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22/T 1656-2012 处方开具规范
DB22/T 1656-2012
基本信息
发布历史
-
2012年1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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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制信息
- 起草单位:
- 起草人:
- 出版信息:
- 页数:8页 | 字数:- | 开本: -
内容描述
ICS11.020
C05
备案号:35790-2013DB22
吉林省地方标准
DB22/T1656—2012
处方开具规范
Specificationofprescribing
2012–12–17发布2013–01–01实施
吉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
DB22/T1656—2012
前言
本标准按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吉林省卫生厅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由吉林省人民医院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曹春远、米连兵、韩立卓、孟庆纯、马震、杨震。
I
DB22/T1656—2012
处方开具规范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处方开具的术语和定义和具体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临床诊断处方的开具。
2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2.1
处方prescription
由注册的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以下简称医师)在诊疗活动中为患者开具的、由取得药学专业
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以下简称药师)审核、调配、核对,并作为患者用药凭证的医
疗文书,处方包括医疗机构病区用药医嘱单。内容包括前记、正文、后记。
3处方开具技术要求
3.1处方权的获得
3.1.1普通处方权的获得
3.1.1.1经注册的执业医师在执业地点取得相应的处方权,签名留样或者专用签章备案后,方可开具
处方.
3.1.1.2经注册的执业助理医师在医疗机构开具的处方,应当经所在执业地点执业医师签名或加盖专
用签章后方有效。
3.1.1.3经注册的执业助理医师在乡、民族乡、镇、村的医疗机构独立从事一般的执业活动,可以在
注册的执业地点取得相应的处方权。
3.1.1.4试用期人员开具处方,应当经所在医疗机构有处方权的执业医师审核、并签名或加盖专用签
章后方有效。
3.1.1.5进修医师由接收进修的医疗机构对其胜任本专业工作的实际情况进行认定后授予相应的处方
权。
3.1.2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处方权的获得
执业医师经培训并考核合格后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处方权。
3.1.3抗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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