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11/T 1832.6-2023 建筑工程施工工艺规程 第6部分:木结构工程

DB11/T 1832.6-2023 Construction Technology Specification for Wooden Structure Engineering - Part 6: Construction Techniques and Procedures for Wooden Structure Engineering

北京市地方标准 简体中文 现行 页数:79页 | 格式:PDF

基本信息

标准号
DB11/T 1832.6-2023
标准类型
北京市地方标准
标准状态
现行
中国标准分类号(CCS)
国际标准分类号(ICS)
发布日期
2023-12-27
实施日期
2024-04-01
发布单位/组织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归口单位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适用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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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制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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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描述

北京市地方标准DB

编号:DB11/T1832.6-2023

建筑工程施工工艺规程

第6部分:木结构工程

Constructionprocessspecificationforconstruction

engineeringpart6:timberstructureengineering

2023-12-27发布2024-04-01实施

联合发布

DB11/T1832.6-2024

北京市地方标准

建筑工程施工工艺规程

第6部分:木结构工程

Constructionprocessspecificationforconstructionengineering

part6:timberstructureengineering

编号:DB11/T1832.6-2023

主编部门:北京城建科技促进会

北京城建亚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北京城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批准部门: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施行日期:2024年04月01日

2023年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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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11/T1832.6-2024

前言

根据原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2018年北京市地方标准制修订项目计划》

(京质监发〔2018〕20号)的要求,规程编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

践经验,参考国内相关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本规程。

本规程主要技术内容是:1总则;2基本规定;3方木原木梁柱、桁架制作;

4方木原木梁柱、桁架安装;5木屋盖施工;6胶合木结构安装;7轻型木结构

施工;8钢木屋架施工;9木结构防护施工。

本规程由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和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共同负责

管理,由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归口并负责组织实施,由北京城建科技

促进会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和建议,请寄送至北京

城建科技促进会(北京市西城区广莲路1号,北京建工大厦A座9层906室;

邮编:100055;电话:010-63965212;电子邮箱:143c@)。

本规程主编单位:北京城建科技促进会

北京城建亚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北京城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本规程参编单位:北京市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城建十六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万兴建筑集团有限公司

北京城建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房地集团有限公司

中国建筑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

北京东方雨虹防水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中林绿碳(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北京兴电国际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本规程主要起草人员:王建明胡敬伟胡涛齐云轩陈航吕丹丹苏丽君

王海跃李波马一方周一萌许宁吕燕柏赵坤

李晨玮张应杰惠亮王健张朝阳杨广超毛林海

金辉刘汝超胡建平杨朝王宇崔晨张鹏

王宇轩王旭王诚浩马岫云

本规程主要审查人员:程峰王甦张显来吴吉明张海燕谢校亭高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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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次

1总则··································································································1

2基本规定·······························································································2

3方木原木梁柱、桁架制作··········································································6

4方木原木梁柱、桁架安装·········································································15

5木屋盖施工···························································································19

6胶合木结构施工·····················································································24

7轻型木结构施工·····················································································32

8钢木屋架施工························································································41

9木结构防护施工·····················································································45

附录A木桁架制作放样流程········································································51

本规程用词说明························································································54

引用标准名录···························································································55

条文说明·································································································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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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NTENTS

1Generalprovisions···································································1

2Basicrequirements···································································2

3Manufacturingofbeams,columnsandtrussesmadeofroughsawnandround

timber·····················································································6

4Installationoftbeams,columnsandtrussesmadeofroughsawnandround

timber····················································································15

5Construstionoftimberroofs·······················································19

6Construstionofglulamstructures················································24

7Construstionoflightwoodframestructures·····································32

8Construstionofstellandwoodtrusses···········································41

9Protectionoftimberstructures····················································45

AppendixAMoldlofttingprocessforlightwoodtruss···························51

Explanationofwordinginthisstandard············································54

Listofquotedstandards·······························································55

Addition:Explanationofprovisions·················································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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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总则

1.0.1为加强木结构工程施工管理,规范工艺做法,保证工程质量,制定本规程。

1.0.2本规程适用于北京行政区域内建筑木结构工程的施工,不适用于文物建筑和按文

物管理的建筑木结构工程。

1.0.3木结构工程的施工工艺除应符合本规程外,尚应符合国家及北京市现行有关标准

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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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基本规定

2.1材料要求

2.1.1木结构工程所用材料、构件和配件的品种和性能应符合设计文件规定。

2.1.2木结构构件应具有产品标识,标识内容应符合标准规定。

2.1.3制作构件时,木材含水率应符合设计要求,且应符合下列规定:

1板材、规格材和工厂加工的方木不应大于19%;

2方木、原木受拉构件的连接板不应大于18%;

3作为连接件时不应大于15%;

4胶合木层板和正交胶合木层板应为8%~15%,且同一构件各层木板间的含水

率差别不应大于5%;

5井干式木结构构件采用原木、方木制作时不应大于20%;采用集成材制作时不

应大于15%。

2.1.4在木结构中使用木基结构板、结构复合木材和工字形木搁栅,应符合下列规定:

1用作屋面板、楼面板和墙面板的木基结构板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木结构覆板

用胶合板》GB/T22349、《定向刨花板》LY/T1580的规定;

2胶合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胶合木结构技术规范》GB/T50708和《结构用

集成材》GB/T26899等的规定,强度应符合设计要求;

3对于用作楼盖和屋盖的工字形木搁栅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结构用木工字

梁》GB/T28985的规定;

4在木结构工程中使用进口木材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木结构设计标准》GB

50005的规定。

2.1.5防腐木材耐久木材的性能应符合设计要求。

2.1.6承重木结构中使用的钢材宜采用Q235钢、Q355钢、Q390钢和Q420钢,并应

分别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碳素结构钢》GB/T700或《低合金高强度结构钢》GB/T

1591的规定。

2.1.7用于承重木结构中的钢材应具有抗拉强度、伸长率、屈服强度和硫、磷含量的

合格保证,对焊接构件或连接件尚应有含碳量的合格保证。钢木桁架的圆钢下弦直径

大于20mm的拉杆,以及焊接承重结构或是重要的非焊接承重结构采用的钢材,还应

具有冷弯试验的合格保证。

2.1.8木结构用螺栓应符合下列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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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螺栓应选用非全纹螺栓,与构件接触的螺杆中间部位应为无纹的光杆;

2选用的普通螺栓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六角头螺栓》GB/T5782和《六角头螺

栓C级》GB/T5780的规定;

3高强度螺栓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钢结构用高强度大六角头螺栓》GB/T1228、

《钢结构用高强度大六角螺母》GB/T1229、《钢结构用高强度垫圈》GB/T1230、《钢

结构用高强度大六角头螺栓、大六角螺母、垫圈技术条件》GB/T1231、《钢结构用扭

剪型高强度螺栓连接副》GB/T3632的规定。

2.1.9锚栓宜采用现行国家标准《碳素结构钢》GB/T700中规定的Q235钢或《低合金

高强度结构钢》GB/T1591中规定的Q355钢制成。

2.1.10钢钉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钢钉》GB27704的规定;木螺钉应符合现行国家标

准《十字槽沉头木螺钉》GB/T951、《开槽沉头木螺钉》GB/T100的规定;自攻螺钉

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十字槽沉头自攻螺钉》GB/T846、《开槽沉头自攻螺钉》GB/T

5283、《十字槽盘头自攻螺钉》GB/T845、《十字槽盘头自钻自攻螺钉》GB/T

15856.1、《十字槽沉头自钻自攻螺钉》GB/T15856.2、《木结构用自攻螺钉》LY/T

3219的规定。

2.1.11钢构件焊接用的焊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非合金钢及细晶粒钢焊条》GB/T

5117及《热强钢焊条》GB/T5118的规定。焊条的型号应与主体金属的力学性能相适

应。

2.1.12金属连接件及螺钉等应进行防腐蚀处理或采用不锈钢产品。与防腐木材直接接

触的金属连接件、齿板及螺钉等应采用热镀锌或不锈钢产品,并应避免防腐剂引起的

腐蚀。

2.1.13处于外露环境且对耐腐蚀有特殊要求的或在腐蚀性气态和固态介质作用下的承

重钢构件宜采用耐候钢,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耐候结构钢》GB/T4171的规定。

2.1.14完全外露的金属连接件可采取涂刷防火涂料等防火措施,防火涂料的涂刷工艺

应满足设计要求,以及国家现行标准的规定。

2.2施工要求

2.2.1施工单位应进行图纸会审并根据图纸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方案。

2.2.2施工单位应组织施工技术交底和安全技术交底,施工操作人员应理解技术要点

和安全注意事项。

2.2.3施工中用测量、检测、计量设备和仪器应经检定、校准合格,并应在有效期内

使用。

2.2.4木结构施工时应采取保证各施工工序阶段的结构承载力和稳定性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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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5基础基底垫层厚度不应小于100mm,基础顶面标高宜高出室外地坪300mm。

2.2.6地基基础应验收合格,基础施工精度应满足木结构部分的施工安装要求。

2.2.7木结构构件应符合设计文件要求,并宜在工厂加工制作;构件出厂时应进行检

验,并应附有生产合格证书和相关力学性能检验报告。

2.2.8构件和部品的运输和储存应制定专项实施方案。构件和部品在安装、运输和储

存过程中应采取防水、防潮、防火、防虫和防止损坏的质量安全保护措施。

2.2.9木结构建筑安装时宜根据现场安装条件采用单元化安装方法,并应采取保护措

施。

2.2.10构件之间的连接件采用暗藏方式时,连接件部位应预留安装孔。安装完成后安

装孔应予以封堵。

2.2.11现场安装时未经设计允许不应对构件进行切割、开洞。

2.2.12现场安装全过程中应采取防止构件、建筑附件及吊件等受潮、破损、遗失或污

染的措施。

2.2.13机电安装工程应符合设计要求,宜与构件同步施工。

2.2.14管线布设距墙体、楼盖表面较近或穿过结构时应采取有效保护措施。

2.3安全环保要求

2.3.1木材加工应采取有效措施降低噪音排放。机械应加装防尘装置,控制木屑粉尘

对环境的污染。操作人员应配备防护口罩等防护用品。

2.3.2包装箱、包装袋、施工垃圾等固体废弃物应按“可再利用”和“不可再利用”

分类收集、存放、处置。

2.3.3施工机械应定期检查维修保养,确保其状态良好,防护设施齐全。操作人员应

遵守安全技术操作规程,防止机械伤害事故发生。

2.3.4加工及安装人员作业应符合现行地方标准《建筑工程施工安全操作规程》

DB11/T1833的规定。

2.3.5作业现场应建立消防制度,采取防火措施,配备消防器材。

2.3.6作业现场用电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要

求。

2.3.7吊装作业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建筑施工起重吊装工程安全技术规范》JGJ276

的规定,雨天、大雾及五级及以上大风下不得进行吊装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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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8作业面距地面2m以上时应设防护栏杆或安全网,并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建筑

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JGJ80的规定。人员应戴安全帽,系安全带。安全带应

高挂低用,挂设点应安全可靠。高处作业人员的工具、零配件等物品应放在随身带的

工具袋内,不得随意放置和抛掷。

2.3.9防腐作业时操作人员应按标准穿戴防尘罩、防护眼镜、手套、工作服等防护用

品;作业场所应通风良好。

2.3.10雨期施工材料、成品及半成品不应在露天堆放,在敞篷仓库堆放时,应采取防

雨及防潮措施,确保材料及产品的存放安全;冬期不得在车间内使用明火加温或取暖。

屋面作业雨期或冬期施工时应有可靠的防滑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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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方木原木梁柱、桁架制作

3.1材料要求

3.1.1木结构各类构件所用材料的树种应符合设计文件要求。方木、原木构件的材质

等级、选材标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木结构设计标准》GB50005的规定。主要的承

重构件应采用针叶材;重要的木制连接件应采用细密、直纹、无节和无其他缺陷的耐

腐硬质阔叶材。

3.1.2进场木材均应作弦向静曲强度见证检验,其强度最低值应符合表3.1.2的规定。

表3.1.2木材静曲强度标准

木材种类针叶材阔叶材

强度等级TC11TC13TC15TC17TB11TB13TB15TB17TB20

最低强度

445158725868788898

(N/mm2)

3.1.3工程所需材料应运到作业现场,经检查验收合格,报监理工程师或建设单位技

术负责人核验。

3.1.4木结构中使用的钢材、钢构件、连接件、锚栓等应符合本规程第2.1节的规定。

3.2主要机具

3.2.1宜配备木工带锯、圆盘锯、木工平刨、木工压刨、手电钻、手持电刨等木工机

械。

3.2.2宜配备木工手锯、木工凿、木工手斧、墨斗、倒链、白棕绳、抬杠等工具。

3.2.3宜配备水准仪、钢尺、木材含水率测试仪等检测仪器。

3.2.4施工机械应定期检查、维修、保养,确保其状态良好,防护设施完备。

3.3作业条件

3.3.1加工场地和木材堆放场地应平整,周边应有排水沟。用作放大样的场地应为平

整地面。现场存放木材及构件的防雨、防晒临时设施已搭建完成。

3.3.2工程所需机械设备应安装就位,并经验收合格。

3.3.3安全设施及消防设施应到位,并已验收完毕。

3.3.4工程所需材料应运到作业现场,并经检查验收合格。

3.4施工工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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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1木桁架制作应按图3.4.1规定的流程进行操作。

准备工作放大样出样板配料、下料、加工零件

装配调整校正、紧固锚固螺栓检查验收

图3.4.1木桁架制作工艺流程图

3.4.2制作木桁架等承重结构时应按施工图放足尺寸大样,当结构完全对称时可只放

半个结构大样。放大样可按本规程附录A的流程进行。

3.4.3大样完成后应选用木纹平直、含水率低于18%且不易变形的板材制作样板,样

板制作应符合下列规定:

1样板杆件的榫、槽、齿孔等形状和位置应准确,样板对大样的偏差宜控制在

1mm以内。样板完成后应在大样上试装配,检查无误后在样板上弹出轴线,标明杆件

名称或编号;

2钢拉杆不配样板,只在大样上量取实长;

3样板制作完成后应注意保护,不应因淋雨、曝晒、碰撞等原因变形。

3.4.4应在样板拼装确认无误后按样板进行配料、下料及加工零件,并应符合下列规

定:

1配料应符合下列规定:

1)配料的原则是:大料不得小用,长料不得短用,优材不得劣用;

2)当上下弦材料截面相同时,应把较好的材料用于下弦杆;

3)上下弦均应把材质较好的一端放在端节点上;

4)方木用作桁架下弦时宜破心下料;

5)木材裂纹处应避开受剪力部位,木节及斜纹应避开榫槽部位,髓心应避开齿、

槽及螺栓排列部位;

6)木下弦接头不应超过两个,且不应改变接头设计位置。上弦受压接头应设在节

点附近,且不宜设在支座节点间和脊节点间;

7)当弯曲木材用于上下弦时,均应凸面朝上。受压构件及压弯构件的允许纵向弯

曲值原木不应大于构件长度的1/200,方木不应大于构件长度的1/500。

2下料应符合下列规定:

1)桁架下弦可按样板实长断料;

2)桁架上弦、竖杆及斜撑断料长度应比样板长50mm加工余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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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接夹板、木垫块等依据样板确定形状和尺寸下料,应注意留有加工余量。

3加工零件应符合下列规定:

1)桁架零件的画线、加工及检验依据样板进行。按样板制作的零件,其长度偏差

不应大于2mm;

2)受压接头及槽齿结合的承压面应位置准确,接触严密。凹凸倾斜不应大于1mm,

齿及齿槽均应用锯锯割,锯好后再用刨或凿修整;

3)上下弦在端节点处的非承压面宜留5mm~10mm空隙;

4)上弦杆接头应垂直于轴线锯平抵紧,用夹板连接,不得采用斜搭接头;

5)受拉钢螺栓孔应根据零件轴线准确加工,螺栓长度应适当,不得因太长另垫木

块,也不应过短而在木材上挖凿深孔埋藏;

6)木连接夹板和木垫块的材质、截面形状及尺寸应符合设计文件要求;

7)钢夹板、螺栓、螺栓垫板等钢制零件加工制作应符合设计文件要求。不得用多

块薄垫板代替设计要求厚度的垫板。

4零件加工完成后应全数检查,并做好检查验收记录,确认无误后方可交付装配。

3.4.5木桁架装配应符合下列规定:

1桁架应立拼,装配前应先按跨度在两端及中间节点部位安放垫木,找平后按起

拱高度将中部垫起形成装配平台;

2中竖杆为钢拉杆的木桁架装配顺序应符合下列规定:

1)钉下弦端节点附木,拼接桁架下弦,并临时固定在装配平台上;

2)安装上弦杆,拼好脊节点,上木夹板并钻孔上螺栓;

3)安装钢制中竖杆并紧固螺栓;

4)安装斜撑;

5)在端节点钻孔上保险螺栓;

6)在上弦上钉檩托;

7)检查装配质量,填写验收记录。

3.4.6调整、校正及紧固锚固螺栓应符合下列规定:

1木结构的各杆件结合处应密合,未贴紧的局部间隙不得超过1mm,不得有通

透缝隙,不得用木楔、金属板等塞填接头的不密合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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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用木夹板连接的接头钻孔时应将各部分定位并临时固定,用电钻一次钻通。当

采用钢夹板不能一次钻通时应采取措施,保证各部件对应孔的位置大小一致;

3钻头直径应与螺杆或拉杆的直径配套。受剪螺栓的孔径不应大于螺栓直径

1mm,不受剪螺栓的孔径可较螺栓大2mm;

4端支座保险螺栓孔应与上弦垂直,位于齿槽非承压面的1/3处;

5所用螺母、螺头与木构件表面之间应安装垫圈;

6脆硬性木材用钉子连接时应先钻孔,孔径为钉径的0.8倍~0.9倍,孔深不小于

钉入深度的0.6倍,如钉径大于6mm,不论何种木材,均应预先钻孔。用扒钉连接杆

件时应预先钻孔,孔位应错开受力面;

7钢木组合桁架的圆钢下弦、桁架主要受拉腹杆、受震动荷载的拉杆及直径等于

或大于20mm的拉杆应上双螺帽,收紧螺帽后螺杆突出螺帽外的长度不少于螺杆直径

的0.8倍;

8钢木组合桁架中钢与木的接触角度应正确,结合应严密,钢拉杆应平直。需接

长时钢拉杆应采取双帮条焊,不得采用搭接焊。

3.4.7木梁、木柱制作应按图3.4.7规定的流程进行操作。

准备工作放大样出样板配料、下料

划榫槽线、加工零件试装配检查验收

图3.4.7木梁、柱制作工艺流程图

3.4.8制作梁、柱时应根据工程具体情况决定是否放大样,当结构简单,且施工图尺

寸、形状详细时可不放大样按施工图直接出样板;当结构复杂或施工图不够详细时应

放足尺寸大样;当结构完全对称时,可只放半个结构大样。梁、柱制作放大样应符合

下列规定:

1按施工图所示尺寸画出结构形状尺寸和轴线;

2柱的根头应在下方,柱轴线与结构轴线重合。从轴线向两边定出根头半径和梢

头半径,连接即得柱边线;

3梁的上边线与结构上边线重合,从上边线向下定出根头直径和梢头直径即得梁

下边线;

4根据设计要求在梁、柱交接处的梁上画出榫、槽位置和尺寸。

3.4.9梁、柱制作出样板应符合下列规定:

1样板应选用木纹平直、含水率低于18%且不易变形的板材制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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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样板杆件的榫、槽、齿孔等形状和位置应准确,样板对大样的偏差宜控制在

1mm以内。样板完成后应在大样上试装配,检查无误后在样板上弹出轴线,标明杆件

名称或编号;

3样板应注意保护,防止因淋雨、曝晒、碰撞等原因变形。

3.4.10梁、柱制作配料、下料应符合下列规定:

1配料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梁、柱材料截面相同时,应把较好的料用于梁;

2)木材裂纹应避开受剪力部位,木节髓心及斜纹应避开榫槽部位;

3)当弯曲木材用于梁时,应将凸面向上。梁、柱的允许纵向弯曲值原木不应大于

L/200,方木不应大于L/500(L为构件长度)。

2下料应符合下列规定:

1)钉连接、扒钉连接的梁、柱及两支檩条可按构件实长断料;

2)榫卯连接构件按大样尺寸榫头长度再加上20mm~30mm加工余量下料。

3.4.11画榫槽线、加工零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在构件上画出轴线和榫槽、榫头形状尺寸线;

2榫卯连接的梁、柱的榫头厚度不得大于方木边宽或原木直径的1/4宽度和高度

不得大于方木边宽或原木直径的1/2;榫槽深度宜比榫头高度大5mm~10mm,榫肩宜

长出5mm;

3梁柱零件的画线、加工及检验依据样板进行。按样板制作的零件,其长度偏差

不应大于2mm。

3.4.12构件加工完成后宜进行装配检验,确认无误后方可交付安装。

3.5质量标准

Ⅰ主控项目

3.5.1方木、原木结构的树种、材质等级应符合设计文件要求,应按表3.5.1-1、表

3.5.1-2、表3.5.1-3规定的等级检查方木、板材及原木构件的木材缺陷限值。木节质量

应符合下列规定:

1Ⅰa等材不应有死节,Ⅱa、Шa等材允许有死节(不包括发展中的腐朽节),

承重木结构方木、承重木结构板材Ⅱa等材死节直径不应大于20mm,且每延米中不得

多于1个,Шa等材死节直径不应大于50mm,每延米中不得多于2个。承重木结构原

木死节直径不应大于原木直径的1/5,且每2m长度内不得多于1个。

2Ⅰa等材不应有虫眼,Ⅱa、Шa等材允许有表层的虫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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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木节尺寸按垂直于构件长度方向测量见图3.5.1。木节表现为条状时,在条状

的一面不量;承重木结构方木、承重木结构板材直径小于10mm的木节不计。承重木

结构原木直径小于20mm的木节不计。

表3.5.1-1现场目测分级木结构方木材质标准

木材等级

项次缺陷名称ⅠaⅡaШa

受拉构件或拉受弯构件或压

受压构件

弯构件弯构件

1腐朽不允许不允许不允许

在构件任一面150mm长度上

1/3(连接部

2木节所有木节尺寸的总和,不得2/51/2

位为1/4)

大于所在面宽的

3斜纹斜率不大于(%)5812

在连接的受剪面上不允许不允许不允许

在连接部位的受剪面附近,

4裂缝其裂缝深度(有对面裂缝时

1/41/3不限

用两者之和)不得大于材宽

5髓心应避开受剪面不限不限

表3.5.1-2现场目测分级木结构板材材质标准

缺陷名称木材等级

项次ⅠaⅡaШa

受拉构件或受弯构件或

受压构件

拉弯构件压弯构件

1腐朽不允许不允许不允许

在构件任一面150mm长度1/4(连接

2木节上所有木节尺寸的总和,不部位为1/32/5

得大于所在面宽的1/5)

3扭纹斜率不大于(%)5812

4裂缝连接部位的受剪面及其附近不允许不允许不允许

5髓心不允许不限不限

表3.5.1-3现场目测分级木结构原木材质标准

木材等级

项次缺陷名称ⅠaⅡaШa

受拉构件或拉受弯构件或压

受压构件

弯构件弯构件

1腐朽不允许不允许不允许

在构件任何150mm长度沿圆

周所有木节尺寸的总和,不1/41/3不限

2木节得大于所测部位原来周长的

每个木节的最大尺寸,不得1/10(连接部

1/61/6

大于所测部位原来周长的位为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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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扭纹斜率不大于(%)81215

在连接的受剪面上不允许不允许不允许

在连接部位的受剪面附近,

4裂缝其裂缝深度(有对面裂缝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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