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32/T 4472-2023 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标准物质合规性评价规范

DB32/T 4472-2023 The Evaluation Specification for the Compliance of Standard Materials for Agricultural Product Quality and Safety Detection

江苏省地方标准 中文简体 现行 页数:16页 | 格式:PDF

基本信息

标准号
DB32/T 4472-2023
标准类型
江苏省地方标准
标准状态
现行
中国标准分类号(CCS)
国际标准分类号(ICS)
发布日期
2023-06-26
实施日期
2023-06-26
发布单位/组织
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归口单位
江苏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适用范围
本文件给出了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标准物质合规性评价的评价内容,并对评价频次和评价人员提出了要求。本文件适用于农畜水产品、农业投入品、农业环境检验检测标准物质的合规性评价。

发布历史

研制信息

起草单位:
江苏省农产品质量检验测试中心、江苏华测品标检测认证技术有限公司
起草人:
周晶、吴灵敏、徐成辰、韩凯、徐炜枫、钱正、张海华
出版信息:
页数:16页 | 字数:17 千字 | 开本: 大16开

内容描述

ICS65.020.99

CCSB00

DB32/T4472—2023

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标准物质

合规性评价规范

Specificationofcomplianceevaluationofreferencematerialsfor

qualityandsafetytestingofagriculturalproducts

2023-06-26发布2023-06-26实施

DB32/T4472—2023

目次

前言……………………………Ⅰ

1范围…………………………1

2规范性引用文件……………1

3术语和定义…………………1

4评价内容……………………1

4.1人员管理………………1

4.2质量管理………………1

4.3检测工作………………2

4.4记录……………………4

4.5处置……………………4

5评价频次和评价人员………………………4

附录A(规范性)标准物质使用指引…………5

附录B(资料性)非有证标准物质贮存条件/贮存期限指南………………6

附录C(资料性)标准物质使用注意事项……………………7

附录D(资料性)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标准物质合规性评价表……………8

参考文献………………………11

DB32/T4472—2023

前言

本文件按照GB/T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

起草。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江苏省农业农村厅提出。

本文件由江苏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江苏省农产品质量检验测试中心、江苏华测品标检测认证技术有限公司。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周晶、吴灵敏、徐成辰、韩凯、徐炜枫、钱正、张海华。

DB32/T4472—2023

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标准物质

合规性评价规范

1范围

本文件给出了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标准物质合规性评价的评价内容,并对评价频次和评价人员提出

了要求。

本文件适用于农畜水产品、农业投入品、农业环境检验检测标准物质的合规性评价。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

文件。

GB/T601化学试剂标准滴定溶液的制备

GB/T602化学试剂杂质测定用标准溶液的制备

3术语和定义

本文件没有需要界定的术语和定义。

4评价内容

4.1人员管理

4.1.1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应设置标准物质管理员岗位,专门负责标准物质从购入到处置的全程

管理。

4.1.2标准物质管理员应具有高中以上学历,经相关专业技术培训,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

4.1.3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对标准物质管理员应有培训计划,并评价培训活动的有效性。

4.1.4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应对标准物质管理员建立独立技术档案,内容包含相关授权、教育、专业

资格、培训、能力考核、奖惩等。

4.2质量管理

4.2.1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应建立和保持标准物质管理程序。

4.2.2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应建立标准物质合格供应商名录,从资质、产品质量、产品价格、服务质

量等方面确定合格供应商,并定期对供应商进行评价,及时更新供应商名录。

4.2.3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应有标准物质期间核查程序。

4.2.4标准物质管理过程中应有不符合评价要求的处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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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检测工作

4.3.1基本条件

4.3.1.1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应配备满足检验检测要求的标准物质。

4.3.1.2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应有标准物质一览表,内容至少包括标准物质名称、标准物质编号、入

库登记号(唯一性编号)、生产单位、有效期、特性值、不确定度、介质、贮存条件。

4.3.2采购

4.3.2.1标准物质应从合格供应商处采购。如实行招标采购,应对投标供应商开展合格评定或设置合格

供应商条款。

4.3.2.2标准物质根据使用目的,按附录A的要求进行选择。

4.3.2.3采购申请时,应明确标准物质的名称、级别、浓度、采购数量、生产者等信息。

4.3.3验收

4.3.3.1标准物质应进行外观验收和技术参数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入库。

a)外观验收至少考虑以下内容:

·文件:标准物质应附有证书等相关文件;

·浓度/含量:标准物质的浓度/含量应符合需求;

·有效期:标准物质应在有效期内;

·包装:标准物质应包装完好,不应出现破损、沉淀、变色等;

·数量:标准物质的数量应符合需求;

·运输方式:如需冷链运输,标准物质的运输方式应符合其要求。

b)有证标准物质应通过核查证书上标准物质的特性量值、不确定度、基体组成等进行技术参数

验收。

c)非有证标准物质的技术参数验收可参考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标定/测定:采用标定的方法可验证标准溶液的浓度,测定目标物的含量可验证标准物质的

特性值;

·绘制控制图:多次测量标准物质的特性值,通过控制图法进行技术参数验收;

·标准菌种可通过传种接代、培养后做鉴别试验进行验收。

4.3.3.2入库的标准物质应有管理标识,标识上至少应包含标准物质名称、唯一性编号、规格/型号、贮存

条件、有效期。一个最小包装一个唯一性编号,如购买同一种、同样生产批号的多数量的标准物质,应赋

予不同的编号。

4.3.3.3标准物质证书上应注明标准物质唯一性编号。证书等相关材料分类保存。

4.3.3.4入库记录至少应包含标准物质名称、唯一性编号、生产单位、规格/型号、不确定度、有效期等。

4.3.3.5当发现标准物质不符合检测要求时,应将产品退回。

4.3.4领用

4.3.4.1领用人应填写标准物质领用表,由标准物质管理员签字确认后领用。

4.3.4.2可多次使用的标准物质使用后应归还给发放人。

4.3.5贮存

4.3.5.1标准物质应单独存放在固定的场所,环境和设施应符合相关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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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32/T4472—2023

4.3.5.2标准物质的贮存条件应符合标准物质证书等有关规定,并对贮存条件进行监测、控制和记录。

4.3.5.3有危害的标准物质的贮存,如标准毒菌株、易制毒易制爆化学品等,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4.3.5.4不同类型的标准物质贮存要求包括但不限于:

a)有证标准物质应严格按证书要求进行贮存;

b)检验方法标准对标准溶液贮存条件/贮存期限是有规定的,按标准的规定执行;

c)标准滴定溶液及杂质测定用标准溶液贮存要求分别按照GB/T601及GB/T602的规定执行;

d)非有证标准物质贮存条件及贮存期限宜参照附录B;

e)其余浓度的标准溶液由实验室自行验证确定贮存条件及贮存期限。

4.3.5.5当发现标准物质未按规定条件进行贮存,应立即予以纠正。若怀疑标准物质受损,需对标准物

质进行检测验证,如达不到标准或其他文件规定的使用要求,应将标准物质弃之不用或降级使用。

4.3.6使用

4.3.6.1标准物质使用前应仔细阅读证书上的使用说明,包括使用温度、最小取样量等内容。

4.3.6.2选用的标准物质应在有效期内,不应使用超过有效期的标准物质。

4.3.6.3标准物质的使用记录至少包含标准物质名称、编号、使用时间、用途、使用量、使用人等内容。

4.3.6.4标准溶液的配制记录应有标准溶液编号、标名称、标准贮备液/标准中间液编号、含量/浓度、称

取重量/移取体积、配制体积、配制浓度、介质、配制时间、器具编号(移液器、容量瓶等)、贮存期限(参见

表B.1)、配制人等信息。从标准物质原编号引入的贮备液、中间液、工作液均应编号。

4.3.6.5标准物质使用过程中注意以下内容:

a)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检测环境应保证洁净;

b)标准物质称量、稀释过程中使用的计量器具,如天平、吸量管、容量瓶等,应经检定或校准确认其

符合精度和准确度要求;

c)按需取用,用剩的标准物质不再倒回原包装;

d)元素分析过程中,样品称量不应使用金属勺;

e)不稳定的标准物质或浓度低的标准溶液应现用现配;

f)根据所配标准溶液的性质选用适当材质的洁净器皿保存,不应用容量瓶等量器贮存。

4.3.6.6标准物质使用过程中的其他注意事项参见附录C。

4.3.6.7当发现标准物质特性值不稳定时,应采取针对性纠正措施。

4.3.7期间核查

4.3.7.1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应按程序文件制定标准物质期间核查计划、明确方法、频次和结果处

理方式。

4.3.7.2有证标准物质期间核查应按证书规定,对包装、物理性状、贮存条件、有效期等进行期间核查。

可多次使用的,应关注其密封性。

4.3.7.3无证标准物质,宜通过已知的、稳定可靠的有证标准物质进行期间核查。当无法获取有证标准

物质时,可选用比对、校准、绘制控制图等方式进行期间核查。

4.3.7.4标准物质期间核查频次要求如下。

a)未开封的有证标准物质在使用前进行一次期间核查。

b)已开封可多次使用的有证标准物质,在证书有效期内至少进行一次期间核査。当使用人员发现

其特性值异常时,应增加期间核查频次。

c)对供应商或标准方法或权威文献提供了有效期的非有证标准物质,在证书有效期内至少进行一

次期间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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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对无法获得可靠有效期的非有证标准物质,按先密后疏的原则安排核查时间点,通过稳定性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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