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T 12918-2009 油船排油监控系统技术条件

GB/T 12918-2009 Specification for oil discharge monitoring and control systems for oil tanker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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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标准号
GB/T 12918-2009
标准类型
国家标准
标准状态
被代替
中国标准分类号(CCS)
国际标准分类号(ICS)
发布日期
2009-03-09
实施日期
2009-11-01
发布单位/组织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归口单位
全国船用机械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油船排油监控系统(以下简称监控系统)的要求、试验方法和检验规则。
本标准适用于150总吨及以上油船用的监控系统的设计制造和验收。

发布历史

研制信息

起草单位:
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公司第七四研究所
起草人:
李红
出版信息:
页数:15页 | 字数:28 千字 | 开本: 大16开

内容描述

犐犆犛13.020.40

犝47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

犌犅犜129182009

代替/—1991

GBT12918

油船排油监控系统技术条件

犛犲犮犻犳犻犮犪狋犻狅狀犳狅狉狅犻犾犱犻狊犮犺犪狉犲犿狅狀犻狋狅狉犻狀犪狀犱犮狅狀狋狉狅犾狊狊狋犲犿狊犳狅狉狅犻犾狋犪狀犽犲狉狊

狆犵犵狔

国家标准ㅤ可打印ㅤ可复制ㅤ无水印ㅤ高清原版ㅤ去除空白页

20090309发布200911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发布

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

犌犅犜129182009

前言

本标准修改采用国际海事组织()海上环境保护委员会()决议《修订的油船排油

IMOMEPC.10849

监控系统指南和技术条件》。

本标准与()的主要技术差异在于:()附件第部分《油分计和排油监控

MEPC.10849MEPC.108492

系统控制部分的型式认可的环境测试技术要求》中着重规定了环境测试的技术要求,对测试方法规定得

不够详细。本标准在编制中参照了我国现行的GBT2423/《电工电子产品环境试验》中的有关部分,等

同于国际标准。

本标准代替GBT129181991/—《油船排油监控系统技术条件》。

本标准与/—相比,主要变化如下:

GBT129181991

———只包括一类排油监控系统,适用于150总吨及以上所有油船;

———要求排油监控系统应能利用船舶位置指示装置记录船舶位置(经度和纬度);

———对油分计和流量计的准确度要求更加严格,从而对排放有更好的控制;

———按物理特性对原油进行分类,替代了原标准按“地理”名称的分类方式。

本标准的附录和附录为规范性附录。

A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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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犌犅犜129182009

油船排油监控系统技术条件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油船排油监控系统(以下简称监控系统)的要求、试验方法和检验规则。

本标准适用于150总吨及以上油船用的监控系统的设计制造和验收。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

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

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电工电子产品环境试验第部分:试验方法试验:低温(/—

GBT2423.12AGBT2423.1

,:)

2001idtIEC60068211990

/电工电子产品环境试验第部分:试验方法试验:高温(/—

GBT2423.22BGBT2423.2

,:)

2001idtIEC60068221974

/电工电子产品环境试验第部分:试验方法试验:交变湿热(循

GBT2423.42Db12h+12h

环)(/—,:,)

GBT2423.42008IEC600682302005IDT

/电工电子产品环境试验第部分:试验方法试验:振动(正弦)

GBT2423.102F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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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GBT2423.102008IEC60068261995IDT

外壳防护等级(代码)(/—,:,)

GB4208IPGBT48022008IEC605292001IDT

GBT479515m/舱底水分离器

pp

:石油产品燃料(类)船用燃料规格

ISO82171996F

()修订的油船排油监控系统指南和技术条件

IMOMEPC.10849

()经修订的/附则

IMOMEPC.11752MARPOL7378Ⅰ

ASTMD125080StandardGuideforPetroleumMeasurementTables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监控系统狅犻犾犱犻狊犮犺犪狉犲犿狅狀犻狋狅狉犻狀犪狀犱犮狅狀狋狉狅犾狊狊狋犲狉犿

犵犵狔

监控含油压载水或其他油污水从货舱区域排入海中的系统。监控系统主要由取样系统、油分计、分

析单元、流量计、计算单元等组成。当含油压载水或其他油污水从货舱区域排入海中时,监控系统开始

取样、分析、记录,如果出现4.12的故障,则终止排放物排入海中。

3.2

控制部分犮狅狀狋狉狅犾狊犲犮狋犻狅狀

由4.1.7h)规定项目所组成的部件。

3.3

舷外排放控制狅狏犲狉犫狅犪狉犱犱犻狊犮犺犪狉犲犮狅狀狋狉狅犾

在报警条件下自动按程序停止排放物向舷外排放并在整个报警期间防止排放的装置。该装置可设

计成关闭舷外阀或终止相关的泵。

/—

犌犅犜129182009

3.4

起动联锁狊狋犪狉狋犻狀犻狀狋犲狉犾狅犮犽

在监控系统充分运行前防止排放阀打开或防止其他等效装置运行的措施。

3.5

犿犪狉狋狊犲狉犿犻犾犾犻狅狀

狆狆狆狆

水所含油量的百万分比,以体积计。

4要求

4.1监控系统一般要求

4.1.1监控系统应能监控任何排放物从舷外排出口排入海中。该排出口的设置应符合MEPC.117

()第条的规定。

5230

监控系统应能在油船适用的环境条件下工作,其设计和性能应满足附录、附录的有关

4.1.2AB

规定。

4.1.3监控系统的设计应保证只有当监控系统处于正常运行模式时,才能使含油压载水或其他油污水

从货舱区域排放。

4.1.4监控系统宜设计成:从最少数量的排出口排放物中取样,且在同一时间只从一个排出口进行舷

外排放。

4.1.5如果有一个以上管道用于同步排放,应在每条管道上安装一个油分计和一个流量计。这些仪器

应与每一个公共处理机连接。

4.1.6为了避免由于短期高油浓度信号(尖峰)造成高瞬间排放率指示而引起报警,监控系统的设计可

抑制短期高ppm信号最高10s;或者,瞬间排放率可取前20s或更短时间内瞬间ppm的连续平均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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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平均值以间隔不超过5s的油分计读数的瞬间ppm值计算。

4.1.7监控系统应包括:

a)测量排放物含油量m的油分计。油分计应按本标准的规定获得型式认可,并有适用油类范

pp

围的证书;

b)测量排入海中的排放物速度的流量指示系统;

)指示船舶速度的船舶速度指示装置;

d)指示船舶位置———经度和纬度的船舶位置指示装置;

)把排放物代表性样品传送至油分计的取样系统;

)终止舷外排放的舷外排放控制;

)在监控系统未完全处于工作状态时,防止任何排放物向舷外排放的起动联锁;

h)控制部分应包括:

———接收排放物含油量、排放物流量和船舶速度信号,并将这些数值换算成每海里的排油量

和排油总量的处理机;

———提供报警和向舷外排放控制提供命令信号的装置;

———按4.9.2规定提供数据记录的记录装置;

———按4.10规定提供数据显示的数据显示器;

———在监控系统发生故障时使用的越控系统;

———向起动联锁提供信号,以防止在监控系统完全运作前排放任何排放物的装置。

4.1.8监控系统的每个组成部件应设有铭牌,标明该部件的装配图号、型号和系统编号。

4.1.9监控系统的电气部件如果安装在危险区域,则应符合该区域的有关安全规定。

4.2油分计

4.2.1油分计除应符合的要求外,还应符合附录的有关技术要求。

4.2A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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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2设计成监控大油量范围的油分计,其准确度应保证读数能代表试样实际含油量在±10m或

pp

±10%之内,取其绝对值的较大者。即使有除油以外的污染物,例如空气、铁锈、泥和沙,准确度仍应保

持在上述限制范围内。

4.2.3油分计的设计应保证当其动力源(电力、压缩空气等)偏离设计值±10%时,能正常工作,其准确

度仍应符合4.2.2的要求。

4.2.4油分计的读数一般应不受油的种类的影响。如果有影响,应不必在船上标定油分计的刻度,但

应按制造商的操作说明书预先校正刻度。在后一种情况中,应采取有效的方法来校验对于该种油类已

选择了正确的刻度,且准确度符合4.2.2的要求。

4.2.5油分计的反应时间应不超过20s。

4.2.6油分计可有一些用作预期用途的标度。标度的最大范围应不小于1000m。

pp

4.2.7油分计应有一个简单装置,使船员能通过一个相当于油分计满量读数一半的模拟信号来检查油

分计电气和电子电路的功能。

4.2.8油分计如果安装在可能有易燃大气的处所,则应符合该处所的有关安全规定。安装在危险区域

的任何移动部件的布置应避免形成静电。

4.2.9油分计不应包含或使用危险性的物质,除非提供经主管机关认可的适当布置,该布置能去除由

此所造成的任何危险。

4.2.10油分计的材料应与试验的液体相适应。

4.3取样系统

4.3.1取样点的位置应使取样系统能从符合4.1.1的规定的舷外排出口获得相关样品。位于舷外排

放管路的取样探针和连接取样探针与油分计的管系应符合4.3的规定。

4.3.2管路和取样探针的材料应耐火、耐腐蚀、耐油,管路和取样探针应有足够强度并予以适当连接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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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撑。

4.3.3取样系统应在每个取样探针附近设置一个截止阀,如果取样探针位于货物管路上,则取样管路

上应设有两个串联的截止阀,其中一个可以是遥控样品选择阀。

4.3.4取样探针的布置应便于拆装,并应尽可能位于排放管路垂直且易于接近的位置。如有必要在排

放管路的水平部位安装取样探针,应确保排放物排放时管路中一直充满液体。取样探针一般应穿透排

放管至管路直径的/处。

14

4.3.5应通过提供永久清洗水冲洗装置或等效方式清洗取样探针和管系。取样探针和管路的设计应

把油、油残余物和其他物质造成的堵塞减至最小。

4.3.6考虑到管道的长度,管道中流体的速度应使在变更泵抽混合物和变更油分计读数之间的整个反

应时间尽可能短,且在任何情况下不大于40s,其中包括油分计的反应时间。

4.3.7在选择与流至污水舱中的任何分流点有关的取样探针的位置时,应注意到对再循环模式中的油

污水取样的需要。

4.3.8驱动取样泵或系统中任何其他泵的设计应注意泵所在处所的安全要求。危险区域和非危险区

域之间的任何舱壁贯穿件的设计应经主管机关认可。

4.3.9冲洗装置应在必要时可用于试验运行、稳定油分计和校正零刻度。

4.3.10不允许返回污水舱的样品水自由落入舱中。在设有惰性气体系统的油船上,在通至污水舱的

管路中应设置一个具有适当高度的U型密封件。

4.3.11应在取样泵下游点处或主管机关认可的等效部位设置一个阀,用于从油分计入口管路上手动

收集样品。

4.4流量指示系统

4.4.1用于测量排放流量的流量计应尽量安装在排放管路的垂直位置。如安装在排放管路的其他适

当位置,应保证流量计中一直充满排放的液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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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2流量计应能适合船上使用,必要时能用于大直径管路。

4.4.3流量计应适用于常规操作中可能会遇到的整个流量范围。如果需要,可使用不同范围的两个流

量计或限制流量范围来满足这个要求。

4.4.4流量计的准确度应为排放期间的瞬间排放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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