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34/ 4808-2024 汽车维修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DB34/ 4808-2024 Vehicle maintenance industry air pollutant emission standards
基本信息
发布历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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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4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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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制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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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描述
ICS13.040.40
CCSZ60
34
安徽省地方标准
DB34/4808—2024
汽车维修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Emissionstandardofairpollutantsformotorvehiclemaintenanceandrepairindustry
2024-04-07发布2024-07-01实施
安徽省生态环境厅
发布
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DB34/4808—2024
前言
本文件按照GB/T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
起草。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安徽省生态环境厅提出并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安徽省生态环境监测中心、安徽省道路运输管理服务中心、中国科学技术大学。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李兵兵、高连芬、江繁、崔育宝、许峰、刘桂建、王鑫、何永杰、费奕。
本文件由安徽省人民政府2024年3月28日批准。
I
DB34/4808—2024
引言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
条例》等法律和法规,加强安徽省汽车维修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促进汽车维修行业提升污染治理
水平,改善环境空气质量,保障人体健康,制定本文件。
本文件规定了汽车维修行业大气污染物有组织排放限值、厂区内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限值以及汽
车维修行业大气污染物监测和监督管理要求。
本文件实施后,国家出台相应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涉及本文件未规定的项目或排放控制要求严于本
文件时,应执行国家相应标准要求。
1
DB34/4808—2024
汽车维修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1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汽车维修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监测要求以及实施与监督。
本文件适用于现有汽车维修经营者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新、改、扩建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
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排污许可证核发及其投产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本文件不适用于从事油罐车、化学品运输车等危险品运输车辆维修的经营者。汽车维修经营者排放
恶臭污染物不适用本文件,按照相应的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执行。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
文件。
GB13271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T16157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GB/T16739.1汽车维修业经营业务条件第1部分:汽车整车维修企业
GB/T16739.2汽车维修业经营业务条件第2部分:汽车综合小修及专项维修业户
GB/T16758排风罩的分类及技术条件
GB24409车辆涂料中有害物质限量
GB/T38597低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含量涂料产品技术要求
GB37822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
AQ/T4274局部排风设施控制风速检测与评估技术规范
HJ38固定污染源废气总烃、甲烷和非甲烷总烃的测定气相色谱法
HJ/T42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紫外分光光度法
HJ/T43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盐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
HJ/T56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二氧化硫的测定碘量法
HJ57固定污染源废气二氧化硫的测定定电位电解法
HJ/T373固定污染源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技术规范(试行)
HJ/T397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
HJ583环境空气苯系物的测定固体吸附/热脱附-气相色谱法
HJ584环境空气苯系物的测定活性炭吸附/二硫化碳解吸-气相色谱法
HJ604环境空气总烃、甲烷和非甲烷总烃的测定直接进样-气相色谱法
HJ644环境空气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吸附管采样-热脱附/气相色谱-质谱法
HJ692固定污染源废气氮氧化物的测定非分散红外吸收法
HJ693固定污染源废气氮氧化物的测定定电位电解法
HJ734固定污染源废气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固相吸附-热脱附/气相色谱-质谱法
HJ759环境空气65种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罐采样/气相色谱-质谱法
HJ836固定污染源废气低浓度颗粒物的测定重量法
HJ944排污单位环境管理台账及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技术规范总则(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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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34/4808—2024
HJ1012环境空气和废气总烃、甲烷和非甲烷总烃便携式监测仪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
HJ1013固定污染源废气非甲烷总烃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
HJ1131固定污染源废气二氧化硫的测定便携式紫外吸收法
HJ1132固定污染源废气氮氧化物的测定便携式紫外吸收法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汽车维修经营者theenterprisesformotorvehiclemaintenanceandrepair
从事汽车修理、维护和保养服务的企业和个体经营户,本文件中的汽车维修经营者指符合GB/T
16739.1或GB/T16739.2中的相关要求并含有涂漆工序。
[来源:GB26877—2011,3.1,有修改]
3.2
挥发性有机物volatileorganiccompounds(VOCs)
参与大气光化学反应的有机化合物,或者根据规定确定的有机化合物。
在表征VOCs总体排放情况时,根据行业特征和环境管理要求,可采用总挥发性有机物(以TVOC表示)、
非甲烷总烃(以NMHC表示)作为污染物控制项目。
[来源:GB37822—2019,3.1]
3.3
非甲烷总烃non-methanehydrocarbons(NMHC)
采用规定的监测方法,氢火焰离子化检测器有响应的除甲烷外的气态有机化合物的总和,以碳的质
量浓度计。
[来源:GB37822—2019,3.3]
3.4
无组织排放fugitiveemission
大气污染物不经过排气筒或烟囱的无规则排放,包括开放式作业场所逸散,以及通过缝隙、通风口、
敞开门窗和类似开口(孔)的排放等。
[来源:GB37822—2019,3.4]
3.5
处理效率treatmentefficiency
污染物经污染处理设施处理后的排放量削减百分比,根据同步检测污染处理设施进口和出口污染物
单位时间(1h)排放量进行计算。
[来源:GB41616—2022,3.4]
3.6
排气筒高度stackheight
自排气筒(或其主体建筑构造)所在的地平面至排气筒出口计的高度,单位为m。
[来源:GB37822—2019,3.19]
3.7
密闭closed/close
污染物质不与环境空气接触,或通过密封材料、密封设备与环境空气隔离的状态或作业方式。
[来源:GB37822—2019,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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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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