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11/T 1322.74-2020 安全生产等级评定技术规范 第74部分:兽药生产企业

DB11/T 1322.74-2020 Safety Production Level Evaluation Technical Specification Part 74: Veterinary Drug Manufacturing Enterprise

北京市地方标准 简体中文 现行 页数:89页 | 格式:PDF

基本信息

标准号
DB11/T 1322.74-2020
标准类型
北京市地方标准
标准状态
现行
中国标准分类号(CCS)
国际标准分类号(ICS)
发布日期
2020-03-25
实施日期
2020-10-01
发布单位/组织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归口单位
北京市农业农村局
适用范围
-

发布历史

文前页预览

研制信息

起草单位:
起草人:
出版信息:
页数:89页 | 字数:- | 开本: -

内容描述

ICS11.220

B42

DB11

北京市地方标准

DB11/T1322.74—2020

安全生产等级评定技术规范

第74部分:兽药生产企业

Technicalspecificationforgradeassessmentofworksafety—

Part74:Veterinarydrugproductionmanufacturers

2020-03-25发布2020-10-01实施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

DB11/T1322.74—2020

目次

前言.................................................................................II

1范围...............................................................................1

2规范性引用文件.....................................................................1

3评定内容...........................................................................1

3.1基础管理要求...................................................................1

3.2场所环境.......................................................................2

3.3生产设备设施...................................................................3

3.4特种设备.......................................................................5

3.5公用辅助用房及设备设施.........................................................5

3.6用电...........................................................................7

3.7消防...........................................................................7

3.8危险化学品.....................................................................7

3.9职业病危害预防与控制...........................................................8

3.10劳动防护用品使用..............................................................8

3.11操作人员行为规范..............................................................8

4评定细则...........................................................................9

附录A(规范性附录)安全生产等级评定一级否决条款...................................10

附录B(规范性附录)基础管理要求指标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11

附录C(规范性附录)场所环境要素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24

附录D(规范性附录)生产设备设施要素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31

附录E(规范性附录)特种设备要素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35

附录F(规范性附录)公用辅助用房及设备设施要素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42

附录G(规范性附录)用电要素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52

附录H(规范性附录)消防要素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67

附录I(规范性附录)危险化学品要素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75

附录J(规范性附录)职业病危害预防与控制要素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83

附录K(规范性附录)劳动防护用品使用要素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84

附录L(规范性附录)操作人员行为规范要素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85

I

DB11/T1322.74—2020

前言

DB11/T1322《安全生产等级评定技术规范》分为若干部分:

——第1部分:总则;

——第2部分:安全生产通用要求;

——第3部分:加油站;

……

——第74部分:兽药生产企业;

……

本部分为DB11/T1322的第74部分。

本标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部分由北京市农业农村局提出并归口。

本部分由北京市应急管理局、北京市农业农村局组织实施。

本部分起草单位:北京市安全生产青年人才促进会、北京市劳动保护科学研究所、北京市安全生

产工程技术研究院、北京天恒安科集团有限公司。

本部分主要起草人:王雷、张继信、葛悦、姜艳艳、王勋、童彤、刘怡喆、代濠源、沈静、岳建

伟、郭丽环。

II

DB11/T1322.74—2020

安全生产等级评定技术规范

第74部分:兽药生产企业

1范围

本部分规定了兽药生产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安全生产等级评定内容和评定细则。

本部分适用于企业安全生产等级划分与评定。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3787手持式电动工具的管理、使用、检查和维修安全技术规程

GB/T9237制冷系统及热泵安全与环境要求

GB14925实验动物环境及设施

GB15577粉尘防爆安全规程

GB19489实验室生物安全通用要求

GB30871化学品生产单位特殊作业安全规范

GB5001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29压缩空气站设计规范

GB50041锅炉房设计规范

GB50346生物安全实验室建筑技术规范

GB50365空调通风系统运行管理规范

GB50447实验动物设施建筑技术规范

GB50457医药工业洁净厂房设计规范

AQ/T4273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用除尘系统安全技术规范

GA1131仓储场所消防安全管理通则

DB11/T450餐饮业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安全管理要求

DB11/T1191.1实验室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范第1部分:工业企业

DB11/T1322.1安全生产等级评定技术规范第1部分:总则

DB11/T1322.2安全生产等级评定技术规范第2部分:安全生产通用要求

TSG21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3评定内容

3.1基础管理要求

3.1.1基础管理要求应符合DB11/T1322.2的规定。

3.1.2实验室管理要求应符合DB11/T1191.1的规定。

1

DB11/T1322.74—2020

3.2场所环境

3.2.1建筑物

3.2.1.1工业建筑的耐火等级应符合GB50016的规定。

3.2.1.2车间和仓库内不应设置宿舍。

3.2.2厂区环境

3.2.2.1消防车道的设置应符合GB50016的规定。

3.2.2.2大门出入口及危险地段应设有5km/h限速标志,交通视线盲区应设置室外反光镜。

3.2.2.3厂内道路在弯道处不应有妨碍驾驶员视线的障碍物。

3.2.2.4厂区出入口不宜少于两个,主要人流入口与主要物流入口应分开设置。

3.2.2.5人流、物流道路应分开布置,人流与非物流车辆可同道设置,但应有明显的人、车分隔线。

3.2.2.6路面宽度9m以上的道路,应划中心线,实行分道行车。

3.2.2.7跨越道路上空架设管线距路面最小净高不应小于5m,并设置限高标志或限高设施。

3.2.2.8实验动物实验设施的选址、环境应符合GB50447和GB14925的规定。

3.2.2.9动物生物安全实验室选址和建筑间距应符合GB50346的规定。

3.2.3车间环境

3.2.3.1安全出口、疏散门、疏散通道的设置应符合GB50016的规定。

3.2.3.2疏散通道应设置标志线,路面应平坦,无积油、积水、绊脚物。

3.2.3.3物品应定置、整齐、平稳摆放。生产原辅料、半成品、成品宜设置摆放范围标识线,且在标

识线内摆放,摆放高度不应超过2m。

3.2.3.4对有机溶剂萃取工艺的厂房应添加防爆设施。

3.2.3.5中兽药制剂的生产操作区应与中药材的前处理、提取、浓缩以及动物脏器、组织的洗涤或处

理等生产操作区分开。

3.2.3.6生物制品应按微生物类别、性质的不同分开生产。强毒菌种与弱毒菌种、生产用菌毒种与非

生产用菌毒种、生产用细胞与非生产用细胞、活疫苗与灭活疫苗、灭活前与灭活后、脱毒前与脱毒后

其生产操作区域和贮存设备应严格分开。

3.2.4仓库

3.2.4.1安全出口、疏散门的设置应符合GB50016的规定。

3.2.4.2主通道宽度不应小于2m,且应设置标志线。

3.2.4.3储存物品应分类、分堆、限量、限高存放。每个堆垛的面积不应大于150m2,物品堆放应符

合GA1131的规定。

3.2.4.4零散类货物码放应采用必要的防散落措施。

3.2.4.5需要设置货架堆放物品时,货架应采用非燃烧材料制作。货架应标注最大载重标识,货架上

摆放的货物不应超过货架的最大载重质量。

3.2.4.6应选择封闭式照明灯,且电气设施和电气装置的安装和使用应符合GA1131的规定。

3.2.4.7禁止吸烟和使用明火,并应设置相关禁止标志。

3.2.4.8车辆的使用应符合GA1131的规定。

3.2.5实验动物设施

3.2.5.1动物实验区与辅助区应明确分区,动物实验室内动物饲养间与实验操作间应分开设置。

2

DB11/T1322.74—2020

3.2.5.2不同级别的实验动物应分开饲养;不同种类的实验动物应分开饲养。

3.2.5.3实验动物设施主体建筑物的出入口不宜少于两个,人员出入口、洁物入口、污物出口宜分

设;楼梯宽度不宜小于1.2m,走廊净宽不宜小于1.5m,门洞宽度不宜小于1.0m。

3.2.5.4负压屏障环境设施应设置无害化处理设施或设备,废弃物品、笼具、动物尸体应经无害化处

理后才能运出实验区。

3.2.5.5屏障环境设施的清洗消毒室与洁物储存室之间应设置高压灭菌器等消毒设备。

3.2.5.6应有防止昆虫、野鼠等动物进入和实验动物外逃的措施。

3.2.5.7有正压要求的实验动物设施,排风系统的风机应与送风机连锁,送风机应先于排风机开启,

后于排风机关闭。有负压要求的实验动物设施,排风机应与送风机连锁,排风机应先于送风机开启,

后于送风机关闭。

3.2.5.8屏障环境设施动物实验区应设置有效的声光报警装置。

3.2.5.9屏障环境设施动物试验区内应设置必要的摄像监控装置。

3.2.5.10笼具的内外边角均应光滑、无锐口,动物不易噬咬、咀嚼。笼具内部无尖锐的突起伤害到

动物。笼具的门或盖有防备装置,能防止动物自己打开笼具或打开时发生意外伤害或逃逸。笼具应限

制动物身体伸出受到伤害,伤害人类或邻近的动物。

3.2.6实验室

3.2.6.1实验室场所应符合DB11/T1191.1的规定。

3.2.6.2生物安全实验室应符合GB19489的规定。

3.2.7防雷防静电

3.2.7.1防雷装置应至少每年检测1次,对爆炸危险环境场所的防雷装置应至少每半年检测1次,检

测应由具有防雷检测资质的企业进行,并出具检测报告。

3.2.7.2洁净室(区)内产生静电危害的设备、流动液体、气体或粉体管道应采取防静电接地措施。

3.3生产设备设施

3.3.1一般要求

3.3.1.1不应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

3.3.1.2设备设施周围应设必要的安全巡视、检查和检修通道。

3.3.1.3设备设施的适当位置或附近应悬挂安全操作规程。

3.3.1.4设备设施的危险部位应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外文标注的安全警示标志应翻译成中文,且中英

文对照。

3.3.1.5设备设施的防护装置不应随意拆除、挪用或弃置不用;确因检维修拆除的,应采取临时安全

措施,检维修完毕后立即复原。

3.3.1.6以作业人员的操作位置为基准,凡高度在2m以下的所有传动带、转轴、传动链、联轴节、

带轮、齿轮、飞轮、链轮等外露危险零部件及危险部位,应设安全防护装置。

3.3.1.7各种制药设备应运行平稳,产生振动的设备应有主动隔振装置。

3.3.1.8疫苗生产设备、制剂设备的温度、压力、流量、液位传感器应灵敏可靠。

3.3.1.9使用或产生可燃和有毒气体的工艺设备应设置可燃和有毒气体浓度等工艺指标的超限报警装

置。

3.3.1.10制药机械、制药设备应有过载保护、联锁控制、故障报警等机械防护结构和电气控制装

置。

3

DB11/T1322.74—2020

3.3.1.11产生静电的设备设施应有可靠的静电接地装置。

3.3.1.12产生粉尘的制药机械、制药设备应有粉尘捕集装置。

3.3.1.13产生非电离辐射的制药设备,应有屏蔽、接地、吸收装置。

3.3.1.14各类压力灭菌设备应具备相应安全保护措施。

3.3.1.15高温及低温的设备和管道应有绝热层,不易加绝热层的应设隔离装置。

3.3.1.16除特殊要求外,安装在洁净室内的制药机械、制药设备,不应设地脚螺栓,传输设备中盛

放物料的容器应加盖和标识。

3.3.2提取浓缩设备

3.3.2.1提取、浓缩设备应采用密闭系统,提取浓缩装置机组的运行过程、升温时间、提取温度、提

取时间等应能设定和控制。

3.3.2.2离心分离机应有紧急停车、自锁功能和振动保护或过振报警装置。

3.3.2.3多功能提取罐应符合下列要求:

a)罐盖密封面要良好,各门锁、汽缸动作要灵活,不应有跑冒滴漏现象;

b)阀门、仪表、安全阀应灵敏,准确;

c)气缸杆、齿条、齿轮、锁紧钩接触面应保持干净,润滑要良好;

d)物料泵运转时严禁空转、反转。

3.3.2.4反应釜、反应锅应符合下列要求:

a)设备运行时无异常的振动和响声;

b)安全阀、防爆膜、压力表、温度计等安全装置应准确灵敏;

c)安全阀、压力表应定期校验,并铅封完好;

d)运行中要严格执行工艺操作规程,严禁超温、超压、超负荷运行;凡出现超温、超压、超负荷

等异常情况,立即按工艺规定采取相应处理措施。

3.3.3制剂机械

3.3.3.1制剂机械的联动机组(生产线)的控制应匹配、可靠,工位间应有联锁控制、紧急停车装置。

3.3.3.2压片机应有冲模超载保护功能和紧急停车装置。

3.3.3.3药用塑料瓶的清洗设备应有消除静电的装置。

3.3.3.4风选、筛选、炒制、切制和破碎机械应有消烟、除尘装置。

3.3.3.5切制机械应有防金属误入的装置,外露刀具应有安全防护装置。

3.3.3.6煅药机械应有绝热层。

3.3.3.7各种工艺管线应运行平稳,无振动、无卡滞、无异常声响。

3.3.3.8粉碎机械应符合下列要求:

a)粉碎机械(含机组)应有粉尘捕集装置;

b)涉及可燃性粉尘的粉碎机械应有粉尘防爆装置和消除静电的装置;

c)药用粉碎机械的进料、出料应采用机械输送装置和防止金属误入的装置。装订部分的危险区域

应安装与危险动作互锁的防护装置。

3.3.3.9制水设备、制气(汽)设备应符合下列要求:

a)蒸馏水机和纯蒸汽发生器应有蒸汽压力超限报警装置和安全阀;

b)纯蒸汽发生器的电加热器液位应能设定、控制。

3.3.4兽药包装机械

3.3.4.1兽药包装机械应符合下列要求:

4

DB11/T1322.74—2020

a)运行速度应能调节,运行协调、稳定、无卡滞、无异常声响;

b)兽药包装机械的控制应有工作状态显示、工艺参数设定和修改、故障报警功能;

c)兽药包装联动机组(生产线)的控制应匹配、可靠,能有效控制局部紧急故障;

d)应有安全防护门、罩,防护门应有安全连锁装置。

3.3.5实验室设备

3.3.5.1生物安全实验室的实验台、架、设备的边角应以圆弧过渡,不应有突出的尖角、锐边、沟槽。

3.3.5.2生物安全柜和负压解剖台背面、侧面与墙的距离不宜小于300mm,顶部与吊顶的距离不应

小于300mm。

3.3.5.3传递窗、双扉高压灭菌器等设备与轻体墙连接时,应在连接部位采取加固措施。

3.3.5.4实验室应有足够的空间和台柜等摆放实验室设备和物品;应根据工作性质和流程合理摆放实

验室设备、台柜、物品等,避免相互干扰、交叉污染,并应不妨碍逃生和急救。

3.4特种设备

3.4.1特种设备应符合DB11/T1322.2的规定。

3.4.2厂内机动车辆宜选用电动型,使用燃油的厂内机动车辆进入有燃爆可能的车间或仓库,排气管

应安装阻火器。

3.5公用辅助用房及设备设施

3.5.1锅炉房

3.5.1.1锅炉房应符合GB50016和GB50041的规定。燃油、燃气管道接地良好,螺钉少于5个的法

兰连接处跨接线应完好有效。

3.5.1.2锅炉房地面应平整,无积水。

3.5.2压缩空气站

3.5.2.1由电力驱动、工作压力小于或等于42MPa的活塞空气压缩机、隔膜空气压缩机、离心空气压

缩机的压缩空气站及其压缩空气管道应符合GB50029的规定。

3.5.2.2空气压缩机外露的联轴器、皮带转动装置等旋转部位应设防护罩或护栏。螺杆式空压机保护

盖应安装到位,门、顶盖应关闭。空压机机身、曲轴箱等主要受力部件不应有影响强度和刚度的缺

陷,并无棱角、毛口;所有紧固件和各种盖帽、接头或装置等应紧固、牢靠。

3.5.2.3空气压缩机保护装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a)工作压力达到额定压力时,超压保护装置应能自动切换为无负荷状态;

b)驱动功率大于15kW的空压机,超温保护装置应能使每级排气温度超过允许值时自动切断动力

回路;

c)距操作者站立面2m以下设备外露的运动部件和传动装置应设防护罩或盖;

d)螺杆式空压机的门、盖应确保运行时不应开启或拆卸;

e)活塞式空压机与储罐间的止回阀、冷却器、油水分离器、排空管应完好、有效;

f)急停装置应完好有效。

3.5.2.4储气罐应定期排污,工业管道应定期清扫。

3.5.2.5空气压缩机铭牌和安全警示标志应清晰完好,外文标注的安全警示标志应翻译成中文,且中

英文对照。

5

DB11/T1322.74—2020

3.5.2.6对于轴功率不小于2kW、额定排气压力为0.05MPa~5MPa的固定式压缩机还应符合下列要

求:

a)遥控的压缩机应在工作现场配有启动、停车装置;

b)压缩机的吸气口应布置得不致使衣服被吸入。

3.5.3简单压力容器

3.5.3.1应保存简单压力容器的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书、使用说明书等技术材料。

3.5.3.2简单压力容器铭牌应明显、清晰,朝向便于观察。

3.5.3.3本体、接口、焊接接头等部位无裂纹、变形、过热、泄漏等缺陷;无腐蚀、凹陷、鼓包或其

他外伤。

3.5.3.4简单压力容器的日常保养、检查、排污,以及检验等应符合《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

规程》(TSG21)的规定。

3.5.4燃气设施

3.5.4.1调压场所

3.5.4.1.1燃气调压设施露天设置时,应设置围墙、护栏或车挡。

3.5.4.1.2落地式调压柜应单独设置在牢固的基础上,柜底距地坪高度为0.3m。

3.5.4.1.3调压装置在用气建筑物专用单层毗连建筑物内设置时,该建筑物与相邻建筑应用无门窗和

洞口的防火墙隔开,该建筑物应具有轻型结构屋顶爆炸泄压口及向外开启的门窗,地面应采用撞击时

不会产生火花的材料。

3.5.4.1.4调压站放散管管口应高出其屋檐1m以上。

3.5.4.1.5调压柜的安全放散管管口距地面的高度不应小于4m。

3.5.4.1.6调压室窗应设防护栏和防护网。

3.5.4.1.7封闭式燃气调压、计量间,应设置燃气浓度检测报警器,并宜与排风扇等排风设备联锁。

燃气浓度检测报警器应定期检测并保存记录。

3.5.4.1.8配套的电气设备应符合防爆要求。

3.5.4.2燃气管道

3.5.4.2.1燃气引入管不应敷设在危险化学品储存场所、发电间、变配电室、不使用燃气的空调机

房、通风机房、电缆沟等地方。不应在室内地面下水平敷设。

3.5.4.2.2用气车间、锅炉房以及大中型用气设备的燃气管道上应设放散管,放散管管口应高出屋脊

1m以上。

3.5.4.2.3进出建筑物的燃气管道进出口处,室外的屋面管、立管、放散管、引入管和燃气设备等

处,均应有防静电接地设施。

3.5.5空调系统

空调系统应符合GB50365和GB/T9237的规定。

3.5.6除尘系统

收集可燃性粉尘的除尘系统应符合GB15577和AQ/T4273的规定。

3.5.7污水处理系统

3.5.7.1污水池边缘应设有防护栏杆,并设置安全警示标识。

6

DB11/T1322.74—2020

3.5.7.2潜水泵、污水泵、水处理机械设备基础应牢固,防护良好。

3.5.7.3应根据污水特征和处理设施设置可燃、有毒气体监测和报警设施。

3.5.8手持电动工具

3.5.8.1应具有国家强制认证标志、产品合格证和使用说明书。

3.5.8.2应存放在干燥、无有害气体或腐蚀性物质的场所。

3.5.8.3工具的使用、检查与维修应符合GB/T3787的规定。

3.5.8.4电源线长度应小于5m,不应有接头,且无破损、无老化。

3.5.9移动电气设备

3.5.9.1防护罩、盖应能防止人手指触及旋转部位,且应完好、无松动。

3.5.9.2电源开关应可靠、灵敏,配有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电源线长度应小于5m,不应随意接

长,不应破损,不应接触尖锐物品。

3.5.9.3停用超过3个月的间断性使用的,使用前应摇测其绝缘电阻;常年使用的应每3个月摇测1

次绝缘电阻,绝缘电阻值应不小于1MΩ。

3.5.9.4接地保护装置应符合配电系统的接地形式和移动电气设施容量要求,接地正确,连接可靠。

3.5.9.5每台设备应有单独控制开关。

3.5.9.6移动电气设备周围不能堆放易燃物。

3.5.10食堂

3.5.10.1炊事机械电源线路应敷设在无泡浸、无高温和无压砸的沿墙壁面。

3.5.10.2炊事机械电源控制开关应单机单设,且使用额定漏电动作电流不大于30mA、动作时间不大

于0.1s的剩余电流动作保护装置。对于受烟尘、雾水等因素影响较大的控制开关应有防护装置。

3.5.10.3灶台照明应使用防潮灯。

3.5.10.4定期对排风机、排油烟系统和管道等进行清洗、保养,并记录归档。

3.5.10.5可能对操作者造成伤害的炊事机械危险部位,应采取安全防护,且可靠、实用。

3.5.10.6凡有用气管道和用气设备的场所(含用餐场所、瓶组气化间、用气设备房间等),均应设置

可燃气体探测器,且与通风装置联动。

3.5.10.7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安全条件应符合DB11/T450的规定。

3.6用电

3.6.1用电应符合DB11/T1322.2的规定。

3.6.2工业洁净厂房的用电安全应符合GB50457的规定。

3.7消防

3.7.1消防应符合DB11/T1322.2的规定。

3.7.2实验动物设施消防应符合GB50447的规定。

3.7.3生物安全实验室消防应符合GB19489的规定。

3.8危险化学品

3.8.1危险化学品应符合DB11/T1322.2的规定。

3.8.2实验室危险化学品的使用应符合DB11/T1191.1的规定。

7

DB11/T1322.74—2020

3.9职业病危害预防与控制

3.9.1有害作业应与无害作业分开;高毒作业场所应与其他作业场所隔离;作业场所应与生活场所分

开。

3.9.2产生粉尘、毒物的生产过程和设备,宜采用机械化和自动化生产,生产区域宜密闭,并采取通

风措施。

3.9.3应根据生产工艺和职业病危害特性,设置通风、排毒、除尘、降噪等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

3.9.4应根据车间和岗位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情况配备防毒器具和设置防毒器具存放柜。

3.9.5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应在显著位置设置警示标识。

3.9.6接触尘毒作业岗位应在显著位置设置说明有害物质危害性、预防措施和应急处理措施的指示

牌。

3.9.7接触腐蚀性毒物的作业场所应设置淋浴器、洗眼器等设施。

3.9.8散发有毒气体的生产废水,应尽量缩短在室内穿过的距离,不应采用明沟排水。

3.9.9生产过程中或实验室产生的有毒有害固体废物不应随意放置在车间或厂区内,应使用专用仓库

和密闭容器储存,并应委托有相关危险废物处置利用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置。

3.9.10应组织接触职业危害的员工定期体检,健全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3.10劳动防护用品使用

3.10.1应根据车间(岗位)接触职业危害因素的情况配备个体防护用品,操作人员在职业病危害岗位

上岗时应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3.10.2应按照要求对劳动防护用品进行使用、维护、保养。

3.11操作人员行为规范

3.11.1安全生产行为通则

3.11.1.1作业人员应掌握本岗位安全职责、安全操作规程、危险有害因素及其预防控制措施、自救

互救及应急处置方法,不违章作业,不违反劳动纪律,有权拒绝违章指挥。

3.11.1.2作业活动时不应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

3.11.1.3操作人员操作有静电产生的设备应在静电导出装置去除自身静电。

3.11.1.4应定期维护、保养设备设施。保养和维修时,应关闭所有动力源;检修机器设备时,应对

设备设施的动力源采取锁定措施。

3.11.1.5应定期检查尘毒收集、处理装置的工作状况,防止跑、冒、滴、漏。

3.11.2主要作业行为安全要点

3.11.2.1作业前应做好下列工作:

a)穿戴好劳动防护用品,旋转设备作业人员不应戴手套,工作服袖口和衣襟部位的纽扣扣实;

b)电气控制箱、机身外壳应关闭;

c)检查防护罩、急停装置、限位装置、联锁装置、声光报警系统,确认完好有效;

d)各种设备工具需检查后方可使用,不应有破损、裂纹;

e)启动设备前,确认没有其他作业人员操作机器时,才可启动设备。

3.11.2.2作业中应做好下列工作:

a)当机器运转时,不应打开机身外壳或防护罩,不应触摸其他运转部件;

b)当机器运转时,不应擦拭设备,不应隔着设备扔、递物品,身体任何部位不应接触运转部件;

c)机器运行时,不应攀上机器;

8

DB11/T1322.74—2020

d)发现机器出现故障应立即停机。

3.11.2.3作业结束后切断电源,待所有运动部分全部静止后再整理工具,擦拭设备,清理现场卫生

等。

3.11.2.4在涉及动火、进入有限空间、盲板抽堵、高处作业、吊装、临时用电、动土、断路等特殊

作业时,企业应制定操作人员特殊作业安全规范,并符合GB30871的规定。

4评定细则

4.1安全生产等级划分应符合DB11/T1322.1的规定。

4.2安全生产等级评定一级否决条款见附录A。

4.3基础管理要求指标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见附录B。

4.4场所环境要素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见附录C。

4.5生产设备设施要素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见附录D。

4.6特种设备要素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见附录E。

4.7公用辅助用房及设备设施要素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见附录F。

4.8用电要素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见附录G。

4.9消防要素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见附录H。

4.10危险化学品要素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见附录I。

4.11职业病危害预防与控制要素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见附录J。

4.12劳动防护用品使用要素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见附录K。

4.13操作人员行为规范要素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见附录L。

9

DB11/T1322.74—2020

附录A

(规范性附录)

安全生产等级评定一级否决条款

表A.1规定了安全生产等级评定一级否决条款。

表A.1安全生产等级评定一级否决条款

序号评定内容评分标准对应条款编号

未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即

1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3.1.1

为否决。

应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2从业人员超过100人的,应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100人以下的,应配备专职或者不符合要求,即为否决。3.1.1

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3不应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不符合要求,即为否决。3.3.1.1

4应使用取得许可生产并经检验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应使用国家明令淘汰和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不符合要求,即为否决。3.4.1

5不应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危险化学品。不符合要求,即为否决。3.8.1

10

DB11/T1322.74—2020

附录B

(规范性附录)

基础管理要求指标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

表B.1给出了基础管理要求指标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总分为300分。

表B.1基础管理要求指标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

评定要评定细评定条评定扣分对应条款

序号评定内容评分标准

素分值项分值款分值得分说明编号

1基础管理要求3.1.1

1.1安全生产责任制153.1.1

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至少应包括下列内容:

1)责任制内容或要素不全的,扣3分;

a)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各岗位从业人员的安全

2)职责未覆盖所有人员和岗位的,每缺一个

1.1.1生产职责;63.1.1

部门或岗位的责任制,扣3分;

b)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各部门的安全生产职责;

3)职责描述不清晰或与实际不符的,扣2分。

c)安全生产责任考核及奖惩。

1)未指定年度安全生产目标,不得分;

关联标准

相似标准推荐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