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11/T 1322.2-2017 安全生产等级评定技术规范 第2部分:安全生产通用要求

DB11/T 1322.2-2017 Safety Production Level Evaluation Technical Specification Part 2: General Safety Production Requirements

北京市地方标准 简体中文 现行 页数:65页 | 格式:PDF

基本信息

标准号
DB11/T 1322.2-2017
标准类型
北京市地方标准
标准状态
现行
中国标准分类号(CCS)
国际标准分类号(ICS)
发布日期
2017-04-12
实施日期
2017-08-01
发布单位/组织
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归口单位
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适用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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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制信息

起草单位:
起草人:
出版信息:
页数:65页 | 字数:- | 开本: -

内容描述

北京市地方标准公告

2023年标字第22号(总第340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北京市标准化办法》和《北

京市地方标准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2023年北京市地方标准复

审结果,现公布现行有效北京市地方标准目录。

附件:现行有效北京市地方标准目录2023年标字第22号

(总第340号)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2月29日

序号标准号标准名称行业主管部门备注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

972.DB11/T1315-2020绿色建筑工程验收规范

委员会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安全风险技术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

973.DB11/1316-2016

管理规范委员会

974.DB11/T1317-2016地铁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技术规程北京市国防动员办公室

(1)将规范性引用文件中的“HJ/T91地表水和污水监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实验室建设及运行测技术规范”更新为“HJ91.1污水监测技术规范”。

975.DB11/T1319-2016北京市生态环境局

管理技术规范(2)将正文5.2.2.3和5.2.4.2中的“HJ/T91”更新

为“HJ91.1”。

976.DB11/T1320-2023危险场所电气防爆安全检测技术规范北京市应急管理局

977.DB11/T1321-2016境外人员基础信息通用数据规范北京市公安局

安全生产等级评定技术规范第1部分:

978.DB11/T1322.1-2017北京市应急管理局

总则

(1)将规范性引用文件中的“JGJ16民用建筑电气设

计规范”更新为“GB51348民用建筑电气设计标准”、

“TSGT7004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液压电梯”

“TSGT7005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自动扶梯

安全生产等级评定技术规范第2部分:

979.DB11/T1322.2-2017北京市应急管理局和自动人行道”和“TSGT7006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

安全生产通用要求

验规则—杂物电梯”更新为“TSGT7001电梯监督检验和

定期检验规则”。

(2)将正文中的“JGJ16”更新为“GB51348”、“TSG

T7004”和“TSGT7005”及“TSGT7006”更新为“TSG

95

序号标准号标准名称行业主管部门备注

T7001”。

安全生产等级评定技术规范第3部分:

980.DB11/T1322.3-2017北京市应急管理局

加油站

安全生产等级评定技术规范第4部分:

981.DB11/T1322.4-2017北京市应急管理局

石油库

安全生产等级评定技术规范第5部分:

982.DB11/T1322.5-2017北京市应急管理局

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

安全生产等级评定技术规范第6部分:

983.DB11/T1322.6-2017北京市应急管理局

食品制造企业

安全生产等级评定技术规范第7部分:

984.DB11/T1322.7-2017北京市应急管理局

饮料制造企业

安全生产等级评定技术规范第8部分:

985.DB11/T1322.8-2017北京市应急管理局

纺织企业

安全生产等级评定技术规范第9部分:

986.DB11/T1322.9-2017北京市应急管理局

服装制造加工企业

(1)将规范性文件中“GB/T11651个体防护装备选用

规范”更新为“GB39800.1个体防护装备配备规范第1

部分:总则”、“AQ/T4251木材加工企业职业病危害

安全生产等级评定技术规范第10部防治技术规范”更新为“WS/T735木材加工企业职业病

987.DB11/T1322.10-2017北京市应急管理局

分:木材加工企业危害防治技术规范”、“GA654”更新为“XF654”、

“GA1131”更新为“XF1131”、“TSGG0001锅炉安

全技术监察规程”更新为“TSG11锅炉安全技术规程”。

(2)将正文中的“GB/T11651”更新为“GB39800.1”、

96

ICS13.100

C65

备案号:54154-2017DB11

北京市地方标准

DB11/T1322.2—2017

安全生产等级评定技术规范

第2部分:安全生产通用要求

Technicalspecificationforgradeassessmentofworksafety—

Part2:Generalrequirementsofworksafety

2017-04-12发布2017-08-01实施

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

DB11/T1322.2—2017

目次

前言.............................................................................II

1范围...............................................................................1

2规范性引用文件.....................................................................1

3评定内容...........................................................................2

3.1基础管理要求...................................................................2

3.2场所环境.......................................................................8

3.3生产设备设施...................................................................8

3.4特种设备.......................................................................8

3.5公用辅助用房及设备设施........................................................10

3.6用电..........................................................................10

3.7消防..........................................................................13

3.8危险化学品....................................................................15

3.9职业病危害预防与控制..........................................................18

3.10劳动防护用品使用.............................................................18

3.11操作人员行为规范.............................................................18

3.12其他.........................................................................18

4评定细则..........................................................................18

附录A(规范性附录)安全生产等级评定一级否决条款...................................19

附录B(规范性附录)基础管理要求指标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20

附录C(规范性附录)特种设备要素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26

附录D(规范性附录)用电要素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38

附录E(规范性附录)消防要素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46

附录F(规范性附录)危险化学品要素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55

I

DB11/T1322.2—2017

前言

为推进京津冀协同发展战略实施,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天津市市

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天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河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和河北省安全生产监督

管理局共同组织制定本地方标准,在京津冀区域内适用,现予发布。

DB11/T1322《安全生产等级评定技术规范》分为若干部分:

——第1部分:总则;

——第2部分:安全生产通用要求;

——第3部分:加油站;

——第4部分:石油库;

——第5部分: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

——第6部分:食品制造企业;

——第7部分:饮料制造企业;

——第8部分:纺织企业;

……

本部分为DB11/T1322的第2部分。

本部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部分由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提出并归口。

本部分由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组织实施。

本部分起草单位:北京市劳动保护科学研究所。

本部分主要起草人:汪彤、李东洲、谢昱姝、宋冰雪、姚卫华、张蓓、徐亚博、吕良海、仲俊生、

王燃然、任社山。

II

DB11/T1322.2—2017

安全生产等级评定技术规范

第2部分:安全生产通用要求

1范围

本部分规定了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的内容和细则。

本部分适用于企业单位和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单位”)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190危险货物包装标志

GB/T7144气瓶颜色标志

GB7231工业管道的基本识别色、识别符号和安全标识

GB/T11651个体防护装备选用规范

GB/T11918.1工业用插头插座和耦合器第1部分:通用要求

GB/T13869用电安全导则

GB13955剩余电流动作保护装置安装和运行

GB14561消火栓箱

GB15258化学品安全标签编写规定

GB15603常用化学危险品贮存通则

GB15630消防安全标志设置要求

GB/T16178场(厂)内机动车辆安全检验技术要求

GB/T16483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内容和项目顺序

GB17914易燃易爆性商品储存养护技术条件

GB17915腐蚀性商品储存养护技术条件

GB17916毒害性商品储存养护技术条件

GB18218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

GB25201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

GB25506消防控制室通用技术要求

GB26164.1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第1部分:热力和机械

GB26860电力安全工作规程发电厂和变电站电气部分

GB28644.1危险货物例外数量及包装要求

GB28644.2危险货物有限数量及包装要求

GB/T29639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

GB5001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54低压配电设计规范

GB50055通用用电设备配电设计规范

GB50058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

GB50084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1

DB11/T1322.2-2017

GB50116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

GB50140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

GB50303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50444建筑灭火器配置验收及检查规范

GB50493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

GB505751kV及以下配线工程施工与验收规范

GB50617建筑电气照明装置施工与验收规范

GB50974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

AQ/T7009机械制造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规范

AQ/T9007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演练指南

AQ/T9009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演练评估规范

DL/T596电力设备预防性试验规程

GA654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

GA1131仓储场所消防安全管理通则

JGJ16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

JGJ46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

TSG21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TSGD0001压力管道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工业管道

TSGD7003压力管道定期检验规则—长输(油气)管道

TSGD7004压力管道定期检验规则—公用管道

TSGG0001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TSGQ5001起重机械使用管理规则

TSGR0005移动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TSGR0006气瓶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TSGT5001电梯使用管理与维护保养规则

TSGT7001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

TSGT7004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液压电梯

TSGT7005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

TSGT7006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杂物电梯

3评定内容

3.1基础管理要求

3.1.1安全生产责任制

3.1.1.1单位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至少应包括下列内容:

a)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各岗位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职责;

b)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各部门的安全生产职责;

c)安全生产责任考核及奖惩。

3.1.1.2单位应制定年度安全生产目标,并逐级签订年度安全生产责任书。

3.1.1.3安全生产职责应每年审核,适时更新,并保存记录。

3.1.1.4单位应每年考核安全生产职责的履行情况。

2

DB11/T1322.2—2017

3.1.2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3.1.2.1单位应结合实际情况,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应包括下列内容:

a)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规定组织实施的部门及职责分工,培训目的、计划、形式、内容、学时

及培训档案等要求;

b)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规定组织实施的部门及职责分工,排查范围、内容、方法和周期,事故隐

患的排查、登记、报告、监控、治理、验收各环节过程管理及档案等要求;

c)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和管理:规定组织实施的部门及职责分工,劳动保护用品选择、采购、发放、

使用、维护、更换、报废及台账记录等要求;

d)安全生产奖励和惩罚:规定组织实施的部门及职责分工,考核方法、内容及奖惩档案等要求;

e)事件事故(生产安全事故和职业病危害事故)管理:规定组织实施部门及职责分工,事件事故

报告程序、时限、内容,调查处理流程及档案等要求;

f)具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设备和设施的安全管理:规定责任部门及职责分工,危险

源范围、防范措施及人员行为等要求;

g)危险作业(爆破、吊装、动火、有限空间、高处、临时用电、动土、断路、检维修、盲板抽堵

等作业)管理:规定责任部门及职责分工,审批程序、防范措施及记录等要求;

h)特种作业人员和特种设备操作人员管理:规定责任部门及职责分工,培训、取证、复审、证书

保管及档案等要求;

i)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责任部门及职责分工,购销、出入库登记、专用储存场所(专用仓

库、专用储存室、气瓶间或专柜等)存储和使用现场管理、应急措施及记录等要求;

j)消防设施和器材管理:规定责任部门及职责分工,消防设施和器材配备、日常维护保养及档案

等要求;

k)职业卫生管理:规定责任部门及职责分工,职业病危害告知、申报、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与评

价,职业病防护设施维修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维护、检修、检测,职业健康监护及档

案等要求;

l)设备设施安全管理:规定责任部门及职责分工,设备设施验收、检查检测、维护保养、报废及

台账档案等要求;

m)相关方(供应商和承包商)安全管理:规定责任部门及职责分工,准入条件、监督指导、评价

考核等要求;

n)安全投入保障:规定责任部门及职责分工,经费提取标准、用途、使用状况审查及档案等要求;

o)应急管理:规定应急管理的组织机构及职责分工,救援队伍建设,应急预案编制、评审和演练,

应急设施、装备、物资的配置和使用等要求;

p)其他保障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

3.1.2.2单位应及时跟踪并获取适用于其生产经营活动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定期更新,

确保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符合现行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要求。

3.1.2.3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应经批准实施,现行有效版本应发放至相关岗位的从业人员。

3.1.2.4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应每年审核,适时更新,并保存记录。

3.1.2.5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应有执行记录,相关资料应归档且至少保存3年。

3.1.3安全操作规程

3.1.3.1单位应在危险有害因素辨识的基础上,编制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3.1.3.2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应包括下列内容:

a)适用范围;

3

DB11/T1322.2-2017

b)岗位存在的主要危险源及控制要求;

c)设备使用方法或作业程序;

d)个体防护要求;

e)严禁事项;

f)紧急情况现场处置措施。

3.1.3.3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应经批准实施,现行有效版本应发放至相关岗位的从业人员。

3.1.3.4工艺、设备发生变化后应及时修订或更新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并保存相关记录。

3.1.4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与人员

3.1.4.1单位应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3.1.4.2单位应建立涵盖各层级的安全生产管理网络。

3.1.5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3.1.5.1单位应制订年度安全生产培训计划。

3.1.5.2单位应按照培训计划实施培训,培训内容应包括: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本单

位安全生产责任制、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应急预案,本行业危险有害因素、职业病危害因素,安全设

备设施、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和维护,疏散和现场紧急情况的处理应对措施,典型事故案例等。

3.1.5.3安全生产培训学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a)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

理人员初次安全培训时间不应少于48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应少于16学时。其他单位的主

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初次安全培训时间不应少于32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应少于

12学时;

b)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应进行“单位(厂)、部门(车间)、基层(班组)”三级安全培训教育,

岗前安全培训时间不应少于24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应少于8学时。煤矿、非煤矿山、危

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等生产经营单位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时间不应少于72

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应少于20学时;

c)工作场所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所列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单位,其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卫生

管理人员初次职业卫生培训不应少于16学时,每年继续教育不应少于8学时;

d)工作场所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所列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单位,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从业人

员初次职业卫生培训不应少于8学时,每年继续教育不应少于4学时。

3.1.5.4从事特种作业、特种设备作业的人员和其他特殊岗位人员应按照有关规定,经安全培训、考

核合格,取得相应资格后,方可上岗作业,并按期参加复训和复审。

3.1.5.5从业人员在本单位内调整工作岗位或离岗一年以上重新上岗时,应重新接受部门(车间)和

基层(班组)的安全培训。

3.1.5.6单位应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或者转岗导致从业人员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发

生变化时,应对有关从业人员重新进行有针对性的安全培训、职业卫生培训。

3.1.5.7单位应对相关方作业人员(短期临时作业人员、实习学生、学习参观人员及其他外来人员)

进行安全教育培训。

3.1.5.8单位应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档案,档案应包括培训记录表、培训签到表、培训试卷等有关

书面材料和图片资料。

3.1.6应急救援

3.1.6.1应急救援组织或人员

4

DB11/T1322.2—2017

3.1.6.1.1单位应按规定设置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机构或配备专、兼职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人员。

3.1.6.1.2单位应按规定建立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或与邻近专职救援队伍签订救援协议。

3.1.6.2应急预案

3.1.6.2.1单位应在编制应急预案前进行事故风险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

3.1.6.2.2单位应根据GB/T29639的规定,结合危险源辨识分析情况、可能发生的事故类型及后果,

确立本单位的应急预案体系,编制相应的应急预案。应急预案中向上级应急管理机构报告的内容、应急

组织机构和人员的联系方式、应急物资储备清单等信息应与实际相符。

3.1.6.2.3重点岗位应设置岗位应急处置卡,并便于携带。

3.1.6.2.4应急预案应经评审或论证,并经批准实施,现行有效版本应发放至本单位有关部门、岗位

和相关应急救援队伍。

3.1.6.2.5根据AQ/T9007的规定及本单位的事故预防重点,每年至少组织1次综合应急预案演练或

者专项应急预案演练,每半年至少组织1次现场处置方案演练。每三年应实现对本单位所有专项应急预

案演练的全覆盖。

3.1.6.2.6单位应对应急预案演练效果进行评估,根据AQ/T9009的规定撰写演练评估报告,分析存

在的问题,并对应急预案提出修订意见。

3.1.6.2.7单位应对应急预案进行定期评估,并对应急预案是否需要修订作出结论。

3.1.6.3应急设施、装备、物资

单位应根据实际需求,配备应急设施和装备,储备应急物资,指定专人负责管理,并建立使用状况

台账,定期检测和维护。

3.1.6.4应急响应

单位发生事故后,应立即启动相应应急预案,积极开展事故救援。

3.1.7事故隐患排查和治理

3.1.7.1危险源辨识

3.1.7.1.1单位应组织从业人员针对所从事的作业进行危险源辨识,建立危险源清单;构成重大危险

源的,应建立重大危险源档案。

3.1.7.1.2单位应定期进行危险源辨识,对其控制措施进行评审和更新,并保存记录。

3.1.7.2事故隐患排查

3.1.7.2.1单位应结合本单位危险源情况,制定各岗位的事故隐患排查清单。事故隐患排查应覆盖其

所有的作业场所、设备设施、人员和相关的生产经营活动。

3.1.7.2.2单位应采用综合排查、专业排查、定期排查(含季节性排查、节假日排查)、日常排查等

方式,按照事故隐患排查清单逐项检查,并建立事故隐患排查台账。

3.1.7.2.3事故隐患排查的形式和内容应符合下列要求:

a)综合排查应由相应级别的负责人组织,以落实岗位安全责任制为重点,各专业共同参与。单位

综合排查每半年不少于1次,部门级综合排查每季度不少于1次;

b)专业排查分别由各专业部门的负责人组织,主要是对设备设施、重点场所、危险化学品、电气

装置、职业病防护设施、特种设备等进行专业排查。专业排查每半年不少于1次;

5

DB11/T1322.2-2017

c)定期排查由各业务部门的负责人组织,根据季节特点对防火防爆、防雨防汛、防雷电、防暑降

温、防风及防冻保暖工作等进行预防性季节排查;对重大活动及节假日前安全、消防等方面进

行排查;

d)日常排查分为岗位操作人员排查和管理人员日常排查。设备操作者、班组长、车间安全员及其

他人员每日应对本岗位设备设施、作业行为、作业环境等进行排查;各级管理人员应在各自的

业务范围内进行排查。

3.1.7.2.4当发生下列情形,单位应及时更新事故隐患排查清单并开展排查工作:

a)颁布实施有关新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或原有适用法律法规、标准规范重新修订;

b)组织机构和人员发生重大调整;

c)单位安全生产条件变更;

d)发生事故或对事故、事件有新的认识。

3.1.7.3事故隐患治理

3.1.7.3.1单位应建立事故隐患治理台账。针对不能立即整改的事故隐患,应制定治理方案,方案应

包括安全技术措施、安全管理措施,以及责任部门、责任人和完成期限。

3.1.7.3.2单位应对事故隐患治理方案的实施过程进行跟踪、核查,事故隐患治理工作应按计划和规

定的要求在限定期限内完成。在事故隐患治理过程中,应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

3.1.7.3.3单位应对事故隐患治理情况进行登记和效果评估。

3.1.7.4事故隐患公示及过程管理

3.1.7.4.1单位应每月向从业人员通报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重大事故隐患消除前,单位应向从业

人员公示事故隐患所在位置、危害程度、影响范围和应急措施等信息。

3.1.7.4.2单位应按照要求使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系统,如实记录事故隐患的排查时间、

所属类型、所在位置、责任部门和责任人、治理措施及整改情况等内容。

3.1.8相关方安全

3.1.8.1单位应选用具有相应资质的供应单位、承包(承租)单位,对供应单位选用和续用等过程进

行管理,对承包(承租)单位选择、服务前准备、作业过程监督、续用等过程进行管理。

3.1.8.2单位应与供应单位、承包(承租)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

全生产管理职责。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合同应在有效期内。

3.1.8.3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应符合下列要求:

a)对到本单位现场服务或作业的相关单位:应明确双方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包括现场管理、消防

器材配置、设备安全管理、人员安全教育与培训、安全检查与监督、事故隐患排查等职责和管

理要求;

b)对房屋租赁单位:应明确房屋日常消防管理、房屋结构、用途变更等事项的各自职责和要求。

3.1.8.4单位应将被派遣劳动者纳入本单位从业人员进行统一管理,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岗位安全操

作规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训。

3.1.8.5单位应对承包(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对安全检

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单位应及时督促相关单位进行整改。

3.1.9劳动防护用品

3.1.9.1单位应通过危险有害因素的辨识及职业病危害因素暴露水平的评估,确定劳动防护用品的需

求计划或发放标准。

6

DB11/T1322.2—2017

3.1.9.2单位采购的劳动防护用品的质量应符合国家、行业的相关标准要求。

3.1.9.3单位应按GB/T11651的规定为从业人员提供劳动防护用品,并确保从业人员正确佩戴和使用

劳动防护用品。

3.1.9.4劳动防护用品应符合产品说明书、产品标志规定的出厂使用年限。

3.1.10特种设备安全

3.1.10.1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并按规定的周期进行检验。

3.1.10.2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建立特种设备台账。

3.1.10.3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并符合下列要求:

a)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的出厂、安装资料等应齐全;

b)电梯、起重机械的产品合格证书、自检报告、安装资料等应齐全;

c)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产品合格证书、自检报告等资料应齐全。

3.1.10.4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对在用特种设备至少每月进行1次自行检查,保存检查记录,记录保存

符合下列要求:

a)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的运行记录应齐全;

b)电梯日常维保单位的相关检查记录应齐全;

c)起重机械、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日常点检、定期自检和日常维护保养等记录应齐全。

3.1.10.5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应定期校验检定、检修,并保存记录。

3.1.11职业卫生

3.1.11.1职业病危害申报

工作场所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所列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单位,应按要求及时、如实申报,并

及时更新信息。

3.1.11.2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与评价

工作场所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所列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单位,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

生技术服务机构每年至少进行1次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职业病危害严重的用人单位,每三年至少进行1

次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检测、评价结果存入职业卫生档案。

3.1.11.3职业健康监护

3.1.11.3.1工作场所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所列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单位,应对接触职业病危害

因素人员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a)职业健康检查的项目和周期应符合相关法规要求;

b)对遭受或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人员应及时进行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

3.1.11.3.2工作场所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所列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单位,应建立职业健康监护

档案,并保存档案。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应包括从业人员的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职业健康检查结

果和职业病诊疗等有关个人健康资料。

3.1.11.3.3工作场所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所列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单位,不应安排有职业禁忌

的从业人员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不应安排未成年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不应安排孕期、

哺乳期的女职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儿有危害的作业。

3.1.11.3.4工作场所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所列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单位,应建立、健全职业健

康管理档案。职业健康管理档案应包括下列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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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11/T1322.2-2017

a)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清单以及作业人员接触情况等资料;

b)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评价报告;

c)职业健康检查结果汇总资料与评价报告;

d)职业病危害事故报告与应急处置记录;

e)对存在职业禁忌证、职业健康损害或者职业病的从业人员处理和安置情况记录;

f)其他有关职业卫生管理的资料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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