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13/T 2510.13-2017 安全生产等级评定技术规范 第13部分:机械制造企业

DB13/T 2510.13-2017 Safety Production Level Evaluation Technical Specification Part 13: Machinery Manufacturing Enterprise

河北省地方标准 简体中文 现行 页数:183页 | 格式:PDF

基本信息

标准号
DB13/T 2510.13-2017
标准类型
河北省地方标准
标准状态
现行
中国标准分类号(CCS)
国际标准分类号(ICS)
发布日期
2017-12-26
实施日期
2018-05-01
发布单位/组织
河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归口单位
-
适用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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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制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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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描述

ICS13.100

J09

DB13

河北省地方标准

DB13/T2510.13—2017

安全生产等级评定技术规范

第13部分:机械制造企业

Technicalspecificationforgradeassessmentofworksafety-

Part13:Machinerymanufacturingenterprises

2017-12-26发布2018-05-01实施

河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

DB13/T2510.13—2017

目次

前言..................................................................................2

1范围...............................................................................3

2规范性引用文件.....................................................................3

3评定内容...........................................................................4

4评定细则..........................................................................26

附录A(规范性附录)安全生产等级评定一级否决条款.................................28

附录B(规范性附录)基础管理要求指标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29

附录C(规范性附录)场所环境要素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44

附录D(规范性附录)生产设备设施要素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57

附录E(规范性附录)特种设备要素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76

附录F(规范性附录)公用辅助用房及设备设施要素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99

附录G(规范性附录)用电要素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117

附录H(规范性附录)消防要素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140

附录I(规范性附录)危险化学品要素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153

附录J(规范性附录)职业病危害预防与控制要素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167

附录K(规范性附录)劳动防护用品使用要素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172

附录L(规范性附录)操作人员行为规范要素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1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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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13/T2510.13—2017

前言

为推进京津冀协同发展战略实施,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天津市市

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天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河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和河北省安全生产监督

管理局共同组织制定本地方标准,在京津冀区域内适用,现予发布。

DB13/T2510《安全生产等级评定技术规范》分为若干部分:

——第1部分:总则;

——第2部分:安全生产通用要求;

——第3部分:加油站;

——第4部分:石油库;

——第5部分: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含仓储);

——第6部分:食品制造企业;

——第7部分:饮料制造企业;

——第8部分:纺织企业;

——第9部分:服装制造加工企业;

——第10部分:木材加工企业;

——第11部分:家具制造企业;

——第12部分:纸制品制造企业;

——第13部分:机械制造企业;

„„

本部分为DB13/T2510第13部分。

本部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部分由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提出并归口。

本部分由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组织实施。

本部分起草单位:中国机械工业安全卫生协会、中国运载火箭技术研究院、北京市劳动保护科学研

究所、天津市安全生产技术研究中心。

本部分主要起草人:姚伟、李培珍、邸霞、王朝富、李凤彬、刘玉民、王艳、侯永民、王芸、邹本

基、韩少辉、唐新颖、吕良海、代宝乾、张蓓、谢昱姝、王立君、王振国、李顺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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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13/T2510.13—2017

安全生产等级评定技术规范

第13部分:机械制造企业

1范围

本部分规定了机械制造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安全生产等级评定内容和评定细则。

本部分适用于企业安全生产等级的划分与评定。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2894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

GB4053.1固定式钢梯及平台安全要求第1部分:钢直梯

GB4053.2固定式钢梯及平台安全要求第2部分:钢斜梯

GB4053.3固定式钢梯及平台安全要求第3部分:工业防护栏杆及钢平台

GB/T5013.4额定电压450/750V以下橡皮绝缘电缆

GB/T5023.5额定电压450/750V以下聚氯乙烯绝缘电缆

GB5091压力机用安全防护装置技术要求

GB6067.1起重机械安全规程第1部分:总则

GB6514涂装作业安全规程涂漆工艺安全及其通风净化

GB9448焊接与切割安全

GB11291.1工业环境用机器人安全要求第1部分:机器人GB13318锻造生产安全与环保通则

GB13495.1消防安全标志第1部分:标志

GB15577粉尘防爆安全规程

GB15606木工(材)车间安全生产通则

GB15735金属热处理生产过程安全、卫生要求

GB15760金属切削机床安全防护通用技术条件

GB16754机械安全急停设计原则

GB17120锻压机械安全技术

GB/T17919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用收尘器防爆导则

GB21501冲天炉与冲天炉加料机

GB/T27476.1检测实验室安全第1部分:总则

GB/T27476.2检测实验室安全第2部分:电气因素

GB/T27476.3检测实验室安全第3部分:机械因素

GB5001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28城镇燃气设计规范

GB50029压缩空气站设计规范

GB50041锅炉房设计规范

GB50057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

GB50058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

GB50074石油库设计规范

GBJ22厂矿道路设计规范

AQ3009危险场所电气防爆安全规范

AQ3019电镀化学品运输、存储、使用安全规程

AQ/T7009机械制造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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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13/T2510.13—2017

GBZ1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

GBZ2.1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1部分:化学有害因素

GBZ2.2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2部分:物理因素

GBZ117工业X射线探伤放射防护要求

GBZ158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

JB8799砂轮机安全防护技术条件评定内容

JGJ16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

JGJ46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

3评定内容

3.1基础管理要求

基础管理要求应符合相关标准要求1)。

3.2场所环境

3.2.1工业建筑物

3.2.1.1企业应建立健全各类建筑物的竣工资料。

3.2.1.2各类建筑物的层数和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面积、供暖、通风和空气调节应符合GB50016

的规定。

3.2.1.3有爆炸危险的厂房或厂房内有爆炸危险的部位应设置泄压设施。

3.2.1.4厂房建筑应能使室内有良好的自然通风和自然采光。

3.2.1.5防火门、窗和防火卷帘应满足建筑物防火安全的需要,且设有明显标识,防火卷帘附近不应

摆放杂物。

3.2.1.6企业应提供危险建筑物鉴定结论或报告,鉴定结论或报告应有鉴定部门责任人签字,并建立

档案。企业应根据危险建筑物的鉴定结论,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并有明显的标识。

3.2.2厂区环境

3.2.2.1厂区布局应符合下列要求:

a)酸洗、电镀、涂装、配料和铸锻热处理等产生有害气体、蒸汽、烟雾、粉尘和异味的生产厂房,

应布置在厂区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且地势开阔、通风条件良好的地段;

b)布置产生强烈振动的生产设施时,应避开对防振要求较高的建(构)筑物;

c)各类气罐、气柜和气瓶库,均应布置在厂区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及边缘地区;发生火灾

和爆炸危险性大的动力站房应设置围墙和专用出入口;

d)露天堆放的粉粒状原(材)料、有害物料、燃煤灰渣、化学废渣、废液和其他固体废物,应设

置专用贮存设施、场所;

e)产生电离辐射的生产设施,宜布置在厂区内人流少和位置僻静的区域;

f)员工宿舍不应设置在厂房和仓库内;甲、乙类生产场所和仓库不应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

3.2.2.2厂区出入口不宜少于两个,厂区围墙与厂区内建筑的间距不宜小于5m。

3.2.2.3洁净要求高的生产车间(建筑物)、产生粉尘(有害气体或高噪声)的生产车间(堆场)和受

雨水冲刷的地段等非作业区应进行绿化。

3.2.2.4各建筑物之间的防火间距、消防车道应符合GB50016的规定。

1)北京地区应符合DB11/T1322.2的规定。天津地区应符合DB12/T724.2的规定。河北地区应符合DB13/T2510.2

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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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2.5厂区道路应符合GBJ22的规定,厂区大门、危险路段及车间出入口应设有限速标识和警示标

志,交通视线盲区应设置安全设施;主干道无占道物品。

3.2.2.6厂区主干道和安全通道的照度均不低于30lx,照明灯具应完好、有效。

3.2.3车间环境

3.2.3.1作业区域布局应符合下列要求:

a)应根据作业内容和工艺要求进行合理布局,实施定置管理;

b)员工休息间、会议室等人员聚集场所应与作业区域隔离;

c)可能突然逸散有毒有害或易燃易爆化学物质的室内作业场所,应设置事故通风装置或事故排风

系统,且与泄漏报警装置联锁;

d)锻造车间、金属热处理车间和木工车间应符合GB13318、GB15735和GB15606的规定。

3.2.3.2设备设施之间、设备设施与墙(柱)间应留有安全间距。

3.2.3.3车间内架空压缩空气管道与其他管线的净距应符合GB50029的规定,室内燃气管道与电气设

备及相邻管道的净距应符合GB50028的规定。

3.2.3.4各种工位器具、料箱应结构牢固,沿人行通道两边无突出物品或锐边物品。

3.2.3.5车间通道应符合下列要求:

a)车行道、叉车单行道和人行安全通道的宽度应符合安全要求;

b)人行道上方有移动物体时,应设置安全防护网(桥式吊车除外);

c)危险地段的人行道应设置防护栏杆,并有警示标志;

d)路面应平坦,排水管网畅通;

e)主干道、应急疏散通道及人行通道应无占道物品。

3.2.3.6作业区域的地面状况应符合下列要求:

a)地面平整,坑、壕和池应设置盖板或护栏;

b)地面无积水、无积油和无垃圾杂物,且防渗;

c)操作工位的脚踏板应完好、牢固,且防滑;

d)产生或可能存在毒物或酸碱等强腐蚀性物质的工作场所,地面应平整防滑,易于冲洗清扫集中

回收。

3.2.3.7产生粉尘爆炸危险的场所应符合GB15577的规定。

3.2.3.8车间内生产作业点、工作台面应配置照明灯具,安全通道应配备应急照明灯。

3.2.3.9使用强辐射源的工作场所应设置安全联锁和超剂量报警装置。

3.2.3.10安全标志、消防安全标志和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应符合GB2894、GB13495.1和GBZ158

的规定。

3.2.4仓库环境

3.2.4.1通道应符合本部分3.2.3.5的规定。

3.2.4.2仓库(危险化学品和油库除外)内作业点、储存区应配置照明灯具,安全通道应配备应急照

明灯。

3.2.4.3物品的存储应符合下列要求:

a)室内仓库应根据作业特点和储存物品的特性,实现分区、分类储存;储存物品堆放应牢固,无

超高堆垛;储存物品堆垛之间,以及堆垛与墙、梁、柱之间应留有安全距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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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露天仓库应根据作业特点和储存物品的特性,实施定置管理;储存物品堆放应牢固、合理;粉

粒状物品应有防吹散设施;可能对土壤和水体造成污染的储存物质的地面应铺设成防流失、防

渗漏的地面;

c)木材仓库内应根据作业特点和木材、制品的特性,实施定置管理;木料堆垛应整齐、稳实、无

晃动,圆木应有防止自行滚动的措施;库内的电气设施应符合防爆的规定。

3.3生产设备设施

3.3.1一般要求

3.3.1.1设备设施的外形应确保具有足够的稳定性,各种管线排列应合理、无障碍;有惯性冲击的往

复运动件应设置缓冲措施。

3.3.1.2距操作面垂直距离2m以下,且有可能造成缠绕、吸入或卷入等危险的运动部件和传动装置

应予以封闭或设置防护装置;所有安全防护装置和控制装置应符合GB15760的规定。

3.3.1.3设备设施的主操作台、上下料处和刀库内等位置应设置急停装置,急停装置应符合GB16754

的规定。

3.3.1.4电气系统应符合下列要求:

a)PE线应连接可靠;

b)电气设备及导线的绝缘完好,电气设备的防护功能应齐全。

3.3.1.5钢直梯应符合GB4053.1的规定;钢斜梯应符合GB4053.2的规定;钢平台应符合GB4053.3

的规定。

3.3.1.6产生尘毒危害的设备应配置防尘、防毒设施,并确保其完好、有效;产生爆炸性粉尘作业场

所应选用防爆的除尘装置。

3.3.1.7危险部位应设置安全标识,并符合本部分3.2.3.10的规定。

3.3.1.8设备检修时,应设置明显的安全标识或能量锁定装置。

3.3.2金属切削机床

3.3.2.1夹持装置应确保不会使工件、刀具坠落或被甩出。

3.3.2.2设备应配备清除切屑的专用工具。

3.3.2.3车床、钻床、铣床、插床、磨床、锯床、加工中心、数控机床、电火花加工机床和激光加工

机床应符合下列要求:

a)车床:加工棒料、圆管,且长度超过机床尾部时应设置防护罩(栏)或支撑架;

b)钻床:钻头部位应有可靠的防护措施;

c)铣床:旋转部位及运动滑枕的端部应设置可靠的防护措施;

d)插床:限位开关应确保滑块在上、下极限位置准确停止,配重装置应合理牢固;

e)磨床:砂轮应在规定的使用期内使用,安装应合理,防护罩应齐全、牢固;

f)锯床:锯条外露部分应设置可靠的防护罩;

g)加工中心:换刀区域、工件进出的联锁装置或紧固装置应牢固、可靠;

h)数控机床:加工区域的活动门应与动力回路联锁;访问程序数据或可编程功能应由授权人执行;

i)电火花加工机床:可燃性工作液的闪点应在70℃以上,且应采用浸入式加工方法;

j)激光加工机床:加工区应设置局部保护或外围保护装置,该装置应与动力回路联锁。

3.3.3冲、压、剪机械

3.3.3.1离合器动作应灵敏、可靠;制动器性能可靠,且与离合器相互配合动作。

3.3.3.2外露在工作台外的脚踏开关、脚踏杆均应设置防护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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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3.3压力机、封闭式冲压线、弯管机、联合冲剪机及折弯机均应配置安全保护装置,并应符合GB

5091的规定。

3.3.3.4压力机应配置模具调整或维修时使用的安全防护装置,该装置应与主传动电机或滑块行程的

控制系统联锁。

3.3.3.5卷板机的主传动部分应设置制动装置,对可升降的工作辊应采用限位控制并与控制系统联锁

等安全装置。

3.3.3.6剪板机的压料脚应平整,危险部位应设置可靠的防护装置。

3.3.4木工机械

3.3.4.1夹持装置应确保不会使工件、刀具坠落或被甩出。

3.3.4.2紧固件、连接件和锁紧装置应完整、可靠。

3.3.4.3电气系统除符合本部分3.3.1.4的规定外,设备外壳的防护等级为IP54,电动机的防护等级

应不低于IP44,控制电气应设置防止木粉尘进入的密闭措施,加工可发性聚苯乙烯泡沫材料时,设备

应有防静电装置。

3.3.4.4手推工件进给的设备应设置防止切削刀具接触的防护装置,且安全、可靠。

3.3.4.5木工圆锯机、木工带锯机及锯条、木工刨床、木工车床和木工铣床应符合下列要求:

a)木工圆锯机的旋转圆锯片应设置防护罩,手动进料圆锯机应设置分料刀;

b)木工带锯机的锯轮和锯条应设置防护罩,带锯条接头焊接应牢固平整;

c)手动进给木工平刨床应设置固定在设备上的可调式或自调式的防护装置,工作台的间隙应合

适;

d)无小刀架的木工车床应装有长直线导板,端面回转盘应有牢固的锁紧装置;

e)木工铣床应设置工件安全进给的导向板。

3.3.5注塑机(含塑料压延机)

3.3.5.1合模、注射区应设置牢固的防护罩、盖或栏,且无锈蚀或变形。

3.3.5.2液压及冷却管路应连接可靠,高压软管总成应采取防松脱措施,油(水)箱及管路无漏油、

漏水,控制系统及开关应齐全、有效。

3.3.5.3模具及其紧固螺栓应齐全,无松动、无裂纹、无变形。

3.3.5.4自动取料、落料装置应动作灵敏、可靠,机械手活动区域防护栏的开口处与动力回路联锁。

3.3.5.5作业区应有良好的通风,防止有害物质聚集。

3.3.5.6橡胶塑料压延机应在吸入区或吸入区以外位置设置安全防护装置,当在吸入区以外位置设置

安全防护装置时,该装置应与动力回路联锁。安全防护装置应灵敏、可靠。

3.3.6工业机器人(含机械手)

3.3.6.1作业区域应设置防护栏,防护栏的检修门和开口部位应设置两种以上安全防护装置,如联锁

防护,光电保护等。

3.3.6.2示教盒或示教控制应符合GB11291.1的规定。

3.3.6.3液压管路或气压管路连接应牢固、可靠,液压油无泄漏;控制按钮配置齐全、动作准确。

3.3.6.4执行机构应定位准确、抓取牢固;自动锁紧装置应灵敏、可靠。

3.3.7锻造机械

3.3.7.1双柱式锻造机械应设置保险杆,且连接牢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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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7.2锤头安装应牢固,无松动,锤缸的顶部应设有可靠的锤杆缓冲装置;锤头应无裂纹、无破损。

3.3.7.3砧座应位于基础的中心,上、下砧应对正,其平行度应小于1/300;使用销、楔处不应设有

垫片。

3.3.7.4操纵手柄、踏杆、按钮和制动器手(脚)柄(杆)应符合GB17120的规定;制动器应灵敏、

可靠;踏杆上应设有防护罩。

3.3.7.5摩擦盘、飞轮、导轨压条等部位的紧固件不得松动,且设有防止运动件脱落或误操作的装置;

单向旋转的零部件应有转向的指示标识。

3.3.7.6安全防护装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a)限位器、紧急制动器、溢流阀、安全阀等安全装置应齐全、有效;

b)在设备维修或模具进行调整时,应设置防止工作部件意外移动的保险装置或能量锁定装置,且

应与动力回路联锁。

3.3.7.7操作机、夹钳、剁刀等设备或工具,受力部位应无裂纹,打击部位的硬度不应高于HRC30。

3.3.8铸造机械

3.3.8.1管路应有良好的密封性能,无漏油、漏气、漏水,不得靠近热源。

3.3.8.2造型机、压铸机、制芯机、混砂机、落砂机和抛(喷)丸机应符合下列要求:

a)有压实机构的造型机,压实工位与操作位置之间的应保持安全距离,或采用双手控制压实砂型;

b)压铸机的合型机构应配置移动式保护装置,该装置应通过两个机械限位开关与控制系统相耦

合;

c)制芯机夹紧或合模处应设置联锁装置或控制装置;

d)混砂机防护罩检修门应与动力回路联锁,且灵敏、可靠,并设置专用取样门;

e)落砂机的激振器零件不允许有裂纹,所有螺栓应采取防松措施;

f)抛(喷)丸机上凡可能发生钢丸外喷的危险工作区应设置安全隔离区或保护屏,门应与动力回

路联锁;控制开关应牢固地安装在喷丸软管或喷枪上,其电压为安全电压。

3.3.9铸造熔炼炉

3.3.9.1炉体及其附属设施应符合下列要求:

a)电弧炉炉壳、炉盖、炉衬、出钢槽、炉门等应完好、牢固;倾炉限制器、炉顶限制器、炉体的

桥架限位开关应灵敏、可靠;水冷系统无泄漏、无堵塞;设置过压继电器,当炉壳与地之间出

现危险电压时切断电弧炉供电;

b)冲天炉应符合GB21501的规定,炉底及其支撑装置应牢固可靠,炉体、炉衬应完整,无破损,

加料平台应牢固,并能耐高温腐蚀、防滑,送风系统应完整;

c)感应炉炉盖、感应器、坩埚、炉架等部件应齐全完整;钢结构及炉衬完好,无变形、腐蚀等缺

陷;加热感应器的冷却系统应设置可靠的报警装置,并能自动切断加热电源;应设置能在紧急

倾炉或漏炉的情况下,盛装全部熔融金属的贮存坑或钢水包。

3.3.9.2升降及起吊装置的金属结构件应牢固,无变形并定期探伤检测,并能承受高温作业的环境;

应设置可靠的限位装置,且与动力回路联锁。

3.3.9.3炉底、炉坑及周边不应积油、积水;炉坑周边应设置护栏或防护盖板,且防滑。

3.3.9.4各种仪器仪表、指示信号、操作开关等应配置齐全,并清晰、灵敏、可靠。

3.3.9.5浇包及浇注机金属结构件应牢固,无锈蚀,连结部位应转动灵活;浇包应能自锁或锁定;机

械式浇包和浇注机的行走机构和升降器应配有两套可靠的制动装置;与浇包接触的电器和电缆应有可靠

的隔热和防钢液溅落装置。

3.3.10工业炉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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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13/T2510.13—2017

3.3.10.1炉门应设置限位装置,并确保进出炉时切断动力回路;水冷却炉门的管道不泄漏。

3.3.10.2炉窑上使用的钢丝绳、滑轮应完好,且应采取耐高温、耐腐蚀的措施。

3.3.10.3炉体金属结构件应完整、牢固,无腐蚀或破损;砌体的墙面、窑顶和底部应保持完整,无破

损。

3.3.10.4电气系统除符合本部分3.3.1.4的规定外,还应采取耐高温、腐蚀的防护措施。

3.3.10.5燃气炉、燃油炉、盐浴炉、箱式电阻炉和气体氮化炉应符合下列要求:

a)燃气炉气阀、气体管道应完好,无松动、无泄漏;燃烧器周边应设置可燃气体和有毒有害气体

检测、报警装置,燃烧器应具备点火程序控制、熄火保护、燃气高低压报警及联锁,且灵敏、

可靠;烟道应安装防爆门;

b)燃油炉油管、风管应完好,无裂纹、无泄漏;加热器控制阀门灵活、准确,并确保油压(量)

以及风压(量)匹配;

c)盐浴炉测温仪表、仪器应灵敏可靠、指示正确,高温盐浴炉应设置排风装置;

d)箱式电阻炉测温仪表、仪器应灵敏可靠、指示正确,加热元件应完好、无断裂;

e)氮化炉炉盖升降机构应灵敏,风扇转动平稳;冷却水管、输油管道应畅通、无滲漏;氮化炉氨

气瓶不应靠近热源、电源或在强日光下曝晒。

3.3.11酸槽、碱槽、油槽及电镀槽

3.3.11.1槽体应有足够的强度和刚度,应无裂纹、变形、渗漏;电镀槽及其衬里的材料应耐腐蚀、耐

高温。

3.3.11.2槽体应高于操作者站立面700mm以上,当低于700mm时应设置防护栏。

3.3.11.3产生有毒有害气体的槽体周边应按AQ4250的规定设置排风装置,并定期检测。

3.3.11.4排水管道应根据排放液体的化学性质和温度选择合适的材质,且不得腐蚀、变形。

3.3.11.5电气系统除符合本部分3.3.1.4的规定外,还应采取耐高温、腐蚀的防护措施;用石英玻璃

管加热时应有保护措施。

3.3.11.6导电杆应能满足电镀所需的电流和承受的质量,导电座与槽体之间、槽体与地面之间都应设

有可靠的绝缘层。

3.3.11.7电镀槽液电加热管应低于槽液最低液面,并应设置液位计,在加热过程中液面降低至所示液

面时,电加热应自动停止。蒸汽管与电气设备之间的最小净距应大于200mm。

3.3.12输送机械

3.3.12.1安全防护装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a)驱动装置中应设置过载保护装置,且运行可靠;

b)带式输送机两边应设置防跑偏挡轮;倾斜的输送机胶带头部和尾部应有制动装置及保护罩;

c)悬挂链式输送机上坡、下坡处应设置止退器或捕捉器,并运行可靠;

d)板式输送机和鳞板输送机链条应加以封闭,以防链条断裂或输送机倒转时链条上跳;

e)提升机应设置上升、下降限位装置及止挡器,防护栏的门应与动力回路联锁;

f)地面下链条牵引的地面小车输送机,在人员接近地方的工作槽开口不应宽于30mm;倾斜路段

应设置防止小车意外脱开的装置;

g)车间内的过跨台车应安装制动器、行程限位开关、轨道侧缓冲装置和保险挡板以及声光报警信

号,且灵敏、可靠。

3.3.12.2架空输送机械上坡、下坡段或下面有人员通过的部位,应在下面设置坚固的防护网(板);

悬挂式输送机械下方净空高度不低于2m;输送机械每间隔20m、操作工位、升降段、转弯处应设置急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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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置;输送机械穿越楼层而出现孔口处和人员能接近的重锤张紧装置下方应设立防护栏(栅),其检修

门和开口部位应设置联锁防护、光电保护等防护装置,且灵敏、可靠。

3.3.12.3应设置声光警示信号。

3.3.13焊接与切割设备

3.3.13.1每台焊机应设置独立的电源开关或控制柜,并采取可靠的保护措施;一次线的接线长度应不

超过3m;气体管道应无渗漏。

3.3.13.2电弧焊接设备外壳防护等级一般不得低于IP21,PE线应连接可靠;当焊机具有高频、高能

束等辐射危害时,应采取特殊的屏蔽防护。

3.3.13.3弧焊电源输入回路对焊接回路、控制回路和外露导电部件对所有回路的绝缘电阻值应符合

AQ/T7009的规定。

3.3.13.4电弧焊接的二次回路宜与被焊工件直接连接或压接,接点应紧固,无电气裸露,接头宜采用

电缆耦合器,且不超过3个。

3.3.13.5电焊钳或操作部件应与导线连接紧固、绝缘可靠,且无外露带电体;等离子弧切割割炬的气

路和水路均无泄漏现象。

3.3.13.6电阻焊机的供电输入部分与供电输入部分有电气连接部分最低防护等级为IP20;电阻焊机

或控制器外露且易于人体接触的电路,其电压不应超过交流42V、直流48V;焊接回路及其零部件(电

极除外)的温升限值不应超过允许值。

3.3.13.7氧-燃气切割的软管及减压器连接部位应无泄漏,输气管应安装回火防止器。

3.3.13.8电子束焊接设备上所有高压导体,应完整地用固定好的接地导电障碍物包围。

3.3.13.9工作场所应采取防触电、防火、防爆、防中毒窒息、防机械伤害、防灼伤等技术措施;其周

边应无可燃爆物品;电弧飞溅处应设置非燃物质制作的屏护装置。

3.3.14落地砂轮机

3.3.14.1单台设备安装地点的开口方向不得对着工位或安全通道,多台设备应安装在专用的砂轮机房

内,并确保操作者在砂轮两侧有足够的作业空间。

3.3.14.2砂轮防护罩的安全要求应符合JB8799的规定。

3.3.14.3托架应有足够的面积和强度,并根据砂轮磨损及时调整。

3.3.14.4砂轮应无裂纹、无破损,不应使用受潮、受冻、超过使用期的砂轮;砂轮安装应牢固。

3.3.14.5砂轮机应设置除尘装置。

3.3.15射线探伤设备

3.3.15.1各种报警、信号、通讯及警示标志应完好、灵敏、准确、及时;照射室照射状态指示装置应

与射线探伤装置联锁。

3.3.15.2被检测物应放置牢固,且不影响探伤设备的运行、操作。

3.3.15.3工业X射线探伤的防护要求应符合GBZ117的规定,工业γ射线探伤的防护要求应符合GBZ

117的规定。

3.3.16气体汇流排

3.3.16.1汇流排间应符合下列要求:

a)凡易燃或助燃气体的汇流排间与有明火作业的间距应大于30m,并应有严禁烟火的安全标志;

b)耐火等级应不低于二级,门、窗向外开启;门、窗、孔洞不得与产生明火的区域连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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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有爆炸危险的房间应设置泄压设施,泄压设施宜采用轻质屋面板、轻质墙体和易于泄压的门、

窗等;

d)产生爆炸性气体场所内电气设施、线路、开关均应按防爆要求进行配置和安装;

e)应有良好的通风措施,出风口不得朝向明火产生的区域;汇流排间内应配置气体浓度检测报警

器。

3.3.16.2汇流排出口应设有止逆阀,管道应设置导除静电的措施。乙炔汇流排出口和用户岗位均应安

装回火防止器,其管道和附件应使用含铜、银少于70%的合金制作,且无泄漏。

3.3.16.3室外汇流排的末端和用气设备总阀门前、后应设置放散管。

3.3.17电气试验站(台、室)

3.3.17.1试验环境应符合下列要求:

a)试验环境应是独立或相对独立封闭的禁区,试验人员及试验设备与被试产品之间应设置隔离或

屏护或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试验设备的隔离屏护装置宜固定式安装,其高度不应低于1.7m;

b)试验环境应设置警示标志与警示信号,且有明显的安全色标,并应设置警戒线;

c)高压试验设备的安全净距应符合规范的规定;

d)试验时应配备齐全、可靠的通讯联络、录音设备,并设置远程自动监控摄像传输系统;

e)充有压力的被试产品或易破损瓷套管类试品应增设相应的防护措施。

3.3.17.2试验设备现场应清洁,无渗漏、无损伤、不超载;各种断路器、保护开关、继电保护装置等

保护电气应灵敏、可靠,各种检测仪表、显示装置信号指示装置应齐全、可靠。

3.3.17.3控制系统及测试仪器接线应规范,无松动、无破损;线路的强电部分与弱电部分应保持安全

间距;防雷、防过电流或过电压、短路等保护装置应完好。

3.3.17.4接地系统的接地电阻值应符合AQ/T7009的规定,金属屏网、栅栏及设备外露可导电部分

PE线应连接可靠,必要时应作等电位连接。

3.3.18自有专用机械设备

3.3.18.1应编制每种专用机械设备的安全技术操作规程或工艺安全技术作业指导书。

3.3.18.2自有设备除符合本部分3.3.1的规定外,还应包含下列内容:

a)使用危险化学品、油类及产生有机粉尘、可燃蒸汽和气雾场所的电气设备及通风应符合防爆要

求;

b)使用天然气、人工煤气、液化气和煤粉作燃料时,其点火保护和熄火保护应灵敏、可靠。

3.3.19移动电气设备

3.3.19.1火灾爆炸场所不应采用移动式电气设备,当不可避免时,应符合防火、防爆要求。

3.3.19.2移动电气设备应定期检测绝缘电阻值,并保存记录。

3.3.19.3电源线敷设长度不应超过6m,且无破损;易受机械损伤的地方应穿管保护。

3.3.19.4线路应设置独立的开关,接线应规范、紧固、无烧损;属于Ⅰ类移动式电气设备应安装剩余

电流保护装置;PE线应连接可靠。

3.4特种设备

3.4.1通用要求

通用要求应符合相关标准要求2)。

2)北京地区应符合DB11/T1322.2的规定。天津地区应符合DB12/T724.2的规定。河北地区应符合DB13/T2510.2

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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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2锅炉

锅炉应符合相关标准要求3)。

3.4.3压力容器

3.4.3.1压力容器的一般要求应符合相关标准要求4)。

3.4.3.2快开门式压力容器的门、盖联锁装置的功能应符合安全运行的需要。

3.4.3.3空气储罐的排污阀或排污管道应保持畅通,并应定期进行人工排放。

3.4.3.4简单压力容器应符合下列要求:

a)在推荐使用寿命内的简单压力容器发现异常情况应按照特种设备要求进行检验;

b)建立设备安全管理档案,对简单压力容器进行定期保养、检查,并记录存档。

3.4.4压力管道

3.4.4.1压力管道的一般要求应符合相关标准要求5)。

3.4.4.2热力管道保温层应完好,无破损。

3.4.4.3架空管道和B类流体管道架空敷设及可通行管沟的管道布置应牢固、可靠;管道支撑、吊架

应牢固、齐全。

3.4.5电梯

3.4.5.1电梯的一般要求应符合相关标准要求6)。

3.4.5.2安全钳和限速器应符合下列要求:

a)安全钳应确保轿厢在下行时达到限速器动作速度或悬挂装置断裂的情况下,能夹紧导轨使轿厢

制动停止,并保持静止状态;

b)轿厢和对重(或平衡重)安全钳的动作应由各自的限速器控制;

c)限速器绳的安全系数应大于8;绳轮的节圆直径与绳的公称直径之比不应小于30。

3.4.5.3导轨、缓冲器和极限开关应符合下列要求:

a)导轨及其附件和接头应完整、可靠,并能承受施加的载荷和力;

b)轿厢和对重的行程底部的极限位置和强制驱动电梯的轿顶上部极限位置设置缓冲器,缓冲器应

确保完善、可靠;

c)极限开关应设置在尽可能接近端站时起作用而无误动作危险的位置上,极限开关应灵敏、可靠。

极限开关动作后,电梯应不能自动恢复运行;

d)升降机检修门和防护栏开口处应设置联锁装置,且完好、灵敏。

3.4.6起重机械

3.4.6.1起重机械的一般要求应符合相关标准要求7)。

3)北京地区应符合DB11/T1322.2的规定。天津地区应符合DB12/T724.2的规定。河北地区应符合DB13/T2510.2

的规定。

4)北京地区应符合DB11/T1322.2的规定。天津地区应符合DB12/T724.2的规定。河北地区应符合DB13/T2510.2

的规定。

5)北京地区应符合DB11/T1322.2的规定。天津地区应符合DB12/T724.2的规定。河北地区应符合DB13/T2510.2

的规定。

6)北京地区应符合DB11/T1322.2的规定。天津地区应符合DB12/T724.2的规定。河北地区应符合DB13/T2510.2

的规定。

7)北京地区应符合DB11/T1322.2的规定。天津地区应符合DB12/T724.2的规定。河北地区应符合DB13/T2510.2

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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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6.2起重机械的选用应与工况、环境相适应,吊运熔融金属的起重机应选用铸造冶金起重机,10T

以上电葫芦不能用于吊运熔融金属。

3.4.6.3主要结构件无明显变形;大车、小车轨道无松动;司机室的固定连接应牢固、可靠,并配有

灭火器和绝缘地板,各操作装置标识完好、醒目。

3.4.6.4主要零部件应符合下列要求:

a)钢丝绳在卷筒上应能按顺序整齐排列,尾端的固定装置应安全可靠,并有防松或自紧的性能,

卷筒和钢丝绳均未达到报废的有关规定;

b)吊钩、滑轮与护罩、制动器应符合GB6067.1的规定,制动器定期或在危险作业前应进行制动

性能的检查。

3.4.6.5安全防护装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a)起重机械的各类行程限位、限量开关与联锁保护装置完好可靠,卷扬限位器、门舱联锁保护装

置齐全有效;

b)紧急停止开关、缓冲器和终端止档等停车保护装置使用有效;

c)各类防护罩、盖、栏、护板等应齐全、可靠;

d)露天起重机械的防雨罩、夹轨器或锚定装置应齐全、有效。

3.4.6.6电气设备外壳、金属导线管、金属支架及金属线槽均应根据配电网情况进行可靠接地(保护

接地或保护接零),且完好、有效;各种信号装置与照明设施应完好有效;易发生触电的滑触线应增设

防护装置或采用安全滑触线供电;防爆起重机上的安全保护装置、电气元件、照明器材等应符合防爆要

求。

3.4.7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

3.4.7.1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一般要求应符合相关标准要求8)。

3.4.7.2行驶系统应符合下列要求:

a)充气轮胎的磨损,其胎冠花纹深度不应小于2mm,胎面和胎壁不应有长度超过3mm、深度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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