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3301/T 65.25-2024 反恐怖防范系统管理规范 第25部分:城市轨道交通

DB3301/T 65.25-2024 Anti-terrorism prevention system management specification - Part 25: Urban rail transit

浙江省地方标准 简体中文 现行 页数:15页 | 格式:PDF

基本信息

标准号
DB3301/T 65.25-2024
标准类型
浙江省地方标准
标准状态
现行
中国标准分类号(CCS)
国际标准分类号(ICS)
发布日期
2024-04-30
实施日期
2024-05-30
发布单位/组织
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归口单位
-
适用范围
-

文前页预览

研制信息

起草单位:
起草人:
出版信息:
页数:15页 | 字数:- | 开本: -

内容描述

ICS13.320

CCSA91

3301

浙江省杭州市地方标准

DB3301/T65.25—2024

代替DB3301/T65.25—2019

反恐怖防范系统管理规范

第25部分:城市轨道交通

2024-04-30发布2024-05-30实施

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

DB3301/T65.25—2024

目次

前言..................................................................................II

1范围................................................................................1

2规范性引用文件......................................................................1

3术语和定义..........................................................................1

4防范基本要求........................................................................1

5等级划分............................................................................2

6重要部位............................................................................2

7常态反恐怖防范......................................................................2

8非常态反恐怖防范....................................................................4

9应急管理............................................................................5

10监督和评估.........................................................................5

附录A(规范性)反恐怖防范配置........................................................6

参考文献...............................................................................9

I

DB3301/T65.25—2024

前言

本文件按照GB/T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

起草。

本文件是DB3301/T65《反恐怖防范系统管理规范》的第25部分。DB3301/T65已经发布了以下部分:

——第1部分:通则;

——第2部分:党政机关;

——第3部分:旅游景区;

——第4部分:水利工程;

——第5部分:城市公共客运;

——第6部分:城镇燃气供储;

——第7部分:公共供水;

——第8部分:燃油供储;

——第9部分:桥隧设施;

——第10部分:民爆物品;

——第11部分:医院;

——第12部分:广电传媒;

——第13部分:旅游饭店;

——第14部分:商场超市;

——第15部分:电网企业;

——第16部分:公共活动广场;

——第17部分:危险化学品;

——第18部分:危险货物运输;

——第19部分:长途道路客运;

——第20部分:特殊管理药品;

——第21部分:火力发电;

——第22部分:电信;

——第23部分:学校;

——第24部分:博物馆;

——第25部分:城市轨道交通;

——第26部分:水路客运;

——第27部分:商业综合体;

——第28部分:硬质隔离设施。

本文件代替DB3301/T65.25—2019《反恐怖防范系统管理规范第25部分:城市轨道交通》,与

DB3301/T65.25—2019相比,除结构调整和编辑性改动外,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a)更改了文件的范围(见第1章,2019年版的第1章);

b)更改了规范性引用文件(见第2章,2019年版的第2章);

c)更改了术语和定义“城市轨道交通”,增加了术语和定义来源,删除了术语和定义“城市轨

道交通设施”(见第3章,2019年版的3.1、3.2);

II

DB3301/T65.25—2024

d)将“城市轨道交通反恐怖防范原则”更改为“防范基本要求”,并更改了相应防范要求(见

第4章,2019年版的第4章);

e)将“城市轨道交通反恐怖防范等级划分”更改为“等级划分”,并更改了等级划分内容(见

第5章,2019年版的第5章);

f)将“城市轨道交通反恐怖防范重要部位”更改为“重要部位”,并更改了重要部位内容(见

第6章,2019年版的第6章);

g)更改了常态反恐怖防范(见第7章,2019年版的7.1、7.2、7.3),删除了人防配置表、技

防配置表、物防配置表和安保装备基本配置表(见2019年版的表1、表2、表3和表4);

h)删除了联动机制(见2019年版的第8章);

i)更改了非常态反恐怖防范(见第8章,2019年版的第9章);

j)将“应急预案要求和监督、检查”更改为“应急管理”和“监督和评估”(见第9章、第10

章,2019年版的第10章);

k)增加了附录A反恐怖防范配置(见附录A);

l)增加了参考文献(见参考文献)。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杭州市公安局提出、归口并组织实施。

本文件起草单位:杭州市交通运输局、杭州市地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浙江方圆检测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杭州市标准化研究院(杭州标准化国际交流中心)、浙江高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公安局、

杭州市公安局地铁公安分局、浙江科技学院(浙江中德科技促进中心)。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王敬民、张大华、陈德棒、郑伏、郑剑、黄辉、徐骁、焦庆春、许燕君、沈鲤

庭。

本文件及其所代替文件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2012年首次发布为DB3301/T65.25—2012,2017年第一次修订,2019年第二次修订;

——本次为第三次修订。

III

DB3301/T65.25—2024

反恐怖防范系统管理规范

第25部分:城市轨道交通

1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城市轨道交通反恐怖防范系统管理的防范基本要求、等级划分、重要部位、常态反恐

怖防范、非常态反恐怖防范、应急管理、监督和评估等内容。

本文件适用于城市轨道交通重点目标的防范建设和管理。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

文件。

GB/T26718城市轨道交通安全防范系统技术要求

GB51151—2016城市轨道交通公共安全防范系统工程技术规范

GA871防爆罐

GA872防爆球

GA1467城市轨道交通安全防范要求

JT/T1456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隐患排查规范

DB33/T2417—2021城市公共客运智慧安防管理通用要求

DB3301/T65.1—2024反恐怖防范系统管理规范第1部分:通则

3术语和定义

GB51151、DB3301/T65.1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城市轨道交通urbanrailtransit

采用专用轨道导向运行的城市客运方式,包括地铁、轻轨、单轨、有轨电车、磁悬浮、自动导向轨

道、市域快速轨道系统。

[来源:GB/T32852.1—2016,2.2.1.2]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urbanrailtransitunits

从事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的组织。

4防范基本要求

反恐怖防范应遵循“属地负责、逐级监管”“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原则。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是反恐怖防范的主体责任单位;城市轨道交通的主管(监管)职能部门应

实施反恐怖防范管理、监督;反恐怖部门应进行反恐怖防范的指导、协调和监督。

1

DB3301/T65.25—2024

公安部门会同城市轨道交通的行业主管(监管)职能部门对反恐怖防范重点目标进行确定,并指

导、监督反恐怖防范各项职责的落实。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建立并实施反恐怖防范系统,按常态防范与非常态防范的不同要求,落

实各项反恐怖防范措施并有效运行。

5等级划分

城市轨道交通反恐怖防范重点目标等级从低到高分为Ⅲ级、Ⅱ级、Ⅰ级,由公安部门会同有关行业

主管(监管)职能部门共同确定。

6重要部位

城市轨道交通反恐怖防范重要部位主要包括以下区域:

a)人员活动区域:车站(包括出入口、站台、站厅、电梯、自动售检票设备设置处、公共区通

道及内部商铺等),营运列车客室等;

b)指挥调度区域:运营控制中心、车辆段综合基地控制中心、监控中心等;

c)设施控制区域:设备机房、主变电所、通信信号及车站控制室等控制区域;

d)物品存放区域:危险物品存放处、行包寄存处等;

e)交通工具管理区域:车辆段综合基地出入口及其主要区域,轨道、隧道、高架道路(含桥梁)、

设备区通道出入口、车站屏蔽门、隧道防淹门、通风亭(井)等;

f)其他经评估应防范的重要部位。

7常态反恐怖防范

人力防范

7.1.1组织

7.1.1.1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设置或确定承担与反恐怖防范任务相适应的反恐怖防范工作机构,

明确第一责任人和责任部门。

7.1.1.2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配备专(兼)职安全信息员。

7.1.2配置

7.1.2.1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根据营运线路、客运流量、站点分布、设施分布、站点空间等情况

配备安保力量,明确常态安保力量人数。

7.1.2.2城市轨道交通人力防范和安保装备配置应符合表A.1要求,应用效果应符合DB3301/T65.1

—2024中表A.1要求。

7.1.3要求

7.1.3.1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与行业主管(监管)职能部门签订反恐怖工作责任书,应建立与公

安部门的安全预警机制。

7.1.3.2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建立与反恐怖部门、行业主管(监管)职能部门的防范与应急联动

机制,实现涉恐信息的实时报送、更新、交互和对接。

2

DB3301/T65.25—2024

7.1.3.3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建立的反恐怖防范管理档案和台账内容见DB3301/T65.1—2024附录

B要求。

7.1.3.4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建立并实施人力防范管理制度,并做好实施的相应记录。人力防范

管理制度除应符合DB3301/T65.1—2024中7.1.3.4要求外,还应符合以下要求:

a)根据实际情况在车站、列车车厢、控制中心等重要部位开展的值守、巡查制度;

b)依据JT/T1456的要求开展的安全隐患排查制度;

c)对进入车站人员、物品的安全检查制度。

7.1.3.5各个车站应与反恐怖、公安、消防、交通、卫健等职能部门和属地政府建立防范、应急联动

机制。

7.1.3.6城市轨道交通安保力量除应符合DB3301/T65.1—2024中7.1.3.5要求外,还应符合以下要

求:

a)熟悉城市轨道交通各车站、车辆段综合基地、运营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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