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12/T 1332.10-2024 市域(郊)铁路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第10部分:综合监控和自动售检票工程
DB12/T 1332.10-2024 Urban (Suburban) Railway Construction Quality Acceptance Specification Part 10: Integrated Monitoring and Automatic Fare Collection Engineer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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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7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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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描述
ICS45.020
CCSP65
12
天津市地方标准
DB12/T1332.10—2024
市域(郊)铁路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第10部分:综合监控和自动售检票工程
Specificationforconstructionqualityacceptanceofsuburbanrailway—
Part10:IntegratedsupervisioncontrolandAutomaticfarecollectionengineering
2024-07-01发布2024-08-01实施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
DB12/T1332.10—2024
目次
前言.................................................................................II
引言................................................................................III
1范围...............................................................................4
2规范性引用文件.....................................................................4
3术语和定义.........................................................................4
4缩略语.............................................................................4
5总体要求...........................................................................5
6基本规定...........................................................................5
7管槽安装..........................................................................10
8线缆敷设..........................................................................15
9设备安装与配线....................................................................19
10电源设备、防雷与接地.............................................................26
11综合监控系统调试.................................................................29
12综合监控系统功能和性能验收.......................................................31
13综合监控系统不间断运行测试.......................................................42
14车票与车票读写机具...............................................................43
15车站终端设备.....................................................................44
16车站计算机系统...................................................................47
17线路中央计算机系统...............................................................48
18票务清分系统.....................................................................48
19单位工程观感质量.................................................................49
附录A(资料性)施工现场质量检查记录................................................52
附录B(规范性)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53
附录C(规范性)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记录................................................54
附录D(规范性)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55
附录E(规范性)单位工程综合质量验收记录............................................56
I
DB12/T1332.10—2024
前言
本文件按照GB/T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
起草。
DB12/T1332《市域(郊)铁路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分为以下10个部分:
——第1部分:桥涵工程;
——第2部分:隧道工程;
——第3部分:车站工程;
——第4部分:混凝土工程;
——第5部分:路基工程;
——第6部分:轨道工程;
——第7部分:电力和牵引供电工程;
——第8部分:通信工程;
——第9部分:信号工程;
——第10部分:综合监控和自动售检票工程。
本文件是DB12/T1332的第10部分。
本文件由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提出并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天津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天津铁路建设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天津市
地下铁道集团有限公司、天津市市域郊铁路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天津城市轨道咨询有限公司、通号工程
局集团有限公司。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王会发、王清永、王亚蕾、宋毅、陈建辉、李国庆、王建功、尚亚峰、李金成、
谢卫华、王宏伟、田昊、赵银柏、孙虹、孟杰、常利、高赟贤、孙伟、王志鹏、贾艳敏、王凯杰、余昕
芳。
II
DB12/T1332.10—2024
引言
为了提高天津市域(郊)铁路建设水平,指导天津市域(郊)铁路工程验收工作的顺利开展,保证
市域(郊)铁路工程建设质量,加强对工程施工质量进行全过程控制和进场检验、隐蔽工程及关键工序
的质量验收,统合市域(郊)铁路建设过程中参与建设活动的各个相关单位共同对检验批、分项、分部、
单位对工程质量进行检验的标准和依据。
为便于根据标准和依据对工程质量是否达到合格做出判断,《市域(郊)铁路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共分为10个部分,共同构成我市市域(郊)铁路施工质量验收的技术依据。
I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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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域(郊)铁路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第10部分:综合监控和自动售检票工程
1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市域(郊)铁路自动售检票与综合监控工程的基本规定、通用部分、自动售检票、综
合监控和单位工程综合质量验收等的要求。
本文件适用于天津市域范围新建、改建和扩建,最高运行速度在100km/h~160km/h的市域(郊)铁
路综合监控和自动售检票工程施工质量验收。对于最高运行速度大于160km/h的工程,可参照本文件执
行。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
文件。
GB/T50299地下铁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
GB50300建设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
GB50303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50312综合布线系统工程验收规范
GB/T50381城市轨道交通自动售检票系统工程质量验收规范
GB/T50636城市轨道交通综合监控系统工程技术标准
TB10427铁路客运服务信息系统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
3术语和定义
GB50300、TB10624、GB/T50299、GB50381、GB/T50262、TB10180和GB/T50636界定以及下列
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4缩略语
GB50381、GB/T50636界定的以及以下缩略语适用于本文件。
FAS火灾自动报警系统(FireAlarmSystem)
ISCS综合监控系统(IntegratedSupervisionandControlSystem)
IBP综合后备盘(IntegratedBackupPanel)
AFC自动售检票系统(AutomaticFareCollectionSystem)
UPS不间断电源(UninterruptiblePowerSupply)
OTDR光时域反射仪(OpticalTimeDomainReflector)
CLK时钟系统(Clock)
PSD站台门系统(PlatformSafeDo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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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CTV闭路电视系统(ClosedCircuitTelevision)
OCC控制中心(OperationControlCenter)
ACS门禁系统(AccessControlSystem)
PA广播系统(PublicAddress)
PIS乘客信息系统(PassengerInformationSystem)
ATS列车监控系统(AutomaticTrainSupervision)
OPS大屏幕系统(OverviewProjectionSystem)
HMI人机界面(HumanMachineInterface)
PLC可编程序控制器(ProgramLogicalController)
RI/O远程输入/输出(RemoteInput/Output)
AGM自动检票机(AutomaticGateMachine)
TVM自动售票机(AutomaticTicketVendingMachine)
CCS票务清分系统(CentralClearingSystem)
5总体要求
5.1天津市域(郊)铁路综合监控和自动售检票工程施工应认真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有关标准,以及
设计文件和本文件的要求。
5.2天津市域(郊)铁路综合监控和自动售检票工程施工采用的主要设备和器材,应符合国家、行业
有关标准以及设计文件和合同要求。
5.3天津市域(郊)铁路综合监控和自动售检票工程施工应做好资料的收集和整理,做到完整、准确,
并应按有关规定做好资料的归档管理工作。
5.4天津市域(郊)铁路综合监控和自动售检票工程施工应积极推行机械化、工厂化、专业化、信息
化。
5.5天津市域(郊)铁路综合监控和自动售检票工程施工应结合现场实际情况,做好安全和风险管理
工作。
5.6天津市域(郊)铁路综合监控和自动售检票工程施工应执行TB10301、TB10307等有关安全规定
及设备操作规程。
6基本规定
6.1一般规定
6.1.1建设各方应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相应的施工技术标准、施工质量检验制度。工程开工前应
进行施工现场质量管理检查,并可按本文件附录A中表A.1的要求进行检查记录。
6.1.2建设各方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体系,严格执行施工作业安全技术有关规程的规定,设置专
门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专项施工方案和应急预案。
6.1.3建设各方应建立健全风险管理制度,做好风险计划、风险辨识、风险评估、风险评价和风险控
制等风险管理工作,并制定专项方案和应急预案。
6.1.4工程施工应重视职业健康和劳动卫生保护,制定管理计划并进行有效控制,防止发生职业健康
安全事故。
6.1.5工程施工应建立并持续改进环境管理体系,制定并实施环境管理计划,做好环境保护工作,施
工完毕及时清理现场,有效减少施工对环境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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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6工程施工应符合节约资源、节约能源、减少排放等有关法规和标准的规定。
6.1.7工程施工涉及文物保护时,应根据有关法规和设计保护措施进行施工。
6.1.8工程施工应按下列规定进行质量控制:
a)工程采用的材料、构配件和设备应按本文件规定进行进场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b)各工序应按标准规定进行质量控制,并进行检查验收,未经检查验收或检查验收不合格的不
得进行下道工序;
c)沟、槽、管、孔、设备房屋、场坪、防雷及接地、供电等有关专业之间的接口应按规定进行
核验交接,并形成记录。
6.1.9工程施工材料、设备进场检验应符合下列规定:
a)按进场的批次进行检验;
b)规格、型号、质量符合设计文件和订货合同的要求;
c)合格证、质量检验报告等质量证明文件,以及说明书等产品技术文件齐全,并符合设计文件
和订货合同要求;
d)按规定属于认证管理的设备应通过认证,其认证证明文件应在有效期内;
e)无损伤、锈蚀;
f)铭牌、标识完整清晰;
g)设备及附件应完好、齐全,设备构件连接应紧密、牢固;
h)外形尺寸、设备内各部件及接线端口的型号、规格应满足设计要求。
6.1.10施工质量验收应对隐蔽工程和关键工序进行重点检验。隐蔽工程按规定留存影像资料,影像资
料内容应包括验收时间、部位、内容,以及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及检验人员等信息。
6.1.11施工质量验收不符合要求时应返工,或更换材料、设备,仍不符合要求时,不得验收。
6.1.12施工质量验收应采用先进、成熟、科学的检测方法,并符合有关标准的规定。
6.1.13检测设备及其使用应符合下列规定:
a)检测设备应符合施工及验收检测要求,以及有关标准的规定;
b)检测设备应状态良好并处于计量校准有效期内;
c)检测设备应符合其温度、湿度等使用环境要求;
d)检测设备操作应符合设备有关技术文件要求。
6.1.14综合监控和AFC系统与土建、装修、通信、供电、动照、FAS等接口专业施工界面、施工范围
和接口要求应符合设计文件要求。
6.1.15综合监控和AFC系统的网络安全等级保护符合设计文件要求。
6.1.16市域(郊)铁路在与其他城市轨道交通线路贯通时,应满足系统集成的设计要求,安装及调试
质量验收应符合本文件及其他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的规定。
6.2验收单元划分
6.2.1综合监控系统工程宜为一个独立的单位工程。
6.2.2自动售检票系统工程宜为一个独立的单位工程。
6.2.3综合监控系统工程的子单位工程、分部工程、分项工程、检验批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1综合监控系统分部工程、分项工程、检验批划分
单位工程分部工程分项工程检验批
天津市市域(郊)铁路吊架安装一个站/区间/车辆段/停车场/控制
管槽安装
综合监控系统线槽安装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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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工程分部工程分项工程检验批
保护管安装
线缆敷设
线缆引入一个站/区间/车辆段/停车场/控制
线缆敷设
线缆接续与终接中心
线缆特性检测
控制箱、柜、盘安装
传感器安装
机房设备安装
设备安装与配线一个站/控制中心/车辆段/停车场
机房设备布线
车控室IBP盘
局域网检测
电源设备安装
电源布线
电源、防雷与接地一个站/控制中心/车辆段/停车场
接地
电源与接地检测
单机调试
一个站/控制中心/车辆段/停车场
综合监控系统调试集成子系统测试
综合联调测试一个系统
中央级系统功能一个系统
车站级系统功能
车辆段/停车场系统功能
系统功能和性能验收
培训系统功能一个站/控制中心/车辆段/停车场
及不间断运行测试
集成及互联子系统功能
系统性能验收
不间断运行测试一个系统
6.2.4自动售检票系统工程的分部工程、分项工程、检验批应符合表2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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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2自动售检票系统分部工程、分项工程、检验批划分
单位工程分部工程分项工程检验批
管槽敷设一个站
管槽安装验收管槽接头一个站
电缆桥架的安装一个站
线缆敷设一个站
线缆引入一个站
线缆敷设及检测
线缆接续一个站
线缆特性检测一个站
车站终端设备安装一个站
设备安装与配线机房设备安装一个站
设备配线一个站
车票与车票读写机具车票与车票读写机具检测一个站
自动售票机一个站
半自动售票机一个站
天津市市域铁路自
车站终端设备自动检票机一个站
动售检票系统工程
自动充值机、自动验票机、便携
一个站
式验票机
车站计算机系统局域网一个站
车站计算机系统
紧急按钮检测一个站
线路中央计算机系统中央计算机系统局域网一个中心
票务清分系统计算机局域网一个中心
票务清分系统
网络化互联互通检测一个系统
电源设备安装一个站
电源、接地、防雷接地与防雷一个站
电源设备检测一个站
AFC系统联调联试系统性能检测一个系统
线缆管槽观感质量一个系统
单位工程观感质量
设备和配线观感质量一个系统
6.3验收内容和要求
6.3.1检验批验收应包括下列内容:
a)对工程实体和原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的实物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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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工程实体和原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的资料检查。
6.3.2检验批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a)主控项目的质量经抽样检验应全部合格;
b)一般项目的质量经抽样检验应合格;当采取计数检验时,一般项目的合格点率应达到80%以上,
且不合格点的最大偏差值不应大于规定允许偏差的1.5倍;
c)应具有完整的施工操作依据、质量验收记录。
6.3.3分项工程施工质量验收内容和要求应符合下列规定:
a)所含检验批全部合格;
b)所含检验批验收记录完整、准确。
6.3.4分部工程施工质量验收内容和要求应符合下列规定:
a)所含分项工程全部合格;
b)所含分项工程验收记录完整、准确。
6.3.5单位工程施工质量验收内容和要求应符合下列规定:
a)所含分部工程全部验收合格;
b)质量控制资料应完整、准确;
c)验收记录、资料应完整、准确。
6.4验收组织和程序
6.4.1检验批验收程序和组织应符合下列规定:
a)施工单位施工完成后进行自检,合格后报监理单位;
b)隐蔽工程应在隐蔽前通知监理单位;
c)监理单位专业监理工程师组织施工单位专业质量管理人员进行验收;
d)填写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附录B中表B.1)。
6.4.2分项工程验收程序和组织应符合下列规定:
a)由监理单位专业监理工程师组织;
b)施工单位分项工程技术负责人等有关人员参加验收;
c)填写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记录(附录C中表C.1)。
6.4.3分部工程验收程序和组织应符合下列规定:
a)由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组织;
b)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等参加;
c)设计单位根据需要参加;设计单位应参加涉及使用安全、节能、环保的分部工程验收。
d)填写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附录D中表D.1)。
6.4.4单位工程验收程序和组织应符合下列规定:
a)施工单位完成单位工程并进行自检后,应按规定程序通过监理预验收后向建设单位提出验收
申请;
b)由建设单位组织,施工、设计、监理等单位参加;
c)填写单位工程质量验收记录(附录E中表E.1);
d)填写单位工程质量控制资料核查记录(附录E中表E.2);
e)填写单位工程实体质量主要功能抽查记录(附表附录E中表E.3);
f)填写单位工程观感质量检查记录(附表附录E中表E.4)。
6.4.5单位工程的施工质量(包括观感质量)验收不符合要求时应返工,或更换材料、构配件、设备,
仍不符合要求时,不应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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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管槽安装
7.1一般规定
管槽安装包括支、吊架安装、线槽安装、保护管安装、AFC系统管槽安装、AFC系统管槽接头。
7.2支、吊架安装
7.2.1主控项目
7.2.1.1支、吊架及配件到达现场应进行检查,其型号、规格、质量符合设计要求及相关产品标准的
规定。
检验数量:全部检查。
检验方法:对照设计文件检查出厂合格证及其它质量证明文件,并观察检查外观及形状。
7.2.1.2支、吊架安装位置及安装方式应符合设计要求,并应固定牢固;吊架的各臂应连接牢固;对
有抗震要求的支吊架,安装质量应符合GB/T37267的规定。吊架安装不得侵入设备界限。
检验数量:全部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尺量检查。
7.2.1.3支、吊架不应安装在具有较大振动、热源、腐蚀性液滴及排污沟道的位置,也不应安装在具
有高温、高压、腐蚀性及易燃易爆等介质的工艺设备、管道以及能移动的构筑物上。
检验数量:全部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7.2.2一般项目
7.2.2.1支、吊架的热镀锌要求和尺寸应符合设计要求;切口处不应有卷边,表面应光洁、无毛刺。
检验数量:全部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7.2.2.2支、吊架安装在有坡度、弧度的建筑物构架上时,其安装坡度、弧度应与建筑物构架的坡度、
弧度相同。
检验数量:全部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7.2.2.3吊架安装应横平竖直、整齐美观,安装位置偏差不宜大于50mm。在同一直线段上的吊架应间
距均匀,同层托臂应在同一水平面上。
检验数量:全部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尺量检查。
7.2.2.4安装金属线槽及保护管用的吊架间距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数量:全部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尺量检查。
7.2.2.5敷设电缆用的吊架间距应符合设计要求;当设计无要求时,水平敷设时宜为0.8m~1.2m;垂
直敷设时宜小于1m。
检验数量:全部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尺量检查。
7.3保护管安装
7.3.1主控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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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1.1保护管及配件到达现场应进行检查,其型号、规格、质量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数量:全部检查。
检验方法:对照设计文件检查出厂合格证等质量证明文件,并观察、检查外观及形状。
7.3.1.2保护管煨管应符合下列规定:
a)弯成角度不应小于90º;
b)弯曲半径不应小于管外径的6倍;
c)弯扁度不应大于该管外径的1/10;
d)弯曲处应无凹陷、裂缝;
e)单根保护管的直角弯不应超过两个。
检验数量:全部检查。
检验方法:随工检查。
7.3.1.3金属保护管应可靠接地,金属保护管连接后应保证整个系统的电气连通性。
检验数量:全部检查。
检验方法:施工单位用万用表检查电气连通性。监理单位见证试验。
7.3.1.4预埋保护管宜采用整根材料,当必须连接时,在连接处应做防水处理。预埋保护管管口应做
防护处理。
检验数量:全部检查。
检验方法:随工检查。
7.3.1.5金属导管与金属导管、金属导管与分线盒的连接应紧密、牢固。
检验数量:全部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检测施工记录。
7.3.2一般项目
7.3.2.1保护管不应有变形及裂缝,管口应光滑、无锐边,内外壁应光洁、无毛刺,尺寸应准确;金
属保护管的镀锌要求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数量:全部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7.3.2.2保护管增设接线盒或拉线盒的位置应符合设计,接线盒或拉线盒开口朝向应方便施工。预埋
箱、盒位置应正确,并应固定牢固。与预埋保护管连接的接线盒(底盒)的表面应与墙面平齐,误差小
于2mm。
检验数量:全部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尺量检查。
7.3.2.3预埋保护管应符合下列规定:
a)伸入箱、盒内的长度不小于5mm,并应固定牢固,多根管伸入时应排列整齐;
b)预埋的保护管引出表面时,管口宜伸出表面200mm;当从地下引入落地式盘(箱)时,宜高出
盘(箱)底内面50mm;
c)预埋的金属保护管管外不应涂漆;
d)预埋保护管埋入墙或混凝土内时,离表面的净距离不应小于15mm。
检验数量:全部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尺量检查。
7.3.2.4保护管应排列整齐、固定牢固。用管卡固定或水平吊挂安装时,管卡间距或吊杆间距应符合
设计要求。
检验数量:全部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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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7.3.2.5可挠性导管与线缆管槽或电气设备、器具间的连接应采用专用接头,可挠性导管的连接处应
密封良好,防水覆盖层应完整无损。可挠性导管与线缆管槽或电气设备、器具间连接时安装的最大允许
长度不应大于2m,可挠性导管不得当作接地的接续导体。
检验数量:施工单位全部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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