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3301/T 65.16-2018 反恐怖防范系统管理规范 第16部分:公共活动广场

DB3301/T 65.16-2018 Anti-terrorism prevention system management specification Part 16: Public activity plazas

浙江省地方标准 简体中文 被代替 页数:8页 | 格式:PDF

基本信息

标准号
DB3301/T 65.16-2018
标准类型
浙江省地方标准
标准状态
被代替
中国标准分类号(CCS)
国际标准分类号(ICS)
发布日期
2018-06-20
实施日期
2018-07-20
发布单位/组织
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归口单位
-
适用范围
-

文前页预览

研制信息

起草单位:
起草人:
出版信息:
页数:8页 | 字数:- | 开本: -

内容描述

ICS13.310

A90

DB3301

浙江省杭州市地方标准

DB3301/T65.16—2018

反恐怖防范系统管理规范

第16部分:公共活动广场

2018-06-20发布2018-07-20实施

杭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

DB3301/T65.16—2018

前  言

《反恐怖防范系统管理规范》由通则(第1部分)和各分则(第2至第24部分)组成。通则是反

恐怖防范目标的通用管理要求,可以独立使用;分则是特定反恐怖防范目标的特殊管理要求,应与通则

配套使用。

本次发布DB3301/T65《反恐怖防范系统管理规范》分为24个部分,以后根据反恐怖防范工作需要,

再视情增补。

——第1部分:通则;

——第2部分:党政机关;

——第3部分:旅游景区;

——第4部分:水利工程;

——第5部分:城市公共客运;

——第6部分:城镇燃气供储;

——第7部分:公共供水;

——第8部分:燃油供储;

——第9部分:桥隧设施;

——第10部分:民爆物品;

——第11部分:医院;

——第12部分:广电传媒;

——第13部分:旅游饭店;

——第14部分:商场超市;

——第15部分:输变电能;

——第16部分:公共活动广场;

——第17部分:危险化学品;

——第18部分:危险货物运输;

——第19部分:长途道路客运;

——第20部分:特殊管理药品;

——第21部分:火力发电;

——第22部分:电信;

——第23部分:学校;

——第24部分:博物馆。

本部分为DB3301/T65的第16部分。

本部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部分由杭州市上城区反恐怖工作协调小组提出。

本部分由杭州市反恐怖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归口。

本部分主要起草单位:杭州市上城区反恐怖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杭州市公安局反恐怖工作支队。

本部分参与起草单位:浙江广信智能建筑研究院有限公司、浙江省安全技术质量检验中心、杭州市

公安局科技通信管理局、杭州市清河坊历史街区管理办公室。

本部分主要起草人:李晓君、倪志刚、詹德佑、黄辉、刘嘉、李美强、蒋国良、金维东、陶伟明、

刘嘉。

I

DB3301/T65.16—2018

反恐怖防范系统管理规范

第16部分:公共活动广场

1范围

本部分规定了公共活动广场反恐怖防范系统管理的防范原则、等级划分、重要部位、常态反恐怖防

范、非常态反恐怖防范、应急预案要求和监督、检查。

本部分适用于公共活动广场的反恐怖防范管理和工作。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A/T594《保安服务操作规程与质量控制》

DB3301/T65.1-2016《反恐怖防范系统管理规范第1部分:通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64号保安服务管理条例

3术语和定义

DB3301/T65.1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定义适用于本部分。

3.1

公共活动广场

人们进行政治、经济、文化等社会活动或交通活动的空间广阔场所。

3.2

标志性建筑

也称地标建筑,是城市的名片以及城市文化活动、经济活动的重要平台,具有一定社会影响力的建

筑,本规范是指广场范围内的标志性建筑。

3.3

纪念性广场

用以凭吊、瞻仰、纪念某一历史事件、政治事件或某一人物的广场,主体一般是具有重大历史意义

或政治意义的建筑物或构筑物。

3.4

公共活动广场管理单位

公共活动广场的维护、管理单位。

1

DB3301/T65.16—2018

4公共活动广场反恐怖防范原则

4.1反恐怖防范应遵循“预防为主、单位负责、突出重点、保障安全”的方针。

4.2公共活动广场管理单位是反恐怖防范的主体责任单位,公共活动广场的行业主管(监管)职能部

门应实施反恐怖防范管理、检查、监督,反恐怖部门应进行反恐怖防范的指导、协调和检查。

4.3公共活动广场管理单位应建立并实施反恐怖防范系统。

5公共活动广场反恐怖防范等级划分

5.1根据杭州范围内公共活动广场的面积、人流量、开放性程度、管理状况,以及遭受恐怖袭击后可

能造成的人员伤亡、经济损失、社会政治影响等要素,对公共活动广场进行反恐怖防范等级划分。

5.2公共活动广场等级划分为三级,具体为:

a)面积在50000㎡(含)以上的广场为Ⅰ级目标;

b)纪念性广场以及面积在10000㎡(含)——50000㎡的广场Ⅱ级目标;

c)除纪念性广场以外,面积在10000㎡以下的广场为Ⅲ级目标。

6公共活动广场反恐怖防范重要部位

公共活动广场反恐怖防范重要部位主要包括:监控中心、人员密集景点(区域)、游客主要出入口、

火车站、公共交通车站、地铁站、码头、停车场、大型游乐设施、标志性建筑、餐厅、食堂,以及DB3301/T

65.1-2016第6章中规定的其它部位。

7常态反恐怖防范

7.1人防

7.1.1人防组织

7.1.1.1公共活动广场管理单位应设置或确定承担与反恐怖防范任务相适应的反恐怖防范工作机构,

明确第一责任人和责任部门,配备专(兼)职工作人员;

7.1.1.2公共活动广场管理单位应根据广场地理位置、面积、人流量、建筑分布、重要部位等情况配

备安保力量,明确常态安保力量人数。

7.1.2人防管理

7.1.2.1公共活动广场管理单位应建立与反恐怖部门、行业主管(监管)职能部门的防范与应急联动,

实现涉恐信息的实时报送、更新、交互和对接。

7.1.2.2公共活动广场管理单位应建立并实施人防管理制度,并做好相应的记录。

7.1.2.3人防管理制度应符合DB3301/T65.1-2016第7.1.2.3条的要求。

7.1.3人防配置

2

DB3301/T65.16—2018

公共活动广场反恐怖人防按表1的规定配置。

推荐标准

关联标准

相似标准推荐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