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11/T 1322.67-2019 安全生产等级评定技术规范 第67部分:农机专业合作社
DB11/T 1322.67-2019 Safety Production Level Evaluation Technical Specification Part 67: Agricultural Machinery Professional Cooperativ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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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09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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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描述
ICS65.020.01
B09
DB11
北京市地方标准
DB11/T1322.67—2019
安全生产等级评定技术规范
第67部分:农机专业合作社
Technicalspecificationforgradeassessmentofworksafety—
Part67:Agriculturalmachinerycooperatives
2019-09-26发布2020-01-01实施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
DB11/T1322.67—2019
目次
前言.................................................................................II
1范围...............................................................................1
2规范性引用文件.....................................................................1
3评定内容...........................................................................1
3.1基础管理要求...................................................................1
3.2场所环境.......................................................................1
3.3生产设备设施...................................................................2
3.4特种设备.......................................................................4
3.5公用辅助用房及设备设施.........................................................4
3.6用电...........................................................................5
3.7消防...........................................................................5
3.8危险化学品.....................................................................5
3.9职业病危害预防与控制...........................................................5
3.10劳动防护用品使用..............................................................6
3.11操作人员行为规范..............................................................6
4评定细则...........................................................................7
附录A(规范性附录)安全生产等级评定一级否决条款....................................8
附录B(规范性附录)基础管理要求指标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9
附录C(规范性附录)场所环境要素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27
附录D(规范性附录)生产设备设施要素的安全生等级评定细则...........................29
附录E(规范性附录)特种设备要素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33
附录F(规范性附录)公用辅助用房及设备设施要素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38
附录G(规范性附录)用电要素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41
附录H(规范性附录)消防要素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54
附录I(规范性附录)危险化学品要素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61
附录J(规范性附录)职业病危害预防与控制要素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63
附录K(规范性附录)劳动防护用品使用要素的评定细则.................................64
附录L(规范性附录)操作人员行为规范要素的评定细则.................................65
I
DB11/T1322.67—2019
前言
DB11/T1322《安全生产等级评定技术规范》分为若干部分:
——第1部分:总则;
——第2部分:安全生产通用要求;
——第3部分:加油站;
……
——第67部分:农机专业合作社;
……
本部分为DB11/T1322的第67部分。
本部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部分由北京市农业农村局提出并归口。
本部分由北京市农业农村局组织实施。
本部分起草单位:北京市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推广站、北京市劳动保护科学研究所。
本部分主要起草人:刘旺、孙贵芹、安红艳、杨帆、杨立国、张京开、盛顺、谢杰、王立成、姚卫
华、谢昱姝、胡浩、苗秋生。
II
DB11/T1322.67—2019
安全生产等级评定技术规范
第67部分:农机专业合作社
1范围
本部分规定了农机专业合作社(以下简称合作社)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的内容和评定细则。
本部分适用于合作社的安全生产等级的划分与评定。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10395.7农林拖拉机和机械安全技术要求第7部分:联合收割机、饲料和棉花收获机
GB5001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A1131仓储场所消防安全管理通则
DB11/T1322.1安全生产等级评定技术规范第1部分:总则
DB11/T1322.2安全生产等级评定技术规范第2部分:安全生产通用要求
3评定内容
3.1基础管理要求
基础管理要求应符合DB11/T1322.2的规定。
3.2场所环境
3.2.1建筑物
3.2.1.1建筑物的耐火等级、防火距离应符合GB50016的规定。
3.2.1.2仓库内不应设置宿舍和休息室。
3.2.2场区环境
3.2.2.1消防车道的设置应符合GB50016的规定。
3.2.2.2大门出入口及危险地段应设有5km/h限速标志,交通视线盲区应设置室外反光镜。
3.2.2.3院内道路在弯道处,不应有妨碍驾驶员视线的障碍物。
3.2.2.4跨越道路上空架设管线距路面最小净高应不小于5m,并设置限高标志或限高设施。
3.2.2.5照明布置应合理,且照明设施应完好、有效,并应有漏电保护装置。
3.2.2.6农机具应定置摆放,主干道无占道现象。
3.2.2.7机动车停放应设置停车标识线,且在标识线内停放。非机动车应集中停放。
3.2.3仓储环境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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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3.1室内库房
3.2.3.1.1照明灯具应完好。
3.2.3.1.2电器设备周围不应堆放可燃物。
3.2.3.1.3物品应分类、分垛存放;物品摆放稳妥,便于移动。
3.2.3.1.4库房内堆放物品应符合GA1131的规定。
3.2.3.1.5库房内应禁止吸烟和使用明火,并应设置相关禁止标志。
3.2.3.2农机具库棚
3.2.3.2.1通道应保持畅通,通道上应无障碍物。
3.2.3.2.2农机具摆放应整齐有序。
3.2.3.2.3农机具库棚内不应堆放其它杂物。
3.3生产设备设施
3.3.1一般要求
3.3.1.1不应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
3.3.1.2设备设施的适当位置或附近应悬挂安全操作规程。
3.3.1.3设备设施的危险部位应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3.3.1.4以作业人员的操作位置为基准,高度在2m以下的所有传动带、转轴、传动链、联轴器、带
轮、齿轮、飞轮、链轮等外露危险零部件及危险部位,应设安全防护装置。
3.3.1.5设备设施的防护装置不应随意拆除、挪用或弃置不用;确因检维修拆除的,应采取临时安全
措施,检维修完毕后立即复原。
3.3.1.6需要经常打开、移动的防护罩,宜设置有效保护人身安全的联锁防护装置。
3.3.1.7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植物保护机械、农用挂车、微型耕耘机等设备的产品标牌应清晰可见,
无涂改现象。
3.3.1.8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植物保护机械、微型耕耘机等各部位应无漏水、漏油和漏气现象。
3.3.1.9带行走轮的设备,停放时应有止动装置。
3.3.2拖拉机
3.3.2.1应申请登记并悬挂号牌。
3.3.2.2应按照规定进行年度检验。
3.3.2.3外观应整洁,各零件、仪表、铅封及附件齐备完好,连接紧固,无缺损。各部件不应有妨碍
操作、影响安全的改装。
3.3.2.4不应加装乘员座椅。
3.3.2.5传动皮带、风扇、启动爪等外露旋转件应加防护罩。
3.3.2.6拖拉机的前照灯、制动灯、前后转向信号灯应有效。
3.3.2.7配备的安全架(或安全驾驶室)和安全带应完整有效;动力输出轴不工作时,应安装安全防
护套,动力输出轴在使用时应有防护罩。
3.3.2.8后视镜应完好无损,带驾驶室的应左、右各有一面,不带驾驶室的至少有一面。
3.3.2.9应有完好的后反射器或反光标识。
3.3.2.10发动机应有良好的启动性能,运转应平稳,怠速稳定,无异响。
3.3.2.11发动机停机装置应灵活有效。
3.3.3联合收割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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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3.1应申请登记并悬挂号牌。
3.3.3.2应按照规定进行年度检验。
3.3.3.3至少安装2只作业照明灯,1只照向割台方向,1只照向卸粮区。制动灯、前后转向信号灯应
有效。
3.3.3.4应安装2面后视镜和倒车喇叭,自走轮式联合收割机行走喇叭应有效。
3.3.3.5机件、仪表、铅封及附属设备应齐全,联结紧固。
3.3.3.6操纵杆操作灵活有效,旋转部位转动无卡滞。自动回位手柄、踏板应能及时回应。
3.3.3.7仪表准确、指示器的指示位置与各有关部位的实际情况应相符。
3.3.3.8各部位不应有妨碍操作、影响安全的改装。
3.3.3.9各系统相应部件和部位无变形、破裂、脱焊、严重锈蚀及连接松动的情况。
3.3.3.10万向节及其传动轴在防止身体接触的部位应设置安全防护罩。
3.3.3.11对切割器、割台螺旋输送器、拨禾器、茎秆切碎器等设计制造中无法置于防护罩内,有可能
产生伤害的运动部件,应在其附近醒目处设置永久性安全标志。
3.3.3.12割台传动系分离机构应具有防止意外结合的机构。
3.3.3.13扶手、梯子、通道、操作平台应符合GB10395.7的规定。应当设扶栏的地方,不应把梯形
踏板作为扶栏。
3.3.3.14电路不应裸露,接头处应有绝缘防护。
3.3.3.15应配备有效的灭火器和绝缘杆。
3.3.4植物保护机械
3.3.4.1药箱、管路、喷头等部位的连接处应密封可靠,不应出现液体渗漏、滴漏现象。
3.3.4.2对操作者有危险的部位,应固定永久性的安全标志;在机具的明显位置还应有警示操作者使
用安全防护用具的安全标志。
3.3.4.3应确保药液箱盖不出现意外松动或开启现象。
3.3.4.4风机进风口应有滤网和安全防护罩。
3.3.4.5喷杆折叠机构应设有保护装置或警告标志。
3.3.4.6在运输过程中,喷雾机喷杆应能牢靠地固定在运输位置。
3.3.4.7与拖拉机配套的喷雾机和自走式喷雾机应配备一个容积至少为15L的清洁水箱。
3.3.4.8与拖拉机配套的喷雾机动力输出轴应有防护罩。
3.3.5微型耕耘机(田园管理机)
3.3.5.1外露回转件应有安全防护罩,在明显位置处应粘贴安全防护的中文标识或安全标志。
3.3.5.2紧急停车装置应有效可靠。
3.3.5.3离合机构、油门机构、换挡机构等操纵机构都应有相应的操作指示。
3.3.5.4扶手架不应有变形现象,调节锁定销位置应准确可靠。各零部件齐全完好。
3.3.5.5各运动件装配应灵活、可靠,不得有卡滞现象和异常响声。
3.3.5.6电动微型耕耘机蓄电池的极柱和未绝缘电气件应进行防护,防止水、油或工具等造成短路。
3.3.6农用挂车
3.3.6.1应确保车架号清晰可见。
3.3.6.2挂车应有完好的后反射器或反光标识。
3.3.6.3牵引架应无变形,应配置保险索、链。
3.3.6.4牵引架与拖拉机连接插销应锁定可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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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6.5电缆线、制动气管和液压油管应设保护装置,其长度应适当、固定位置应合理,在转弯、倒
车时不受影响。
3.3.6.6全挂车应有防止行人和骑车人卷入车厢底部的防护装置和结构。
3.3.6.7挂车制动系统可靠。全挂车与牵引车脱离,挂车应能驻车制动。
3.3.6.8同一挂车上的同一轴上的左右轮胎型号一致、磨损程度大致相等。
3.4特种设备
特种设备应符合DB11/T1322.2的规定。
3.5公用辅助用房及设备设施
3.5.1维修车间
3.5.1.1设备设施之间、设备设施与墙(柱)间的距离应满足操作和应急疏散要求。
3.5.1.2各种工位器具、料箱应结构牢固,沿人行通道两边无突出物品或锐边物品。
3.5.1.3主干道、应急疏散通道及人行通道应无占道物品。
3.5.1.4作业区域地面应平整,坑、壕和池应设置盖板或护栏;产生或可能存在易燃物质的工作场所,
地面应平整防滑,易于清理。
3.5.1.5车间内生产作业点、工作台面应配置照明灯具。
3.5.1.6使用过的废旧机油、油棉纱、油手套等沾油纤维物品应存放在指定的安全地点,并定期处理。
3.5.1.7应配备工厂用急救包。
3.5.2焊接设备
3.5.2.1每台焊机应设置独立的电源开关或控制柜,并采取可靠的保护措施;一次线的接线长度应不
超过3m;气体管道应无泄漏。
3.5.2.2电弧焊接设备外壳防护等级一般不得低于IP21,PE线应连接可靠。
3.5.2.3电弧焊接的二次回路宜与被焊工件直接连接或压接,接点应紧固,无电气裸露,接头宜采用
电缆耦合器,且不超过3个,二次线长度不应超过30m。
3.5.2.4电焊钳或操作部位应与导线连接紧固、绝缘可靠,且无外露带电。
3.5.2.5工作场所应采取防触电、防火、防爆、防中毒窒息、防机械伤害、防灼伤等技术措施;其周
边应无可燃爆物品;电弧飞溅处应设置非燃物质制作的屏护装置。
3.5.2.6使用气焊、气割动火作业时,溶解乙炔瓶应直立放置;氧气瓶与溶解乙炔气瓶间距不应小于
5m,二者与动火作业地点不应小于10m,并不得在烈日下曝晒。存放时应防止日光爆晒、明火、热辐
射等作用。
3.5.2.7气瓶瓶阀、减压阀、氧气胶管等应清洁,不应有油脂及易燃物质。
3.5.3手持电动工具
3.5.3.1手持电动工具应与使用条件或使用的环境一致,并应采取保护措施。
3.5.3.2手持电动工具电源线应不低于普通橡胶护层软线或聚氯乙烯层软线的安全要求,无龟裂、破
损。
3.5.3.3工具防护罩、盖、手柄应连接牢固,外观无损伤、裂缝和变形。
3.5.3.4转动部分应灵活,无阻滞现象;开关应动作灵活,无损伤与破裂;接插件额定参数与所用工
具相匹配,且无破裂和严重损伤。
3.5.3.5应存放在干燥、无有害气体或腐蚀性物质的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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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4其他电气设备
3.5.4.1防护罩、遮拦、屏护、盖应能防止人手指触及旋转部位,且应完好、无松动。
3.5.4.2电源开关应可靠、灵敏,应配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电源线长度应小于5m,不应随意接长,
不应破损,不应接触尖锐物品。
3.5.4.3停用超过3个月的间断性使用的,使用前应摇测其绝缘电阻;常年使用的应每3个月摇测1
次绝缘电阻,绝缘电阻值应不小于1MΩ,并保存摇测记录。
3.5.4.4接地保护装置应有编号、专用接地装置标识牌、图形符号。
3.5.4.5设备应有单独的控制开关;明敷的接地PE干线的表面,应涂绿色和黄色相间的条。
3.5.5油罐
3.5.5.1地埋卧式油罐应采取卸油时的防满溢措施,并设置带有高液位报警功能的液位监测系统。
3.5.5.2地埋卧式油罐的间距应不小于0.5m,覆土厚度应不小于0.5m。
3.5.5.3罐体应做防腐蚀处理,应设置防渗池和观测井等设施。
3.5.5.4罐体周围应配备有效的灭火器和灭火沙。
3.5.5.5加油机应选用具有生产资质、结构符合防爆要求的产品。
3.5.5.6加油机外观应清洁、无油污、无锈蚀。
3.5.5.7加油枪应操作灵活,密封良好,在加油机工作压力下应无渗漏。
3.6用电
用电应符合DB11/T1322.2的规定。
3.7消防
消防应符合DB11/T1322.2的规定。
3.8危险化学品
3.8.1危险化学品一般要求应符合DB11/T1322.2的规定。
3.8.2未用完的农药制剂应保存在原包装中,不应用其他容器盛装剩余农药。
3.9职业病危害预防与控制
3.9.1农药
3.9.1.1配制农药应选择专用器具量取和搅拌,不应直接用手取拿药品和搅拌农药。
3.9.1.2配药、施药现场,不应抽烟、用餐和饮水。
3.9.1.3田间喷施农药,应注意风力、风向及晴雨等天气变化,应在无雨、3级风以下天气进行
作业。
3.9.2噪声
3.9.2.1联合收割机作业时应关闭驾驶室门窗,做好缝隙密封。
3.9.2.2固定机械作业应采用各类减噪、防振措施。
3.9.2.3设备运转部位应润滑状态良好,无异常噪声。
3.9.3粉尘
3.9.3.1产生粉尘的设备应采取措施降低粉尘浓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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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3.2封闭式现场应进行强制通风。
3.10劳动防护用品使用
3.10.1作业现场噪声暴露等效声级大于85dB时,作业人员应佩戴耳塞或耳罩。
3.10.2清理除尘装置、积灰及其他粉尘较大时应正确佩戴防尘口罩。
3.10.3联合收割机、青饲料收获机等更换刀片时应佩戴防割手套。
3.10.4熏蒸过程中分药、施药、检查、散气和处理残渣等作业时,作业人员应配戴与作业有关的过滤
式或隔离式防毒面具,穿戴专用工作服、手套。
3.10.5从配药到喷施农药的全过程,操作人员应正确佩戴橡胶安全防护手套和防毒装置。
3.10.6使用腐蚀性化学试剂等的作业人员应穿工作服,佩戴防护眼镜、手套等劳动保护用具。
3.10.7电焊作业时应使用防护眼镜或面罩。
3.11操作人员行为规范
3.11.1安全生产行为通则
3.11.1.1不应酒后、疲劳作业。
3.11.1.2危险作业应进行审批管理。
3.11.1.3从事作业活动的负责人不应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
3.11.1.4应教育和督促作业人员执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3.11.1.5作业人员应掌握本岗位安全职责、安全操作规程、危险有害因素及其预防控制措施、自救互
救及应急处置方法,不违章作业,不违反劳动纪律,有权拒绝违章指挥。
3.11.1.6设备设施保养和维修时,应关闭所有动力源;高温部件维修时应冷却至常温,高压部件维修
前应卸压。联合收割机割台、农用挂车等的起升部件在维修保养时,应使起升部件得到安全可靠的支撑。
3.11.1.7作业人员不应将杂物放在设备上。
3.11.1.8应定期对防尘防毒设施进行检查维护,防止堵塞。
3.11.2危险作业
3.11.2.1危险作业审批应符合下列要求:
a)危险作业前应进行审批,作业现场应保存危险作业审批单;
b)审批表中应规定作业地点、作业人员、作业时限、交底人和监护人等内容;
c)审批前应对现场作业条件、作业方案和安全措施等进行验证,并保存记录;
d)更换人员或作业条件变动时,应重新审批。
3.11.2.2动火作业应符合下列要求:
a)作业前,应清理现场易燃物,确保易燃物品与动火点保持安全距离;
b)动火现场周边应配备监护人和灭火器材;
c)对于现场条件可能引发起火的动火作业,应制定动火方案,规定动火的步骤、方法和现场应急
处置措施等;动火方案应经过专业人员评审并经批准,作为动火审批的依据和现场作业的指导
书;
d)五级风以上(含五级)天气不应露天作业。
3.11.2.3高处作业应符合下列要求:
a)无固定站立部位或站立部位无防护的高处作业应使用安全带,安全带应悬挂在建筑物设施或固
定装置上;
b)不应使用叉车、电瓶车等场内机动车载人登高;
c)梯子、升降台使用处下方可能坠落半径范围内,不应堆放杂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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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高处作业过程中不应往下抛掷材料、工具和其它物品;
e)使用的各类梯台结构件不应有脱焊、变形、腐蚀、断开和裂纹等缺陷,构件表面应光滑无毛刺。
3.11.2.4有限空间作业应符合下列要求:
a)应有明显的警示标志,夜间要设置警示灯;
b)作业前,应对有限空间内部强制通风,进行有毒有害气体浓度和氧气浓度检测,浓度符合安全
指标后,方可进行作业;
c)作业时,应佩带必要的安全防护用具,照明设备采用防爆型,供电电压使用安全电压;
d)作业时,有限空间外应设有专人监护,作业期间监护人不应离开,并且与作业人员随时保持联
系;
e)作业前后应清点作业人员和作业工具,作业结束后,应检查有限空间内外,确认无问题后方可
封闭有限空间。
4评定细则
4.1安全生产等级划分应符合DB11/T1322.1的规定。
4.2安全生产等级评定一级否决项见附录A。
4.3基础管理要求指标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见附录B。
4.4场所环境要素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见附录C。
4.5生产设备设施要素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见附录D。
4.6特种设备要素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见附录E。
4.7公用辅助用房及设备设施要素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见附录F。
4.8用电要素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见附录G。
4.9消防要素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见附录H。
4.10危险化学品要素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见附录I。
4.11职业病危害预防与控制要素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见附录J。
4.12劳动防护用品使用要素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见附录K。
4.13操作人员行为规范要素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见附录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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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A
(规范性附录)
安全生产等级评定一级否决条款
表A.1规定了安全生产等级评定一级否决条款。
表A.1安全生产等级评定一级否决条款
序号评定内容评分标准对应条款编号
1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未制定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即为否决。3.1
从业人员超过100人的,未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
从业人员超过100人的,应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
2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100人以下的,未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3.1
员;从业人员在100人以下的,应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产管理人员的,即为否决。
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即为否
3不应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3.3
决。
4拖拉机应按规定进行年度检验。不进行年度检验的,即为否决。3.3.2.2
5联合收割机应按规定进行年度检验。不进行年度检验的,即为否决。3.3.3.2
应使用取得许可生产并经检验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应使用国家明令淘汰和已经报使用无许可生产证、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的,使用国家明令淘汰或已
63.4
废的特种设备。经报废的特种设备的,即为否决。
7不应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危险化学品。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危险化学品的,即为否决。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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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B
(规范性附录)
基础管理要求指标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
表B.1给出了基础管理要求指标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总分为300分。
表B.1基础管理要求指标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
评定评定评定
序号评定内容要素细项条款评分标准评定得分扣分说明对应条款编号
分值分值分值
1基础管理评定指标3.1
1.1安全生产责任制153.1
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至少应包括下列
内容:1)责任制内容或要素不全的,扣2分;
a)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各岗位从业2)职责未覆盖所有人员和岗位的,每缺一个部门或
1.1.163.1
人员的安全生产职责;岗位的责任制,扣2分;
b)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各部门的安全生产职责;3)职责描述不清晰或与实际不符的,扣2分。
c)安全生产责任考核及奖惩。
1)未制定年度安全生产目标的,不得分;
2)安全生产目标未按照部门和岗位逐级分解的,扣
应制定年度安全生产目标,并逐级签订年度安全2分;
1.1.233.1
生产责任书。3)每缺一个部门或岗位的责任书,扣1分;
4)责任书内容不全的,扣1分;
5)责任书未亲笔签字的,扣1分。
1)未定期进行审核,不得分,未见记录视同未开展;
安全生产职责应每年审核,适时更新,并保存记
1.1.332)未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更新的,不得分,未见记录3.1
录。
视同未开展。
9
DB11/T1322.67—2019
表B.1基础管理要求指标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续)
评定评定评定
序号评定内容要素细项条款评分标准评定得分扣分说明对应条款编号
分值分值分值
1)未对责任制履职情况进行考核的,不得分;
1.1.4应每年考核安全生产职责的履行情况。32)考核记录不全的,每缺一个部门或岗位的3.1
考核记录,扣1分。
1.2安全生产规章制度303.1
应结合实际情况,建立、健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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