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11/T 1322.76-2018 安全生产等级评定技术规范 第76部分:园林绿化施工单位
DB11/T 1322.76-2018 Safety Production Level Evaluation Technical Specification Part 76: Landscaping Construction Uni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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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09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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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描述
ICS13.100
C65
备案号:60716-2018DB11
北京市地方标准
DB11/T1322.76—2018
安全生产等级评定技术规范
第76部分:园林绿化施工单位
Technicalspecificationforgradeassessmentofworksafety—
Part76:Landscapingconstructionenterprisesandoperatingunits
2018–09–29发布2019–01–01实施
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
DB11/T1322.76—2018
目次
前言...............................................................................II
1范围................................................................................1
2规范性引用文件......................................................................1
3评定内容............................................................................2
3.1基础管理要求....................................................................2
3.2场所环境........................................................................3
3.3生产设备设施....................................................................6
3.4特种设备.......................................................................10
3.5公用辅助用房及设备设施.........................................................10
3.6用电...........................................................................14
3.7消防...........................................................................14
3.8危险物品.......................................................................14
3.9劳动防护用品使用...............................................................15
3.10操作人员行为规范..............................................................15
3.11材料..........................................................................21
4评定细则...........................................................................21
附录A(规范性附录)安全生产等级评定一级否决条款...................................22
附录B(规范性附录)基础管理要求指标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23
附录C(规范性附录)场所环境要素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38
附录D(规范性附录)生产设备设施要素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45
附录E(规范性附录)特种设备要素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54
附录F(规范性附录)公用辅助用房及设备设施要素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64
附录G(规范性附录)用电要素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78
附录H(规范性附录)消防要素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93
附录I(规范性附录)危险物品要素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105
附录J(规范性附录)劳动防护用品使用要素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109
附录K(规范性附录)操作人员行为规范要素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112
附录L(规范性附录)材料规范要素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123
I
DB11/T1322.76—2018
前言
DB11/T1322《安全生产等级评定技术规范》分为若干部分:
——第1部分:总则;
——第2部分:安全生产通用要求;
——第3部分:加油站;
……
——第76部分:园林绿化施工单位;
……
本部分为DB11/T1322的第76部分。
本部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部分由北京市园林绿化局提出并归口。
本部分由北京市园林绿化局组织实施。
本部分起草单位:北京市安全生产联合会、北京市劳动保护科学研究所。
本部分主要起草人:徐杰立、曹雅媛、茹玉栋、白军刚、王开勇、陈鹏、郭杨、涂圣军、周晓杰、
王友彤、陈艺中、谢昱姝、刘峻通、王旻龙、袁学文。
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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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等级评定技术规范
第76部分:园林绿化施工单位
1范围
本部分规定了园林绿化施工单位(以下简称“单位”)安全生产等级评定内容和评定细则。
本部分适用于园林绿化施工、养护、林场及苗圃单位安全生产等级的划分与评定。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2887计算机场地通用规范
GB/T3787手持式电动工具的管理、使用、检查和维修安全技术规程
GB/T3883.1手持式、可移式电动工具和园林工具的安全第1部分:通用要求
GB4053.1固定式钢梯及平台安全要求第1部分:钢直梯
GB4053.2固定式钢梯及平台安全要求第2部分:钢斜梯
GB4053.3固定式钢梯及平台安全要求第3部分:工业防护栏杆及钢平台
GB4351.1手提式灭火器第1部分:性能和结构要求
GB/T9237制冷系统及热泵安全与环境要求
GB/T9361计算机场地安全要求
GB9448焊接与切割安全
GB/T11651个体防护装备选用规范
GB12475农药贮运、销售和使用的防毒规程
GB15578电阻焊机的安全要求
GB15630消防安全标志设置要求
GB5001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41锅炉房设计规范
GB500532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
GB50057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
GB50365空调通风系统运行管理规范
GB50720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
AQ7004制冷空调作业安全技术规范
AQ7005木工机械安全使用要求
JGJ46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
JGJ80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
JGJ130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
DB11/450餐饮服务单位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安全条件
DB11/T596公共停车场运营服务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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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11/693建设工程临建房屋技术标准
DB11/852.1地下有限空间作业安全技术规范第1部分:通则
DB11/852.2地下有限空间作业安全技术规范第2部分:气体检测与通风
DB11/852.3地下有限空间作业安全技术规范第3部分:防护设备设施配置
DB11/T1132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生活区设置和管理规范
DB11/T1322.1安全生产等级评定技术规范第1部分:总则
DB11/T1322.2安全生产等级评定技术规范第2部分:安全生产通用要求
3评定内容
3.1基础管理要求
3.1.1基础管理要求应符合DB11/T1322.2的规定。
3.1.2项目部基础管理
3.1.2.1施工项目安全生产责任制应明确项目经理是施工项目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明确各岗位人员
职责。
3.1.2.2项目部安全员的配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a)园林绿化施工建设等面积20000m2以下的不少于1人;面积20000m2~50000m2的不少于2人;
面积50000m2以上的不少于3人;面积50000m2以上的每增加50000m2的增加1人;
b)立体(屋顶)绿化、立体花坛施工面积3000m2以下不少于2人;超过3000m2的,不少于3人;
c)大树移植施工不少于2人;
d)凡项目涉及拆除施工的,应设专人负责安全管理;
e)分包单位配备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满足下列要求:
1)专业承包单位应当配置至少1人,并根据所承担的分部分项工程的工程量和施工危险程度
增加;
2)劳务分包单位施工人员在50人以下的,应当配备1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50~200
人的,应当配备2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200人及以上的,应当配备3名及以上专职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并根据所承担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危险实际情况增加,不应少于工
程施工人员总人数的5‰。
3.1.2.3隐患排查治理应明确以下内容:
a)根据项目特点明确隐患排查的时间、程序、方法、范围和建档要求;
b)明确排查责任人为项目技术负责人或专业技术人员;
c)明确隐患治理整改过程中的技术防范措施;
d)建立隐患排查台账;
e)明确隐患整改完成后的报告要求。
3.1.2.4危险源辨识应根据项目实际情况进行辨识并登记造册。
3.1.2.5针对危险源制定相关应急预案,并进行演练。
3.1.2.6项目部安全教育培训应按照以下要求进行:
a)新入场工人应进行单位、项目、班组三级安全教育,培训时间不少于24学时,有记录可查;
b)施工人员入场作业前应进行安全教育,教育要有具体内容并形成教育记录;
c)单位每年对施工管理人员、专职安全员进行安全生产法规和业务知识培训,并考核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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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施工现场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设施投入使用前,应对有关操作人员进行专门的
安全教育和培训;
e)操作岗位人员转岗、离岗6个月以上重新上岗者,应进行项目、班组安全教育培训并不少于4
学时。
3.1.2.7项目部安全检查应符合下列要求:
a)项目部要根据施工特点制定安全检查制度并认真实施;
b)项目部的安全检查应由项目负责人组织实施并参与检查过程;
c)项目部应根据施工内容安排按月或按周检查并形成检查记录;检查记录应由项目经理和现场安
全员签字;
d)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有具体的整改措施和完成时间,并有复查记录。
3.1.2.8项目部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例会制度,并符合以下要求:
a)项目部每月应至少召开一次安全生产例会;
b)会议应明确需要研究和解决的安全问题,并提出整改措施;
c)安全生产相关人员应参加会议,参加会议人员应进行签到登记;
d)会议记录等相关会议资料应妥善保存。
3.1.2.9项目部劳动保护用品的发放和使用应符合以下要求:
a)为现场施工人员配备合格的劳动防护用品;
b)教育、督促施工人员正确佩戴劳动防护用品;
c)制定劳动防护用品发放记录。
3.1.2.10施工组织设计中应包含安全管理专项。
3.1.2.11以下施工项目应编制专项施工方案:
a)胸径大于25cm或高度大于8m的大树移植或修剪、木箱移植、古树复壮、大树修剪、矿山修复、
高篱修剪、屋顶绿化、道路作业、5m以上高大防风、防寒、遮荫等专业性较强的项目;
b)堆砌假山高度超过4m或单体景石质量超过10t的;
c)土山堆砌高度超过3m的;
d)立体花坛施工高度超过3m的;
e)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及尚无相关技术标准的危险性较大工程。
3.1.2.12施工前技术负责人要按项目进行书面安全技术交底并履行双方签字手续。
3.1.2.13施工前由班组长进行班前教育,按施工日历天进行记录,要求内容明确有针对性。
3.1.2.14项目部对相关方的安全管理应符合以下要求:
a)查验相关方(该分包队伍)的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考核
合格证、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的原件并留存复印件;
b)与相关方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双方的安全责任;
c)对到现场服务或作业的相关单位:应明确双方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包括现场管理、消防器材配
置、设备安全管理、人员安全教育与培训、安全检查与监督、事故隐患排查等职责和管理要求;
d)应将被派遣劳动者纳入项目部从业人员进行统一管理,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训;
e)对相关方生产过程进行安全检查和考核管理。
3.2场所环境
3.2.1建筑物和防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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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1.1建筑物耐火等级、防火距离应符合GB50016、GB50720、DB11/693的规定。
3.2.1.2建筑物防雷装置的设置应符合GB50057的规定。
3.2.1.3竣工的防雷工程在投入使用前,应向具有检测资质的单位申请防雷装置检测,并经过相关管
理部门的工程验收,验收合格方可投入使用;保存验收资料和记录。
3.2.1.4每年应在雷雨季节前由具有检测资质的机构对防雷装置进行检测,检测结果应符合GB50057
的规定,有不合格项的,应整改后重新检测。
3.2.2安全警示标志
3.2.2.1紧急出口、疏散走道处,应设置紧急出口标志。
3.2.2.2危险路段及道路作业区、临时作业区、移动作业区应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必要时还应
设置渠化设施。
3.2.2.3施工现场的入口处、施工起重机械、临时用电设施、脚手架、出入通道口、楼梯口、电梯井
口、基坑边沿及有害危险气体和液体存放处等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3.2.2.4下列区域应设置禁止烟火等标志:
a)备品库房、柴油库房等仓储场所;
b)存放和使用柴油、乙炔和氧气瓶等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
c)变配电站(室)、锅炉房、计算机房、会议厅等消防重点部位;
d)其他存放和使用易燃易爆液体、气体的场所;
e)林场、苗圃的防火区域。
3.2.2.5安全警示标志的设置应符合以下要求:
a)对可能影响行人安全的施工现场、水域、湿地应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b)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场所和有关设备、设施上,应设置相应的安全警示标志。
3.2.2.6安全标志应固定牢固,有破损、变形、褪色等不符合要求时应及时更换。
3.2.3平面布局
3.2.3.1单位平面布局应符合GB50187、GB50016的规定。
3.2.3.2项目部临建平面布局应符合DB11/693的规定。
3.2.4作业场所环境
3.2.4.1一般规定
3.2.4.1.1勘查施工现场内及周边环境,与建设单位充分沟通,了解施工现场上方是否有高压线及地
下管线情况,应要求建设单位提供地下管线签认文件。
3.2.4.1.2检查施工现场内有无废弃井口或地下设施,如果有进行登记并加设警示标志、防护措施。
3.2.4.1.3确定车辆进出场地行驶路线,必要时与相关主管部门取得联系。
3.2.4.1.4现场料具码放整齐,有减少资源消耗和材料节约再利用措施。
3.2.4.1.5施工区应封闭管理,宜采用专用金属定型材料或砌块进行围挡,高度不得低于1.8m,无关
车辆人员不应入内。
3.2.4.1.6新建项目是否存在交叉作业风险,如果存在交叉施工应与总包或相关方签订安全管理协议。
3.2.4.1.7改建项目应与建设单位充分协调,组织好行车、行人路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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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4.1.8特殊季节作业应注意天气情况,高温季节作业,应采取防暑降温、防晒措施,并适当调整
作息时间,避开高温时段作业;雨季施工作业现场应采取防滑、加固和防坍塌措施;汛期施工应注意因
极端天气造成的洪灾、泥石流等。
3.2.4.2居住区、庭院绿化
3.2.4.2.1改建项目要做好居民疏导工作。
3.2.4.2.2施工区域应搭建围挡,设置临时通道,架设照明、警示设备。
3.2.4.3道路绿化
3.2.4.3.1新建道路作业时要确保道路两端处于封闭状态,社会车辆及行人不应进入。
3.2.4.3.2开放交通道路作业前应与管理部门确认,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进入现场。
3.2.4.3.3施工作业前应设置道路交通导流设施,不同等级道路养护作业的具体布置方法应符合安全
作业专项方案的要求。
3.2.4.3.4在机非分车带、人行道施工时要在临近现场通道处设置围挡。
3.2.4.4河岸、边坡绿化
3.2.4.4.1河岸绿化时勘察河水深度,河边是否有护栏等防护设施,如果无永久性防护设施应设置临
时防护设施设备及警示标志。
3.2.4.4.2边坡绿化时勘察边坡角度,坡度大于30°时应制定专项施工方案,如果无永久性防护设施
应设置临时防护设施设备。
3.2.4.5屋顶绿化
3.2.4.5.1与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沟通,确定结构承载力,必要时提出优化方案。
3.2.4.5.2查看屋面有无护栏等防坠落设施,如果没有,应在屋顶周边设置高度不低于80cm的硬质围
挡及安全警示标识。
3.2.4.5.3确定垂直运输、起重设备的安装位置,设备安装后要经过相关部门的验收后方可使用。
3.2.4.5.4垂直运输、起重设备安装位置周围10m范围内应设立防护设施及警告、导流标识。
3.2.4.6地下设施覆土绿化
3.2.4.6.1与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沟通,确定结构承载力,必要时提出优化方案。
3.2.4.6.2查看构筑物周边土壤回填是否达到承载要求,是否能够满足施工要求。
3.2.4.7苗圃、林场
3.2.4.7.1不应在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种植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和供电安全的树木、竹子等高杆植物;
对符合规划要求的树木应及时修剪,并保持今后树木自然生长最终高度和架空电力线路导线之间的距离
符合安全距离的要求。
3.2.4.7.2杨柳飞絮时节宜进行洒水打湿处理,降低杨、柳絮聚集的火灾隐患。
3.2.4.7.3温室、大棚内应有强制通风措施;冬季供暖不应采取煤炉直接供暖。
3.2.4.7.4水泵房、地窖等狭小空间要有足够的照明设备并保持通风。
3.2.4.8花坛布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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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4.8.1花坛不应设置在有安全隐患的地点。在公路弯道处、交叉口及衔接处等设置的立体花坛,
应满足行车的安全视距,并预留疏散通道。
3.2.4.8.2花坛基础应坚实稳固,2m以上花坛应计算骨架动、静荷载,应在安装前进行测试,确保安
全后到现场进行组装。
3.2.4.8.3高于10m的花坛,应有地埋式基础。埋深及基础强度要依据骨架结构计算。如果不具备地
埋基础条件,安装地面硬化须达到安全所需的支撑强度并布设配重;设置在水中的花坛,要在安全计算
前提下设置结构平台;设置在特殊位置的花坛,其支撑、悬挂、造型结构应符合行业相关的标准要求和
规定。
3.2.4.8.4定期对花坛的整体结构进行安全性检查。大风、暴雨、强雷电等天气发生后,要立即检查
基础的稳定性、支撑牢固性、整体结构完好性,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3.2.4.8.5与管理部门协调好运输路线,确保交通安全。
3.2.4.9园林展会
3.2.4.9.1展位、展台应搭建稳固可靠。
3.2.4.9.2不应使用可燃或易燃材料进行搭建和装修,不应将消防器材挪作它用,搭建物及展品不应
阻挡消防栓,不应占用消防通道。
3.2.4.9.3展场内不应生火。
3.2.4.9.4明火、电焊、气焊等动火作业应通过承办单位事前向管理部门申报,经批准领取动火证并
做好现场防范工作,方可施工或表演。
3.3生产设备设施
3.3.1一般要求
3.3.1.1应建立施工设备设施的运行、检修、维护、保养管理制度,并保存相应记录。
3.3.1.2应建立施工设备设施运行台账,制定检修维修计划,并按检、维修计划定期对设备设施进行
检修。
3.3.1.3设备应有相应的使用说明书和安全操作规程。应按照使用说明书和安全操作规程的规定,正
确操作,合理使用,不得超载、超速作业或任意扩大使用范围。
3.3.1.4设备外露的、且距操作者站立平面小于2m的旋转部件,应设置防护罩(门)、网或防护栏,
防护网、罩等应安装牢固,无明显的锈蚀或变形。
3.3.1.5具有连锁功能的机械安全联锁装置应完好有效,不应人为变动、破坏或拆卸安全联锁装置。
3.3.1.6钢直梯、钢斜梯的设置应符合GB4053.1、GB4053.2的规定。
3.3.1.7平台防护栏杆的设置应符合GB4053.3的规定。
3.3.1.8急停开关完好有效,周边无障碍物。
3.3.1.9新购置的设备应进行磨合后使用。
3.3.1.10设备的安全标识应齐全、清晰,使用前要检查各类紧固装置,并使用制造商提供的配件和维
护方法。
3.3.1.11租赁各类机械设备,单位应与出租单位签订租赁合同和安全管理协议,明确各自安全职责。
机械设备进场后,单位应会同出租单位对其安全运行状况进行检查,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出租单
位提供的机械设备操作人员,应具备相应的岗位资格证书,并遵守工程现场的各项安全规定和操作规程,
做好机械设备的维护和保养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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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2小型起重设备
3.3.2.1千斤顶作业应保持基础坚实牢固,宜采用枕木垫平。
3.3.2.2手动、电动葫芦应支撑牢固,外壳上应有额定吨位标记。
3.3.2.3手动、电动葫芦的吊架、吊钩、链条、轮轴、链盘等部件应完好无损。
3.3.3电焊机
3.3.3.1电焊机设备及其电气线路应符合GB15578的规定,电气接地及检测应符合GB9448的规定。
3.3.3.2设备应安放在通风、干燥、无碰撞或无剧烈振动、无高温、无易燃品存在的地方;室内作业
场所应有通风装置,多台焊机在同室工作时,应安装强制排风设施。
3.3.3.3电每半年应对电焊机绝缘电阻摇测一次,且记录完整。变压器一、二次绕组与外壳间绝缘电
阻值不应小于1MΩ。
3.3.3.4电源控制开关应单机单设,符合“一机一闸一漏一箱”,不应多台设备共用一个开关或用距
离较远的闸刀控制。
3.3.3.5电焊机一次侧电源线长度不应大于5m,二次侧电缆长度不应大于30m,接头不超过3个并应
双线到位。
3.3.4气焊(割)设备
3.3.4.1不应用明火检验是否漏气。
3.3.4.2乙炔钢瓶使用时应设有防止回火的安全装置;同时使用两种气体作业时,不同气瓶都应安装
单向阀,防止气体相互倒灌。
3.3.4.3乙炔瓶与氧气瓶距离不应少于5m,气瓶与动火距离不应少于10m。
3.3.4.4现场使用的不同气瓶应装有不同的减压器,不应使用未安装减压器的氧气瓶。
3.3.4.5氧气瓶、氧气表及焊割工具上不应沾染油脂。开启氧气瓶阀门时,应采用专用工具,动作应
缓慢,不应面对减压器,压力表指针应灵敏正常。氧气瓶中的氧气不应全部用尽,应留49kPa以上的剩
余压力。
3.3.5土石方机械
3.3.5.1机械进入现场时应先检查现场道路,排除地面及空中障碍,对现场内井、坑等危险部位应做
出明显标志或有效的安全防护。
3.3.5.2工程车辆应定期检验,确保车况良好,并符合以下要求:
a)车辆技术资料齐全;
b)动力系统运行平稳,油路、水路、气路无泄漏现象;
c)电气仪表、灯光照明及各种电气装置、电气线路性能完好、可靠;
d)制动系统及转向、液压系统应灵敏、有效;
e)车体安装的扶手、脚蹬、挡泥板不应有龟裂、污垢和结冰现象。
3.3.5.3多台机械同时作业时应保持安全距离。
3.3.5.4夯实机械电源线长度不应大于50m,操作扶手应绝缘,机械开关箱中的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
应符合潮湿场所的要求。
3.3.6木工机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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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6.1行程较大或行程范围要求较严的木工机械,应安装限位装置;限位装置应完好、灵敏、有效。
3.3.6.2保护罩的设置应符合以下要求:
a)自动进料的纵剖圆锯机,进料辊筒处应加罩或遮护板;
b)所有的吊截锯机,人员可接触的部位都应加防护罩;
c)反向吊截锯机、升降圆锯机、脚踏平衡锯等锯片移动时,防护罩应同时移动;
d)万能圆锯机的防护罩应能保护操作者不受飞屑和断裂锯齿的伤害;
e)带锯机用带锯条的各个部位,都应有防护罩封闭。
3.3.6.3紧固件、连接件和锁紧装置应完好可靠。
3.3.6.4锯条不应有裂纹,不应铆焊,接头应牢固;锯片不应有任何裂纹,不应有明显振动。
3.3.6.5设备应使用定向开关,不应使用倒顺开关,设备接地线可靠。
3.3.6.6木工机械的使用应符合AQ7005的规定。
3.3.7金属加工设备
3.3.7.1夹具与卡具结构布局合理,零部件与连接部位应完好可靠,与卡具配套的夹具紧密协调。
3.3.7.2易产生松动的连接部位应有防松脱装置,各锁紧手柄齐全有效。
3.3.7.3夹卡刀具、工件的螺钉齐全完好,螺丝无不全、滑扣等现象。
3.3.7.4各类行程限位装置、过载保护装置、顺序动作电气与机械连锁装置、事故联锁装置、紧急制
动装置、机械与电气自锁或互锁装置、音响信号报警装置、光电等自动保护装置、指示信号装置等应灵
敏可靠。
3.3.7.5限位装置应安全可靠、位置准确,运动机构的行程限制在规定的范围之内。
3.3.7.6操作手柄档位分明、图文标示相符、定位可靠,操纵杆不应因振动和齿轮磨损而脱位。
3.3.8入模设备
3.3.8.1振捣棒应符合下列要求:
a)振捣棒电动机、软管、电缆线、控制开关等完好无破损。电缆线连接正确;
b)振捣棒电动机电源上应安装漏电保护装置;
c)振捣棒电动机应可靠接地。
3.3.8.2振动台应符合下列要求:
a)应设置急停、报警装置、防护罩、行程开关,并能正常运行;
b)机械传动部分、液压机构等工作机构以及润滑部位等应运转平稳。
3.3.9空气压缩机
3.3.9.1空气压缩机作业区应保持清洁和干燥。贮气罐应放在通风良好处,距贮气罐15m以内不应进
行焊接或热加工作业。
3.3.9.2空气压缩机的进排气管较长时,应加以固定,管路不应有急弯;对较长管路应设伸缩变形装
置。
3.3.9.3空气压缩机作业前应重点检查以下项目,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a)电动机电源正常;
b)各连接部位紧固,各运动机构及各部阀门开闭灵活,管路无漏气现象;
c)各防护装置齐全良好,贮气罐内无存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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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电动空气压缩机的电动机及启动器外壳接地良好。
3.3.9.4作业中贮气罐内压力不得超过铭牌额定压力,安全阀应灵敏有效。进、排气阀、轴承及各部
件应无异响或过热现象。
3.3.10切割机
3.3.10.1切割机上的刃具、胎具、模具、成型辊轮等应保证强度和精度,刀刃磨锋利,安装紧固可靠。
3.3.10.2切割机上外露的转动部分应有防护罩,并不得随意拆卸。
3.3.10.3长期搁置再用的机械,在使用前应测量电动机绝缘电阻,合格后方可使用。
3.3.10.4锯台上和构件锯缝中的碎屑应采用专用工具及时清除,不得用手清理。
3.3.11手持电动工具
手持电动工具应符合GB/T3883.1、GB/T3787的要求。
3.3.12园林机械设备
3.3.12.1机械设备外漏旋转部件防护装置完好,运行状态良好,不得带故障作业。
3.3.12.2机械设备高温部件裸露部分或正常操作期间,操作者能意外触及的热表面应加以防护和隔热
装置。
3.3.12.3机械设备电路中的所有高压电器元件,包括火花塞帽都应合理布置、绝缘良好或进行防护。
3.3.12.4电动机械设备应符合手持电动工具的相关规定。
3.3.12.5燃油设备不应带燃油长期存放在库房中;大型机动设备要遵守操作规程。
3.3.12.6割草机
3.3.12.6.1坐骑式草坪割草机
割草机的行车制动装置应位置合理,标识清晰,方便操作。驻车制动的操作方向应使用耐用且标识
明显的标示;
3.3.12.6.2手推式草坪割草机
a)割草机手把应能自动或手动锁住并连接牢固;
b)控制刀具旋转的装置应安装在割草机手把上;
c)操作侧应满足防止刀片触脚的要求,对于有翻转手把的割草机前后两处都应满足防止刀片触脚
的要求;
d)割草机的行车制动和驻车制动装置应完好有效。
3.3.12.6.3便携式割草机和割灌机
a)背带应调节至操作者合适的位置,背带快速释放机构应完好有效;
b)割草机的切割部件应使用柔性绳,如果柔性绳损坏,应拉出新的柔性绳并调节到初始工作长度。
3.3.12.7绿篱修剪机和油锯的护手装置应完好有效。
3.3.13农机具
拖拉机及附属农机设备应性能良好,挂接可靠,各类防护装置应完好有效。
3.3.14药物喷施设备设施
3.3.14.1车辆、机具、管路、喷头应完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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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14.2设备启动前应确认喷枪方向处于安全范围。
3.3.15无人机
3.3.15.1无人机使用,应与相关管理部门签订安全协议办理相关手续。
3.3.15.2使用无人机应注意周边建、构筑物、电线及树木。
3.3.16高处作业安全设施设备
3.3.16.1高处作业场所临边应设置安全防护栏杆,防护栏杆下方应挂密目式安全网封闭,防护栏杆下
部应设置高度不小于0.18m的挡脚板。
3.3.16.2安全网应通过安全验收,其拆除应符合养护安全作业专项方案的要求。
3.3.16.3安全带应通过安全检验,不应使用带有安全隐患的安全带作业。
3.3.16.4高处作业现场的上下通道应根据现场情况通过验算选用钢斜梯、钢直梯、人行塔梯,各类梯
子安装应通过安全验收。
3.3.16.5吊篮配备应坚固、安全。
3.3.17脚手架
3.3.17.1脚手架搭设应符合JGJ130的要求。
3.3.17.2脚手架搭设之前,应根据工程的特点和施工工艺要求确定搭设(包括拆除)施工方案。
3.3.17.3脚手架材料应有厂商的生产许可证、检测报告和产品质量合格证。
3.3.18专用作业车辆
3.3.18.1专用作业车辆应当装饰明显的安全标志,喷涂反光油漆或粘贴规定反光膜。
3.3.18.2道路作业车辆应配置黄色闪光警示标志灯;标志灯置于车辆顶部,确保各个方向100m外清
晰可见。
3.3.18.3作业车辆应停放在作业区内或施工方案明确的其它允许停放车辆的场所并设立临时标志。
3.4特种设备
特种设备应符合DB11/T1322.2的规定。
3.5公用辅助用房及设备设施
3.5.1锅炉房
3.5.1.1锅炉房的安全要求应符合GB50016和GB50041的规定。燃油、燃气管道接地良好,螺钉少
于5个的法兰连接处跨接线应完好有效;接地电阻应每年检测一次,并保存记录。
3.5.1.2锅炉房地面应平整,无台阶。
3.5.1.3锅炉作业应符合下列要求:
a)在用锅炉每月进行一次单位内部设备检查,保存记录;
b)设备有排气试验装置的,运行时每周应进行一次手动排气试验,每月进行一次自动排气试验,
并做好运行记录;
c)锅炉房应有锅炉及附属设备的运行记录、交接班记录、水处理设备运行及水质化验记录、设备
检修保养记录、设备管理人员每月一次的锅炉检查记录、事件事故记录;
d)锅炉运行时,司炉人员2人当班;人员进出锅炉房执行出入登记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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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1.4水处理设备及加药装置运行正常。酸、碱贮存区内应设操作人员安全冲洗设施。
3.5.2二次供水设施
3.5.2.1设备设施及其作业活动应符合下列要求:
a)蓄水塔应安装避雷设施和夜间警示灯;
b)泵房等潮湿的地方,应安装排风设施;
c)管道无腐蚀,管内无积存杂物,支架牢固可靠;
d)对蓄水箱、塔和池的定期清洗应聘请有资质的单位进行;进入池内、箱内作业应按有限空间作
业审批;
e)进入水池、水箱时,应配备使用安全电压、带隔离变压器的行灯;
f)在蓄水箱、塔上高处作业时,应两人以上操作;
g)应明确专人对供水设施进行巡检并保持记录。
3.5.2.2二次供水水质应符合下列要求:
a)经过蓄水箱、塔和池的水用作饮用水时应定期进行化验,水质应符合主管部门的要求;
b)设施周围应保持环境整洁,设施与饮水接触表面应保证外观良好,光滑平整;
c)饮用水箱或蓄水池应专用,不应渗漏,设置在建筑物内的水箱其顶部与屋顶的距离大于80cm,
水箱有相应的透气管和罩,人孔位置和大小满足水箱内部清洗消毒的需要,人孔或水箱入口应
有盖(或门),并高出水箱面5cm以上,有上锁装置。
3.5.3生活场所
3.5.3.1单位生活场所
3.5.3.1.1卫生设施应符合下列要求:
a)中型及以上餐馆、快餐店、供餐人数50人以上餐饮场所的操作间入口处应设置有洗手、消毒、
更衣设施的通过式预进间;不具备设置预进间条件的其他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在专间入口处设
置洗手、消毒、更衣设施;
b)洗手消毒设施附近应设有相应的清洗、消毒和干手设施;员工专用的洗手消毒设施附近应有洗
手消毒方法标示;
c)墙面满铺瓷砖,用防滑材料满铺地面,有地槽;
d)生产、加工、就餐场所内各项设施保持清洁和良好状况;
e)应有专门放置临时垃圾的设施并保持其封闭;废弃物至少应每天清除1次,清除后的容器应及
时清洗,必要时进行消毒;废弃物放置场所不应有不良气味或有害、有毒气体溢出;
f)食品处理区的门、窗应装配严密,与外界直接相通的门和可开启的窗应设有易于拆洗且不生锈
的防蝇纱网或设置空气幕,与外界直接相通的门和各类专间的门应能自动关闭;
g)粗加工操作场所内应至少分别设置动物性食品和植物性食品的清洗水池,水产品的清洗水池宜
独立设置;
h)冷菜间、面点间独立分隔;粗加工间与其它操作间隔离;加工凉菜和其他熟食品加工应设置专
间,人员进入应二次更衣;专间内应当由专人加工制作,非操作人员不应擅自进入专间,专间
每餐(或每次)使用前应进行空气和操作台的消毒;专间内紫外线灯应按功率不小于1.5W/m3
设置,分布均匀,悬挂于距离地面2m以内高度;
i)食品处理区内应设专用于拖把等清洁工具的清洗水池,其位置不应污染食品及其加工操作过
程;拖把等清洁工具的存放场所应与食品处理区分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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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应定期进行除虫灭害工作;除虫灭害工作不应在食品加工操作时进行,实施时对各种食品(包
括原料)应有保护措施;
k)杀虫剂、杀鼠剂及其他有毒有害物品应分类存放,应有固定的场所(或橱柜)并上锁,包装上
应有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并有专人保管;
l)不与食品接触的非饮用水的管道系统和食品加工用水的管道系统,可见部分应以不同颜色明显
区分,并应以完全分离的管路输送;
m)食品处理区内可能产生废弃物或垃圾的场所均应设有废弃物容器,并配有盖子;废弃物容器应
与加工用容器有明显的区分标识。
3.5.3.1.2食品加工和留样应符合下列要求:
a)畜禽类、水产品类、蔬菜类应分池清洗,禽蛋使用前应对外壳进行清洗;蔬菜应浸泡一定时间
后清洗;
b)食物应在工作台上操作加工,生熟食品的加工工具及容器应分开使用并有明显标识,刀、菜墩、
抹布等应保持清洁、卫生;
c)加工后的成品、切配好的半成品、原料应加盖保鲜膜分开存放,并应根据性质分类存放;生熟
食品及半成食品应分柜存放;需要冷藏的熟制品,应尽快冷却后再冷藏,冷却应在清洁操作区
进行,并标注加工时间等;
d)员工食堂、餐饮经营场所的团体就餐人数不少于100人时,每餐的食品应留样;
e)留样食品应按品种
推荐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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