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11/T 1322.73-2019 安全生产等级评定技术规范 第73部分:畜禽定点屠宰企业
DB11/T 1322.73-2019 Safety Production Level Evaluation Technical Specification Part 73: Domestic Slaughterhouse Enterprise for Pets and Livestoc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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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09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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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描述
ICS65.040
B93
DB11
北京市地方标准
DB11/T1322.73—2019
安全生产等级评定技术规范
第73部分:畜禽定点屠宰企业
Technicalspecificationforgradeassessmentofworksafety—
Part73:Livestockandpoultryslaughteringenterprises
2019-09-26发布2020-01-01实施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
DB11/T1322.73—2019
目次
前言............................................................................II
1范围..............................................................................1
2规范性引用文件....................................................................1
3评定内容..........................................................................2
3.1基础管理要求..................................................................2
3.2场所环境......................................................................2
3.3生产设备设施..................................................................3
3.4特种设备......................................................................4
3.5公用辅助用房及设备设施........................................................4
3.6用电..........................................................................6
3.7消防..........................................................................6
3.8危险化学品....................................................................6
3.9职业病危害预防与控制..........................................................6
3.10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6
3.11操作人员行为规范.............................................................7
4评定细则..........................................................................8
附录A(规范性附录)安全生产等级评定一级否决条款....................................9
附录B(规范性附录)基础管理要求指标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10
附录C(规范性附录)场所环境要素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23
附录D(规范性附录)生产设备设施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28
附录E(规范性附录)特种设备要素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34
附录F(规范性附录)公用辅助用房及设备设施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42
附录G(规范性附录)用电要素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51
附录H(规范性附录)消防要素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66
附录I(规范性附录)危险化学品要素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74
附录J(规范性附录)职业病危害预防与控制要素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84
附录K(规范性附录)劳动保护用品使用要素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86
附录L(规范性附录)操作人员行为规范要素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87
I
DB11/T1322.73—2019
前言
DB11/T1322《安全生产等级评定技术规范》分为若干部分:
——第1部分:总则;
——第2部分:安全生产通用要求;
——第3部分:加油站;
……
——第73部分:畜禽定点屠宰企业;
……
本部分为DB11/T1322的第73部分。
本部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部分由北京市农业农村局提出并归口。
本部分由北京市农业农村局组织实施。
本部分起草单位:北京安全科学与工程学会、北京市劳动保护科学研究所、北京市安全生产工程技术
研究院、北京城市系统工程研究中心。
本部分主要起草人:尤秋菊、张继信、李永江、刘双庆、吴可强、朱伟、丁雯、郑建春、芮静、王晶
晶、刘梦婷。
II
DB11/T1322.73—2019
安全生产等级评定技术规范
第73部分:畜禽定点屠宰企业
1范围
本部分规定了畜禽定点屠宰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的评分内容和评定细则。
本部分适用于企业安全生产等级划分与评定。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4387工业企业厂内铁路、道路运输安全规程
GB1269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畜禽屠宰加工卫生规范
GB/T17237畜类屠宰加工通用技术条件
GB/T27519畜禽屠宰加工设备通用规定
GB5001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28城镇燃气设计规范
GB50041锅炉房设计规范
GB50057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
GB50072冷库设计规范
GB50187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
GA1131仓储场所消防安全管理通则
NY/T3357畜禽屠宰加工设备猪输送机
NY/T3358畜禽屠宰加工设备洗猪机
NY/T3359畜禽屠宰加工设备猪烫毛设备
NY/T3360畜禽屠宰加工设备猪脱毛机
NY/T3361畜禽屠宰加工设备猪燎毛炉
NY/T3362畜禽屠宰加工设备猪抛光机
NY/T3363畜禽屠宰加工设备猪剥皮机
NY/T3364畜禽屠宰加工设备猪胴体劈半锯
NY/T3365畜禽屠宰加工设备手推式猪胴体输送轨道
NY/T3366畜禽屠宰加工设备兽医卫生同步检验输送装置
NY/T3367畜禽屠宰加工设备切割机
NY/T3368畜禽屠宰加工设备分割输送机
NY/T3369畜禽屠宰加工设备自动下降机
NY/T3370家禽浸烫机
NY/T3371家禽立式脱毛机
NY/T3373病害畜禽及产品焚烧设备
NY/T3375牛剥皮机
NY/T3376牛步进式输送机
NY/T3377牛胴体劈半锯
NY/T3378牛击晕机
1
DB11/T1322.73—2019
NY/T3386病害牲畜及病害牲畜产品化制设备
SB/T10456畜禽屠宰加工设备通用技术条件
DB11/T450餐饮业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安全管理要求
DB11/T1191实验室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范
DB11/T1322.1安全生产等级评定技术规范第1部分:总则
DB11/T1322.2安全生产等级评定技术规范第2部分:安全生产通用要求
3评定内容
3.1基础管理要求
基础管理要求应符合DB11/T1322.2的规定。
3.2场所环境
3.2.1厂区环境
3.2.1.1厂区布置合理,各功能区域划分明显,应符合GB12694和GB/T17237的规定。
3.2.1.2厂区内出入口、道路设置应符合GB50187的规定。
3.2.1.3应设置消防车道,并符合GB50016的规定。
3.2.1.4厂区内车辆限速应符合GB4387的规定。
3.2.2厂房及车间
3.2.2.1建筑耐火等级、建筑物防火间距应符合GB50016的规定。
3.2.2.2安全出口、疏散走道保持畅通,应符合GB50016的规定。
3.2.2.3车间作业环境应符合下列要求:
a)车间内加工区应按生产工艺流程划分明确,人流、物流互不干扰,并符合工艺、卫生及检疫检验
规定;
b)清洁区与非清洁区应分隔;
c)车行道、人行道上方的悬挂物应牢固可靠;当人行道上方有移动物体时,应设置安全防护网;处
于危险地段的人行道,应设置防护栏杆,并有警示标识;
d)路面平整,不应有高低落差超过5cm凸凹地面;坑、壕、池应设置盖板或护栏;
e)主干道及人行疏散走道应无占道物品。
3.2.2.4车间内设备设施布局应符合下列要求:
a)设备间距、设备与墙柱间距,应符合机件的最大活动范围,并确保人员有充足的活动空间;
b)工具箱、工器具等应放置在不影响操作的位置,并确保人员有充足的活动空间;
c)各种操作、观察部位布置合理,并符合人机工程学原理。
3.2.2.5屠宰车间内应有良好的通风、排气装置,能够及时排除污染的空气和水蒸气。
3.2.2.6屠宰加工作业场所的照明设施应齐备,屠宰和分割车间工作场所照度不应小于75lx,屠宰操作
面照度不应小于150lx,分割操作面照度不应小于200lx,检验操作面照度不应小于300lx。
3.2.3库房
3.2.3.1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消防通道和耐火等级应符合GB50016的规定。
3.2.3.2主通道宽度不应小于2m。
3.2.3.3货物应当分类、分堆、限额存放。货垛面积和垛距应符合GA1131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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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3.4货架应采用非燃烧材料制作。货架应标注最大载重标志,货架上摆放的物品不应超过最大载货
重量。
3.2.3.5仓库内装卸、用电安全管理应符合GA1131的规定。
3.2.4防雷防静电
3.2.4.1防雷装置应完好有效,设置应符合GB50057的规定,且至少每年检测一次,并取得专业部门检
测合格报告。
3.2.4.2重点防火防爆区域的入口处,应设人体导除静电装置。
3.2.4.3对爆炸、火灾危险场所内可能产生静电危险的管道系统,均应采取静电接地措施,定期检测。
3.3生产设备设施
3.3.1通用要求
3.3.1.1不应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
3.3.1.2应在设备设施附近显著位置悬挂其操作规程。
3.3.1.3畜禽屠宰加工设备和屠宰工具应符合GB/T27519和SB/T10456的规定。
3.3.1.4病害畜禽及产品焚烧设备应符合NY/T3373的规定。
3.3.1.5病害牲畜及病害牲畜产品化制设备应符合NY/T3386的规定。
3.3.2防护装置
3.3.2.1操作者可能接触到的外露旋转件、运动件应有安全防护装置。
3.3.2.2运动传递部件,如皮带轮、皮带、齿轮、导轨、齿杆、传动轴等产生危险的防护,应采用固定
式防护装置或活动式联锁防护装置。
3.3.2.3设备的危险部位应设置安全标志或安全颜色。
3.3.3致昏或电击晕设备
3.3.3.1致昏设备应由专人操作,熟悉设备结构与性能。
3.3.3.2应定期对设备传动系统及频繁摩擦的零部件等进行润滑,做好记录。
3.3.3.3应定期检查设备电极的导电情况,及时更换以免影响致昏效果,并对手持式麻电设备做绝缘安
全测试并做好相关记录。
3.3.3.4定期检修所有电路、气路和二氧化碳气体管道,做好记录。
3.3.4猪屠宰设备
3.3.4.1猪输送机应符合NY/T3357的规定。
3.3.4.2洗猪机应符合NY/T3358的规定。
3.3.4.3猪烫毛设备应符合NY/T3359的规定。
3.3.4.4猪脱毛机应符合NY/T3360的规定。
3.3.4.5猪燎毛炉应符合NY/T3361的规定。
3.3.4.6猪抛光机应符合NY/T3362的规定。
3.3.4.7猪剥皮机应符合NY/T3363的规定。
3.3.4.8猪胴体劈半锯应符合NY/T3364的规定。
3.3.4.9手推式猪胴体输送轨道应符合NY/T3365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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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11/T1322.73—2019
3.3.4.10兽医卫生同步检验输送装置应符合NY/T3366的规定。
3.3.4.11切割机应符合NY/T3367的规定。
3.3.4.12分割输送机应符合NY/T3368的规定。
3.3.4.13自动下降机应符合NY/T3369的规定。
3.3.5牛羊屠宰设备
3.3.5.1剥皮机应符合NY/T3375的规定。
3.3.5.2牛步进式输送机应符合NY/T3376的规定。
3.3.5.3牛胴体劈半锯应符合NY/T3377的规定。
3.3.5.4牛击晕机应符合NY/T3378的规定。
3.3.6禽类屠宰设备
3.3.6.1家禽浸烫机应符合NY/T3370的规定。
3.3.6.2家禽立式脱毛机应符合NY/T3371的规定。
3.4特种设备
特种设备应符合DB11/T1322.2的规定。
3.5公用辅助用房及设备设施
3.5.1锅炉房
3.5.1.1锅炉房应符合GB50016和GB50041的规定。
3.5.1.2燃油、燃气管道接地良好,接地电阻应每年检测一次,并保存记录。
3.5.1.3锅炉间、燃气调压间、燃油泵房等有爆炸和火灾危险场所的电气使用应符合防爆要求。锅炉间、
燃气调压间、燃油泵房等有爆炸和火灾危险场所应安装燃气泄漏报警装置,并应定期检定校准和记录归档。
3.5.2冷库及制冷机房
3.5.2.1冷库应符合GB50072的规定。
3.5.2.2液氨制冷机房应符合下列要求:
a)氨制冷机房的屋面应设置通风间层及隔热层;
b)氨制冷机房和配电室的门应采用平开门并向外开启;
c)采取液氨制冷剂的制冷系统,应安装紧急泄氨器;
d)在氨制冷机房门口外侧便于操作的位置,应设置切断制冷系统电源的紧急控制装置,并应设置警
示标志。每套制冷压缩机组启动控制柜及机组控制台应设紧急停机按钮;
e)氨制冷机房应设置应急照明,照明装置应选用防爆型,照明持续时间不应小于30min;
f)氨制冷机房外应配置防护用具和抢救药品,并放置于易于获取的位置;
g)库区及液氨制冷机房和设备间门外应按有关规定设置消火栓,应急通道保持畅通;
h)氨制冷的冷库,在库区的明显位置应设置风向标;
i)氨制冷的冷库,其制冷机房等液氨泄漏的主要防范部位,应设置具有声光报警功能的氨气浓度报
警装置,并应能在报警时自动开启事故排风机,氨气浓度报警装置应由有资质的单位每年进行检
测;
j)液氨制冷机房和设备间应设置喷淋装置。
3.5.3压缩空气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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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3.1空气压缩机外露的联轴器、皮带转动装置等旋转部位应设置防护罩或护栏。螺杆式空气压缩机
保护盖应安装到位,门、顶盖应关闭。所有紧固件和各种盖帽、接头或装置等应紧固、牢靠。
3.5.3.2空气压缩机保护装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a)工作压力达到额定压力时,超压保护装置应能自动切换为无负荷状态;
b)距操作者站立面2m以下设备外露的运动部件和传动装置应安装防护罩或盖;
c)螺杆式空压机的门、盖应确保运行时不应开启或拆卸;
d)活塞式空压机与储罐间的止回阀、冷却器、油水分离器、排空管应完好、有效。
3.5.3.3储气罐应定期排污,工业管道应定期清扫。
3.5.3.4空气压缩机铭牌和安全警示标志应清晰完好。
3.5.3.5对于轴功率不小于2kW、额定排气压力为0.05MPa~5MPa的固定式压缩机还应符合GB10892
的规定。
3.5.4炊事机械和燃气设施
3.5.4.1炊事机械及其作业应符合下列要求:
a)炊事机械电源线路应敷设在无泡浸、无高温和无压砸的沿墙壁面;
b)炊事机械电源控制开关应单机单设,且使用额定漏电动作电流不大于30mA的剩余电流动作保护
装置。对于受烟尘、雾水等因素影响较大的控制开关应有防护装置;
c)灶台照明应使用防潮灯;
d)搅拌操作的容器应加盖,且应设置盖机联锁;联锁装置应完好有效;
e)绞肉机加料口应确保操作人员手指不能触及刀口或螺旋部位,并备有送料的辅助工具;
f)压面机等其它面食加工机械,加料处应有防护装置;
g)灶台附近应配备灭火毯、灭火器等消防器材。
3.5.4.2燃气设施及其作业应符合下列要求:
a)使用管道天然气应符合GB50028的规定;
b)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应符合DB11/T450的规定;
c)不应使用50kg以上的罐装液化石油气作为烹饪热源;
d)燃气设施应每月检查保养一次;
e)应定期对排风机、排油烟系统和管道等进行清洗、保养,并保持记录。
3.5.5污水处理系统
3.5.5.1净化池应定期清理,并配有便携式有毒气体检测仪、防坠落网或其他救生设备。
3.5.5.2污水处理所用的化学品应分类存放、摆放整齐、无泄漏。
3.5.5.3设备在运转时可能产生可燃性气体的,排气管(孔)末(外)端应设置防火装置,主机及附件
应使用防爆型设施。
3.5.5.4在进入产生有害气体区域作业时,应穿戴好相应的防护服,应配备两套以上正压式空气呼吸器
等应急救援防护用品。
3.5.5.5应根据污水特征和处理设施设置可燃、有毒气体监测和报警设施。
3.5.5.6污水处理池的四周应设置防护栏,防护栏应完好;池周边应设置无关人员不应入内、危险等安
全警示标志及有限空间警示标志;有台阶或可能导致人员跌落的部位,应设置防止跌落的安全警示标志。
3.5.6实验室
实验室应符合DB/T1191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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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用电
用电应符合DB11/T1322.2的规定。
3.7消防
消防应符合DB11/T1322.2的规定。
3.8危险化学品
危险化学品应符合DB11/T1322.2的规定。
3.9职业病危害预防与控制
3.9.1车间布局
3.9.1.1有害作业应与无害作业分开,作业场所应与生活场所分开。
3.9.1.2具有生产性噪声的车间应尽量远离其他非噪声作业车间、行政区和生活区。
3.9.1.3噪声较大的设备应尽量将噪声源与操作人员隔开;工艺允许远距离控制的,可设置隔声操作(控
制)室。
3.9.2警示标志
存在或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工作场所、作业岗位、设备、设施,应在醒目位置设置图形、警示线、警示
语句等警示标志和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当载明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和应急处置措施
等内容。
3.9.3职业病防护设施
3.9.3.1应配备与职业病防治工作相适应的有效防护设施。
3.9.3.2噪声超标的作业场所应采取必要的降噪措施。
3.9.3.3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应设置报警装置,配置现场急救用品、冲洗设
备、应急撤离通道。
3.9.3.4现场急救用品、冲洗设备等应设在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工作场所或者临近地点,并在醒目
位置设置清晰的标识。
3.9.3.5职业病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应当进行经常性的维护、检修,
定期检测其性能和效果并保存记录,确保其处于正常状态,不应擅自拆除或者停止使用。
3.10劳动防护用品使用
3.10.1液氨场所应配备日常检维修作业所需的有效的防护器具,至少应包括过滤式防毒面具(配氨气专
用滤毒罐)、橡胶手套、胶靴、化学安全防护眼镜,防护器具应满足在岗人员一人一套。
3.10.2液氨场所应配备事故应急工作所需的有效的防护器具,至少应包括正压式空气呼吸器、隔离式防
护服,其中正压式空气呼吸器应至少配备两套,构成重大危险源的液氨场所尚应按专项评估报告的要求配
备长管式防毒面具、重型防护服等防护用品。
3.10.3手工操作机械刀具岗位应配备防割手套。
3.10.4噪声作业岗位应按照标准配备耳塞、耳罩。
3.10.5高、低温作业场所应配备合格的防护用品。
3.10.6急宰间、临时圈养区、活体装卸区等与动物直接接触的作业场所,作业人员应佩戴口罩、手套、
防护服等防疫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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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0.7从事动物病害处理的人员应佩戴口罩、手套、防护服等防疫措施。
3.10.8高处作业的人员应佩戴安全带,并通过安全绳与可靠挂点相连接。
3.10.9进入可能存在高空坠物工作场所的作业人员应佩戴安全帽。
3.10.10应指定专人按照防护用品的产品使用说明对防护用品进行维护、保养,保存劳动防护用品的发
放记录。
3.11操作人员行为规范
3.11.1一般要求
操作人员行为应符合下列要求:
a)操作人员应经过培训,考试合格后上岗,并按期参加复训;
b)进入生产车间应穿工作服,长发应盘在工作帽内,袖口及衣服角应系扣;
c)作业开始前应查阅交接班记录,应按规定检查设备设施、作业环境的安全状况;确认无隐患后,
方可按流程开启设备进行作业;
d)作业过程按安全操作规程的要求进行操作,不应从事与操作无关的活动;
e)排除设备故障和进行设备清洁保养时,应关闭设备;进入设备内部时,关闭所用通向内部的阀门
和开关;
f)作业结束后,应关闭电源、气源等,对设备和作业环境进行检查,确认无隐患后,填写交接班记
录;如有设备处在检修状态、设备故障待排除等情况,应在交接班记录内说明,并悬上锁挂牌。
3.11.2危险作业
3.11.2.1危险作业审批应符合下列要求:
a)作业前应进行审批,到现场作业时应携带危险作业审批单;
b)审批表中应规定作业地点、作业人员、作业时限、交底人和监护人等;
c)审批前应对现场作业条件、作业前安全准备事项等进行验证并保存记录;
d)人员更换或作业条件变动时,应重新审批。
3.11.2.2动火作业应符合下列要求:
a)作业前,应清理现场易燃物,确保易燃物品与动火点保持安全距离;
b)动火现场周边应配备灭火器材;
c)对于现场条件可能引发起火的动火作业,如外墙保温层动火、在储存和输送易燃易爆物质的储罐、
管道等密闭空间内动火等,应制定动火方案,规定动火的步骤、方法和现场应急处置措施等。
3.11.2.3高处作业应符合下列要求:
a)无固定站立部位或站立部位无防护的高处作业应使用安全带,安全带应悬挂在建筑物设施或固定
装置上;
b)不应使用叉车、电瓶车等厂内机动车载人登高;
c)梯子、升降台使用处下方可能坠落的半径范围内,不应堆放杂物;
d)高处作业过程中不应往下抛掷材料、工具和其他物品;
e)使用的各类梯台结构件不应有脱焊、变形、腐蚀、断开和裂纹等缺陷,构件表面应光滑无毛刺。
3.11.2.4有限空间作业应符合下列要求:
a)生产作业现场的地坑、槽、罐、雨水收集池等易产生有毒有害气体的场所,应有明显的警示标志,
夜间要设置警示灯;
b)在进入地坑、槽、罐、雨水收集池等部位作业前,应对有限空间内部强制通风、放尽余料或污水,
进行有毒有害气体浓度和氧气浓度检测,浓度符合安全指标后,方可准备进行作业;
c)作业时,应佩带必要的安全防护用具,照明设备应采用防爆型,供电电压应使用安全电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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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不应携带明火或易燃、易爆等有可能造成安全隐患的物品;
e)作业时,应有监护人,监护人不应擅离职守,并且与作业人员随时保持联系;
f)在地坑、槽、罐、雨水收集池内作业时,连续操作时间不应超过1h,操作期间应对有毒有害气体
浓度和氧气浓度不间断监测;遇有头昏、恶心、呕吐等现象应立即撤离作业现场并及时救护;
g)作业完毕后应清点人员、机具、设备,并将孔口盖封好,恢复原貌后方可离开。
3.11.2.5装卸作业符合下列要求:
a)起吊前应对电机设备和吊钩防脱卡进行检查;
b)操作时思想高度集中,开车前要发出音响信号,并注意观察附近设备和人员活动情况;
c)不应超负荷起吊,对所吊重物质量估计不足时,应作试吊试验,以防止超负荷起吊发生钢丝绳断
裂事故;
d)吊运物件要稳起稳落,不应进行剧烈摆动、忽起忽落等冒险操作;
e)物件应垂直起吊,不应斜吊或远距离拖吊,吊运件不应从作业人员的上方通过;
f)在运行中发现吊机有异常现象,应立即停机检查,排除故障,未找出故障原因前不应开机;
g)钢丝绳应定期检查,发现断股,应及时调换;
h)对各种连接螺栓、吊钩等受力部件要经常进行定期检查,发现损坏或裂纹要及时更换;
i)封盖篷布时,应配备专用梯子用于上下货垛,不应徒手牵拉封垛绳上下。
4评定细则
4.1安全生产等级划分应符合DB11/T1322.1的规定。
4.2安全生产等级评定一级否决条款见附录A。
4.3基础管理要求指标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见附录B。
4.4场所环境要素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见附录C。
4.5生产设备设施要素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见附录D。
4.6特种设备要素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见附录E。
4.7公用辅助用房及设备设施要素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见附录F。
4.8用电要素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见附录G。
4.9消防要素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见附录H。
4.10危险化学品要素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见附录I。
4.11职业病危害预防与控制要素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见附录J。
4.12劳动防护用品使用要素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见附录K。
4.13操作人员行为规范要素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见附录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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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A
(规范性附录)
安全生产等级评定一级否决条款
表A.1规定了安全生产等级评定一级否决条款。
表A.1安全生产等级评定一级否决条款
序号评定内容评分标准对应条款编号
1企业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未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即为否决。3.1
企业应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a)从业人员超过100人的,应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100
人以下的,应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b)职业病危害严重的用人单位,应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职职业卫生管理人不符合要求,即为否决。3.1
2
员。其他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从业人员超过100人的,应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
组织,配备专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100人以下的,应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管理人
员。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使用取得许可生产并经检验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应使用国家明令淘汰和已经报废的特
3种设备。不符合要求,即为否决。3.4
4企业不应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危险化学品。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即为否决。3.8
危险化学品储存场所不应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建、构筑物内。危险化学品储存场所内不应设置员工宿舍或
5休息室。危险化学品储存场所不符合要求,即为否决。3.8
6构成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企业应对重大危险源进行安全评估并确定重大危险源等级。未进行安全评估分级,即为否决。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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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B
(规范性附录)
基础管理要求指标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
表B.1给出了基础管理要求指标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总分为300分。
表B.1基础管理要求指标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
评定要评定细评定条评定扣分对应条款
序号评定内容评分标准
素分值项分值款分值得分说明编号
1基础管理要求3.1
1.1安全生产责任制153.1
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至少应包括下列内容:
1)责任制内容或要素不全的,扣3分;
a)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各岗位从业人员的安全
2)职责未覆盖所有人员和岗位的,每缺一个
1.1.1生产职责;63.1
部门或岗位的责任制,扣3分;
b)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各部门的安全生产职责;
3)职责描述不清晰或与实际不符的,扣2分。
c)安全生产责任考核及奖惩。
1)未指定年度安全生产目标,不得分;
2)安全生产目标未按照部门和岗位逐级分解
的,扣2分;
1.1.2应制定年度安全生产目标,并逐级签订年度安全生产责任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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