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J/T 366-2011 自导向轮胎式车辆通用技术条件

CJ/T 366-2011 General technical specification for automated guideway transit tyre vehicles

行业标准-城建 中文简体 现行 页数:16页 | 格式:PDF

基本信息

标准号
CJ/T 366-2011
相关服务
标准类型
行业标准-城建
标准状态
现行
中国标准分类号(CCS)
-
国际标准分类号(ICS)
-
发布日期
2011-05-17
实施日期
2011-12-01
发布单位/组织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归口单位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城市轨道交通标准技术归口单位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自导向轮胎式车辆的使用条件、车辆技术规格、一般规定、车辆编组、车体及内装设备、走行机构、制动系统、电气系统、空调与采暖装置、安全设施、控制与诊断系统、通信与乘客信息系统、试验与验收、标志、运输与质量保证期限等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在地面、高架桥和隧道中专用混凝土道路上行驶的自导向轮胎式车辆(以下简称车辆)。

发布历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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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制信息

起草单位:
铁科院(北京)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起草人:
于振华、肖彦君、陈兴华、杨润栋、俞展猷、赵菊静、吴茂杉、石仁、郑琦、尹方、杨春立、赵晓雷
出版信息:
页数:16页 | 字数:19 千字 | 开本: 大16开

内容描述

口J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建设行业标准

366—2011

CJ/T

自导向轮胎式车辆通用技术条件

Generaltechnical

specification

forautomatedtransitvehicles

guidewaytyre

201201

1-05-17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

366—2011

C2/T

刖瞢

本标准按照GB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提出。

本标准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城市轨道交通标准技术归口单位归口。

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铁科院(北京)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本标准参加起草单位:中国北车长春轨道客车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北车唐山轨道客车有限责任公

司、天津滨海快速交通发展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于振华、肖彦君、陈兴华、杨润栋、俞展猷、赵菊静、吴茂杉、石仁、郑琦、尹方、

杨春立、赵晓雷。

366—2011

CJ/T

自导向轮胎式车辆通用技术条件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自导向轮胎式车辆的使用条件、车辆技术规格、一般规定、车辆编组、车体及内装设

备、走行机构、制动系统、电气系统、空调与采暖装置、安全设施、控制与诊断系统、通信与乘客信息系统、

试验与验收、标志、运输与质量保证期限等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在地面、高架桥和隧道中专用混凝土道路上行驶的自导向轮胎式车辆(以下简称

车辆)。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4208外壳防护等级(IP代码)

GB

5599铁道车辆动力学性能评定和试验鉴定规范

7928

GB/T2003地铁车辆通用技术条件

GB

14892--2006城市轨道交通列车噪声限值和测量方法

GB/T14894城市轨道交通车辆组装后的检查与试验规则

GB

18045铁路车辆用安全玻璃

TB/T1333.1铁路应用机车车辆电气设备第1部分:一般使用条件和通用规则

TB/T

1333.2铁路应用机车车辆电气设备第2部分:电工器件通用规则

TB/T

1451机车、动车组用前窗玻璃

kV及以下电缆

TB/T1484.1铁路机车车辆电线电缆订货技术条件第1部分:额定电压3

TB/T1507机车电气设备布线规则

1804

TB/T铁道客车空调机组

TB/T2368--2005动力转向架构架强度试验方法

TB/T2437机车车辆用电力变流器特性和试验方法

TB/T2704铁道客车电取暖器

TB/T2879.3铁路机车车辆涂料及涂装第3部分:金属和非金属材料表面处理技术条件

TB/T

2879.5铁路机车车辆涂料及涂装第5部分:客车和牵引动力车的防护和涂装技术

条件

TB/T3001

铁路机车车辆用电子变流器供电的交流电动机

TB/T3021

铁道机车车辆电子装置

3034

TB/T机车车辆电气设备电磁兼容性试验及其限值

TB/T3035

列车通信网络

3058

TB/T铁路应用机车车辆设备冲击和振动试验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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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transitvehicles

自导向轮胎式车辆automatedtyre

guideway

运行在专用混凝土轨道上、具有特殊导向和转向机构的、由单轴橡胶轮转向架支承的电动客车。

3.2

列车train

编组成列、可以正常载客的若干车辆的完整组合。

3.3

wheel

走行轮running

支承车辆在专用混凝土道路上运行的橡胶轮。

3.4

wheel

导向轮guiding

运行时起导向作用的水平轮。

4使用条件

4.1环境条件

200m。

4.1.1海拔高度不宜超过1

4.1.2环境温度在一2j℃~40℃。

4.1.3最湿月,月平均最大相对湿度不大于90%(该月月平均最低温度为2j℃)。

4.1.4园有些城市所处地区不同而存在环境条件差异,用户与制造商可在合同中另外规定使用环境

条件。

4.2线路条件

4.2.1平面曲线半径:正线不小于50rn,车辆段不小于30ril。

000m。

4.2.2最小竖瞌线半径不小于2

4.2.3最大坡度:60‰。

4.2.4行车采用右侧行驶。

4.3供电条件

4.3.1供电方式:接触轨一受流器方式。

750V。。’+

4.3.2额定供电电压:DC

5车辆技术规格

车辆主要技术规格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1车辆主要技术规格

序号名称技术规格

1车体长度/turn8500

2车顶距轨面高度/ram≤3450

3车体宽度/ram2450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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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1(续)

序号名称技术规格

4车内净高/ram≥2100

5地板面距轨面高度/mm1050

6定距/mm5000

7左右走行轮中心线距/ram1700

8走行轮轮胎直径/mm940

9轴重/t9

10每辆车每侧客室门数/对1~2

11车辆最大载客量/(人/辆)90

12车钩中心线距轨面高度/mm880

6一般规定

6.1车辆的各种零部件和设备应按经过规定程序批准的图纸和技术文件制造,并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

准的规定。

6.2车辆重量不应超过合同中规定值的3%。

6.3每个走行轮的实测轮重与该轴两走行轮的平均轮重之差不应大于该轴两走行轮的平均轮重的

士4%。

6.4车辆客室地板面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应低于站台面。

6.5列车两端车辆可设司机室。

6.6车辆宜采用侧向导向方式。

6.7车辆的牵引特性和制动特性应符合设计文件的规定。

6.8车辆最高运行速度应为60km/h。

6.9在平直干燥轨道上,在额定工况下,列车起动平均加速度为:

a)从静止加速到30km/h,不应低于0.90m/s2;

b)从静止加速到60km/h,不应低于0.50m/s2。

6.10在平直干燥轨道上,在额定工况下常用制动平均减速度不应低于lm/s2。紧急制动平均减速度

不应低于1.2m/s2。

6.11列车纵向冲击率不应大于0.75m/s3。

6.12车辆各种设备冲击振动试验宜参照TB/T3058的规定实施。

6.13车辆运行平稳性可按GB5599的规定方法测试,其指标不大于2.5。

dB(A)。

6.14车辆以60km/h速度运行时,司机室和客室噪声值不应超过75

6.15车外噪声值可参照GB/T7928的规定实施。

6.16列车在超载工况(AW3)下,在丧失1/z动力的情况时,应具有在正线起动和运行到最近车站的

站的能力。

6.17辅助电源应具有扩展供电的功能,当列车中有一套辅助电源发生故障时,在切除部分负载后仍能

维持列车正常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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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8车辆的各种设备及附属设施应布置合理,安装牢固可靠,便于检查维修,同时应考虑车辆意外情

况的影响。

6.19同一型号的零部件应具有良好的互换性。

8.20车辆内墙板、地板、座椅、装饰等结构材料应采用难燃或高阻燃材料。采用的材料及材料燃烧与

热分解时挥发的有害气体和烟密度指标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标准的规定。车辆上使用的电缆应符合

TB/T1484.1的规定。

6.21车辆应具有良好的密封性,在风、沙、雨、雪气候条件下运行时,不应漏雨、进沙、渗水、进雪。在机

械清洗时,车内不应漏水、渗水。车体和电器设备箱体的密封试验应符合GB/T14894--2005的规定。

2879.3和TB/T

6.22车辆涂装前的表面处理和防护涂装要求应符合TB/T2879.5的规定。

6.23列车应设有接地电刷,确保车辆可靠接地。

7车辆编组

7.1车辆型式

7.1.1动车:分为带司机室动车(M。)、动车(M)。

7.1.2拖车:分为司机室拖车(T。)、拖车(T)。

7.2列车编组

7.2.1列车编组宜分为动拖车混合编组或全动车编组。

7.2.2动车和拖车可安装不同设备,编组应根据载客量、牵引动力配置和车下安装设备重量均衡原则

来确定。

7.3联结装置

7.3.1司机室前端应设自动车钩,各车辆间应设半永久牵引杆。

7.3.2联结装置应有缓冲装置,缓冲装置能承受完全复原的列车最大冲击速度为5km/h。

8车体及其内装设备

8.1车体

8.1.1同型号车辆应具有统一的基本结构型式。

8.1.2车体应采用整体承载结构,应具有足够的刚度,在最大垂直载荷作用下车体挠度不超过两轴支

承点之间距离的1‰。

8.1.3车体结构强度应满足在使用期限内,能承受各种载荷的作用下而不产生永久变形和疲劳裂损。

应通过计算和试验证明,在车体底架上施加规定的垂向载荷,沿车钩中心水平位置施加规定的纵向载

荷,其合成应力不应超过许用应力或屈服极限。

8.1.4车体的纵向压缩载荷宜采用300kN。

8.1.5车体的垂向载荷计算见式(1):

…………(1)

1.1×(M+W3)一(Mo+M1)

式中:

M——车体重量包括车体结构及所属各部件质量之和(kg);

w。——最大载客质量(kg);

M。——车体结构质量(k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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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试验器材质量(kg);

其中每辆车最大载客量为90人,人均体重按60

kg计算。

8.1.6车体结构设计寿命应为30年。

8.1.7车体结构的内外墙板之间及底架与地板之间应敷设吸湿性小、膨胀率低、性能稳定的防寒、隔

热、隔音的材料。

8.1.8车体结构设计应避免车体枕梁、冲击座、门口、窗口等结点处的应力集中,应避免焊缝出现在上

述部位。装设导管、线槽、可装配电气设备和辅助设备所需的各种附件应与钢结构连接牢固。

8.1.9车辆应设有架车支座、车体吊装座,并标注允许架车、起吊的位置。

8.1.10列车两端车辆的前端应设可调整的排障器,其形状应有利于排除轨道的障碍物。

8.2司机室

8.2.1司机室应视野宽广,在运行中司机能清楚方便地嘹望到前方信号、线路、障碍物、接触轨和站台。

8.2.2司机室前窗玻璃抗穿透性和抗冲击性应符合TB/T1451的规定。前窗应设刮雨器与遮阳装

置。寒冷地区可采用符合TB/T1451条件的电加热玻璃或电热吹风。

8.2.3800

司机室与客室间应设连通门,门净开宽度应不小于550mm,高度应不低1mm。

8.2.4列车两端部应设紧急疏散门。

8.2.5司机室控制台的外型、结构、各种操纵装置、信息显示方式与司机座位的布置应符合人体工程学

原理,保证司机驾驶舒适,同时能方便观察到信息显示屏和前方线路。

8.2.6司机室座椅高度和前后位置可以调节。司机座椅的设计应保证在必要情况下司机能迅速离开。

8.2.7Ix~5lx~10

司机室照明在地板中央的照度为31x,司机控制台面的照度为51x。应另设较强照

度的照明装置,满足室内设备检查维修时的需要。

8.2.8司机台的显示器、仪表和指示灯在日光下或夜间灯光下,应在500mm远处清楚地看见其显示

内容。

8.3客室

8.3.1客室侧门宜采用塞拉门。客室两侧的车门应布置合理。每个门净开宽度不应小于1100mm,

300800mm。

宜为1mm,高度不应小于l

8.3.2客室侧门的开关宜采用电气控制方式,动力为电力或压缩空气,其传动和控制应安全可靠。侧

门的开关由ATO或司机统一控制。车门功能应符合GB/T7928--2003中8.3.2的规定。

8.3.3客室两侧车窗应采用中空玻璃,其性能应符合GB/T18045的规定。

8.3.4客室应布置适量的座椅,座椅形状应满足人体工程学要求。

lx。

中断时,备有紧急照明,其照度不应低于10

8.3.6两相连接的车厢之间宜设置贯通道。贯通道应防火、防水、密封、隔热、隔音。贯通道密封材料

应有足够的抗拉强度,安全可靠,不易老化,元异味。

8.3.7客室内应设置足够数量、牢固美观的立柱和扶手杆,可加装适量的吊环。

8.3.8每辆车应设置一处轮椅专用位置,并应有乘轮椅者适用的扶手或轮椅固定装置。

9走行机构

9.1应采用单轴转向架,其主要尺寸与轨道参数相互匹配,并保证相关部件在允许磨损限度内,仍能确

保车辆以最高运行速度安全平稳运行。即使在支承或减振系统发生故障时,也应能确保车辆在轨道上

安全运行到邻近车站,清空乘客后返回车辆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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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构架采用钢板焊接结构,应做消除内应力处理。

9.3单轴转向架应设车辆自导向和转向装置。

9.4走行轮宜采用带内置式辅助轮的充氮气的橡胶轮胎,并设有轮胎压力监测装置。

9.5导向轮宜采用充填聚胺脂橡胶轮或实心橡胶轮。

9.6构架上牵引电机与传动装置的安装座设计应保证在设计寿命期内不发生疲劳裂纹。

9.7在构架和车体之间应设置空气弹簧悬挂系统以及高度自动调整装置,并应设置油压减振器。

9.8车体与构架之间应采用平行连杆相连接,其中一个连杆应为扭杆弹簧。

9.9安装导向轮的构架座应有足够的强度和刚度。

9.10构架强度试验可参照TB/T2368--2005和有关国家现行标准规定进行。

10制动系统

10.1列车应采用模拟式微机控制的电空联合制动系统,具有电制动、空气一液压制动、液压制动、停放

制动等制动方式。液压制动应具有相对独立的制动能力,即使在牵引供电中断或电制动故障的情况下,

也能保证液压制动发挥作用,并有足够能力使列车安全停车。

10.2制动系统应具有常用制动、紧急制动和停放制动功能,并具有根据列车重量调整制动力大小的功

能。列车在干燥平直道上实施紧急制动时,应能在规定的距离内停车。

10.3电制动与液压制动应能协调配合,常用制动应充分利用电制动。电制动和液压制动应能实现平

滑转换,在电制动力不足时由液压制动补足制动力。

10.4紧急制动采用液压制动。

10.5基础制动应采用盘形制动装置。

10.6基础制动应具有停放制动功能。保证在正线线路最大坡度、最大载荷的情况下施加停放制动的

列车不会发生溜逸,其制动力应仅通过机械方式传递,并具有缓解功能。

10.7电制动和液压制动应各自具有防滑功能。

10.8列车应配置两台型号相同的电动空气压缩机组和液压泵装置,当其中一台机组失效时,另一台仍

能继续工作。压缩机组应设干燥器和自动排水装置;压力调节器和安全闽动作应准确、可靠。主风缸的

容积还应满足压缩机停止运转后列车三次紧急制动的用风量。

10.9空气管路应采用不锈钢或铜材料,管路和储风缸安装前应做防锈、防腐和清洁处理。

10.10列车风路系统的气密性应符合GB/T14894的规定,系统(主风缸、制动管路、风动门、空气弹

min

簧、电空装置)的压力值在关闭气路后5min内下降不应超过20kPa;制动缸及辅助风缸压力经3

kPa。

后,降低值不超过10

11电气系统

11.1一般要求

11.1.1电气系统应有良好的绝缘保护。各电路应能经受耐压试验,试验电压值为受试电路中电气设

min。试验时应将电子器件和电气仪表加以防护或隔离,使其不

备试验电压最低者的85%,试验时间1

承受电路耐压试验。

11.1.2主电路、辅助电路、控制电路应有可靠的保护。各种保护的整定值、动作时间、动作程序应正确

无误。主电路的过电流保护还应与牵引变电站的过电流保护相匹配,在各种短路状态下能够可靠地分

断,并应有故障显示和故障切除装置,以维持列车故障运行。

11.1.3牵引电器应符合TB/T1333.1和TB/T1333.2的规定,电子设备应符合TB/T3021的规定,

3001的规定。

电力变流器应符合TB/T2437的规定,牵引电机应符合TB/T

6

11.1.4电气系统的电磁兼容性应符合TB/T3034的规定。

11.1.5各电气设备保护性接地要可靠,接地线要有足够的截面积。各电路接地电阻应符合用户和制

造商的合同规定。应确保车辆中可能因故障带电的金属件及所有可触及的导电体等电位联结。

11.1.6车体应有接地点,各电路电流回馈线应独立连接到回流排上,回流排应与车体任何裸露导电部

件绝缘。电流回馈线不应危及过电流保护装置和接地装置韵可靠动作。

11.1.7车体外安装的需要保持内部清洁的电气设备箱应具有不低于GB4208中规定的IP54等级的

防护性能。

11.1.8各电路的电气设备联接导线应采用多股铜芯电缆,电气耐压等级、导电性能、阻燃性能均应符

合TB/T

1484.1的规定,电缆所用材料在燃烧和热分解时不应产生有害和危险的烟气。使用光缆和通

信电缆应符合产品技术条件要求。束芯线数应有不小于10%的冗余量。

11.1.9电线电缆的敷设应合理排列汇集,主、辅、控电路的电线电缆应分开走线,满足电磁兼容性的要

求,车辆布线规则应符合TB/T1507的规定。

11.1.10电线电缆端头与接头压接应牢固、导电良好,两接线端子间的电线不允许有接头。每根电线

电缆的两端应有清晰耐久的线号标记。

11.1.11车上各种测量指示仪表的精度等级不应低于2.5级。

11.2牵引传动系统

11.2.1牵引传动系统应采用变频调压的交流传动系统。

”.2.2牵引传动系统应满足牵引特性和电制动特性的规定。

11.2.3牵引传动系统应能够充分利用轮轨粘着条件,能够按照车辆载重量自动调整牵引力或电制动

力的大小,并应具有防空转、防滑行控制功能。

11.2.4受流器受流状态应良好,受流时对受流器或供电设施均应无损伤或异常磨耗。受流器的接触

N~140N。

压力应为100

11.3辅助供电系统

61287—1

11.3.1辅助供电系统应由辅助逆变器、低压电源和蓄电池等组成。辅助逆变器应符合IEC

的规定,其容量应能满足车辆各种工况下的使用需求。

11.3.2在整个输入电压范围内,应保证在规定条件下,输出电压电流稳定,不发生振荡,满足规定的输

出特性。

11.3.3辅助供电系统应有足够的过载能力,在短时间内应能承受住负载起动电流的冲击;在输入电源

及负载突变条件下,瞬间输出电压变化不应影响所有负载电机电器的正常工作。

11.3.4在蓄电池失压的情况下,辅助供电系统应具有紧急启动的能力。

11.3.5蓄电池的浮充电性能良好,其容量应能够满足车辆在故障情况下的应急照明、外部照明、车载

min。

安全设备、广播、通讯、应急通风等系统工作的要求,其时间不应低于30

12空调与采暖装置

12.1车辆的空调制冷能力应能满足在环境温度为33℃时,车内温度不高于28℃土1℃,相对湿度不

超过65%。不同地区亦可根据当地气候条件在合同中另行规定温度要求。

12.2空调装置宜为分体式,采用集中控制方式,同步指令控制,分时顺序起动。

12.3空调机组中制冷系统的密封性能应符合TB/T1804的规定。

12.4空调机组应有可靠的排水结构,在运用中凝结水及雨水不应渗漏或吹人到客室内。

12.5客室内采用空调系统时,其新风口和风道设置应确保制冷效果及乘客舒适性的要求,人均新风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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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J/T

不应少于10m3/h(按额定载客人数计)。

12.6m3/h。

司机室采用空调时,新风量不少于人均30

12.7用于冬季寒冷地区的车辆空调应有制热功能,当空调制热能力不足时应设取暖设备,运行时应维

持客室温度不低于12℃,司机室温度不低于14℃。

2704的规定,车

12.8对安装采暖设备部位的侧墙、地板及座椅等应进行安全隔热处理。根据TB/T

用电加热器罩板表面温度不应大于65℃。

12.9空调和采暖设备应具有相应的电气保护功能。

13安全设施

13.1司机台应设置紧急停车操纵装置和警惕按钮。

13.2司机室内应设置客室侧门开关状态显示和车载信号显示装置,并应便于司机观察。

13.3车辆应有列车自动防护系统(ATP)以及必要的保证行车安全的通信联络保护装置。

13.4司机室前端应装设可进行远近光变换的前照灯、雾灯和红色信号灯。前照灯在车辆前端紧急制

动距离处照度不应小于21x。

13.5车辆应设置鸣笛装置。

13.6车辆内应有各种警告标识,包括标在司机室内的紧急制动装置、带电高压设备、消防设备及电器

箱内的操作警示标识等。

13.7客室、司机室应配置适合于电气装置与油脂类的灭火器具,安放位置应明显标识并便于取用。灭

火材料在灭火时产生的气体不应对人体产生危害。

13.8列车应具有在特殊情况下紧急疏散乘客的设施。

14控制与诊断系统

14.1列车应通过列车线和网络实现控制、诊断和数据通信管理。与运行及安全有关的控制除由列车

通信网络进行外,还应有其他形式的冗余措施。

14.2列车通信网络应符合TB/T3035或相关国家现行标准的规定。

14.3列车通信网络应具有以下基本功能:

——列车控制、诊断系统与车辆子系统通过列车通信网络和智能化终端进行通信;

——通过列车通信网络上的标准服务接口,对联网子系统的故障信息进行下载;

——微机控制子系统能通过列车通信网络上的标准服务接口进行在线测试。

14.4列车诊断系统应具有接收车辆子系统的状态信息、故障信息等功能,并能进行评估、储存,在司机

室的显示屏上进行显示与报警。

14.5列车子系统应具有自诊断及监控功能。

14.6列车控制和诊断系统应具有行车事件记录功能。

15通信与乘客信息系统

15.1车辆应具有司机与行车控制调度中心进行双向通信功能。

15.2车辆应设有司机或调度中心对乘客广播的装置。

15.3客室内应设置乘客手动报警和能与司机或调度中心对讲的装置。

15.4客室内应设有LCD屏和LED屏等乘客信息设施。

15.5列车两端可设置运行区段显示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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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6—2011

C3/T

16试验与验收

16.1车辆总装配完成后投入使用前,可参照GB/T14894进行检查与试验。车辆内部噪声测量方法

应符合GB/T14892--2006的规定。试验通过后方可进行验收。

16.2车辆在进行型式试验前,制造厂家可进行调整。在调整过程中还可做必要的修改和线路试运行。

运行的里程应按车辆的类型、最高运行速度和采用新设备、新技术的情况由用户和制造商双方协商

确定。

16.3车辆在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试验:

a)新设计制造的车辆;

b)批量生产的车辆实施重大技术改造,其性能、结构、材料、部件有较大改变者;

c)批量生产的车辆制造一定数量后,有必要重新确认其性能时,抽样进行测试;

d)制造商首次生产该型号车辆;

e)转厂后生产的车辆;

f)国家有关质量机构提出要求时。

16.4车辆的配套设备及主要部件应经检验合格后方可装车。

16.5投入批量生产的车辆,应全部进行例行试验。例行试验结果应与该型产品型式试验结果相符。

16.6正式投入验收的车辆应有产品合格证书、型式试验报告、例行试验报告、使用维护说明书和车辆

履历簿等。

16.7车辆移交时,制造厂应向用户提供有关技术文件、维修用图纸和随车工具、备品。

16.8研究性试验仅在用户与制造商双方合同中有规定时进行。

17标志

车辆的有关信息应标注在车辆的明显位置上,其标注方法应符合相关标准的规定。制造商应提供

完整的资料,标志内容不应少于以下规定:

a)产品名称与型号;

b)制造商的名称;

c)车辆自重;

d)出厂编号或代码;

e)出厂日期;

f)标志应清晰、易读、不易磨损。

18运输与质量保证期限

18.1车辆应由制造商妥善防护,并负责运送至合同指定的交货地点。

18.2制造商应明确给出车辆及其主要部件的保修期限(一般不短于车辆验交后一年),在用户遵守使

用维护说明书的情况下,保证期限内确属制造质量不良而出现故障影响运行或损坏时,制造商应及时无

偿地负责修理或更换零部件,安装调试,恢复运行。

18.3对因设计或工艺缺陷而需进行整改的项目,应在该车完成此项整改之日起,对相关部件重新建立

保证使用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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