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11/T 1322.75-2018 安全生产等级评定技术规范 第75部分:快递及邮政服务企业

DB11/T 1322.75-2018 Safety Production Level Evaluation Technical Specification Part 75: Express Delivery and Postal Service Enterprises

北京市地方标准 简体中文 现行 页数:95页 | 格式:PDF

基本信息

标准号
DB11/T 1322.75-2018
标准类型
北京市地方标准
标准状态
现行
中国标准分类号(CCS)
国际标准分类号(ICS)
发布日期
2018-04-04
实施日期
2018-07-01
发布单位/组织
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归口单位
北京市邮政管理局
适用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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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制信息

起草单位:
起草人:
出版信息:
页数:95页 | 字数:- | 开本: -

内容描述

ICS03.240

M80

DB11

北京市地方标准

DB11/T1322.75—2018

安全生产等级评定技术规范

第75部分:快递及邮政服务企业

Technicalspecificationforgradeassessmentofworksafety—

Part75:Enterpriseofexpressandpostalservice

2018-04-04发布2018-07-01实施

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

DB11/T1322.75—2018

目次

前言................................................................................II

1范围..............................................................................1

2规范性引用文件....................................................................1

3评定内容..........................................................................1

3.1基础管理要求..................................................................1

3.2场所环境......................................................................1

3.3生产设备设施..................................................................2

3.4特种设备......................................................................4

3.5公用辅助用房及设备设施........................................................4

3.6用电..........................................................................4

3.7消防..........................................................................4

3.8职业病危害预防与控制..........................................................4

3.9劳动防护用品使用..............................................................4

3.10操作人员行为规范.............................................................5

4评定细则..........................................................................9

附录A(规范性附录)安全生产等级评定一级否决条款...................................10

附录B(规范性附录)基础管理要求指标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11

附录C(规范性附录)场所环境要素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26

附录D(规范性附录)生产设备设施要素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36

附录E(规范性附录)特种设备要素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40

附录F(规范性附录)公用辅助用房与设备设施要素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48

附录G(规范性附录)用电要素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51

附录H(规范性附录)消防要素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68

附录I(规范性附录)职业病危害预防与控制要素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81

附录J(规范性附录)劳动防护用品使用要素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83

附录K(规范性附录)操作人员行为规范要素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85

I

DB11/T1322.75—2018

前言

DB11/T1322《安全生产等级评定技术规范》分为若干部分:

——第1部分:总则;

——第2部分:安全生产通用要求;

——第3部分:加油站;

……

——第75部分:快递及邮政服务企业;

……

本部分为DB11/T1322的第75部分。

本部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部分由北京市邮政管理局提出并归口。

本部分由北京市邮政管理局组织实施。

本部分起草单位:邮政科学研究规划院、北京市劳动保护科学研究所。

本部分主要起草人:李晓平、张晋、杨建、把宁、刘奇峰、张伶俐。

II

DB11/T1322.75—2018

安全生产等级评定技术规范

第75部分:快递及邮政服务企业

1范围

本部分规定了快递及邮政服务企业安全生产等级评定内容和评定细则。

本部分适用于从事寄递服务的快递及邮政企业(以下简称“寄递企业”)安全生产等级的划分与评

定。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2887计算机场地通用规范

GB2893安全色

GB2894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

GB/T11651个体防护装备选用规范

GB15208.1微剂量X射线安全检查设备第1部分:通用技术要求

GB/T27917.3快递服务第3部分:服务环节

GB5001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41锅炉房设计规范

GB50057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

GA654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

GA1131仓储场所消防安全管理通则

YZ/T0145快递末端投递服务规范

YZ/T0152邮政业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基本要求

DB11/T1322.1安全生产等级评定技术规范第1部分:总则

DB11/T1322.2安全生产等级评定技术规范第2部分:安全生产通用要求

GBZ2.2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2部分:物理因素

3评定内容

3.1基础管理要求

3.1.1基础管理要求应符合DB11/T1322.2的规定。

3.1.2寄递企业应执行100%先验视后封箱、100%实名制、100%通过X光机安检等三项制度的规定。

3.2场所环境

3.2.1营业场所

3.2.1.1营业场所防火标志,消防通道及安全出口的设置应符合GB50016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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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1.2营业场所内不应使用明火,以及与寄递服务无关的电器等设备。

3.2.1.3营业场所充电区应与其他区域隔离,并具有防火防爆的安全措施。

3.2.2处理场所

3.2.2.1处理场所的厂房的耐火等级、厂房与其他建筑物的防火间距、厂房安全出口的设置、厂房疏

散门的设置应符合GB50016的规定。

3.2.2.2处理场所内疏散通道的设置应符合GB50016和GA654的规定。

3.2.2.3处理场所应采用围墙与外界进行隔离;入口前10米以外应设置机动车限速标志和机动车减速

带;分拣区和办公区、员工生活区之间应配备隔离装置。

3.2.2.4处理场所应设置单独的应急隔离区,专门用于可疑危险品的处理。

3.2.2.5处理场所内不应使用明火,以及与寄递服务无关的电器等设备。

3.2.2.6处理场所内应设置醒目的禁止吸烟、防火、限速等安全警示标识,标识的颜色和式样应符合

GB2893和GB2894的规定。

3.2.2.7应在产生或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工作场所、作业岗位、设备、材料(产品)包装、贮存场

所设置相应的警示标识。

3.2.3仓库

3.2.3.1仓库的耐火等级应不低于三级。

3.2.3.2仓库与其他建筑物的防火间距、仓库安全出口的设置、仓库疏散门的设置应符合GB50016

的规定。

3.2.3.3仓库内储存物品应分类、分堆、限额存放,每个堆垛的面积不应大于150平方米,仓库内主

通道的宽度不应小于2米。物品堆放应符合GA1131的规定。

3.2.3.4仓库内需要设置货架堆放物品时,货架应采用非燃烧材料制作。货架不应遮挡消火栓、自动

喷淋系统喷头以及排烟口。

3.2.3.5存储物品与风管、供暖管道、散热器的距离不应小于0.5米,与供暖机组、风管炉、烟道之

间的距离在各个方向上都不应小于1米。

3.2.3.6仓库内车辆的使用、仓库内的电气装置应符合GA1131的规定。

3.2.3.7仓库内不应使用明火,并应设置醒目的禁止吸烟和禁止使用明火等标志。仓库内不应安放和

使用火炉、火盆、电暖气等取暖设备。

3.2.4机房

寄递企业所建设机房应符合GB2887的规定。

3.2.5所属寄递企业的独立建筑物防雷

3.2.5.1防雷与接地系统的设置应符合GB50057的规定。

3.2.5.2防雷与接地系统每年检测一次,并取得检测合格证书。

3.3生产设备设施

3.3.1一般要求

3.3.1.1不应使用国家明令淘汰或者禁止使用、超过安全技术标准或者制造厂家规定的使用年限、经

检验达不到安全技术标准规定、没有完整安全技术档案和没有齐全有效的安全保护装置设备设施。

3.3.1.2应具有总停开关及相应的急停和安全装置,并定期进行检查。通道、梯台、护网(栏)符合

标准规定,所有启动和停止装置应有明显标志并易于接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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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1.3所有带电部分的金属外壳均可靠接地。

3.3.1.4应在设备有较大危险因素的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3.3.1.5做好设备运行记录,出现故障时,不得随意拆装机器设备,应及时停机上报。

3.3.1.6设备的维护、维修应符合下列要求:

a)应预检预修、计划保养,并记录归档;

b)执行设备维护规程;

c)对在通信生产关键环节使用的、起重要作用或专用型设备状态监测与定期保养相结合;

d)在设备寿命周期内,保持设备技术状态良好,杜绝出现私自改装设备现象。

3.3.1.7设备的大修、改造、更新、报废要做到以下要求:

a)应编制设备大修、改造和更新的年度计划;

b)设备大修、改造后,应对原有的设备技术资料重新进行整理并归档;

c)已达到规定使用年限或严重损坏的设备应申请报废,报废设备应于3个月内拆离现场。

3.3.2自动分拣设备

3.3.2.1设备各连接部分应稳定、牢固。

3.3.2.2设备应具有自动停止装置、报警装置、以及防静电、防滑等装置。

3.3.2.3设备应具有防尘、防噪装置、烟雾保护和自动洒水装置。

3.3.2.4在分拣传输机辊子处、推出装置处以及分拣口周围应安装安全防护装置。

3.3.2.5离工作区2.5米高的皮带传送器的回程皮带及相连的惰轮应安装安全防护装置。

3.3.3传送设备

3.3.3.1在设备滚轴部位应具有防护罩。

3.3.3.2传送带应具有跑偏保护装置。

3.3.3.3输送带沿线应具有急停保护装置。

3.3.3.4流水线角铁处宜采用海绵包裹,高处放置警示牌,禁止员工攀爬,发生意外。

3.3.4安检设备

处理场所应配备微剂量X射线安全检查设备,所配备的微剂量X射线安全检查设备应符合GB15208.1

的规定。

3.3.5报警设备

3.3.5.1营业场所内应安装烟雾报警器。

3.3.5.2处理场所内部应安装报警器。

3.3.6监控设备

3.3.6.1营业场所应安装全面覆盖、具有红外夜视功能的视频监控摄像头。

3.3.6.2处理场所内部应安装视频监控摄像头,且应实现对主要生产作业区域全覆盖;处理场所与外

相通的各出入口、停车场等部位应安装视频监控摄像头。

3.3.6.3监控设备应全天候24小时运转,能显示人员的活动情况,面部特征的有效画面不少于监视显

示画面的1/60,能有效识别寄递物品的主要特征,实现移动侦测,图像资料保存时间不少于30天。

3.3.7车辆

3.3.7.1干线车辆应配备车载定位系统、倒车影像装置、两个2千克以上的干粉灭火器,应安装锁闭

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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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7.2揽投车辆应为封闭车厢,应安装锁闭装置;车辆宜配备车载定位系统。

3.4特种设备

特种设备应符合DB11/T1322.2的规定。

3.5公用辅助用房及设备设施

3.5.1锅炉房宜为独立的建筑物。当锅炉房和其他建筑物相连或设置在其内部时,不应设置在重要部

门的上一层、下一层、贴邻位置以及主要通道、疏散口的两旁,并应设置在首层或地下室一层靠建筑物

外墙部位。

3.5.2锅炉房的耐火等级应符合GB50016和GB50041的规定。

3.5.3锅炉房与其他建筑物之间的防火间距应符合GB50016的规定。

3.5.4锅炉房出入口的设置应符合GB50041的相关规定。

3.5.5水处理设备及加药装置运行正常,水质符合要求。酸、碱贮存区内应设操作人员安全冲洗设施。

3.5.6疏水器完好有效,疏水管接至安全地点排放。

3.5.7燃气、燃油锅炉房还应符合下列要求:

a)燃油、燃气锅炉后的烟道上,应装设防爆门;

b)通风设施的设置应符合GB50016的规定;

c)室内油箱的设置应符合GB50041的规定;

d)锅炉间、燃气调压间、燃油泵房等有爆炸和火灾危险场所的电气使用应符合防爆要求。应安装

燃气泄漏报警装置,定期检定校准,并记录归档。

3.5.8锅炉作业应符合下列要求:

a)每月进行一次设备检查,并记录归档;

b)安全阀,每月应进行一次手动排气试验,其他排气试验装置,每周应进行一次手动排气试验,

并记录归档;

c)应有锅炉及附属设备的运行记录、交接班记录、水处理设备运行及水质化验记录、设备检修保

养记录、设备管理人员每月一次的锅炉特种设备检查记录、事件事故记录。

3.6用电

3.6.1用电应符合DB11/T1322.2的规定。

3.6.2动力(照明)配电箱(柜)门及开关盒应保持常闭状态,内部定期清扫。

3.7消防

消防应符合DB11/T1322.2的规定。

3.8职业病危害预防与控制

3.8.1应将有害作业与无害作业分开,避免尘毒交叉污染。

3.8.2应根据生产工艺和职业病危害特性,设置通风、排毒、除尘、屏蔽、降噪等职业危害防护设施,

使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浓度和强度应符合《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2部分:物理因

素》(GBZ2.2)的规定。

3.9劳动防护用品使用

3.9.1配备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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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1.1对从事较重体力劳动或接触灰尘、脏污物质的人员,应穿着工作服(或大褂、围裙、套袖);

对接触放射性或酸性等腐蚀性物质的人员,应穿着防辐射服或防酸服;对工作中头部需要防止脏污或防

止发辫绞碾以及防止碰撞的人员,应佩戴防护帽;对从事露天作业的人员,应配发雨具、防晒帽等用品。

3.9.1.2对冬季从事外勤作业的人员,应穿着防寒服装。

3.9.1.3对作业中眼部可能受到伤害、影响视力的人员,应佩戴防护眼镜。

3.9.1.4对作业中手部需要防止脏污、烧烫、刺磨的人员,应佩戴防护手套。对需要防止细菌、灰尘、

风沙、异味入口腔的人员,应佩戴防护口罩。

3.9.1.5对作业中足部需要防砸、烫、刺、割、滑、腐蚀的人员,适时配发、穿着防护鞋。

3.9.1.6对有触电危险或受静电危害的作业人员,应佩戴防触电用品。

3.9.1.7从事可能被传动机械绞碾、夹卷伤害的作业人员应穿戴紧口式防护服,长发应佩戴防护帽。

3.9.1.8其他作业人员劳动防护用品的配备应符合GB/T11651的规定。

3.9.2发放和报废

3.9.2.1应根据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类别、使用数量、有效使用时间合理发放,并保存发放领用记录。

3.9.2.2应定期对佩戴使用后的劳动防护用品的有效性进行确认,当确认其失效时,应及时报废和更

换。报废后的劳动防护用品应立即封存,并建立封存记录。

3.10操作人员行为规范

3.10.1快件(邮件)收寄

3.10.1.1禁限物品要求

3.10.1.1.1禁寄物品

与安全生产有关的禁止寄递的物品应包括:

a)禁止寄递易燃、易爆及有毒气体。如:汽油、煤油、桐油、酒精、生漆、柴油、气雾剂、气体

打火机、瓦斯气瓶、磷、硫磺、火柴、雷管、炸药、火药、鞭炮等;

b)禁止寄递各类腐蚀性物质、氧化剂和过氧化物。如:硫酸、硝酸、盐酸、蓄电池、氢氧化钠、

氢氧化钾、高锰酸盐、高氯酸盐、氧化氢、过氧化钠、过氧化钾、过氧化铅、氯酸盐、溴酸盐、

硝酸盐、双氧水等;

c)禁止寄递各类放射性物质。如:铀、钴、镭、钚等;

d)禁止寄递各类毒性物质。如:砷、砒霜、汞化物、铊化物、氰化物、硒粉、苯酚、汞、剧毒农

药等;

e)禁止寄递生化制品、传染性物品和感染性物质。如:病菌、炭疽、寄生虫、排泄物、医疗废弃

物等。

3.10.1.1.2寄递企业对禁寄物品处理办法

寄递企业对禁寄物品的处理应符合下列要求:

a)发现各类武器、弹药等物品,应立即通知公安部门处理,疏散人员,维护现场;

b)发现各类放射性物品、生化制品、麻醉药物、传染性物品和烈性毒药,应立即通知防化及公安

部门按应急预案处理;

c)发现各类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收寄环节发现的,不予收寄;经转环节发现的,应停止转发;

投递环节发现的,不予投递。危险品应隔离存放;

d)对包装不妥,可能危害人身安全,污染或损毁其他寄递物品和设备的,收寄环节发现后,应通

知寄件人限期领回。经转或投递中发现的,应根据具体情况妥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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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0.1.2实名收寄

对于法律法规或国家相关部门要求实名收寄的,寄递企业应符合下列要求:

a)接单时,应提前告知寄件人实名收寄相关要求;

b)收寄时,相关身份信息进行实名验证;

c)寄件人拒绝提供有效身份证件的,业务员应拒绝收寄。

3.10.1.3收寄验视要求

3.10.1.3.1基本要求

收寄快件(邮件)时,业务员应依据GB/T27917.3的规定对寄递物品进行验视。

3.10.1.3.2操作要求

3.10.1.3.2.1寄件人应如实申报所寄递的物品,业务员应根据申报内容对交寄的物品、包装物、填充

物等进行实物验视。业务员验视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a)应在收寄现场对用户交寄的物品进行验视,具备条件的可在视频监控下验视;

b)验视时,宜由寄件人打开封装;

c)重点查验用户交寄的物品、包装物、填充物是否符合国家关于禁止寄递、限制寄递的规定以及

是否与快递、邮政运单上所填报的内容相符;

d)验视时,业务员应注意人身安全,不应鼻腔直闻,不应用手触摸不明液体、粉末、胶状等物品;

e)对交寄物品内有夹层的,应逐层清查;对于一票多件的快件(邮件),应逐件清查。

3.10.1.3.2.2验视后,如用户提出再次核实寄递物品,应在用户最终确认寄递物品后,进行再次验视,

特殊地区应通过安检机进行加验。

3.10.1.3.2.3验视完成,寄递企业应以加盖验视戳记等方式作出验视标识,记录验视人员姓名或者工

号,并与用户一起当面封装。

3.10.1.3.3不予收寄情况

验视时,不予收寄快件按国家和邮政管理部门的相关规定执行。

3.10.1.3.4特殊情况处理

特殊情况处理应符合下列要求:

a)对拒绝验视内件的,或不能确认是否安全的可疑物品(如机电装置、粉末、不明金属、装有不

明气体和液体的密封装置等)不予收寄;

b)遇有对物品性质不能识别或不能确认其安全性的存疑物品,应请寄件人提交相关部门出具的安

全证明,证明其确非危险物品或妨碍公共卫生物品后方可收寄;

c)设立收寄验视登记簿;对收寄时寄件人出具安全证明的物品,应如实记录收寄物品的名称、规

格、数量、收寄时间、寄件人及收件人名址等内容;记录保存期限为1年。

3.10.1.4封装

业务员或寄件人根据快件(邮件)的性质和数量,选配适宜的包装材料进行封装,应符合下列要求:

a)快件(邮件)封装应坚固、完好,防止快件突出物对用户、业务员或其他人员造成伤害,防止

运输过程中包装破裂,确保封装的快件(邮件)不污染或损坏其他物品;

b)快件(邮件)封装应整洁、干燥、没有异味和油渍;包装外表面不应有突出的钉、钩、刺等,

便于搬运、装卸和摆放;

c)封装完成后,应牢固张贴快递、邮政运单,并对易碎品等加盖或张贴相应标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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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0.2运输

3.10.2.1车辆技术管理

寄递企业应建立并执行车辆检查制度:

a)应建立车辆技术管理台账,定期对车辆技术状况进行监测,并进行相应的维护、保养、修理及

维护;

b)出车前,应对运输车辆的车况、门锁、消防器材等进行核查,保证车辆正常运输。

3.10.2.2车辆运输管理

3.10.2.2.1干线运输车辆驾驶应符合下列要求:

a)驾驶员应具备与所驾驶车辆型号相符的驾驶资质,应遵守交通安全法规,文明行车,安全驾驶;

b)车辆应配置至少2名驾驶员,驾驶员应熟悉相关寄递物品的属性及消防常识;

c)车辆行驶过程中,车辆定位系统和监控系统应处于正常开启状态,确保对车辆运行轨迹、行驶

速度、车厢门封闭状态等进行监控;

d)不应疲劳驾驶,驾驶员每连续行驶4小时或行驶里程达到200公里,应停车休息20分钟或更

换驾驶员;夜间每连续驾驶3小时应停车休息20分钟或更换驾驶员;

e)如遇极端特殊天气,应暂停车辆行驶。

3.10.2.2.2揽投车辆驾驶应符合下列要求:

a)驾驶员应具备与所驾驶车辆型号相符的驾驶资质,应遵守交通安全法规,文明行车,安全驾

驶;

b)遇到没有交通指示灯的路段,应使用转向灯或打手势的方式,向行人或过往车辆示意;在行

人密集区域,应控制车速;

c)车辆行驶过程中不应分心做其他不相关的事;遇雨、雪、大雾等天气,应注意观察路况,减

速慢行。

3.10.3快件(邮件)处理

3.10.3.1操作准备

操作前,应对分拣处理场所进行检查,确保操作设备、监控设备运转正常。自动分拣设备应由专业

人员进行开机操作。

3.10.3.2装卸要求

快件(邮件)装载和卸载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a)卸载时,车辆应服从作业现场管理人员指挥,按照要求停靠指定位置,车辆经过驾驶员与现场

管理人员共同验证封签完好后,开启车门;

b)应遵循“大不压小、重不压轻、分类摆放”的装卸原则;

c)不应扔、抛、摔、坐、踩、踢、压快件(邮件);

d)快件(邮件)脱手时,快件(邮件)离手至接触面的距离不应超过30厘米;

e)装载快件(邮件)不应超出车辆核定载重;

f)装载和卸载快件(邮件)期间,车辆应熄火,拉紧驻车制动;

g)装载完成后,应对车厢进行安全检查,确定工作人员及装卸设备撤离车厢,锁闭车门并进行封

车操作,确保运输途中不被随意打开。

3.10.3.3分拣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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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0.3.3.1基本要求

分拣的基本要求应符合下列要求:

a)应按路由正确分拣、准确分拣;

b)易碎品等特殊物品应单独码放,宜设置大件操作区;

c)小件物品及文件类快件(邮件),不宜直接接触地面;

d)超重、超长、超大快件(邮件)宜使用设备辅助操作。

3.10.3.3.2人工操作要求

人工操作应符合下列要求:

a)应轻拿轻放文明分拣快件(邮件),不应有扔、抛、摔、坐、踩、踢、压快件(邮件)等野蛮

操作;

b)普通快件(邮件)脱手时,离摆放快件(邮件)的接触面之间的距离不应超30厘米,易碎件不应超

过10厘米;

c)在光线较弱、车辆较多的情况下,操作人员服装应加反光条,确保人身安全。

3.10.3.3.3机器操作要求

机器操作应符合下列要求:

a)机器设备应专人操作,且操作应符合机器的技术指标和操作要求;

b)不应跨、踏,不在机器上走动;

c)操作完毕后,操作人员应及时关掉设备设施,检查清理邮件,确保人员安全,防止快件(邮件)

遗漏。

3.10.3.3.4安全检查

安全检查应符合下列要求:

a)分拣时,应对出口快件(邮件)和可疑进口快件(邮件)进行安全检查;

b)安检时,应满足以下要求:

1)安检机应由经过专业机构培训的专业人员进行操作,并遵守安检机操作规程;

2)安检机工作时,人体任何部位不应进入铅门帘以内通道;

3)开机作业过程中,工作人员不应擅离岗位或让非专业人员代岗操作。

c)经安检,无法判定物品性质的,应与寄件人核实,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再对其进行拆包检查;

d)安检后,已安检快件(邮件)应有安检标识。

3.10.4快件(邮件)派送

3.10.4.1快件(邮件)携带

寄递企业安排快件(邮件)派送和携带时,车辆不应超载,避免快件(邮件)破损、遗失或被抢、

被盗等,确保人身及快件(邮件)安全。快件(邮件)携带应符合下列要求:

a)大件应按“先派后装、重不压轻”原则放入投递车辆的容器中,确保快件(邮件)不裸露在外;

b)超大、超重快件(邮件),以及超出业务员运载能力的快件(邮件),应由专门的派送车辆和

人员负责投递;

c)遇雨、雪、雾天气,应增加防护措施,确保人员和快件(邮件)的安全。

3.10.4.2快件(邮件)投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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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11/T1322.75—2018

3.10.4.2.1快件(邮件)投递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a)投递车辆应按道路交通管理部门相关规定停放。离开投递车辆前,应确保装载快件(邮件)的

容器锁牢,不应使快件(邮件)处于无人看管状态;

b)投递时,应核实收件人身份,按约定提供投递服务;若收件人本人无法签收,经收件人(寄件

人)允许,可由其他人代为签收;代收时,收派员应核实代收人身份,并告知代收人代收责任;

c)对于使用智能快件箱投递的,智能快件箱应安装视频监控设备,对收派员和收件人的操作过程

及智能快件箱周围环境进行全方位监控,监控的视频和图像资料应至少保留90天,操作过程

应符合YZ/T0145的规定以及相关管理办法的要求。

3.10.4.2.2无法投递快件应符合GB/T27917.3的规定,其中无着快件(邮件)按照邮政管理部门相

关规定执行。

3.10.4.2.3在国家举办具有重大国际影响的国事活动、国际交往活动、国家庆典、重要赛事等重大活

动时,对于寄往活动重点区域的快件(邮件),在投递前应再次进行安全检查,在投递时应集中处理、

统一投递,专人专车、双人派押。

3.10.5快件(邮件)信息安全

3.10.5.1快件(邮件)信息安全要求

快件(邮件)信息安全应符合下列要求:

a)业务员不得私自抄录或向他人泄露收、寄人名址、电话等快件(邮件)信息;

b)严禁隐匿、毁弃或非法开拆快件(邮件)。

3.10.5.2信息系统安全要求

信息系统安全管理应符合YZ/T0152的规定。

4评定细则

4.1安全生产等级划分应符合DB11/T1322.1的规定。

4.2安全生产等级评定一级否决条款见附录A。

4.3基础管理要求指标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见附录B。

4.4场所环境要素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见附录C。

4.5生产设备设施要素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见附录D。

4.6特种设备要素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见附录E。

4.7公用辅助用房与设备设施要素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见附录F。

4.8用电要素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见附录G。

4.9消防要素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见附录H。

4.10职业病危害预防与控制要素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见附录I。

4.11劳动防护用品使用要素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见附录J。

4.12操作人员行为规范要素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见附录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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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11/T1322.75—2018

附录A

(规范性附录)

安全生产等级评定一级否决条款

表A.1规定了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的一级否决条款。

表A.1安全生产等级评定一级否决条款

序号评定内容评分标准对应条款编号

不符合要求,即为

1寄递企业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3.1.1

否决。

寄递企业应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a)从业人员超过100人的,应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100人以下的,应配备专职或者兼

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不符合要求,即为

23.1.1

b)职业病危害严重的用人单位,应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其他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否决。

人单位,从业人员超过100人的,应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100人以下的,

应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管理人员。

不符合要求,即为3.1.1

3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使用取得许可生产并经检验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应使用国家明令淘汰和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

否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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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11/T1322.75—2018

附录B

(规范性附录)

基础管理要求指标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

表B.1给出了基础管理要求指标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总分为300分。

表B.1基础管理要求指标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

评定评定评定

评定扣分

序号评定内容要素细项条款评分标准对应条款编号

得分说明

分值分值分值

1基础管理要求

推荐标准

关联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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