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12/T 1332.5-2024 市域(郊)铁路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第5部分:路基工程
DB12/T 1332.5-2024 Urban and Suburban Railway Construction Quality Acceptance Specification Part 5: Subgrade Engineer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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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7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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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描述
ICS45.020
CCSP65
12
天津市地方标准
DB12/T1332.5—2024
市域(郊)铁路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第5部分:路基工程
Specificationforconstructionqualityacceptanceofsuburbanrailway—
Part5:Subgradeengineering
2024-07-01发布2024-08-01实施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
DB12/T1332.5—2024
目次
前言.................................................................................II
引言................................................................................III
1范围...............................................................................4
2规范性引用文件.....................................................................4
3术语和定义.........................................................................4
4总体要求...........................................................................6
5基本规定...........................................................................7
6施工测量..........................................................................10
7工程材料..........................................................................12
8地基处理..........................................................................23
9基床以下路堤......................................................................45
10基床表层以下过渡段...............................................................49
11路堑.............................................................................55
12基床.............................................................................57
13路基支挡工程.....................................................................61
14路基防护.........................................................................82
15路基防排水......................................................................100
16路基相关工程及设施..............................................................109
17变形观测与评估..................................................................116
18路基单位工程综合质量............................................................117
附录A(规范性)隐蔽工程和重要工序验收记录及影响资料留存要求.......................119
附录B(规范性)分部、分项工程、检验批划分表.......................................122
附录C(资料性)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表...............................................129
附录D(资料性)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记录表.............................................130
附录E(资料性)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表.............................................131
附录F(资料性)单位工程质量验收记录表.............................................132
附录G(资料性)粗粒土渗透试验方法.................................................136
附录H(资料性)石料...............................................................141
I
DB12/T1332.5—2024
前言
本文件按照GB/T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
起草。
DB12/T1332《市域(郊)铁路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分为以下10个部分:
——第1部分:桥涵工程;
——第2部分:隧道工程;
——第3部分:车站工程;
——第4部分:混凝土工程;
——第5部分:路基工程;
——第6部分:轨道工程;
——第7部分:电力和牵引供电工程;
——第8部分:通信工程;
——第9部分:信号工程;
——第10部分:综合监控和自动售检票工程。
本文件是DB12/T1332的第5部分。
本文件由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提出并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天津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天津铁路建设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天津市
地下铁道集团有限公司、天津市市域郊铁路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天津城市轨道咨询有限公司、中交一公
局集团有限公司。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吴秉军、宋永智、王晶、刘少敏、陈胜杰、邢瑞兵、张龙明、朱士良、李蒙、
康飞、陈勇华、武建林、梁显伟、张喜涛、李红卫、刘青、张东明、陈靖楷、高尚府、杨英俊、王军龙、
王树义、赵扬、张禹辰、高书豹、唐扬、张勇、钟慧民、苏厚庆、李洪进、周泉、解亚雄、徐金义、马
金宇、梁伟。
II
DB12/T1332.5—2024
引言
为了提高天津市域(郊)铁路建设水平,指导天津市域(郊)铁路工程验收工作的顺利开展,保证
市域(郊)铁路工程建设质量,加强对工程施工质量进行全过程控制和进场检验、隐蔽工程及关键工序
的质量验收,统合市域(郊)铁路建设过程中参与建设活动的各个相关单位共同对检验批、分项、分部、
单位对工程质量进行检验的标准和依据。
为便于根据标准和依据对工程质量是否达到合格做出判断,《市域(郊)铁路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共分为10个部分,共同构成我市市域(郊)铁路施工质量验收的技术依据。
III
DB12/T1332.5—2024
市域(郊)铁路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第5部分:路基工程
1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市域(郊)铁路路基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的基本规定、施工测量、工程材料、地基处理、
基床以下路堤、基床表层以下过渡段、路堑、基床、路基支挡工程、路基防护、路基防排水、路基相关
工程及验收、变形观测与评估、路基单位工程综合质量等的要求。
本文件适用于天津市域范围新建、改建和扩建,最高运行速度在100km/h~160km/h的市域(郊)铁
路路基工程施工质量验收。对于最高运行速度大于160km/h,可参照本文件执行。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
文件。
CJJ/T177-2012气泡混合轻质土填筑工程技术规程
TB10414-2018铁路路基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
TB10751-2018高速铁路路基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
TB10624-2020市域(郊)铁路设计规范
TB10102铁路工程土工试验规程
DB12/T895-2019天津地区山皮土填筑路基施工及验收规范
DB12/T1332.4-2024市域(郊)铁路工程质量验收规范第4部分:混凝土工程
DB/T29-74-2018天津市城市道路工程施工及验收标准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市域(郊)铁路suburbanrailway
为都市圈中心城市城区连接周边城镇组团及城镇组团之间提供公交化、大运量、快速便捷的轨道交
通系统,是城市综合交通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3.2
路基earthstructure
经开挖或填筑而形成的直接支撑轨道结构的土工结构物。
3.3
工程施工质量constructionqualityofworks
反映工程施工过程或实体满足相关标准规定或合同约定的要求,包括其在安全、使用功能及耐久性
能、环境保护等方面所有明显和隐含能力的特性总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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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验收acceptance
工程施工质量在施工单位自行检查合格的基础上,由工程质量验收责任方组织,工程建设相关单位
参加,对检验批、分项、分部、单位工程及其隐蔽工程的质量进行抽样检验,对技术文件进行审核,并
根据设计文件和相关标准以书面形式对工程质量是否达到合格做出确认。
3.5
进场检验siteinspection
对进入施工现场的材料、构配件、设备等按相关标准规定要求进行检验,对其达到合格与否作出确
认。
3.6
检验批inspectionlot
按同一生产条件或按规定的方式汇总起来供检验用的,由一定数量样本组成的检验体。
3.7
检验inspection
对检验项目中的性能进行量测、检查、试验等,并将结果与标准规定要求进行比较,以确定每项性
能是否合格所进行的活动。
3.8
见证检验witnessinspection
施工单位在工程监理单位或建设单位的见证下,按照有关规定从施工现场随机抽取试样,送至具备
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验的活动。
3.9
平行检验parallelinspection
监理单位或建设单位利用一定的检查或检测手段,在施工单位自检的基础上,按照一定的比例独立
进行检查或检测的活动。
3.10
抽样检验samplinginspection
按照规定的抽样方案,随机地从进场的材料、构配件、设备或工程检验
项目中,按检验批抽取一定数量的样本所进行的检验。
3.11
旁站on-sitesupervision
在工程的关键部位或关键工序施工过程中,由监理人员在现场进行的监督活动。
3.12
工序constructionprocedure
施工过程中具有相对独立特点的作业活动,或由必要的技术间歇及停顿分割的作业活动,是组成施
工过程的基本单元。
3.13
交接检验handingoverinspection
由施工的承接方与完成方共同检查并对可否继续施工作出确认的活动。
3.14
主控项目criticalitem
对安全、节能、环境保护、和主要使用功能起决定性作用的检测项目。
3.15
一般项目generalitem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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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主控项目以外的检验项目。
3.16
普通填料originalsoil
颗粒级配及技术性能满足填料要求可直接填筑的原土料,或经简单筛分、拌和后能满足填筑要求的
原土料。
3.17
物理改良土physicallyimprovedsoil
原土料经过破碎、筛分或掺入砂、砾(碎)石等材料并拌和均匀,以改变填料的颗粒级配、改善工
程性能的混合土料。
3.18
化学改良土chemicallyimprovedsoil
通过在土中掺入石灰、水泥、矿物掺和料等材料改变填料的化学成分,以改善其工程性能的混合料。
3.19
级配碎石gradedcrushedstone
由开山块石、天然卵石或砂砾石经破碎筛选而成的,其粒径、颗粒级配及性能符合技术条件规定的
粗、细碎石集料和石屑各占一定比例的混合料。
3.20
厂(场)拌mixing-in-plant
固定拌和工厂、工厂化生产建站拌制或在现场临时场地采用设备拌制,为保证填料均匀性而进行集
中生产混合料的模式。
3.21
站场路基railwaystationroadbed
位于市域(郊)铁路车站站场界限范围内(包括正线、站线)的路基工程。
3.22
细粒含量finecontent
填料中细粒(粒径d<0.075mm的颗粒)的质量占总质量的百分数。
4总体要求
4.1市域(郊)铁路路基工程建设应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技术标准,按照设计文件进行施工,满
足工程结构安全、耐久性能及系统使用功能要求。
4.2市域(郊)铁路路基工程建设各方应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对工程质量进行全过程控制,强化
进场检验及隐蔽工程、关键工序的质量验收。每道工序完成后,应检查施工质量,并形成记录。
4.3市域(郊)铁路路基工程施工应合理利用资源,做好环境保护、水土保持等工作,材料的现场加
工、存放及施工作业过程应满足环境保护及文明施工要求;路基工程涉及的环境保护、水土保持工程应
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
4.4市域(郊)铁路路基工程应采用先进、成熟、科学的检测手段,其检测结果应全面反映工程质量
状况。
4.5市域(郊)铁路路基工程的各类质量检测报告、检查验收记录和其他工程技术资料,应按规定编
制,并应执行责任人签字确认制度。
4.6市域(郊)铁路路基工程应重视地质核对,加强地基处理、填料供应及压实成型、过渡段处理、
支挡结构、边坡防护及排水、变形观测评估等关键工程的质量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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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基本规定
5.1.1一般规定
5.1.1.1市域(郊)铁路路基工程施工现场质量管理应有相应的施工技术标准、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
施工质量检验制度。建设单位应对施工、监理单位质量管理体系和制度进行检查。
5.1.1.2市域(郊)铁路路基工程施工质量控制应符合下列规定:
a)工程采用的原材料、构配件和设备,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应按本标准的规定进行进场检验,
并形成记录。不合格品不得用于工程施工;
b)各工序应按设计文件要求和施工技术标准进行质量控制。每道工序完成后,施工单位应进行
测试或检查,并形成记录,相关专业接口工序的检验应经监理工程师检查认可。未经检查或
经检查不合格的,不得进行下道工序施工;
c)隐蔽工程覆盖前应按国家法律法规和本标准要求进行检查并形成记录,经监理工程师检查签
认后方可进行下道工序施工。
5.1.1.3市域(郊)铁路路基工程施工质量验收应符合下列规定:
a)工程质量验收均应在施工单位自检合格的基础上进行;
b)参加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的各方人员应具备相应的资格;
c)工程施工质量验收应包括实体质量检查、观感质量检查、质量控制资料检查等内容;
d)涉及结构安全、环境保护或主要使用功能的试块、试件及材料,应按规定进行平行或见证检
验;
e)隐蔽工程在覆盖前应由施工单位通知监理单位进行验收,并形成验收文件。地基处理、变形
观测与评估、路堑开挖、支挡结构、边坡防护及路基防排水等重要分部工程验收时,建设单
位、勘察设计单位应派人参加。验收检查过程中应按附录A的要求留存影像资料;
f)单位工程以及涉及结构安全、环境保护或使用功能的重要分部工程在验收前应按规定进行抽
样检验;
g)工程观感质量应由验收人员现场检查,并共同确认。
5.1.1.4市域(郊)铁路路基工程施工质量控制资料应齐全、真实、系统、完整,并应包括下列主要
内容:
a)所用原材料及制品、半成品和成品质量检验结果(质量合格证、规格、型号及性能检测报告
和抽样检验报告等);
b)材料配合比、拌和过程检验和试验数据;
c)隐蔽工程检查记录及规定的相关影像资料,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及影响质量留存可参照附录A
的要求;
d)各项质量控制指标的试验记录和质量检验汇总资料;
e)施工过程中遇到的非正常情况记录及其对工程质量影响分析资料;
f)施工过程中发生的质量缺陷,经处理后满足安全和使用功能要求的技术资料。
5.1.1.5市域(郊)铁路路基工程施工质量检验项目符合下列规定时,判定为合格:
a)符合工程设计文件的要求,设计文件应满足现行标准、规范的规定,完成施工图审查,必要
时应经专家论证;
b)符合本标准和相关验收标准及相关补充验收细则的规定。
5.1.1.6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可适度减少抽样检验频次和检验数量,调整后的抽样检验、试验方案
应由施工单位编制,并报监理单位、建设单位审核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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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同一项目中由相同单位施工的路基单位、分部工程,使用同一生产厂家的同品种、同规格、
同批次的产品或构配件;
b)同一施工单位在现场生产的制品或加工的成品、半成品、构配件用于同一项目中的多个路基
单位、分部工程;
c)在同一项目中,针对同一抽样对象已有检验成果可以重复利用;
d)获得产品认证的、来源稳定且连续三批均一次检验合格的产品。
5.1.1.7市域(郊)铁路路基工程采用工厂化模式生产的普通填料、物理改良土填料和化学改良土填
料,在填料生产场(厂)内经抽样检验合格后方许可出场(厂)。对运抵作业现场的填料视为合格制品
使用,核查填料对应生产批次的出场(厂)检验合格证或质量证明文件。对运至现场的填料质量存在疑
问时,现场抽检。
5.1.1.8市域(郊)铁路路基工程采用工厂化模式生产或制作的混凝土及砂浆、钢筋或型钢加工半成
品及成品、钢筋混凝土或混凝土预制构件等制品所用原材料应符合设计要求,经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场
(厂)。对运抵现场的工厂化制品,应核查对应生产批次的出场(厂)检验合格证或相关质量证明文件。
5.1.1.9建设单位应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工程质量检测,检测项目和数量应符合
抽样检验要求。非建设单位委托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不得作为工程质量验收依据。
5.1.1.10市域(郊)铁路在与其他城市轨道交通线路贯通时,应按设计要求进行过渡处理,过渡段施
工质量验收应符合本标准及其他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的规定。
5.1.1.11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前,施工单位应组织编制针对性的施工方案。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
编制专项施工方案,方案的编制、审批、论证等应满足《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
房城乡建设部令2018年第37号)的要求。
5.1.2工程施工质量验收单元划分
5.1.2.1市域(郊)铁路路基工程施工质量验收单元划分为单位工程、分部工程、分项工程和检验批。
5.1.2.2单位工程宜按一个完整工程或一个相当规模的施工范围划分,并按下列原则确定:
a)一个区间或一个车站的路基可作为一个单位工程;
b)一个施工单位承担的路基施工范围可作为一个单位工程;
c)相对独立或技术复杂的工程可作为一个单位工程。
5.1.2.3市域(郊)铁路路基工程的分部工程、分项工程、检验批宜按附录B划分,检验项目应符合
表列规定:
a)分部工程应按一个完整部位或工程规模、工程材料、主要结构、施工阶段划分;
b)分项工程可按工种、工序、材料、施工工艺等划分;
c)检验批可根据施工及质量控制和验收需要,按施工段、施工部位或工程数量及规模大小等划
分。
5.1.2.4原材料及制品、构配件、半成品、成品、设备等应按进场批次进行检验。属于同一工程项目
且同期施工的多个单位工程,对同一厂家生产的同批次原材料及制品、构配件、半成品、成品、设备等,
可统一进行验收。
5.1.2.5施工前,应由施工单位结合工程特点制定分项工程和检验批的划分方案,并由监理单位审批,
建设单位备案。本标准未涵盖的分部、分项工程和检验批,可参照其他相关规范及工程实际确定,由施
工单位报监理单位审批。
5.1.3工程施工质量验收内容和要求
5.1.3.1检验批的质量验收应包括下列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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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实物检查:原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等检验应按进场的批次和本标准规定的抽样方法执行;对
工序质量的检验,应按本标准规定的抽样方法执行;
b)资料检查:原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等的质量证明文件(质量合格证、规格、型号及性能检测
报告等)和检验报告,工序的施工记录、自检和交接检记录等。
5.1.3.2检验批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a)主控项目的质量经抽样检验全部合格;
b)一般项目的质量经抽样检验全部合格。其中,有允许偏差的抽查点,除有专门要求外,80%及以
上的抽查点应控制在规定允许偏差内,最大偏差不应大于规定允许偏差的1.5倍。不合格点不
应集中,且不得有严重缺陷;
c)隐蔽工程质量检验记录和重要工序施工操作记录应完整。
5.1.3.3分项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a)所含的检验批均应验收合格;
b)所含的检验批的质量验收记录完整。
5.1.3.4分部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a)所含的分项工程均应验收合格;
b)质量控制资料完整;
c)观感质量符合要求;
d)涉及结构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的工程实体质量抽样检验结果应符合有关规定。
5.1.3.5单位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a)所含的分部工程均应验收合格;
b)质量控制资料完整;
c)观感质量符合要求;
d)工程实体质量和主要功能符合设计要求和相关标准规定。
5.1.3.6检验批质量不符合要求时,应按下列规定进行处理:
a)经返修、返工或更换构配件、设备的检验批,应重新进行验收;
b)对试件(块)的试验结果有怀疑或因试件(块)丢失损坏、试验资料缺失等无法判断实体质量
时,应由有资质的法定检测单位对实体质量进行检测检定,达到设计要求的检验批可予以验收。
5.1.3.7工程质量控制资料应齐全完整,当部分资料缺失时,应委托有资质的检测机构按有关标准进
行相应的实体检验或抽样试验。
5.1.4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程序和组织
5.1.4.1检验批应由施工单位自检合格后报监理单位,由监理工程师组织施工单位专职质量检查人员
进行验收,质量验收记录按附录C填写,并符合下列规定:
a)施工单位应对全部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进行检查;
b)监理单位应对全部主控项目进行检查,对一般项目的检查内容和数量可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5.1.4.2分项工程应由监理工程师组织施工单位分项工程技术负责人进行验收,勘察、设计单位专业
负责人应参加支挡结构基坑开挖、边坡防护、路基防排水等重要分项工程验收,并按附录D填写记录。
5.1.4.3分部工程应由总监理工程师组织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和技术、质量负责人进行验收,地基处
理、变形观测与评估、路堑开挖及支挡结构基坑开挖、边坡防护、路基防排水等重要分部工程验收时,
建设单位、勘察、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应参加,并按附录E填写记录。
5.1.4.4单位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应自行组织有关人员进行自检,监理单位应组织有关人员进行预
验收。存在施工质量问题时,应进行整改,整改完毕后施工单位应向建设单位申请工程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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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4.5建设单位收到单位工程验收申请后,应由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组织监理、施工、勘察设计等
单位项目负责人进行单位工程验收,并按附录F填写记录。
6施工测量
6.1一般规定
6.1.1工程施工前,建设单位应组织相关参建单位进行控制桩点现场交桩工作,并做好交桩记录。
6.1.2施工单位接桩后,应对控制点进行复测、平差,确认无误后应进行保护。避免控制点附近材料
堆放并设置醒目的警示标志防止施工机械破坏,对控制点进行巡查,当控制点疑似遭受碰损应停止使用
及时进行复测及修复。
6.1.3施工测量所采用的的仪器、设备,应由具有计量检定资质的单位提供有效的检定证书,并应在
鉴定有效期内使用。
6.1.4施工期间,施工单位应对控制点进行定期复测和联测,并根据工程需要加密控制点。
6.1.5测量作业过程中应做好安全措施。不中断交通道路上测量,应设交通安全标志,并设专人指挥
或警戒。外电架空线路附近测量作业,测量人员、设备与外电架空线路间应满足安全距离要求。
6.2平面控制测量
6.2.1路基工程平面控制网采用的坐标系统应与施工图设计文件中规定的坐标系统相一致。
6.2.2平面控制网的建立宜采用卫星定位测量或导线测量的方法。
6.2.3平面控制网应采用二级以上的精度等级,并应根据施工精度要求、工程规模、平面控制点间距
等条件选取。
6.2.4平面控制网的布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a)平面控制网的基准控制点应选取相应精度的三角点、二级及以上的导线点及相应精度的GPS
点;
b)平面控制点应覆盖工程的全部施工范围,并应确保其最大观测半径小于其定向边边长;
c)点位应选在稳固地段,同时应方便观测、加密和扩展,每个控制点宜至少有1个通视方向;
d)卫星定位测量控制点的位置应对空开阔,高度角在15°以上的范围内,应无障碍物;点位周
围不应有强烈干扰接收卫星信号的干扰源或强烈反射卫星信号的物体,距大功率无线电发射
源宜大于200m,距高压输电线路或微波信号传输通道宜大于50m;
e)宜利用符合要求的原有控制点。
6.2.5卫星定位控制测量的测站作业应符合下列规定:
a)观测前,应对接收机进行预热和静置,同时应检查电池的容量、接收机的内存和可储存空间
是否充足;
b)天线安置的对中偏差不应大于2mm,天线高的量取应精确至1mm;
c)观测中,不应在接收机近旁使用无线电通信工具,并应禁止人员和其他物体触碰天线或阻挡
卫星信号;
d)遇雷雨等恶劣天气时,应停止作业;
e)作业过程中不应进行接收机关闭又重新启动、改变卫星截止高度角、改变数据采样间隔和改
变天线位置等操作;
f)应做好测站记录。
6.2.6水平角观测应符合下列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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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当测站只有两个观测方向时,宜采用观测左角或左、右角同时观测的测角方法;每个观测方
向应采用正倒镜观测法进行观测;
b)当同一测站内多于两个观测方向时,应采用方向观测法进行观测,各测回间应配置度盘;
c)水平角观测结束后,应计算测角中误差。
6.2.7距离测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a)距离测量应采用电磁波测距法,测量过程中仪器及反光镜的对中偏差不应大于2mm;
b)测距时应进行气象改正,测量气象元素的温度计宜采用通风干湿温度计,气压表宜选用空盒
气压表;读数前应将温度计悬挂在离开地面和人体1.5m以外且阳光不能直射的地方,读数应
精确至0.2℃;气压表应置平,指针不应滞阻,读数应精确至0.5hPa。
6.2.8导线及导线网测量的技术要求应满足GB50026的相关要求。
6.3高程控制测量
6.3.1高程控制网等级应不低于四等,高程控制网应与合同、施工图设计文件中规定的高程系统适应,
宜与天津市地方高程系统相一致。
6.3.2高程控制网的布设和施测应符合下列规定:
a)高程控制网的建立宜采用水准测量方式,水准网应布设成附合线路、闭合线路或结点网。
b)首级水准网宜采用四等及以上的精度等级,并根据施工精度要求及水准路线长度等条件合理
选取。
c)高程测量作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GB50026的规定。
6.3.3水准点应符合下列规定:
a)应沿路基工程沿线均匀布设,重要构筑物附近宜布设两个以上高程控制点,并应校核;
b)应设置固定可靠的栓桩、栓点和明显的点位标;
c)临时水准点应设置在稳固及不易被碰撞的位置,其间距不宜大于200m;
d)冬、雨期及季节变化时应对其进行校验,每次使用前应进行校测。
6.3.4水准观测的主要技术要求应符合下列规定:
a)水准测量路线应采用往、返测方式进行外业观测;
b)采用光学水准仪进行观测时,应准确填写水准测量观测记录;
c)采用电子水准仪进行观测时,应将测量参数及限差提前输入并通过仪器自动检核并记录。
6.3.5水准测量的数据处理,应符合下列规定:
a)每条水准路线分测段施测时,应计算每千米水准测量的高差偶然中误差,其绝对值不应超过
相应等级每千米高差全中误差的1/2;
b)水准测量结束后,应计算每千米水准测量高差全中误差,其绝对值不应超过相应等级的限差;
c)三、四等水准网数据处理,应按最小二乘法进行严密平差并计算每千米高差全中误差;五等
及以下水准网的数据处理,可采用近似平差法进行数据计算。
6.4竣工测量
6.4.1竣工验收前应实施竣工测量,竣工测量应获得工程建成后的各构筑物的平面位置和高程等资料,
并应根据竣工测量数据和成果绘制竣工图。
6.4.2竣工测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a)地面构筑物,应按实际竣工位置和形状进行记录;
b)隐蔽工程,应根据回填前的实测坐标和高程进行记录;
c)施工中,应根据施工情况和设计变更文件进行记录;
d)对实测的变更部分,应按实测资料进行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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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当平面布置改变超过图上面积1/3时,不宜在原施工图上修改和补充,应重新出图。
6.4.3竣工测量,应依据已有的施工控制点进行施测,当控制点被破坏时,应进行恢复。
7工程材料
7.1普通填料
7.1.1一般规定
7.1.1.1施工单位在施工前应对选定的填料取土场进行核对,主要内容应包括填料的性质、可取用量,
填料应进行取样检验,不符合设计要求时应及时反馈;当更换取土场或填料性质发生变化时应重新进行
取样检验,并报建设、设计单位确认。
7.1.1.2当采用盐渍土、膨胀土等特殊土作填料时,其含盐量和膨胀性等技术指标应符合设计要求。
缺少符合设计要求的普通填料时,应向建设、设计单位反馈,研究确定处理措施。
7.1.1.3普通填料生产应符合下列规定:
a)填料生产需要配备相应的筛分设备。场(厂)内普通填料堆放应进行封闭或覆盖防止产生扬
尘;
b)生产过程中应定期检查筛网有无破损或筛孔尺寸是否超出限值;
c)填料在生产场(厂)内经抽样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场(厂),出场(厂)前应核对填料种类和
粒径条件;
d)不同填料在大面积填筑前均应进行现场填筑工艺试验,取得的试验参数及成果应报监理单位
确认。
7.1.1.4路基普通填料的加工设备、加工工艺及在路基填筑过程中的施工工艺都应满足工程质量、环
境保护、文明施工等方面的要求。
7.1.2主控项目
7.1.2.1普通填料的种类、质量应满足设计要求,普通填料的最大粒径应符合表1的规定,普通填料
的检验数量和检验方法应符合表2的规定。
表1路基填料最大粒径要求(单位:mm)
轨道类型设计速度(km/h)基床表层基床底层基床底层以下路堤
200≤60≤100≤150
有砟轨道160、140≤100≤200≤300*
120、100≤100≤200≤300*
无砟轨道——≤60≤60≤75
注:表中带*项目需同时满足“不应大于压实层厚度2/3”的条件。
表2普通填料的检验项目、检验数量和检验方法
填料名称检验项目检验数量检验方法
施工单位每一料场每料场抽样,按现行TB
巨粒土、粗粒土颗粒分析、细粒含量、颗粒密度
1.5×104m³检验1次。监理单位10102规定的方法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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液限、塑限、颗粒分析按施工单位检验数量的10%平验
细粒土
(黏粒、粉粒、粗粒含量)行检验,且同一土源不少于1
风化软岩颗粒级配、最大粒径、细粒含量、次。
(呈砂、砾、碎石状)颗粒密度
风化软岩液限、塑限、颗粒分析
(呈土状)(黏粒、粉粒、粗粒含量)
注:填料的渗透系数检验应符合设计要求。
7.1.2.2普通填料出场(厂)前应进行最大干密度试验。
检验数量:施工单位每1.0×104m³检验1次,填料发生变化或更换取土场时应重新进行检验;监
理单位按施工单位检验数量的10%平行检验,且同一土源不少于1次。
检验方法:料场抽样进行击实试验,粗粒土采用表面震动压实试验,按现行TB10102规定的方法
检验。
7.1.2.3普通填料出场(厂)后压实前的含水率宜在工艺试验确定的填料出场(厂)含水率范围内。
检验数量:施工单位每工班检验含水率1次,含水率有显著变化时,应增加含水率检测次数;监
理单位按施工单位检验数量的10%平行检验,且同一土源不少于1次。
检验方法:料场抽样进行含水率试验,按现行TB10102规定的方法检验。
7.1.2.4设计对渗透性有要求的渗水填料,其渗透指标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数量:施工单位填筑压实工艺性试验时检验1次;大面积填筑时抽检1次。监理单位全部见证
检验。
检验方法:料场取样进行室内试验,按本标准附录H的试验方法检验渗透系数。
7.2物理改良土填料
7.2.1一般规定
7.2.1.1物理改良土填料生产应符合第7.1.1.1条~第7.1.1.3条的规定,填料生产场(厂)应根据
需要配备破碎设备,配备的拌和系统应满足拌和施工质量和环境保护要求。
7.2.2主控项目
7.2.2.1通过破碎、筛分、掺入不同粒径填料或外掺碎石、砾石、砂等措施改良后的填料质量应满足
设计要求,其质量验收应符合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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