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42/T 159-2024 基坑工程技术规程
DB42/T 159-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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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08月
-
2012年09月
-
2024年09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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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制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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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描述
ICS93.020
CCSP22
DB42
湖北省地方标准
DB42/T159—2024
代替DB42/T159—2012
基坑工程技术规程
Technicalspecificationforexcavationengineering
2024-09-22发布2025-01-22实施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联合发布
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DB42/T159—2024
目次
前言III
1范围1
2规范性引用文件1
3术语和定义2
4符号4
4.1作用与作用效应、抗力、材料性能4
4.2几何参数5
4.3计算系数5
5总则5
6基本规定6
7工程勘察与环境调查9
7.1一般规定9
现场勘探与测试10
室内试验11
勘察成果12
环境调查12
8支护结构设计13
支护结构类型和适用条件13
支护结构侧向压力计算14
支护结构分析与基坑稳定性验算18
排桩支护结构25
双排桩支护结构29
型钢水泥土搅拌墙32
地下连续墙35
围筒式支护结构37
锚杆与内支撑结构38
支护结构与主体结构相结合及逆作法49
水泥土挡墙51
土钉墙与复合土钉墙55
被动区加固58
放坡开挖60
9地下水控制61
一般规定61
明排62
隔渗62
管井降水63
I
DB42/T159—2024
轻型井点降水64
回灌64
特殊含水层地下水控制64
10施工与检测65
一般规定65
专项施工方案65
排桩施工66
咬合桩施工67
钢板桩施工67
地下连续墙施工68
锚杆施工71
土钉墙施工72
内支撑施工73
型钢水泥土搅拌墙施工75
隔渗帷幕施工76
被动区加固施工79
土方开挖与回填80
施工质量验收81
11环境影响及保护措施82
一般规定82
对环境影响的评估82
对环境影响的保护措施83
12监测84
一般规定84
监测项目85
监测点布置86
监测方法及精度要求88
监测频率及报警值88
监测资料成果编制及信息反馈90
附录A(资料性)区域工程地质及水文地质概况92
附录B(资料性)土的抗剪强度指标参考值108
附录C(规范性)岩体结构面抗剪强度指标参考值110
附录D(规范性)土的地基抗力系数112
附录E(资料性)圆形截面钢筋混凝土支护桩正截面受弯承载力计算113
附录F(资料性)岩土层与锚杆浆体的极限摩擦力f推荐值116
附录G(资料性)GFRP筋材性能指标、测试和检验方法117
附录H(资料性)支护结构构件节点大样示意图120
参考文献129
《基坑工程技术规程》条文说明132
II
DB42/T159—2024
前言
本文件按照GB/T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
起草。
本文件代替《基坑工程技术规程》(DB42/T159—2012),与《基坑工程技术规程》(DB42/T159—
2012)相比,除结构调整和编辑性改动外,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增加了按基坑工程环境保护等级确定支护结构变形控制标准的相关原则和内容(见6.3);
——增加了悬臂式、锚拉式和内撑式支护结构基坑稳定性验算内容和方法(见8.3.7);
——增加了长短桩支护结构、分阶支护结构、倾斜桩支护结构和咬合桩支护结构设计的基本原
则(见8.4.7、8.4.8、8.4.9、8.4.10);
——增加了玻璃纤维筋(GFRP筋)锚杆、高压旋喷扩大头锚杆、可回收锚杆设计、施工和检验
检测内容(见、、);
——增加了“地下水回灌”、“特殊含水层地下水控制”等章节(见9.6、9.7);
——更改了有限土压力计算公式、双排桩支护结构抗倾覆计算公式、水泥土挡墙抗滑移稳定性
及墙身应力计算公式(见8.2.8、8.5.5、8.11.8、8.11.9);
——对“基本规定”、“地下连续墙”、“内支撑结构”、“土钉墙”、“被动区加固”、
“地下水控制”、“监测”等章节进行了部分更改(见6.1、6.2、8.7.10、8.9.2、
8.12.3、8.13.5、9.3.5、9.4.6、12.3.4、12.3.5、12.5.4);
——增加了襄阳地区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概况及荆州地区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概况(见附录
A);
——增加了玻璃纤维筋材性能指标测试和检验方法(见附录G);
——增加了支护结构构件节点大样示意图(见附录H)。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提出并归口管理。
本文件主要起草单位:中南勘察设计院集团有限公司、武汉市勘察设计有限公司。
本文件参编起草单位:(排序不分先后)中冶武勘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中国地质大学(武汉)、武
汉精诚土木建筑工程设计审查有限公司、中南建筑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政工程设计研究院有限
责任公司、中国建筑第三工程局有限公司、湖北中南岩土工程有限公司、武汉正洪岩土工程有限公司、
武汉华中岩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湖北省土木建筑学会、中煤科工集团武汉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湖北
建审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湖北省建筑科学研究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襄阳地质工程勘察院有限责任公司、
中机三勘岩土工程有限公司、荆州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武汉市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南勘察基
础工程有限公司、武汉建工科研设计有限公司。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刘佑祥、施木俊、徐杨青、冯晓腊、余平安、马郧、张杰青、宋榜慈、丁洪元、
陈义平、王泽希、刘亚洲、危正平、庞建成、叶长松、舒武堂、汪浩、和礼红、方晓梅、向艳、肖铭钊、
戚辉、李凌、李松、郭运、何世达、刘秀珍、晏绍新、阎建海、董龙斌、赵鹏飞、刘艳敏、朱佳、陈斌。
本文件及其所代替文件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2004年首次发布为DB42/159—2004,2012年第一次修订,发布为DB42/T159—2012;
——本次为第二次修订。
III
DB42/T159—2024
本文件实施应用中的疑问,可咨询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联系电话:027-68873088,邮箱:
407483361@。在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和建议,请邮寄中南勘察设计院集团有限公司,地址:湖北
省武汉市武昌区中南路18号,邮编:430071。
IV
DB42/T159—2024
基坑工程技术规程
1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基坑工程的勘察、支护结构设计、地下水控制、施工和检测、环境保护、监测等基本
原则和相关技术要求。
本文件适用于湖北省建筑与市政工程基础设施开挖深度超过3m(含3m)、以及开挖深度未超过3
m但岩土工程及周边环境条件复杂、影响临近建(构)筑物安全的基坑工程。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
文件。
GB/T5224预应力混凝土用钢绞线
GB/T11263热轧H型钢和部分T型钢
GB50010混凝土结构设计标准
GB50017钢结构设计标准
GB50027供水水文地质勘察规范
GB50086岩土锚杆与喷射混凝土支护工程技术规范
GB50202建筑地基与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
GB50204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50205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
GB50330建筑边坡工程技术规范
GB50497建筑基坑工程监测技术标准
GB50661钢结构焊接规范
GB50911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监测技术规范
CJJ/T192盾构可切削混凝土配筋技术规程
JG/T406土木工程用玻璃纤维增强筋
JGJ79建筑地基处理技术规范
JGJ94建筑桩基技术规范
JGJ111建筑与市政工程地下水控制技术规范
JGJ/T199型钢水泥土搅拌墙技术规程
JGJ/T282高压喷射扩大头锚杆技术规程
JGJ/T396咬合式排桩技术标准
DB42/T169岩土工程勘察规程
DB42/242建筑地基基础技术规范
DB42/269建筑地基基础检测技术规范
DB42/T830基坑管井降水工程技术规程
DB42/T914湖北省地下连续墙施工技术规程
DB42/T1774等厚度水泥土搅拌墙技术规程
1
DB42/T159—2024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基坑工程excavationengineering
为保证地面向下开挖形成的地下空间在地下主体结构施工期间的安全稳定、正常施工及保护周边
环境而采取的支护结构、地下水控制、土方开挖与回填及环境监测等工程措施的总称。
3.2
基坑周边环境surroundingaroundexcavation
与基坑支护、土方开挖、地下水控制相互影响的周边建(构)筑物、地下管线、道路、桥梁和隧道、
轨道交通、铁路、江河堤防等,及岩土体及地下水、临近地表水体的统称。
3.3
支护结构retainingandprotectstructure
为保持基坑安全稳定、保护周边环境而采用的包括支护桩(墙)、冠梁(围檩)、锚杆(土钉)、
支撑和支撑立柱、水泥土加固体等结构体系的总称。
3.4
悬臂式支护结构cantileverretainingstructure
基坑底面以上无内支撑或锚杆支点,依靠支护桩(墙)嵌固段的土抗力保持基坑稳定的支护结构型
式。
3.5
锚拉式支护结构anchoredretainingstructure
依靠基坑底面以上设置的锚杆提供的锚固力和支护桩(墙)嵌固段的土抗力保持基坑稳定的支护结
构型式。
3.6
支撑式支护结构struttedretainingstructure
依靠基坑底面以上设置的水平向、斜向(垂向平面内)杆件或桁架(混凝土结构、钢结构或混合结
构)提供的支撑反力和支护桩(墙)嵌固段的土抗力保持基坑稳定的支护结构型式。
3.7
锚杆anchor
由杆体(钢绞线、钢筋或钢管、玻璃纤维增强筋)、注浆固结体、锚具、套管、承载板等所组成的
一端与支护桩(墙)构件连接,另一端锚固在稳定岩土体内的受拉构件。
3.8
玻璃纤维增强筋(GFRP)glassfiberreinforcedpolymerrebar
由高性能的含碱量小于1%的无碱玻璃纤维(E-Glass)无捻粗纱或者高强玻璃纤维(S)无捻粗纱和
树脂基体(环氧树脂、乙烯基树脂)、固化剂等材料,采用成型固化工艺复合而成表面形状为全螺纹式
的筋材。简称GFRP筋。可用作锚杆芯材及混凝土筋材。
3.9
弹性抗力法elasticresistancemethod
假定弹性地基中被动区土体对支护结构产生的抗力与支护结构的位移呈线性关系,用解析法、杆件
有限元法、有限差分法等进行支护结构的内力和变形计算的分析方法。
3.10
自稳边坡self-stabilizedslope
按照一定的坡率削缓开挖、不需要支挡而能够依靠土体自身强度保持稳定的边坡。
2
DB42/T159—2024
3.11
分级边坡steppedslope
基坑开挖较深或坡底上下存在软弱土层时,为保持边坡稳定和坑底抗隆起稳定,将边坡分为二级或
多级开挖,相邻上下级之间设置一定宽度的平台形成的边坡。
3.12
土钉墙soilnailingwall
由混凝土面板和土钉组成的支护结构。侧向土压力通过面板和土钉传递至基坑外围稳定岩土体,依
靠外围稳定岩土体保持边坡稳定并限制其变形的支护结构型式。
3.13
复合土钉墙compositesoilnailingwall
在基坑侧壁或底部存在软弱土层时,采用水泥土桩(墙)、微型桩等竖向支护结构与土钉共同工作
的支护结构型式。
3.14
水泥土挡墙cement-soilretainingwall
通过设置密排且相互搭接的水泥土桩,形成实腹式或格栅式水泥土墙体,按重力式挡墙进行计算的
支护结构。
3.15
被动区加固Passivezonesoilreinforcement
在深厚软弱土层中为了增加被动区抗力,提高支护结构的稳定性并减小变形而设置的位于基坑底
面上、下具有一定厚度,并向坑内延伸一定距离的水泥土加固体。
3.16
型钢水泥土搅拌墙reinforcedcement-soilmixedwall
在连续搭接的水泥土搅拌桩(墙)内插入型钢形成的兼作基坑侧壁隔渗的复合支护结构。
3.17
逆作法top-downmethod
利用主体地下结构的全部或部分作为基坑支护构件,按地下结构楼层自上而下并与基坑开挖交替
进行的施工方法。
3.18
地下水控制Groundwatercontrol
为保证支护结构、基坑开挖、地下结构的正常施工,控制和减少对基坑周边环境产生不利影响而采
取的隔渗、降水、排水、回灌等工程措施的统称。
3.19
突涌abruptgush
当基坑土方开挖后,开挖面以下隔水层的自重压力小于下部承压水水头压力时,引起开挖面土体隆
起破坏并同时发生喷水涌砂的现象。
3.20
管涌piping
在地下水渗流力作用下,土体中的细小颗粒通过粗大颗粒的孔隙发生移动和被带出,形成管状渗流
通道,从而使土体产生变形、失稳的现象。
3.21
流土soilflow
饱和的松散土体在地下水渗流作用下,当水力坡降(梯度)达到某一临界数值后,产生悬浮流动的
现象。主要发生在颗粒较细且级配均匀的粉、细砂或粉土中。
3
DB42/T159—2024
3.22
降水dewatering
采用轻型井点、管井等抽排水设施降低地下水位,防止地下水产生渗流破坏,影响土方开挖、基
坑稳定和周边环境安全,称为降水。
注:基底进入含水层(承压水或潜水)时,将水位降低至基底以下,称为疏干降水;如基底有一定厚度的隔水层,
降低后的承压含水层测(压)管水位高于基底,称为减压降水。
3.23
隔渗帷幕sequesterseepagecurtain
用以阻隔或减少地下水通过基坑侧壁或坑底进入基坑的幕墙状竖向和水平向截水体,称为隔渗帷
幕。
注:竖向隔渗帷幕分为落底式隔渗帷幕和悬挂式隔渗帷幕。
3.24
渠式切割水泥土搅拌墙(TRD)trench-cuttingre-mixingdeepwall
通过主机带动竖向插入岩土层的链锯式切割箱横向移动、切割及灌注水泥浆,在槽内进行混合、搅
拌、固结形成等厚度水泥土搅拌墙。
3.25
铣削深搅水泥土搅拌墙(CSM)cuttersoilmixingdeepwall
采用铣削式设备,在槽内通过铣轮的钻进、提升、喷浆搅拌、固结形成等厚度水泥土搅拌墙。
4符号
下列符号适用于本文件。
4.1作用与作用效应、抗力、材料性能
ck——土的黏聚力标准值
Eak——主动土压力合力标准值
Epk——被动土压力合力标准值
eaz——深度z处的主动土压力强度标准值
epz——深度z处的被动土压力强度标准值
ƒ——土层的极限摩阻力
G——水泥土挡墙的自重、滑动土条的自重;双排桩、桩顶连梁和桩间土的自重之和
k——含水层渗透系数
ka——主动土压力系数
ko——静止土压力系数
kp——被动土压力系数
Mk、𝑉k——弯矩、剪力标准值
M、𝑉——弯矩、剪力设计值
Na——锚杆轴向拉力设计值
Nak——锚杆轴向拉力标准值
Nh、Nz——支撑、立柱轴力设计值
Nuk——锚杆轴向极限抗拔力标准值
Nθk——圆形围筒轴向压力标准值
paz——主动侧深度z处由于上覆土自重引起的竖向土压力标准值
ppz——被动侧深度z处由于上覆土自重引起的竖向土压力标准值
4
DB42/T159—2024
pwaz——主动侧深度z处的孔隙水压力
pwpz——被动侧深度z处的孔隙水压力
qo——坡顶超载标准值
qz——深度z处的由于超载引起的竖向土压力标准值
R——结构构件抗力的设计值
Sk——作用效应的标准组合值
γ——土的重力密度、简称重度
φk——土的内摩擦角标准值
4.2几何参数
H——基坑设计开挖深度;自承压水含水层底部起算的承压水测压水位高度
Hw——承压水水头高度
ha、hP——主动土压力、被动土压力的力臂
R——引用影响半径;圆形围筒半径;结构构件抗力的设计值
Ro——基坑等效圆半径
S——水位降深
Sx、Sy——锚杆水平和垂直方向的间距
α——滑动土条底面与水平面的夹角;潜在破裂与垂直面的夹角
β——坡面与水平面的夹角
θ——锚杆倾角(轴线与水平线的夹角)
4.3计算系数
Kgy——侧壁抗流土安全系数
Khd——整体滑动稳定安全系数
Klq——抗隆起稳定安全系数
Kqf——挡墙抗倾覆安全系数
Ktk——被动区抗力安全系数
Kty——抗承压水突涌安全系数
0——支护结构重要性系数
5总则
为使湖北省基坑工程的勘察、支护结构设计、地下水控制、施工和检测、监测等工作规范化,做
到安全可靠、技术先进、保护环境、节约资源,确保工程质量和环境安全,制定本文件。
基坑工程应综合考虑场地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条件、周边环境条件及其保护要求、基坑开挖深度
及规模、施工条件等,因地制宜地确定需要解决的重点问题,合理设计、精心施工、严格管理。
对于下列基坑工程宜进行专题研究:
a)开挖深度大、场地岩土工程条件或周边环境条件复杂,拟采用的设计、施工技术缺乏经验;
b)对大型地下设施、生命线工程的安全有重大影响;
c)采用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新工艺。
基坑工程设计时,应根据工程经验和概念设计分析判断计算模型、计算参数和计算结果的合理性
和可靠性,并注重岩土特性及时空效应对支护结构和周边环境的影响。
基坑工程应保证支护结构和周边环境的安全和正常使用,并保证主体地下结构的施工空间和安全。
执行本文件的同时,尚应执行国家或行业的有关标准以及其它湖北省地方标准中的有关规定。当
基坑支护结构作为永久性工程一部分时,尚应满足永久性工程的设计要求。
5
DB42/T159—2024
6基本规定
基坑工程设计应规定其工作年限,且设计工作年限不应少于一年。基坑开挖施工应连续进行,从
基坑开挖到主体地下工程结构完成,工作年限不宜超过二年;当基坑工程超过设计工作年限时,应重新
对基坑工程的安全性进行评估。当基坑支护结构作为永久性工程一部分时,结构设计和耐久性应满足相
应建筑和市政工程的设计工作年限要求。
根据基坑开挖深度、所在场地的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以及周边环境条件,基坑支护结构安全等级
按表1划分为一级、二级、三级三个等级。按支护结构安全等级分别确定支护结构重要性系数和基坑稳
定性安全系数,支护结构构件的内力设计值和允许变形值应满足计算结果和设计控制要求。
表1基坑支护结构安全等级划分表
周边环境条件与工程地质、水文地质条件
开挖深度
a<HH≤a≤2Ha>2H
H(m)
ⅠⅡⅢⅠⅡⅢⅠⅡⅢ
H>15一级一级一级
10<H≤15一级一级二级一级二级
6<H≤10一级二级一级二级一级二级三级
H≤6一级二级一级二级三级二级三级
注1:H—基坑开挖深度,按6.10条确定;
注2:a—基坑周边环境保护对象距基坑内边线的距离;
注3:工程地质、水文地质条件分类:
Ⅰ、复杂—分布有深厚淤泥、淤泥质土或承载力特征值低于80kPa的饱和软土层;或承压水埋藏浅,对基坑工
程有重大影响;
Ⅱ、较复杂—岩土条件较差;或浅部有易于流淅的粉土、粉砂层,地下水对基坑工程有一定影响;
Ⅲ、简单—岩土条件好,且地下水对基坑工程影响轻微。
坑壁为互层土时可经过分析按不利情况考虑。
注4:基坑周边环境保护对象是指周边建(构)筑物、地下管线、道路、桥梁和隧道、轨道交通、铁路、江河堤防
等。邻近建(构)筑物指采用天然地基浅基础的永久性建筑物;地下管线是指供水、排水、供电、供气、通信
等一旦破坏危及公共安全的管线。如邻近建(构)筑物为价值不高的、待拆除的或临时性的,管线为非重要管
线,一旦破坏没有危险易于修复的,则支护结构安全等级可按a>2H确定;如邻近建筑物为桩基,虽然a<H,
也可根据桩端持力层及埋深、桩顶标高等具体情况按H≤a≤2H或a>2H确定支护结构安全等级;
注5:支护结构作为永久地下结构的一部分时,支护结构安全等级应为一级;
注6:软土基坑内外有工程桩需要保护时,支护结构安全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注7:距基坑开挖深度1倍(软土为2倍)范围内存在历史文物或优秀建筑、轨道交通及其附属构筑物、精密仪器及
设备厂房时,支护结构安全等级应为一级;
注8:周边场地开阔具备放坡或分阶放坡条件,支护结构安全等级可确定为二级或三级;
注9:同一基坑岩土条件或周边环境条件不同时,可分段划分不同的支护结构安全等级,但采用内支撑时应考虑各
边的相互影响。
根据基坑周边环境保护对象的重要性程度及其与基坑边距离,基坑工程环境保护等级按表2划分
为一级、二级、三级三个等级;对环境保护等级为一级、二级的基坑工程,应进行支护结构变形和基坑
周边岩土体变形的计算,并对周边环境的影响进行分析评估,计算时宜采用能考虑土体与结构相互作用
的方法,如有限元数值分析法、“m”法,并采用工程地质类比法,结合类似条件工程的实测资料对计
算结果进行合理判断。基坑变形控制限值应根据周边环境保护对象的具体要求,按不影响其正常使用功
6
DB42/T159—2024
能的要求确定,并应符合现行相关标准对其变形允许值(包括水平位移、垂直沉降和差异沉降等)的规
定。可参照表2确定支护结构的水平变形控制值。
表2基坑环境保护等级划分和支护结构水平变形控制值
基坑工程支护结构水平变形控制标准
周边环境条件说明
环境保护等级δ
特殊重要保护对象a<H≤30mm
1、H为基坑开挖深度、a为保护对象
特殊重要保护对象H≤a<2H
≤40mm距基坑内边线的距离;
一级重要保护对象a<H
2、周边保护对象有明确变形控制要求
重要保护对象H≤a<2H
≤50mm时,应遵从其规定;
一般保护对象a<H
3、当采取有可靠工程经验的数值分析
特殊或重要保护对象2H≤a<3H
二级≤80mm计算方法,确保对保护对象的影响控制
一般保护对象H≤a<2H
在其允许范围内时,支护结构水平变形
除一级、二级等级以外的情况
三级≤120mm控制值可适当调整。
或无保护对象
注1:特殊重要保护对象指一旦破坏危及社会公共安全,影响广泛,后果特别严重的生命线工程;重要保护对象包括:
优秀历史建筑,有精密仪器与设备的建筑物,采用天然地基、短桩基础、复合地基的重要建筑物,高架桥、下
穿隧道、自来水总管、燃气管、重要的高压电线及堤防、铁路等建(构)筑物及市政设施;一般保护对象包括:
自来水管、污水管、电缆等市政管线,采用长桩基础或地下室埋深大于基坑开挖深度的一般建筑物等;
注2:当因支护结构变形的影响难以满足周边环境保护对象的变形控制要求时,宜对环境保护对象进行预加固;
注3:当支护结构同时用作地下主体结构构件时,支护结构的变形控制值尚应满足建(构)筑物的使用和抗裂要求;
注4:支护结构的水平变形控制值除应满足周边环境保护要求外,尚应结合基坑开挖深度、岩土条件及支护结构构件
允许变形值和基坑稳定性要求等综合确定,不得因变形过大而使支护结构失稳,且不能导致岩土体局部或整体
滑移破坏。
基坑工程设计前应取得下列资料:
a)用地和建筑红线图、场区地形图、建筑总平面图及地下工程结构施工图(含桩位及承台图等);
b)场地岩土工程勘察报告。当地下水对基坑工程有影响时应提供水文地质勘察报告;
c)基坑周围环境等资料;
d)相邻地下工程施工情况和相应资料;
e)基坑施工平面布置图及基础施工对基坑工程设计的要求;
f)基坑周边的地面堆载和活荷载(动、静)。
基坑工程设计应包括下列内容:
a)支护结构方案比较和选型;
b)支护结构体系上的作用和作用组合确定;
c)基坑稳定性验算;
d)支护结构构件承载力、稳定性和变形计算;
e)支护结构构件截面设计及结构构造(含支撑拆撑和换撑设计);
f)地下水控制设计;
g)环境影响分析评估及保护技术要求;
h)危险源辨识及其应急措施;
i)支护结构施工、检测检验及验收要求;
j)基坑土方开挖及回填要求;
k)基坑工程监测与维护要求等。
7
DB42/T159—2024
基坑支护结构上的荷载作用应包括下列内容:
a)岩土体的主动、被动土压力和静止土压力;
b)静水压力、渗流压力;
c)基坑开挖影响范围内建(构)筑物的荷载、地面超载(含既有堆载);
d)支护结构自重及其可能产生的施工荷载;
e)结合工程经验考虑温度变化、混凝土收缩与徐变、土体开挖后的应力释放、浸水或失水后的性
状变化(特别是膨胀性的岩土)以及施工爆破、打桩振动、挤土等作用对支护结构产生的影响;
f)支护结构作为永久性结构使用时,尚应考虑相关规定的荷载作用及抗震要求。
基坑支护结构应按承载能力极限状态和正常使用极限状态进行设计和验算,采用的作用效应最不
利组合和相应的抗力限值应符合下列规定。
a)计算土压力、地基或基坑稳定性、滑坡推力及锚杆抗拔力时,作用效应应采用承载能力极限状
态下作用的基本组合,但其分项系数均取值为1.0。
b)按地基承载力确定支护结构(如水泥土挡墙、支撑立柱桩等)的基底面积及其埋深时,作用效
应应采用正常使用极限状态下作用的标准组合,其组合系数取值为1.0。其相应的抗力采用地
基承载力特征值或单桩承载力特征值。
c)计算支护结构内力、确定支护结构(桩墙、锚杆、支撑等)截面尺寸及配筋和验算材料强度时,
作用效应应采用承载能力极限状态下作用的基本组合。其基本组合的效应设计值采用公式1所
示简化规则:
SSR=1.25≤
0k······································································(1)
式中:
𝑅——结构构件抗力的设计值,按有关建筑结构设计规范的规定确定;
𝑆——基本组合的效应设计值;
𝑆𝑘——标准组合作用效应的标准组合值;
支护结构重要性系数,对一级、二级、三级支护结构安全等级分别不应小于1.1、1.0、
0——
0.9。
d)验算基坑支护结构、周边建(构)筑物及地面的水平位移和沉降变形时,作用效应应采用正常
使用极限状态下作用的标准组合,相应的限值应为支护结构构件、周边建(构)筑物及地面水
平位移和沉降变形允许值。标准组合值系数取1.0,其标准组合的效应设计值Sd采用公式2进
行验算:
SC≤
d··············································································(2)
式中:
𝑆𝑑——作用的标准组合的效应设计值(水平位移和沉降变形等);
𝐶——支护结构构件、周边建(构)筑物及地面水平位移和沉降变形的限值。
e)永久性支护结构设计应符合建筑与市政工程设计规范的相关规定。
采用多种支护结构组合使用时,相互之间的搭接构造应满足变形协调和局部稳定的要求。
对进入地铁轨道交通、桥梁、综合管廊、铁路、江河堤防等安全保护区范围内的基坑工程,应分
析评估基坑工程施工和地下水控制对其产生的影响。
基坑开挖深度的确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a)开挖深度顶标高应取开挖前场地现状地面标高或整平标高;
b)开挖深度底标高按下列原则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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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筏板和条形基础应以其垫层底标高为开挖深度底标高;
2)当地下室底板、独立柱基(或承台)深度不一时,临边独立柱基(或承台)平行坑边方向的
净间距与其边长之比不小于2,且独立柱基(或承台)相对底板底标高埋深不大于1.0m、临
边边长不大于1.5m时,可以地下室底板垫层底标高为开挖深度底标高(设有基础梁时以基础
梁垫层底标高为开挖深度底标高);否则应以独立柱基(或承台)垫层底标高为开挖深度底
标高;
3)当基坑开挖采用被动区留土、或存在坑中坑及坑底超挖时,应根据坑边留土平台宽度和高
度按8.2.5条分析其对支护结构的影响;当坑中坑或坑底超挖采用有效支护措施满足稳定
性和变形控制要求时,可按本条第1)款、第2)款确定开挖深度底标高;
c)当基坑开挖位于既有边坡附近时,应根据既有边坡与基坑边的距离、高度及岩土构成分析其
对基坑支护结构的影响,将其纳入设计计算。
对支护结构安全等级或环境保护等级为一级的基坑工程宜采用桩(墙)内撑式或锚拉式等支护结
构型式,并按变形控制的原则进行设计和施工。
对于岩质及岩土结合地层的基坑(边坡)工程应根据岩体强度、岩层产状和节理裂隙结构面的组
合性状、岩土分界处软弱结构面的性质和强度,采取相应的设计和施工措施。具体可按照GB50330的
有关规定执行。
当基坑工程需采取降水措施时,降水设计应与支护结构设计同步进行,并应评估降水对基坑周边
环境产生的不利影响,采取可靠的设计和施工技术措施确保周边环境的安全。对于周边环境条件复杂的
深大基坑或平面狭长形基坑,宜采取分区开挖、分区降水的原则进行设计和施工,控制降水强度。
基坑周边堆载不得超过设计规定。基坑土方开挖应严格按设计要求分区、分层开挖,不得超挖;
内支撑(或锚杆)应规定施工时限;土方开挖完成后应立即施工垫层,对基坑底进行封闭,防止水浸和
暴露,并及时进行地下结构施工。
内支撑或可回收锚杆的施工与拆除顺序,应与设计工况相一致,并遵循先撑(锚)后挖、先换撑
后拆撑(锚)的原则。
基坑工程设计和施工,应考虑相邻基坑开挖及地下工程施工的相互影响。
基坑工程设计应针对工程特点,结合场地工程地质、水文地质条件和周边环境条件进行基坑工
程危险源的辨识,并提出相应的应急处置预案。
在基坑工程施工和使用期内,应对支护结构体系、降排水系统和基坑周边环境等进行监测。基坑
工程监测应符合本文件和设计要求,并实施全过程的动态设计和信息化施工,根据监测信息对设计和施
工进行动态调整。
7工程勘察与环境调查
7.1一般规定
7.1.1基坑工程设计前应进行勘察。邻近既有边坡的基坑工程勘察,应将既有边坡一并纳入勘察或评
价范围。基坑工程勘察可结合拟建建(构)筑物主体工程详细勘察工作同时进行,勘察的范围和深度应
满足基坑工程稳定性评价和设计要求。勘察纲要中应对基坑工程勘察提出要求,勘察成果报告中应有专
门章节对基坑工程进行分析评价。当已有的勘察成果资料不能满足基坑工程设计和施工要求时,应进行
专项勘察或补充勘察工作。
7.1.2基坑工程勘察前,应收集以下资料:
a)附有拟建建(构)筑物的位置、坐标与地面标高以及周边已有建筑物与管线的总平面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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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涉及既有边坡附近的基坑工程,尚应收集场地地形图、场地竖向设计整平标高及边坡设计施
工等基本情况;
c)拟建建(构)筑物的结构类型、荷载情况、拟采用的基础形式及埋置深度等相关资料;
d)场地及基坑附近地区已有的勘察资料;
e)当地基坑工程的设计施工经验,包括常用的基坑支护结构型式及地下水控制的方法,曾经发生
的基坑工程事故及其原因。
7.1.3基坑工程勘察应解决以下主要问题:
a)查明拟建场地的地形地貌、地层结构与成因类型、分布规律及其在水平与垂直方向的变化,尤
其应查明软土、粉土夹层或黏性土与粉土、粉砂交互层的分布与特征;
b)提供各岩土层的物理力学性质指标及基坑工程设计、施工所需的有关参数指标;查明岩土层
的膨胀性、软化性、崩解性、触变性、蠕变性等对基坑工程的影响;
c)对岩质基坑,应查明岩体的地质构造(含褶皱、断层、节理、破碎带)、岩性、产状、风化程
度,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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