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3301/T 65.5-2018 反恐怖防范系统管理规范 第5部分:城市公共客运
DB3301/T 65.5-2018 Anti-terrorism prevention system management specification Part 5: Urban public passenger transportation
基本信息
发布历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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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06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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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07月
-
2024年04月
文前页预览
研制信息
- 起草单位:
- 起草人:
- 出版信息:
- 页数:9页 | 字数:- | 开本: -
内容描述
ICS13.310
A90
DB3301
浙江省杭州市地方标准
DB3301/T65.5—2018
代替DB3301/T65.5—2011
反恐怖防范系统管理规范
第5部分:城市公共客运
2018-06-20发布2018-07-20实施
杭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
DB3301/T65.5—2018
前 言
《反恐怖防范系统管理规范》由通则(第1部分)和各分则(第2至第26部分)组成。通则是反恐怖
防范目标的通用管理要求,可以独立使用;分则是特定反恐怖防范目标的特殊管理要求,应与通则配套
使用。
本次发布DB3301/T65《反恐怖防范系统管理规范》分为26个部分,以后根据反恐怖防范工作需要,
再视情增补。
——第1部分:通则;
——第2部分:党政机关;
——第3部分:旅游景区;
——第4部分:水利工程;
——第5部分:城市公共客运;
——第6部分:城镇燃气供储;
——第7部分:公共供水;
——第8部分:燃油供储;
——第9部分:桥隧设施;
——第10部分:民爆物品;
——第11部分:医院;
——第12部分:广电传媒;
——第13部分:旅游饭店;
——第14部分:商场超市;
——第15部分:输变电能;
——第16部分:公共活动广场;
——第17部分:危险化学品;
——第18部分:危险货物运输;
——第19部分:长途道路客运;
——第20部分:特殊管理药品;
——第21部分:火力发电;
——第22部分:电信;
——第23部分:学校;
——第24部分:博物馆;
——第25部分:城市轨道交通;
——第26部分:水路客运。
本部分为DB3301/T65的第5部分。
本部分代替DB3301/T65.5—2011《反恐怖防范系统管理规范第5部分:城市公共客运》,与DB3301/T
65.5—2011相比,除编辑性修改外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修改了反恐怖防范原则的相关内容(见4.3和4.4);
——修改了反恐怖防范目标重要部位的内容(见6.2);
——修改了人防管理制度的相关内容(见7.1.2.3);
I
DB3301/T65.5—2018
——修改了表1人防配置表的相关内容(见7.1.3);
——修改了安保力量要求的相关内容(见7.1.4);
——修改了技防组成的相关内容(见7.2.1);
——修改了表2技防配置表的相关内容(见7.2.2);
——修改了技防要求的相关内容(见7.2.3);
——修改了物防组成的相关内容(见7.3.1);
——修改了表3物防配置表的相关内容(见7.3.2);
——修改了物防要求的相关内容(见7.3.3);
——增加了“安保装备基本配置”(见7.3.4);
——增加了“装备配置要求”(见7.3.5);
——增加了“联动机制”(见8);
——增加了“发布”(见9.1)。
本部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部分由杭州市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提出。
本部分由杭州市反恐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归口。
本部分主要起草单位:杭州市公共交通集团有限公司、杭州市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杭州市
公安局反恐怖工作支队。
本部分参与起草单位:杭州市公安局交通治安分局、杭州市公安局科技通信管理局、浙江广信智能
建筑研究院有限公司、浙江省安全技术质量检验中心。
本部分主要起草人:翁军、张帆、黄辉、黄李强、姜建林、祁勇、倪志刚、李美强、刘嘉、刘刚、
金维东、焦庆春、林静。
II
DB3301/T65.5—2018
反恐怖防范系统管理规范第5部分:城市公共客运
1范围
本部分规定了城市公共客运反恐怖防范系统管理的防范原则、重要部位、常态反恐怖防范、非常态
反恐怖防范、应急预案要求和监督、检查。
本部分适用于城市公共客运的反恐怖防范管理和工作。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A/T594保安服务操作规程与质量控制
DB3301/T65.1-2016反恐怖防范系统管理规范第1部分:通则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64号)
3术语和定义
DB3301/T65.1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定义适用于本部分。
3.1
城市公共客运
在城市中利用公共汽车、电车及相关设施供公众乘用的依照固定的线路、时间、站点营运的交通方
式。
3.2
城市公共客运企业
从事城市公共客运业务的企业、单位。
4城市公共客运反恐怖防范原则
4.1反恐怖防范应遵循“预防为主、单位负责、突出重点、保障安全”的方针。
4.2城市公共客运企业是反恐怖防范的主体责任单位,城市公共客运的行业主管(监管)职能部门应
实施反恐怖防范管理、检查、监督,反恐怖部门应进行反恐怖防范的指导、协调和检查。
4.3城市公共客运防范恐怖袭击的重点目标由公安机关会同其行业主管(监管)职能部门确定,并指
导、监督反恐怖防范各项职责的落实。
4.4城市公共客运企业应建立并实施反恐怖防范系统。
5城市公共客运反恐怖防范等级划分
1
DB3301/T65.5—2018
根据城市公共客运开放性、流动性特点,以及遭受恐怖袭击后可能造成的人员伤亡、经济损失、社
会影响等要素,城市公共客运反恐怖防范等级设定为单级。
6城市公共客运反恐怖防范重要部位
城市公共客运反恐怖防范重要部位主要包括:调度中心、监控中心、停车场(保养场、多层车库、
加油站、加气站、充电站、变电站等)、营运车辆、公交枢纽、中心站,以及DB3301/T65.1-2016第6
章中规定的其它部位。
7常态反恐怖防范
7.1人防
7.1.1人防组织
7.1.1.1城市公共客运企业应设置或确定承担与反恐怖防范任务相适应的反恐怖防范工作机构,明确
第一责任人和责任部门,配备专(兼)职工作人员。
7.1.1.2城市公共客运企业应根据营运线路、客运量、公交枢纽站、中心站、停车场等情况配备安保
力量,明确常态安保力量人数。
7.1.2人防管理
7.1.2.1城市公共客运企业应建立与反恐怖部门、行业主管(监管)职能部门的防范与应急联动,实
现涉恐信息的实时报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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