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11/T 1322.20-2017 安全生产等级评定技术规范 第20部分:科研单位

DB11/T 1322.20-2017 Safety Production Level Evaluation Technical Specification Part 20: Research Institution

北京市地方标准 简体中文 现行 页数:99页 | 格式:PDF

基本信息

标准号
DB11/T 1322.20-2017
标准类型
北京市地方标准
标准状态
现行
中国标准分类号(CCS)
国际标准分类号(ICS)
发布日期
2017-09-14
实施日期
2018-04-01
发布单位/组织
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归口单位
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适用范围
-

发布历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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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制信息

起草单位:
起草人:
出版信息:
页数:99页 | 字数:- | 开本: -

内容描述

序号标准号标准名称行业主管部门备注

安全生产等级评定技术规范第17部

1050.DB11/T1322.17-2018北京市交通委员会

分:机动车维修企业

安全生产等级评定技术规范第18部

1051.DB11/T1322.18-2016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

分:燃气供应企业

安全生产等级评定技术规范第19部

1052.DB11/T1322.19-2017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

分:环卫从业单位

(1)将规范性引用文件中的“GB/T11651个体防护装

备选用规范”更新为“GB39800.1个体防护装备配备规

安全生产等级评定技术规范第20部范第1部分:总则”、“GB30871化学品生产单位特

1053.DB11/T1322.20-2017北京市应急管理局

分:科研单位殊作业安全规范”更新为“GB30871危险化学品企业特

殊作业安全规范”。

(2)将正文中的“GB/T11651”更新为“GB39800.1”。

(1)将规范性引用文件中的“GB3883.1”更新为“GB/T

3883.1”、“GB9237制冷和供热用机械制冷系统安全

要求”更新为“GB/T9237制冷系统及热泵安全与环境

要求”、“GB10892”更新为“GB/T10892”、“GB/T11651

个体防护装备选用规范”更新为“GB39800.1个体防护

安全生产等级评定技术规范第21部

1054.DB11/T1322.21-2017北京市应急管理局装备配备规范第1部分:总则”、“DL408电业安全

分:烟草制品企业

工作规程”更新为“DL408电业安全工作规程(发电

厂和变电所电气部分)”。

(2)将正文中的“GB3883.1”更新为“GB/T3883.1”、

“GB9237”更新为“GB/T9237”、“GB10892”更新

为“GB/T10892”、“GB/T11651”更新为“GB39800.1”。

93

ICS13.100

C65

备案号:55985-2017DB11

北京市地方标准

DB11/T1322.20—2017

安全生产等级评定技术规范

第20部分:科研单位

Technicalspecificationforgradeassessmentofworksafety—

Part20:Researchinstitutesandenterprises

2017-09-14发布2018-04-01实施

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

DB11/T1322.20—2017

目次

前言...............................................................................II

1范围...............................................................................1

2规范性引用文件.....................................................................1

3评定内容...........................................................................1

3.1基础管理要求...................................................................1

3.2场所环境.......................................................................2

3.3生产设备设施...................................................................2

3.4特种设备.......................................................................4

3.5公用辅助用房及设备设施.........................................................4

3.6用电...........................................................................5

3.7消防...........................................................................5

3.8危险化学品.....................................................................5

3.9职业病危害预防与控制...........................................................5

3.10劳动防护用品使用..............................................................5

3.11操作人员行为规范..............................................................5

4评定细则...........................................................................6

附录A(规范性附录)安全生产等级评定一级否决条款....................................7

附录B(规范性附录)基础管理要求指标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8

附录C(规范性附录)场所环境要素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则...........................23

附录D(规范性附录)生产设备设施要素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26

附录E(规范性附录)特种设备要素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30

附录F(规范性附录)公用辅助用房及设备设施要素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46

附录G(规范性附录)用电要素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52

附录H(规范性附录)消防要素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68

附录I(规范性附录)危险化学品要素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82

附录J(规范性附录)职业病危害预防与控制要素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92

附录K(规范性附录)劳动防护用品使用要素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93

附录L(规范性附录)操作人员行为规范要素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94

I

DB11/T1322.20—2017

前言

DB11/T1322《安全生产等级评定技术规范》分为若干部分:

——第1部分:总则;

——第2部分:安全生产通用要求;

——第3部分:加油站;

——第4部分:石油库;

——第5部分: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

——第6部分:食品制造企业;

——第7部分:饮料制造企业;

——第8部分:纺织企业;

——第9部分:服装制造加工企业;

——第10部分:木材加工企业;

——第11部分:家具制造企业;

——第12部分:纸制品制造企业;

——第13部分:机械制造企业;

——第14部分:汽车制造企业;

——第15部分:仓储企业;

——第16部分:印刷企业;

——第17部分:机动车维修企业;

——第18部分:燃气供应企业;

——第19部分:环卫从业单位;

——第20部分:科研单位;

……

本部分为DB11/T1322的第20部分。

本部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部分由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提出并归口。

本部分由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组织实施。

本部分起草单位:北京市劳动保护科学研究所、中国长峰机电技术研究设计院、北京环境特性研

究所、北京遥感设备研究所。

本部分主要起草人:贾海江、汪彤、吕良海、吴芳谷、方向明、赵明、马耀丽、丛山、李隆庭、韩

志忠、胡玢、王小雷、庞雷、张积锐、徐亚博。

II

DB11/T1322.20—2017

安全生产等级评定技术规范

第20部分:科研单位

1范围

本部分规定了科研单位(以下简称“单位”)安全生产等级评定内容和评定细则。

本部分适用于通过从事化学实验、生物实验、物理实验开展科学研究企业的安全生产等级的划分与

评定,其他科研单位参照执行。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2893安全色

GB2894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

GB7231工业管道的基本识别色、识别符号和安全标识

GB8702电磁环境控制限值

GB/T11651个体防护装备选用规范

GB14925实验动物环境及设施

GB15603常用化学危险品贮存通则

GB18871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

GB19489实验室生物安全通用要求

GB30871化学品生产单位特殊作业安全规范

GB5001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29压缩空气站设计规范

GB50030氧气站设计规范

GB50041锅炉房设计规范

GB50057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

GB50058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

GB50177氢气站设计规范

GB50447实验动物设施建筑技术规范

GB50646特种气体系统工程技术规范

GBZ158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

DB11/T1322.1安全生产等级评定技术规范第1部分:总则

DB11/T1322.2安全生产等级评定技术规范第2部分:安全生产通用要求

3评定内容

3.1基础管理要求

基础管理要求应符合DB11/T1322.2的规定。

1

DB11/T1322.20—2017

3.2场所环境

3.2.1实验应在符合安全要求的特定实验场所进行实验。

3.2.2实验室耐火等级应符合GB50016的规定。

3.2.3实验室具有爆炸危险的环境,电力装置应按照防爆要求进行设置。

3.2.4有害作业与无害作业应分开布置。

3.2.5单位内应设置醒目的禁止吸烟、限速等安全警示标志。

3.2.6对涉及安全的区域和设施应有效控制并正确标识。

3.2.7工位器具和物料应实行定置管理,摆放整齐、平稳,高度合适,不应占用通道。

3.2.8实验室不应存放与实验无关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和放射性物品。

3.2.9作业区应有足够的人员安全活动空间。

3.2.10应按GB50057的规定设置防雷与接地系统,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对建筑物防雷设施每年进行一

次检测,对甲、乙类爆炸危险环境场所的防雷装置应每半年检测一次,并应取得专业部门测试合格证书。

3.2.11实验室墙壁、地板应当易清洁、防渗漏并耐消毒剂的腐蚀;地面应当防滑、耐磨。使用强酸、

强碱的实验室地面应作防腐蚀处理。

3.2.12实验中产生噪声、振动、电磁辐射时,应采取隔声、吸声、减震、屏蔽措施,避免对环境造成

污染;实验室产生的废气经排风管道排放,在排放口前安装净化装置;实验中产生的固态、液态废弃物

应按环保要求和主管单位有关规定进行分类收集和处理,不应随意排放。

3.2.13应有足够的固定电源插座,避免多台设备使用共同的电源插座,应有可靠的接地系统。

3.2.14对具有感染性物品的环境应具有避免危险因子造成实验室人员暴露、向实验室外扩散并导致危

害的综合措施。

3.2.15生产、销售、使用、贮存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场所,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明显的

放射性标志,其入口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安全和防护标准的要求,设置安全和防护设施以及必要的防护

安全联锁、报警装置或者工作信号。射线装置的生产调试和使用场所,应当具有防止误操作、防止工作

人员和公众受到意外照射的安全措施。

3.3生产设备设施

3.3.1通用要求

3.3.1.1非标准设备、自制设备应经安全论证合格后方可使用。

3.3.1.2实验台台面按使用性质不同应具有相应的耐磨、耐腐、耐火、耐高温、防水及易清洗等性能。

3.3.1.3产生灼热或过冷部位可能造成危险的设备,应配置防接触屏蔽并张贴警示标示等。

3.3.1.4对于危险性较大设备宜选用光电急停、脚踢急停、胸停、拉绳急停及加装护栏等技术措施。

所有设备防护罩、盖、护栏、各种保险、联锁、过载保护等装置齐全、灵敏可靠,形成限位装置齐全,

牢固可靠。

3.3.1.5实验仪器设备应有明显的标识来表明其状态。

3.3.1.6振、转、摆动台应符合下列要求:

a)电气绝缘可靠,保护接地(零)措施有效;

b)夹具安装牢固;

c)气、液管道无老化、破损、渗漏;

d)防护措施可靠有效。

3.3.1.7试验箱应符合下列要求:

a)用于易燃易爆物实验的试验箱应为防爆型试验箱;

2

DB11/T1322.20—2017

b)线路与负荷匹配,绝缘良好;

c)仪表、开关等控制系统应保持完好可靠。

3.3.1.8无人值守长期运转的设备应符合下列要求:

a)标示“请远离”的警示标签;

b)装置安装在实验室防火系统控制的区间内;

c)标明包含至少两个紧急电话号码,以及试验负责人;

d)标明发生紧急情况时的处置措施,标明控制开关;

e)电压、压力、液位及温度等关键参数根据监测设置自动断电控制系统。

3.3.2机械实验设备

3.3.2.1机械传动部位安全防护装置、安全保险装置应齐全可靠。

3.3.2.2设备的传动皮带、裸露齿轮传动系统应加装防护罩。

3.3.2.3设备凡离地面高度不足2m的链传动,应加装防护罩;在通道上方时,其下部应设有防护挡板。

3.3.2.4设备外壳上所有易于接触到的边缘、凸起物、拐角、开孔、挡板、把手等应光滑圆润。

3.3.2.5对安装在墙上或天花板上的设备,其支架应具有足够的承载力。

3.3.2.6可动零部件应符合下列要求:

a)人员可触及的可动零部件,尽可能封闭或隔离;

b)对运动过程中可能超过极限位置的生产设备或零部件,配置可靠的限位装置;

c)可动零部件(含其载荷)所具有的动能或势能存在风险时,配置设限速、防坠落或放逆转装置。

3.3.3辐射设备设施

3.3.3.1辐射防护应符合下列要求:

a)屏蔽辐射源满足时间防护、距离防护及屏蔽防护的要求;

b)辐射的设备设施安全联锁措施满足故障安全原则,冗余、多样以及相对独立性原则;

c)开放性放射性工作场所满足相对封闭性、隔离和合理的气流布置;

d)限制非授权人员进入;

e)定期进行场所的辐射水平测量,实施个人剂量监测。

3.3.3.2实验室应根据辐射危险等级设置相应的安全标志,存在危险的区域应设置警告标志,非授权

人员不应入内,或根据危险等级设置相应的屏障;警告标志应明确辐射类型、实验室所使用的所有防护

服或防护装备,并且规定进入以及授权进入的人员。

3.3.3.3放射源库、放射线物料及废料堆放处理场所,应有安全防护措施,并应设有明显的标识、警

示牌和禁区范围。

3.3.3.4使用激光的作业环境,不应使用产生镜面反射的材料,光通路应设置密闭式防护罩。

3.3.3.5高频、微波、激光、紫外线、红外线等非电离辐射作业,应按危害因素的不同性质,采取屏

蔽辐射源、加强个体防护等相应的防护措施。

3.3.3.6对放射源应当根据其潜在危害的大小,建立相应的多层防护和安全措施,并对可移动的放射

源定期进行盘存,确保其处于指定位置,具有可靠的安全保障。

3.3.4生物实验设备设施

3.3.4.1生物因素应符合GB19489的规定。

3.3.4.2实验动物设施建筑技术规范应符合GB50447的规定。

3.3.4.3实验动物环境及设施GB14925的规定。

3

DB11/T1322.20—2017

3.3.4.4生物实验室应按要求配备生物安全柜。

3.3.4.5生物实验室的门应有可视窗并可锁闭,门锁及门的开启方向应不妨碍室内人员逃生。

3.3.4.6实验室的墙壁、天花板和地面应易清洁、不渗水、耐化学品和消毒灭菌剂的腐蚀。地面应平

整、防滑,不应铺设地毯。

3.3.4.7生物实验室应设应急照明装置。

3.3.4.8应在关键节点安装漏电保护装置或监测报警装置。

3.3.4.9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柜、送风机和排风机、照明、自控系统、监视和报警系统应配备不间断

备用电源,电力供应应至少维持30min。

3.3.5化学实验设备设施

3.3.5.1实验室的通风能力应符合GB15603的规定,与当前实验室运行情况相适应。

3.3.5.2使用危险化学品的作业场所和岗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3.3.5.3工作岗位临时放置的危险化学品应划定专门的区域或专柜储存,不应与其他物品混放。

3.3.5.4易燃化学品应且只能在通风良好的地方或通风橱内使用。

3.3.5.5通风橱内的公用设施管线应暗敷,向柜内伸出的龙头配件应具有耐腐及耐火性能。各种公用

设施的开闭阀、电源插座及开关等应设于通风柜外壳上或柜体以外易操作处。

3.3.5.6化学因素的防护应符合DB11/T1191的规定。

3.4特种设备

特种设备应符合DB11/T1322.2的规定。

3.5公用辅助用房及设备设施

3.5.1锅炉房

3.5.1.1锅炉房宜为独立的建筑物。当锅炉房和其他建筑物相连或设置在其内部时,不应设置在重要

部门的上一层、下一层、贴邻位置以及主要通道、疏散口的两旁,并应设置在首层或地下室一层靠建筑

物外墙部位。

3.5.1.2锅炉房的耐火等级、防火间距以及出入口的设置应符合GB50016和GB50041的规定。

3.5.1.3燃油或燃气锅炉房内通风设施的设置应符合GB50016规定。

3.5.1.4燃油锅炉房室内油箱的设置应符合GB50041的规定。

3.5.1.5燃气调压装置应设置在有围护的露天场所上或地上独立的建、构筑物内,不应设置在地下建、

构筑物内。

3.5.1.6燃油、燃气锅炉房的锅炉间、燃气调压间、燃油泵房等有爆炸和火灾危险场所的电气使用应

符合防爆要求。燃油、燃气锅炉后的烟道上,应装设防爆门。

3.5.1.7锅炉间的外墙或屋顶至少应有相当于锅炉间占地面积10%的泄压面积(如玻璃窗、天窗、薄

弱墙等),泄压处不应与聚集人多的房间和通道相邻。

3.5.1.8燃气锅炉现场应配置燃气泄漏报警装置,并与监控室联网;定期检定校准,保存记录。

3.5.1.9水处理设备及加药装置运行正常,水质符合要求。酸、碱贮存区和使用区内应设操作人员安

全冲洗设施。

3.5.1.10锅炉作业应符合下列要求:

a)设备有排气试验装置的,运行时每月进行一次自动排气试验,并做好运行记录;

b)锅炉房应有锅炉及附属设备的运行记录、交接班记录、水处理设备运行及水质化验记录、设备

检修保养记录,以及设备管理人员每月一次的锅炉检查记录、事件事故记录;

4

DB11/T1322.20—2017

c)锅炉运行时,司炉人员2人当班;人员进出锅炉房执行出入登记制度。

3.5.2供气站

3.5.2.1特种气体应符合GB50646的规定。

3.5.2.2压缩空气站应符合GB50029的规定。

3.5.2.3氧气站应符合GB50030的规定。

3.5.2.4氢气站应符合GB50177的规定。

3.6用电

用电应符合DB11/T1322.2的规定。

3.7消防

消防应符合DB11/T1322.2的规定。

3.8危险化学品

危险化学品应符合DB11/T1322.2的规定。

3.9职业病危害预防与控制

3.9.1存在或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工作场所、作业岗位、设备、设施,应按照GBZ158的要求设置职业

病危害警示标

3.9.2对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设置报警装置,配置现场急救用品、冲洗设

备、应急撤离通道。

3.9.3对职业病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应当进行经常性的维护、检

修,定期检测其性能和效果并保存记录,确保其处于正常状态,不应擅自拆除或者停止使用。

3.9.4通风、防尘、排毒、降噪、减震、防电离辐射、浓度监测、泄漏报警等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应运

行正常。

3.10劳动防护用品使用

3.10.1单位根据个体防护装备的配备标准或使用数量、有效使用时间及环境条件,应合理足额发放,

并应定期对其有效性进行确认,在确认失效时应及时报废或更换。

3.10.2在进行与机械、化学、物理、生物、放射性等危险因素相关的作业时,操作人员应正确佩戴个

体劳动防护用品。

3.10.3单位应督促劳动者正确使用个体防护装备。

3.11操作人员行为规范

3.11.1操作人员上岗前应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3.11.2作业人员开始作业前应检查设备设施、作业环境的安全状况,发现隐患立即排除;确认无隐患

后,方可开启设备进行作业。作业结束后,应关闭电源、气源、火源等,对设备设施和作业环境进行检

查,确认无隐患后,方可离开。

3.11.3作业过程中,作业人员不应从事与操作无关的活动。

3.11.4从事与有毒有害因素相关的作业活动时,应有监护人员。

3.11.5设备的检修及故障处理,应先切断电源,待设备停稳,悬挂安全警示牌后进行。

5

DB11/T1322.20—2017

3.11.6特种作业应符合GB30871的规定。

4评定细则

4.1安全生产等级划分应符合DB11/T1322.1的规定。

4.2安全生产等级评定一级否决条款见附录A。

4.3基础管理要求指标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见附录B。

4.4场所环境要素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见附录C。

4.5生产设备设施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见附录D。

4.6特种设备要素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见附录E。

4.7公用辅助用房及设备设施要素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见附录F。

4.8用电要素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见附录G。

4.9消防要素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见附录H。

4.10危险化学品要素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见附录I。

4.11职业病危害预防与控制要素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见附录J。

4.12劳动防护用品使用要素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见附录K。

4.13操作人员行为规范要素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见附录L。

6

DB11/T1322.20—2017

AA

附录A

(规范性附录)

安全生产等级评定一级否决条款

表A.1规定了安全生产等级评定一级否决条款。

表A.1安全生产等级评定一级否决条款

序号评定内容评分标准对应条款编号

1单位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不符合要求,即为否决。3.1

单位应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a)从业人员超过100人的,应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100人以下的,应配备专

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2不符合要求,即为否决。3.1

b)职业病危害严重的用人单位,应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其他存在职业病

危害的用人单位,从业人员超过100人的,应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从业

人员在100人以下的,应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管理人员。

3单位不应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不符合要求,即为否决。3.3

4应使用取得许可生产并经检验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应使用国家明令淘汰和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不符合要求,即为否决。3.4

5单位不应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危险化学品。不符合要求,即为否决。3.8

6危险化学品储存场所不应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建、构筑物内,且储存场所内不应设置员工宿舍或休息室。不符合要求,即为否决。3.8

7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应为单层且独立设置。不符合要求,即为否决。3.8

8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的墙体应采用不燃烧材料的实体墙。不符合要求,即为否决。3.8

7

DB11/T1322.20—2017

BB

附录B

(规范性附录)

基础管理要求指标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

表B.1给出了基础管理要求指标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总分为400分。

表B.1基础管理要求指标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

评定评定评定

评定对应条

序号评定内容要素细项条款评分标准扣分说明

得分款编号

分值分值分值

1基础管理要求3.1

1.1安全生产责任制303.1

1)责任制度内容或要素不全,每缺一处不符合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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