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45/T 2170-2020 国内收养登记信息管理规范
DB45/T 2170-2020 Domestic adoption registration information management standard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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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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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描述
ICS03.080
A1212A
DB45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标准
DBDB2170—202045/T
国内收养登记信息管理规范国内收养登记信息管理规范
SpecificationforinformforSpecificationregiformanagementationadoptionsofstration
inchinachinain
2020-10-29发布2020-11-30实施
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
DB45/T2170DB45/T—2020
目目次
前III..............................................................................言
11..............................................................................范围
21....................................................................登记机关及人员
32......................................................................信息登记材料
42......................................................................信息登记要求
55....................................................................审查内容及要求
69......................................................................信息保护要求
79..........................................................................监督管理
附录A(规范性)收养登记申请书10.....................................................
附录B(规范性)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登记证18...........................................
附录C(规范性)收养登记审查处理表19.................................................
附录不予办理收养登记通知书D(规范性)20.............................................
附录E(规范性)解除收养登记申请书21.................................................
附录F(规范性)解除收养登记审查处理表30.............................................
附录不予办理解除收养登记通知书G(规范性)31.........................................
附录H(规范性)解除收养关系证明32...................................................
附录撤销收养登记申请书I(规范性)33.................................................
附录J(规范性)关于撤销×××、×××与×××收养登记决定书34.......................
附录K(规范性)补领收养登记证申请书35...............................................
附录L(规范性)补发收养登记证审查处理表41...........................................
附录M(规范性)出具收养登记证明申请书42.............................................
附录出具收养登记证明审查处理表N(规范性)48.........................................
附录收养登记证明书O(规范性)49.....................................................
附录P(资料性)办理收养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儿童所需材料核查工作记录50.................
附录Q(资料性)办理收养三代以内的同辈旁系血亲子女所需材料核查工作记录52.............
附录R(资料性)收养登记信息核查情况报告53...........................................
I
DB45/T2170DB45/T—2020
前言
本文件按照GB/T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本文件按照GB/T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起草。
本文件由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提出并归口和宣贯。
本文件起草单位:南宁市民政局、南宁市社会福利院。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赵廷和、李志彬、何文、李群峰、张鹏、苏芸、朱甲东、黄艳、黄焱、江宁。
I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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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收养登记信息管理规范国内收养登记信息管理规范
11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国内收养登记信息管理的登记机关及人员、信息登记材料、信息登记要求、审查内容
及要求、信息保护要求、监督管理。
本文件适用于国内公民、华侨、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在广西境内申请收养儿童的信息登记、审查
及保护的管理工作。
22登记机关及人员
2.12.1登记机关
2.1.12.1.1华侨、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办理收养登记的机关为地级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全区14个市民
政局)。政局)。
2.1.22.1.2国内公民办理收养登记的机关为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县(市)城区民政局),具体办理机关为:
a)收养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和孤儿的,在社会福利机构所在地的收
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
b)收养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的,在弃婴和儿童发现地的收养登记
机关办理登记;
c)收养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在被收养人生父母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
办理登记;
d)收养由监护人监护的孤儿的,在监护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组织作监护人的,在该组织所在地)
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
e)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在被收养人生父或者生母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
办理登记;
f)继父或者继母收养继子女的,在被收养人生父或者生母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
记。
2.22.2登记人员
2.2.12.2.1人员要求
人员要求如下:
a)应由本级民政部门任免;
b)应熟练掌握相关法律法规和计算机操作,依法行政,热情服务,讲求效率;
c)接受过全国收养登记管理信息系统的技能培训并熟悉相关操作;
d)应尊重当事人的意愿,保守收养秘密;
e)办理收养登记及相关业务应按照申请—受理—审查—报批—登记—颁证的程序办理;
f)填写后,应在完成表格和证书、证明进行认真核对、复印存档。检查,并对打印或者书写错误、
证件被污染或者损坏的,应当作废处理,重新打印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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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22.2.2主要职责
主要职责如下:
a)解答咨询;
b)审查当事人是否具备收养登记、解除收养登记、补发收养登记证、撤销收养登记的条件;
c)颁发收养登记证;
d)出具收养登记证明;
e)及时将办理完毕的收养登记材料收集、整理、归档。
33信息登记材料
收养信息登记材料如下:
a)《收养登记申请书》的填写录入(见附录A);
b)收养登记证的填写录入(见附录B);
c)《收养登记审查处理表》的填写录入(见附录C);
d)《不予办理收养登记通知书》的填写录入(见附录D);
e)《解除收养登记申请书》的填写录入(见附录E);
f)《解除收养登记审查处理表》的填写录入(见附录F);
g)《不予办理解除收养登记通知书》的填写录入(见附录G);
h)《解除收养关系证明》的填写录入(见附录H);
i)《撤销收养登记申请书》的填写录入(见附录I);
j)《关于撤销×××与×××收养登记决定书》的填写录入(见附录J);
k)《补领收养登记证申请书》的填写录入(见附录K);
l)《补发收养登记证审查处理表》的填写录入(见附录L);
m)《出具收养登记证明申请书》的填写录入(见附录M);
n)《出具收养登记证明审查处理表》的填写录入(见附录N);
o)《收养登记证明书》的填写录入(见附录O)。
44信息登记要求
4.14.1基本要求
4.1.14.1.1记录及时、准确、完整,内容简明扼要实用。
4.1.24.1.2字迹清楚、端正,不能涂改与剪贴。
4.1.34.1.3眉栏、页码填写完整,记录者签全名。
4.1.44.1.4使用钢笔或中性笔,字迹为蓝色或黑色。
4.1.54.1.5书写过程中出现错字时,应用双线划在错字上,保留原记录清楚、可辨,并于相应空白处注明
修改时间,修改人签名。不能采用刮、粘、涂等方法掩盖或去除原来的字迹。
4.1.64.1.6信息录入全国收养登记管理信息系统时,应根据收养管理录入要求进行认真核对,确保信息录
入真实、准确。
4.24.2材料填写录入要求
4.2.14.2.1《收养登记申请书》的填写录入要求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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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当事人“姓名”:当事人是中国公民的,使用中文录入;当事人护照当事人是外国人的,按照
上的姓名录入;
b)“出生日期”:使用阿拉伯数字,按照身份证件上的出生日期录入为“××××年××月
日”;
c)“身份证件号”:入公民身份证号码;当事人是内地居民的,录当事人是香港、澳门、台湾居
民中的中国公民的,录入香港、澳门、台湾居民身份证号码,并在号码后加注“(香港)”、
“(澳门)”或者“(台湾)”;入护照号;证件当事人是华侨的及是外国人的,录号
码前面有字符的,应一并录入;
d)“国籍”入“:当事人是内地居民、华侨以及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中国公民的,录中
国”;当事人是外国人的,按照护照上的国籍录入
e)“民族”、“职业”和文化程度”,按照相关国家标准录入;
f)“健康状况”:录入“健康”、“良好”“残疾”或者其他疾病;
g)“婚姻状况”:录入“未婚”、“已婚”“离婚”“丧偶”;
h)“家庭收入”:录入家庭年入总和;
i)“住址”:录入户口簿上的家庭址;
j)送养人:养人是社会福利机构的,录入“送养人情况(1)”,经办人应是社会福利机构工
作人员。入“送送养人是非社会福利机构的,录养人情况(2)”,“送养人和被收养人关系”
是亲属关系的,应录明属关系;不是亲属关系的,应录明具体亲“非亲属”;收养非社会福利
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儿童的,送养人有关内容不录;
k)“被收养后改名为”:录入被收养人被收养后更改的姓名。未更改姓名的,此栏不录;
l)被收养人“身份类别”:分别录入“孤儿”、“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儿童”、
“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儿童”、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继子女”;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应录明具体亲属关系;
m)收养继子女情况:继父母收养继子女的,要同时录入收养人和送养人有关内容。单身收养后,
收养人结婚,其配偶要求收养继子女的及送养人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的,送养人有关
内容不录;
n)签名:《收养登记申请书》中收养人、被收养人和送养人(养人是社会福利机构的经办人)
的签名应由当事人在收养登记员当面完成。当事人口述,收养登记当事人没有书写能力的,由
当事人填写完毕后,应员代为填写。收养登记员代当宣读,当事人认为填写内容无误,在当事
人签名处按指纹。当事签名一栏不得空白,也得由他人代为填写、代按;
o)别询问或者调查收养人、询问笔录及调查记录:收养登记员应分送养人、年满8周岁以上的被
收养人和其他应当询问或者调查的人。询问查的重点是被人或者被查人的姓名、
年龄、健康状况、经济和教育能力、收养人、送意愿和目养人和被收养人之间的关系、收养的
别是对年满的。特8周岁以上的被收养人应当询问是否同意被收养和有关协议内容。询问或者
调查结束后,将笔录给被询问人或者被调查人阅读。被询问人或者被调查人要写明“已阅读询
问(或者调查)示的意思一致笔录,与本人所表(或者调查情况属实)”,并签名。被询问人
或者被调查人没有书写能力的,可由收养登记员向被询问或者被调查人宣读所记录的内容,并
注明向当事人宣读,被“由收养登记员记录,并询问人(被确认所记录内容正确调查人)在无
误后按指纹。”然后请被询问人或者被调查人在注明处按
4.2.24.2.2收养登记证的填写录入要求如下:
a)收养登记证上收养登记字号、姓名、性别、国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住身址、被收养人
份、日期的录入应与《收养登记申请书》和《收养登记审查处理表》中更改的姓名,以及登记
相应项目要求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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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无送养人的,“送养人姓名(名称)”一栏不录。
4.2.34.2.3《收养登记审查处理表》的填写录入要求如下:
a)“提供证件情况”:应对当事人提供的证件、证明材料核实后录入“齐全”;
b)“审查意见”:录入“符合收养条件,准予登记”;
c)“主要领导或者分管领导签名”:由批准该收养登记的民政厅(局)主要领导或者分管领导亲
笔签名,不可使用个人印章或者计算机打印;
d)“收养登记员签名”:由办理该收养登记的收养登记员亲笔签名,不可使用个人印章或者计算
机打印;
e)“收养登记日期”:使用阿拉伯数字,录入为:“××××年××月××日”。录入的日期应
当与收养登记证上的登记日期一致;
f)“承办机关名称”:录入承办单位名称;
g)“收养登记证字号”:录入式样为“(XXXX)AB收字YYYYY”(AB为收养登记机关所在省级
和县级或者市级和区级的行政区域简称,XXXX为年号,YYYYY为当年办理收养登记的序号);
h)“收养登记证印制号”:录入颁发给当事人的收养登记证上印制的号码;
i)“领证人签名或者按指纹”:当事人没有书写能力的,应按指纹。“领证人签名或者按指纹”
一栏不可空白,不可由他人代为填写、代按指纹。
4.2.44.2.4《不予办理收养登记通知书》的填写录入要求如下:
a)原因:按具体审查结果录入;
b)日期:录入颁布当日日期。
4.2.54.2.5《解除收养登记申请书》的填写录入要求如下:
a)收养人、送养人和被收养人按照4.2.1的相关内容录入;
b)解除协议书及询问笔记:收养登记员应分别询问收养人、送养人、年满8周岁以上的被收养人
和其他应当询问的人。询问的重点是被询问人的姓名、年龄、健康状况、民事行为能力、收养
人、送养人和被收养人之间的关系、解除收养登记的意愿。对年满8周岁以上的被收养人应询
问是否同意解除收养登记和有关协议内容。对未成年的被收养人,应询问送养人同意解除收养
登记后接纳被收养人和有关协议内容。询问结束后,应将笔录给被询问人阅读。被询问人应写
明“已阅读询问笔录,与本人所表示的意思一致”,并签名。被询问人没有书写能力的,可由
收养登记员向被询问人宣读所记录的内容,并注明“由收养登记员记录,并向当事人宣读,被
询问人在确认所记录内容正确无误后按指纹。”然后请被询问人在注明处按指纹。
4.2.64.2.6《解除收养登记审查处理表》的填写录入要求如下:
a)“解除收养登记审查意见”:录入“符合解除收养条件,准予登记”;
b)“解除收养登记证字号”:录入式样为“(XXXX)AB解字YYYYY”(AB为收养登记机关所在
省级和县级或者市级和区级的行政区域简称,XXXX为年号,YYYYY为当年办理解除收养登记的
序号);
c)“解除收养登记证印制号”:录入颁发给当事人的解除收养登记证上印制的号码;
d)“解除收养登记日期”:使用阿拉伯数字,录入为:“××××年××月××日”。
4.2.74.2.7《不予办理解除收养登记通知书》的填写录入要求如下:
a)原因:按具体审查结果录入;
b)日期:录入颁布当日日期。
4.2.84.2.8《解除收养关系证明》的填写录入要求如下:
a)原因:按具体审查结果录入;
b)日期:录入颁布当日日期。
4.2.94.2.9《撤销收养登记申请书》的填写录入要求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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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申请人在收养登记员面前亲自填写没有书写能力的,签名。申请人《撤销收养登记申请书》,并
填写,可由当事人口述,第三人代为当事人在“申请人”一栏上注按指纹。第三人应在申请书
明代写人的姓名、公民身份号码、住可作为第址、与申请人的关系。收养登记机关工作人员不
三人代申请人填写;
b)证明材料应包括但不限于:《收养登记申请书》、收养登记证、《收养登记审查处理表》;
c)申请人宣读本人的申请书,收养登记员作见证人并在证人一栏签名。
4.2.104.2.10《关于撤销×××与×××收养登记决定书》的日期录入颁布当日日期。
4.2.114.2.11《补领收养登记证申请书》按照4.2.1的入。相关内容录
4.2.124.2.12《补发收养登记证审查处理表》和补发收养登记证的相应文本登记日期应与原登记日期一致。
4.2.134.2.13《出具收养登记证明申请书》和《出具收养登记证明审查处理表》按照本标准相关规定录入。
4.2.144.2.14《收养登记证明书》的填写录入要求如下:
a)“收养登记证明字号”:录入式样为(XXXX)AB证字YYYYY”(AB为收养登记机关所在省
级和县级或者市级和区级的行政区域简称,XXXX为年号,YYYYY序为当年出具收养登记证明的
号);
b)日期:录入颁布当日日期。
55审查内容及要求
5.15.1审查内容
5.1.15.1.1国内公民办理收养登记应审查的证件和证明材料
审查的证件和证明材料如下:
a)包括收养原因和目的,收养申请书。内容虐待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健康对被收养人不遗弃,不
成长的保证;
b)本人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的原件和复印件;
c)姓名、性单位证明。本人别、年龄、婚姻状况、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家庭成员、有无子女和抚养
力等情况的证明。收养人有工作单位的,是农村群众此证明由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出具,收养人
会员出具;委会员出具;或城市居民的,此证明由本人户口所在地的村(居)民
d)单身收养的应当提供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离婚证或配偶死亡证明;夫妻双方共同收养的应提
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交);无供结婚证(收养人提
岁以上;
e)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收养人未身体健康检查证明。收养登记机关所在地或收养登记机关
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收养子女的疾病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
f)计划婚育情况证明。收养人常住地的县(市)、城区生育委员会出具的收养人生育情况和不违反
);交);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的证明(收养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弃婴、儿童、孤儿的收养人提
g)无子女证明。收养人常住地的县(市)、城区计划生育委员会出具的收养人无子女的证明(收养
非社会福利机构的弃婴和儿童、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
);子女的提交);
h)案证明。检拾弃婴、儿童报案和在安机关出具的检拾奔婴。儿童报捡拾弃婴、儿童所在地的公
);交);找不到弃婴、儿童生父母的证明(收养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弃婴、儿童的收养人提
i)照片。收养人与被收养人合影的二寸彩色2张,收养人半身正面免冠一寸照片各1张;
j)收养继子女的,民可以只提交居民户口簿、居身份证和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生父或者生母结婚的
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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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25.1.2华侨以及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中国公民办理收养登记应审查的证件和证明材料
5.1.2.15.1.2.1居住在已与中国建立外交关系国家的华侨申请办理成立收养关系登记时,应审查下列证件、
证明材料:
a)收养申请书。内容包括收养原因和目的,对被收养人不遗弃,不虐待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健康
成长的保证;
b)护照;
c)收养人居住国有权机构出具的收养人的年龄、婚姻、有无子女,职业、财产、健康、有无受过
刑事处罚等状况的证明材料,该证明材料应当经其居住国外交机关或者外交机关授权的机构认
证,并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5.1.2.25.1.2.2居住在未与中国建立外交关系国家的华侨申请办理成立收养关系的登记时,应审查下列证件、
证明材料:
a)收养申请书。内容包括收养原因和目的,对被收养人不遗弃,不虐待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健康
成长的保证;
b)护照;
c)收养人居住国有权机构出具的收养人的年龄、婚姻、有无子女、职业、财产、健康、有无受过
刑事处罚等状况的证明材料,该证明材料应当经其居住国外交机关或者外交机关授权的机构认
证,并经已与中国建立外交关系的国家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5.1.2.35.1.2.3香港居民中的中国公民申请办理成立收养关系的登记时,应审查下列证件、证明材料:
a)收养申请书。内容包括收养原因和目的,对被收养人不遗弃,不虐待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健康
成长的保证;
b)香港居民身份证、香港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香港同胞回乡证;
c)经国家主管机关委托的香港委托公证人证明的收养人的年龄、婚姻、有无子女、职业、财产、
健康、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等状况的证明材料。
5.1.2.45.1.2.4澳门居民中的中国公民申请办理成立收养关系的登记时,应审查下列证件、证明材料:
a)收养申请书。内容包括收养原因和目的,对被收养人不遗弃,不虐待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健康
成长的保证;
b)澳门居民身份证、澳门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澳门同胞回乡证;
c)澳门地区有权机构出具的收养人的年龄、婚姻、有无子女、职业、财产、健康、有无受过刑事
处罚等状况的证明材料。
5.1.2.55.1.2.5台湾居民申请办理成立收养关系的登记时,应审查下列证件、证明材料:
a)收养申请书。内容包括收养原因和目的,对被收养人不遗弃,不虐待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健康
成长的保证;
b)在台湾地区居住的有效证明;
c)中华人民共和国主管机关签发或签注的在有效期内的旅行证件;
d)经台湾地区公证机构公证的收养人的年龄、婚姻、有无子女、职业、财产、健康、有无受过刑
事处罚等状况的证明材料。
5.1.35.1.3送养人应审查的证件、证明材料
审查的证件、证明材料如下:
a)送养人居民身份证和居民户口簿(组织作监护人的,提交其负责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的原件
和复印件;
b)送养人结婚证或离婚证件的原体和复印件(生父母送养人员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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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被收养儿童的户籍证明复印件;
d)接收弃婴入院登记表》或《社会福进人社会福利机构的原始记录、《社会福利机构弃婴、儿童
);交);利机构接收孤儿入院登记表》(社会福利机构提
e)捡拾弃婴登记表》。案证明、《捡拾弃婴、儿童报安机关出具的捡捡拾弃婴、儿童所在地的公
拾弃婴、儿童报案和查找不到弃婴、儿童生父母的证明和《捡拾弃婴登记表》(社会福利机构
);提交);
f)村(居)民孤儿生父母死亡证明。孤儿生父母生前所在单位或生前所在的委员会或医疗机构出具
);送养人提交);孤儿的生父母死亡或者法院宣告的证明(福利机构或监护人作
g)寻亲公告。收养登记机关指定的县级以上地方报纸上刊登查找弃婴、儿童生父母的公告(送养
);在找不到生父母弃婴、儿童的社会福利机构提交);
h)被送养儿童成长情况报告和《被送养儿童成长状况表》。成长情况报告内容包括:入院经过、
格特征及表现、期间各阶段的身心发育状况及免疫接种情况、性入院初期的身体状况、在院喜
);好、与他人交往等情况(社会福利机构提);
i)《被送养儿童体格检查表》及化验检查报告单(社会福利机构提交);
j)同意送养意见书。其他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送养的书面意见(监护人和单方送养的生父或生母
);的送养人提交);
k)委员会出具监护人实村民委员会、居民监护责任证明。孤儿的父、母所在单位或孤儿住所地的
);送养人提交);际承担监护责任证明(监护人作
l)被收养人生父母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对被收养人有严重危害的证明。此证明由人民法院出具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监护人的送养人提交);(送养被收养人生父母无
m)协议书。计划生送养人与经常居住地的县(市)城区育委员会签订的不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协议
书(生父母作送养人提交);
n)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证明。委员会送养人所在单位或户口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居民
根据下列证件、证明材料之一出具的能够确定送养人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相关证明(生父母
有特殊困难的送养人提交):(1)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重特大疾病证明;(2)县级残疾
法院判处有期或无徒刑、死刑判决书;人联合会出具的重度残疾证明;(3)人民
o)配偶死亡或者一方经人民法院宣告下落不明的证明(配偶死亡或一方下落不明由单方送养子女
);的送养人提交);
p)亲属关系证明。送养人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机关派出所出具的或者经公证的养人与收养人有三
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亲属关系证明或公证书。(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生父母作送养人提
);交);
q)儿童残疾证明。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儿童的证明(送养残疾儿童的生父母提交);
r)被收养人二寸正面免冠彩色照片2张;
s)被收养人同意被收养的书面意见(年满8周岁以上的被收养人提交);
t)其他证明材料。
5.1.45.1.4解除收养关系应审查的证件和证明材料
审查的证件和证明材料如下:
a)居民身份证;
b)居民户口簿;
c)收养登记证;
d)解除收养关系申请书;
e)解除收养关系的书面协议见表E.8(一式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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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5.2审查要求
5.2.15.2.1基本要求
5.2.1.15.2.1.1将信息内容按本标准规定录入全国收养登记管理信息系统进行核查。
5.2.1.25.2.1.2撰写各项收养登记信息核查情况工作报告。
5.2.1.35.2.1.3移交归档保存收养登记信息记录及核查工作材料。
5.2.1.45.2.1.4应按法律、法规及机构规章制度对收养信息记录进行审查,并做好信息审查工作记录(记录示
例可参照附录P、Q)。
5.2.1.55.2.1.5信息审查工作结束,应按要求填写收养登记信息审查情况报告(见附录R)。
5.2.25.2.2收养资格审查
审查收养人、被收养人、送养人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规定的条件。
5.2.35.2.3收养材料审查
5.2.3.15.2.3.1根据5.1中应审查材料核查当事人身份,相关要求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规定的
条件。
5.2.3.25.2.3.2根据5.1中应审查材料核查当事人提交的证件和证明材料是否齐全、有效;证件的出证单位
是否合法,证件的有效期是否在规定的期限内;收养关系当事人提供的证件(护照、身份证件),证件
上的姓名与证明材料上的姓名是否一致,证件上的照片与前来办理收养登记的当事人是否一致。相关
要求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及《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规定的条件。
5.2.3.35.2.3.3审查收养关系当事人真实的收养目的,收养是否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收养人是否具有完全的
民事行为能力。核查此项内容的主要方式是询问和观察收养关系当事人,并认真做好询问笔录,存入档
案。相关要求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规定的条件。
5.2.3.45.2.3.4审查华侨以及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中国公民办理收养登记应出具的证件和证明材
料应符合《华侨以及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中国公民办理收养登记的管辖以及所需要出具的证
件和证明材料的规定》。
5.2.45.2.4解除收养关系材料审查
5.2.4.15.2.4.1审查收养关系当事人提供的证件及材料是否齐全有效。
5.2.4.25.2.4.2审查收养关系当事人提交的解除收养关系申请书的内容,申请解除收养关系的原因和理由是
否符合收养法规定。
5.2.4.35.2.4.3审查送养关系当事人提交的解除收养关系协议书。双方当事人达成的书面协议内容是否真实、
合理、合法、妥当。
5.2.4.45.2.4.4审查中应注意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况:
a)被收养人是社会弃婴的,在其成年以前,收养人不能与其解除收养关系。被收养人成年后,双
方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可以要求解除收养关系;
b)送养人是社会福利机构的,在被收养人成年以前,一般不能解除收养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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