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12/T 724.25-2021 安全生产等级评定技术规范 第25部分:有色金属企业

DB12/T 724.25-2021 Safety Production Level Evaluation Technical Specification Part 25: Non-ferrous Metals Enterprise

天津市地方标准 简体中文 现行 页数:159页 | 格式:PDF

基本信息

标准号
DB12/T 724.25-2021
标准类型
天津市地方标准
标准状态
现行
中国标准分类号(CCS)
国际标准分类号(ICS)
发布日期
2021-01-21
实施日期
2021-03-01
发布单位/组织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归口单位
-
适用范围
-

发布历史

文前页预览

研制信息

起草单位:
起草人:
出版信息:
页数:159页 | 字数:- | 开本: -

内容描述

ICS77.120

CCSC65

备案号:DB12

天津市地方标准

DB12/T724.25—2021

安全生产等级评定技术规范

第25部分:有色金属企业

Technicalspecificationforgradeassessmentofworksafety-

Part25:Nonferrousmetalenterprises

2021-01-21发布2021-03-01实施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

DB12/T724.25—2021

目次

前言................................................................................II

1范围..............................................................................1

2规范性引用文件....................................................................1

3术语和定义........................................................................2

4评定内容..........................................................................2

5评定细则.........................................................................20

附录A(规范性)安全生产等级评定一级否决条款.....................................22

附录B(规范性)基础管理要求指标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23

附录C(规范性)场所环境要素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35

附录D(规范性)生产设备设施要素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49

附录E(规范性)特种设备要素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65

附录F(规范性)公用辅助用房及设备设施要素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83

附录G(规范性)用电要素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97

附录H(规范性)消防要素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118

附录I(规范性)危险化学品要素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132

附录J(规范性)劳动防护用品使用要素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142

附录K(规范性)操作人员行为规范要素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145

I

DB12/T724.25—2021

前言

本文件按照GB/T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

草。

本文件是DB12/T724《安全生产等级评定技术规范》的第25部分。DB12/T724已经发布了以下部分:

——第1部分:总则;

——第2部分:安全生产通用要求;

——第3部分:加油站;

——第4部分:石油库;

——第5部分: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

——第6部分:食品制造企业;

——第7部分:饮料制造企业;

——第8部分:纺织企业;

——第9部分:服装制造加工企业;

——第12部分:纸制品制造企业;

——第13部分:机械制造企业;

——第21部分:烟草制品企业;

——第22部分:日化产品制造企业;

——第26部分:酒类制造企业;

——第31部分:瓶装工业气体经营企业;

——第32部分:烟花爆竹经营(批发)企业;

——第57部分:电子通信制造企业;

本文件由天津市应急管理局提出并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天津市安全生产技术研究中心、天津市天科安全生产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天津

市冶金集团(控股)有限公司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高军、刘伟、芮祥、马俊杰、赵魏东、韩圣君、王立君、刘彤、汤杨

II

DB12/T724.25—2021

安全生产等级评定技术规范

1

DB12/T724.25—2021

第25部分:有色金属企业

2

DB12/T724.25—2021

第25部分:有色金属企业

1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有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安全生产等级评定内容和评定细

则。

本文件适用于企业安全生产等级的划分与评定。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该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2894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

GB4053.1固定式钢梯及平台安全要求第1部分:钢直梯

GB4053.2固定式钢梯及平台安全要求第2部分:钢斜梯

GB4053.3固定式钢梯及平台安全要求第3部分:工业防护栏杆及钢平台

GB5091压力机用安全防护装置技术要求

GB6514涂装作业安全规程涂漆工艺安全及其通风净化

GB11651个体防护装备选用规范

GB13495.1消防安全标志第1部分:标志

GB15735金属热处理生产过程安全、卫生要求

GB15760金属切削机床安全防护通用技术条件

GB16754机械安全急停设计原则

GB17269铝镁粉加工粉尘防爆安全规程

GB/T17919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用收尘器防爆导则

GB/T19074工业通风机通风机的机械安全装置

GB25493以激光为加工能量的快速成形机床安全防护技术要求

GB/T27476.1检测实验室安全第1部分:总则

GB/T27476.2检测实验室安全第2部分:电气因素

GB/T27476.3检测实验室安全第3部分:机械因素

GB5001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28城镇燃气设计规范

GB50029压缩空气站设计规范

GB50034建筑照明设计标准

GB50041锅炉房设计规范

GB50058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

GB50211工业炉砌筑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GB50630有色金属工程设计防火规范

GBJ22厂矿道路设计规范

GB/T10051.10起重吊钩第10部分:吊钩螺母

AQ3009危险场所电气安全防爆规范

3

DB12/T724.25—2021

AQ3019电镀化学品运输、存储、使用安全规程

AQ/T7009机械制造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规范

XF1131仓储场所消防安全管理通则

DB12/T724.1安全生产等级评定技术规范第1部分:总则

DB12/T724.2安全生产等级评定技术规范第2部分:安全生产通用要求

3术语和定义

本文件没有需要界定的术语和定义。

4评定内容

4.1基础管理要求

4.1.1基础管理要求应符合DB12/T724.2的规定。

4.1.2企业要在明显位置对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进行长期公示。公示的内容主要包括:所有层级、所

有岗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安全生产责任范围、安全生产责任考核标准等。

4.1.3企业应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员安全生产教育,时间不应少于20学时。

4.1.4重点岗位应设置岗位应急处置卡,应急处置卡应当规定重点岗位、人员的应急处置程序和措施,

以及相关联络人员和联系方式,并便于携带。

4.1.5企业应在应急预案公布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按照分级属地原则,向相关部门进行告知性备案,

在备案的同时,并向社会公布。

4.1.6企业应当制定本单位的应急预案演练计划,根据本单位的事故风险特点,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综

合应急预案演练或者专项应急预案演练,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现场处置方案演练。有色金属冶炼企业,

应当至少每半年组织一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演练,并将演练情况报送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4.1.7企业应建立合格承包商、供应商等相关方的名录和档案,定期识别服务行为安全风险,并采取

有效的控制措施。

4.2场所环境

4.2.1工业建筑物

4.2.1.1厂房(仓库)的耐火等级不宜低于二级,各类建筑物的层数和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

面积应符合GB50016的相关规定。

4.2.1.2厂房(仓库)的其他要求应符合GB50630的相关规定。

4.2.1.3有爆炸危险的厂房或厂房内有爆炸危险的部位应设置泄压设施,并应采取防爆措施。

4.2.1.4厂房建筑方位和朝向应能使室内有良好的自然通风和自然采光。

4.2.1.5防火门、窗和防火卷帘应满足建筑物防火安全的需要,且设有明显标识,防火卷帘附近不应

摆放杂物。

4.2.1.6企业应提供危险建筑物鉴定结论或报告,鉴定结论或报告应有鉴定部门负责人签字,并建立

档案;企业应根据危险建筑物的鉴定结论,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并有明显的标识。

4.2.2厂区环境

4.2.2.1厂区布局应符合下列要求:

4

DB12/T724.25—2021

a)生产区宜选在大气污染物扩散条件好的地段,且布置在当地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产生

并散发化学和生物等有害物质的车间,应位于相邻车间当地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

b)具有明火、散发火花、产生高温、烟尘的厂房以及使用(贮存)较多甲、乙、丙类液体、可燃

气体的厂房(仓库),宜布置在厂区的边缘处或者厂区及生活区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

c)具有熔融状态的粗金属(熔渣)作业区,应有防止雨水飘落、渗漏的可靠措施;作业区地坪标

高宜高出室外地面标高250mm以上;

d)露天堆放的粉粒状原(材)料、有害物料、化学废渣(液)和其他固体废物,应设置专用贮存

设施、场所;

e)员工宿舍严禁设置在厂房(仓库)内;甲、乙类生产场所(仓库)不应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

4.2.2.2厂区出入口不宜少于两个,厂区围墙与厂区内建筑的间距不宜小于5m。

4.2.2.3洁净度要求高的生产车间(建筑物)、产生粉尘(有害气体或高噪声)的生产车间(堆场)

和受雨水冲刷的地段等非作业区,宜进行绿化。

4.2.2.4各建筑物之间的防火间距应符合GB50016的相关规定。

4.2.2.5厂区道路应符合GBJ22的相关规定,厂区大门、危险路段及车间出入口应设有限速和警示标

牌,交通视线盲区应设置安全设施;主干道无占道物品。

4.2.2.6厂区主干道和安全通道的照度均不低于30lx,照明灯具应完好、有效。

4.2.3车间环境

4.2.3.1作业区域布局应符合下列要求:

a)应根据作业内容和工艺要求进行合理布局,实施定置管理;

b)员工休息间、会议室等聚集场所应与作业区域隔离,疏散通道保持畅通;

c)在生产中可能突然逸散出大量有害物质或易造成急性中毒或易燃易爆的化学物质的室内作业

场所,应设置事故通风装置及与事故排风系统相连锁的泄漏报警装置;

d)感应设备、激光束、电子束、等离子束、喷丸和喷砂等设备应隔成独立的区域,并应能满足危

险工作区域的特殊要求;加热装置和淬火油槽的地坑应彼此隔开,地坑的壁面和坑底应采取有

效地防水渗漏措施,在坑底设置排水坑,必要时应设置自动排水装置,同时坑槽面应铺设安全

盖板。

4.2.3.2设备设施之间、设备设施与墙(柱)间应留有安全距离,当达不到标准要求时,应采取安全

隔离。

4.2.3.3车间内架空压缩空气管道与其他架空管线的净距应符合GB50029的相关规定,室内燃气管

道与电气设备及相邻管道的净距应符合GB50028的相关规定。

4.2.3.4各种工位器具、料箱应结构牢固,现场摆放整齐、平稳,高度合适,沿人行通道两边无突出

物品或锐边物品。

4.2.3.5车间通道宽度应符合安全要求;危险地段的人行道应设置防护栏杆,并有警示标识;主干道、

应急疏散通道及人行通道应无占道物品。

4.2.3.6作业区域的地面平整,坑、壕和池应设置盖板或护栏;产生或可能存在毒物或酸碱等强腐蚀

性物质的工作场所应设冲洗设施,地面应平整防滑,易于冲洗清扫。

4.2.3.7车间内生产作业点、工作台面和安全通道照度应符合GB50034相关规定,且照明灯具完整、

有效。安全通道应配备应急照明灯。

4.2.3.8铝粉、镁粉生产、贮运过程中的场所应符合GB17269的相关规定。

4.2.3.9安全标志、消防标志警示标识应符合GB2894、GB13495.1的相关规定。

4.2.4仓库环境

5

DB12/T724.25—2021

4.2.4.1库内储存物品应分类、分区、限量存放,每个堆垛的面积不应大于150m2,仓库内主通道的

宽度不应小于2m。物品堆放间距应符合XF1131的相关规定。

4.2.4.2仓库内作业点、储存区应配置照明灯具;安全通道应配备应急照明灯。

4.2.4.3物品的存储(危险化学品和油库除外)应符合下列要求:

a)应根据作业特点和储存物品的特性,实现分区、分类储存;并实现定置管理,定置图齐全,储

存物品的数量和区域应符合定置图的规定;

b)储存物品堆放应牢固、合理,便于移动,无超高堆垛;

c)储存物品堆垛之间应留有足够的安全距离,粉粒状物品应有防吹散设施;

d)仓库内需要设置货架堆放物品时,货架应采用非燃烧材料制作。货架不应遮挡消火栓、自动喷

淋系统喷头以及排烟口。

4.3生产设备设施

4.3.1一般要求

4.3.1.1加入熔炼炉的原料、燃辅料应有专用厂房或仓库,或有防雨、防潮措施,地面必须保持干燥。

熔炼炉、保温炉及铸造等作业场所无非生产性积水或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4.3.1.2熔炼炉炉体金属结构件应牢固,无腐蚀或破损,砌筑体应符合GB50211的相关规定。

4.3.1.3设备设施的外形应确保具有足够的稳定性,各种管线排列应合理、无障碍;有惯性冲击的往

复运动件应设置缓冲措施。

4.3.1.4控制装置应灵敏、可靠,急停装置应符合GB16754的相关规定。

4.3.1.5距操作面垂直距离2m以下,且有可能造成缠绕、吸入或卷入等危险的运动部件和传动装置

应予以封闭或设置防护装置、或使用信息,除非它们所处位置是安全的。

4.3.1.6电气设备及导线的绝缘完好,防护功能应齐全,并应承受环境温度的影响;PE线应连接可靠。

4.3.1.7产生尘毒危害的设备应配置防尘、防毒设施,产生爆炸性粉尘作业场所应选用专用的除尘装

置。

4.3.1.8钢直梯应符合GB4053.1的相关规定;钢斜梯应符合GB4053.2的相关规定;钢平台应符合

GB4053.3相关规定。

4.3.1.9危险部位应设置安全标志,并符合GB2894的相关规定。

4.3.1.10使用燃气的炉窑的燃烧装置采用强制送风的烧嘴时,在空气管道上应设置泄爆阀;使用燃油

的炉窑的输送燃油的管路应设置快速切断阀门,燃油储存、输送设备及管道应有防雷、防静电设施。

4.3.1.11铝粉、镁粉生产、贮运过程中的设备设施应符合GB17269的相关规定。

4.3.1.12水冷系统应设置冷却水流量、温度检测和报警装置,并应设有防止水进入炉内的安全设施。

4.3.1.13熔炼炉、铸造机、落砂机、燃气加热炉、酸碱洗、喷(抛)丸工艺装置处应设置通风装置。

4.3.2电热熔炼炉

4.3.2.1应设置金属熔融体泄漏后能存放的安全设施。

4.3.2.2控制室应避开加料、排料(渣)炉口等区域,控制室应设置安全疏散通道。

4.3.2.3电弧炉、工频炉、电阻炉、电子束熔炼炉、电渣重熔炉应符合下列特殊要求:

a)电弧炉炉壳、炉盖、炉衬、出料槽、炉门等应完好、牢固,限制器应灵敏、可靠,水冷系统无

泄漏,富氧熔炼的氧气输送管应采取有效的防静电措施;

b)工频炉的高功率加热感应器应配置磁轭(线圈磁通导向装置),限制器应齐全、可靠;

c)电阻炉裸露的加热导体,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与人员、炉料或装卸输送设备相接触;

d)电子束熔炼炉高压馈线应有足够强度的绝缘,所有导电体、框架和外壳之间应进行等电位互连;

6

DB12/T724.25—2021

e)电渣重熔炉的电气、机械、液压设备以及冷却回路均应采取防止热辐射的措施,密闭熔炼室应

设置安全阀或泄压阀。

4.3.3气(液)体燃料熔炼炉

4.3.3.1炉底、炉坑及周边不应积油、积水,炉坑周边应设置护栏或防护盖板,护栏及防护盖板应满

足强度和刚性的要求,且防滑。

4.3.3.2各种仪器仪表、指示信号、操作开关、安全标识等应配置齐全,并清晰、灵敏、可靠。

4.3.3.3燃气炉、燃油炉应符合下列特殊要求:

a)燃气炉气阀应完好,无松动、无泄漏,燃烧器运行正常,在火焰熄灭时能迅速切断燃料供给并

报警,烟道应安装防爆门;

b)燃油炉的油管、风管及加热器应无裂纹、无泄漏,并确保油压(量)以及风压(量)相匹配。

燃油储存、输送设备及管道应有防雷、防静电设施;

c)固定式熔炼炉铝水出口应设置机械锁紧装置;倾动式熔炼炉控制系统与铸造系统联锁,实现自

动控流。高温铝水出口和流槽接口位置配置液位传感器和报警装置,液位传感器与流槽上的快

速切断阀和紧急排放阀实现联锁。

4.3.3.4输送燃料、燃气、蒸汽、压缩空气及其他有毒有害、易燃易爆介质的管道、设施,应无泄漏

并定期进行检测及维护。

4.3.3.5燃烧设备宜配置与燃烧风机关联的保护性联锁,联锁动作应灵敏、可靠。

4.3.3.6应配备炉体温度监测和报警装置,该装置应与炉体超温的应急冷却设施联动。

4.3.4反射炉

4.3.4.1输送燃料、燃气、蒸汽、压缩空气及其他有毒有害、易燃易爆介质的管道设施,应定期进行

检测及维护。

4.3.4.2燃烧设备宜配置与燃烧风机关联的保护性联锁,联锁动作应灵敏、可靠。

4.3.4.3应配备炉体温度监测和报警装置,该装置应与炉体超温的应急冷却设施联动。

4.3.5热处理设施

4.3.5.1炉门升降机构应完好,炉窑上使用的钢丝绳、滑轮应完整、有效。

4.3.5.2水冷系统应设置冷却水流量、温度检测和报警装置,并应设有防止水进入炉内的安全设施。

4.3.5.3感应加热装置、激光热处理设备、真空热处理设备、气体发生装置等应符合GB15735的相

关规定。

4.3.6铸造设备

4.3.6.1管路应有良好的密封性能,无漏油、漏气、漏水,连接软管不得靠近热源。

4.3.6.2安全防护装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a)防护罩或盖应具有防止粉尘或有害气体扩散的功能;

b)可拆卸的安全防护装置应与动力回路联锁,且应灵敏、可靠;

c)设备检修时,应设置明显的安全标识或能量锁定装置。

4.3.6.3连续铸造机、造型机、压铸机、混砂机、落砂机、抛(喷)丸机和浇包应符合下列特殊要求:

a)连续铸造机宜设置自动液位控制装置和液位检测及报警装置,牵引小车及流槽部件应符合安全

要求。深井铸造结晶器的冷却水系统应配置进出水温度、进水压力、进水流量监测和报警装置;

监测和报警装置与流槽上的快速切断阀和紧急排放阀实现联锁,与倾动式熔炼炉控制系统连

锁。有色金属铸造流程应规范设置紧急排放或应急储存设施。钢丝卷扬系统引锭盘托架钢丝绳

7

DB12/T724.25—2021

应定期检查和更换,卷扬系统应设置应急电源;液压铸造系统应设置手动泄压系统。铸造车间

现场应严格控制人数,控制非生产人员进入;

b)有压实机构的造型机,压实工位与操作位置之间的应保持安全距离,或采用双手控制压实砂型;

c)压铸机的合型机构应配置移动式保护装置,该装置应通过两个机械限位开关与控制系统相耦

合;

d)混砂机防护罩应有足够的强度,检修门应与动力回路联锁,且灵敏、可靠,并设置专用取样门;

e)落砂机的激振器零件不允许有裂纹,所有螺栓应采取防松措施;

f)抛(喷)丸机上凡可能发生钢丸外喷的危险工作区应设置安全隔离区或保护屏,门应与动力回

路联锁;喷丸控制开关应牢固地安装在喷丸软管或喷枪上,其电压为安全电压;

g)浇包的金属结构件应牢固,联结部位应转动灵活,机械式浇包和浇注机的行走机构和升降器应

配备两套可靠的制动装置。

4.3.7轧机

4.3.7.1设备的外形应确保具有足够的稳定性,螺钉、螺母等紧固件应采取防松措施。

4.3.7.2控制室或操纵台应设在便于观察操纵设备而又安全的地点。

4.3.7.3轧机的机架、轧辊和传动轴应设置过载保护装置,并设置零部件损坏时防止碎片飞散的防护

罩(网)。

4.3.7.4轧机与前后辊道或升降台、推床、翻料机等辅助设施之间应设置安全联锁装置,自动、半自

动程序控制的轧机,设备动作应具有安全联锁功能。

4.3.7.5轧机应设超温、超压、超速报警和联锁装置,报警和联锁装置应灵敏、可靠。

4.3.7.6全油轧机及其板式过滤器和油箱室(地下室)应配置火灾自动报警和灭火系统,并应定期试

喷;高速轧机应设置断带保护装置。

4.3.7.7型材和线材轧制、板和带轧制、管材轧制、热锯机应符合安全要求。

4.3.8锻造设备

4.3.8.1双柱式锻造机械应设置可靠的保险杆,且连接牢固。

4.3.8.2锤头安装应牢固,无松动、无裂纹、无破损,锤缸的顶部应设有可靠的缓冲装置。

4.3.8.3砧座应位于基础的中心,上、下砧应对正,其平行度应小于1/300;使用销、楔处不应设有垫

片。

4.3.8.4操纵手柄、踏杆、按钮、制动器手(脚)柄(杆)应灵活、完好;制动器应灵敏、可靠;踏

杆上应设有防护罩。

4.3.8.5摩擦盘、飞轮、导轨压条等部位的紧固件不应松动,且设有防止运动件脱落或误操作的装置;

单向旋转的零部件应有转向的指示标识。

4.3.8.6安全防护装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a)限位器、紧急制动器、溢流阀、安全阀、保险杠等安全装置应齐全、有效;

b)在设备维修或模具进行调整时,应设置防止工作部件意外移动的保险装置或能量锁定装置,且

应与动力回路联锁。

4.3.8.7操作机、夹钳、剁刀等设备或工具,受力部位应无裂纹,受打击部位的硬度不应高于洛氏硬

度HRC30。

4.3.9金属切削机床

4.3.9.1各类联锁装置、限位装置、压敏装置和其他安全装置应符合GB15760、GB25493的相关规

定。

8

DB12/T724.25—2021

4.3.9.2夹持装置应确保不会使工件、刀具坠落或被甩出。

4.3.9.3机床应在主操作台、上下料处和刀库内等处设置急停装置。

4.3.9.4车床、钻床、铣床、插床、磨床、锯床、加工中心、数控机床、电火花加工机床和激光加工

机床应符合下列特殊要求:

a)车床:加工棒料、圆管,且长度超过机床尾部时应设置防护罩(栏),当超过部分的长度大于

或等于300mm时,应当设置有效的支撑架等防弯装置,并应加防护栏或挡板,且有明显的警

示标志;

b)钻床:外露的钻头部位应有可靠的防护罩;

c)铣床:旋转部位及运动滑枕的端部应设置可靠的防护罩;

d)插床:限位开关应确保滑块在上、下极限位置准确停止,配重装置应合理牢固;

e)磨床:砂轮应在规定的使用期内使用,安装应合理,防护罩应齐全、牢固;

f)锯床:锯条外露部分应设置可靠的防护罩或采取安全距离进行隔离;

g)加工中心:换刀区域、工件进出的联锁装置或紧固装置应牢固、可靠;

h)数控机床:加工区域的活动门应与动力回路联锁;访问程序数据或可编程功能应由授权人执行;

i)电火花加工机床:可燃性工作液的闪点应在70℃以上,且应采用浸入式加工方法;

j)激光加工机床:加工区应设置局部保护或外围保护装置,该装置应与动力回路联锁。

4.3.10冲、压、剪机械

4.3.10.1工业梯台的开口处应与设备联锁。

4.3.10.2离合器动作应灵敏、可靠,且无连冲;制动器性能可靠,且与离合器联锁。

4.3.10.3压力机、封闭式冲压线、弯管机、联合冲剪机及折弯机均应配置一种以上的安全保护装置,

且可靠、有效,并应符合GB5091的相关规定。

4.3.10.4压力机应配置模具调整或维修时使用的安全防护装置(如安全栓等),该装置应与主传动电

机或滑块行程的控制系统联锁。

4.3.10.5卷板机的主传动部分应设置制动装置,对可升降的工作辊应采用限位控制并与控制系统联

锁。

4.3.10.6剪板机的压料脚应平整,危险部位应设置可靠的防护装置。出料区应封闭,栅栏应牢固、可

靠,栅栏门应与主机联锁。

4.3.11酸槽、碱槽、油槽及电镀槽

4.3.11.1槽体应有足够的强度和刚度,应无裂纹、变形、渗漏;电镀槽及其衬里的材料应耐腐蚀、耐

高温。

4.3.11.2槽体高度低于1050mm时应设置防护栏。

4.3.11.3产生有毒有害气体的槽体周边应设置通风装置。

4.3.11.4排水管道应根据排放液体的化学性质和温度选择合适的材质,且不应腐蚀、变形。

4.3.11.5电气系统应采取耐高温、腐蚀的防护措施,用石英玻璃管加热时应有保护措施。

4.3.11.6导电杆应能满足电镀所需的电流和承受的质量,导电座与槽体之间、槽体与地面之间都应设

有可靠的绝缘层。

4.3.11.7电镀槽液电加热管应低于槽液最低液面,并应设置液位计,在加热过程中液面降低至所示液

面时,电加热应自动停止;热力管道与电气设备之间的最小安装净尺寸为0.2m。

4.4特种设备

4.4.1一般要求

9

DB12/T724.25—2021

一般要求应符合DB12/T724.2的相关规定。

4.4.2压力容器

4.4.2.1快开门式压力容器应设置门、盖联锁装置。

4.4.2.2空气储罐的排污阀或排污管道应保持畅通,并应定期进行人工排放。

4.4.3压力管道

4.4.3.1热力管道保温层应完好,无破损。

4.4.3.2架空管道和B类流体管道架空敷设及可通行管沟的管道布置应牢固、可靠;管道支撑、吊架

应牢固、齐全。

4.4.4电梯

4.4.4.1在用电梯每年进行一次定期检验。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在规定的检验有

效期届满前1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提出定期检验申请。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电梯,

不得继续使用。

4.4.4.2导轨、缓冲器和极限开关应符合下列要求:

a)导轨及其附件和接头应完整、可靠,并能承受施加的载荷和力;

b)在轿厢和对重行程底部的极限位置应设置缓冲器,强制驱动式电梯还应在轿顶上设置能在行程

上部极限位置起作用的缓冲器,缓冲器应确保完善、可靠;

c)极限开关应设置在尽可能接近端站时起作用而无误动作危险的位置上,极限开关应灵敏、可靠。

极限开关动作后,电梯应不能自动恢复运行;

d)升降机出入门及井巷口的防护栏应与动力回路联锁,且完好、可靠,防护栏应符合4.3.1.8的

相关要求。

4.4.5起重机械

4.4.5.1选择的产品应与工况、环境相适应,吊运熔融金属的起重机应选用冶金铸造起重机。

4.4.5.2主要结构件无明显变形;大车、小车轨道无松动;司机室的固定连接应牢固、可靠,并配有

灭火器和绝缘地板,各操作装置标识完好、醒目。

4.4.5.3主要零部件应符合下列要求:

a)钢丝绳在卷筒上应能按顺序整齐排列,尾端的固定装置应安全可靠,并有防松或自紧的性能,

卷筒和钢丝绳均未达到报废的有关规定;

b)吊钩、滑轮与护罩、制动器应符合下列要求:

1)吊钩等吊物装置无裂纹、明显变形或磨损超标等缺陷,紧固装置完好,吊钩应设置防脱绳

的闭锁装置,吊钩、滑轮磨损量达到报废标准时应及时进行更换。吊钩(含直柄吊钩尾部

的退刀槽)、吊运熔融金属吊钩横梁的吊耳和板钩心轴、盛装熔融金属的吊包耳轴、罐体

(含焊缝)等应定期进行无损探伤,且无裂纹等缺陷,探伤检查周期一般为6个月至12

个月。吊钩报废应符合GB/T10051.10的规定;

2)滑轮应转动灵活,应有防止钢丝绳脱出绳槽的装置和结构;人手可触及的滑轮组应设置滑

轮罩壳,且完好;滑轮的轮槽不均匀磨损不得大于等于3mm,轮槽壁厚磨损不得大于等

于原壁厚的20%,轮槽底部直径磨损不得大于等于钢丝绳直径的50%,并不得有裂纹;

3)制动器应运行可靠,制动力矩调整合适;液压制动器不得漏油;吊运炽热金属液体、易燃

易爆危险品或发生溜钩可造成重大损失的起重机械,起升(下降)机构应装设两套制动器,

并完好、有效。制动器应定期检查,危险作业前也应进行检查。

10

DB12/T724.25—2021

4.4.5.4安全装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a)起重机械应根据实际情况配置安全防护装置,各类行程限位、重量限制器开关与联锁保护装置

完好可靠,卷扬限位器、门舱联锁保护装置齐全有效;

b)急停装置、缓冲器和终端止档器等停车保护装置完好、可靠;

c)各类防护罩、盖、栏、护板等应齐全、可靠;

d)露天作业的起重机械防雨罩、夹轨器、安全定位或锚定装置应安全可靠。

4.4.5.5起重机所有电气设备外壳、金属导线管、金属支架及金属线槽均应根据配电网情况进行可靠

接地(保护接地或保护接零),且完好、有效;各种信号装置与照明设施应完好有效;易发生触电的滑

触线应增设防护装置或采用安全滑触线供电;防爆起重机上的安全保护装置、电气元件、照明器材等应

符合防爆要求。

4.4.6厂内机动车辆(含工程机械)

4.4.6.1行驶系统应符合下列要求:

a)充气轮胎的磨损,其胎冠花纹深度不应小于3.2mm,胎面和胎壁不应有长度超过25mm深度

足以暴露出轮胎帘布层的破损或割伤;

b)轮辋应完整无损,螺栓、螺母应齐全、紧固可靠;

c)转向应轻便灵活;转向机构不应缺油、漏油,固定托架应牢固,转向垂臂、横直拉杆等转向零

件不应有变形、裂纹;

d)车辆应设置足以使其减速、停车和驻车的制动系统或装置,且灵敏、可靠。

4.4.6.2蓄电池各极柱及连接线的接头应牢固可靠,无锈蚀现象;电解液的加液孔盖应齐全,且气孔

畅通,壳体密封完整;换向开关、制动联锁保护、零位保护和过电流保护装置应完好、有效。

4.4.6.3储运熔融有色金属的运输车辆,驾驶室应设置挡板;不应使用汽油车辆运输熔融金属。

4.4.6.4液压系统应有良好的密封性能。

4.5公用辅助用房及设备设施

4.5.1压缩空气站和风机

4.5.1.1压缩空气站的布局应符合GB50029的相关规定。

4.5.1.2空压机的外形应确保具有足够的稳定性,各种管线排列应合理、无障碍;压缩空气管道应定

期清扫。

4.5.1.3空压机的安全保护应符合下列要求:

a)压力表、温度计、安全阀应灵敏、可靠,并在检验周期内使用;

b)工作压力达到额定压力时,超压保护装置应能自动切换为无负荷状态;

c)驱动功率大于15kW的空压机,超温保护装置应能使每级排气温度超过允许值时自动切断动力

回路;

d)螺杆式空压机的门、盖应确保运行时不应开启或拆卸;活塞式空压机与储罐间的止回阀、冷却

器、油水分离器、排空管应完好、有效。

4.5.1.4风机的安全保护应符合下列要求:

a)风机应具有足够的稳定性,本体与基础的连接部分应采取减震措施;旋转叶轮、轴、皮带轮、

皮带及主轴的防护罩(网)应齐全、牢固,防护罩(网)应符合GB/T19074的相关规定;

b)35kW以上的风机应设置紧急复位操作系统;

c)2051kW、800kW、671kW风机应设置自动监测轴承振动装置、喘振报警装置,该装置应与系

统防喘振设施联锁。

11

DB12/T724.25—2021

4.5.2锅炉房

4.5.2.1锅炉房应符合下列要求:

a)锅炉房的设置应符合GB50016和GB50041的相关规定;

b)燃油、燃气锅炉房内应保持良好的通风;

c)燃油、燃气锅炉房内的爆炸和火灾危险场所的电气应符合GB50058相关规定;

d)燃油锅炉房的油箱应满足安全要求;

e)锅炉房地面应平整无台阶,无积水。

4.5.2.2热力站应符合下列要求:

a)当热水供应系统中的换热器热水出口上装有阀门时,应在每台换热器上设安全阀;当每台换热

器出口管不设阀门时,应在生活热水总管阀门前设安全阀;

b)蒸汽热力站应根据负荷的需要设置分汽缸,蒸汽主管和分支管上应装设阀门;当各种负荷需要

不同的参数时,应分别设置分支管、减压或降温装置和独立安全阀;分汽缸、蒸汽管道的低处

应设置放水阀,且灵敏、可靠。

4.5.2.3管道应完好、无泄漏,热力管道应采取可靠的保温措施。

4.5.3除尘系统和污水处理系统

4.5.3.1凡距操作者站立面2m以下设备外露的旋转部件均应设置齐全、可靠的防护罩或防护网。

4.5.3.2系统结构件应有足够的强度、刚度及稳定性,基础应坚实;池、沟应设有防护栏、盖板。

4.5.3.3除尘(净化)系统、污水处理系统应符合下列要求:

a)吸尘罩(吸气罩)布置应合理,其金属结构件应完整、无腐蚀;尾部处理不应产生二次污染;

吸附(或吸收)净化装置表面温度不高于60℃,当污染物为易燃易爆气体时应采用防爆风机

和电机;静电除尘器的检修门应密封良好,并与动力回路联锁;

b)粉尘爆炸危险场所应设置专用的除尘系统,除尘器的安装、使用及维护应符合GB/T17919的

相关规定;

c)污水处理系统净化池沉淀物沉积高度不应大于池深的10%;污水处理剂等化学品应无泄漏;

在使用时可能产生爆炸性气体时,其排气孔(管)末(外)端应设有防火装置,主机和附件均

应使用防爆型设施。

4.5.4燃料供给系统

4.5.4.1燃气站房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并应设置燃气浓度检测报警装置和泄压措施;站房(含调

压柜)与其他建筑物、构筑物的水平净距,以及放散管的高度应符合GB50028的相关规定。

4.5.4.2燃气调压箱和调压柜的安装应符合相关安全要求。

4.5.4.3站房的电器设施、线路、开关均应按防爆要求进行配置和安装。

4.5.4.4燃气管道末端、用户设备前均应设置放散管,管径小于或等于150mm时,其放散高度应超

过厂房天窗2.5m,并在防雷保护范围内。

4.5.5涂装设备设施

4.5.5.1前处理间、喷涂间、二级油漆库、调漆间耐火等级应不低于二级;调漆(含有机溶剂)间应

单独设置,并与火灾、爆炸危险区(Ⅰ区)的安全距离应大于6m。

4.5.5.2涂装前处理应符合下列要求:

a)作业场所应保持良好的通风;

b)机械前处理的抛(喷)丸设备与抛(喷)丸室配置的通风除尘净化系统联锁;

12

DB12/T724.25—2021

c)化学前处理时,作业场所的墙面和地面应采用防腐蚀材料,照明和其他电气设施应采用防潮型;

槽体应牢固、可靠;喷淋泵应与排风装置联锁;高压喷射清洗装置应配置压力控制和联锁装置。

4.5.5.3涂装应符合下列要求:

a)作业场所应保持良好的通风,并使作业空间呈微负压;

b)作业区域应封闭,并应设置可燃气体浓度报警系统,报警系统应灵敏、可靠;

c)涂料的调配应在调漆室内进行,其地面应为不燃烧、不发火花的地面;

d)进入涂装作业场所入口处应设置消除人体静电的装置,并确保灵敏、可靠;

e)无气喷涂的喷枪应配置自锁安全装置;压缩空气驱动型喷涂装置的进气端应设置限压安全装

置,并配置报警装置;

f)静电喷漆室应采取可靠的防火和静电接地措施;静电喷枪及其辅助装置与高压静电发生器联

锁,当工作系统发生故障或出现过载时自动切断电源;

g)电泳涂漆的设备应采取可靠的接地措施;

h)浸涂槽容积超过2m³应设置底部排放装置和转移槽,当发生火灾时,应能迅速安全地把槽液转

移到转移槽中;淋涂(滚涂)输送链下部应设安全防护装置,并防止悬链与轨道摩檫产生的火

花而引起火灾。

4.5.5.4烘干与固化应符合下列要求:

a)烘干室及循环风管应有良好保温层,外壁表面温度不应高于室温15℃。烘干室与燃烧装置之

间的连接管道应使用不燃材料隔热,外壁表面温度不应超过70℃;

b)烘干室应设置导除静电的接地,其接地电阻值小于100Ω,间歇式烘干室宜设置泄压装置;

c)装有电器设备的烘干室,其金属外壳应有保护接地,接地电阻值小于10Ω。金属外壳的各部

件之间,应保持良好的电气连接;

d)燃油、燃气烘干室的燃烧装置使用自动点火系统,则应安装窥视窗和火焰监测器,并使燃烧器

熄火时能自动切断该燃烧器的燃料供给。燃烧装置的燃料供给系统应设置紧急切断阀;

e)烘干室内部电气导线应有耐高温绝缘层。烘干室外部电气接线端

关联标准

相似标准推荐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