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37/ 2801.5-2018 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5部分:表面涂装行业

DB37/ 2801.5-2018 Volatile Organic Compound Emissions Standards - Part 5: Surface Coating Industry

山东省地方标准 简体中文 现行 页数:11页 | 格式:PDF

基本信息

标准号
DB37/ 2801.5-2018
标准类型
山东省地方标准
标准状态
现行
中国标准分类号(CCS)
国际标准分类号(ICS)
发布日期
2018-04-23
实施日期
2018-10-23
发布单位/组织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归口单位
-
适用范围
-

发布历史

文前页预览

研制信息

起草单位:
起草人:
出版信息:
页数:11页 | 字数:- | 开本: -

内容描述

ICS87.010

G50

DB37

山东省地方标准

DB37/2801.5—2018

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5部分:表面涂装行业

EmissionstandardofvolatileorganiccompoundsPart5:Surfacecoatingindustry

2018-04-23发布2018-10-23实施

山东省环境保护厅

发布

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DB37/2801.5—2018

前言

DB37/2801《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已经或计划发布以下部分:

——第1部分:汽车制造业;

——第2部分:铝型材工业;

——第3部分:家具制造业;

——第4部分:印刷业;

——第5部分:表面涂装行业;

——第6部分:有机化工行业;

——第7部分:其他行业。

本部分为DB37/2801的第5部分。

本部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部分由山东省环境保护厅提出。

本部分由山东省环保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部分起草单位:山东省环境规划研究院、山东省环境监测中心站。

主要起草人:史会剑、王宝琳、谷树茂、李恒庆、袁琦、王志峰、苏志慧。

I

DB37/2801.5—2018

引言

山东省表面涂装企业或生产设施排放水污染物、大气污染物、恶臭污染物、环境噪声适用相应的国

家和地方标准,产生固体废物的鉴别、处理和处置适用相应的国家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

II

DB37/2801.5—2018

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第5部分:表面涂装行业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山东省表面涂装企业或生产设施涂装工序的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限值和监测要求,以及

标准的实施与监督等有关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现有的表面涂装企业或生产设施涂装工序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管理,以及新、改、扩建

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排污许可及其投产后的挥发性有机物排

放管理。

汽车制造业、铝型材工业和家具制造业分别执行DB37/2801《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的第1部分:

汽车制造业、第2部分:铝型材工业和第3部分:家具制造业,不适用本标准。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4754—2017国民经济行业分类

GB/T16157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GB/T16758排风罩的分类及技术条件

HJ38固定污染源废气总烃、甲烷和非甲烷总烃的测定气相色谱法

HJ/T55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

HJ75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

HJ76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

HJ/T397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

HJ583环境空气苯系物的测定固体吸附/热脱附-气相色谱法

HJ584环境空气苯系物的测定活性炭吸附/二硫化碳解吸-气相色谱法

HJ604环境空气总烃、甲烷和非甲烷总烃的测定直接进样-气相色谱法

HJ644环境空气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吸附管采样-热脱附/气相色谱-质谱法

HJ732固定污染源废气挥发性有机物的采样气袋法

HJ734固定污染源废气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固相吸附-热脱附/气相色谱-质谱法

HJ759环境空气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罐采样/气相色谱-质谱法

HJ819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总则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表面涂装行业surfacecoatingindustry

1

DB37/2801.5—2018

为保护或装饰加工对象,在加工对象表面覆以涂料膜层的工业,按照GB/T4754—2017进行分类的

具体范围见附录A。

3.2

挥发性有机物volatileorganiccompounds(VOCs)

参与大气光化学反应的有机化合物,或者根据规定的方法测量或核算确定的有机化合物,简称VOCs。

3.3

标准状态standardcondition

温度为273.15K,压力为101.325kPa时的气体状态,简称“标态”。本标准规定的VOCs排放浓度

限值均以标准状态下的干气体为基准。

3.4

厂界监控点浓度限值concentrationlimitatenterpriseboundaryreferencepoint

标准状态下厂界VOCs监控点的污染物浓度在任何一小时的平均值不得超过的值,单位为毫克/立方

米(mg/m3)。

3.5

现有企业existingfacility

本标准实施之日前,已建成投产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通过审批的表面涂装企业或生产设施。

3.6

新建企业newfacility

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批的新、改、扩建的表面涂装企业或生产设施。

3.7

处理效率treatmentefficiency

污染物治理设施去除污染物的量与处理前污染物的量之比。

4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4.1污染物有组织排放控制要求

4.1.1自标准实施之日起至2019年12月31日止,现有企业不分行业执行表1中的排放限值。

表1现有表面涂装企业或生产设施涂装工序VOCs排放限值

浓度限值速率限值a

污染物项目

单位为毫克/立方米(mg/m3)单位为千克/小时(kg/h)

苯1.00.4

甲苯100.8

二甲苯301.0

VOCs1203.6

a污染治理设施处理效率达到90%及以上时,等同于满足排放速率限值要求。

推荐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