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3301/T 65.22-2018 反恐怖防范系统管理规范 第22部分:电信

DB3301/T 65.22-2018 Anti-terrorism prevention system management specification Part 22: Telecommunication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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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标准号
DB3301/T 65.22-2018
标准类型
浙江省地方标准
标准状态
被代替
中国标准分类号(CCS)
国际标准分类号(ICS)
发布日期
2018-06-20
实施日期
2018-07-20
发布单位/组织
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归口单位
-
适用范围
-

研制信息

起草单位:
起草人:
出版信息:
页数:7页 | 字数:- | 开本: -

内容描述

ICS13.310

A90

DB3301

浙江省杭州市地方标准

DB3301/T65.22—2018

反恐怖防范系统管理规范

第22部分:电信

2018-06-20发布2018-07-20实施

杭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

DB3301/T65.22—2018

前  言

《反恐怖防范系统管理规范》由通则(第1部分)和各分则(第2至第24部分)组成。通则是反

恐怖防范目标的通用管理要求,可以独立使用;分则是特定反恐怖防范目标的特殊管理要求,应与通则

配套使用。

本次发布DB3301/T65《反恐怖防范系统管理规范》分为24个部分,以后根据反恐怖防范工作需

要,再视情增补。

——第1部分:通则;

——第2部分:党政机关;

——第3部分:旅游景区;

——第4部分:水利工程;

——第5部分:城市公共客运;

——第6部分:城镇燃气供储;

——第7部分:公共供水;

——第8部分:燃油供储;

——第9部分:桥隧设施;

——第10部分:民爆物品;

——第11部分:医院;

——第12部分:广电传媒;

——第13部分:旅游饭店;

——第14部分:商场超市;

——第15部分:输变电能;

——第16部分:公共活动广场;

——第17部分:危险化学品;

——第18部分:危险货物运输;

——第19部分:长途道路客运;

——第20部分:特殊管理药品;

——第21部分:火力发电;

——第22部分:电信;

——第23部分:学校;

——第24部分:博物馆。

本部分为DB3301/T65的第22部分。

本部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部分由杭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提出。

本部分由杭州市反恐怖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归口。

本部分主要起草单位:杭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杭州市公安局反恐怖工作支队、中国电信股份

有限公司杭州市分公司。

本部分参与起草单位:浙江广信智能建筑研究院有限公司、浙江省安全技术质量检验中心、江干区

反恐办、杭州市公安局行动技术支队、杭州市公安局经文保支队、杭州市公安局科技通信管理局。

本部分主要起草人:施海岩、李美强、黄辉、倪志刚、赵洪亮、詹德佑、王勐、樊兵、黄文华、金

维东。

I

DB3301/T65.22—2018

反恐怖防范系统管理规范

第22部分:电信

1范围

本部分规定了电信行业反恐怖防范系统管理的防范原则、重要部位、常态反恐怖防范、非常态反恐

怖防范、应急预案要求和监督、检查。

本部分适用于电信行业的反恐怖防范管理和工作。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A/T594保安服务操作规程与质量控制

DB3301/T65.1-2016反恐怖防范系统管理规范第1部分:通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64号保安服务管理条例

3术语和定义

DB3301/T65.1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定义适用于本部分。

3.1

电信

利用有线、无线的电磁系统或者光电系统,传送、发射或者接收语音、文字、数据、图像以及其它

形式信息的活动。

3.2

电信经营单位

依法取得国家信息产业主管部门颁发的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提供电信服务的经营者。

4电信行业反恐怖防范原则

4.1反恐怖防范应遵循“预防为主、单位负责、突出重点、保障安全”的方针。

4.2电信经营单位是反恐怖防范的主体责任单位,电信的行业主管(监管)职能部门应实施反恐怖防

范管理、检查、监督,反恐怖部门应进行反恐怖防范的指导、协调和检查。

4.3电信经营单位应建立并实施反恐怖防范系统。

5电信行业反恐怖防范等级划分

1

DB3301/T65.22—2018

根据电信设施分散性特点,以及遭受恐怖袭击后可能造成的人员伤亡、经济损失、社会影响等要素,

电信行业反恐怖防范等级设定为单级。

6电信行业反恐怖防范重要部位

电信行业反恐怖防范重要部位主要包括:通信机楼、通信机房、IDC机房、通信基站、机楼配电房

和空调系统、运维及设备监控中心、监控中心,以及DB3301/T65.1-2016第6章中规定的其它部位。

7常态反恐怖防范

7.1人防

7.1.1人防组织

7.1.1.1电信经营单位应设置或确定承担与反恐怖防范任务相适应的反恐怖防范工作机构,明确第一

责任人和责任部门,配备专(兼)职工作人员。

7.1.1.2电信经营单位应根据职员数量、重要设备设施分布等情况配备安保力量,明确常态安保力量

人数。

7.1.2人防管理

7.1.2.1电信经营单位应建立与反恐怖部门、行业主管(监管)职能部门的防范与应急联动,实现涉

恐信息的实时报送、更新、交互和对接。

7.1.2.2电信经营单位应根据情况建立并实施人防管理制度,并做好相应的记录。

7.1.2.3人防管理制度应符合DB3301/T65.1-2016第7.1.2.3条的要求。

7.1.3人防配置

电信行业反恐怖人防按表1的规定配置。

表1人防配置表

序号项目配设要求设置标准

1反恐怖防范工作机构组织健全、分工明确、责任落实应设

2反恐怖防范第一责任人法人或主要负责人应设

3反恐怖防范责任部门安保部门兼任或独立应设

4技防监控中心、技防设施操作应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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