要电力用户名单,认定应每年不少于一次。

3.1.6.11.2根据用户在安全、业务和生产上对供电可靠性的实际需求,在主供电源发生故障或断电时,

能够有效且连续为全部负荷或保安负荷提供电力的电源。

3.1.6.11.3应协助重要用户开展安全用电,发现用户用电隐患,向用户递交整改通知单,并报告北京市

政府相关部门。

3.1.6.11.4开展重要电力用户供电风险分析,根据需要加强对重要电力用户自备应急电源安全使用的指

导。

3.1.6.11.5应建立临时性重要用户(重大活动等)电力安全保障工作常态机制。

3.1.7生产设备设施建设项目管理

3.1.7.1应对新建、改建、扩建、等建设项目的立项文件、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建设项目施工

组织设计、施工前安全技术条件确认(安全技术交底)、建设项目过程中安全管理、质量管理、进度管理、

中间验收、竣工验收、投运等环节以及各参建单位按照相关规定进行规范管理,应符合下列要求:

a)工程项目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应具备相应资质;

b)企业应明确工程项目的管理、施工和监理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并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

c)不应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

3.1.7.2进行的建设项目应落实各级人员、各工种的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建设项目的安全保证体系和

安全监督体系;在计划、布置、检查、考核、总结建设项目的同时,计划、布置、检查、考核、总结安全

管理。应做到下列要求:

a)应组织工程项目管理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对工程建设过程中潜在的风险进行评

估,按要求开展施工风险管理工作,审核“风险识别、评估清册”,审核施工方案。确保在工程

项目实施前进行全面的作业风险、安全技术交底,并实施全面质量管理;

b)工程项目管理单位应定期对施工现场进行安全检查,并确保检查发现的问题得到及时处理。

3.1.8生产设备设施管理

3.1.8.1设备设施基础管理

3.1.8.1.1对设备设施应建立从设备选型、设计、监造、运输、安装调试、验收投运、运维检修、退运

等环节、阶段的全过程全生命周期管理。代维护管理和委托维护管理应签订代维护、委托管理协议,明确

双方的安全责任。

3.1.8.1.2应根据安全反措要求、设备运行中存在的隐患和重大缺陷,组织制定并落实设备治理规划和

年度治理计划。建立设备设施的运行监督和缺陷治理机制;根据状态检修的要求组织编制并落实设备设施

的年度检修试验计划,并进行年度检修试验的总结。

3.1.8.1.3应组织并落实对设备设施运行或检修状态的安全风险评估与管控,明确相应工作程序和流程。

6

DB11/T1322.62—2019

3.1.8.1.4应根据设备设施的健康状况和运行工况储备满足生产运行所需的备品备件,并加强备品备件

的管理。

3.1.8.1.5旧设备拆除前应进行风险评估,制定拆除计划、方案和安全措施。

3.1.8.1.6每年对设备完好性进行评级(评价)或状态评估。

3.1.8.2设备设施的技术监督管理

3.1.8.2.1应建立电能质量、绝缘(反污闪)、过电压与防雷、电测、继电保护与安全自动装置、热工、

仪器仪表、节能环保、化学(油、气)等技术监控(督)管理网络体系和标准体系,制定技术监督管理年

度工作计划。

3.1.8.2.2技术监控(督)管理应做下列工作:

a)组织或参加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设计审查、主要设备的监造验收及安装、调试、试运行等过

程中的技术监督和基建交接验收的技术监督;

b)组织实施大修技改项目质量技术监督;

c)定期组织召开技术监督工作会议,总结、交流监督工作经验,通报信息,部署下阶段工作;

d)对所管辖设备按规定进行监测,对设备检修、维护的质量进行监督。并保存技术监督台帐、年度

工作计划、总结和相关报告。

3.1.8.2.3应制定技术改造管理办法,定期对设备运行状况进行综合与专题分析和对重大技术改造项目

进行可行性研究,组织编制项目实施的组织措施、技术措施和安全措施。

3.1.8.2.4对影响和威胁电网安全的问题,应督促有关单位整改。

3.1.8.3供电可靠性管理

3.1.8.3.1应执行输变电设施可靠性评价规程,应做到:

a)制定可靠性工作管理规范;

b)建立可靠性管理组织网络体系,设置可靠性管理专职(或兼职)工作岗位;

c)可靠性专责人员参加岗位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

3.1.8.3.2应建立输变电设备、配电(或农电)设备可靠性信息管理系统,采集、统计、分析可靠性数

据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送可靠性报表。鼓励开展城市低压用户供电可靠性工作。

3.1.8.3.3每年应编制可靠性管理工作计划和技术分析报告;开展可靠性分析评价、可靠性设备设施以

及电网运行可靠性状态研究;制定提高可靠性水平的具体措施并组织实施。

3.1.8.3.4定期对可靠性管理工作进行总结,并开展可靠性管理成果应用。

3.1.8.4输变电设备运行管理

3.1.8.4.1应执行输变配电运行规程,监视设备设施运行工况,执行工作票和操作票,交接班制度、设

备巡视制度和设备定期轮换制度的要求,按照规程或规定巡视监督、倒闸操作、处理事故和异常。

3.1.8.4.2应对运行设备上防误闭锁装置的使用进行监督,消除防误闭锁装置的缺陷。

3.1.8.4.3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应按要求正确投入,并做好定值整定计算、运行维护、传校等工作。

3.1.8.4.4运行现场应做好下列运行工作:

7

DB11/T1322.62—2019

a)运行现场应填写交接班记录,内容应完整,字迹清楚整洁,交接两清。纸质、电子文档完备;

b)按运行规程规定做好设备的统一编号制度、警示标志;定期巡视,同时根据上级要求结合天气、

负荷、运行方式变化等因素安排特殊巡视,并做好记录;

c)按运行规程规定做好电网运行设备设施的监督(视)、测温测负荷;

d)按照一般缺陷、严重缺陷、危急缺陷的严重程度,进行定级、上报、填写记录、敦促检修部门处

理。设备缺陷应定级准确,记录清楚,处理及时;

e)监控、运行维护及值守人员严格执行调度命令、安全工作规程等规程制度。各种工作票填写使用

正确,倒闸操作票填写正确无误;

f)按运行规程规定做好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直流系统、自动化通信等设备的监督巡视和检查

检测维护。

3.1.8.4.5应定期进行输变电设备各种运行方式下的隐患排查、设备评估和风险分析管控。设备检修安

全技术措施实施应做好检修设备的许可、监护、验收等工作。

3.1.8.4.6针对运行方式,做好事故预想,开展反事故演习。

3.1.8.5检修管理

3.1.8.5.1每年应编制设备设施的大修、技改、检修试验计划,各种检修试验、大修技改计划、检修试

验记录等资料的电子文档应齐备。

3.1.8.5.2检修现场应做好下列工作:

a)检修维护试验传校工作应执行“两票三制”和危险点分析控制,落实各项安全措施;

b)检修维护试验传校工作应按照工艺要求和质量标准,实行检修质量控制监督和三级验收制度;

c)检修现场隔离围栏完整,安全措施落实,并应分区域管理,检修物品实行定置管理。安全设施不

应随意拆除、挪用或弃之不用;

d)检修临时拆除的设备部件等,检修结束应立即复原;

e)检修完毕清理现场,垃圾、废料处理及时,保护环境。

3.1.8.5.3在安排大修、技改、计划检修等应结合消除设备设施存在的隐患和缺陷,并填写修试记录。

3.1.9新设备验收投入及旧设备退运拆除、报废

3.1.9.1设备设施的设计、制造、安装建设、使用、维修、改造、拆除和报废等环节和阶段均应纳入全

寿命周期管理中。

3.1.9.2应使用质量合格、符合设计要求的生产设备设施。

3.1.9.3拆除的生产设备设施应按规定进行处置,涉及到危险物品的,需制定有针对性的处置方案,并

严格组织实施。

3.2场所环境

3.2.1建筑物

3.2.1.1建筑物的化妆板、外墙装修不应存在脱落伤人等缺陷和隐患,屋顶、通道等场地符合设计载荷

要求。

3.2.1.2应定期对建筑物进行防止地震、塌陷、洪涝灾害等防灾检查。属于危险构件物和危险房屋的,

应委托专业机构进行危险房屋鉴定,根据鉴定意见,采取相应安全措施。

3.2.1.3建筑物和仓库的耐火等级、消防设施应符合GB50016的规定。

8

DB11/T1322.62—2019

3.2.1.4仓库内不应设置宿舍。

3.2.1.5应按GB50057的规定设置建筑物防雷装置,并保持完好有效。防雷装置应至少每年检测1次,

对爆炸危险环境场所的防雷装置应至少每半年检测1次,检测应由具有防雷检测资质的单位进行,并出具

检测报告。

3.2.2厂区环境

3.2.2.1厂区、工区大门出入口及危险地段应设有5km/h限速标志,交通视线盲区应设置室外反光镜。

厂内道路在弯道处,不应有妨碍驾驶员视线的障碍物。

3.2.2.2生产厂房内外保持清洁完整,无积水、油、杂物,门口、通道、楼梯、楼顶、平台等处无杂物

阻塞。

3.2.2.3消防车道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a)一类仓库,变电站应设置环形消防车道;

b)消防车道的净宽度和净空高度均不应小于4m,且转弯半径应满足消防车转弯的要求;

c)当为尽端式车道时,应设回车场地或回车道。

3.2.2.4跨越道路上空架设管线距路面最小净高不应小于5m,并设置限高标志或限高设施。

3.2.2.5照明布置应合理,且照明设施应完好、有效。

3.2.2.6物品应定置摆放,主干道无占道物品。生产设备备品、物料宜设置摆放范围标识线,且在标识

线内摆放。

3.2.2.7机动车停放应、停放在标识线内。非机动车应集中停放。

3.2.2.8变电站应将设备区与生活区隔离。

3.2.2.9应定期检测变电站的厂界噪声,居民区变电站宜安装在户内,并采取有效的隔声措施。

3.2.2.10应定期对110kV及以上电压等级的线路走径通道边界、变电站周边工频电磁场强度进行检测。

3.2.2.11生产现场应配备相应的安全及职业病防护用品(具)。

3.2.3仓库

3.2.3.1安全出口、疏散门的设置应符合GB50016的规定。

3.2.3.2主通道应设置标志线,且宽度不应小于2m。

3.2.3.3储存物品应分类、分堆、限量、限高存放。每个堆垛的面积不应大于150㎡,物品堆放应符合GA

1131的规定。

3.2.3.4零散类货物码放应采用必要的防散落措施。

3.2.3.5需要设置货架堆放物品时,货架应采用非燃烧材料制作。货架应标注载重标识,货架上摆放的

货物重量不应超过货架的最大载重量。

3.2.3.6应选择合格照明灯俱,且电气设施和电气装置的安装和使用应由专业人员进行。

3.2.3.7应张贴禁止吸烟和使用明火的标志。

3.3生产设备设施

3.3.1电网安全

3.3.1.1电网结构及安全性

9

DB11/T1322.62—2019

3.3.1.1.1电力规划应收集足够的资料。

3.3.1.1.2供电可靠率、综合电压合格率、近远期容载比可用率、线路承载电流裕度等电网规划目标应

按照设备的全寿命周期考虑。

3.3.1.1.3根据电网中不同电压等级所起到的作用,规划科学、合理、坚强的网架。如果主供高压电网

处于兼有大电网的输电通道的任务,则与两侧电网的连接点不宜多于2个。

3.3.1.1.4根据所辖区域情况,主供电网应构成双线环网(单个环网或多个环网),电网与外部联网线

及多个环网间的联络应满足稳定运行的需要。分层分区合理,应有较大的抗干扰能力,N—1或大负荷突变

不影响正常供电。投产期负荷特别少的新变电站,若低一级电网可提供可靠的互供电源,短时期内可不考

虑N-1配置。

3.3.1.1.5结合电网结构,各电压层级的容载比应满足供电需求,主要供电设备及元件应有充足的备用

容量。正常运行及事故情况下不应出现主变严重过载。

3.3.1.1.6非环网供电区域,同杆架设线路输送负荷避免达到电网(供电区)负荷的20%。

3.3.1.1.7中低压配电网结构应根据高压变电站布点、负荷密度和运行管理的需要建立供电区,分区合

理。各区不应交错重叠。

3.3.1.1.8中低压配电网应采用环网布置、一般开环运行(馈线供电)。正常变更供电变电站合环转移

负荷时所涉及的主变及线路不应出现穿越功率而过载。

3.3.1.1.9配网供电区应明确供电范围,每个区域至少有两个及以上不同方向的供电电源。

3.3.1.1.10配网主干线和较大支线应按规定装设分段开关,相邻变电站(所)及同一变电站(所)馈出

的相邻线路之间应装设联络开关。

3.3.1.1.11高层建筑群和人口稠密繁华地区、街道狭窄、绿化带、林带及架空难以保证安全距离等情况,

可采用绝缘导线或电缆供电。

3.3.1.2电网风险管控

3.3.1.2.1调度范围应划分明确有依据和附图说明,调度范围外与其他电网互联应签订互联协议。并网

电厂(含新能源、微电网等)应与电网企业签订并网调度协议。

3.3.1.2.2编制月度调度计划、日调度计划时,应针对性做好风险识别、风险分级、风险监视、风险控

制的内容制定管控方案,化解电网安全风险。

3.3.1.2.3调度生产日计划应开展电网稳定及潮流计算分析,查找电网运行的薄弱环节。针对调度生产

日计划的风险,制定控制方案,方案应经过相关专业和部门审查。

3.3.1.2.4倒闸操作人员应严格执行五制(操作票制、模拟演习制、重复命令制、操作监护制、操作后

检查制),防止误操作事故。

3.3.1.2.5系统安全稳定装置应维护良好,低频低压减载(解列)装置、发电机PSS、振荡解列装置等投

入运行正常。

3.3.1.2.6落实防止继电保护、安全自动装置误动作措施。

3.3.1.2.7企业应加强重载输变电设备、重要输送通道特巡、特维。

3.3.1.3电网调度集控与集控操作

3.3.1.3.1调控人员应明确调度与监控的对象、监控的内容,严格履职。

3.3.1.3.2调度与厂站应共同监视重要输电通道及设备,存在隐患时应及时调整运行方式。

10

DB11/T1322.62—2019

3.3.1.3.3检修方式下可能出现风险时,调度操作应认真核对实际方式;并应制定应急方式。

3.3.1.3.435kV、20kV、10kV小电流接地系统为防止设备安全过电压,应采取措施,如分割电网或限制

电容电流在安全范围内等。

3.3.1.3.5厂站运行技术人员应按照调控规程的要求,执行重要操作到现场制度,保证操作安全。运行

班组操作队应执行“倒闸操作制度”,并建立、执行“一班三检”(操作前、中、后检查)制度。

3.3.1.3.6AVC、AGC及负荷控制装置应具备正常投入运行,异常时厂站运行人员应依据规程运用无功设

备,控制电压在合格范围。

3.3.1.3.7变电站及用户端电压监测点A类、B类、C类、D类的设置及电压合格率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3.3.1.3.8设备过电压保护应按规程规定,投入运行。

3.3.1.4电网安全运行

3.3.1.4.1调控部门和相关部门应执行上级调度管理规程和本地区电力企业的调控规程。

3.3.1.4.2调控部门应结合地区电网发展规划和电网薄弱环节、电网技改扩建项目实施进度、社会经济

发展及负荷增长特点、电网度夏度冬最大负荷和极端恶略天气发生规律特点、电网潮流分布和分区运行等

因素,编制地区电网年度运行方式报告。运行方式年度报告应附有事故情况下紧急限电拉路序位。

3.3.1.4.3调控部门应确保电网运行中的电压、频率、谐波等技术指标不超过国家和行业标准规定范围。

3.3.1.4.4应根据负荷、天气、检修工作计划安排和电网运行方式的变化,落实相关风险预控措施。

3.3.1.4.5应对并(联)网过程进行规范管理,新设备、新网络投运应严格例行验收手续。

3.3.1.4.6应执行输变电运行规程,监视设备设施运行工况,按照规程或规定检修设备、巡视监督、检

测试验、检修维护,保持设备设施完好。

3.3.1.4.7电网线路的正常负荷应控制在安全电流的2/3以下。并标明输电断面稳定运行限额,不超过

稳定极限运行。

3.3.1.4.8电网运行部门应建立设备设施正常运行、异常运行、缺陷、隐患、故障、检修试验、倒闸操

作等各种记录和电子文档应齐全。

3.3.1.4.9电网系统稳定装置运行状态应符合电网实际要求,依据运行方式和调度命令投入退出。

3.3.1.4.10相关部门应配置电网大面积停电事故应急预案、电网黑启动预案、反事故措施。

3.3.1.4.1110kV~20kV设备检修或线路跳闸后的转供负荷时,供电距离不应过长,应保持末端电压不低

于最低允许值(-5%Un)。

3.3.1.4.12厂站应监视电网母线谐波值,各级公用电网电压(相电压)总谐波畸变率不应超过下列数值:

a)0.38kV为5.0%;

b)6kV~10kV为4.0%;

c)35kV~66kV为3.0%;

d)110kV为2.0%。

3.3.1.4.13用户注入电网的谐波电流允许值应保证各级电网谐波电压在限值范围内,各级电网谐波源产

生的电压总谐波畸变率应不超过下列数值:

a)0.38kV为2.6%;

b)6kV~10kV为2.2%;

c)35kV~66kV为1.9%;

11

DB11/T1322.62—2019

d)110kV为1.5%。

3.3.1.5供电可靠性实施

3.3.1.5.1技术管理部门应依照可靠性管理工作规范工作。

3.3.1.5.2可靠性管理专职应定期对输变电设备、配电系统可靠性统计、分析,编制可靠性报表。

3.3.1.5.3维护在线监测设备,落实设备的监测,及时发现设备缺陷并处理。

3.3.1.5.4设备可用率、用户年综合供电可靠率(RS1)应符合上级要求。

3.3.1.5.5配网系统应有一定比例的负荷转供能力,开环点两侧互供不应出现过载。

3.3.1.6重要电力用户安全运行

3.3.1.6.1应要求重要电力用户在自备应急电源与电网电源之间装设可靠的电气或机械闭锁装置,防止

倒送电。

3.3.1.6.2应督促用户安全用电,应防止用户故障低压越级到高压系统。

3.3.1.6.3应关注重要电力用户的负荷变化,以避免用户故障影响到电网的安全。

3.3.1.6.4电网的检修方式如可能威胁到用户正常用电,应通知用户,并准备应急方案。

3.3.1.6.5应掌握重要电力用户自备应急电源的配置和使用情况,建立健全基础档案数据库及一次接线

图和设备资料。

3.3.2设备设施安全

3.3.2.1电气一次设备及系统

3.3.2.1.1电气一次设备及系统应符合国家和行业颁布的电网运行准则的规定;应执行国家和行业的电

气设备、输电线路、电缆线路及隧道的运行导则和规程;应满足国家和行业对电力系统过电压与绝缘配合

的技术指标要求;

推荐标准

关联标准

相似标准推荐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