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12/T 1332.3-2024 市域(郊)铁路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第3部分:车站工程
DB12/T 1332.3-2024 Urban (Suburban) Railway Construction Quality Acceptance Specification Part 3: Station Engineer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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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7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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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描述
ICS45.020
CCSP65
12
天津市地方标准
DB12/T1332.3—2024
市域(郊)铁路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第3部分:车站工程
Specificationforconstructionqualityacceptanceofsuburbanrailway—
Part3:Stationengineering
2024-07-01发布2024-08-01实施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
DB12/T1332.3—2024
目次
前言.................................................................................II
引言................................................................................III
1范围...............................................................................1
2规范性引用文件.....................................................................1
3术语和定义.........................................................................2
4总体要求...........................................................................3
5基本规定...........................................................................3
6施工测量...........................................................................7
7地下车站(明挖)...................................................................9
8地下车站(盖挖)..................................................................35
9地面车站、高架车站................................................................40
10建筑装饰装修.....................................................................59
11设备安装.........................................................................66
附录A(规范性)分部工程、分项工程、检验批划分表....................................86
附录B(规范性)观感质量验收检查内容................................................99
附录C(资料性)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表...............................................104
附录D(资料性)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记录表.............................................105
附录E(资料性)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表.............................................106
附录F(资料性)单位工程质量验收记录表.............................................107
附录G(资料性)土建交接检验记录表.................................................111
附录H(资料性)设备进场验收记录表.................................................112
I
DB12/T1332.3—2024
前言
本文件按照GB/T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
起草。
DB12/T1332《市域(郊)铁路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分为以下10个部分:
——第1部分:桥涵工程;
——第2部分:隧道工程;
——第3部分:车站工程;
——第4部分:混凝土工程;
——第5部分:路基工程;
——第6部分:轨道工程;
——第7部分:电力和牵引供电工程;
——第8部分:通信工程;
——第9部分:信号工程;
——第10部分:综合监控和自动售检票工程。
本文件是DB12/T1332的第3部分。
本文件由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提出并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天津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天津铁路建设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天津
市地下铁道集团有限公司、天津市市域郊铁路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天津城市轨道咨询有限公司、中交
一公局集团有限公司、中铁十八局集团有限公司。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马运康、李向辉、殷波、邢瑞兵、王春、荣凤斌、刘少敏、陈胜杰、王晶、
崔振喜、朱士良、李蒙、李朋、张龙明、高尚府、侯奇奇、陈靖楷、梁显伟、祝有天、张勇、周旺根、
王新雨、李广萌、廖洪运、王英茹、胡耀、李琨、孙彦旭、齐明、范明猛、赵银柏、黄宁、李辉波、
姚松、刁亚宁、常利、杨振宁、李积旺、马瑾、王雪、翟君、刘云、高修建。
II
DB12/T1332.3—2024
引言
为了提高天津市域(郊)铁路建设水平,指导天津市域(郊)铁路工程验收工作的顺利开展,保
证市域(郊)铁路工程建设质量,加强对工程施工质量进行全过程控制和进场检验、隐蔽工程及关键
工序的质量验收,统合市域(郊)铁路建设过程中参与建设活动的各个相关单位共同对检验批、分项、
分部、单位对工程质量进行检验的标准和依据。
为便于根据标准和依据对工程质量是否达到合格做出判断,《市域(郊)铁路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共分为10个部分,共同构成我市市域(郊)铁路施工质量验收的技术依据。
III
DB12/T1332.3—2024
市域(郊)铁路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第3部分:车站工程
1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市域(郊)铁路车站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的总体要求、基本规定、施工测量、地下车
站(明挖)、地下车站(暗挖),地面车站、高架车站,建筑装饰装修、设备安装等的要求。
本文件适用于天津市域范围新建、改建和扩建,最高运行速度在100km/h~160km/h的市域(郊)
铁路车站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最高运行速度大于160km/h时,可参照本文件执行。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
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
用于本文件。
GB7588电梯制造与安装安全规程
GB23821机械安全、防止上下肢触及危险区的安全距离
GB/T27903电梯层门耐火试验完整性、隔热性和热通量测定法
GB/T50299地下铁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
GB5001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26工程测量标准
GB50202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
GB50204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50205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
GB50207屋面工程质量验收规范
GB50208地下防水工程质量验收规范
GB50209建筑地面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50210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50268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GB50300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
GB50310电梯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50354建筑内部装修防火施工及验收规范
GB50497建筑基坑工程监测技术标准
GB50628钢管混凝土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JGJ147建筑拆除工程安全技术规范
CJJ1城镇道路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
CJJ28城镇供热管网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CJJ33城镇燃气输配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DL5190.5电力建设施工技术规范第5部分:管道及系统
DBT29-112天津市钻孔灌注桩成孔地下连续墙成槽检测技术规程
DB12/T1332.4市域(郊)铁路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第4部分:混凝土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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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12/T1332.3—2024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市域(郊)铁路suburbanrailway
为都市圈中心城市城区连接周边城镇组团及城镇组团之间提供公交化、大运量、快速便捷的轨道
交通系统,是城市综合交通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3.2
明挖法cutandcovermethod
明挖法是指一种先将地面挖开,在露天情况下修筑衬砌,然后再覆盖回填的地下工程施工方法。
3.3
盖挖顺筑法coverandcut-bottomupmethod
在施作钻孔灌注桩、地下连续墙等基坑围护结构和修筑维持地面交通的临时路面及其支撑后,自
上而下开挖土方并架设内支撑至车站底板底面标高,再由下往上按分层顺序浇筑车站结构,最后回填
土方、恢复永久路面的方法。
3.4
盖挖逆筑法coverandcut-topdownmethod
其作业顺序与传统的明挖法相反,方法是先施作钻孔灌注桩、地下连续墙等基坑围护结构和柱基、
中柱竖向支撑系统;之后,开挖基坑修筑结构顶板,并回填土方、恢复路面;最后,在顶板的下面,
由上往下分层开挖土方、分层修筑结构。
3.5
监控量测monitoringmeasurement
施工中对地层、建(构)筑物、地下管线、地下水、地表隆陷和结构动态进行的经常性观察和量
测,并及时反馈信息以指导施工。
3.6
站内客运设备passengerequipmentwithinthestation
车站公共区提供乘客使用的公共交通型自动扶梯和公共交通型自动人行道、无机房和小机房无障
碍电梯、楼梯升降机。
3.7
自动扶梯escalator
带有循环运行梯级,用于向上或向下倾斜输送乘客的固定电力驱动设备。
3.8
自动人行道passengerconveyor
带有循环运行(板式或带式)走道,用于水平或倾斜角不大于12°输送乘客的固定电力驱动设备。
3.9
曳引式电梯tractionlift
通过曳引机的转动在钢丝绳与绳轮之间产生摩擦曳引力来驱使轿厢上下运动输送乘客的固定电力
驱动设备。
3.10
进场检验siteinspection
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构配件、设备及器具,按相关标准的要求进行检验,并对其质量、
规格及型号等是否符合要求作出确认的活动。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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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1
见证检验evidentialtesting
施工单位在工程监理单位或建设单位的见证下,按照有关规定从施工现场随机抽取试样,送至具
备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验的活动。
3.12
复验repeattest
建筑材料、设备等进入施工现场后,在外观质量检査和质量证明文件核查符合要求的基础上,按
照有关规定从施工现场抽取试样送至试验室进行检验的活动。
3.13
缺陷defect
施工质量不符合规定要求的检验项或检验点,按其程度可分为严重缺陷和一般缺陷。
3.14
一般缺陷minordefect
对结构构件的受力性能或使用性能无决定性影响的缺陷。
3.15
严重缺陷seriousdefect
对结构构件的受力性能或使用性能有决定性影响的缺陷。
3.16
检验批inspectionlot
按相同的生产条件或按规定的方式汇总起来供抽样检验用的,由一定数量样本组成的检验体。
3.17
验收acceptance
建筑工程质量在施工单位自行检查合格的基础上,由工程质量验收责任方组织,工程建设相关单
位参加,对检验批、分项、分部、单位工程及其隐蔽工程的质量进行抽样检验,对技术文件进行审核,
并根据设计文件和相关标准以书面形式对工程质量是否达到合格作出确认。
3.18
单位工程预验收pre-acceptance
单位工程完工并经施工单位自检合格后,总监理工程师组织专业监理工程师和工程建设相关单位
对单位工程质量按有关规定进行的验收。
3.19
单位工程验收unitprojectacceptance
单位工程完工后,由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组织相关单位,对单位工程质量进行抽样检验,对技术
文件进行审核,并根据设计文件和相关标准以书面形式对工程质量是否合格做出确定的活动。
4总体要求
4.1市域(郊)铁路车站工程建设应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技术标准,按照设计文件进行施工,满
足工程结构安全、耐久性能及系统使用功能要求。
4.2市域(郊)铁路车站工程建设各方应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对工程质量进行全过程控制,强化
进场检验及隐蔽工程、关键工序的质量验收。每道工序完成后,应检查施工质量,并形成记录。
5基本规定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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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一般规定
5.1.1市域(郊)铁路车站工程建设应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技术标准,按照设计文件进行施工,
满足工程结构安全、耐久性能及系统使用功能要求。
5.1.2市域(郊)铁路车站工程建设各方应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对工程质量进行全过程控制,强
化进场检验及隐蔽工程、关键工序的质量验收。每道工序完成后,应检查施工质量,并形成记录。
5.1.3本标准未涉及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或未作出规定的验收项目,其施工质量的验
收应符合设计和相关标准的规定,具体验收由建设单位组织参建各方研究制定相应细则。
5.1.4市域(郊)铁路车站工程施工现场质量管理应有相应的施工技术标准、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
施工质量检验制度。建设单位应对施工、监理单位质量管理体系和制度及制度落实情况进行检查。
5.1.5市域(郊)铁路车站工程施工质量控制应符合下列规定:
a)工程采用的原材料、成品、构配件和设备,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应按本标准的规定进行进场
检验,并形成记录,不合格不得用于工程施工;
b)各工序应按设计文件要求和施工技术标准进行质量控制。每道工序完成后,施工单位、监理
单位应进行测试或检查,并形成记录,相关专业接口工序的检验应经监理工程师检查认可。
未经检查或经检查不合格的,不得进行下道工序施工;
c)隐蔽工程覆盖前应按国家行业标准、规范和本标准要求进行检查并形成记录,经监理工程师
检查签认后方可进行下道工序施工。
5.1.6市域(郊)铁路车站工程施工质量验收应符合下列规定:
a)工程质量验收均应在施工单位自检合格的基础上进行;
b)工程施工质量验收应包括实体质量检查、观感质量检查、质量控制资料及影像检查等内容;
c)涉及结构安全、节能、环境保护和主要使用功能的试块、试件及材料,应在进场时或施工中
进行见证取样;对工程实体质量、使用功能,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检测;
d)对于现浇结构混凝土强度、承重结构的钢筋机械连接及焊接接头质量以及装饰装修、设备安
装、防水等工程,项目监理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标准进行平行检验;
e)隐蔽工程在覆盖前应由施工单位通知监理单位进行验收,并形成验收记录。地基处理、变形
观测与评估、主体结构、设备安装等重要分部工程验收时,建设单位、勘察、设计单位应派
人参加。验收检查过程中要留存影像资料;
f)单位工程以及涉及结构安全、环境保护或使用功能的重要分部工程,应在验收前按规定进行
抽样检验;
g)工程观感质量应由验收人员现场检查,并共同确认。
5.1.7市域(郊)铁路车站工程施工质量控制资料应齐全、真实、系统、完整,并应包括下列主要内
容:
a)所用原材料及制品、半成品和成品质量检验结果(质量合格证、规格、型号及性能检测报告
和抽样检验报告等);
b)材料配合比、拌和过程检验和试验数据;
c)隐蔽工程检查记录;
d)各项质量控制指标的试验记录和质量检验汇总资料;
e)施工过程中遇到的非正常情况记录及其对工程质量影响分析资料;
f)施工过程中发生的质量缺陷,经处理后满足安全和使用功能要求的技术资料。
5.1.8市域(郊)铁路车站工程施工质量检验项目符合下列规定时,判定为合格:
a)符合工程设计文件的要求;
b)符合本标准和相关验收标准及相关补充验收细则的规定。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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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9检验批的质量检验,可根据检验项目的特点在下列抽样方案中选取。
a)计量、计数或计量-计数的抽样方案;
b)一次、二次或多次抽样方案;
c)对重要的检验项目,当有简易快速的检验方法时,选用全数检验方案;
d)根据生产连续性和生产控制稳定性情况,采用调整型抽样方案;
e)经实践证明有效的抽样方案。
5.1.10检验批抽样样本应随机抽取,满足分布均匀、具有代表性的要求,抽样数量应符合有关专业
验收规范的规定。当采用计数抽样时,最小抽样数量应符合国家标准GB50300规定。计量抽样的错判
概率α和漏判概率β的取值应符合国家标准GB50300的规定。
5.2工程施工质量验收单元划分
5.2.1市域(郊)铁路车站工程施工质量验收划分为单位工程、分部工程、分项工程和检验批。划分
方法应符合本标准附录A的规定。
5.2.2单位工程宜按一个完整工程或一个相当规模的施工范围划分,并按下列原则确定:
a)单位工程应按一个完整工程、系统或一个相当规模的施工范围划分。对于规模较大的单位工
程,可将其能形成独立使用功能的部分划分为一个子单位工程;
b)相对独立或技术复杂的工程可作为一个单位工程。
5.2.3分部(子分部)工程应按下列原则划分:
a)可按专业性质、工程部位确定;
b)当分部工程较大或较复杂时,可按材料种类、施工特点、施工程序、专业系统及类别将分部工
程划分为若干子分部工程。
5.2.4分项工程可按主要工种、材料、施工工艺、设备类别进行划分。
5.2.5检验批可根据施工、质量控制和专业验收的需要,按工程量、施工部位、施工段、变形缝等进
行划分。
5.2.6原材料及制品、构配件、半成品、成品、设备等应按进场批次进行检验。属于同一工程项目且
同期施工的多个单位工程,对同一厂家生产的同批次原材料及制品、构配件、半成品、成品、设备等,
可统一进行验收。
5.2.7施工前,应由施工单位结合工程特点制定分项工程和检验批的划分方案,并由监理单位审批。
本标准未涵盖的分部、分项工程和检验批,参照其他相关规范及工程实际确定,由施工单位报监理单
位审批。
5.3工程施工质量验收内容和要求
5.3.1检验批的质量验收应包括下列内容:
a)实物检查:原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等检验应按进场的批次和本标准规定的抽样方法执行;对
工序质量的检验,应按本标准规定的抽样方法执行;
b)资料检查:原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等的质量证明文件(质量合格证、规格、型号及性能检测报
告等)和检验报告,工序的施工记录、自检和交接检记录等。
5.3.2检验批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a)主控项目的质量经抽样检验全部合格;
b)一般项目的质量经抽样检验全部合格。其中有允许偏差的抽查点,除有专门要求外,80%及
以上的抽查点应控制在规定允许偏差内,最大偏差不应大于规定允许偏差的1.5倍。不合格
点不应集中,且不得有严重缺陷。对于计数抽样的一般项目,正常检验一次、二次抽样可按
国家标准GB50300的相关规定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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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工程质量检验记录和重要工序施工操作记录应完整。
5.3.3分项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a)所含的检验批均应验收合格;
b)所含的检验批的质量控制资料应完整。
5.3.4分部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a)所含分项工程的质量均应验收合格;
b)质量控制资料应完整;
c)有关安全、节能、环境保护和主要使用功能的抽样检验结果应符合相应规定;
d)观感质量符合要求。
5.3.5单位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a)所含分部工程的质量均应验收合格;
b)质量控制资料应完整;
c)所含分部工程中有关安全、节能、环境保护和主要使用功能的检验资料应完整;
d)主要使用功能的抽查结果应符合相关专业验收规范的规定;
e)观感质量应符合要求;
f)质量验收应符合要求,观感质量检查、使用功能抽查、安全、节能、环境保护和主要使用功
能的检验资料核查检查内容详见本标准附录B。
5.3.6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记录按下列规定填写:
a)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可根据现场检查原始记录按本标准附录C填写,现场检查原始记录应在
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前保留,并可追溯;
b)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记录可按本标准附录D填写;
c)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可按本标准附录E填写;
d)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质量控制资料核查记录、安全和功能检验资料核查及主要功能
抽查记录、观感质量检查记录应按本标准附录F填写。
5.3.7当工程施工质量不符合要求时,应按下列规定进行处理:
a)经返工、返修或更换构配件、设备的检验批,应重新进行验收;
b)必要时经有资质的检测机构检测并出具相关报告,证明能够达到设计要求的检验批,可予以验
收;
c)经返修或加固处理的分项、分部工程,满足安全及使用功能要求时,可按技术处理方案和协商
文件的要求予以验收。
5.3.8工程质量控制资料应齐全完整,当部分资料缺失时,应委托有资质的检测机构按有关标准进行
相应的实体检验或抽样试验。
5.4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程序和组织
5.4.1检验批应由施工单位自检合格后报监理单位,由专业监理工程师组织施工单位项目专业质量检
查员、专业工长等进行验收,质量验收记录按附录C填写,并符合下列规定:
a)施工单位应对全部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进行检查;
b)监理单位应对全部主控项目进行检查,对一般项目的检查内容和数量可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5.4.2分项工程应由施工单位自检合格后,报监理单位,由专业监理工程师组织施工单位项目专业技
术负责人等进行验收,并应按附录D填写分项工程验收记录。
5.4.3分部工程/子分部工程应由总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组织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和
技术、质量负责人等进行验收;勘察、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和施工单位技术、质量部门负责人应参加
地基与基础分部工程的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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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和施工单位技术、质量部门负责人应参加主体结构、节能分部工程的验收。
5.4.4单位工程中的分包工程完工后,分包单位应对所承包的工程项目进行自检,并应按本标准规定
的程序进行验收。验收时,总包单位应派人参加。分包单位应将所分包工程的质量控制资料整理完整,
并移交给总包单位。
5.4.5单位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应组织有关人员进行自检。总监理工程师应组织各专业监理工程师
对工程质量进行竣工预验收。存在施工质量问题时,应由施工单位整改。整改完毕后,由施工单位向
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报告,申请工程竣工验收。
5.4.6建设单位收到单位工程验收报告后,应由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组织监理、施工(含分包单位)、
设计、勘察等单位项目负责人进行单位工程验收,并应按附录F填写单位工程质量验收记录。
5.4.7车站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的程序和组织应符合GB50300及相关专业标准的规定。
6施工测量
6.1一般规定
6.1.1工程施工前,建设单位应组织相关参建单位进行控制桩点现场交桩工作,并做好交桩记录。
6.1.2施工单位接桩后,应对控制点进行复测、平差,确认无误后应进行保护,若控制点破坏,应及
时恢复并按照流程进行复核。
6.1.3施工测量所采用的的仪器、设备,应由具有计量检定资质的单位提供有效的检定证书,并应在
检定有效期内使用。
6.1.4施工期间,施工单位应对控制点进行定期复测和联测,并根据工程需要加密控制点。
6.1.5测量作业过程中应做好安全措施。不中断交通道路上测量,应设交通安全标志,并设专人指挥
或警戒。外电架空线路附件测量作业,测量人员、设备与外电架空线路间应满足安全距离要求。
6.2平面控制测量
6.2.1车站工程平面控制网采用的坐标系统应与施工图设计文件中规定的坐标系统相一致。
6.2.2平面控制网的建立宜采用卫星定位测量或导线测量的方法。
6.2.3平面控制网应采用二级以上的精度等级,并应根据施工精度要求、工程规模、平面控制点间距
等条件选取。
6.2.4平面控制网的布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a)平面控制网的基准控制点应选取相应精度的三角点、二等及以上的导线点及相应精度的GPS
点;
b)平面控制点应覆盖工程的全部施工范围,并应确保其最大观测半径小于其定向边边长;
c)点位应选在稳固地段,同时应方便观测、加密和扩展,每个控制点宜至少有1个通视方向;
d)卫星定位测量控制点的位置应对空开阔,高度角在15°以上的范围内,应无障碍物;点位周
围不应有强烈干扰卫星信号接收的干扰源或强烈反射卫星信号的物体,距大功率无线电发射
源宜大于200m,距高压输电线路或微波信号传输通道宜大于50m;
e)宜利用符合要求的原有控制点。
6.2.5卫星定位控制测量的测站作业应符合下列规定:
a)观测前,应对接收机进行预热和静置,同时应检查电池的容量、接收机的内存和可储存空间
是否充足;
b)天线安置的对中偏差不应大于2mm,天线高的量取应精确至1m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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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观测中,不应在接收机近旁使用无线电通信工具,并应禁止人员和其他物体触碰天线或阻挡
卫星信号;
d)遇雷雨等恶劣天气时,应停止作业;
e)作业过程中不应进行接收机关闭又重新启动、改变卫星截止高度角、改变数据采样间隔和改
变天线位置等操作;
f)应做好测站记录。
6.2.6水平角观测应符合下列规定:
a)当测站只有两个观测方向时,宜采用观测左角或左、右角同时观测的测角方法;每个观测方
向应采用正倒镜观测法进行观测;
b)当同一测站内多于两个观测方向时,应采用方向观测法进行观测,各测回间应配置度盘;
c)水平角观测结束后,应计算测角中误差。
6.2.7距离测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a)距离测量宜采用全站仪测距,测量过程中仪器及反光镜的对中偏差不应大于2mm;
b)测距时应进行气象改正,测量气象元素的温度计宜采用通风干湿温度计,气压表宜选用空盒
气压表;读数前应将温度计悬挂在离开地面和人体1.5m以外且阳光不能直射的地方,读数
应精确至0.2℃;气压表应置平,指针不应滞阻,读数应精确至0.5hPa。
6.2.8导线及导线网测量的技术要求应满足GB50026的相关要求。
6.3高程控制测量
6.3.1高程控制网等级应不低于四等,高程控制网应与合同、施工图设计文件中规定的高程系统适应,
宜与天津市地方高程系统相一致。
6.3.2高程控制网的布设和施测应符合下列规定:
a)高程控制网的建立宜采用水准测量方式,水准网应布设成附合线路、闭合线路或结点网;
b)首级水准网宜采用四等及以上的精度等级,并根据施工精度要求及水准路线长度等条件合理
选取;
c)高程测量作业应符合国家标准GB50026的规定。
6.3.3水准点应符合下列规定:
a)应沿道路工程沿线均匀布设,重要构筑物附近宜布设两个以上高程控制点,并应校核;
b)应设置固定可靠的栓桩,栓点和明显的点位标;
c)临时水准点应设置在稳固及不易被碰撞的位置,其间距不宜大于200m;
d)冬、雨期及季节变化时应对其进行校验,每次使用前应进行校测。
6.3.4水准观测的主要技术要求应符合下列规定:
a)水准测量路线应采用往、返测方式进行外业观测;
b)采用光学水准仪进行观测时,应准确填写水准测量观测记录;
c)采用电子水准仪进行观测时,应将测量参数及限差提前输入并通过仪器自动检核并记录。
6.3.5水准测量的数据处理,应符合下列规定:
a)每条水准路线分测段施测时,应计算每千米水准测量的高差偶然中误差,其绝对值不应超过
相应等级每千米高差全中误差的1/2;
b)水准测量结束后,应计算每千米水准测量高差全中误差,其绝对值不应超过相应等级的限差;
c)三、四等水准网数据处理,应按最小二乘法进行严密平差并计算每千米高差全中误差;五等
及以下水准网的数据处理,可采用近似平差法进行数据计算。
6.4竣工测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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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1车站工程竣工验收前应实施竣工测量,竣工测量应获得工程建成后的各构筑物的平面位置和高
程等资料,并应根据竣工测量数据和成果绘制竣工图。
6.4.2竣工测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a)地面构筑物,应按实际竣工位置和形状进行记录;
b)隐蔽工程,应根据回填前的实测坐标和高程进行记录;
c)施工中,应根据施工情况和设计变更文件进行记录;
d)对实测的变更部分,应按实测资料进行记录;
e)当平面布置改变超过图上面积1/3时,不宜在原施工图上修改和补充,应重新出图。
6.4.3竣工测量,应依据已有的施工控制点进行施测,当控制点被破坏时,应进行恢复。
7地下车站(明挖)
7.1一般规定
7.1.1采用明挖法修建的车站主体和附属工程、工作井工程的质量验收应符合本章规定。
7.1.2采用明挖法施工结构的质量验收应包括围护结构、地基基础、防水工程、结构部分。
7.1.3施工前,应根据支护结构形式、挖深、地质条件、施工方法、周围环境、工期、气候和地面荷
载等资料制定施工方案、环境保护措施、监测方案,并报建设、监理单位确认,涉及危大工程专项施
工方案应经专家论证。建筑基坑及周边环境监测应符合国家标准GB50497的相关规定。
7.1.4基坑应保持地下静态水位稳定在基底1000mm以下。必要时应采取降水措施。
7.1.5采用明挖法施工的结构的分部及子分部工程、分项工程、检验批划分应符合表A.1的规定。
7.1.6采用明挖法施工的结构质量验收还应符合国家标准GB50204的规定。
7.1.7为便于明挖基坑施工而进行的地下及地上的管线、建(构)筑物的拆除、改移、悬吊、保护工
程,质量验收应符合国家标准GB50268、JGJ147、CJJ28、CJJ33、DL5190.5等规范的规定。
7.2围护结构
7.2.1预制桩、灌注桩、旋喷桩、水泥土桩墙和咬合桩
7.2.1.1混凝土预制桩的施工质量验收应符合本标准7.3.10条的规定。
7.2.1.2主控项目
7.2.1.2.1预制桩、灌注桩的混凝土强度应符合设计文件要求。
检验数量:
a)施工单位按灌注桩的同一配合比混凝土试件每5根不少于一组;监理单位见证检验或平行检验
工单位检验数量的30%;
b)施工单位按灌注桩直径大于1m或单桩混凝土量超过25m³的桩,每根桩留置一组试件,直径小
于或等于1m或单桩混凝土量不超过25m³的桩,每灌注台班不少于1组试件;监理单位见证检验或平行检
验施工单位检验数量的30%。
检验方法:检查抗压强度试验报告。
7.2.1.2.2旋喷桩、水泥土桩墙和咬合桩的强度应符合设计文件要求。
检验数量:施工单位按同一配合比每20根桩不应少于1组;监理单位见证检验或平行检验施工单位
检验数量的30%。
检验方法:检查抗压强度试验报告。
7.2.1.2.3桩顶冠梁混凝土强度应符合设计文件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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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验数量:施工单位按同一配合比每次灌注、每100m3不应少于1组;监理单位见证检验或平行检
验施工单位检验数量的30%。
检验方法:检查抗压强度试验报告。
7.2.1.3一般项目
7.2.1.3.1灌注桩成孔质量检测应包括孔深、孔径、垂直度、沉渣厚度等项目。相应检测事宜应符合
天津市标准DBT29-112的相关规定。
7.2.1.3.2围护结构灌注桩顺轴线方向的桩位的允许偏差应为±100mm,垂直轴线方向的允许偏差应
为0mm~+50mm。
检验数量: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全部检查。
检验方法:经纬仪和全站仪测量、钢尺量测。
7.2.1.3.3灌注桩成孔深度允许偏差应为0mm~+300mm。
检验数量:施工单位、监理单位逐孔检查。
检验方法:测绳量测。
7.2.1.3.4灌注桩的钢筋笼的制作和安装方向应符合设计文件要求,主筋间距允许偏差应为±10mm;
长度允许偏差应为±50mm。
检验数量:施工单位全部检查;监理单位按施工单位检查数量的30%见证检查或10%平行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钢尺量测。
7.2.1.3.5咬合桩的桩身垂直度偏差应小于3‰。
检验数量:施工单位全部检查。
检验方法:超声波检测。
7.2.1.3.6灌注桩桩身垂直度允许偏差应小于或等于1%。
检验数量:施工单位全部检查。
检验方法:成孔检测仪。
7.2.1.3.7钢筋笼的直径的允许偏差应为±10mm,箍筋间距的允许偏差应为±20mm。
检验数量:施工单位全部检查。
检验方法:钢尺量测。
7.2.1.3.8冠梁及脚步支撑施工前,应将围护桩顶(墙顶)浮浆凿除清理干净,桩顶(墙顶)以上露
出的钢筋长度应符合设计文件要求。
检验数量:施工单位全部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钢尺量测。
7.2.1.3.9旋喷桩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1旋喷桩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
允许偏差
检查项目检验方法
单位数值
钻孔位置mm≤50钢尺量测
钻孔垂直度%≤1.5经纬仪测钻杆或实测
孔深mm±20检验钻杆标记
注浆压力按设计文件要求检查注浆压力记录表
桩体搭接mm>200钢尺量测
桩体直径mm≤50开挖后钢尺量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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