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 4706.34-2003 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 商用电强制对流烤炉、蒸汽炊具和蒸汽对流炉的特殊要求

GB 4706.34-2003 Safety of household and similar electrical appliances—Particular requirements for commercial electric forced convection ovens, steam cookers and steam-convection ovens

国家标准 中文简体 被代替 已被新标准代替,建议下载标准 GB/T 4706.34-2024 | 页数:18页 | 格式:PDF

基本信息

标准号
GB 4706.34-2003
相关服务
标准类型
国家标准
标准状态
被代替
中国标准分类号(CCS)
国际标准分类号(ICS)
发布日期
2003-05-26
实施日期
2004-01-01
发布单位/组织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归口单位
全国家用电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商用电气饮食加工服务设备分委员会
适用范围
-

研制信息

起草单位:
国家饮食服务机械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杭州商学院
起草人:
洪平、傅玉颖、张诚彬、夏晓立、詹玉兰
出版信息:
页数:18页 | 字数:33 千字 | 开本: 大16开

内容描述

GB4706.34-2003/IEC60335-2-42:1994

前言

GB4706本部分的全部技术内容为强制性。

本部分等同采用IEC60335-2-42;1994((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第2部分:商用电强制对流

烤炉、燕汽炊具和蒸汽对流炉的特殊要求》(第三版)。

IEC60335-2-42第三版替代IEC60335-2-42;1987《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第2部分:商用

强制对流电灶的特殊要求》第二版及其修改件第1号(1990),还替代IEC60335-2-46:1986家《用和类似

用途电器的安全第2部分:商用电燕锅的特殊要求》及其修改件第1号((1990)。对于前者,我国尚未

制定对应的国家标准,而后者对应的国家标准是GB4706.34-19964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商

用电蒸锅的特殊要求》。因此,本部分包括了对GB4706.34-19%的修订。

本部分应与GB4706.1-19984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第一部分:通用要求》配合使用。

本部分中写明适“用”的部分,表示GB4706.1-1998中的相应条文适用;本部分中写明“代替”的

部分,则应以本部分中的条文为准;本部分中写明“修改”的部分,表示GB4706.1-1998相应条文中的

相关内容应以按本部分修改后的内容为准,而该条文中的其他内容仍适用;本部分中写明“增加”的部

分,表示除要符合GB4706.1-1998的相应条文外,还应符合本部分中所增加的条文。

在技术内容方面,本部分适用蒸汽炊具的相关内容与GB4706.34-1996有下列主要差异:

—关于适用范围,增加了本部分不适用其烹饪过程不仅直接使用蒸汽接触,而且也可以将食物部

分或全部浸人液体的器具(本版第1章);

—将蒸“锅,,术语修改为“蒸汽炊具,'(1996年版2.2.101;本版2.2.102);

—将“大气蒸锅”术语修改为“常压蒸汽炊具,'(1996年版2.2.102;本版2.2.103);

—将“汽蒸隔间”术语修改为“烹饪隔间”(1996年版2.2.105;本版2.2.107);

—对装有电动机器具试验条件的规定有差异(1996年版4.101;本版4.101);

—增加了等电位图形符号和标注等电位符号的规定(本版7.6,7.102);

—增加了安装说明中应包括关于防护电击、有害进水和泄漏电流等具体内容的规定(本版7.12.1);

—增加了对适用电动机最长启动时间的规定;取消了除降温风扇电动机启动试验以外其他电动

机试验内容(1996年版第9章;本版9.1);

—增加了对质量大于40kg且未装滚轮或类似装置器具的相关规定(本版11.2);

—增加了如果电动机、变压器或电子电路的温升超过限值,则器具在1.06倍额定电压下重复试

验的规定(本版n4);

—增加了关于器具烹饪隔间底面上溢水的试验规范(本版15.2);

—取消了耐久性这一章内容(1996年版第18章;本版第18章);

—器具在无水条件下工作的试验规范有差异(1996年版19.2;本版19.2);

—取消了非正常工作试验中关于符合IEC标准的接触器不开路或短路的规定(1998年版19.4;

本版19.4);

—增加了关于托架小车的制动要求和附加试验规范(本版2o.1);

—增加了关于器具打开门加载时稳定性的要求和试验规范(本版20.101);

—将试验期间压力释放装置应工作以防器具内压力超过额定压力10%修改为20纬(1998年版

22.28。本版22.7);

—增加了关于球头型和毛细管型热断路器毛细管断裂的有关要求和试验(本版22.102);

—增加了关于机械危险防护的连锁装置、压力释放装置,以及大尺寸烹饪隔间的门等结构方面的

GB4706.34-2003/IEC60335-2-42:1994

具体规定(本版22.103,22.112,22.113,22.114,22.115,22.116);

—取消了关于便于检修电器和连接辅助装登方面的内容(1996年版22.105);

—将器具受压部件静水压试验压力等于1,3倍额定压力修改为1.5倍(1996年版22.111;本版

22.111),

-—增加了控温器毛细管弯曲试验的相关规定(本版23.3);

—将元“件”一章中关于热断路器应从电源全极断开的内容调整到结“构”一章(1996年版24.11;

本版22.102);

—增加了关于永久连接固定布线接线端子的相关要求(本版25.3).

本部分正文中非标题的黑体字在第2章中定义。

本部分的附录属性按GB4706.1-1998中附录属性的规定。

本部分中增加的条文、注释和图表自101起编号。

本部分由中国商业联合会提出。

本部分由全国家用电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商用电气饮食加工服务设备分委员会归口。

本部分起草单位:国家饮食服务机械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杭州商学院。

本部分主要起草人:洪泳平、傅玉颖、张诚彬、夏晓立、詹玉兰。

GB4706.34-2003/IEC60335-2-42:1994

IEC前言

1)国际电工委员会((IEC)是由各会员国电工委员会(UEC各国家委员会)组成的全球性标准化组

织。IEC的任务是促进电工和电子领域内与标准化有关的一切议题的国际合作。为此目的,IEC除了

开展其他活动外,还颁布国际标准。其制定工作委托给各技术委员会。任何对所涉及问题感兴趣的

IEC国家委员会均可参与这项工作。与IEC有联系的国际组织、政府机构和民间团体也可以参加。

IEC与国际标准化组织((ISO)根据这两个组织间的协议所规定的条件密切合作。

2)由所有对此关切的国家委员会参加的技术委员会制定的IEC有关技术问题的正式决议或协

议,尽可能接近地表达了对所涉及的问题在国际上的一致意见。

3)它们提出的标准、技术报告或手册以推荐的形式供国际上使用,并在此意义上为各国家委员会

所接受。

4)为了促进国际上的统一,IEC各国家委员会同意尽可能地把IEC国际标准明白无误地应用到

国家和地区的标准中去。IEC标准与相应国家和地区标准之间的任何不一致,应在国家和地区标准中

明确阐明。

5)IEC不提供认可标记,也不对任何声称符合其标准之一的设备承担责任。

IEC60335系列标准的本部分是由IEC第61“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技术委员会所属第61E

“商用电气饮食加工服务设备的安全”分委员会制定

它构成IEC60335-2-42的第三版,替代1987年出版的第二版和修改件第1号(1990)。还替代

1986年出版的IEC60335-2-46及其修改件第1号(1990)0

本标准的文本以下列文件为依据:

DIS表决报告

61E(CO)12561E(CO)129

关于投票表决批准本标准的详细情况,可在上表中指出的表决报告中查明。

本第二部分是准备与IEC60335-1的最新版本及其修改件结合使用,它是建立在该标准第三版

(1991)的基础上制定的。

本第二部分补充或修改IEC60335-1的对应条款,以便转化为IEC标准:商用电强制对流烤炉、蒸

汽炊具和蒸汽对流炉的安全要求。

如第一部分的个别条款在本第二部分未提到时,如果合理,该条款仍然适用。在本标准中说明“增

加”、修“改”或代“替”时,第一部分中有关正文应作相应修改。

注在本标准中:

1)使用以下印刷字体:

—要求本身罗马体;

—试验规范:斜体;

—说明事项:小罗马体.

正文中的黑体字在第2章中定义.

2)对IEC60335-1增加的条款、注释和图表应自101起开始编号。

GB4706.34-2003/IEC60335-2-42:1994

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

商用电强制对流烤炉、蒸汽炊具和

蒸汽对流炉的特殊要求

范围

GB4706.1-1998中的该章用下述内容代替:

GB4706的本部分涉及不作家庭使用的商用电强制对流烤炉、燕汽炊具、燕汽对流炉和燕汽发生器

的安全。对于连接一条相线和中线的单相器具,其倾定电压不超过250V,其他器具不超过480V.

注1这些器具用于如餐馆、食品店、医院的厨房和诸如面包房、肉食店之类的商业企业。

利用其他能源形式的器具,其电气部分也在本部分范围之内。

本部分从实际出发涉及这类器具所引起的常见危险。

注2:以下情况应予注意:

—对于专供在车辆、船舶或航空器上使用的器具,允许有必要的附加要求;

—对于专供在热带国家使用的器具,允许有必要的特殊要求;

—应考虑许多国家的国家卫生、劳动保护、供水和其他类似权力机构所规定的附加要求;

—应考虑许多国家对压力器具提出的附加要求。

本部分不适用于:

—烹饪过程不仅直接使用蒸汽接触而且也可以将食物部分或全部浸人液体的器具;

—专为工业用途而设计的器具;

—在有腐蚀性或爆炸性空气(粉尘、蒸汽或可燃气)等特殊状态场所使用的器具;

—供大量生产食品用连续作业的器具;

—微波炉;

—带有电极加热器的器具。

定义

GB4706.1-1998中的该章除下述内容外,均适用。

2.2.4该条增加下述内容:

注:额定输入功率是器具内可以同时工作的所有单个元件输人功率的总和;可能存在几种这样的组合时,用最大输

人功率组合来确定额定输入功率。

2.2.9该条用下述内容代替:

正常工作normaloperation

器具在下列条件下工作:

干热方式

器具在所有托架或托架小车放在与制造厂使用说明相应位置的情况下不加负载工作。将周期控制

器调到使炉内每个使用空间几何中心的平均温度保持在220℃土4'C,分级控制器的这一温度调到

220'C士150C,

如果炉温达不到220'C,则将控制器调到最大限值。

如果炉温能超过270'C,则将控制器调到使平均温度比可能达到的最高温度低50℃士4'Ce

单独汽蒸方式

使器具按制造厂使用说明在将所有由用户操作的控制器调到最大限值的情况下运行,直达到工作

GB4706.34-2003/IEC60335-2-42:1994

温度。然后,如果可能,将它们再调整到保持该温度的最低整定值。

装了打算用手加水或手操作开关注水的燕汽发生器的器具,将其注水至燕汽发生器上标明的标示

液位。

如果属于自动注水,则将其连接到制造厂指定压力的水源上。制造厂规定了压力范围时,则将压力

调到最不利状态。

进水温度应保持在:

—打算同冷水水源连接的器具,水温为15℃士50C;

—打算只同热水水源连接的器具,水温为60℃士5℃或说明书标明的温度,两者中取较高者。

注1:如果器具即可同冷水水源又可同热水水源连接,则取产生最不利结果的一种水温。

盖、门及罩放在正常位置并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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