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T 19056-2012 汽车行驶记录仪

GB/T 19056-2012 Vehicle travelling data recorder

国家标准 中文简体 被代替 已被新标准代替,建议下载标准 GB/T 19056-2021 | 页数:45页 | 格式:PDF

基本信息

标准号
GB/T 19056-2012
标准类型
国家标准
标准状态
被代替
中国标准分类号(CCS)
国际标准分类号(ICS)
发布日期
2012-06-29
实施日期
2012-09-01
发布单位/组织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归口单位
公安部道路交通管理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汽车行驶记录仪的术语和定义、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安装、标志、标签和包装等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汽车行驶记录仪的设计、制造、检验及使用。

发布历史

研制信息

起草单位:
公安部交通管理科学研究所
起草人:
张军、潘汉中、王学平、王金铭、龚标、侯心一、黄细富、祝文甫、黄迎胜、沈磊
出版信息:
页数:45页 | 字数:82 千字 | 开本: 大16开

内容描述

GB/T19056—2012

汽车行驶记录仪

I

GB/T19056—2012

目次

前言III

引言V

1范围1

2规范性引用文件1

3术语和定义1

4要求2

4.1一般要求2

4.2电气部件3

4.3电气性能4

4.4功能要求5

4.5性能要求9

4.6数据分析软件9

4.7数据安全性10

4.8气候环境适应性10

4.9机械环境适应性10

4.10外壳防护等级10

4.11抗汽车电点火干扰10

4.12静电放电抗扰度10

4.13瞬态抗扰性10

5试验方法10

5.1一般要求检查10

5.2电气部件检查11

5.3电气性能测试11

5.4功能检查12

5.5性能测试13

5.6数据分析软件检查14

5.7数据安全性检查14

5.8气候环境适应性试验15

5.9机械环境试验16

5.10外壳防护等级试验17

5.11抗汽车电点火干扰试验17

5.12静电放电抗扰度试验18

5.13瞬态抗扰性试验18

6检验规则18

6.1型式检验18

II

GB/T19056—2012

6.2出厂检验20

7安装20

7.1新车20

7.2在用汽车20

7.3安装位置20

7.4接线要求20

8标志、标签和包装21

8.1标志、标签21

8.2产品合格证21

8.3包装21

附录A(规范性附录)RS232串行数据通信协议22

附录B(规范性附录)USB(通用串行总线)数据存储格式37

附录C(规范性附录)驾驶人身份识别IC卡数据存储格式39

附录D(资料性附录)事故疑点数据曲线40

参考文献41

III

GB/T19056—2012

前言

本标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代替GB/T19056-2003《汽车行驶记录仪》,与GB/T19056-2003相比,除编辑性修改外主要

技术变化如下:

——修改了引言(见引言,2003版的引言);

——修改了范围(见第1章,2003版的第1章);

——修改了汽车行驶记录仪、连续驾驶时间的定义(见3.1、3.5,2003年版的3.1、3.3);

——删除了车辆特征系数、上载、下传的定义(见2003年版的3.2、3.5、3.6);

——增加了脉冲系数、行驶开始时间、行驶结束时间、连续驾驶开始时间、连续驾驶结束时间、超

时驾驶、最近2个日历天、定位模块、定位精度、位置信息的定义(见3.2、3.3、3.4、3.6、

3.7、3.8、3.10、3.11、3.12、3.13);

——修改了一般要求,提出了一体式结构、前面板尺寸等要求(见4.1,2003年版的4.1);

——修改了电气部件,提出了对连接导线、插接器、熔断器等电气部件的性能要求(见4.2,2003

年版的4.2);

——修改了功能要求,增加了行驶记录功能、定位功能,在行驶记录功能中增加了安全警示功能(见

4.4.1、4.4.2、4.4.1.4);

——修改了数据记录功能,其中增加了行驶速度记录、位置信息记录、安装参数记录、日志记录等

要求,修改了事故疑点记录、驾驶人身份记录、里程记录的要求(见4.4.1.2,2003年版的

4.4.3、4.4.5);

——修改了数据通信功能,增加了驾驶人身份识别通信的要求,修改了数据通信接口、RS232串行

通信和USB通信的要求(见4.4.1.3,2003年版的4.4.8);

——修改了显示功能,对显示器、显示内容和操作按键等提出统一要求(见4.4.1.5,2003年版的

4.4.6);

——修改了打印输出功能,修改了打印输出方式、打印数据格式(见4.4.1.6,2003年版的4.4.7);

——增加了性能要求,其中增加了行驶记录性能、定位性能,将原标准中的时间记录误差、速度记

录误差、里程记录误差列入行驶记录性能的要求(见4.5.1、4.5.2,2003年版的4.4.3、4.4.4、

5.5.3);

——修改了数据分析软件中对图表的要求(见4.6,2003年版的4.5);

——修改了气候环境适应性试验中低温试验的温度指标(见5.8.3,2003年版的5.12.3);

——修改了静电放电抗扰度(见4.12、5.12,2003年版的4.11、5.16);

——删除了射频电磁场辐射抗扰度(2003年版的4.12、5.17);

——增加了瞬态抗扰性(见4.13、5.13);

——修改了检验规则(见第6章,2003年版的第6章);

——增加了安装位置、接线要求(见7.3、7.4);

——修改了附录A—RS232串行数据通信协议(见附录A,2003年版的附录A);

——增加了附录B—USB(通用串行总线)数据存储格式(见附录B);

——增加了附录C—驾驶人身份识别IC卡数据存储格式(见附录C);

——修改了附录D—事故疑点数据曲线(见附录D,2003年版的附录B);

IV

GB/T19056—2012

——修改了参考文献(见参考文献,2003版的参考文献)。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提出。

本标准由公安部道路交通管理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公安部交通管理科学研究所。

本标准参加起草单位:中国汽车技术研究中心、中国公路学会客车分会、上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总

队、常州公路运输集团有限公司、航天科技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中导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上海

本安仪表系统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张军、潘汉中、王学平、王金铭、龚标、侯心一、黄细富、祝文甫、黄迎胜、

沈磊。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GB/T19056—2003。

V

GB/T19056—2012

引言

汽车行驶记录仪的使用,对遏止疲劳驾驶、车辆超速等交通违法行为,保障车辆行驶安全以及道路

交通事故的分析鉴定具有重要的作用。欧盟、日本等国家早在70年代就开始以立法形式在部分客运车

辆及货车上强制安装使用汽车行驶记录仪。国内外的使用情况表明,汽车行驶记录仪为国家行政管理部

门提供了有效的执法工具、为道路运输企业提供了管理工具、为驾驶人提供了其驾驶活动的反馈信息,

其使用对保障道路交通安全起到了直接作用。

我国自80年代后期开始研制使用汽车行驶记录仪,2003年9月1日,开始实施推荐性国家标准《汽

车行驶记录仪》(GB/T19056-2003);2004年5月1日,国务院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

法实施条例》,对汽车行驶记录仪使用范围及超时驾驶的限值作了规定;2005年5月1日,根据《交通

安全法实施条例》规定,颁布了国标GB/T19056-2003《汽车行驶记录仪》的第1号修改单,将超时驾

驶的限值修改为4小时;2004年7月起,汽车行驶记录仪开始在全国营运客车等车辆上逐步开始应用。

为了加强汽车行驶记录仪的管理和使用,2009年7月1日全国道路交通安全部际联席会议《关于

进一步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见》明确提出“加强对重点车辆的动态安全监管。工信部门要会同公

安、交通运输、安全监管、质检等部门研究提出推广汽车行驶记录仪(含卫星定位功能)的实施步骤和

方案,并联合制定和出台汽车行驶记录仪安装使用管理规定;2009年,要率先在大型营运客车、危险

化学品运输车、校车上强制安装使用汽车行驶记录仪,并建立动态监控信息平台,实现部门间数据共享,

强化动态安全监管”。为配合部际联席会议要求的实施,从技术上更好地规范汽车行驶记录仪,2009

年7月23日,国家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下达了《汽车行驶记录仪》标准修订任务。

标准工作组在技术、管理等多方面调研的基础上,确定了本次标准修订的原则:一是完善通信协议、

统一产品形式;二是适当拓展基本功能和提高产品技术等级。

本次修订中对汽车行驶记录仪的功能要求、技术指标、测试方法等内容参考了国外的先进标准,产

品各项技术指标及试验方法继续与国外相关标准的规定尽可能保持一致。同时,本标准内容的规定也充

分考虑了我国的道路交通管理、道路运输和汽车行驶记录仪产品技术水平的实际情况。

VI

GB/T19056—2012

汽车行驶记录仪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汽车行驶记录仪的术语和定义、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安装、标志、标签和包

装等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汽车行驶记录仪的设计、制造、检验及使用。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2312信息交换用汉字编码字符集基本集

GB/T2423.1电工电子产品基本环境试验第2部分试验方法A:低温

GB/T2423.2电工电子产品基本环境试验第2部分试验方法B:高温

GB/T2423.3电工电子产品基本环境试验规程试验Ca:恒定湿热试验方法

GB/T2423.5电工电子产品环境试验第2部分:试验方法试验Ea和导则:冲击

GB/T2423.10电工电子产品环境试验第2部分:试验方法试验Fc和导则:振动(正弦)

GB4094汽车操纵件、指示器及信号装置的标志

GB4208外壳防护等级(IP代码)

GB/T12534汽车道路试验方法通则

GB/T16649.1识别卡带触点的集成电路卡第1部分:物理特性

GB/T16649.2识别卡带触点的集成电路卡第2部分:触点的尺寸和位置

GB16735-2004道路车辆车辆识别代号(VIN)

GB/T19951-2005道路车辆静电放电产生的电骚扰试验方法

GB/T21437.2-2008道路车辆由传导和耦合引起的电骚扰第2部分:沿电源线的电瞬态传导

GA36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号牌

JT/T794-2011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车载终端技术要求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汽车行驶记录仪vehicletravellingdatarecorder

对车辆行驶速度、时间、里程、位置以及有关车辆行驶的其他状态信息进行记录、存储并可通过数

据通信实现数据输出的数字式电子记录装置。

3.2

脉冲系数impulseratio

车速传感器在车辆行驶1km距离过程中产生的脉冲信号个数。

1

GB/T19056—2012

3.3

行驶开始时间starttimeoftravelling

车辆从静止状态转变为行驶状态(速度大于0km/h且持续10s以上)的时间。

3.4

行驶结束时间endtimeoftravelling

车辆从行驶状态转变为静止状态(速度等于0km/h且持续10s以上)的时间。

3.5

连续驾驶时间continuousdrivingtime

同一驾驶人在相邻的且时间不少于20min的两个停车休息时段之间的驾驶时间。

注:少于20min的停车休息时间计入连续驾驶时间。

3.6

连续驾驶开始时间starttimeofcontinuousdriving

时间不少于20min的停车休息时段之后的第一个行驶开始时间。

3.7

连续驾驶结束时间endtimeofcontinuousdriving

同一驾驶人驾驶车辆,在连续驾驶开始时间后的下一个时间不少于20min的停车休息时段之前的最

后一个行驶结束时间。

3.8

超时驾驶overtimedriving

连续驾驶时间超过4h。

3.9

日历天calendarday

北京时间00:00到24:00,共24h。

3.10

最近2个日历天currenttwocalendardays

车辆最近一次行驶结束时间所在的日历天及前一个日历天。

3.11

定位模块positioningmodule

融合不同传感器的输出信息,自动确定车辆位置的功能模块。

3.12

定位精度positioningaccuracy

定位模块所确定的地理位置与实际位置的偏差(2DRMS量度)。

3.13

位置信息positioninformation

定位模块所在地理位置的经度、纬度和海拔高度等信息。

4要求

4.1一般要求

4.1.1组成

汽车行驶记录仪(以下简称记录仪)主要由如下几部分组成:

a)主机:包括电源、控制、存储、通信、定位、显示、打印或输出、时钟、驾驶人身份识别等模

2

GB/T19056—2012

块;

b)速度传感器;

c)数据分析软件;

d)驾驶人身份识别卡、导线、熔断器、定位天线等其它部件。

4.1.2外观结构

记录仪主机应采用一体式标准DIN结构,各组成模块均应位于主机本体。采用1DIN结构的,主机前

面板尺寸应符合(188mm±2mm)×(60mm±2mm)的要求,采用车辆仪表台嵌入式安装方式的记录仪主机开

孔尺寸应不大于1820+0.8mm×530+0.5mm;采用2DIN结构的,主机前面板尺寸应符合

(188mm±2mm)×(112mm±2mm)的要求,采用车辆仪表台嵌入式安装方式的记录仪主机开孔尺寸应不大于

+0.8+0.5

1780mm×1000mm。

记录仪各部件外表面应光洁、平整,不应有凹痕、划伤、裂缝、变形等缺陷。金属机壳表面应有防

锈、防腐蚀涂层,金属零件不应有锈蚀。显示屏显示应清晰、完整,不得有缺损现象。如采用铅封装置,

铅封应完好。

4.1.3文字、图形、标志

记录仪上使用的文字、图形、标志应符合如下要求:

a)耐久、醒目、规范;

b)用以表示车辆行驶工况的图形标志应符合GB4094的规定;

c)显示器、操作说明、铭牌、标志中的文字应使用中文,根据需要也可以同时使用其他文字。

4.1.4铭牌

记录仪应有铭牌,铭牌应符合如下规定:

a)铭牌应安装在记录仪主机表面的醒目位置,铭牌应安装牢靠;

b)铭牌上应标出制造商信息、产品中文名称、规格型号、记录仪主机唯一性编号等内容。

4.2电气部件

4.2.1电源

记录仪的供电电源应为车辆电源。

4.2.2连接导线

记录仪连接导线应使用温度特性等级不低于-40℃~105℃的阻燃低压电线。

记录仪基本连接导线的线色应符合表1的要求。

3

GB/T19056—2012

表1记录仪连接导线线色

接口定义颜色定义说明

电源正极红

点火开关橙ON状态

电源负极黑

制动信号黄

车速信号输入蓝

车速传感器电源正极棕

车速传感器电源负极黑

4.2.3插接器

插接器应位于主机后部。使用插接器时,插头两端的线色应相同。若有两个以上插头,插头间应不

能互换。

在接插完毕后,插头和插座的连接应牢固可靠,不应有松动、接触不良现象。

4.2.4熔断器

记录仪如使用熔断器,应在使用熔断器处清晰地标出熔断器的额定电流值。

熔断器的安装、更换应方便。

4.3电气性能

4.3.1电源电压适应性

在按表2给出的电源电压波动范围进行电压适应性试验时,试验后记录仪数据记录、显示、打印输

出、数据通信等各项功能均应正常。

表2电气性能试验参数

标称电源电压电源电压波动范围极性反接试验电压过电压

VVVV

129~1614±0.124

2418~3228±0.236

3627~4842±0.254

4.3.2耐电源极性反接性能

在表2规定的标称电源电压极性反接试验下,记录仪应能承受1min的极性反接试验,除熔断器外(允

许更换烧坏的熔断器)不应有其他电气故障。

试验后记录仪的数据记录、显示、打印输出、数据通信等各项功能均应正常。

4.3.3耐电源过电压性能

在表2规定的过电压下,记录仪应能承受1min的电源过电压试验。

试验后记录仪的数据记录、显示、打印输出、数据通信等各项功能均应正常。

4.3.4断电保护性能

4

GB/T19056—2012

当记录仪断电,应自动进入保护状态,断电前存储的数据应不丢失。记录仪的实时时间在断电后应

正常保持15个日历天以上。

4.4功能要求

4.4.1行驶记录功能

4.4.1.1自检功能

记录仪在通电开始工作时,应首先进行自检,自检正常后应以绿闪信号或显示屏显示方式指示工作

正常,如有故障则应以红闪信号或显示屏显示方式指示故障信息。

4.4.1.2数据记录功能

4.4.1.2.1行驶速度记录

记录仪应能以1s的时间间隔持续记录并存储车辆行驶状态数据。该行驶状态数据为:车辆在行驶过

程中的实时时间、每秒钟间隔内对应的平均速度以及对应时间的状态信号。有效数据记录应不少于最近

48个单位小时。

速度记录单位为千米每小时(km/h),测量范围至少为0km/h~220km/h,分辨率等于或优于1km/h。

4.4.1.2.2事故疑点记录

记录仪应能以0.2s的时间间隔持续记录并存储行驶结束前20s实时时间对应的行驶状态数据,该行

驶状态数据为:车辆行驶速度、制动等状态信号和行驶结束时的位置信息。

在车辆行驶状态下记录仪外部供电断开时,记录仪应能以0.2s的时间间隔持续记录并存储断电前

20s内的车辆行驶状态数据,该行驶状态数据为:车辆行驶速度、车辆制动等状态信号及断电时的位置

信息。

在车辆处于行驶状态且有效位置信息10s内无变化时,记录仪应能以0.2s的时间间隔持续记录并存

储断电前20s内的车辆行驶状态数据,该行驶状态数据为:车辆行驶速度、车辆制动等状态信号及断电

时的位置信息。

速度记录单位为千米每小时(km/h),测量范围至少为0km/h~220km/h,分辨率等于或优于1km/h。

事故疑点记录次数应不少于最近100条。

4.4.1.2.3超时驾驶记录

记录仪应能记录驾驶人超时驾驶的数据,数据内容包括:机动车驾驶证号码、连续驾驶开始时间及

所在位置信息、连续驾驶结束时间及所在位置信息,记录次数应不少于最近100条。

4.4.1.2.4位置信息记录

记录仪应能以1min的时间间隔持续记录并存储车辆位置数据,数据内容包括:车辆在行驶过程中的

实时时间、位置信息以及平均速度。有效数据记录应不少于最近360个单位小时。

4.4.1.2.5驾驶人身份记录

记录仪应能记录每个驾驶人登录和退出情况,记录内容为登录或退出时驾驶人的机动车驾驶证号码

和发生时间,记录次数应不少于最近200条。

4.4.1.2.6里程记录

5

GB/T19056—2012

记录仪应能持续记录车辆从初次安装时间开始的累计行驶里程。车辆行驶里程记录单位为千米

(km),行驶里程的测量范围为0~999999.9km,分辨率应等于或优于0.1km。

4.4.1.2.7安装参数记录

记录仪应能记录安装时相关参数信息,具体参数包括:机动车号牌号码、机动车号牌分类、车辆识

别代码、脉冲系数、记录仪初次安装时间和初始里程。

4.4.1.2.8日志记录

记录仪应能记录相关运行日志,具体日志包括:

a)记录仪外部供电记录,记录内容为电源通断电类型及发生时间,记录数量应不少于最近100条;

b)参数修改记录,当安装参数、时间等发生修改时记录,记录内容为参数修改类型及发生时间,

记录数量应不少于最近100条;

c)速度状态日志,记录内容为速度状态(异常或正常)、速度状态判定的开始时间及结束时间、

从开始时间起连续60s每秒钟的记录速度和参考速度。记录数量应不少于最近10条。

注:在定位模块工作正常,记录仪的参考速度(基于卫星定位信号的速度)连续大于40km/h的5min时间内:当记

录速度(基于速度传感器信号的速度)与参考速度的差值率(记录速度与参考速度之差除以参考速度)均超

过±11%时,判定速度状态为异常;当记录速度与参考速度的差值率均在±11%范围内时,判定速度状态为正

常。每个日历天记录仪判定速度状态1次,速度状态判定时,同时存储速度状态日志。

4.4.1.3数据通信功能

4.4.1.3.1数据通信接口

记录仪应至少同时配置RS232串行接口、USB(通用串行总线)接口、驾驶人身份识别接口、定位通

信天线接口。

RS232串行接口、USB接口和驾驶人身份识别接口应位于主机前部。各通信接口间应不能互换,在非

使用状态下应配置有效的保护装置。

4.4.1.3.2RS232串行通信

RS232串行接口应为DB9孔式、交叉通信接口。

记录仪正常工作时,在无按键或其它外设触发的情况下,RS232串行接口应能自动识别数据通信协

议所定义的通信命令。

RS232串行数据通信协议应符合附录A的规定。

4.4.1.3.3USB(通用串行总线)通信

USB接口连接件应为USBA型。

USB接口应支持USB2.0标准的主机模式(Host),记录仪应能通过USB接口向USB存储设备写入数据

记录文件,写入文件的数据存储格式应符合附录B的规定。

4.4.1.3.4驾驶人身份识别通信

记录仪应能通过集成电路卡(IC卡)实现驾驶人身份记录功能。驾驶人应在驾驶前、后通过IC卡方

式进行身份登录和退出,登录和退出应在行驶结束状态下进行。

驾驶人身份识别卡可采用接触式或非接触式IC卡,IC卡应能记录机动车驾驶证号码等驾驶人信息,

数据存储格式应符合附录C的规定。

6

GB/T19056—2012

采用接触式IC卡的应满足以下条件:物理特性应符合GB/T16649.1的要求,触点的尺寸和位置应符

合GB/T16649.2的要求。记录仪主机前部应设有匹配IC卡的读卡装置,读卡装置应设有防尘保护装置,

并至少能读取24C0X系列和4442系列IC卡的数据。

4.4.1.4安全警示功能

记录仪应能通过语音方式提示驾驶人规范驾驶行为,提示频率为每5min提示1组,每组连续提示3

次。提示类型包括:

a)在超时驾驶发生前及发生后的30min内,提示驾驶人停车休息,显示器同时显示连续驾驶时间

等提示信息;

b)在驾驶人未登录情况下驾驶车辆时,在前30min内提示驾驶人登录身份,显示器同时显示登录

提示信息;

c)在车辆行驶速度大于记录仪设定的速度限值、或与速度限值的速度差在0km/h~5km/h范围内

时,提示驾驶人控制行驶速度;

d)在记录仪的速度状态判定为异常时,提示速度状态异常,提示时间为5min。

4.4.1.5显示功能

4.4.1.5.1显示器

显示器应符合如下要求:

a)显示屏应位于记录仪主机前部,显示屏应能显示可编辑的汉字、字母和数字;

b)显示字符应笔划完整、清晰规范,在使用中不依靠环境光源也能正确读数;

c)显示数据参数的同时应以汉字标识显示内容的定义,显示字符高度不小于3mm;

d)显示器在车辆点火开关通电后应处于工作状态;

e)在恒定的速度下,车速显示值的变化范围不得超过1km/h。

4.4.1.5.2显示内容

当无按键操作或在行驶状态时,默认显示界面至少应显示实时时间、车辆的实时行驶速度、定位模

块工作状态;当在警示状态时,显示界面应显示超时驾驶、驾驶人身份登录、速度状态等提示信息。

通过操作按键应能实现对其它信息的查询,查询应通过菜单方式进行,查询内容至少应包括:

a)车辆及驾驶人信息,其中:车辆信息应至少包括机动车号牌号码、机动车号牌分类、脉冲系数

及当前状态信号值,驾驶人信息应至少包括当前登录驾驶人的机动车驾驶证号码;

b)超时驾驶记录:最近2个日历天内的超时驾驶记录,记录应按发生时间倒序显示,每条超时

驾驶记录内容应包括:机动车驾驶证号码、连续驾驶开始时间、连续驾驶结束时间。

4.4.1.5.3操作按键

操作按键应位于记录仪主机前部,按键应至少包括“菜单”、“▲”、“▼”、“确定”四个操

作按键。

a)操作按键应在对应的位置标明按键名称;

b)仅使用操作按键应不能对时间、脉冲系数等参数进行修改操作;

c)通过操作按键应不能对记录仪记录的速度、超时驾驶记录等数据记录进行删除操作;

d)按键定义如下:

“菜单”——默认显示界面和菜单界面的切换,子目录向根目录的返回;

“▲”——上翻选择,完成功能或数据列项的选择;

7

GB/T19056—2012

“▼”——下翻选择,完成功能或数据列项的选择;

“确定”——功能或数据列项的确定,在默认显示界面持续按键3s触发打印功能。

4.4.1.6打印输出功能

4.4.1.6.1一般要求

a)数据打印只能在车辆静止状态下进行;

b)打印字符字迹应清晰、规范;

c)打印字符的高度应不小于2.0mm,宽应不小于1.2mm;

d)打印纸上应留有足够的空白位置供驾驶人或其他人员签名及简单备注之用;

e)未配置打印机的记录仪应能通过RS232串行接口和USB接口向其他打印设备输出打印数据。

4.4.1.6.2打印数据格式

记录仪打印内容至少应包括:机动车号牌号码、机动车号牌分类、当前登录驾驶人的机动车驾驶证

号码、速度状态、打印时间、最近2个日历天内的超时驾驶记录。

打印数据格式见示例1。

示例1:打印数据格式示例

机动车号牌号码:×××××××

机动车号牌分类:××××

机动车驾驶证号码:

××××××××××××××××××

速度状态:××

打印时间:

yy-mm-ddhh:mm:ss

2个日历天内超时驾驶记录:

记录1:

机动车驾驶证号码:

××××××××××××××××××

连续驾驶开始时间:

yyyy-mm-ddhh:mm:ss

连续驾驶结束时间:

yyyy-mm-ddhh:mm:ss

记录2:

机动车驾驶证号码:

××××××××××××××××××

连续驾驶开始时间:

yyyy-mm-ddhh:mm:ss

连续驾驶结束时间:

yyyy-mm-ddhh:mm:ss

……

签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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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T19056—2012

4.4.2定位功能

记录仪应具有卫星定位功能,定位通信方式优先支持北斗卫星定位系统,定位数据的输出格式应符

合附录A中表A.20的规定。

用于营业性道路运输车辆的记录仪的定位功能应符合JT/T794-2011中5.2.1的要求。

4.5性能要求

4.5.1行驶记录性能

4.5.1.1时间记录误差

记录仪连续记录24h数据,记录时间允许误差应在±5s以内。

4.5.1.2速度记录误差

4.5.1.2.1模拟速度记录误差

分别输出相当于20km/h、65km/h、100km/h、145km/h的模拟速度信号对记录仪进行测试时,其速度

记录允许误差为±1km/h。

4.5.1.2.2实车速度记录误差

记录仪安装在测试用车上进行实车路试,在行驶速度恒定在40km/h±1km/h和行驶速度在40km/h~

60km/h变化情况下分别进行测试时,其速度记录允许误差为±2km/h。

4.5.1.3里程记录误差

型式检验时,记录仪安装在测试用车上进行实车行驶里程误差测试,当测试距离为5km时,行驶里

程允许误差为±0.1km以内。

4.5.2定位性能

记录仪定位模块所确定的位置与实际位置的偏差不大于15m。

用于营业性道路运输车辆的记录仪的定位性能应符合JT/T794-2011中5.2.2的要求。

4.6数据分析软件

记录仪的数据分析软件应兼容本标准规定的数据通信协议,应使用中文界面,能在通用的中文操作

系统中安装使用。数据分析软件应能连接记录仪数据管理平台,并对外传输指定的数据记录。

数据分析软件应具有原始数据读取、查询、统计、图表生成、参数设置、操作权限管理等功能。

在采集原始数据后,数据分析软件应能生成至少如下图表:

a)行驶速度记录曲线图。内容及记录格式应符合4.4.1.2.1的要求,其横坐标为实时时间、纵坐

标为与实时时间对应的车辆行驶速度值、状态信号和客户所要求的其它信号,曲线图上同时还

应包含机动车号牌号码、机动车号牌分类、机动车驾驶证号码等内容。其中,机动车驾驶证号

码信息可随不同驾驶人的登录时间而变化;

b)事故疑点数据曲线图。内容及记录格式应符合4.4.1.2.2的要求,曲线图例见附录D,其横坐

标为实时时间,纵坐标为与实时时间对应的车辆行驶速度值和制动等状态信号,曲线图上同时

还应包含机动车号牌号码、机动车号牌分类、机动车驾驶证号码等内容;

c)数据列表。根据4.4.1.2条规定的各项数据记录的内容,列出指定时间范围内的指定数据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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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T19056—2012

4.7数据安全性

记录仪应防止数据被更改或删除,应从记录仪硬件和数据分析软件系统来实现:

a)硬件上,应在记录仪主机上或其它适当的地方采取可靠安全措施(如铅封)防止数据储存器等

重要器件被更换;

b)记录仪主机内车辆行驶速度、里程、驾驶时间等原始数据不能通过外部设备进行任何改写或删

除操作;

c)分析软件对车辆识别代号、机动车号牌号码、机动车号牌分类、脉冲系数、机动车驾驶证号码

等重要参数不能更改或删除。在记录仪初始化调试、校准、维修或其他特殊情况下需对上述重

要参数进行设置操作时,需经操作授权。

4.8气候环境适应性

记录仪在承受各项气候环境试验后,应无任何电气故障,机壳、插接器等不应有严重变形;其数据

记录功能、显示功能、打印输出功能应保持正常;试验前存储的数据不应丢失。

4.9机械环境适应性

记录仪在承受各项机械环境试验后,应无永久性结构变形;零部件应无损坏;应无电气故障,紧固

部件应无松脱现象,插头、通信接口等接插件不应有脱落或接触不良现象;其数据记录功能、显示功能、

打印输出功能应保持正常;试验前存储的数据不应丢失。

4.10外壳防护等级

记录仪主机的外壳防护等级应符合GB4208中IP43的要求。

试验后记录仪数据通信功能应正常,试验前存储的数据不应丢失。

4.11抗汽车电点火干扰

记录仪在进行汽车电点火干扰时,不应出现异常现象,数据记录功能、显示功能、打印输出功能应

正常。

4.12静电放电抗扰度

试验中及试验后不应出现电气故障,数据记录功能应正常,试验前存储的数据不应丢失;在试验中

允许显示和打印输出功能出现异常现象,但在试验结束后功能应恢复正常。

4.13瞬态抗扰性

试验中及试验后不应出现电气故障,数据记录功能应正常,试验前存储的数据不应丢失;在试验中

允许显示和打印输出功能出现异常现象,但在试验结束后功能应恢复正常。

5试验方法

5.1一般要求检查

5.1.1组成检查

目视检查记录仪的结构组成。

5.1.2外观结构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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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T19056—2012

在环境照度300lx条件下,目距300mm~500mm情况下检查记录仪的外观及结构,测量记录仪尺寸。

5.1.3文字、图形、标志、铭牌检查

目视检查记录仪的铭牌及其文字、图形和标志;

用蘸有汽油(90号以上)的干净棉布连续擦拭其文字、图形、标志符号15s,试验后目视检查。

5.2电气部件检查

5.2.1电源检查

目视检查记录仪的电源供电方式。

5.2.2连接导线检查

目视检查记录仪连接导线的规格和线色。

5.2.3插接器检查

目视检查插接器位置、两端线色和插头规格。

5.2.4熔断器检查

目视检查熔断器是否标明额定电流值,检查熔断器的安装、更换方式。

5.3电气性能测试

5.3.1电源电压适应性试验

对车辆标称电源电压不同,分别按以下方法进行试验:

a)记录仪标称电源电压为12V时,将供电电压调至9V和16V,分别连续工作1h,其间输入模拟

信号,检查记录仪的功能;

b)记录仪标称电源电压为24V时,将供电电压调至18V和32V,分别连续工作1h,其间输入模拟

信号,检查记录仪的功能;

c)记录仪标称电源电压为36V时,将供电电压调至27V和48V,分别连续工作1h,其间输入模拟

信号,检查记录仪的功能。

5.3.2耐电源极性反接试验

对记录仪的电源线施加与标称电源电压极性相反的试验电压,标称电源电压为12V时,施加14V±

0.1V的反向电压;标称电源电压为24V时,施加28V±0.2V的反向电压;标称电源电压为36V时,施加42V

±0.2V的反向电压,以上试验持续时间均为1min。试验后检查记录仪的功能。

5.3.3耐电源过电压试验

记录仪标称电源电压为12V时,对其施加24V的工作电压;标称电源电压为24V时,对其施加36V的工

作电压;标称电源电压为36V时,对其施加54V的工作电压,以上试验持续时间均为1min。试验后检查记

录仪的功能。

5.3.4断电保护试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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