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1506/T 38-2023 农畜产品质量安全网格化移动监管规范
DB1506/T 38-2023 Grid-based mobile supervision and management specification for quality and safety of agricultural and animal products
基本信息
发布历史
-
2023年08月
文前页预览
研制信息
- 起草单位:
- 鄂尔多斯市农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鄂尔多斯市农牧业生态与资源保护中心、伊金霍洛旗农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
- 起草人:
- 李霞、石富、华晓青、斯琴、邱鹏程、孙余卓、武占敏、石诚泰、于婷婷、刘俊梅、鲍欣、崔英、刘丽英、孙凤舞、王美秀、赵志宏、周霞、刘茂荣、吴桃、高敏、高志军。
- 出版信息:
- 页数:24页 | 字数:- | 开本: -
内容描述
ICS65.020.99
CCSB09
1506
鄂尔多斯市地方标准
DB1506/T38—2023
农畜产品质量安全网格化移动监管规范
Regulationofgriddedmobilesupervisionofqualityandsafetyof
agriculturalandlivestockproducts
2023-08-11发布2023-09-10实施
鄂尔多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
1
DB1506/T38-2023
前言
本文件按照GB/T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
起草。
本文件由鄂尔多斯市农牧局提出并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鄂尔多斯市农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鄂尔多斯市农牧业生态与资源保护中心、伊
金霍洛旗农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李霞、石富、华晓青、斯琴、邱鹏程、孙余卓、武占敏、石诚泰、于婷婷、刘
俊梅、鲍欣、崔英、刘丽英、孙凤舞、王美秀、赵志宏、周霞、刘茂荣、吴桃、高敏、高志军。
I
DB1506/T38—2023
农畜产品质量安全网格化移动监管规范
1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农畜产品质量安全网格化移动监管的模式构建、网格建设、系统应用、系统运行、考
核评价等技术要求。
本文件适用于鄂尔多斯市、旗(区)和苏木乡镇(街道办事处)、嘎查村(社区)四级农畜产品质
量安全网格化移动监管的建设和运行。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
文件。
DB15/T1399.1-2018基层农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站建设管理规范第1部分:苏木乡镇(街道办事
处)农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站建设规范
DB15/T1399.2-2018基层农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站建设管理规范第2部分:苏木乡镇(街道办事
处)农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站工作规范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农畜产品质量安全网格化移动监管griddedmobilesupervisionofqualityandsafetyofagricultural
andlivestockproducts
充分利用移动互联网和大数据分析技术,通过人员入户、设备入场、信息入网,实现监管履职阵地
化、监管过程规范化、监管评价实时化、监管调度一体化,使质量安全监管责任纵向到底、横向到边,
质量安全监管队伍区域一体、互联互通,质量安全监管行动上下一致、左右协同的信息化监管模式。
3.2
农牧业投入品agriculturalandanimalhusbandryinputs
在农畜产品生产过程中使用或添加的物质。
注:包括种子、肥料、农药、兽药、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等农用生产资料产品和农膜、农机、农业工程设施设备等农
用工程物资产品。
4网格化移动监管模式构建
4.1鄂尔多斯市农畜产品质量安全网格化移动监管采取市级统一系统架构,市、旗(区)、苏木乡镇
(街道办事处)、嘎查村(社区)分工协同建设和使用。
4.2各应用单位以购买服务的方式,由系统承建机构直接提供系统部署实施和年度技术服务,服务内
容包括监管对象和监管人员等基础数据整理录入、使用人员账号管理、系统使用培训、监管评价统计报
表支持、全国农业标准数据推送、质量安全舆情监测及信息推送。
1
DB1506/T38—2023
4.3系统终端设施设备等硬件部分由应用单位采购安装。市级农牧业行政主管部门及相关二级单位、
各旗(区)和苏木乡镇(街道办事处)、嘎查村(社区)根据辖区内监管人员与监管主体情况,为本级
监管人员配置移动监管设施设备,数量上应按市级农牧业主管部门相关二级单位不少于2套、旗(区)
不少于3套、每个苏木乡镇(街道办事处)不少于2套、每个嘎查村(社区)不少于1套的标准配置。
4.4监管网格划分,按照行政区划,建立市、旗(区)、苏木乡镇(街道办事处)、嘎查村(社区)四
级网格化监管体系,划分四级监管网格,如下所示:
a)一级网络:将市级划分为一级网格,市级农牧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网格内的农牧业生产经营主
体进行监管;
b)二级网络:将旗(区)划分为二级网格,旗(区)农牧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网格内的农牧业生
产经营主体进行监管;
c)三级网络:将苏木乡镇(街道办事处)划分为三级网格,乡镇监管员负责对网格内的农牧业生产
经营主体进行监管;
d)四级网络:将嘎查村(社区)划分为四级网格,建立嘎查村(社区)协管员队伍,每个嘎查村(社
区)配备村级协管员1名以上,协助乡镇监管员对网格内的农牧业生产经营主体进行监管。
5监管网格建设
5.1一级网格建设
负责组织下属旗(区)提供监管人员信息、生产企业备案信息;协助编制质量安全监管标准操作规
范(SOP);协调组织各级监管人员进行系统操作培训服务。依据国家、自治区、市级相关规定配备办
公室场所、办公室设备、检测室、流动巡查车并悬挂标识标牌。建立农牧业生产经营主体档案、监督巡
查记录、检验检测记录、宣传培训记录。
5.2二级网格建设
负责提供旗(区)、苏木乡镇(街道办事处)的监管人员信息、生产企业和合作社主体信息;为旗
(区)、苏木乡镇(街道办事处)监管人员配备移动监管设备;组织下属苏木乡镇(街道办事处)监管
员和嘎查村(社区)协管员参加培训,指导使用。依据国家、自治区、市级、旗(区)相关规定配备办
公室场所、办公室设备、检测室、流动巡查车并悬挂标识标牌。建立农牧业生产经营主体档案、监督巡
查记录、检验检测记录、宣传培训记录档案管理。
5.3三级网格建设
5.3.1办公场所
单独或联合建设的乡镇监管站应设办公室、检测室各1间。检测室面积不少于20m2。执行DB15/T
1399.1-2018中“6.1乡镇监管站”的规定。
5.3.2设施设备
5.3.2.1办公设备
配备办公桌椅、电脑、打印机、电话、传真机、数码相机、追溯码打印机、扫码机、档案柜等办公
设施。
2
DB1506/T38—2023
5.3.2.2检测仪器设备
配备农兽药残留快速检测仪器(具有数据打印、导出、上传功能),配备天平、振荡器、水浴锅、
离心机、冰箱等实验用其他辅助设备。
5.3.2.3巡查设备
配备农畜产品质量安全流动巡查车,车身标注“农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等字样;配备开展网格化
移动监管的移动终端和便携式蓝牙打印机。
5.3.3标识标牌
办公场所悬挂“XX苏木乡镇(街道办事处)农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站”标牌;办公场所标注“办
公室”“检测室”等字样;制定乡镇监管站职能职责和乡镇监管员、村级协管员工作职责并上墙;办公
室悬挂农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各项制度;检测室悬挂检测工作制度、操作规程、药品保存、安全、防火
制度;悬挂“XX苏木乡镇(街道办事处)农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网格划分示意图”;悬挂“XX苏木乡
镇(街道办事处)农畜产品质量安全网格化监管组织结构图”;苏木乡镇(街道办事处)成立由主要领
导负责的苏木乡镇(街道办事处)农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领导小组,应按照DB15/T1399.2-2018
附录A的格式公示;办公室悬挂“农畜产品质量安全科普宣传栏”。
5.3.4档案资料
5.3.4.1农牧业生产经营主体档案(信用档案信息)
建立包括农畜产品生产企业、农牧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牧场、种养殖大户、农资生产经营主体、
农资社会化服务组织等农牧业生产经营主体的档案(信用档案信息),主体档案中留存《农畜产品质量
安全主体责任承诺书》签订原件、《农畜产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告知书》和禁限用药物清单发放记录,
将主体档案按类别整理为农牧业生产经营主体名录和重点监管对象名录,留存纸质版或电子版,并做到
动态更新。
5.3.4.2监管巡查记录
建立日常监管巡查检查记录并留存(至少保存2年),记录形式可以通过纸质版(两联复写纸)留
存或网格化移动监管系统移动终端连接便携式蓝牙打印机打印检查结果回执单(一式两联)留存。
5.3.4.3检验检测记录
包括检测抽样单、检测结果和整改通知单,按照DB15/T1399.2-2018中“11.2.7农畜产品质量安全
抽检记录”规定至少保存2年。
5.3.4.4宣传培训记录
建立农畜产品质量安全宣传培训记录,记载本单位宣传培训情况。
5.4四级网格建设
由村两委成员或村级防疫员担任协管员,协助乡镇监管人员对企业主体进行精确备案定位,开展巡
查督导。在村委会或者村级服务站点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办公设备并悬挂标识,建立农牧业生产经营主
体档案、监督巡查记录、检验检测记录、宣传培训记录档案管理。
6网格化移动监管系统应用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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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农牧业生产经营主体备案
监管人员可以登录系统对辖区内的主体进行详细备案,同时可以通过移动终端完善主体信息、产地
信息、产品信息等内容,并对各主体基地位置进行精确定位,实现地图化管理。
6.2监管人员备案
系统录入监管人员信息后,按组织体系管理每一位监管人员,并可实时定位。
6.3形成监管责任网格
系统通过监管对象的地理位置与监管人员的行政辖区,将监管人员与监管对象自动绑定,形成监管
责任网格。各网格监管人员通过移动终端只能对本网格的监管对象进行监管操作。
6.4开展现场检查
系统内置一套完整详细的现场检查表。检查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制订,并能在线更新。表中
每个检查项要求快速记录检查结果的合格、不合格信息,当前检查项发生的准确位置信息、检查结论的
详细图文信息。监管人员通过移动终端可实时调用检查表启动检查。每项检查表中所附载的检查方法,
包括图像、文字、视频等信息。种植业、畜禽养殖业、水产养殖业、农药经营、兽药经营、饲料及饲料
添加剂的现场检查应按照附录A-F的规定开展。
6.5检查结果报送
检查完毕后,监管人员通过移动终端连接便携式蓝牙打印机打印检查结果回执单,同时检查过程数
据和检查结果数据自动实时回传至系统平台端。
6.6安全问题线索上报
监管人员通过移动终端实时上报检查过程中发现的安全问题线索信息,配文字信息和图片信息。
6.7开展应急调度
主管部门根据监管人员对生产主体的检查情况以及上报的问题线索(结合舆情监测情况),通过系
统平台端向监管网格或者监管人员定向发送监管指令,监管人员通过移动终端对指令实时响应,并执行
检查任务。
6.8监管人员评价
系统平台端能实时查询和统计各级监管人员在不同时间段开展现场检查的次数和检查对象名单,统
计移动终端监管人员每天、每周或每月的使用情况以及区域分布等,掌握监管人员的履职尽责情况。
6.9监管对象评价
系统能实时查询统计生产经营的生产经营合规情况,统计某一特定检查项在各监管对象的合规情况,
同时可以随时评估风险等级,调整检查强度。
7网格化移动监管系统运行
7.1运行环境要求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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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尔多斯市农畜产品质量安全网格化移动监管系统由市级农牧业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存储管理,运行
环境包括应用服务器、数据库服务器、可弹性扩充的网络带宽,以及用以备份、安全防护的设备或软件。
7.2基础信息要求
各级网格应按照附录G-J中的要求提供相关信息,并按系统操作规范录入系统。
7.3日常运行要求
现场检查人员应按照系统操作规范和现场检查表对监管对象进行检查,向被检查对象出具检查结果
回执单,经被检查对象签字确认后,将检查结果和相关信息提交系统端。各级网格管理人员应对现场检
查中上报的不合格项和安全问题线索及时处置。
8考核评价
旗(区)级以上农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部门应利用系统,每季度对辖区网格内监管人员的监管成效
进行统计报表和考核评价,并将监管评价及排名情况通报下级农牧业部门及其所属政府。考核评价应包
括主体备案覆盖率、现场巡查出勤率、企业违规问题办结率、问题线索处置率等。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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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A
附录A
(规范性)
种植业现场检查规范
种植业现场检查规范如表A.1所示。
表A.1种植业现场检查规范表
序号检查项目检查方法
查看营业执照及其他相关证照,查看是否建立质量安全管理体系(制
资质证明文件是否齐全有效,是否建立质
1度),是否制定生产技术规程(规范),是否建立质量安全责任承诺
量管理体系(制度)。
制度。
生产基地四周是否有工业、农业或城镇生
2活、医疗废弃物污染或直接受上述污染的现场查看生产基地周围环境。
农业生产区域。
生产基地的地块、周边环境是否有农药、查看生产基地的地块、周边、草丛、临近水井、水渠等是否有农药、
3
肥料等投入品包装物。肥料等投入品包装物,生产基地是否干净卫生。
4购买的农药是否有农药登记证。查看农药的登记证。
5购买的农药是否有生产许可证。查看农药的生产许可证。
查看农药标签中使用方法,检查生产者是否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
6购买的农药是否有使用方法。
针对病、虫、草害或靶标,合理选择农药。
7农药是否有购货记录。查农药购货记录。
查看农药的购货记录是否完整清晰,购货记录应包含药品通用名称、登
8农药的购货记录是否完整、清晰。记证号、剂型、规格、批号、有效期、生产厂商、供货单位、进购数
量、购货日期等内容。
9农药是否有使用记录。查看农药使用记录。
查看农药的使用记录是否包含起始使用日期、农药名称、登记证号、
10农药的使用记录是否完整、清晰。类型、剂型规格、防治对象、施药范围、使用方法、使用量、安全间
隔期等内容。
农药是否有专门的地方进行储存,并有专
11查看农药贮存是否有专门的仓储保管,查阅登记入库和领用记录。
人管理。
农药仓库中是否存放过期、废弃的农药以
12查看农药仓库是否有过期农药或其他药品。
及其它有害物品。
过期、废弃的农药和用过的农药包装及时
13查看对过期、废弃的农药和用过的农药包装的处置记录和情况。
按规定处理。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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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A.1种植业现场检查规范表(续)
B
序号检查项目检查方法
查看农药购买、使用记录,对照国家最新禁限用农药名录,现场核实
是否使用国家禁用农药产品和限用农药是否规范使用。1.禁止(停止)
使用的农药:六六六、滴滴涕、毒杀芬、二溴氯丙烷、杀虫脒、二溴
乙烷、除草醚、艾氏剂、狄氏剂、汞制剂、砷类、铅类、敌枯双、氟
乙酰胺、甘氟、毒鼠强、氟乙酸钠、毒鼠硅,甲胺磷、甲基对硫磷、
对硫磷、久效磷、磷胺、苯线磷、地虫硫磷、甲基硫环磷、磷化钙、
磷化镁、磷化锌、硫线磷、蝇毒磷、治螟磷、特丁硫磷、氯磺隆、福
美胂、福美甲胂、胺苯磺隆、甲磺隆、百草枯、三氯杀螨醇、林丹、
硫丹、溴甲烷、氟虫胺、沙扑磷、2,4-滴丁酯(自2023年1月23日
是否严格执行国家禁、限用农药使用规起禁止使用)、甲拌磷、甲基异柳磷、水胺硫磷、灭线磷(以上四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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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农药自2024年9月1日起禁止销售和使用);2.在部分范围禁止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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