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C/T 10.13-2006 烟草机械 通用技术条件 第13部分:包装
YC/T 10.13-2006 Tobacco machinery—General requirements—Part 13:Packing
基本信息
发布历史
-
2006年02月
-
2018年04月
文前页预览
研制信息
- 起草单位:
- 中烟机械技术中心有限责任公司、昆明船舶设备集团有限公司技术中心
- 起草人:
- 赵伟志、龚美华、朱成生、孙纯阳
- 出版信息:
- 页数:8页 | 字数:8 千字 | 开本: 大16开
内容描述
ICS65.160
X94
备案号:17311-2006Yg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行业标准
YC/T10.13-2006
代替YC/T10.12-1993
烟草机械通用技术条件
第13部分:包装
Tobaccomachinery-Generalrequirements-
Part13:Packing
2006-02-23发布2006-03-01实施
国家烟草专卖局发布
YC/T10.13-2006
月明舀
YC/T10《烟草机械通用技术条件》分为如下几个部分:
—第1部分:切削加工件;
—第2部分:冷作件;
—第3部分:焊接件;
—第4部分:灰铸铁件;
—第5部分:球墨铸铁件;
—第6部分:铸造碳钢件;
—第7部分:铜合金铸件;
—第8部分:铝合金铸件;
—第9部分:锻件;
—第10部分:金属涂覆与化学处理;
—第n部分:涂漆;
—第12部分:装配;
—第13部分:包装;
—第14部分:电气控制系统;
—第巧部分:电气控制系统装配。
本部分为YC/T10的第13部分。
本部分代替YC/T10.12-1993((烟草机械通用技术条件包装》。
本部分与YC/T10.12-1993相比主要变化如下:
—修改了原版范围(1993年版的第1章;本版的第1章);
—原版3.1.11,3.1.12删除,修改了原版3.1.2,3.1.7,3.1.8,3.1.13,原版3.1.13,3.4.21重
新编排为3.1.11,3.1.12(1993年版的3.1;本版的3.1);
—原版3.2.1,3.2.6删除,本版新增3.2.1-3.2.4,3.2.9,原版的3.2.2^-3.2.5重新编排为
3.2.5-3.2.80993年版的3.2;本版的3.2);
—原版3.3.3,3.3.4,3.3.11删除,修改了原版3.3.2,3.3.7,3.3.9,3.3.12,原版的3.3.5-
3.3.10,3.3.12重新编排为3.3.33.3.8,3.3.9(1993年版的3.3;本版的3.3);
—原版3.4.14,3.4.21删除,原版3.4.1,3.4.3合并为本版的3.4.1,修改了原版3.4.4,3.4.8,
3.4.11,3.4.12,3.4.16,3.4.20,原版的3.4.4^3.4.13,3.4.15^-3.4.20重新编排为3.4.3-
3.4.12,3.4.13-3.4.180993年版的3.4;本版的3.4);
—修改了原版3.5的条名,本版新增3.5.9(1993年版的3.5;本版的3.5)
本部分由国家烟草专卖局提出。
本部分由全国烟草机械标准化技术委员会(TC144)归口。
本部分起草单位:中烟机械技术中心有限责任公司、昆明船舶设备集团有限公司技术中心。
本部分主要起草人:赵伟志、龚美华、朱成生、孙纯阳。
本部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YC/T10.12-1993.
YC/T10.13-2006
烟草机械通用技术条件
第13部分:包装
范围
YC/T10的本部分规定了烟草机械产品包装的技术要求及产品包装对运输与贮存的要求。
本部分适用于烟草机械产品的包装、运输与贮存。
本部分不适用于带有放射性产品的包装。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YC/T10的本部分的引用而成为本部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部分,然而,鼓励根据本部分达成协议
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部分。
GB/T191-200。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T4879-1999防锈包装
GB/T5183-1985叉车货叉的尺寸
GB/T6388-1986运输包装收发货标志
GB/T7284-1998框架木箱
GB/T8166-1987缓冲包装设计方法
GB/T9846.4-2004胶合板第4部分:普通胶合板外观分等技术条件
GB/T12464-2002普通木箱
GB/T12626.2-199。硬质纤维板技术要求
GB/T13123-2003竹编胶合板
JB/T3085-1999电力传动控制装置的产品包装与运输规程
YC/T11.2-2006烟草机械产品图样及设计文件第2部分:某本要求
3技术要求
3,1产品包装的准备
3.1.1产品需经质量检验部门验收合格,签发合格证书后,方可进行包装。
3.1.2清除产品内存的油、水等液体及其他渣滓、污物等。
注:对于密封在产品中(包括外购件)的油、油脂等,在运输过程中不会产生飞溅、渗漏的例外。
3.1.3产品涂漆后漆膜已干。
3.1.4产品上的金属裸露加工面及易锈蚀零部件等应按GB/T4879一1999的有关规定进行防锈
处理。
3.1.5产品的运动零部件,应移至使机器(或装置)具有最小外形尺寸的位置加以固定。
3.1.6拆下的液压、气动、润滑、冷却等元件应清洗干净,并将出人口封严加标志后,另行封装。
3.1.7精密的仪器仪表、电子装置、功能单元插件等可拆卸加标志后,另行包装,其要求按
JB/T3085-1999中第5章执行。
3.1.8拆下的皮带、软管、线缆等,应分类编号另行封装
3.1.9凸出的零部件、接口、支撑体、传动部分等需拆下时,应作标志后另行封装。
YC/T10.13-2006
3.1.10所有备件、附件、工具等,按GB/T4879-1999之规定进行防锈处理,分类编号后另行封装。
3.1.11随机文件配齐后用防潮材料封装完好
3.1.12产品包装应保证在正常贮运条件下,一年内不致引起产品出现锈蚀及损坏。
3.2包装材料
3.2.1木材应符合GB/T7284-1998中4.1.1的规定。
3.2.2胶合板一般选用GB/T9846.4-2004中规定的Iff类、IV类或性能与之同等以上的其他胶合板
及其他材质的胶合板。如选用竹编胶合板,其性能应符合GB/丁13123-2003的规定。
3.2.3纤维板一般应选用GB/T12626.2-199。中规定的三等以上。
3.2.4金属件一般按GB/T7284-1998中4.1.4的规定。
3.2.5防潮材料应具有良好的耐水性,透湿量应小于10g/(m2.24h)用于密封的各种塑料薄膜应完
整、无破损和针孔,具有一定的柔韧性。
3.2.6干燥剂的含水率不大于4%
3.2.7防锈材料应对金属材料表面有良好的附着力、无腐蚀,且易于清除。
3.2.8防震材料应具有质地柔软、富有弹性、不易疲劳变形等特点。
3.2.9出口包装箱材质应按我国的有关规定进行检疫,并取得出口证明文件。
3.3包装箱
3.3.1包装箱应根据产品的特点、运输、装卸、保管等条件及制造工艺水平等进行设计,且符合牢固、经
济、安全可靠的要求。
3.3.2包装箱型式宜用GB/T7284一1998表1中1型或2型,采用1型时,箱板的铺法为木材封
闭箱。
3.3.3包装箱应符合运输部门有关质量和外形尺寸等方面的规定。
3.3.4包装箱上的叉车孔尺寸应按GB/T5183-1985中的规定设计。
3.3.5木箱一般做成滑木式,滑木分一般式和辅助式两种。滑木两端的制作按GB/T7284-1998中
5.1.1,5.1.2的要求。
3.3.6木箱的端板、侧板、顶盖均应合理选材,保证使用强度。板内应衬防潮材料。若材料有接缝,其
搭接宽度不小于60mm,且应压紧固牢。
3.3.7包装箱端面上方根据贮运条件及产品包装性能要求宜设罩通风孔罩,通风孔罩应防淋。
3.3.8框架木箱的各结合处根据需要可增设包棱角铁及U型,L型,T型加固铁板或钉;在起吊受力
处和与吊绳接触处根据需要可加保护铁板。
3.3.9备件、附件、工具等单独包装箱及小于200kg的产品(含电气传动控制装置)的包装箱可做成普
通木箱,但应保证便于紧固、储运。普通木箱的制作应按GB/T12464-2002的规定。
34产品包装
3.4.1产品包装物已配齐,且符合3.1要求后方可进行包装。产品包装分箱装、敞装、捆装、简易包
装等。
3.4.2产品各包装物在包装箱内的位置、固定方式及其他包装要求应符合包装设计文件的规定。
3.4.3产品应可靠地固定在底座上(木箱底上应加铺一层防潮材料,铁质箱底座上加垫一层防震材
料),不得松动。产品若使用螺栓紧固在底座上时,其头部应沉人底座内。
3.4.4产品装箱时应尽量使重心居中、靠下。若重心太高,则需采取相应的措施(如卧装)。
3.4.5另行封装的零部件等宜采取必要的防震措施后,按包装图所示的位置及固定方式紧固于底板
上。防震包装按GB/T8166-1987执行
3.4.6各小型普通木箱等单独包装件(单独出厂的除外)采用相应的防震、碰撞措施后,按包装图所示
位置及固定方式紧固于底板上
3.4.7一台产品尽可能整机装箱,若多箱包装时,按3.5.6的规定作出标志。
YC/T10.13-2006
3.4.8当产品(含另行封装件)不能直接固定时,可采用压杆、挂钩、铁箍、撑杆等方式进行紧固。
3.4.9包装箱内任何部位都不许悬挂包装件。
3.4.10产品外轮廓离包装箱的四周内壁距离为80mm-150mm,离顶盖的距离为50mm-80mm.
3.4.”产品的重要加工表面不得与包装箱底座、紧固木方、压板等直接接触,其表面应有防震、防锈、
防划伤保护。
3.4.12所有易碎、精密部位均应采用防震包装。
3.4.13电气传动控制装置四周箱底应衬垫防震材料,八个角可安放防震包角。
3.4.14敞装件的底座要求与木质包装箱的要求相同,产品可采用压杆、挂钩、铁箍等形式紧固于底座
上,需防护的部位应采用相应的措施。
3.4.15捆装件每捆质量不超过2t,捆扎距离以1m-2m为宜。如为管件,应将管口堵封;螺纹等需
防护的部位,应使用麻布等包扎好。
3.4.16近距离采用汽车运输的产品,可采用简易外包装,但应保证产品贮运安全。
3.4.17随机技术文件应放人主机(或第1箱)箱内的规定位置。
3.4.18装箱单的内容按YC/T11.2-2006的规定。
3.5包装箱的标志
3.5.1包装箱外壁应有清晰、醒目、不脱落、不褪色的发货标志和储运图示标志。
3.5.2烟草机械的分类标志为机“械”,图形与尺寸见GB/T6388-1986,标志位置在包装箱端面(或
正侧面)的左上部。
3.5.3收发货标志按GB/T6388-1986规定。
3.5.4储运图示标志按GB/T191-2000规定。
3.5.5包装箱横向重心居中时,重心点只标示在两侧面。若不居中,还应在两端面标示。
3.5.6多箱包装时,箱号采用分数表示,分子为分箱号,分母为总箱数。
3.5.7其他有关标志,根据需要可标在端面或侧面的左下部。
3.5.8敞装、捆装的产品,用挂标志牌的方式标明各种必需的包装标志,每件上同一标志牌不得少于
两个。
3.5.9出口产品的收发货标志(啧头),宜按出口合同或外方信用证规定;收发货标志的文字内容,用英
文书写。
4产品包装对运输与贮存的要求
或1在装卸、运输、贮存过程中,应遵照箱壁上的标志进行操作。
东2在装卸、运输、贮存时,应保证无酸、碱等腐蚀性气体、液体侵害产品。
东3贮存环境:温度为一40℃一+400C;相对湿度提80%0
定制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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