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11/T 1191.2-2018 实验室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范 第2部分:普通高等学校

DB11/T 1191.2-2018 Laboratory Safety Management Standards for Hazardous Chemicals Part 2: General Universities

北京市地方标准 简体中文 现行 页数:9页 | 格式:PDF

基本信息

标准号
DB11/T 1191.2-2018
标准类型
北京市地方标准
标准状态
现行
中国标准分类号(CCS)
国际标准分类号(ICS)
发布日期
2018-04-04
实施日期
2018-10-01
发布单位/组织
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归口单位
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适用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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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制信息

起草单位:
起草人:
出版信息:
页数:9页 | 字数:- | 开本: -

内容描述

ICS71.040.10

G09

DB11

北京市地方标准

DB11/T1191.2—2018

实验室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范

第2部分:普通高等学校

Safetymanagementtechnicalrulesfordangerouschemicalsusedin

laboratory—

Part2:Collegesanduniversities

2018-04-04发布2018-10-01实施

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

DB11/T1191.2—2018

前言

DB11/T1191《实验室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范》分为2个部分:

——第1部分:工业企业;

——第2部分:普通高等学校。

本部分为DB11/T1191的第2部分。

本部分按照GB/T1.1-2009的规则起草。

本部分由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提出并归口。

本部分由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北京市教育委员会组织实施。

本部分起草单位:北京石油化工学院、北京市安全生产工程技术研究院、北京大学、北京化工大学、

中国石油大学(北京)。

本部分主要起草人:高建村、任绍梅、孟庆武、杜蓓蓓、张志强、高惠玲、孙学文、孙谞。

I

DB11/T1191.2—2018

实验室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范

第2部分:普通高等学校

1范围

本部分规定了普通高等学校实验室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组织、制度、人员培训、安全设施设备、

采购管理、储存管理、使用管理、危险废物管理和应急管理等的要求。

本部分适用于普通高等学校涉及危险化学品的实验室。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7144气瓶颜色标志

GB15258化学品安全标签编写规定

GB15346化学试剂包装与标志

GB15603常用化学危险品贮存通则

GB/T16163瓶装气体分类

GB/T16483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内容和项目顺序

GB18597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

GB/T29510个体防护装备配备基本要求

GB/T31190实验室废弃化学品收集技术规范

GB5001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140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

GA1002剧毒化学品、放射源存放场所治安防范要求

HG20571化工企业安全卫生设计规范

JGJ91科学实验建筑设计规范

DB11/T1191.1实验室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范第1部分:工业企业

DB11/T1322.2安全生产等级评定技术规范第2部分:安全生产通用要求

DB11/T1368实验室危险废物污染防治技术规范

TSGR0006气瓶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实验室laboratory

1

DB11/T1191.2—2018

隶属普通高等学校开展实验教学、科学研究、技术研发等活动的实验场所以及配套的附属场所。不

包括中试性质和工业化放大性质的实验室和试验场所。

3.2

普通高等学校collegesanduniversities

通过国家普通高等教育招生考试,招收高中毕业生为主要培养对象,实施高等教育的全日制大学、

独立设置的学院、独立学院和高等专科学校、高等职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

4组织

4.1普通高等学校应建立本单位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职责的校级领导机构,统筹全校危险化学品

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4.2普通高等学校应有职能部门具体负责本校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规划、制度建设、日常管理和培

训考核等工作。

4.3涉及使用危险化学品的二级院系(或单位)应有相应的管理机构或专职人员负责本部门危险化学

品的安全管理工作;各实验室应有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危险化学品的日常管理工作。

5制度

5.1普通高等学校和有关二级院系(或单位)应制定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a)岗位安全责任制度和学生安全守则;

b)危险化学品采购、储存、发放、领取、使用、退回和危险废物处置的管理制度;

c)爆炸品、剧毒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和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特殊管理制度;

d)实验室安全培训及准入制度;

e)危险化学品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应急管理制度;

f)个体防护装备、消防器材的配备和使用制度;

g)气瓶、气体管路安全管理制度;

h)其他必要的安全管理制度。

5.2实验室应编制相应实验和设备的安全操作规程,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a)涉及危险工艺的实验操作规程;

b)涉及易燃易爆性物质的实验操作规程;

c)涉及有毒有害物质的实验操作规程;

d)气瓶、气体管路安全操作规程;

e)其他必要的安全操作规程。

6人员培训

6.1普通高等学校有关职能部门、二级院系(或单位)和实验室的负责安全管理人员(以下统称管理

人员)应具备相应的危险化学品管理专业知识和能力,接受危险化学品安全培训和考核,管理人员初次

上岗培训应不少于32学时,初次上岗培训之后每年再培训应不少于12学时。

6.2管理人员安全培训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a)国家、北京市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

2

DB11/T1191.2—2018

b)实验室安全管理、安全技术和职业卫生等知识;

c)应急管理、应急预案编制以及应急处置的内容和要求;

d)国内外先进的实验室安全管理经验;

e)实验室典型事故案例分析;

f)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6.3管理人员在本校内调整岗位或离岗一年以上重新上岗时,应接受实验室危险化学品重新上岗培训,

培训应不少于4学时。

6.4开展实验操作的教职工、学生和其他实验人员应遵守实验室安全准入制度,进入实验室前应接受

危险化学品相关的安全知识培训、考核。安全培训主要包括如下内容:

a)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

b)有关危险化学品特性和安全操作规程;

c)气瓶、气体管路等相关设备安全使用知识;

d)实验室自救、互救、急救方法,疏散和现场紧急情况的处理;

e)实验室安全设备设施、个体防护用品的使用和维护;

f)实验室有关事故案例;

g)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6.5实验室使用新设备时,应对有关管理人员及开展实验操作的教职工、学生和其他实验人员重新进

行针对性的安全培训。

6.6实验室安全培训应有记录。

7安全设施设备

7.1实验室设计应符合JGJ91的规定,有关安全卫生设计应符合HG20571的规定。

7.2使用或产生可燃气体、有毒有害气体的实验室不宜设吊顶。

7.3实验区和办公休息区应隔开设置。

7.4实验室的门应向疏散方向开启且应采用平开门,不应采用推拉门、卷帘门。实验室的门扇宜设观

察窗。

7.5实验室内危险化学品储存柜应避免阳光直晒,并应避免靠近暖气、高温电器设备等热源,保持通

风良好,不应贴邻实验台设置,也不应放置于地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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