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34/ 1798-2012 曳引驱动可变速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程

DB34/ 1798-2012 "Rules for Supervisory and Periodic Inspection of Variable Speed Elevators Driven by Traction"

安徽省地方标准 简体中文 现行 页数:42页 | 格式:PDF

基本信息

标准号
DB34/ 1798-2012
标准类型
安徽省地方标准
标准状态
现行
中国标准分类号(CCS)
国际标准分类号(ICS)
发布日期
2012-12-24
实施日期
2013-01-24
发布单位/组织
安徽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归口单位
安徽省特种设备安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曳引驱动可变速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的术语和定义、一般要求、检验内容、要求与检验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电力驱动的曳引式可变速电梯(不包括液压电梯、防爆电梯、杂物电梯)的安装、改造、重大维修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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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制信息

起草单位:
安徽省特种设备检测院。
起草人:
曾杰、童宁、范林静、徐强、王向阳、许林、杨国斌、洪程、王旭。
出版信息:
页数:42页 | 字数:- | 开本: -

内容描述

ICS91.140.90

Q78

DB34

安徽省地方标准

DB34/1798—2012

曳引驱动可变速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

规程

Regulationfortractiondrivevariable-speedliftsupervisoryinspectionandperiodical

inspection

2012-12-24发布2013-01-24实施

安徽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

DB34/1798—2012

前言

本标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安徽省特种设备检测院提出。

本标准由安徽省特种设备安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安徽省特种设备检测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曾杰、童宁、范林静、徐强、王向阳、许林、杨国斌、洪程、王旭。

I

DB34/1798—2012

引言

为了加强对曳引驱动可变速电梯安装、改造、维修、日常维护保养、使用和检验工作的监督管理,

规范曳引驱动可变速电梯安装、改造、重大维修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行为,提高检验工作质量,促进曳

引驱动可变速电梯运行安全保障工作的有效落实,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制定本标准。

前面所述曳引驱动可变速电梯(以下简称电梯)的生产(含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日常

维护保养,下同)和使用单位,以及本省内从事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应

当遵守本标准规定。

如果出现了有关可变速电梯生产和检验的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等影响本文件技术指标和要求的

特殊情况,安徽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可以根据具体情况,提出相应要求。

II

DB34/1798—2012

曳引驱动可变速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程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曳引驱动可变速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的术语和定义、一般要求、检验内容、要求

与检验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电力驱动的曳引式可变速电梯(不包括液压电梯、防爆电梯、杂物电梯)的安装、改

造、重大维修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7024电梯、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术语

GB7588电梯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

TSGT7001-2009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

DB34/1799-2012曳引驱动可变速电梯安装验收技术条件

3术语和定义

本文件除采用GB/T7024和GB7588中的术语和定义外,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可变速电梯variable-speedlift

一种根据轿厢实际载荷,在曳引机输出功率许可范围内,使运行速度随载荷变化而相应变化的曳引

驱动电梯。

3.2

额定速度ratedspeed

可变速电梯设计中,电梯以额定载重量上升时的速度。

3.3

负载额定速度ratedspeedwithload

当电梯轿厢载有满载和空载之间的载荷时,可变速电梯控制系统选择的稳定运行速度。

3.4

最高速度maximumspeed

1

DB34/1798—2012

最大的负载额定速度。

3.5

负载率loadratio

实际载重量与额定载重量的比值。

3.6

负载额定速度的设定标准standardssetbyratedspeedwithload

载荷与负载额定速度的对应关系。

4一般要求

4.1检验机构的强制性规定

4.1.1检验机构应当配备能够满足本规则附录A所述检验要求和方法的检验检测仪器设备、计量器具

和工具。

4.1.2检验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特种设备检验人员资格考核的规定,取得国家质检总局颁发的相应

资格证书后,方可以从事批准项目的电梯检验工作。现场检验至少由2名具有电梯检验员或者以上资格

的人员进行。检验人员应当向申请检验的电梯施工或者使用单位(以下简称受检单位)出示检验资格标

识。

4.1.3检验机构应当根据本规程规定,制定包括检验程序和检验流程图在内的电梯检验作业指导文件,

并且按照相关法规、本规程和检验作业指导文件的规定,对电梯检验质量实施严格控制,对检验结果及

检验结论的正确性负责,对检验工作质量负责。

4.1.4检验机构应当统一制定电梯检验原始记录格式及其要求,在本单位正式发布使用。原始记录内

容应当不少于相应检验报告(见附录B、附录C)规定的内容。必要时,相关项目应当另列表格或者附

图,以便数据的记录和整理。

4.2施工单位和维保单位的强制性规定

4.2.1实施电梯安装、改造或者重大维修的施工单位(以下简称施工单位)应当在按照规定履行告知

后,开始施工前(不包括设备开箱、现场勘测等准备工作)向规定的检验机构申请监督检验;电梯使用

单位应当在安全检验标志所标注的下次检验日期届满前1个月,向规定的检验机构申请定期检验。

4.2.2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设计文件和标准的要求,对电梯机房(或者机器设备间)、井道、底坑等涉

及电梯施工的土建工程进行检查,对电梯制造质量(包括零部件和安全保护装置等)进行确认,并且做

好记录,符合要求后方可进行电梯施工。

4.2.3施工单位或者维护保养单位应当按照相关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的要求,保证施工或者日常维护

保养质量,真实、准确地填写施工或者日常维护保养自检记录或者报告,对施工或者日常维护保养质量

以及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真实性及其与实物的一致性负责。

4.2.4施工单位、维护保养单位和使用单位应当向检验机构提供符合附录A要求的有关技术文件、资

料,安排相关的专业人员配合检验机构实施检验。其中,施工自检报告、日常维护保养年度自检记录或

者报告还须另行提交复印件备存。

4.3检验机构检验项目的一般性规定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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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1检验机构应当在施工单位自检合格的基础上实施监督检验,在维护保养单位自检合格的基础上

实施定期检验。实施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应当符合TSGT7001-2009的规定。

4.3.2电梯检验项目分为A、B、C三个类别。各类别检验程序应符合TSGT7001-2009的规定。

4.4检验现场的安全性规定

4.4.1现场检验条件应符合TSGT7001-2009的规定。

4.4.2检验现场必须确定一名安全负责人,对现场安全负责。

4.4.3现场检验时,应有施工单位或者维护保养单位的2名以上专业人员配合检验。

4.4.4现场检验时,检验人员应当配备和穿戴必需的防护用品,检查并确保通讯工具安全可靠;并且

遵守施工现场或者使用单位明示的安全管理规定。

4.4.5检验现场应放置标明正在进行检验的标识牌;检验过程中,应避免与检验无关人员进入机房、

轿顶、轿厢、底坑等敏感部位,以防引发安全事故。

4.4.6检验人员不得从事受检设备的修理、调整和电路短接等工作;所有的短接线路操作均应在得到

检验人员明确确认后由配合检验的施工单位或者维护保养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完成进行,并且在完成相

关检测之后立即拆除;严禁任何可能造成制动器完全释放或厅、轿门电气连锁失效的短接操作;严禁在

电梯正常状态下短接安全回路。

4.4.7现场检验中,检验人员认为继续检验可能危及检验人员或者他人安全和健康的,应终(中)止

检验,检验人员应出具《特种设备检验意见通知书》(以下简称《通知书》)告知使用单位和施工单位。

4.4.8终(中)止检验或检验完成后应确认所有短接线均已拆除,所有试验部件均已恢复到正常位置。

4.5检验原始记录

应符合TSGT7001-2009的规定。

4.6检验报告

应符合TSGT7001-2009的规定。

4.7检验意见通知书

应符合TSGT7001-2009的规定。

4.8各类检验项目和检验报告结论的判定条件

4.8.1各类检验项目的合格判定条件应符合TSGT7001-2009的规定。

4.8.2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的合格判定条件应符合TSGT7001-2009的规定。

4.8.3经检验,凡不符合本规程第4.8.2款规定的合格判定条件的电梯,应当判定为“不合格”。检

验机构应当依据TSGT7001-2009第18条规定的时限等要求出具检验报告。对于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的

电梯,受检单位组织相应整改或者修理后可以申请复检。

4.8.4检验报告只允许使用“合格”、“不合格”、“复检合格”、“复检不合格”四种检验结论。

4.9不合格电梯的处理方法

对于判定为“不合格”或者“复检不合格”的电梯、未执行《通知书》提出的整改要求并且已经超

过安全检验标志所标注的下次检验日期的电梯,检验机构应当将检验结果、检验结论及有关情况报告负

责设备使用登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

5检验内容、要求与检验方法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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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见附录A所述。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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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A

附录A

(规范性附录)

曳引驱动可变速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内容要求与方法

项目及类别检验内容和要求检验方法

电梯制造单位提供了以下用中文描述的出厂随机文件:

(1)制造许可证明文件,其范围能够覆盖所提供电梯的相应参数;

(2)电梯整机型式试验合格证书或者报告书,其内容能够覆盖所提供的电梯的相

应参数;

(3)产品质量证明文件,注有制造许可证明文件编号、该电梯的产品出厂编号、

主要技术参数,以及门锁装置、限速器、安全钳、缓冲器、含有电子元件的安全电

路(如果有)、轿厢上行超速保护装置、驱动主机、控制柜等安全保护装置和主要

部件的型号和编号等内容,并且有电梯整机制造单位的公章或者检验合格章以及出

1.1厂日期;

电梯安装

制造(4)门锁装置、限速器、安全钳、缓冲器、含有电子元件的安全电路(如果有)、轿

施工前查验相

资料厢上行超速保护装置、驱动主机、控制柜、等安全保护装置和主要部件的型式试验合格证,

应资料

A以及限速器和渐进式安全钳的调试证书;

(5)负载额定速度的设定标准。

(6)机房或者机器设备间及井道布置图,其顶层高度、底坑深度、楼层间距、井

道内防护、安全距离、井道下方人可以进入的空间等满足安全要求;

1

(7)电气原理图,包括动力电路和连接电气安全装置的电路;

技术

(8)安装使用维护说明书,包括安装、使用、日常维护保养和应急救援等方面操

资料

作说明的内容。

注:A-1:上述文件如为复印件则必须经电梯整机制造单位加盖公章或者检验

合格章。

安装单位提供了以下安装资料:

查验相应

(1)安装许可证和安装告知书,许可证范围能够覆盖所施工电梯的最高速度;

资料。第(1)~

(2)施工方案,审批手续齐全;

(3)项在报检

(3)施工现场作业人员持有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

时查验,第(3)

1.2(4)施工过程记录和自检报告,检查和试验项目齐全、内容完整,施工和验收手

项在其它项目

安装续齐全;

检验时还应查

资料(5)变更设计证明文件(如安装中变更设计时),履行了由使用单位提出、经整

验;第(4)、(5)

A机制造单位同意的程序;

项在试验时查

(6)安装质量证明文件,包括电梯安装合同编号、安装单位安装许可证编号、产

验;第(6)项在

品出厂编号、主要技术参数等内容,并且有安装单位公章或者检验合格章以及竣工

安装竣工后查

日期。

注:A-2:上述文件如为复印件则必须经安装单位加盖公章或者检验合格章。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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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及类别检验内容和要求检验方法

改造或者重大维修单位提供了以下改造或者重大维修资料:

(1)改造或者维修许可证和改造或者重大维修告知书,许可证范

围能够覆盖所施工电梯的最高速度;

(2)改造或者重大维修的清单以及施工方案,施工方案的审批手

续齐全;

1.3(3)所更换的安全保护装置或者主要部件产品合格证、型式试验

改造合格证书以及限速器和渐进式安全钳的调试证书(如发生更换);查验相应资料。第(1)~

、(4)施工现场作业人员持有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4)项在报检时查验,第(4)项

重大(5)施工过程记录和自检报告,检查和试验项目齐全、内容完整,在其它项目检验时还应查验;

维修施工和验收手续齐全;第(5)项在试验时查验;第(6)

资料(6)改造后的整梯合格证或者重大维修质量证明文件,合格证或项在竣工后查验

A者证明文件中包括电梯的改造或者重大维修合同编号、改造或者重

大维修单位的资格证编号、电梯使用登记代码、主要技术参数等内

容,并且有改造或者重大维修单位的公章或者检验合格章以及竣工

1日期。

技术注:A-3:上述文件如为复印件则必须经改造或者重大维修单

资料位加盖公章或者检验合格章。

使用单位提供了以下资料:

(1)使用登记资料,内容与实物相符;

(2)安全技术档案,至少包括1.1、1.2、1.3所述文件资料(1.2

的(3)项和1.3的(4)项除外),以及监督检验报告、定期检验报告、定期检验和改造、重大维修过

日常自行检查与使用状况记录、日常维护保养记录、年度自检记录程的监督检验时查验;新安装电梯

1.4或者报告、应急救援演习记录、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等,保存完好的监督检验进行试验时查验(3)、

使用(本规则实施前已经完成安装、改造或重大维修的,1.1、1.2、1.3(4)、(5)项,以及(2)项中所需记

资料项所述文件资料如有缺陷,应当由使用单位联系相关单位予以完善,录表格制定情况[如试验时使用单

B可不作为本项审核结论的否决内容);位尚未确定,应当由安装单位提供

(3)以岗位责任制为核心的电梯运行管理规章制度,包括事故与(2)、(3)、(4)项查验内容范本,

故障的应急措施和救援预案、电梯钥匙使用管理制度等;(5)项相应要求交接备忘录]

(4)与取得相应资格单位签订的日常维护保养合同;

(5)按照规定配备的电梯安全管理和作业人员的特种设备作业

人员证。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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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及类别检验内容和要求检验方法

(1)应当在任何情况下均能够安全方便地使用通道。采用梯子

作为通道时,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①通往机房或者机器设备区间的通道不应当高出楼梯所到平

面4m;

2.1

②梯子必须固定在通道上而不能被移动;审查自检结果,如对其

机房

③梯子高度超过1.50m时,其与水平方向的夹角应当在65有质疑,按照以下方法进行

通道

°~75°之间,并不易滑动或者翻转;现场检验(以下C类项目只

与通

④靠近梯子顶端应当设置把手。描述现场检验方法):

道门

(2)通道应当设置永久性电气照明;目测或者测量相关数据

C

(3)机房通道门的宽度应当不小于0.60m,高度应当不小于

1.80m,并且门不得向房内开启。门应当装有带钥匙的锁,并且可

以从机房内不用钥匙打开。门外侧应当标明“机房重地,闲人免进”,

或者有其它类似警示标志。

2.2

2机房(机器

机房(机器设备间)应当专用,不得用于电梯以外的其他用途。目测

机设备)专用

房C

(机(1)在控制屏和控制柜前有一块净空面积,其深度不小于0.70

器m,宽度为0.50m或屏、柜的全宽(两者中的大值),高度不小

2.3

设于2m;

安全

备(2)对运动部件进行维修和检查以及人工紧急操作的地方有一目测或者测量相关数据

空间

间)块不小于0.50m×0.60m的水平净空面积,其净高度不小于2m;

C

及(3)机房地面高度不一并且相差大于0.50m时,应当设置楼

相梯或者台阶,并且设置护栏。

关2.4

机房地面上的开口应当尽可能小,位于井道上方的开口必须采

设地面开口目测或者测量相关数据

用圈框,此圈框应当凸出地面至少50mm。

备C

(1)机房应当设置永久性电气照明;在机房内靠近入口(或多

2.5

个入口)处的适当高度应当设有一个开关,控制机房照明;

照明与目测,操作验证各开关

(2)机房应当至少设置一个2P+PE型电源插座;

插座的功能

(3)应当在主开关旁设置控制井道照明、轿厢照明和插座电路

C

电源的开关。

(1)断开主开关,在其输

出端,断开三相交流电源的

任意一根导线后,闭合主开

2.6

关,检查电梯能否启动;

断错每台电梯应当具有断相、错相保护功能;电梯运行与相序无关

(2)断开主开关,在其输

相保护时,可以不装设错相保护装置。

出端,调换三相交流电源的

C

两根导线的相互位置后,闭

合主开关,检查电梯能否启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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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及类别检验内容和要求检验方法

(1)每台电梯应当单独装设主开关,主开关应当易于接近和操

作;无机房电梯主开关的设置还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①如果控制柜不是安装在井道内,主开关应当安装在控制柜

内,如果控制柜安装在井道内,主开关应当设置在紧急操作屏上;

②如果从控制柜处不容易直接操作主开关,该控制柜应当设

置能分断主电源的断路器;

2.7目测主开关的设置;断开主

③在电梯驱动主机附近1m之内,应当有可以接近的主开关或

主开开关,观察、检查照明、插座、

者符合要求的停止装置,且能够方便地进行操作。

关通风和报警装置的供电电路是否

(2)主开关不得切断轿厢照明和通风、机房(机器设备间)照

B被切断

明和电源插座、轿顶与底坑的电源插座、电梯井道照明、报警装

置的供电电路;

(3)主开关应当具有稳定的断开和闭合位置,并且在断开位置

2时能用挂锁或其他等效装置锁住,能够有效的防止误操作;

机(4)如果不同电梯的部件共用一个机房,则每台电梯的主开关

房应当与驱动主机、控制柜、限速器等采用相同的标志。

(机目测;认为轮槽的磨损可能

器(1)驱动主机工作时应当无异常噪声和振动;影响曳引能力时,进行8.10项

2.8

设(2)曳引轮外侧面应当涂成黄色;试验,对于轿厢面积超过规定的

驱动

备(3)曳引轮轮槽不得有严重磨损(适用于改造、维修监督检验载货电梯还需进行8.11项试

主机

间)和定期检验),如果轮槽的磨损可能影响曳引能力时,应当进行验,综合8.6、8.9、8.10、8.11

B

及曳引能力验证试验。项试验结果验证轮槽磨损是否影

相响曳引能力

关(1)所有参与向制动轮或盘施加制动力的制动器机械部件应(1)对照型式试验报告,查验制

2.9

设当分两组装设;动器;

制动

备(2)电梯正常运行时,切断制动器电流至少应当用两个独立的(2)根据电气原理图和实物状

装置

电气装置来实现,当电梯停止时,如果其中一个接触器的主触点况,结合模拟操作检查制动器的电气

C

未打开,最迟到下一次运行方向改变时,应当防止电梯再运行。控制

(1)手动紧急操作装置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①对于可拆卸盘车手轮,设有一个电气安全装置,最迟在盘

车手轮装上电梯驱动主机时动作;

2.10②松闸扳手涂成红色,盘车手轮是无辐条的并且涂成黄色,

紧急可拆卸盘车手轮放置在机房内容易接近的明显部位;目测;通过模拟操作检查电

操作③在电梯驱动主机上接近盘车手轮处,明显标出轿厢运行方气安全装置和手动松闸功能

B向,如果手轮是不能拆卸的可以在手轮上标出;

④能够通过操纵手动松闸装置松开制动器,并且需要以一持

续力保持其松开状态;

⑤进行手动紧急操作时,易于观察到轿厢是否在开锁区。

8

DB34/1798—2012

项目及类别检验内容和要求检验方法

(2)紧急电动运行装置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①依靠持续揿压按钮来控制轿厢运行,此按钮有防止误操作的

2.10保护,按钮上或其近旁标出相应的运行方向;目测;通过模拟操作检

紧急②旦进入检修运行,紧急电动运行装置控制轿厢运行的功能由查紧急电动运行装置功能

操作检修控制装置所取代;

B③进行紧急电动运行操作时,易于观察到轿厢是否在开锁区。

(3)应急救援程序:在机房内应当设有清晰的应急救援程序。目测

(1)限速器上应当设有铭牌,标明制造单位名称、型号、规格

参数和型式试验机构标识,铭牌和型式试验合格证、调试证书内容(1)对照检查限速器型

应当相符;铭牌中的动作速度应符合曳引驱动可变速电梯安装验收式试验合格证、调试证书、

技术条件(DB34/1799-2012)中7.7的要求;铭牌;

2.11

2(2)限速器或者其他装置上应当设有在轿厢上行或者下行速度(2)目测电气安全装置

限速

机达到限速器动作速度之前动作的电气安全装置,以及验证限速器复的设置;

房位状态的电气安全装置;(3)审查限速器动作速

B

(机(3)使用周期达到2年的电梯,或者限速器动作出现异常、限速度核验报告,对照限速器铭

器器各调节部位封记损坏的电梯,应当由经许可的电梯检验机构或者牌上的相关参数,判断动作

设电梯生产单位对限速器进行动作速度校验,并且由该单位出具校验速度是否符合要求

备报告。

间)(1)供电电源自进入机房或者机器设备间起,中性线(N)与保

2.12

及护线(PE)应当始终分开;

接地目测,必要时测量验证

相(2)所有电气设备及线管、线槽的外露可以导电部分应当与保

C

关护线(PE)可靠连接。

动力电路、照明电路和电气安全装置电路的绝缘电阻应当符合

下述要求:

2.13

标称电压/V测试电压绝缘电阻/MΩ由施工或者维护保养

电气

(直流)/V单位测量,检验人员现场观

绝缘

安全电压250≥0.25察、确认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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