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11/T 1322.42-2017 安全生产等级评定技术规范 第42部分:水域游船单位

DB11/T 1322.42-2017 Safety Production Level Evaluation Technical Specification Part 42: Waterway Boating Units

北京市地方标准 简体中文 现行 页数:49页 | 格式:PDF

基本信息

标准号
DB11/T 1322.42-2017
标准类型
北京市地方标准
标准状态
现行
中国标准分类号(CCS)
国际标准分类号(ICS)
发布日期
2017-12-15
实施日期
2018-07-01
发布单位/组织
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归口单位
北京市交通委员会
适用范围
-

发布历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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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制信息

起草单位:
起草人:
出版信息:
页数:49页 | 字数:- | 开本: -

内容描述

ICS13.100

C65

备案号:57488-2017DB11

北京市地方标准

DB11/T1322.42—2017

安全生产等级评定技术规范

第42部分:水域游船单位

Technicalspecificationforgradeassessmentofworksafety—

Part42:Waterspleasureboatcompany

2017-12-15发布2018-07-01实施

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

DB11/T1322.42—2017

目次

前言................................................................................II

1范围..............................................................................1

2规范性引用文件....................................................................1

3术语和定义........................................................................1

4评定内容..........................................................................1

4.1基础管理要求..................................................................1

4.2场所环境......................................................................2

4.3生产设备设施..................................................................2

4.4用电..........................................................................4

4.5消防..........................................................................4

4.6危险化学品....................................................................4

4.7操作人员行为规范..............................................................5

5评定细则..........................................................................5

附录A(规范性附录)安全生产等级评定一级否决条款....................................6

附录B(规范性附录)基础管理要求指标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7

附录C(规范性附录)场所环境要素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18

附录D(规范性附录)生产设备设施要素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22

附录E(规范性附录)用电要素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28

附录F(规范性附录)消防要素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30

附录G(规范性附录)危险化学品要素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38

附录H(规范性附录)操作人员行为规范要素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42

I

DB11/T1322.42—2017

前言

DB11/T1322《安全生产等级评定技术规范》分为若干部分:

——第1部分:总则;

——第2部分:安全生产通用要求;

——第3部分:加油站;

——第4部分:石油库;

——第5部分: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

——第6部分:食品制造企业;

——第7部分:饮料制造企业;

——第8部分:纺织企业;

——第9部分:服装制造加工企业;

——第10部分:木材加工企业;

——第11部分:家具制造企业;

——第12部分:纸制品制造企业;

——第13部分:机械制造企业;

——第14部分:汽车制造企业;

——第15部分:仓储企业;

——第16部分:印刷及包装企业;

——第17部分:机动车维修企业;

——第18部分:燃气供应企业;

——第19部分:环卫从业单位;

——第20部分:科研单位;

——第21部分:烟草制品企业;

——第22部分:日化产品制造企业;

——第23部分:建材企业;

——第24部分:冶金企业;

——第25部分:有色企业;

——第26部分:酒类制造企业;

——第27部分:煤矿;

——第28部分:金属非金属矿山(露天);

——第29部分:金属非金属矿山(地下);

——第30部分:尾矿库;

——第31部分:瓶装经营企业;

——第32部分:烟花爆竹经营(批发)企业;

——第33部分: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

——第34部分:小规模企业;

——第35部分:医药制造企业;

——第36部分:公共汽电车客运企业;

II

DB11/T1322.42—2017

——第37部分:旅游客运企业;

——第38部分:省际客运企业;

——第39部分:出租汽车客运企业;

——第40部分:道路货物运输企业;

——第41部分:汽车客运站;

——第42部分:水域游船单位;

„„

本部分为DB11/T1322的第42部分。

本部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部分由北京市交通委员会提出并归口。

本部分由北京市交通委员会组织实施。

本部分起草单位:博康智能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北京市劳动保护科学研究所。

本部分主要起草人:戚学涛、王志永、袁永军、刘猛、褚大雁、王瑜、郭洪洋、王兴成。

III

DB11/T1322.42—2017

安全生产等级评定技术规范

第42部分:水域游船单位

1范围

本部分规定了水域游船单位(以下简称“单位”)安全生产等级评定内容和评定细则。

本部分适用于单位安全生产等级的划分与评定,不适用于游船的修理、建造。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4302救生圈

GB4303船用救生衣

GB8408游乐设施安全规范

GB18168水上游乐设施通用技术条件

JT469船用儿童救生衣

DB11/T666游船码头安全设置规范

DB11/T1322.1安全生产等级评定技术规范第1部分:总则

DB11/T1322.2安全生产等级评定技术规范第2部分:安全生产通用要求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自航船self-propelledboat

配备船舶驾驶员、渡工等船员从事水上旅游运输的船舶。

3.2

非自航船noself-propelledboat

不配备船舶驾驶员、渡工等船员,由游客自己驾驶、操纵的非机动船(手划船、脚踏船、竹筏等)

以及小型电瓶船等。

4评定内容

4.1基础管理要求

4.1.1基础管理

基础管理要求应符合DB11/T1322.2的规定。

4.1.2船员保障

1

DB11/T1322.42—2017

4.1.2.1船员配备应结合水域游船类型和运营特点,各类船员的配备应不低于表B.2的规定。

4.1.2.2船员应取得相应的适任证书。

4.2场所环境

4.2.1码头

4.2.1.1游船码头安全设置应符合DB11/T666的规定。

4.2.1.2在游船停靠的码头应设置安全警示牌、游客须知。

4.2.1.3单位应建立售票管理制度,维护良好秩序。

4.2.2游船航行水域

4.2.2.1游船活动区应与游泳区用明显标志隔开。不应有游客在游船活动区内游泳。

4.2.2.2各类船舶应在划定的水域内航行。竹筏应在水深1.5m以下的水域航行,水深超过1.5m的水

域,应设定深水禁行标志,竹筏不应进入或穿越禁行区;碰碰船应在水深1.1m以下的水域航行,利用

天然水池时,水深应不大于1.5m。

4.2.3通航秩序

4.2.3.1水域航行规则

4.2.3.1.1自航船与非自航船宜在不同的区域内航行,由于通航水域限制确需混行的,单位应制定通

航规则。自航船航行时,应保持安全航速及与非自航船的安全距离。非自航船应注意避让自航船,在乘

客须知中应予以告知。

4.2.3.1.2船舶航行时,应按照规定的航线或沿本船右舷方向航行。

4.2.3.1.3船舶有下列情况应停止航行:

a)超员;

b)船舶技术状况不良等不适航状态;

c)四级以上大风、暴雨、大雾等恶劣天气;

d)未按要求配备救生设备设施;

e)其他应停止航行的情况。

4.2.3.2夜航规则

4.2.3.2.1夜航船舶活动区水域及船舶停靠码头应设有照明装置。

4.2.3.2.2夜航船舶应配备下列装置:

a)船长12m以上的夜航自航船应配备有效照射距离不小于50m的白光探照灯1盏,能见距离不

小于200m的白光桅灯1盏、左红右绿舷灯2盏、白光尾灯1盏;船长小于12m的机动夜航自

航船应于船舶易见处配备能见距离不小于100m的白光环照灯1盏;夜航非自航船应于船舶易

见处配备能见距离不小于50m的白光环照灯(或等效的其他光源)1盏;

b)可携式对外扩音装置,并确保在距离不小于100m内传话清晰;

c)可与码头、救护船(艇)联系的可靠的无线通讯工具;

d)符合规定的消防、救生设备;

e)其他相关设备。

4.3生产设备设施

4.3.1一般要求

2

DB11/T1322.42—2017

4.3.1.1船舶的一般技术条件应符合GB18168和GB8408的规定。

4.3.1.2船舶应由具有船舶修造资质条件的船厂建造,非自航船船体及相应的附属器件应具有厂家提

供的产品合格证明,船舶的主要尺寸应符合设计图纸和产品说明书的要求。

4.3.1.3船舶核定:每500m2水面,至多配备1艘非自航船。

4.3.1.4自航船应办理船舶登记手续,取得船舶登记证书。

4.3.1.5非自航船应具有行政主管部门统一核发的船名牌。

4.3.1.6自航船应具有有效的船舶检验证书;非自航船每年开航前应申请检验,并检验合格。

4.3.1.7自航船应按照以下强制报废船龄的要求进行报废:

a)高速客船:25年;

b)旅游船、客船:30年;

c)增强纤维船(玻璃钢船):10m以上的旅游客船,15年;10m以下旅游客船及快艇强制报废船

龄为8年。

4.3.1.8玻璃钢材质的非自航船,强制报废船龄为8年;木质材料的非自航船,强制报废船龄为10年;

破损严重的应提前报废。

4.3.2自航船

自航船的技术条件应与船舶检验证书内容相符。游艇应经船舶检验机构检验,取得游艇适航证书。

4.3.3非自航船

4.3.3.1一般要求

非自航船的技术条件应符合下列要求:

a)船体厚度不小于3cm,船头、船尾、船舷等容易受外力碰撞处厚度不小于5cm;

b)具有自动排水功能,满载后排水孔中的水不应倒流至舱内;

c)检修盖处设有可调节角度的液压撑杆;

d)满载后的干舷不小于18cm(每座位装载按100kg计算)。

4.3.3.2电瓶船

电瓶船的技术条件应符合下列要求:

a)电瓶船的动力部分和传动装置与乘客间设置隔离设施;

b)蓄电池密封完好,电池仓通风良好;

c)主电路设有短路保护装置;

d)电动机采用无刷电机,通过控制器设立过载、短路和欠压保护。

4.3.3.3竹筏

竹筏的技术条件应符合下列要求:

a)制作竹筏的毛竹大端直径不小于120mm,竹筏使用年限不超过2年;

b)竹筏配有一端装有护套、长度不小于4m、直径不小于25mm的撑杆;

c)竹筏明显处标明核定乘员数;

d)竹筏两端有系舶装置,所有紧固件应牢固、安全、可靠;

e)满载状态时,筏的中间吃水线不超过毛竹直径的二分之一。

4.3.3.4其他船只

3

DB11/T1322.42—2017

漂流筏、脚踏船和碰碰船的技术条件应符合下列要求:

a)漂流筏四周有救生用的固定绳索,并有固定的扶手;无开胶、离层、气泡等缺陷,充气至工作

压力2h内,压力下降不超过5%;

b)脚踏船脚蹬踏板完好,能正常运转,无卡滞、打滑现象;

c)碰碰船浮圈的充气压力不大于3个标准大气压;满载时,其船上沿至水面的距离不小于300mm。

4.3.4救护设施

4.3.4.1救护船(艇)

4.3.4.1.1单位应按表D.2的规定配备救护船(艇)。

4.3.4.1.2每10艘夜航自航船应至少配备1艘救护船(艇)。

4.3.4.1.3每艘救护船(艇)应至少配备一名救生人员;救生人员应通过相应的救生培训。

4.3.4.1.4救护船(艇)应处于适航状态,接到报警后,应于2min内安全到达报警船舶附近,并注

意避让其他船舶。

4.3.4.2救生衣

4.3.4.2.1救生衣的技术条件应符合GB4303和JT469的规定。

4.3.4.2.2救生衣的配备应符合下列要求:

a)自航船的救生衣、浮具按船舶检验证书核定的数量配备;

b)平均水深超过1.5m的水域,非自航船的救生衣按游客定额的100%配备;

c)竹筏和漂流筏上的救生衣按游客定额的100%配备。

4.3.4.3救生圈

4.3.4.3.1救生圈的技术条件应符合GB4302的规定。

4.3.4.3.2船长小于10m的船舶应至少配备1个救生圈;船长10m~20m的船舶应至少配备2个救生

圈。

4.3.4.3.3每艘救护船(艇)应至少配备6件救生衣、3个救生圈及长度不小于4m的救生杆一支。

4.3.4.4其他救生器具

单位应根据本单位船舶及水域情况,配备救生杆、救生绳等其他救生器具。

4.4用电

码头的电气设施应符合DB11/T666的规定。

4.5消防

4.5.1消防应符合DB11/T1322.2的规定。

4.5.2游船(不含漂流筏)数量在100艘以上的单位,应至少配备一艘消防艇。

4.6危险化学品

4.6.1危险化学品应符合DB11/T1322.2的规定。

4.6.2船舶加油(气)应在指定的安全地点,远离各种火源、游客集中地以及船舶、车辆集中停靠地;

在夏季和高温天气加油(气)应在上午十点前或下午四点后完成;船舶不应载客加油(气)。

4.6.3游客不应携带危险品进入候船区和登船。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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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操作人员行为规范

4.7.1码头工作人员行为规范

码头工作人员应遵守下列行为规范:

a)掌握所在码头停靠船舶的载客定额、吃水深度以及船舶活动区域内的航道情况;

b)负责船舶出租前的检查清理工作。包括船体是否完好;有无渗漏;船舶动力、电气系统是否正

常;船上救生、消防设备是否齐全等;

c)负责码头设施、场地的检查和清理。包括承租须知、身高测量标记是否完好、清晰;码头地面

是否平整清洁;钩船专用工具、系缆设施是否坚固、齐全;码头停靠船舶的台阶或台阶板等距

水面的高度是否在规定的范围内等;

d)乘客进入游船码头,码头工作人员维持好游客上下船秩序,游客上、下船前讲明注意事项;

e)游客登船前,非自航船的码头工作人员给每位游客发放救生衣,为游客讲解救生衣穿戴方法;

f)坚持每日填写值班日志记录,每日下班前做好码头场地的清扫、整理,并将船舶停靠就位。

4.7.2船员驾驶行为规范

船员驾驶应遵守下列行为规范:

a)船员提前到岗,按规定对船舶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排除,杜绝带病运营;

b)船舶启动前,船员协助游客穿戴救生衣或告知救生设备存放位置及使用方法,提醒游客在航行

过程中不要脱掉救生衣,对航行中可能出现的危及游客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予以明示,待游客

安全落座后方可启航;

c)禁止游客在船舶栏杆外侧甲板上乘坐或站立;开船前,驾驶人员检查出入口是否关好,开船后,

禁止游客继续上船;

d)船舶航行中,船员精神集中,谨慎驾驶操作,加强瞭望,发现情况及时采取措施;

e)船舶抵靠码头,待系泊牢固后,引导游客有序下船,并给予老人、儿童特殊照顾;

f)收船后检查船体、机械、电气、油(气)路等,发现问题要及时解决;

g)船舱内除维修工具外,不应堆放其他物品,保证舱内无积水、无油迹;

h)机动船驾驶员在驾驶船舶过程中,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操作。

5评定细则

5.1安全生产等级划分应符合DB11/T1322.1的规定。

5.2安全生产等级评定一级否决条款见附录A。

5.3基础管理要求指标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见附录B。

5.4场所环境要素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见附录C。

5.5生产设备设施要素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见附录D。

5.6用电要素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见附录E。

5.7消防要素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见附录F。

5.8危险化学品要素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见附录G。

5.9操作人员行为规范要素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见附录H。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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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A

(规范性附录)

安全生产等级评定一级否决条款

表A.1规定了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的一级否决条款。

表A.1安全生产等级评定一级否决条款

序号评定内容评分标准对应条款编号

1单位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未制定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即为否决。4.1.1

单位应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2从业人员超过100人的,应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100人以下的,应配备未设置机构或配备人员,即为否决。4.1.1

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3单位不应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危险化学品。不符合要求的,即为否决。4.6.1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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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B

(规范性附录)

基础管理要求指标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

B.1表B.1规定了基础管理要求指标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总分为400分。

表B.1基础管理要求指标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

评定评定评定

评定扣分

序号评定内容要素细项条款评分标准对应条款编号

得分说明

分值分值分值

1基础管理要求4004.1

1.1安全生产责任制704.1.1

单位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至少应包括下列内容:1)未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不得

a)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各岗位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职责;分;

1.1.1404.1.1

b)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各部门的安全生产职责;2)安全生产责任制内容、岗位缺失

c)安全生产责任考核及奖惩。或与实际情况不符,每项扣10分。

未制定年度安全生产目标的,不得

1.1.2单位应制定年度安全生产目标,并逐级签订年度安全生产责任书。10分;未逐级签订年度安全生产责任4.1.1

书的不得分。

1)未定期进行审核,不得分,未见

记录视同未开展;

1.1.3安全生产职责应每年审核,适时更新,并保存记录。104.1.1

2)未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更新,不得

分,未见记录视同未开展。

缺少部门或人员责任制履职情况

1.1.4单位应每年考核安全生产职责的履行情况。104.1.1

考核记录的,不得分。

7

DB11/T1322.42—2017

表B.1基础管理要求指标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续)

评定评定评定

评定扣分

序号评定内容要素细项条款评分标准对应条款编号

得分说明

分值分值分值

1.2安全生产规章制度604.1.1

单位应结合实际情况,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应包括下列内容:

a)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规定组织实施的部门及职责分工,培训目的、计划、形

式、内容、学时及培训档案等要求;

b)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规定组织实施的部门及职责分工,排查范围、内容、方法

和周期,事故隐患的排查、登记、报告、监控、治理、验收各环节过程管理及档

案等要求;

c)安全生产奖励和惩罚:规定组织实施的部门及职责分工,考核方法、内容及奖

惩档案等要求;

d)事件事故(生产安全事故和职业病危害事故)管理:规定组织实施部门及职责

分工,事件事故报告程序、时限、内容,调查处理流程及档案等要求;1)每缺失一项制度(如单位不涉

e)具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设备和设施的安全管理:规定责任部门及及,可不制定相应制度),扣5分;

1.2.1职责分工,危险源范围、防范措施及人员行为等要求;202)制度内容不全的,每项扣2分;4.1.1

f)消防设施和器材管理:规定责任部门及职责分工,消防设施和器材配备、日常3)制度与法规规定或实际情况不

维护保养及档案等要求;符的,每项扣2分。

g)设备设施安全管理:规定责任部门及职责分工,设备设施验收、检查检测、维

护保养、报废及台账档案等要求;

h)相关方(供应商和承包商)安全管理:规定责任部门及职责分工,准入条件、

监督指导、评价考核等要求;

i)安全投入保障:规定责任部门及职责分工,经费提取标准、用途、使用状况审

查及档案等要求;

j)应急管理:规定应急管理的组织机构及职责分工,救援队伍建设,应急预案编

制、评审和演练,应急设施、装备、物资的配置和使用等要求;

k)其他保障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

8

DB11/T1322.42—2017

表B.1基础管理要求指标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续)

评定评定评定

评定扣分

序号评定内容要素细项条款评分标准对应条款编号

得分说明

分值分值分值

1)未明确获取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标准规范责任部门或人员的,不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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