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12/T 724.8-2019 安全生产等级评定技术规范第8部分:纺织企业

DB12/T 724.8-2019 Safe Production Level Assessment Technical Specification Part 8: Textile Enterprise

天津市地方标准 简体中文 现行 页数:73页 | 格式:PDF

基本信息

标准号
DB12/T 724.8-2019
标准类型
天津市地方标准
标准状态
现行
中国标准分类号(CCS)
国际标准分类号(ICS)
发布日期
2019-12-18
实施日期
2020-01-18
发布单位/组织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归口单位
天津市应急管理局
适用范围
-

发布历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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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制信息

起草单位:
天津市安全生产技术研究中心
起草人:
刘宝刚、庞梦霞、王金友、阎连生、翟胜、王立君、李蒙蒙、陆璐、周富建
出版信息:
页数:73页 | 字数:- | 开本: -

内容描述

ICS13.100

W09

DB12

天津市地方标准

DB12/T724.8—2019

安全生产等级评定技术规范

第8部分:纺织企业

Technicalspecificationforgradeassessmentofworksafety—Part8:Textile

enterprises

2019-12-18发布2020-01-18实施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

DB12/T724.8—2019

目次

前言................................................................................II

1范围..............................................................................1

2规范性引用文件....................................................................1

3评定内容..........................................................................1

4评定细则.........................................................................12

附录A(规范性附录)安全生产等级评定一级否决条款...................................13

附录B(规范性附录)基础管理要求指标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14

附录C(规范性附录)场所环境要素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22

附录D(规范性附录)生产设备设施要素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27

附录E(规范性附录)特种设备要素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34

附录F(规范性附录)公用辅助用房及设备设施要素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40

附录G(规范性附录)用电要素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43

附录H(规范性附录)消防要素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54

附录I(规范性附录)危险化学品要素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61

附录J(规范性附录)职业危害预防与控制要素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65

附录K(规范性附录)劳动防护用品使用要素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67

附录L(规范性附录)操作人员行为规范要素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70

I

DB12/T724.8—2019

前言

DB12/T724《安全生产等级评定技术规范》分为若干部分:

——第1部分:总则;

——第2部分:安全生产通用要求;

——第3部分:加油站;

——第4部分:石油库;

——第5部分: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

——第6部分:食品制造企业;

——第7部分:饮料制造企业;

——第8部分:纺织企业;

……

本部分为DB12/T724的第8部分。

本部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部分由天津市应急管理局提出并归口。

本部分起草单位:天津市安全生产技术研究中心

本部分主要起草人:刘宝刚、庞梦霞、王金友、阎连生、翟胜、王立君、李蒙蒙、陆璐、周富建

II

DB12/T724.8—2019

安全生产等级评定技术规范

第8部分:纺织企业

1范围

本部分规定了纺织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安全生产等级评定内容和评定细则。

本部分适用于棉纺、毛纺、化纤、织造、染整等纺织企业安全生产等级划分与评定,其他纺织企业

参照执行。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5001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41锅炉房设计规范

GB50565纺织工程设计防火规范

AQ4242纺织业防尘防毒技术规范

AQ7002纺织工业企业安全管理规范

GA1131仓储场所消防安全管理通则

DB12/T724.1安全生产等级评定技术规范第1部分:总则

DB12/T724.2安全生产等级评定技术规范第2部分:安全生产通用要求

3评定内容

3.1基础管理要求

基础管理要求应符合DB12/T724.2的规定。

3.2场所环境

3.2.1建筑物

3.2.1.1企业应建立健全各类建筑物的竣工资料。

3.2.1.2各类建筑物的防火间距应符合GB50565的规定。

3.2.1.3甲、乙、丙类厂房及仓库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其他建筑物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三级。

3.2.1.4甲、乙类生产和甲、乙类物品储存,丙类麻原料储存不应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场所。

3.2.1.5在设有车间或仓库的建筑物内,不应设置员工宿舍。

3.2.1.6厂房(仓库)的安全出口、疏散门以及内疏散通道的设置应符合GB50016的规定。

3.2.2厂区环境

3.2.2.1厂区内及库区应设置醒目的禁止吸烟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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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2.2厂区、车间和仓库进出车辆的门设置限速、限高等安全警示标志。

3.2.2.3厂区内的消防车道应符合GB50016的规定。

3.2.3车间环境

3.2.3.1烧毛间应装有可燃气体浓度报警装置和自动灭火喷淋设施,应有良好的自然或强制通风、降

温措施,并应采用防火墙与相邻车间分隔开。

3.2.3.2与车间连在一起的滤尘室、汽化室应设置建筑防火防爆分割,并有泄压泄爆设施。

3.2.3.3开清棉间、废棉处理间、选毛间、坯布整理间等应设置通风设施。

3.2.3.4打土间、选毛间应与洗毛间分开设置。

3.2.3.5涂层车间应采用防火墙分隔为独立工段并保持通风良好。涂层车间的溶剂调配间与相邻车间

应采用抗爆墙分隔,并应靠外墙布置,应有泄爆的门窗或轻型泄爆屋面,泄爆方向应朝外设置。

3.2.3.6工位器具、料箱应摆放整齐、定置管理,通道应畅通无障碍物。

3.2.3.7员工休息间、会议室等聚集场所设置在丙类车间内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5h的防火

隔墙和1h的楼极与其他部位分隔,并应至少设置1个独立的安全出口。

3.2.4仓库

3.2.4.1建筑面积超过100m2的仓库安全出口应不少于2个,面积超过300m2的多层仓库应至少设置1

个疏散楼梯。

3.2.4.2仓库的疏散门应采用向疏散方向开启的平开门。

3.2.4.3仓库内储存物品应分类、分堆、限额存放,主通道的宽度不应小于2m,每个堆垛的面积不

应大于150m2,物品堆放应符合AQ7002的规定。

3.2.4.4仓库内需要设置货架时,货架应采用非燃烧材料制作。金属货架应有可靠的保护接地或保护

接零。

3.2.4.5货架应牢固,应有限重、限高标识。货架底角应有防撞装置。

3.2.4.6仓库内装卸和用电安全管理应符合GA1131的规定。

3.2.4.7仓库内不应使用明火,并应设置醒目的禁止吸烟、禁止使用明火等安全警示标志。

3.2.4.8照明灯具下方如堆放物品,其垂直下方与储存物品间距不得小于0.5m。

3.2.4.9原棉和成品库内不应装设电源及电气设施。

3.2.5建筑物防雷

应按规定设置防雷与接地系统,建筑物防雷设施应每年进行一次检测,甲、乙类建筑物的防雷装置

每半年检测一次,并应取得有资质的部门出具的检测合格报告。

3.3生产设备设施

3.3.1一般要求

3.3.1.1不应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设备设施。

3.3.1.2设备设施外露的转动、传动等危险部位应设有完好有效的安全防护装置,并设置安全警示标

志。

3.3.1.3机械打手部位和轧点的进口处应设有安全防护装置,且具有机械或电气联锁措施。

3.3.1.4设备设施的安全联锁、快停和急停等安全装置应正常有效,电气装置、电气联锁装置、电气

限位装置应安装牢固。

3.3.1.5存在有毒有害气体或液体泄漏的设备设施应安装报警装置,且正常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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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1.6烧毛、开幅、烘干等热定型工艺的汽化室、燃气贮罐、储油罐、热媒炉等应与生产加工、人

员密集场所明确分开或单独设置。

3.3.1.7设备设施使用的压力表、安全阀等安全附件应按规定定期进行计量检定和安全检定合格后方

可使用。

3.3.1.8设备设施及周边环境应保持清洁,不应有积尘、杂物等。

3.3.2棉纺、毛纺设备

3.3.2.1开清棉设备

开清棉设备应符合下列要求:

a)抓棉机吸斗观察窗或存在打击伤害的部位应安装电气连锁与机械连锁装置,观察窗应使用不易

破碎的有机玻璃;

b)抓棉口处应有护栏,抓棉设备应配备上、下定位装置,平台式抓棉机还应配备运行碰撞自停装

置和防止误入的隔离措施;

c)成卷机紧压罗拉手轮处应加装防护板,手轮弹簧应处于松驰状态,各传动部位应加装防护栏或

防护罩;

d)抓棉机和输棉管道内应安装金属探测排除装置。

3.3.2.2梳棉机

梳棉机应符合下列要求:

a)锡林抄针门间隙不应大于10mm,且设备应有安全联锁装置;

b)刺辊后车肚应有安全措施;

c)剥棉部位应安装安全防护罩,上绒辊应安装绒辊防绕断电限位装置;

d)锡林道夫三角区应有安全挡板和安全连锁装置。

3.3.2.3精梳机

精梳机应符合下列要求:

a)传动部位安全防护罩应安装断电限位装置;

b)分离皮辊安全防护罩应齐全,抬高超过200mm时,安全联锁装置应启动;

c)车头车尾自停开关、工艺自停装置应有效。

3.3.2.4并条机、粗纱机

并条机、粗纱机应符合下列要求:

a)链轮、链条、齿轮、电动机皮带轮,以及车头、车尾传动、旋转、轧点等部位应有完整、有效、

可靠的安全防护罩、防护栏、防护盖等装置;

b)并条机齿轮传动部位安全防护罩应安装断电限位装置,并有安全防护罩开启支架,小压辊棉条

输出部位应有防绕断电限位装置;

c)粗纱机车头齿轮传动部位安全门应有断电限位装置,锭壳转动时应有光电断电限位装置。

3.3.2.5细纱机

细纱机应符合下列要求:

a)车头传动齿轮安全门应有安全断电限位装置;

b)游动电机及导轨应完整、牢固、可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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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计长表、导纱横动装置、车头、车尾应安装安全防护罩;

d)车头、车尾箱门的门钩、插门应配有自锁装置。

3.3.2.6气流纺机

气流纺机应符合下列要求:

a)转杯、分梳辊、压轮、轴承等部位不应过热、振动、有异响;

b)工艺排风、排杂装置辅助吸嘴无破损、漏风、堵塞;

c)龙带不应有异响。

3.3.2.7热定型设备

热定型设备应符合下列要求:

a)操作机台应有防火、防烫措施并张贴警示标志;

b)轧点的进口处应有防护挡板;

c)通风管道应保持畅通,毛尘油脂应定期清除。

3.3.3织造设备

3.3.3.1整经机

整经机应符合下列要求:

a)经轴两端应加装安全防护罩,并应设置自停保险装置;

b)主电机摩擦盘皮带、落轴电机传动部位、制动锯齿轮等处安全防护罩应牢固;

c)游动风扇电机及导轨应完整、牢固。

3.3.3.2浆纱机

浆纱机应符合下列要求:

a)传动部位、齿轮、链轮必须设置安全防护罩,铁炮轴、拖行辊露出机外部位应安装轴套;

b)压力表、安全阀的工作压力应根据生产工艺要求控制在额定范围之内,压力表最高工作压力应

标有红线,按周期经专业部门检测、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c)蒸汽管道、箱体、排气装置应采取隔热防烫措施;

d)浆纱和浆纱烘箱设备内及潮湿处的电气装置、工作照明等必须采用安全电压及防水、防潮灯具。

3.3.3.3有梭织机

有梭织机应符合下列要求:

a)梭子运行过程中应设置防飞梭装置和防护挡板;

b)探针及换梭作用良好、防飞梭装置完好;

c)三大关车(断经、换梭、轧梭)自停装置必须灵敏有效;

d)36牙、72牙齿轮安全防护罩、送经侧轴伞齿轮、送经蜗杆安全防护罩均应完整、牢固可靠。

3.3.3.4无梭织机

无梭织机应符合下列要求:

a)各种气管、气阀、油管、油阀等不应漏气、漏油、堵塞;

b)断经、断纬应立即停车,灯光警示完好有效;

c)检修开关电气连锁应可靠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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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4化纤工序设备

3.3.4.1热媒生产设备

热媒生产设备应符合下列要求:

a)热媒系统中所有导热管道应使用压缩空气进行气密性试验,不应泄漏,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使

用;

b)电机转向应正确,风机叶轮能自由转动,润滑良好,风机启动前消音器上的手动阀门应处于关闭

状态,风机启动后应骤然打开;

c)热媒泵出口的压力表、温度表应完好并按规定定期检测合格;

d)热媒系统中每个阀门操作均应灵活可靠。

3.3.4.2酯化生产设备

酯化生产设备应符合下列要求:

a)酯化、聚合等专用设备中,各反应釜或酯交换塔的管道应完好无泄漏;

b)安全阀和压力表应齐全可靠、定期检测合格;

c)反应釜的反应装置、贮罐降温设施及温度报警装置灵敏有效;

d)联苯加热器液位标志明显清晰,温度和压力上下限位联锁报警装置、防爆片等可靠到位,现场

应有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3.3.4.3PTA投料设备

PTA投料设备应符合下列要求:

a)电动葫芦应按规定定期检测;

b)限位开关、钢丝绳、吊钩等设施应安全可靠;

c)风机等各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应可靠接地。

3.3.4.4二硫化碳计量设备

二硫化碳计量设备应符合下列要求:

a)二硫化碳计量室、贮库的照明、电气开关等装置应符合防爆要求,并应装设单独的避雷装置;

b)设备应有良好的送风、排风装置;

c)二硫化碳的设备、管道、阀门、液面计等应严密无泄漏;

d)各法兰处应装设接地片,接地良好;

e)车间应设置防爆、防腐蚀的通风排气设备。

3.3.4.5五合机设备

五合机设备应符合下列要求:

a)黄化机、五合机等专用设备的管道应密闭无泄漏,装设应符合设计要求的防爆装置;

b)二硫化碳管道、排毒风管、开关、法兰片等处应有接地装置;

c)操作平台应铺设木制地板或者橡胶地毯;

d)黄化、五合工序使用的工具应使用不产生火花的材料制成,不应使用金属制成的工具;

e)车间应设置防爆、防腐蚀的通风排气设备。

3.3.4.6后溶解设备

后溶解设备应符合下列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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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玻璃液位管应有安全防护装置;

b)进出料口、盐水进口阀门应灵活、可靠;

c)电动机、开关箱等电气设施应有防潮措施。

3.3.4.7纺丝设备

纺丝设备应符合下列要求:

a)短丝纺丝机等专用设备中,联苯箱体以及直(弯)管应完整无泄漏;

b)安全阀和压力表应齐全可靠、定期检测、合格使用;

c)联苯加热器的装置应具备液面镜、超温超压联锁、安全阀、压力表等,并且齐全可靠;

d)熔体过滤器的前后电接点压力表、熔体压力联锁装置应灵敏有效;

e)车间应设置防爆、防腐蚀的通风排气设备。

3.3.4.8牵(欠)伸设备

牵(欠)伸设备应符合下列要求:

a)紧张热定形设备的蒸汽加热系统、温度表、压力表、安全阀应当齐全有效、定期检测合格;

b)牵伸机轧点处应设置安全挡板;

c)各种电气安全联锁、信号装置、报警装置等应齐全可靠;

d)安装于高处的阀门应灵活可靠;

e)钩刀、剪刀应放在规定位置,以防被丝束带入设备造成意外事故。

3.3.5印染工序设备

3.3.5.1烧毛设备

烧毛设备应符合下列要求:

a)汽油、液化气或煤气的储油房、风泵、油泵等有单独的符合要求的作业间,与生产加工、人员

密集场所明确分开,并保持安全距离,并应增加可燃气体报警装置;

b)汽化烧毛设备应有集动力排风设置、火焰检测设置、监控设置、报警设置为一体的程序控制装

置;

c)排气隔热装置应完整,牢固可靠。

d)烧毛设备的自动点火及灭火装置应完好有效。

e)防爆膜完好、可靠,符合防爆要求。

f)汽化器的各类阀门应无缺损,输油泵、供油管路应完好畅通、无泄漏,介质、流向标识应清晰

准确;

g)应设置防静电装置、防雷装置和防爆的通风排气装置,并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检测。

3.3.5.2漂白设备

漂白设备应符合下列要求:

a)采用氯漂的生成车间内应装有有毒有害气体报警仪;

b)漂白车间内应按规定定期检查设备、设施、门窗等的腐蚀情况;

c)定期监测漂槽的浓度和温度;

d)贮存漂白液的容器和池、槽均应加盖并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e)车间和配液室应设置防腐蚀的通风排气设备。

3.3.5.3铜辊印花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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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辊印花机应符合下列要求:

a)印花机花筒轧点进口处装有插口式安全挡板或光电自动停车装置;

b)机架上应装有紧急停车的保险开关;

c)刮浆刀不使用时应放置在专用刀架,并套有刀口保护套;

d)液压系统、气压系统符合要求无泄漏。

3.3.5.4平网印花机

平网印花机应符合下列要求:

a)自动导布机构的顶头与筛框柱头接近剪切口处应装有机玻璃安全挡板;

b)台板筛框架旁纬向搁置踏脚板;

c)橡皮衬布受压小导辊应装有安全防护圈与防护托网;

d)烘燥部分有撑挡的大烘筒,两侧应安装防护装置;

e)印花机紧急停车连锁装置应灵敏有效。

3.3.5.5圆网印花机

圆网印花机应符合下列要求:

a)进布轧点(近打样处)应安装安全挡板或防护罩,花筒轴头应装有防护罩;

b)机两旁设有专用的防滑排水铁栅平台,平台下有畅通的排水沟;

c)清洗机架时不得用水冲;

d)烘燥部分有撑挡的大烘筒,两侧应安装防护装置;

e)紧急停车连锁装置应灵敏有效。

3.3.5.6预缩机、轧光机及磨、起、刷毛机

预缩机、轧光机及磨、起、刷毛机应符合下列要求:

a)预缩机加热辊进出口处及橡胶毯上下装有安全防护网,并有灵敏可靠的电气安全联锁装置;

b)预缩机两边应装有安全防护网;

c)采用气体燃烧的轧光机应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和防爆设施;

d)预缩机、轧光机及磨、起、刷毛机的电气、线路按规定定期进行检查防止老化;

e)磨、起、刷毛机应安装吸尘装置,牢固可靠;

f)磨、起、刷毛室及其设备应定期清理,去除积尘。

3.3.6打包设备

3.3.6.1打包机机械或电气联锁装置安全可靠。

3.3.6.2液压打包机的油箱及液压管路应密闭,不应有泄漏。

3.3.6.3机器各润滑处应按要求定期加注润滑油。

3.3.6.4打包机上的压力表应按规定定期检测,显示明显、清晰。

3.3.6.5定期对打包机上的泵、阀、压力表进行调整。

3.4特种设备

3.4.1特种设备应符合DB12/T724.2的规定。

3.4.2吊机、吊车、吊具等起重机械设备

3.4.2.1吊车应设有下列安全装置并正常使用:

a)吊车之间防碰撞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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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大、小行车端头缓冲以及防冲撞装置;

c)过载保护装置;

d)主、副卷扬限位、报警装置;

e)登吊车信号装置及门联锁装置;

f)露天作业的防风装置;

g)电动警报器或大型电铃以及警报指示灯。

3.4.2.2吊车应装有能从地面辨别额定荷重的标识,不应超负荷作业。

3.4.2.3吊运物行走的安全路线,不应跨越有人操作的固定岗位或经常有人停留的场所,且不应随意

越过主体设备。

3.4.2.4与机动车辆通道相交的轨道区域,应有必要的安全措施。

3.4.2.5普通麻绳和白棕绳只能用于轻质物件捆绑和吊运,有断股、割伤、磨损严重的应报废。

3.4.2.6钢丝绳编接长度应大于15倍绳直径,且不小于300mm,卡接绳卡间距离应不小于6倍绳直

径,压板应在主绳侧。

3.4.2.7吊索应集中存放,标明限重标识,报废吊索具应明确标识后另行存放。

3.5公用辅助用房及设备设施

3.5.1锅炉房

3.5.1.1锅炉房的耐火等级以及出入口的设置应符合GB50016和GB50041的规定。

3.5.1.2燃气调压装置应设置在有围护的露天场所上或地上独立的建、构筑物内,不应设置在地下

建、构筑物内。

3.5.1.3燃气锅炉现场应配置燃气泄漏报警装置,定期检定校准,报警终端装置应设在值班室。

3.5.1.4水处理设备及加药装置运行正常,水质符合要求。酸、碱贮存区和使用区内应设操作人员安

全冲洗设施。

3.5.1.5锅炉间、燃气调压间、燃油泵房等有爆炸和火灾危险场所的电气设施应符合防爆要求。

3.5.2除尘系统

3.5.2.1除尘室应单独布置,上层不应布置生产车间、辅助车间和生活间。

3.5.2.2开清棉车间应设置单独的除尘系统。

3.5.2.3除尘系统应按工艺分片(分区)相对独立设置,所有产尘点均应装设吸尘罩,各除尘系统管

网间禁止互通互连,防止连锁爆炸。

3.5.2.4除尘系统的排风口应远离空调和通风系统的进风口。

3.5.2.5除尘系统的防爆应符合下列要求:

a)应采用负压方式收集粉尘;

b)应设防静电直接接地设施;

c)与进、出风管及卸灰装置的连接应采用焊接;如采用法兰连接,应用导线跨接;

d)应采取抑爆或泄爆措施。

3.5.2.6与除尘设备无关的控制柜、配电柜不应设置在除尘室内。

3.5.3污水处理系统

3.5.3.1污水池边缘应设有防护栏杆,并设置安全警示标识。

3.5.3.2沉淀池、调节池、曝气池等有限空间作业应严格执行危险作业审批制度。

3.5.3.3潜水泵、污水泵、水处理机械设备基础牢固、防护良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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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12/T724.8—2019

3.5.3.4采用生化水处理方式产生硫化氢和沼气(甲烷)的场所应采取可靠的防中毒、防爆措施。

3.5.3.5污水处理所用的化学品应分类存放、摆放整齐、无泄漏,对应的材料数据表应完整有效并方

便查阅。

3.5.3.6净化池应配备防坠落网或救生设备。

3.5.4炊事机械

3.5.4.1炊事机械电源线路应敷设在无泡浸、无高温和无压砸的沿墙壁面;电源线路不应有老化、破

损,开关和触电无焦化现象。

3.5.4.2炊事机械电源控制开关应单机设置,对于受烟尘、潮湿等因素影响较大的控制开关应有防护

装置,并配置剩余电流动作保护装置。

3.5.4.3灶台照明应使用防潮灯。

3.5.4.4定期对排风机、排油烟系统和管道等进行清洗、保养,并记录归档。

3.5.4.5不应使用50kg以上的罐装液化石油气作为烹饪热源。使用两个以上不足50kg灌装液化石油

气的,应分散使用,并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3.5.5空压站

3.5.5.1空压站应单独设立厂房,不应贴邻生产车间、仓库。

3.5.5.2空气压缩机铭牌和安全警示标志应清晰完好。

3.5.5.3空气压缩机保护装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a)工作压力达到额定压力时,超压保护装置应能自动切换为无负荷状态;

b)螺杆式空压机的门、盖应确保运行时不应开启或拆卸;

c)活塞式空压机与储罐间的止回阀、冷却器、油水分离器、排空管应完好、有效;

d)安全阀、压力表部件齐全、外观完好,在检定有效期内;压力表正确标识出允许工作压力的上

限。

3.5.5.4储气罐应定期排污,工业管道应定期清扫。

3.6用电

用电应符合DB12/T724.2的规定。

3.7消防

3.7.1一般要求

消防一般要求应符合DB12/T724.2的规定。

3.7.2室内消火栓

下列建筑物应按规定设置室内消火栓:

a)甲、乙、丙类厂房和仓库;

b)丁戊类高层厂房和仓库;

c)耐火等级为三级且建筑体积大于或等于3000m3的丁类厂房、仓库和建筑体积大于或等于5000m3

的戊类厂房和仓库;

d)棉纺厂的开包、清花车间、针织服装工厂的生产车间和纺织厂的除尘室等,当室内消火栓间距

大于20m时,应在消火栓箱内设有消防软管卷盘;

e)甲、乙类厂房应在楼梯间增设消火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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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3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下列场所应按规定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a)大于或等于50000纱锭棉纺厂的开包、清花车间及除尘器室;

b)甲、乙类生产厂房、高层丙类厂房;

c)每座占地面积大于1000㎡棉、毛、麻、丝、化纤及其制品仓库;

d)建筑面积大于500㎡的棉、毛、丝、化纤及其制品的地下仓库;

e)占地面积大于1500㎡或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的针织服装生产厂房。

3.7.4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下列场所应按规定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a)任一层建筑面积超过1500㎡或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的棉针织品、印染厂成品等生产厂房;

b)棉花、棉短绒开包等厂房;

c)选毛厂房;

d)纺织、印染、化纤生产的电加热及电烘干部位;

e)每座占地面积超过1000㎡的棉、毛、麻、丝及其织物的仓库;

f)丙类厂房中的变配电室、电动机控制中心和中央控制室;

g)需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联动启动自动灭火系统的场所。

3.8危险化学品

3.8.1危险化学品应符合DB12/T724.2的规定。

3.8.2保险粉、双氧水、亚氯酸钠、雕白粉(吊白块)等危险品不应与禁忌物料混合贮存;保险粉不

应露天堆放,储存场所应采取防水、防潮等措施。

3.9职业危害预防与控制

3.9.1一般要求

3.9.1.1存在或产生职业危害的工作场所、作业岗位、设备、设施,应在醒目位置设置图形、警示

线、警示语句等警示标志和中文警示说明。

3.9.1.2现场急救用品、冲洗设备等应设在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工作场所或者临近地点,并在醒

目位置设置清晰的标识。

3.9.2棉尘、粉尘的预防与控制

3.9.2.1产生棉尘、粉尘的车间或工序,应根据工艺要求配置相适应的滤尘、除尘设备或净化排放装

置;

3.9.2.2产生棉尘的设备应采用局部密闭或整体密闭等方式密闭尘源;

3.9.2.3磨皮辊产生的橡胶粉尘应采取密闭式操作或局部通风等措施;

3.9.2.4滤尘设备应完好,无泄漏,并保持车间送排风微正压。

3.9.3有毒有害因素的预防与控制

3.9.3.1产生酸雾的车间(如毛纺企业炭化车间)应安装排风装置;使用挥发性化学毒物的车间(如

染色、印花和整理车间)应安装强排风设施;散发有害气体的生产工序(如酸洗、亚氯酸钠漂白、树酯

整理等)应设置局部排风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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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3.2辅助工序(如焊接、油漆、修梭、皮辊修理、化验、污水处理等)接触的生产性毒物,应根

据生产工艺和毒物的特性,采取通风等有效措施。

3.9.3.3染化料磅(称)料、配料(液)操作间应单独设置,且通风良好,并保持工作台面和地面的

清洁。

3.9.3.4产生危害较大的粉尘、有毒物质或酸碱等强腐蚀性介质的车间,应有冲洗地面和墙壁的设

施。车间地面应平整防滑,易于清扫。经常有液体的地面应不透水,并坡向排水系统。

3.9.3.5企业不应使用以下染料和助剂:

a)可分解致癌芳香胺染料;

b)重金属和甲醛含量超过规定值的染料;

c)生物降解性低、有强毒性、含有游离甲醛、含有环境激素、可萃取重金属的含量超过允许限量、

含有超过允许限量的可吸附有机卤化物或含有其它有害化学物质的助剂;

d)国家明令淘汰的染料和助剂。

3.9.4噪声的预防与控制

3.9.4.1制定噪声源设施的控制计划,定期对传动系统等噪声源设施进行检测、检查,对噪声源设施

进行维护和保养。

3.9.4.2产生噪声超过85dB(A)的设备噪声控制应包括下列措施:

a)采取隔声、吸声、减振等控制措施;

b)隔音罩、板等完好,设备运行时不应敞开;

c)应配备个人防噪声耳塞或耳罩。

3.10劳动防护用品使用

3.10.1应根据劳动防护用品的配备标准、有效使用时间及环境条件,合理、足额发放,并有发放领用

记录。

3.10.2应定期对劳动防护维护保养并进行有效性确认,失效时应及时更换。

3.10.3涉及尘毒危害岗位的防护措施应符合AQ4242的要求。

3.10.4接触强酸、强碱的岗位应配备防酸碱工作服、橡胶手套和防护眼镜,防止化学品对皮肤、眼部

的灼伤。

3.11操作人员行为规范

3.11.1.1进入生产车间应穿工作服,长发应盘在工作帽内,袖口及衣服下摆应系扣。

3.11.1.2作业开始前应查阅交接班记录,检查设备设施、作业环境的安全状况,发现隐患立即排

除;确认无隐患后,方可开启设备进行作业。

3.11.1.3作业过程中,操作人员不应从事与操作无关的活动。

3.11.1.4作业结束后,应关闭电源、气源等,对设备和作业环境进行检查,确认无隐患后,填写交

接班记录;如有设备处在检修状态、设备故障待排除等情况,应在交接班记录内说明,并悬挂警示标

识。

3.11.2危险作业安全要求

3.11.2.1实行作业审批制度,不应擅自进行危险作业。

3.11.2.2危险作业现场应拉警戒线或设置安全警示标识。

3.11.2.3从事危险作业人员应佩戴符合要求的防护用品。

3.11.2.4人员进入有限空间作业应执行相关安全要求,并有监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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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评定细则

4.1安全生产等级划分应符合DB12/T724.1的规定。

4.2安全生产等级评定一级否决条款见附录A。

4.3基础管理要求指标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见附录B。

4.4场所环境要素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见附录C。

4.5生产设备设施要素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见附录D。

4.6特种设备要素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见附录E。

4.7公用辅助用房及设备设施要素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见附录F。

4.8用电要素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见附录G。

4.9消防要素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见附录H。

4.10危险化学品要素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见附录I。

4.11职业危害预防与控制要素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见附录J。

4.12劳动防护用品使用要素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见附录K。

4.13操作人员行为规范要素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见附录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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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A

附录A

(规范性附录)

安全生产等级评定一级否决条款

表A.1规定了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的一级否决条款表。

表A.1安全生产等级评定一级否决条款

对应条款

序号评定内容评分标准

编号

未制定安全生产责任制的,

1企业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3.1

即为否决。

企业从业人员超过100人的企业,应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配备2名以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100人以下的企业,未按规定设置机构或配备人

23.1

应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员,即为否决。

3烧毛、开幅、烘干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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