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34/T 1798-2024 曳引驱动可变速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程
DB34/T 1798-2024 Elevator inspection and periodic inspection regulations for induction drive variable speed elevators
基本信息
发布历史
-
2012年12月
-
2018年10月
-
2024年09月
文前页预览
研制信息
- 起草单位:
- 起草人:
- 出版信息:
- 页数:23页 | 字数:- | 开本: -
内容描述
ICS91.140.90
CCSQ78
34
安徽省地方标准
DB34/T1798—2024
代替DB34/T1798-2018
曳引驱动可变速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
规程
Regulationfortractiondrivevariable-speedliftsupervisoryinspectionandperiodical
inspection
2024-09-14发布2024-10-14实施
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
DB34/T1798—2024
前言
本文件按照GB/T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
起草。
本文件代替DB34/T1798-2018《曳引驱动可变速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程》,与DB34/T
1798-2018相比,除结构调整和编辑性修改外,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a)更改了范围(见1,2024版1);
b)更改了部分规范性引用文件(见2,2024版2);
c)更改了相关术语和定义(见3,2024版3);
d)更改了“检验机构的规定”有关内容(见4.1.1,4.1.2,2024版4.1.1,4.1.2);
e)更改了“检验现场的安全性规定”有关内容(见4.4.6,2024版4.4.6);
f)增加了第5章节“检验内容和要求”有关内容(见5,2024版5);
g)更改了“附录A检验内容和要求”有关内容(见附录A,2024版附录A);
h)更改了“1.1制造资料”有关内容(见附录A,2024版附录A);
i)更改了“2.1机器空间”有关内容,删除“运载装置,斜行电梯相关字词,顶层工作区域内容”
(见附录A,2024版附录A);
j)更改了“2.2井道”有关内容,删除“运载装置、平衡重、斜行电梯、消防员电梯、液压电梯、”
相关字词(见附录A,2024版附录A);
k)更改了“2.4驱动主机”有关内容(见附录A,2024版附录A);
l)更改了“2.5悬挂装置、补偿装置及旋转部件”有关内容,更改表1-4中的相关标注序号(见
附录A,2024版附录A);
m)更改了“2.6轿厢与对重、2.7层门和挢门、3试验”有关内容(见附录A,2024版附录A)。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安徽省特种设备检测院提出。
本文件由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安徽省特种设备检测院。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范林静、黄西广、李翔、张鑫、徐金根、洪程、徐亮、柏艳、王峰、苏琦、储
海燕、肖硕、徐航、房天舒、叶沛、李硕、杨军、马广振、杨骋。
本文件及其所代替文件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2012年首次发布为DB34/T1798-2012,2018年第一次修订;
——本次为第二次修订。
I
DB34/T1798—2024
曳引驱动可变速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程
1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曳引驱动可变速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应包含的项目和要求。
本文件适用于电力驱动,额定速度不大于2.5m/s的可变速电梯(不包括液压电梯、防爆电梯、消
防员电梯、杂物电梯和斜行电梯)的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
文件。
GB/T7024电梯术语
GB/T7588.1电梯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
TSGT7001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
DB34/1799曳引驱动可变速电梯安装验收技术条件
3术语和定义
GB/T7024和GB/T7588.1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可变速电梯variable-speedlift
一种根据轿厢实际载荷,在曳引机输出功率许可范围内,使运行速度随载荷变化而相应变化的曳引
驱动电梯。
额定速度ratedspeed
可变速电梯设计中,电梯以额定载重量上升或者下降时的稳定运行速度。
负载额定速度ratedspeedwithload
当电梯轿厢载有满载和空载之间的载荷时,可变速电梯控制系统选择的稳定运行速度。
最高速度maximumspeed
最大的负载额定速度。
负载率loadratio
实际载重量与额定载重量的比值。
负载额定速度的设定标准standardssetbyratedspeedwithload
可变速电梯出厂随机文件中载荷与负载速度的对应关系。
1
DB34/T1798—2024
4一般要求
检验机构的规定
4.1.1检验机构应当配备能够满足本规则附录A所述检验要求和方法的检验检测仪器设备,仪器设备
应经过检定或者校准,并在有效期内。
4.1.2检验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特种设备检验人员资格考核的规定,取得国家市场总局颁发的相应
资格证书后,方可以从事批准项目的电梯检验工作。现场检验至少由2名具有电梯检验员或者以上资格
的人员进行。
4.1.3检验机构应当根据本规程规定,参照TSGT7001规定的检验程序、内容、要求和方法(包含音
像记录)制定包括检验程序和检验流程图在内的电梯检验作业指导文件,并且按照相关法规、本规程和
检验作业指导文件的规定,对电梯检验质量实施严格控制,对检验结果及检验结论的正确性负责,对检
验工作质量负责。
4.1.4检验机构应当统一制定电梯检验原始记录格式及其要求,在本单位正式发布使用。原始记录内
容可参照本文件表1的内容编制。必要时,相关项目应当另列表格或者附图,以便数据的记录和整理。
施工单位和维保单位的规定
4.2.1实施电梯安装、改造或者重大修理的施工单位(以下简称施工单位)应当在按照规定履行告知
后、开始施工前(不包括设备开箱、现场勘测等准备工作)向检验机构申请监督检验;电梯使用单位应
当在电梯使用标志所标注的下次检验日期届满前1个月(不超过2个月),向检验机构申请定期检验。
4.2.2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设计文件和标准的要求,对电梯机房(或者机器设备间)、井道、底坑等涉
及电梯施工的土建工程进行检查,对电梯制造质量(包括零部件和安全保护装置等)进行确认,并且做
好记录,符合要求后方可进行电梯施工。
4.2.3施工单位或者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具有覆盖可变速电梯的最高速度的资质,按照相关安全技术规
范和标准的要求,保证施工或者日常维护保养质量,对施工或者日常维护保养质量以及提供的相关文件、
资料、真实性及其与实物的一致性负责。
4.2.4施工单位、维护保养单位和使用单位应当向检验机构提供符合表1要求的有关技术文件、资料,
安排相关的专业人员配合检验机构实施检验。
检验机构检验项目的一般性规定
4.3.1检验机构应按照作业指导文件的要求开展检验工作。
4.3.2电梯监督检验项目不分类别,定期检验项目分关键检验项目(有*标志)和一般检验项目。定期
检验项目在符合TSGT7001的规定的同时应增加本文件附录A中的3.13和3.14项。
检验现场的安全性规定
4.4.1现场检验条件应符合TSGT7001的规定。
4.4.2检验现场必须确定一名安全负责人,对现场安全负责。
4.4.3现场检验时,应有施工单位或者维护保养单位的2名以上持电梯修理资质证书并熟悉设备的专
业人员配合检验。
4.4.4现场检验时,检验人员应当配备和穿戴必需的防护用品,检查并确保通讯工具安全可靠;并且
遵守施工现场或者使用单位明示的安全管理规定。
4.4.5检验现场应放置标明正在进行检验的标识牌;检验过程中,应避免与检验无关人员进入机房、
轿顶、轿厢、底坑等敏感部位,以防引发安全事故。
2
DB34/T1798—2024
4.4.6检验人员不得从事受检设备的修理、调整和电路短接等工作;所有的短接线路操作均应在得到
检验人员明确确认后由配合检验的施工单位或者维护保养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完成进行,并且在完成相
关检验之后立即拆除;严禁任何可能造成制动器完全释放或层、轿门电气联锁失效的短接操作;严禁在
电梯正常状态下短接安全回路。
4.4.7现场检验中,检验人员认为继续检验可能危及检验人员或者他人安全和健康的,或者电梯无法
正常运行的,应终(中)止检验,检验人员应出具《特种设备检验意见通知书》(以下简称《通知书》)
告知使用单位和施工单位。
4.4.8终(中)止检验或检验完成后应确认所有短接线均已拆除,所有试验部件均已恢复到正常位置。
检验记录
应符合TSGT7001的规定。
检验报告
应符合TSGT7001的规定。
检验意见通知书
应符合TSGT7001的规定。
各类检验项目和检验报告结论的判定条件
4.8.1各单项检验项目的合格判定条件应符合表1的规定。
4.8.2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的整体合格判定条件应符合TSGT7001的规定。
4.8.3经检验,凡符合本文件第4.8.2款规定的合格判定条件的电梯,应当判定为“合格”。检验机
构应当依据TSGT7001规定的时限等要求出具检验报告。对于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的电梯,受检单位组织
相应整改或者修理后可以再申请检验。其中,对于监督检验,对于不能判定合格的电梯应提出检验意见,
直至电梯检验结论判定为“合格”;对于定期检验,凡不符合本文件第4.8.2款规定的合格判定条件
的电梯,判定为“不合格”,待使用单位提出复检申请后开展复检,复检仍按照本文件第4.8.2款规
定的合格判定条件判定。
4.8.4监督检验报告只允许使用“合格”结论;定期检验报告只允许使用“合格”、“不合格”、“整
改后合格”三种检验结论。
不合格电梯的处理方法
对于判定为“不合格”的电梯、未执行《通知书》提出的整改要求并且已经超过电梯使用标志所标
注的下次检验日期的电梯,检验机构应当将检验结果、检验结论及有关情况报告负责设备使用登记的特
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
5检验内容和要求
具体检验内容和要求见附录A。
3
DB34/T1798—2024
附录A
(规范性)
检验内容和要求
具体的检验内容和要求详见表A.1。
表A.1曳引驱动可变速电梯检验内容和要求
审查制造单位是否提供以下适用于受检电梯的资料(注A1-1),其中第(1)和第(2)项资料应当在申请安装监
督检验时提交监检机构,第(6)项资料应当在安装竣工后提交监检机构:
(1)配置说明,按照电梯的实际配置,列明其产品编号、型号、主要技术参数[包括提升高度、轿厢有效面积、
轿厢设计自重及范围、额定载重量、额定速度、层站数、控制方式、平衡系数范围],主要部件和安全保护
装置(注A1-2)的产品名称、型号、编号[绳头组合、层门、玻璃轿门、玻璃轿壁、门锁装置、含有电子元件
的安全电路、可编程电子安全相关系统,可以不标注编号而标注制造批次号:非金属材质非线性蓄能型缓冲
器除编号外还需要标注制造批次号]、制造单位名称、型式试验证书编号、制造日期,悬挂装置的名称、型
号、主要参数(如直径、数量),其他制动装置的型式(适用于以驱动主机机电式制动器作为轿厢上行超速保
护装置减速部件或者轿厢意外移动保护装置制停部件的曳引驱动电梯):配置说明加盖整机制造单位(或者进
口电梯的国内代理商)公章或者检验专用章,并且注明签发日期;
(2)《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适用于境内制造单位);(3)型式试验证书,包括整机、主要部件和安全保护装
置的型式试验证书;(4)限速器、渐进式安全钳的调试证书;(5)安装使用维护保养说明书,包括安装、使用、
维护保养说明(含制动器维护保养内容,如拆解、清洁、润滑、更换等),应急救援说明,以及符合本附件表
1-1的相关声明(配置适用时)。
表1-1相关声明内容和要求
序号声明内容和要求备注
1.1
在安装使用维护保养说明书给出的使用条件下,包覆带或者包覆钢丝
制造绳(以下统称包覆带)使用年限不少于15年或者电梯驱动主机启动次数
1
资料不少于300万次,以及未到其使用年限或者驱动主机启动次数而达到使用年限自监督检验
报废条件时予以免费更换的声明合格之日起开始计算
非金属材质非线性蓄能型缓冲器的使用年限不少于10年,以及未到其
2
使用年限而达到报废条件时予以免费更换的声明
3非金属材质对重(平衡重)块达到报废条件时予以免费更换的声明
4非金属材质反绳轮达到报废条件时予以免费更换的声明
未配置人为通过操作权限设置限制电梯正常运行时间或者次数的技术
5
障碍类功能的声明
(6)整机质量证明文件,包括整机制造单位的《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编号,电梯的设备品种、产品编号、
型号、主要技术参数,安装单位的《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编号、安装竣工日期、安装地点,电梯符合相关
安全技术规范的声明;整机质量证明文件加盖整机制造单位(或者进口电梯的国内代理商)公章或者检验专用
章,并且注明签发日期。
注A1-1:提供的制造资料为复印件时,应当加盖整机制造单位(或者进口电梯的国内代理商)公章或者检验
专用章。
注A1-2:本附件1书所称主要部件包括绳头组合、控制柜、层门、玻璃轿门、玻璃轿壁、驱动主机(适用于
曳引驱动电梯);安全保护装置包括限速器、安全钳、缓冲器、门锁装置、轿厢上行超速保护装置(以下简称
轿厢上行超速保护装置,适用于曳引驱动电梯)、含有电子元件的安全电路、可编程电子安全相关系统、轿
厢意外移动保护装置(以下简称轿厢意外移动保护装置,适用于曳引驱动电梯)。
4
DB34/T1798—2024
审查安装单位是否提供以下适用于受检电梯的资料(注1-3),其中第(1)~(3)项资料应当在申请监督检验时
提交监检机构,如果在安装过程中发生设计变更,在实施变更前向监检机构提交第(4)项资料,第(5)项资料
在安装竣工后提交监检机构:
(1)安装单位的《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
1.2
(2)安装告知证明资料;
安装
(3)电梯相关建筑接口符合性声明,表明用于安装该电梯的机器空间、井道、层站以及通道、井道下方人员
资料
可以到达的空间等按照相关规定进行了土建交接,并且满足相关要求,加盖安装单位公章或者检验专用章;
(4)变更设计证明文件(适用于发生设计变更时),有由使用单位提出、经整机制造单位同意的见证;
(5)安装自检报告,由整机制造单位(或者进口电梯的国内代理商)出具或者盖章确认。
注A1-3:提供的安装资料为复印件时,应当加盖安装单位公章或者检验专用章。
审查改造或者修理单位是否提供以下适用于受检电梯的资料(注1-4),其中第(1)~(4)项资料应当在申请监
督检验时提交监检机构,第(8)和第(9)项资料在改造或者重大修理竣工后提交监检机构:
(1)改造或者重大修理电梯的使用登记证;
(2)改造或者修理单位的《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
(3)改造或者重大修理告知证明资料;
(4)改造或者重大修理方案,如果拟加装自动救援操作装置、能量回馈节能装置或者IC卡系统等,并且属于
1.3重大修理时,还应当提供其加装方案(含电气原理图和接线图);
改造、(5)加装或者更换的各主要部件和安全保护装置的型式试验证书;
重大(6)加装或者更换的限速器、渐进式安全钳的调试证书;
修理(7)安装使用维护保养说明书(补充件),根据改造或者重大修理情况增补的相关安装、使用和维护保养说明
资料(改造或者重大修理涉及制动器的,有制动器的维护保养内容,如拆解、清洁、润滑、更换等),应急救援说
明,以及符合本附件表1-1的相关声明(改造或者重大修理涉及时);
(8)改造或者重大修理自检报告;
(9)改造或者重大修理质量证明文件,包括电梯的设备品种、使用登记证编号、型号、主要技术参数,改造
或者修理单位的《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编号、改造或者重大修理竣工日期,电梯符合相关安全技术规范的
声明:改造或者重大修理质量证明文件加盖改造或者修理单位公章或者检验专用章,并且注明签发日期。
注A1-4:提供的改造或者重大修理资料为复印件时,应当加盖改造或者修理单位公章或者检验专用章。
审查使用单位是否提供以下适用于受检电梯的资料:
1.4
(1)使用登记证,其内容与实物相符;
使用
(2)日常维护保养合同,由使用单位与取得相应许可的单位签订;
资料
(3)应急救援管理制度、专用钥匙管理制度。
审查其是否符合以下要求:
1.5技术(1)主要部件(绳头组合、玻璃轿门和玻璃轿壁除外)和安全保护装置的铭牌或者可识别标志(含有电子元件的
资料与铭安全电路、可编程电子安全相关系统、层门可以采用可识别标志)上标注的产品型号、编号(制造批次号)、
制造单位名称或者商标、型式试验证书编号(含有电子元件的安全电路、可编程电子安全相关系统、层门可
牌(可识
以不标注型式试验证书编号)、制造日期与配置说明[见本附件1.1条第(1)项]一致;
别标志)
(2)主要部件和安全保护装置的铭牌或者可识别标志上标注的内容与相应的型式试验证书内容相符。
的一致性
改造、重大修理监督检验时,应当对加装或者更换的主要部件和安全保护装置的铭牌或者可识别标志上标注
的内容与相应型式试验证书的一致性进行审查。
2.1.1通道及照明
检查其是否符合以下要求:
2.1
(1)通往机器空间的通道保持通畅,相关人员能够安全、方便、无阻碍地使用;如果通往机器空间的通道高
机器空间
出楼梯所到平面不超过4.0m,可以采用固定的梯子作为通道;
(2)进入机器空间的门附近的通道设有永久性电气照明。
5
DB34/T1798—2024
2.1.2机房通道门及警示标志
检查其是否符合以下要求:
(1)机房通道门不能向机房内开启,其高度不小于1.80m,宽度不小于0.60m;门上装有用钥匙开启的锁,门
开启后不用钥匙能够将其关闭和锁住,门锁住后不用钥匙能够从机房内将门打开;
(2)机房通道门外侧设有包含“电梯机器——危险,未经允许禁止入内”文字的警示标志。
2.1.3机器空间专用
检查机器空间是否未用于电梯以外的其他用途。
2.1.4活动区域
检查其是否符合以下要求:
(1)活动区域的净高度不小于1.80m;
(2)机房地面高度不一且相差大于0.50m时,设有楼梯或者高度不大于4.0m的固定的梯子,并且设有护栏。
2.1.5工作区域尺寸
检查其是否符合以下要求:
(1)在控制柜、紧急和动态测试屏前有一块净空间,其深度不小于0.70m,宽度不小于0.50m与控制柜、紧
急操作和动态测试屏全宽的较大者,净高度不小于2.00m;
(2)对运动部件进行维护和检查以及紧急操作的地方有一块不小于0.50m×0.60m的水平净空间,其净高度不
小于2.00m。
2.12.1.6轿厢工作区域
机器空间对于设在轿厢内或者轿顶上用于维护和检查驱动主机、控制柜的工作区域,检查其是否符合以下要求:
(1)设有机械锁定装置,防止轿厢产生危险移动;
(2)设置检查机械锁定装置位置的电气安全装置,当该机械锁定装置处于非停放位置时,能够防止轿厢的所有
运行;
(3)轿壁上设置的检修门不能向轿厢外打开,并且装有用钥匙开启的锁,不用钥匙能够关闭和锁住;检查该
门锁住位置的电气安全装置功能有效。
2.1.7底坑工作区域
对于设在底坑内用于维护和检查驱动主机、控制柜的工作区域,检查其是否符合以下要求:
(1)设置停止轿厢运动的机械制停装置,使工作区域可站人平面与轿厢最低部件之间的距离不小于2.00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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