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 4706.1-1998 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 第一部分:通用要求
GB 4706.1-1998 Safety of household and similar electrical appliances Part 1:General requirements
基本信息
发布历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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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8年1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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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08月
研制信息
- 起草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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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起草人:
- 赵家瑞、徐艳容、林志力、马德军、杜光林、关志华、江毅、罗鉴池、黄裕贤、钟永权
- 出版信息:
- 页数:84页 | 字数:158 千字 | 开本: 大16开
内容描述
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第一部分:通用要求
GB4706.1-1998
国家标准局批准1999-06-01实施
前言
本标准为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通用要求。本标准等效采用国际电工委员会IEC335-1(1991)
第3版《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第1部分:通用要求》和其第1修正件(1994)。本标准中,作为
规范性标准而引用的IEC标准和对应的国家标准在附录A列出。有对应国家标准的,以引用的国家标准
作为规范使用;暂无对应国家标准的,则以所列的IEC标准作为规范使用。
本标准与IEC出版物335-1(1991)第3版主要差异如下:
1)24.1中,将“符合有关IEC标准中规定的安全要求”替换为“符合有关国家标准或IEC标准中规
定的安全要求”。
2)IEC335-1(1991)凡涉及引用IEC标准的地方,如有对应该IEC标准的国家标准时,本标准则
写入对应的国家标准。
3)7.12.4第6项,将“除非为器具提供一个符合24.3的开关”替换为“除非器具带有一个符合24.3
的开关”。
由于GB4706.1-1992为等同采用IEC出版物335-1(1976)第2版,及其第1、2、3、4、5、6号
修正件,所以本标准与GB4706.1-1992属两个不同的版本,在编辑方面完全不同。为使IEC出版物335-1
的第3版与其第2版在章标题和附录标题上有对应关系,所以该出版物制定时,采用了列空章、列空附
录的编辑方法。
在技术内容方面,本标准与GB4706.1-1992有下列主要不同:
——本标准在IEC前言后有一重要引言,而GB4706.1-1992无此引言。
——本标准第1章对非单相器具规定的最大额定电压为480V,而不是GB4706.1-1992第5章所规定
的440V。
——本标准第5章取消了M连接的术语,GB4706.1-1992第2章中的M连接纳入X连接的概念。
——本标准第2章增加了Ⅱ类结构和Ⅲ类结构的定义,GB4706.1-1992第2章中没有这些定义。
——本标准第2章2.6.1条便携式器具的定义增加了“或质量少于18kg的非固定安装式器具”这样
的内容,而GB4706.1-1992无此内容。
——本标准第2章2.7.2条可拆卸部件的定义增加了“制造厂告知用户取下的部件(即使需要用工
具取下),或不能完成22.11条试验的部件。”这样的内容;而GB4706.1-1992无此内容。
——本标准第2章增加了2.10.4“PTC电热元件”的定义,而GB4706.1-1992无此内容。
——本标准第6章对器具防水等级的分类按GB4208(IEC529)的IPX0~IPX7进行分类和试验,而不
是GB4706.1-1992分类为普通、防滴、防溅、水密型四个类别。
——GB4706.1-1992第9章中的全部技术要求在本标准中取消,当需要时,在产品的特殊安全要求
中规定试验和要求。
——本标准第10章输入功率的偏差值与GB4706.1-1992规定的偏差值有较大差异。
——GB4706.1-1992第12章在本标准中全部取消,该章成为空章。
——本标准第13章对在工作温度下的电热、电动器具均进行耐压试验。而GB4706.1-1992仅对电
动机绝缘以外的其他部分的绝缘进行耐压试验。
——本标准第13章通过注释的方式对耐压试验(电气强度试验)装置的短路电流和跳闸电流做出规
定,而GB4706.1-1992是没有这些注释的。
——GB4706.1-1992第14章在本标准中全部取消,该章成为空章。
——GB4706.1-1992第15章的15.4条增加了一个注:“对于湿热地区使用的器具,潮湿处理的相
对湿度为93+2%,潮湿室所有能放置样品处的空气温度均应保持在(40±2)℃”。本标准取消了该注。
−3
——本标准第16章取消了绝缘电阻试验,对电动、电热器具均进行泄漏电流的试验,而按GB
4706.1-1992对电热器具测泄漏电流,对电动器具测绝缘电阻。
——GB4706.1-1992第18章耐久性中的全部要求在本标准中取消。
——本标准第19章中,增加了19.6条带PTC电热无件的器具,其PTC电热元件的非正常工作试验,
GB4706.1-1992中无此内容。
——本标准第21章,对冲击试验仪的冲击能量规定为(0.5±0.04)J,而GB4706.1-1992规定为
(0.5±0.05)N?m。
——本标准第22章增加了22.1条“如果器具标有IP代码第一特征数字,则应满足GB4208(IEC529)
的有关要求。”而GB4706.1-1992无此内容。
——本标准第22章中,增加了22.11条,用图10所示的试验指甲进行不可拆卸零件固定方式的可
靠性试验,而GB4706.1-1992没有该试验方法和试验工具。
——GB4706.1-1992第22章的22.12条,对可能承受轴向力的手柄、旋钮、夹子、操纵杆和类似部
件,如非电器元件的执行机构则施加50N的轴向力检查其可靠性,而本标准22.11条则不分电器元件和
非电器元件,只要可能受到轴向力,均施加30N的力。
——本标准第22章增加了22.14条“器具不应有在正常使用或用户维护期间能对用户造成危险的粗
糙或锐利的棱边……”,而GB4706.1-1992无此内容。
本标准第22章增加了22.23条“含多氯代联苯的油类(PCB),不应使用在器具之中”,而GB
4706.1-1992无此内容
——本标准第25章的25.13.2规定电源软线与外壳之间的绝缘,对0类器具除导线的绝缘层外至少
有一层单独的绝缘,对其他器具为至少有两层单独的绝缘。而GB4706.1-1992的第25.8条规定:0类、
0Ⅰ类和Ⅰ类器具至少有一层单独的绝缘。
——本标准第30章规定对有人照看的器具中的载流件,如其载流超过0.5A时,则其绝缘材料支撑
件进行650℃的灼热丝试验,而不是GB4706.1-1992所规定的750℃灼热丝试验。对无人照看的器具中
的载流件,如其载流超过0.5A时,则其绝缘材料支撑件进行750℃的灼热丝试验,而不是GB4706.1-1992
所规定的850℃灼热丝试验,经受灼热丝试验期间燃起火焰的,周围件要经受针焰试验。
——本标准30.2.3条规定按IEC707分级为FV-0或FV-1的材料所制成的零件不进行针焰试验,而
GB4706.1-1992无此规定。
——本标准的图1“试验指”与GB4706.1-1992的图1“试验指”在模拟手掌的结构方面存在一些
差异。
——GB4706.1-1992中附录B“电子线路”的内容在本标准中写入正文,根据IEC335-1(1991)的第
1修正件,本标准的附录B改为“由充电电池供电的器具”代替了IEC335-2-18(1984)、IEC
335-2-19(1984)和IEC335-2-20(1984)。
本标准的实施,并不立即完全取代GB4706.1-1992,因为与本标准结合使用的各种家用电器的特殊
安全要求,需要一个相当长的时间才能全部制定完。在未全部完成前,本标准仅适用于那些打算与本标
准结合使用的新修订的家用电器的特殊安全要求。
本标准由全国家用电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家用电器研究所、广州日用电器研究所。
本标准参加起草单位:国家技术监督局广州电气安全检验所、广东科龙电器股份公司、海尔集团公
司、广东爱德电器集团公司、广东美的电器集团公司、广东顺华电器厂、广东希贵集团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赵家瑞、徐艳容、林志力、马德军、杜光林、关志华、江毅、罗鉴池、黄裕贤、
钟永权
本标准首次发布于1984年10月,第一次修订于1992年1月。
本标准由全国家用电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负责解释。
IEC前言
1)国际电工委员会(IEC)在技术方面的正式决议或协议是由所有对其感兴趣的国家委员会参加的
技术委员会来制定的,因此,在所涉及问题上它们都尽可能如实地表述一种国际性的一致观点。
2)它们以一种推荐性的方式供国际使用,为各国委员会所接受。
3)为了促进国际协调,国际电工委员会(IEC)希望各国委员会应在本国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在本
国标准中采用IEC标准。所有IEC标准与本国对应标准之间的差异,都应在后者中尽可能清楚地指出。
本标准由IEC第61技术委员会:“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制定。
本标准以下述文件为依据:
有关本标准被通过时表决的全部材料可在上面所示的表决报告中找到。
该通用要求(Part1)要与适合的特殊要求(Part2)结合使用,在特殊要求中包括了对通用要求
中对应条款的补充和修正以给出对每种产品的有关要求。
个别的国家可能希望该标准对那些在特殊要求中没有提到的器具,以及按新的原理而设计的器具的
适用问题,按其合理程度给予考虑。
如果器具的几种功能由几个不同的IEC335的特殊要求所覆盖,则相关的特殊要求只要合理应分别
用于各自的功能。如果适用,一种功能对其他功能的影响也应考虑到。
在附录A中列出的其他IEC和ISO标准是作为规范来引用的。
除附录H外,所有的附录都是作为规定来使用的。
一些国家存在下列差异:
——2.5.2:安全特低电压不应超过30V(峰值42.4V)(美国)。
——2.8.5:电源的断开不被认为是手动操作(澳大利亚和新西兰)。
——3:不允许在器具的中线上有直流元件(澳大利亚)。
——4.7:试验环境温度为25℃±10℃(日本和美国)。
——4.14:不易带电的易触及金属部件(例如一个金属铭牌或是在一个塑料外壳上的装饰件)不必
接地,易触及的非金属部件只需提供基本绝缘(美国)。
——6.1:0类和0Ⅰ类器具是不允许的(澳大利亚、奥地利、捷克、芬兰、法国、德国、匈牙利、
爱尔兰、意大利、荷兰、新西兰、波兰、新加坡、瑞典、英国和前南斯拉夫)。
——6.2:对水的有害浸入的防护是通过不同于IEC529的方法来确定的(美国)。
——7.1:IP代码不要求在标志中标出(美国)。
——7.6:这些符号中的某一些是不使用的(美国)。
——7.8:允许使用另外的方法来识别中性导线端子和接地端子(美国)。
——7.12:2.3mm的触点开距不适用(澳大利亚、日本、新西兰和美国)。
——7.14:使用不同的试验(美国)。
——8.1.1:此试验不需用20N的力进行重复(美国)。
——8.1.1:不要求对灯头带电部件接触的防护(美国)。
——8.1.2和8.1.3:不使用试验销和试验探棒(美国)。
——8.1.5:嵌装式器具,固定安装式器具和以几个单独的单元来交付的器具,在安装前不要求至少
用基本绝缘来提供防护(美国)。
——9:要求电动机具备不烧断快速熔断器而起动的能力(美国)。
——10.1和10.2:要求电热器具的正限值为5%,电动器具的正限值为10%,而通常对两者不存在
负偏差(美国)。
——11.4,11.5和11.6:电热器具和联合式器具中的电热元件,电路在额定输入功率或额定电压下
工作,两者中取较严酷者。所有其他的器具和电路则在额定电压下工作(美国)。
——11.8:表3:某些材料的温升限值有差异(美国)。
——13.2:试验电路和一些泄漏电流的限值有差异(美国)。
——13.3:某些试验电压值有差异,因为其随额定电压而定(美国)。
——13.3:使用一个500VA的试验变压器(美国)。
——15.1.1和15.1.2:不使用IP系统,而且试验也不同(美国)。
——15.3:此试验在相对湿度(88±2)%,温度为32℃±2℃下进行(美国)。
——16.2:此试验在标称电源电压下进行,而且一些泄漏电流值也有差异(美国)。
——16.3:一些试验电压和方法有差异(美国)。
——19.1:允许使用电路保护装置来提供必要保护(美国)。
——19.2~19.4:通常此试验在标称电源电压或额定输入功率下进行(美国)。
——19.13:表7的温升限值不适用(美国)。
——20.1:不进行15°角的稳定性试验,而且在翻倒位置上进行试验的器具要按非正常试验准则来
判定(美国)。
——21:用一个跌落的钢球而不是用弹簧冲击器来施加冲击力(美国)。
——22.1:不使用IP系统,而且试验与IEC529中规定的不同(美国)。
——22.2:由于电源系统的缘故,对此条中第二段涉及带电热元件的Ⅰ类单相器具的有关内容不能
符合(法国和挪威)。
——22.2:要求双极开关或保护装置(挪威)。
——22.2:对所有固定式器具不必断开中性线(美国)。
——22.2:不要求电源软线配置一个插头(爱尔兰和英国)。
——22.6:不进行此试验(美国)。
——22.11:对搭锁结构要求不同的准则(美国)。
——22.12:要求明确的紧固方式(美国)。
——22.14:用锐棱测试装置来评价锐利边缘(美国)。
——22.35和22.36:金属部件通常不要求用双重或加强绝缘与带电部件隔开(美国)。
——23.5:对带绝缘的内部布线的要求有差异(美国)。
——23.7:可用绿色线来代替黄/绿双色线(新西兰和美国)。
——23.7:此要求只适用于那些在闭合电源连接点时易触及的布线(美国)。
——24.1.2:要求不同的循环周期数,且注2不适用(美国)。
——24.1.3:注不适用(美国)。
——24.3:对3mm触点开距的要求不适用(美国)。
——25.1:不要求电源软线配置一个插头(爱尔兰和英国)。
——25.3:不允许用一副电源引线(挪威、瑞典、丹麦、芬兰和荷兰)
——25.3:通常不允许使用一个接线端子组件用来连接一根软线(美国)。
——25.8:导线的横截面积不同(澳大利亚、新西兰和美国)。
2
——25.8:0.5mm的电源软线不允许用于Ⅰ类器具(澳大利亚和新西兰)。
——25.10:绿色绝缘也是允许的(美国)。
——25.13.2:不要求二层或二层以上的单独绝缘(美国)。
——25.16:完全拆下的软线固定装置是允许的(澳大利亚)。
——25.16:除小型器具外,均施加351b的拉力,并且通常不进行扭矩试验(美国)。
——26.2:横截面积按照美国电线标准规格的(AWG)规定(美国)。
——26.4和26.5:此试验只适用于连接固定布线的接线端子(美国)。
——27.2:因不采用IEC685-2-1,故对无螺纹接线端子的要求有所不同(美国)。
——28.1:通常不要求此类试验(美国)。
——29.1:不同的爬电距离和电气间隙可能是适用的(美国)。
——30.1:对保持带电部件的零件进行球压试验的最小值为95℃,或比11章中的温升高40K。对外
壳,最小值为75℃,或在比11章的温度高10K的条件下进行一个模制应力试验(美国)。
——30.2.1:点燃试验不能用来保证一个慢的燃烧速率(美国)。
——30.2.4:在电网电压下工作的印刷电路板要求为FV-0或FV-1材料,或承受住针焰试验的材料
(澳大利亚)。
——F1.1:此附录适用于工作电压不超过30V的电动机(美国)。
——B7.12:当电池中含有的水银或镉按重量超过0.025%时,装有该种不可更换电池的器具应以适
当的符号做标记(瑞典和瑞士)。
——B21.101:该要求有所不同(美国)。
IEC引言
在起草本国际标准时已假定,由取得适当资格并富有经验的人来执行标准的各项条款。
此外,在制定本标准时,TC61按其可能考虑了IEC364规定的要求,以使得器具可以按照这些布线
规则进行安装。但是各国的布线规则可能是不同的。
本标准所认可的是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在注意到制造厂说明书的条件下按正常使用运行时,对电气、
机械、热、火灾以及辐射等危险防护的一个国际可接受水平,它也包括了在实际应用中可能预计到的非
正常情况。
一个符合本标准文本的产品,如果当进行检查和试验时,发现具有的其他特性会损害这些要求所包
含的安全水平时,则将未必判其符合本标准的安全原则。
产品使用了本标准要求中规定以外的材料和结构形式时,则该产品可以按照这些要求的意图来进行
检查和试验。如果查明其基本等效,则可以判其符合本标准的安全原则。
涉及家用电器非安全方面的标准有:
——TC59发布的IEC标准,它涉及性能测量方法;
——CISPR11和CISPR14,它涉及无线电干扰抑制;
——IEC555,它涉及电磁兼容。
1范围
本标准涉及的是单相器具额定电压不超过250V,其他器具额定电压不超过480V的家用和类似用途电
器的安全。
这些器具可以带有电动机,电热元件或它们的组合。
不打算作为一般家用但对公众仍可以构成危险源的器具,例如:打算在商店中、在轻工行业以及在
农场中由非电专业人员使用的器具,在本标准的范围之内。
注1:这种器具的举例为:工业和商业用膳食供给设备、清洁器具以及在理发店使用的器具。
就实际而言,本标准涉及到在住宅内和住宅周围所有人员遇到的而由器具所表现出来的共同危险。
本标准一般没考虑:
——无人照看的幼儿和残疾人对器具的使用;
——幼儿拿器具玩耍的情况。
注2:注意下述情况:
——对于打算用在车辆、船舶或航空器上的器具,可能需要一些附加要求。
——对于打算用在热带国家的器具,可能需要一些特别要求。
——在许多国家,附加要求由国家卫生保健部门,负责劳动保护的部门,国家供水部门和类似的部
门来规定。
注3:本标准不适用于:
——专为工业用而设计的器具;
——打算使用在经常发生腐蚀性或爆炸性气体(如灰尘、蒸汽或瓦斯气体等)特殊环境场所的器具;
——收音机、电视接收机和录放机等类似设备(IEC65);
——医用器具(IEC601);
——手持或电动工具(IEC745);
——个人计算机及类似设备(IEC950);
——电热毯、电热垫以及类似的柔性电热器具(IEC967);
——电栅栏增能器(IEC1011);
——可移动式电动工具(IEC1029)。
2定义
对本标准而言,下列定义适用。
2.1在使用电压和电流一词的地方,除非另有规定,否则它们都是指有效值(r.m.s)。
2.2.1额定电压ratedvoltage
是由制造厂为器具规定的电压。
注:对于三相电源,它是相间电压。
2.2.2额定电压范围ratedvoltagerange
是由制造厂为器具规定的电压范围,用其上限和下限表示。
2.2.3工作电压workingvoltage
器具以额定电压并在正常工作条件下运行时,其所考虑的那部分所承受的最高电压。
注:在确定工作电压时,瞬间电压的影响可忽略。
2.2.4额定输入功率ratedpowerinput
由制造厂为器具规定的输入功率。
2.2.5额定输入功率范围ratedpowerinputrange
由制造厂为器具规定的输入功率范围,用其上限和下限来表示。
2.2.6额定电流ratedcurrent
由制造厂为器具规定的电流。
注:如果没有为器具规定电流,则额定电流:
——对于电热器具,为由额定输入功率和额定电压计算出的电流;
——对于电动器具,为器具以额定电压在正常工作条件下运行时测得的电流;
——对于联合型器具,为器具以额定电压在正常工作条件下运行时测得的电流。
2.2.7额定频率ratedfrequency
由制造厂为器具规定的频率。
2.2.8额定频率范围ratedfrequencyrange
由制造厂为器具规定的频率范围,用其上限和下限来表示。
2.2.9正常工作normaloperation
当器具连接到电源时,其按正常使用进行工作的状态。
2.3.1可拆卸软线detachablecord
打算通过一个适合的器具耦合器与器具连接的用于供电或互连的软线。
2.3.2互连软线interconnectioncord
不用作电源连接而作为完整器具的一部分提供的外部软线。
注:互连软线的例子有:遥控用手持开关装置、器具的两个部分间外部互连和将附件连接到器具或
连接到单独信号电路的软线。
2.3.3电源软线supplycord
固定到器具上,用于供电的软线。
2.3.4X型连接typeXattachment
能够容易更换电源软线的电源软线连接方法。
注
1该电源线可以是专门制备并仅能从制造厂或其服务机构处得到的。
2专门制备的软线也可包含器具的一部分。
2.3.5Y型连接typeYattachment
打算由制造厂、它的服务机构或类似的具有资格的人员来更换电源软线的电源软线连接方法。
注:Y型连接可以使用普通软线或特殊线。
2.3.6Z型连接typeZattachment
不打碎或不损坏器具就不能更换电源线的电源软线连接方法。
2.3.7电源引线supplyleads
用于将器具连到固定布线并被容纳在器具内的一个间室中或附到该器具上的一组电线。
2.4.1基本绝缘basicinsulation
施加于带电部件对电击提供基本防护的绝缘。
注:基本绝缘不必包括专门用于功能目的的绝缘。
2.4.2附加绝缘supplementaryinsulation
万一基本绝缘失效,为了对电击提供防护面对基本绝缘另外施加的独立绝缘。
2.4.3双重绝缘doubleinsulation
由基本绝缘和附加绝缘构成的绝缘系统。
2.4.4加强绝缘reinforcedinsulation
在本标准规定的条件下,提供与双重绝缘等效的防电击等级而施加于带电部件的单一绝缘。
注:这并不意味该绝缘是个同质体,它也可以由几层组成,但它不像附加绝缘或基本绝缘那样能逐
一地试验。
2.4.50类器具class0appliance
电击防护依赖于基本绝缘的器具。即它没有将导电性易触及部件(如有的话)连接到设施的固定布
线中保护导体的措施,万一该基本绝缘失效,电击防护则依赖于环境。
注:0类器具或有一个可构成部分或整体基本绝缘的绝缘材料外壳,或有一个通过适当绝缘与带电部
件隔开的金属外壳。如果装有绝缘材料外壳的器具有内部部件接地的措施,则认为是Ⅰ类器具,或是0Ⅰ
类器具。
2.4.60Ⅰ类器具class0Ⅰappliance
至少整体具有基本绝缘并带有一个接地端子的器具,但其电源线不带接地导线,插头也无接地接点。
2.4.7Ⅰ类器具classⅠappliance
其电击防护不仅依靠基本绝缘而且包括一个附加安全防护措施的器具。其防护措施是以万一基本绝
缘失效,易触及的导电部件不会带电的方法是将易触及的导电部件连接到设施固定布线中的接地保护导
体。
注:此防护措施包括电源线中的保护性导线。
2.4.8Ⅱ类器具classⅡappliance
其电击防护不仅依靠基本绝缘,而且提供如双重绝缘或加强绝缘那样的附加安全防护措施的器具。
该类器具没有保护接地或依赖安装条件的措施。
注
1该类器具可以是下述类型之一:
a)具有一个耐久的并且基本连续的绝缘材料外壳的器具,除铭牌、螺钉和铆钉等小零件外,其外壳
能将所有的金属部件包围起来,这些金属小零件至少要用相当于加强绝缘的绝缘将其与带电部件隔离。
该型器具被称为带绝缘外壳的Ⅱ类器具。
b)具有一个基本连续的金属外壳,其内各处均使用双重绝缘或加强绝缘的器具,该型器具被称为有
金属外壳的Ⅱ类器具。
c)由a)型和b)型联合而成的器具。
2带绝缘外壳的Ⅱ类器具,其壳体可构成附加绝缘或加强绝缘的一部分,或构成附加绝缘或加强绝
缘的整体。
3如果一个其各处均具有双重绝缘或加强绝缘的器具又带有接地的防护措施,则此器具被认为是Ⅰ
类或0Ⅰ类器具。
4Ⅱ类器具可以带有保持保护线路连续性的装置,但此装置应装在器具内,并且用附加绝缘将其与
导电性的易触及部件隔离。
2.4.9Ⅱ类结构classⅡconstruction
器具的一部分,它依靠双重绝缘或加强绝缘来提供对电击的防护。
2.4.10Ⅲ类器具classⅢappliance
其电击防护是依靠安全特低电压电源来供电的器具,且其内部不产生比安全特低电压高的电压。
注:打算在安全特低电压下工作,但带有非安全特低电压下工作的内部电路的器具,不包括在该类
范围内,它们应符合另外的要求。
2.4.11Ⅲ类结构classⅢconstruction
器具的一部分,它的电击防护依靠安全特低电压,并且在其内部不产生高于安全特低电压的电压。
2.4.12爬电距离creepagedistance
两个导电部件之间,或一个导电部件与器具的易触及表面之间沿绝缘材料表面测量的最短路径。
2.4.13电气间隙clearance
两个导电部件之间,或一个导电部件与器具易触及表面之间的空间最短距离。
2.5.1特低电压extra-lowvoltage
器具内部的一个电源供给的电压,当器具在额定电压下工作时,该电压在导线之间以及在导线与地
之间均不超过50V。
2.5.2安全特低电压safetyextra-lowvoltage
导线之间以及导线与地之间不超过42V的电压,其空载电压不超过50V。
当安全特低电压从电网获得时,应通过一个安全隔离变压器或一个带分离绕组的转换器,此时安全
隔离变压器和转换器的绝缘应符合双重绝缘或加强绝缘的要求。
注:这里规定的电压限值是假定此安全隔离变压器是以它的额定电压供电为基础的。
2.5.3安全隔离变压器safetyisolatingtransformer
向一个器具或电路提供安全特低电压,且至少用与双重绝缘或加强绝缘等效的绝缘将其输入绕组与
输出绕组进行电气隔离的变压器。
2.6.1便携式器具portableappliance
在工作时移动的器具或质量少于18kg的非固定式器具。
2.6.2手持式器具hand-heldappliance
在正常使用期间打算握在手中的便携式器具,如有电动机,则与器具构成一个整体。
2.6.3驻立式器具stationaryappliance
固定式器具或非便携式器具。
2.6.4固定式器具fixdeappliance
紧固在一个支架上或固定在一个特定位置上进行使用的器具。
注:粘结剂是作为将固定安装式器具紧固在支架上的一种手段。
2.6.5嵌装式器具built-inappliance
打算安装在厨柜内、墙中预留的壁龛内或类似位置的固定式器具。
2.7.1不可拆卸部件non-detachablepart
只有借助于工具才能取下或打开的部件或能完成22.11条试验的部件。
2.7.2可拆卸部件detachablepart
不借助于工具就能取下或打开的部件,制造厂告知用户取下的部件(即使需要用工具取下)或不能
完成22.11条试验的部件。
注
1为了安装必须取下的部件,即使制造厂告之用户取下它,也不认为它是可拆卸的。
2不借助于工具能取下的元件,被认为是可拆卸部件。
2.7.3工具tool
可以用来旋动螺钉或类似固定装置的螺丝刀、硬币或任何其他物件。
2.8.1控温器thermostat
动作温度可固定或可调的温度敏感装置,在正常工作期间,其通过自动接通或断开电路来保持被控
件的温度在某些限值之间。
2.8.2限温器temperaturelimiter
动作温度可固定或可调的温度敏感装置,在正常工作期间,当被控件的温度达到预先确定值时,其
以断开或接通电路的方式来工作。
注:在器具的正常工作循环期间,它不造成反向工作,它可要求,也可不要求手动复位。
2.8.3热断路器thermalcut-out
在非正常工作期间,通过自动切断电路或减少电流来限制被控件温度的装置,其结构使用户不能改
变其整定值。
2.8.4自复位热断路器self-resettingthermalcut-out
器具的有关部件充分冷却后,能自动回复电流的热断路器。
2.8.5非自复位热断路器non-self-resettingthermalcut-out
要求手动复位或更换零件来回复电流的热断路器。
注:手动包括切断电源。
2.8.6保护装置protectivedevice
在非正常工作条件下工作的装置,它的动作能防止一种危险状况。
2.8.7热熔体(丝)thermallink
只能一次性工作,事后要求部分或全部更换的热断路器。
2.9.1全极断开all-poledisconnection
对于单相器具,由一个单触发动作而造成两根电源导线的断开;或对于三相器具,由一个单触发动
作而造成除接地导线外全部电源导线的断开。
注:保护接地导线不认为是电源导线。
2.9.2断开位置offposition
是一个开关装置的稳定位置,在此位置时,由开关控制的电路与其电源是断开的。
注:断开位置并不意味着全极断开。
2.9.3易触及部件accessiblepart
用图1所示的试验指能触到的部件或表面,包括与易触及金属部件连接的所有导电性部件。
2.9.4带电部件livepart
在正常使用时,通电的导线或导电性部件,按惯例包括中性导线,但不包括PEN导线。
注
1符合8.1.4条的易触及或不易触及部件,都不被认为是带电部件。
2PEN导线是指将保护导线和中性导线二种功能联合在一起的保护接地中性线。
2.9.5可见灼热的电热元件visiblyglowingheatingelement
从器具外部可以部分或全部看见的电热元件,当器具在正常工作状态下,以额定输入功率工作直至
稳定状态建立时,其温度应至少为650℃。
2.9.6电热器具heatingappliance
装有电热元件而不带有电动机的器具。
2.9.7电动器具motor-operatedappliance
装有电动机而不带有电热元件的器具。
注:磁驱动器具认为是电动器具。
2.9.8联合型器具combinedappliance
装有电动机和电热元件的器具。
2.9.9用户维修保养usermaintenance
器具制造厂规定由用户来完成的各种维修保养工作,其内容写入使用说明书或标记在器具上。
2.10.1电子元件electroniccomponent
主要是通过电子在真空、气体或半导体中运动来完成传导的部件。
注:氖光指示灯不被认为是电子元件。
2.10.2电子电路electroniccircuit
至少装有一个电子元件的电路。
2.10.3保护阻抗protectiveimpedance
连接在带电部件和Ⅱ类结构的易触及导电性部件之间的阻抗,在正常使用中及器具出现可能的故障
状时,将电流限制在一个安全值。
2.10.4PTC电热元件PTCheatingelement
主要由正温度系数的热敏型电阻构成的用于加热的元件,当温度在特定的范围内升高时,其阻值迅
速的非线性增长。
3总体要求
器具的结构应使其正常使用中能安全地工作,即使在正常使用中出现可能的疏忽,也不引起对人员
和周围环境的危险。
一般来说,通过满足本标准中规定的有关要求来达到此原则,并且通过进行所有的相关试验来检查
其合格性。
注
1一个符合本标准的产品,如果在检查和试验时,发现它具有的其他特性损害了这些要求所包含的
安全水平,将不一定判其符合本标准的安全原则。
2使用的材料或结构形式与本标准中诸要求的规定所不同的产品,可按照这些要求的意图来进行检
查和试验,如果能证明其基本等效,则可判其符合本标准。
3本标准所认可的是,当家用和类似用途器具在考虑制造商声称的正常使用条件,也包含实际中遇
到的非正常情况下工作时,对诸如电气、机械、热、火灾和辐射等危险进行防护的国际性可接受水平。
4试验的一般条件
4.1按本标准进行的试验为型式试验。
4.2除非另有规定,试验应在一个器具上进行,此器具应经受所有有关的试验。但第22章~第26
章以及第28章的试验可在另外单独的试样上进行。
注
1如果器具能以不同的电压供电,则可能要求增加试样。
如果必须进行附录C中的试验,则需要六个电动机试样。元件试验可要求提供这些元件的追加试样。
2应该避免在电子电路上连续试验而造成的积累应力,为此有必要更换元件或使用附加的试样。附
加试样的数量应根据对有关电子电路的评估,保持在一个最小数量上。
3如果为了进行一个试验,不得不把器具拆散,则应注意确保能按原交付状态进行重新组装。有怀
疑时,可在另外单独的试样上进行后面的试验。
4.3除非另有规定,试验均按各章条的顺序进行,但22.11条试验在第8章试验前,在处于室温的
器具上进行。
如果由于器具的设计,一个特有的试验明显不适用,则该试验可不进行。
4.4对还有其他供能方式(如:气体)的器具进行试验时,则必须考虑它们的消耗所带来的影响。
4.5器具或它的运动部件,都应处于正常使用中可能出现的最不利位置上进行试验。
4.6带有控制器或开关装置的器具,如果它们的整定位置可由用户改动,则应将这些控制器或装置
调到最不利的整定位置上进行试验。
注
1如果不借助于工具就能触到控制器的调节装置,则不论此整定位置是否用手还是工具来进行改动,
此条都适用;如果不借助于工具不能触到调节装置,并且整定位置也不打算让用户来改动的,则此条不
适用。
2认为充分的熔封能防止用户改动整定位置。
4.7试验在无强制对流空气且环境温度一般为20℃±5℃的场所进行。
如果某一部位的温度受到温度敏感装置的限制或被相变温度所影响(例如当水沸腾时),若有疑问
时,则环境温度保持在23℃±2℃。
4.8.1交流器具如标有额定频率则仅用交流并在额定频率下进行试验。而交直流两用器具则用最不
利的电源进行试验。
没有标出额定频率或标有50Hz到60Hz频率范围的交流器具,则用50Hz或60Hz中最不利的那种频
率进行试验。
4.8.2设计成多个额定电压的器具,以最不利的那个电压为基础进行试验。
对标有额定电压范围的电动器具和联合型器具,当规定其电源电压等于其额定电压乘以一个系数时,
其电源电压等于:
——如果系数大于1,则其额定电压范围的上限乘以此系数;
——如果此系数小于1,则为其额定电压范围的下限乘以此系数。
当没有规定系数时,电源电压为其额定电压范围内的最不利电压。
注
1如果一个电热器具被设计有一个额定电压范围,则其电压范围的上限通常是其范围内的最不利电
压。
2设计为多个额定电压或额定电压范围的联合型器具和电动器具,则可能需要在额定电压或额定电
压范围的最小、中间以及最大值下进行几次试验,以找出最不利电压。
4.8.3标有额定输入功率范围的电热器具和联合型器具,当规定其输入功率等于其额定输入功率乘
以一个系数时,其输入功率等于:
——如果系数大于1,则为其额定输入功率范围的上限乘以此系数。
——如果系数小于1,则为其额定输入功率范围的下限乘以此系数。
当没有规定系数时,输入功率为其额定输入功率范围内的最不利值。
4.8.4标有额定电压范围和与此额定电压范围的平均值相对应的额定输入功率的器具,当规定其输
入功率等于其额定输入功率乘以一个系数时,其输入功率等于:
——如果系数大于1,则为与其额定电压范围的上限相对应的、计算的输入功率乘以此系数。
——如果系数小于1,则为与其额定电压范围的下限相对应的、计算的输入功率乘以此系数。
当没有规定系数时,其输入功率与在额定电压范围内的最不利电压下的输入功率一致。
4.9当器具的制造厂提供一些可供选择的电热元件或附件时,则器具用那些会给出最不利结果的元
件或附件进行试验。
4.10按器具的交付状态在其上进行试验。但按单一器具来设计,却以若干个组件的形式来交付的器
具,则先按制造厂的说明书组装后再进行试验。
除非另有规定,嵌装式器具和固定安装式器具,按制造厂的说明书安装就位后进行试验。
4.11除非另有规定,打算用柔性软线的方式供电的器具,则把相适用的柔性软线连接到器具上再进
行试验。
4.12联合型器具和电热器具,当规定器具必须在乘以一个系数的输入功率下工作时,此情况只适用
于那些无明显的正温度系数电阻的发热元件。
PTC电热元件以外的其他电热元件,其电源电压的确定是通过按额定电压给器具供电,直至电热元件
达到工作温度。然后让电源电压迅速增加到需给出有关试验所要求的输入功率的那个值,该电源电压值
在整个试验中应一直保持。
注:一般说来,如果在额定电压条件下,器具在冷态下的输入功率与其在工作温度下输入功率相差
超过25%,则认为此温度系数是明显的。
4.13带PTC电热元件的器具,在与规定的输入功率相对应的电压下进行试验,当规定的输入功率大
于额定输入功率时,用来乘电压的系数等于用来乘输入功率的系数的平方根。
4.14如果0Ⅰ类器具或Ⅰ类器具带有易触及的金属部件,而这些部件没有接地,或没有用一个接地
的中间金属部件将其与带电部件隔开,则按对Ⅱ类结构规定的有关要求检验其合格性。
如果0Ⅰ类器具或Ⅰ类器具带有易触及的非金属部件,除非这些部件用一个接地的中间金属部件将其
与带电部件隔开,否则按对Ⅱ类结构规定的有关要求检验其合格性。
4.15如果器具带有在安全特低电压下工作的部件,则按对Ⅲ类结构规定的有关要求检验其合格性。
4.16在试验电子电路时,其电源应不受能对试验结果产生影响的外部干扰。
4.17由可充电电池供电的器具按附录B进行试验。
5空章
6分类
6.1在电击防护方面,器具应属于下列各类别之一:
0类、0Ⅰ、Ⅰ类、Ⅱ类、Ⅲ类。
通过视检和有关的试验来检查其合格性。
6.2器具应具有对水有害浸入的适当防护等级。
通过视检和有关的试验来检查其合格性。
注:对水有害浸入的防护等级在GB4208(IEC529)中给出。
7标志和说明
7.1器具应有含下述内容的标志:
——额定电压或额定电压范围(单位:V);
——电源性质的符号,标有额定频率的除外;
——额定输入功率(单位:W功kW)或额定电流(单位:A)
——制造厂或责任承销商的名称、商标或识别标记;
——器具型号、规格;
——Ⅱ类结构的符号,仅在Ⅱ类器具上标出;
——按其防水等级的IP代码,IPX0不标出。
通过视检,检查其合格性。
注
1IP代码的第一个数字不必标在器具上。
2在不会造成误解的前提下,允许有另外的标志。
3如果元件上分别有标志,则元件上的标志应不能使器具本身的标志存有疑问。
7.2用多种电源的驻立式器具,其标志应有下述内容:
“警告:在接近接线端子前,必须切断所有的供电电路。”
此警告语应位于接线端子罩盖的附近。
通过视检,检查其合格性。
7.3具有一个额定值范围,而且不用调节就能在整个范围内进行工作的器具,应采用由
一个连字符分开的范围的上限值和下限值来标示。
注1:举例:115V~230V:表示器具在标出范围内的任何值上,都能适用(如一个带PTC
电热元件的烫发器)。
具有不同的额定值并且必须由用户或安装者将其调到一个特定值时才能使用的器具,应
标出这些不同的值,并且用斜线将它们分开。
注
2举例:115V/230V:表示器具只适合用于标出的值(如带选择开关的剃须刀)。
3此要求也适用于与单相电源和多相多源都有连接措施的器具。
举例:230V/400V:表示器具只适用于给出的电压值,在这里:230V是用于单相工作,
400V是用于三相工作(如带有用于二种电源的接线端子的洗碟机)。
通过视检,来检查其合格性。
7.4如果能调节器具适用不同的额定电压,则该器具所调到的电压清晰可辨。
注:对不要求频繁变动电压调定值的器具,如果器具所调到的额定电压可以从固定在器
具上的接线图来确定,则认为已满足了该条要求。接线图可放在进行电源线连接时必须取下
的罩盖内表面。它不应放在附着到器具但可容易取下的标签上。
通过视检检查其合格性。
7.5标有多个额定电压或多个额定电压范围的器具,应标出每个电压或范围对应的额定
输入功率。但是,如果一个额定电压范围的上下限值间的差不超过该范围平均值的10%,
则可标对应该范围平均值的额定输入功率。
额定输入功率的上限值和下限值应标在器具上,以使得输入功率与电压之间的关系是明
确的。
通过视检,检查其合格性。
7.6当使用符号时,应按下述符号标示:
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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