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12/T 724.10-2021 安全生产等级评定技术规范 第10部分:木材加工企业
DB12/T 724.10-2021 Safety Production Level Assessment Technical Specification Part 10: Wood Processing Enterpri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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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0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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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描述
ICSICS79
CCSB70
DB12
天津市地方标准
DB12/T724.10—2021
安全生产等级评定技术规范第10部分:
木材加工企业
Technicalspecificationforgradeassessmentofworksafety—Part10:Wood
processingenterprises
2021-01-21发布2021-03-01实施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
DB12/724.10—2021
目次
前言................................................................................II
1范围..............................................................................1
2规范性引用文件....................................................................1
3术语和定义........................................................................1
4评定内容..........................................................................1
4.1基础管理要求..................................................................1
4.2场所环境......................................................................1
4.3设备设施......................................................................2
4.4特种设备......................................................................5
4.5公辅助用房及设备设施..........................................................6
4.6用电..........................................................................8
4.7消防..........................................................................8
4.8危险化学品....................................................................9
4.9职业危害预防与控制............................................................9
4.10劳动防护用品使用.............................................................9
4.11操作人员行为规范.............................................................9
5评定细则.........................................................................10
附录A(规范性)安全生产等级评定一级否决条款.....................................11
附录B(规范性)基础管理要求指标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12
附录C(规范性)场所环境要素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20
附录D(规范性)设备设施要素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26
附录E(规范性)特种设备要素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31
附录F(规范性)公用辅助用房及设备设施要素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38
附录G(规范性)用电要素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43
附录H(规范性)消防要素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54
附录I(规范性)危险化学品要素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62
附录J(规范性)职业危害预防与控制要素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67
附录K(规范性)劳动防护用品使用要素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68
附录L(规范性)操作人员行为规范要素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72
I
DB12/T724.10—2021
前言
本文件按照GB/T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
起草。
本文件是DB12/T724《安全生产等级评定技术规范》的第10部分。DB12/T724已经发布了以下部分:
——第1部分:总则;
——第2部分:安全生产通用要求;
——第3部分:加油站;
——第4部分:石油库;
——第5部分: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
——第6部分:食品制造企业;
——第7部分:饮料制造企业;
——第8部分:纺织企业;
——第9部分:服装制造加工企业;
——第12部分:纸制品制造企业;
——第13部分:机械制造企业;
——第21部分:烟草制品企业;
——第22部分:日化产品制造企业;
——第26部分:酒类制造企业;
——第31部分:瓶装工业气体经营企业;
——第32部分:烟花爆竹经营(批发)企业;
——第57部分:电子通信制造企业。
本文件由天津市应急管理局提出并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天津市安全生产技术研究中心、中安广源检测评价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刘宝刚、何川、庞梦霞、彭志、朱建伦、张新华、刘锐能、王雪松、张学雁、
刘建澜、田安利
II
DB12/724.10—2021
安全生产等级评定技术规范第10部分:木材加工企业
1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木材加工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安全生产等级评定内容和评定细则。
本文件适用于企业安全生产等级的划分与评定。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
文件。
GB/T11651个体防护装备选用规范
GB15577粉尘防爆安全规程
GB15606木工(材)车间安全生产通则
GB5001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41锅炉房设计标准
GB50055通用用电设备配电设计规范
AQ4228木材加工系统粉尘防爆安全规范
XF1131仓储场所消防安全管理通则
DB12/T724.1安全生产等级评定技术规范第1部分:总则
DB12/T724.2安全生产等级评定技术规范第2部分:安全生产通用要求
3术语和定义
本文件没有需要界定的术语和定义。
4评定内容
4.1基础管理要求
基础管理要求应符合DB12/T724.2的规定。
4.2场所环境
4.2.1厂区
4.2.1.1厂区布置合理,各功能区域划分明显,作业区与生活区应分开设置,易燃及可燃材料堆场的
布置应远离明火及散发火花的地点。
4.2.1.2人流出入口应与主要物流出入口分开,物流出入口应设有限速标识,交通视线盲区应设置安
全设施。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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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1.3厂区、厂房和仓库应设置醒目的禁止烟火、禁止吸烟、禁止放易燃物等安全警示标志。
4.2.1.4消防车道应符合GB50016的规定。
4.2.2作业场所
4.2.2.1厂房的耐火等级、防火间距、安全出口和疏散门的设置应符合GB50016的规定。
4.2.2.2车间应有良好的自然通风或机械通风设施。
4.2.2.3车间工作地面应平整、坚固,能承受工作时规定的荷重。
4.2.2.4应制定粉尘清扫制度,作业现场积尘及时规范清理,并有清扫记录。
4.2.2.5使用辐射源的作业场所应设置安全联锁和报警装置。
4.2.2.6车间各类物料堆放应符合GB15606的规定,堆放位置的顺序应便于加工作业。
4.2.2.7木粉尘、木屑等可燃废料应设专门场所集中存放,并指定专人负责。
4.2.2.8各种工辅器具、料箱应结构牢固,沿人行通道两边无突出物品或锐边物品。
4.2.2.9车间内车行道、人行通道的宽度应符合相关安全要求,主干道、应急疏散通道及人行通道应
无占道物品。
4.2.2.10安全疏散通道应保持畅通,疏散路线应设置应急照明和明显的疏散指示标志。
4.2.3仓库、堆场
4.2.3.1仓库的耐火等级和疏散门的设置应符合GB50016的规定。
4.2.3.2木材原材料或成品仓库与其他建筑物的防火间距、木材原材料堆场与其他建筑物的防火间距
应符合GB50016的规定。
4.2.3.3不应将道路与建筑物之间的空间、建筑物之间的空间以及非指定露天区域作为临时或长期使
用的物料周转库。
4.2.3.4仓库内储存物品应分类、分堆、限额存放,每个堆垛的面积不应大于150m2,库房内主通道
的宽度应不小于2m。物品堆放应符合XF1131的规定。
4.2.3.5仓库内需要设置货架堆放物品时,货架应采用非燃烧材料制作。
4.2.3.6木材原材料与成品堆场应设置消防车道,且车道边缘与堆垛的距离不应小于5m。
4.2.3.7仓库内装卸安全管理应符合以下要求:
a)进入仓库的铲车和其它能产生火花的装卸设备应安装防止火花溅出的安全装置;
b)进入仓库的设有吊装机械设备的金属钩爪及其他操作工具,应采用不易产生火花的金属材料制
造,防止摩擦、撞击产生火花;
c)各种机动车辆装卸物品后,不应在仓库内停放和修理。
4.2.3.8仓库内用电安全管理应符合下列要求:
a)不应使用碘钨灯和超过60W以上的白炽灯等高温照明灯具。当使用日光灯等低温照明灯具和其
他防燃型照明灯具时,应对镇流器采取隔热、散热等防火保护措施;
b)不应使用电炉、电烙铁、电熨斗、电热水器等电热器具和电视机、电冰箱等电器;
c)使用的电器设备应与可燃物保持不小于0.5m的防火间距,架空线路下方不应堆放物品;
d)应在仓库外单独安装电气开关箱;
e)敷设的电气线路应穿金属管或难燃硬塑料管保护,不应随意乱接电线,擅自增加用电设备。
4.2.4建筑物防雷
厂区内建筑物应按规定设置防雷与接地系统,防雷设施应每年进行一次检测,并应取得检测合格报
告。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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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设备设施
4.3.1一般要求
4.3.1.1设备设施应建立台账,不应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设备设施。
4.3.1.2生产设备设施之间的安全距离应符合GB15606的规定。
4.3.1.3对运动传递部件、设备中旋转或直线运动的部件,如皮带轮、皮带、齿轮、齿杆、传动轴等
部件产生的危险的防护,应采用固定式防护装置或活动式联锁防护装置。
4.3.1.4距操作面垂直距离2m以下,且有可能造成缠绕、吸入或卷入等危险的运动部件和传动装置
应予以封闭或设置防护装置。
4.3.1.5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金属构架等非带电的裸露金属部分均应接地保护,且连接正确、可
靠。纤维干燥管道和砂光除尘系统应有防静电和防雷接地装置。
4.3.1.6各类行程限位装置、过载保护装置、电气与机械联锁装置、紧急制动装置、声光报警装置、
自动保护装置应完好、可靠;操作手柄、显示屏和指示仪表应灵敏、准确;附属装置应齐全。
4.3.1.7设备液压系统、润滑系统、气动系统应密封良好。
4.3.1.8设备的危险部位应有明显安全警示标识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
4.3.1.9设备设施的主操作台、上下料处和刀库内等位置应设置急停装置,急停开关应设置在易于操
作的位置。
4.3.1.10设备设施周围应设置必要的安全巡视、检查和检修通道。
4.3.1.11存在粉尘爆炸危险的场所不应使用容易碰撞出火花的铁质工具及摩擦产生静电的相关工具。
4.3.1.12产生尘毒危害的设备应配置防尘、防毒设施;高频设备应设置电磁辐射防护装置。
4.3.1.13工业梯台应符合下列要求:
a)金属结构件应无变形、裂纹、腐蚀等缺陷,焊接接头应牢固;
b)固定式钢斜梯踏板及钢平台铺板应采用花纹钢板或经防滑处理的钢板制作;
c)活动人字梯铰链完好且无变形,两梯之间梁柱中部应有限制拉线;
d)梯子与地面接触部位应设置防滑装置;
e)当平台距基准面高度小于2m时,防护栏杆高度不应低于0.9m;距基准面高度大于等于2m并
小于20m时,防护栏高度不应低于1.05m;距基准面高度大于20m时,防护栏高度应不低于1.2m。
4.3.2原料制备设备
4.3.2.1削片机和刨片机应配置重物分离器和磁选系统,并满足安全使用要求。
4.3.2.2旋切机和刨切机等设备在突然停电时两卡轴应保持原来卡紧状态,且停电又恢复通电后,应
有防止自动再启动的装置。
4.3.2.3单板剪切设备应符合下列要求:
a)红外线开关、脚踏开关、双手按钮式开关等安全装置应齐全可靠,无松动;
b)手动铡刀的机体应与地面连接牢固稳定。
4.3.2.4热磨机的轴承在工作条件下应保持润滑;磨室泄压时,应确认现场无人;应保存润滑作业记
录和磨室作业前检查记录。
4.3.2.5高温热处理设备及蒸煮设备设施应符合下列要求:
a)应有过载保护装置、温度计和压力指示装置,蒸汽压力表和电接点压力表等设计压力小于
1.6MPa压力容器使用的压力表的精度不得低于2.5级,设计压力大于或者等于1.6MPa压力容
器使用的压力表的精度不得低于1.6级;(3)压力表盘刻度极限值应当为工作压力的1.5倍~
3.0倍;
b)加热管道、排水管道、泵组等应密封良好,加热管道应有保温防烫伤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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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压力表等安全附件应按规定定期进行计量检定和安全检定合格后方可使用。
4.3.2.6木工带锯机及锯条应符合下列要求:
a)上锯轮机动升降操纵机构应与锯机起动操纵机构联锁;
b)下锯轮上应设置制动装置;
c)应设置清除锯轮和带锯条粘着物的装置;
d)带锯条的厚度应与带锯轮的直径规格相匹配;
e)原木夹紧装置应同步;
f)车轮、轨道、钢丝绳、限位、制动和跑车等机械运动机构应完整;
g)应设有急停操作装置。
4.3.2.7木工压刨床应设置止逆器和最大切削深度限位器,并配置急停装置。
4.3.3干燥系统
干燥设备应符合下列要求:
a)在干燥系统中应设置自动火花探测及自动灭火系统,安装在烘干设备和下游材料处理设备之
间;
b)干燥管道应采用水平方向,合理布局;
c)对加工刨花板或其他可能产生高浓度细尘的材料的干燥炉,如采用了非直排方式,则应对旋风
除尘器或风箱设置泄爆装置;
d)干燥系统与纤维分离系统和成型系统之间应进行隔离。
4.3.4调胶和施胶设备
调胶和施胶设备应符合下列要求:
a)调胶和施胶设备应密封良好;
b)拌胶机开关紧固螺栓应牢固,自锁装置应安全有效;
c)涂胶机设备的防护网开启应与设备启动联锁。
4.3.5铺装成型、预压、热压设备、压贴设备
铺装成型、预压、热压设备、压贴设备应符合下列要求:
a)机械设备液压系统中应有过压保护,在系统中设置必要的报警装置或指示信号,包括:蜂鸣器、
警示灯、限位开关、双手按钮式操纵装置、急停开关、时间继电器、温控器和平衡装置(升降
平衡齿轮、平衡液压缸等)等;
b)蒸汽和导热油管道的隔热保温材料应完整;
c)气动系统应有过压保护装置;
d)应有热压机停机检修时防止压板滑落的保护措施;
e)热压机应至少每月清扫一次积尘。
4.3.6圆锯类设备(锯边设备)、立铣类设备(铣边设备)、冷却翻板设备
4.3.6.1圆锯类设备(锯边设备)应符合下列要求:
a)圆锯机上的旋转圆锯片应设置防护罩,或采取保护操作者安全的其他防护措施;
b)设备应有急停操纵装置;
c)圆锯机应按规定设置分料刀和止逆器。
4.3.6.2立铣类设备(铣边设备)应符合下列要求:
a)应设置固定主轴的止动装置,该装置必须与主轴启动操纵联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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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机器上的铣刀头应设置防护罩并覆盖除切削工件所需部分以外的刃口;
c)机器应设置工件安全进给的导向板,导向板的高度应大于机器上所能安装刀具的最大高度,其
长度之和应不小于工作台长度的3/4;
d)模块与卡具安全附件齐全;
e)设有手动、气动、机械卡紧装置;
f)刀具切削旋转方向和物料前进方向应设有明确标识。
4.3.6.3冷却翻板设备显著位置应设置禁止靠近设备的警示标识。
4.3.7砂光设备
砂光设备应符合下列要求:
a)应设置气压和砂光断带保护系统,包括行程开关、光电控制和连锁装置;
b)气力输送系统与板材砂光机相连接时,板材砂光机应安装火花探测和自动报警装置。
4.3.8码垛、包装设备
码垛、包装设备应符合下列要求:
a)真空泵吸盘干净无破损,空气管路无漏气;
b)自动码垛机附近显著位置应设置禁止靠近的警示标识。
4.3.9物料输送设备
物料输送设备应符合下列要求:
a)驱动装置中应设置过载保护装置,且运行可靠;
b)带式输送机两边应设置防跑偏挡轮;倾斜的输送机胶带头部和尾部应有制动装置及保护罩;
c)悬挂链式输送机上坡、下坡处应设置止退器或捕捉器,并运行可靠;
d)板式输送机和鳞板输送机链条应加以封闭,以防链条断裂或输送机倒转时链条上跳;
e)提升机应设置上升、下降限位装置及止挡器,防护栏的门应与动力回路联锁;
f)地面下链条牵引的地面小车输送机,在人员接近地方的工作槽开口不应宽于30mm;倾斜路段
应设置防止小车意外脱开的装置。
4.4特种设备
4.4.1一般要求
特种设备一般要求应符合DB12/T724.2的规定。
4.4.2吊车、吊具等起重机械设备
4.4.2.1吊车应设有下列安全装置并正常使用:
a)吊车之间防碰撞装置;
b)大、小行车端头缓冲以及防冲撞装置;
c)过载保护装置;
d)主、副卷扬限位、报警装置;
e)登吊车信号装置及门联锁装置;
f)露天作业的防风装置;
g)电动警报器或大型电铃以及警报指示灯。
4.4.2.2吊车应装有能从地面辨别额定荷重的标识,不应超负荷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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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2.3吊运物行走的安全路线,不应跨越有人操作的固定岗位或经常有人停留的场所,且不应随意
越过主体设备。
4.4.2.4吊车与机动车辆通道相交的轨道区域,应有必要的安全措施。
4.4.2.5吊钩等取物装置应设置防脱钩装置,且有效。
4.4.2.6吊索应集中存放,标明限重标识,报废吊索具不应在现场存放或使用。
4.5公用辅助用房及设备设施
4.5.1锅炉房
4.5.1.1锅炉房的耐火等级以及出入口的设置应符合GB50016和GB50041的规定。
4.5.1.2燃气调压装置应设置在有围护的露天场所上或地上独立的建、构筑物内,不应设置在地下
建、构筑物内。
4.5.1.3燃气调压间、燃气锅炉间应配置燃气泄漏报警、连锁装置,并应与房间事故通风机联动。
4.5.1.4水处理设备及加药装置运行正常,水质符合要求。酸、碱贮存区和使用区内应设紧急冲淋设
施。
4.5.1.5锅炉间、燃气调压间、燃油泵房等有爆炸和火灾危险场所的电气设施应符合防爆要求。
4.5.2除尘及防爆设备
4.5.2.1除尘及防爆设备设施应采取防止发生摩擦、碰撞的措施。
4.5.2.2除尘设施的防爆安全应符合AQ4228的规定。
4.5.2.3产生粉尘的木工设备应设有单机除尘设备或连接至集中吸尘设施。
4.5.2.4除尘器单机处理空气能力大于8640m3/hr或用于具有机械进料功能的砂磨机、研磨刨床的除
尘器应设置在室外。
4.5.2.5室内布袋除尘器、室内中央除尘器应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a)袋式除尘器进、出风口应设置风压差检测报警装置,并记录压差数据;在风压差偏离设定值时
监测装置应发出声光报警信号;
b)袋式除尘器不应采用机械振打方式,滤袋应采用阻燃及防静电的滤料制作;
c)集料口、风管、风机、箱体各接口应保持密封、连接牢固;
d)移动除尘器电线应有防止碾压措施。
4.5.2.6室外脉冲中央除尘系统应符合下列要求:
a)室外脉冲中央除尘系统应至少包括火花探测及报警装置(不含砂光设备的系统除外)、喷淋装
置、防爆装置、连锁开关和料位窗口等安全装置;
b)储料仓出料口或房门应保持防尘密封良好。
4.5.2.7干式除尘系统应采用泄爆、隔爆、惰化、抑爆等任一种控爆措施,并规范设置锁气卸灰装
置。
4.5.2.8干式除尘滤袋应采用阻燃及防静电滤料制作,运行工况应是连续卸灰、连续输灰。
4.5.2.9粉尘场所应按标准规范设计、安装、使用和维护通风除尘系统,木粉尘的通风除尘设备设置
及通风管道的清理应符合GB15577的规定。
4.5.2.10施胶作业区、热压机作业区的排风系统,不应与木材机加工车间的除尘系统连通。
4.5.2.11出入存在可燃木粉尘场所的车辆应安装阻火器。
4.5.2.12除尘系统应设置保护联锁装置,当监测装置发出声光报警信号,以及隔爆、抑爆装置启动
时,保护联锁装置应同时启动控制保护。
4.5.2.13除尘系统不应采用粉尘沉降室除尘以及干式巷道式构筑物作为除尘风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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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2.14除尘系统的电器设备设施应具备防爆功能。
4.5.3压缩空气站
4.5.3.1空气压缩机外露的联轴器、皮带转动装置等旋转部位应设置防护罩或护栏。
4.5.3.2空气压缩机铭牌和安全警示标志应清晰完好。
4.5.3.3储气罐应按规定定期排污。
4.5.3.4空气压缩机保护装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a)工作压力达到额定压力时,超压保护装置应能自动切换为无负荷状态;
b)螺杆式空压机的门、盖应确保运行时不应开启或拆卸;
c)活塞式空压机与储罐间的止回阀、冷却器、油水分离器、排空管应完好、有效;
d)安全阀、压力表部件齐全、外观完好,在检定有效期内;压力表正确标识出允许工作压力的上
限。
4.5.4有机热载体电加热器
4.5.4.1应防止木粉尘和纤维粉尘在加热设备表面上积聚。
4.5.4.2温度智能控制仪表、压差控制仪表、液位自动控制、电流表、电压表、自动报警装置等安全
装置工作正常。
4.5.4.3系统各部位应紧密连接,法兰的密封应采用金属石墨密封件,系统的末端和最高点应安装排
气口。
4.5.5气动工具
4.5.5.1可能触及到的传动、高温、电气线路、易碎等危险区域或部件,应设置防护装置进行隔离。
4.5.5.2气动工具的阀门、管道等供气系统应密封性良好,开启灵活,关闭后无泄漏现象。
4.5.5.3各种软管应具有耐压、耐磨和柔软性,并应无破损、老化等缺陷,管接头连接处应采用可靠
的防松脱结构。
4.5.6电焊机
4.5.6.1每台焊机应设置独立的电源开关或控制柜,并采取可靠的保护措施。
4.5.6.2电源线、焊接电缆与电焊机连接处的裸露接线板,应设置安全防护罩或防护板隔离。
4.5.6.3电焊机外壳应接地或接零保护,接地或接零装置应连接良好,不应使用易燃易爆气体管道作
为接地装置。
4.5.6.4在有接地或接零装置的焊件上进行弧焊操作,或焊接与地面密切连接的焊件时,应避免电焊
机和工件同时接地。
4.5.6.5电焊机一次侧电源线长度不应超过3m,电源进线处应设置防护罩;电焊机二次线应连接紧
固,无松动,接头不应超过3个,长度不应超过30m。
4.5.6.6电焊钳夹紧力和绝缘应良好,手柄隔热层应完整,电焊钳与导线连接应可靠。
4.5.6.7电焊机应安放在通风、干燥、无碰撞、无剧烈震动、无高温、无易燃品存在的地方,在室外
或特殊环境下使用,应采取防护措施保证其正常使用,使用场所应清洁,无严重粉尘。
4.5.7手持电动工具
4.5.7.1工具的防护罩、盖、手柄应连接牢靠,外观无损伤、裂缝和变形。
4.5.7.2转动部分应灵活,无阻滞现象;开关应动作灵活,无缺损与破裂;接插件额定参数与所用工
具应相匹配,且无破裂和严重损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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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7.3应保证插头完好,不应任意拆除或调换,需接地的电动工具不应使用任何转换插头,不应将
电动工具暴露在雨中或潮湿环境中。
4.5.8落地砂轮机
4.5.8.1单台设备安装地点的开口方向不得对着工位或安全通道,多台设备应安装在专用的砂轮机房
内,并确保操作者在砂轮两侧有足够的作业空间。
4.5.8.2托架应有足够的面积和强度,并根据砂轮磨损及时调整。
4.5.8.3砂轮应无裂纹、无破损,不应使用受潮、受冻、超过使用期的砂轮;砂轮安装应牢固。
4.5.8.4砂轮机应设置除尘装置。
4.6用电
4.6.1一般要求
用电一般要求应符合DB12/T724.2的规定。
4.6.2其他要求
4.6.2.1配电箱应符合下列要求:
a)生产车间内的配电箱(柜、板)应具有防尘功能;
b)配电箱(柜)应配备锁具并便于生产操作。
4.6.2.2不应在生产车间、木材原材料堆场周边和库房内部设置生产用电瓶车充电设施;生产区域内
不应设置电动自行车等电瓶车充电设施。
4.6.2.3自备发电装置应有措施与供电电网隔离,并满足用电产品的正常使用要求,不应擅自并入电
网。
4.7消防
4.7.1一般要求
消防一般要求应符合DB12/T724.2的规定。
4.7.2其他要求
4.7.2.1室外除尘器应配置相应的灭火器材。
4.7.2.2应配备双路水源(自来水、井水或消防水池)和独立的消防加压设备设施。
4.7.2.3室外消火栓应有明确的冬季防冻措施。
4.7.2.4木片堆场、料仓、烘干干燥设备、热压机生产线进出口、砂光生产线、除尘积尘部位、半成
品成品仓库、加热热源部位、热压机及连续压机进出口等部位,应配备监控系统,并由专人管理。
4.7.2.5供暖消防安全应符合下列要求:
a)厂房或仓库不应采用明火和电热散热器供暖;
b)暖气及供暖供热管道周边0.5m内不应堆放木材、板材、塑料带、纸类包装物等易燃物;
c)暖气本体、供暖供热管道等设备设施表面应保持干净,无粉尘、油棉丝、手套等杂物;
d)供暖、通风和空气调节系统应专人负责,每日定期检查。
4.8危险化学品
危险化学品应符合DB12/T724.2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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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职业危害预防与控制
4.9.1粉尘的预防与控制
4.9.1.1应设机械通风设施,作业过程中保持开启状态。
4.9.1.2应合理选择吸尘罩的形式并按要求布置,利用通风除尘系统对粉尘进行有效捕集和净化。
4.9.2有毒有害因素的预防与控制
4.9.2.1员工作业时应佩戴防护用品。
4.9.2.2作业现场应强制通风。
4.9.2.3根据有害物质的特性,设置应急器材。
4.9.3辐射的预防与控制
4.9.3.1产生电磁辐射设备的隔热与屏蔽材料应完好。
4.9.3.2产生放射性辐射源的设备应有防护罩,不应外露或出现漏光。
4.9.3.3操作人员近距离接触辐射源时,应穿戴符合要求的防辐射用具。
4.9.3.4任何情况下,不应裸手直接接触辐射源。
4.10劳动防护用品使用
4.10.1一般要求
劳动防护用品配备的一般要求应符合GB/T11651的规定。
4.10.2其他要求
4.10.2.1木制品干燥岗位应配备防热辐射工作服、安全帽、耐热防砸鞋、防护手套、防护眼镜等防
护用品。
4.10.2.2粉尘清理岗位应配备防尘防静电服装。
4.10.2.3人造板生产、夜间生产、装卸等岗位应配备反光服装。
4.11操作人员行为规范
4.11.1一般要求
4.11.1.1不应穿宽松的衣服或佩戴饰物,长发应套在工作帽内,袖口及衣服下摆应系扣。
4.11.1.2作业前,作业人员应检查作业现场的环境、设备设施、安全防护装置的完好状态。
4.11.1.3作业过程中,作业行为应符合相关岗位安全操作规程,不应在机械设备运转时擅离工作岗
位,或从事与该岗位无关的活动。
4.11.1.4工作结束后,应关闭所有动力源,检查作业现场的安全状态和设备设施的技术状态,确认
无误后方可离开。
4.11.1.5设备设施保养和维修时,应先切断电源,待设备停稳并断电,悬挂安全警示牌后进行。
4.11.1.6操作人员不应在有职业危害的作业场所饮水、进食,不应穿防护服进入餐厅等非作业场
所。
4.11.2危险作业安全要求
4.11.2.1危险作业前,应对作业现场和作业过程中可能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进行辨识,制定相应
的安全措施,对参加作业的人员进行安全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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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12/T724.10—2021
4.11.2.2实行作业审批制度,不应擅自进行危险作业。
4.11.2.3危险作业现场应进行安全交底,落实现场管控措施和应急措施,设置安全警示标志或拉警戒
线,现场作业应有全程监护。
4.11.2.4从事危险作业人员应佩戴符合要求的防护用品。
4.11.2.5作业完成后,经验收合格方可结束作业。
5评定细则
5.1安全生产等级划分应符合DB12/T724.1的规定。
5.2安全生产等级评定一级否决条款见附录A。
5.3基础管理要求指标的评定细则见附录B。
5.4场所环境要素的评定细则见附录C。
5.5设备设施要素的评定细则见附录D。
5.6特种设备要素的评定细则见附录E。
5.7公用辅助用房及设备设施要素的评定细则见附录F。
5.8用电要素的评定细则见附录G。
5.9消防要素的评定细则见附录H。
5.10危险化学品要素的评定细则见附录I。
5.11职业危害预防与控制要素的评定细则见附录J。
5.12劳动防护用品使用要素的评定细则见附录K。
5.13操作人员行为规范要素的评定细则见附录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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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A
附录A
(规范性)
安全生产等级评定一级否决条款
表A.1规定了安全生产等级评定一级否决条款
表A.1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的一级否决条款
对应条款
序号评定内容评分标准
编号
1企业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未制定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即为否决。4.1
企业从业人员超过100人的企业,应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配备2名以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未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未按照要求配备安
24.1
人员在100人以下的企业,应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全生产管理人员,即为否决。
3不应使用国家明令淘汰和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不符合要求,即为否决。4.4.1
干式除尘系统未规范采用泄爆、隔爆、惰化、
4干式除尘系统应采用泄爆、隔爆、惰化、抑爆等任一种控爆措施,并规范设置锁气卸灰装置。抑爆等任一种控爆措施的,或者未设置锁气卸4.5.2.7
灰装置,即为否决。
除尘系统采用粉尘沉降室除尘,或者采用干式
5除尘系统不应采用粉尘沉降室除尘以及干式巷道式构筑物作为除尘风道。4.5.2.13
巷道式构筑物作为除尘风道,即为否决。
6企业不应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危险化学品。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危险化学品的,即为否决。4.8
危险化学品储存场所不应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建、构筑物内。危险化学品储存场所内不应设置员工宿舍或休
7不符合要求,即为否决。4.8
息室。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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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12/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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