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11/T 1345-2016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设备维修管理规范

DB11/T 1345-2016 Urban rail transit operation equipment maintenance management specifications

北京市地方标准 简体中文 现行 页数:29页 | 格式:PDF

基本信息

标准号
DB11/T 1345-2016
标准类型
北京市地方标准
标准状态
现行
中国标准分类号(CCS)
国际标准分类号(ICS)
发布日期
2016-08-12
实施日期
2016-12-01
发布单位/组织
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归口单位
北京市交通委员会
适用范围
-

发布历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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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制信息

起草单位:
起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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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数:29页 | 字数:- | 开本: -

内容描述

ICS93.080.01

P51

DB11

北京市地方标准

DB11/T1345—2016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设备维修管理规范

Specificationformaintenancemanagementofurbanrailtrafficoperation

equipment

2016-08-10发布2016-12-01实施

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

DB11/T1345—2016

目次

前言.................................................................................II

1范围...............................................................................1

2规范性引用文件.....................................................................1

3术语定义...........................................................................1

4一般要求...........................................................................2

5车辆系统...........................................................................4

6供电系统...........................................................................9

7通信系统..........................................................................11

8信号系统..........................................................................14

9自动售检票系统....................................................................17

10乘客信息系统.....................................................................18

11环境与设备监控系统...............................................................19

12站台门...........................................................................20

13综合监控系统.....................................................................21

14电梯.............................................................................22

15通风空调系统.....................................................................22

16给排水系统.......................................................................23

17动力与照明系统...................................................................24

18火灾自动报警及气体灭火系统.......................................................25

参考文献.............................................................................26

I

DB11/T1345—2016

前言

本标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北京市交通委员会提出。

本标准由北京市交通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由北京市交通委员会组织实施。

本标准起草单位:北京京港地铁有限公司、北京市地铁运营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员:陈耿森、李俊明、邓衍镖、董鑫汇、潘建杰、冯德、于志强、王靖静、郭

俊峰、孙岩、刑文耐、邱荣华、张伟、张森岩、王江涛、庞颖、吴强、刘建、张元、顾庆宜、张文强、

宋杰、李丽、周天、于洋、黄宪、周晔。

II

DB11/T1345—2016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设备维修管理规范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城市轨道交通运营设备维修管理工作的一般要求、各系统设备常规维护和定期检修的

项目及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在全封闭条件下,采用钢轮钢轨系统、A型车或B型车的城市轨道交通系统运营设备

的常规维护和定期检修,并可为城市轨道交通建设期的设备选型提供指导。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21431建筑物防雷装置检测技术规范

GB/T22239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基本要求

GB25201建设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

GB5001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65交流电气装置的接地设计规范

GB50263气体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

GB50381城市轨道交通自动售检票系统质量验收规范

GB50382城市轨道交通通信工程质量验收规范

GB50578城市轨道交通信号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DL/T596电力设备预防性试验规程

DL/T724电力系统用蓄电池直流电源装置运行与维护技术规程

DL/T995继电保护和电网安全自动装置检验规程

TB/T1477ZD6系列电动转辙机

TB/T3069S700K-C型电动转辙机

TB/T3113ZD9/ZDJ9系列电动转辙机

DB11/418电梯日常维护保养规则

DB11/485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规范

3术语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运营设备operationequipm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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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安全有效运送乘客而组织开展的一系列活动所使用的设备,包括车辆系统、供电系统、通信系统、

信号系统、自动售检票系统、乘客信息系统、环境与设备监控系统、站台门、综合监控系统、电梯、通

风空调系统、给排水系统、动力与照明系统、火灾自动报警及气体灭火系统等。

3.2

常规维护routinemaintenance

为维持设备状态而实施的清扫、外观检查、状态检查、功能检查、润滑、调整、消耗件更换、系统

优化、数据备份等常规性维护作业。

3.3

定期检修periodicrepair

为恢复设备性能而实施的全面检查、性能测试、修理、不良部件更换、系统调试等周期性检修作业。

4一般要求

4.1基本要求

4.1.1城市轨道交通运营设备维修管理工作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将运营安全指标与设

备运行指标紧密结合,确保运营设备处于良好的运行状态。

4.1.2设备维修单位应根据运营设备的功能、数量和分布等情况设置维修管理的职能部门,并应做到:

a)部门职责明确;

b)岗位分工合理;

c)管理制度健全;

d)人员管理规范;

e)技能培训及时;

f)资料管理科学;

g)维修质量达标;

h)设备运行指标可靠。

4.1.3运营设备维修分为常规维护和定期检修。

4.1.4设备维修单位可根据运营设备的实际状态,安排定期或不定期的日常巡视检查工作。

4.1.5设备维修单位应按本标准规定的维修周期和要求制定维修规程,当出现以下情况可适度调整:

a)设备实际状态及表现发生变化时;

b)厂家对设备常规维护和定期检修有明确要求时;

c)其他需要调整的情况。

4.1.6设备维修单位应制定维修作业指导文件,内容应包括:

a)指导作业的工艺、标准、方法、流程;

b)需配置的工具和设备等。

4.2维修计划与实施

4.2.1设备维修单位应按设备技术状态和维修周期要求,编制设备的常规维护和定期检修年度维修计划

并组织实施。

4.2.2维修计划的编排不应超过本标准规定的周期要求,特殊情况可适度进行调整。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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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3维修工作开始前,应说明维修作业的安全注意事项,并确认维修工具、设备以及备品备件状态完

好,并在有效期内。

4.2.4维修人员应按安全管理的规定和有关要求穿戴劳动防护用品。

4.2.5在维修实施的过程中,应确保作业人员的安全和设备的完好,对于维修工作的步骤严格按作业指

导文件的要求执行。

4.2.6在维修作业完成后,维修人员应进行清场,内容包括清点维修人员人数、收集维修工具、清理现

场杂物等,确保设备不得侵入限界。

4.3维修人员管理

4.3.1设备维修单位应建立维修人员培训机制,根据维修作业的需求制定、调整、更新培训计划。

4.3.2维修人员应接受安全教育、专业技能培训,经考核合格,持证上岗。

4.3.3从事特种作业的维修人员应具有特种行业维修能力和资格,持证上岗。

4.3.4设备维修单位应对维修人员的资格证书按有关规定组织定期复审。

4.4维修物资管理

4.4.1设备维修单位应建立物资管理制度。

4.4.2应按年度维修计划、项目预算、储备定额等制订年度维修物资需求计划并进行采购。

4.4.3应建立物资管理信息系统,内容包括:入出库设备名称、时间、属性代号、规格、数量、位置编

号、经办人等。

4.4.4物资库应建立完整的账卡、台账,物资应分类存放,入出库应登记,做到账物一致。

4.4.5在维修物资入库前,应按物资管理规定进行检查和验收。

4.4.6维修物资应定期进行盘点,达到数量准确、账表清晰。

4.4.7易燃品物资应根据物品性质和仓库条件分类隔离储存,并按规定进行保管和养护。

4.5维修工具、设备和仪器仪表管理

4.5.1设备维修单位应制定维修工具、设备和仪器仪表的管理办法,并建立维修工具、设备和仪器仪表

的档案管理制度。

4.5.2应对维修工具、设备和仪器仪表进行定期检查、监控、测量、试验、校准等工作,并应标注标签。

4.5.3应对易损坏、使用复杂以及可改变校准设置的维修工具、设备和仪器仪表制定相应的操作规程。

4.5.4应对不符合要求的维修工具、设备和仪器仪表采取处置或控制措施,以防止意外使用。

4.5.5应对用于测量、监视、控制和测试目的而开发的专用软件进行功能验证、更新、升级和确认。

4.5.6应按GB/T22239的要求建立有效的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4.6维修记录及信息管理

4.6.1各类维护检修作业应做好维修记录,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a)日期、时间、地点、检修人;

b)被维护检修设备的名称、编号、位置及部位;

c)维护检修的项目和内容;

d)使用的计量器具;

e)被维护检修设备的技术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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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2维修记录应填写清楚、便于日后查阅,不应涂改。

4.6.3设备维修单位应建立电子化维修记录信息管理系统。

4.6.4维修记录应分类管理、定期存档。

4.7环境保护与职业健康管理

4.7.1设备维修单位应建立有效的环境保护及职业健康安全方面的管理要求。

4.7.2应对产生环境污染的维修,制定防止环境污染的措施。

4.7.3应对维修过程中产生的废品、废料进行统一回收、集中处理,其中高污染废弃物应交由有资质的

单位进行回收处理。

4.7.4应有效地识别针对人员的危害,建立相应的保护控制措施。

4.7.5设备维修单位应结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定期安排员工进行体检。

4.8维修质量考核与持续改进

4.8.1设备维修单位应定期开展维修质量考核工作,主要包括:设备运行指标评定、作业现场检查及维

修信息记录情况检查。

4.8.2应定期对设备运行指标的考核项目及标准进行量化分析,确保考核项目及标准符合维修管理目标

要求。

4.8.3应设置具有层级的现场检查机制,对维修过程及结果进行现场检查。

4.8.4应建立维修信息记录、签批及检查制度,确保维修信息记录完整、规范。

4.8.5根据维修质量考核结果,持续优化维修方法和流程、调整维修周期、修订维修相关程序文件。

5车辆系统

5.1一般规定

5.1.1本章的维护检修要求仅适用于设计最高运行速度不大于100km/h的车辆系统。

5.1.2应对车辆系统的牵引及电气系统、制动及风源系统、走行系统、车体及内装、车门系统、空气调

节系统、广播与乘客信息系统、列车监控系统、车钩及缓冲装置等进行常规维护。

5.1.3应对车辆系统的牵引及电气系统、制动及风源系统、走行系统、车门系统、空气调节系统、车钩

及缓冲装置等进行定期检修。

5.2常规维护项目及要求

5.2.1牵引及电气系统

5.2.1.1对牵引电机、牵引逆变器、辅助逆变器进行清扫,周期不应大于0.75万公里,应达到清洁,通

风滤网无异物。

5.2.1.2对牵引电机、蓄电池箱、各电气箱、接线箱进行外观检查、安装状态检查,周期不应大于2.25

万公里,应达到外观良好,安装牢固。

5.2.1.3对受流器滑块进行检查,周期不应大于0.75万公里,必要时更换受流器滑块。

5.2.1.4对受电弓滑板条进行检查,周期不应大于2.25万公里,必要时更换受电弓滑板条。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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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1.5对受流装置进行外观检查、安装状态检查,周期不应大于2.25万公里,应达到外观良好,安装

牢固。

5.2.1.6对牵引及电气系统的其他设备进行常规维护,周期不宜大于1年。

5.2.2制动及风源系统

5.2.2.1对风源系统、制动控制装置、基础制动单元进行外观检查、安装状态检查,周期不应大于0.75

万公里,应达到外观良好,安装牢固。

5.2.2.2对风源系统空压机润滑油进行状态检查,必要时更换空压机润滑油及消耗件,周期不应大于

0.75万公里,应达到润滑油油色、油位正常。

5.2.2.3对制动闸瓦/闸片厚度进行检查,周期不应大于0.75万公里,必要时更换制动闸瓦/闸片。

5.2.2.4对制动系统进行常用制动、紧急制动功能检查,周期不应大于0.75万公里,应达到制动功能正

常。

5.2.2.5对风管路进行气体泄漏检查,周期不应大于2.25万公里,泄漏量应达到压缩空气泄漏指标。

5.2.2.6对风源设备进行充风功能检查,周期不应大于2.25万公里,应达到充风功能正常。

5.2.2.7对制动及风源系统的其他设备进行常规维护,周期不宜大于1年。

5.2.3走行系统

5.2.3.1对构架、车轴及转向架附属件进行外观检查、安装状态检查,周期不应大于0.75万公里,应达

到外观良好,安装牢固。

5.2.3.2对车轮进行外观检查、安装状态检查,周期不应大于0.75万公里,应达到弛缓线无错位,外观

良好。

5.2.3.3对一系悬挂、二系悬挂进行外观检查、安装状态检查,周期不应大于0.75万公里,应达到外观

良好,安装牢固。

5.2.3.4对齿轮箱及联轴节进行外观检查、安装状态检查,周期不应大于0.75万公里,应达到外观良好,

安装牢固。

5.2.3.5对齿轮箱润滑油进行状态检查,必要时更换齿轮箱润滑油,周期不应大于0.75万公里,应达到

润滑油油色、油位正常。

5.2.3.6对轴箱进行外观检查、安装状态检查,周期不应大于0.75万公里,应达到外观良好,安装牢固。

5.2.3.7对走行系统其他设备进行常规维护,周期不宜大于1年。

5.2.4车体及内装

5.2.4.1对车体进行外观检查,周期不应大于2.25万公里,应达到外观良好。

5.2.4.2对客室座椅、扶手、立柱进行外观检查、安装状态检查,周期不应大于2.25万公里,应达到外

观良好,安装牢固。

5.2.4.3对车体及内装其他设备进行常规维护,周期不宜大于1年。

5.2.5车门系统

5.2.5.1对客室车门进行集控开关门功能检查,周期不应大于0.75万公里,应达到列车监控系统人机界

面显示车门状态与车门实际状态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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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5.2对客室车门及其传动装置进行外观检查、安装状态检查、手动开关门检查,周期不应大于2.25

万公里,应达到外观良好,安装牢固,车门动作顺畅。

5.2.5.3对客室车门进行防挤压功能检查、隔离锁功能检查、紧急解锁功能检查,周期不应大于6个月,

应达到车门防挤压、隔离、紧急解锁功能正常。

5.2.5.4对司机室侧门进行外观检查、安装状态检查、手动开关门检查,周期不应大于2.25万公里,应

达到外观良好,安装牢固,车门动作顺畅。

5.2.5.5对逃生门进行外观检查、安装状态检查,周期不应大于2.25万公里,应达到外观良好,安装牢

固。

5.2.5.6对车门系统其他设备进行常规维护,周期不宜大于1年。

5.2.6空气调节系统

5.2.6.1对空调滤网进行清扫,周期不应大于2.25万公里,应达到清洁。

5.2.6.2对空调系统进行通风、紧急通风功能检查,周期不应大于2.25万公里,应达到通风、紧急通风

功能正常。

5.2.6.3对幅流风机进行工作状态检查,周期不应大于2.25万公里,应达到工作正常。

5.2.6.4在空调制冷启用前,对空调系统进行清洁、制冷管路泄漏检查、制冷功能检查,应达到清洁,

管路无泄漏,制冷功能正常;在电加热启用前,对电加热进行功能检查,应达到电加热功能正常。

5.2.6.5对空气调节系统其他设备进行常规维护,周期不宜大于1年。

5.2.7广播与乘客信息系统

5.2.7.1对司机操作单元进行司机对讲功能检查、备用麦克功能检查、监听功能检查,周期不应大于0.75

万公里,应达到对讲、备用麦克、监听功能正常。

5.2.7.2对司机操作单元的各按键进行功能检查,周期不应大于0.75万公里,应达到各按键功能正常。

5.2.7.3对广播与乘客信息系统进行报站功能检查,周期不应大于2.25万公里,应达到报站功能正常,

终点站显示屏、电子地图及液晶显示屏报站信息显示正常。

5.2.7.4对广播与乘客信息系统进行乘客报警功能检查,周期不应大于2.25万公里,应达到乘客报警功

能正常。

5.2.7.5对广播与乘客信息系统进行视频监视功能检查,周期不应大于2.25万公里,应达到监视功能正

常,视频存储功能正常。

5.2.8列车监控系统

对列车监控系统进行通信功能检查,周期不应大于0.75万公里,应达到信息显示正常,存储功能正

常。

5.2.9车钩及缓冲装置

5.2.9.1对车钩及缓冲装置进行外观检查、安装状态检查,周期不应大于0.75万公里,应达到外观良好,

安装牢固。

5.2.9.2对贯通道进行外观检查、安装状态检查,周期不应大于2.25万公里,应达到外观良好,安装牢

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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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10对车辆系统中低压线缆及附件进行外观检查、安装状态检查,周期不应大于1年,应达到外观

良好,安装牢固。

5.3定期检修项目及要求

5.3.1牵引及电气系统

5.3.1.1对高速断路器进行全面检查、脱扣性能测试,周期不应大于40万公里,应恢复设备性能。

5.3.1.2对蓄电池组进行全面检查,周期不应大于40万公里,必要时更换蓄电池,应恢复设备性能。

5.3.1.3对牵引电机进行全面检查、绝缘电阻及相间电阻性能测试,周期不应大于80万公里,应恢复

设备性能。

5.3.1.4对受流装置进行全面检查、绝缘性能测试,周期不应大于80万公里,应恢复设备性能。

5.3.1.5对牵引系统外部冷却风机的轴承进行全面检查,周期不应大于80万公里,应恢复设备性能。

5.3.1.6对牵引及电气系统的其他设备宜依据国家、行业、地方和厂家的维修作业指导文件和设备状态

进行定期检修。

5.3.2制动及风源系统

5.3.2.1对基础制动单元进行全面检查、制动施加/缓解性能测试,周期不应大于120万公里,应恢复设

备性能。

5.3.2.2对制动控制设备进行全面检查(含常用制动、紧急制动、保持制动、防滑控制等),周期不应

大于120万公里,应恢复设备性能。

5.3.2.3对供风单元进行全面检查、充风性能测试,周期不应大于120万公里,应恢复设备性能。

5.3.2.4对制动及风源系统的其他设备宜依据国家、行业、地方和厂家的维修作业指导文件和设备状态

进行定期检修。

5.3.3走行系统

5.3.3.1对轴箱接地碳刷进行测量,周期不应大于40万公里,必要时更换接地碳刷。

5.3.3.2对轴箱的轴承及密封件进行全面检查,周期不应大于80万公里,必要时更换零部件,应恢复

设备性能。

5.3.3.3对一系悬挂装置进行全面检查,周期不应大于40万公里,必要时更换一系悬挂装置,应恢复

设备性能。

5.3.3.4对一系悬挂装置进行压力性能测试,必要时更换一系悬挂装置,周期不应大于80万公里,应

恢复设备性能。

5.3.3.5对二系悬挂装置进行气密性测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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