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T 8897.1-2003 原电池 第1部分:总则

GB/T 8897.1-2003 Primary batteries—Part 1:General

国家标准 中文简体 被代替 已被新标准代替,建议下载标准 GB/T 8897.1-2021 | 页数:34页 | 格式:PDF

基本信息

标准号
GB/T 8897.1-2003
标准类型
国家标准
标准状态
被代替
中国标准分类号(CCS)
国际标准分类号(ICS)
发布日期
2003-09-01
实施日期
2004-02-01
发布单位/组织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归口单位
全国原电池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适用范围
-

发布历史

研制信息

起草单位:
国家轻工业电池质量监督检测中心、福建南平南孚电池有限公司、中银(宁波)电池有限公司、广州电池厂、厦门三圈日化有限公司、河北衡水电池集团有限公司
起草人:
林佩云、金苗、张世涌、谢红卫、黄星平、李树起、白士贤、陈国平、吴彬、杨林、龚志刚、芮国裕
出版信息:
页数:34页 | 字数:61 千字 | 开本: 大16开

内容描述

ICS29220.10

K82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T8897.1-2003/IEC60086一1:2000

代替GB/T8897-1996

原电池第1部分:总则

Primarybatteries-Part1:General

(IEC60086-1:2000,IDT)

2003-09-01发布2004-02-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匡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GB/T8897.1-2003/IEC60086-1:2000

,J‘目

前曰

本部分是GB/T8897((原电池》的第I部分,该系列标准的预计结构包括5个部分:

GB/T8897.1((原电池第1部分:总则》

GB/T8897.2《原电池第2部分:外形尺寸和技术要求》

GB/T8897.3((原电池第3部分:手表电池》

GB8897.4((原电池第4部分:锉电池的安全要求》

GB8897.5((原电池第5部分:水溶液电解质电池的安全要求》

本部分等同采用IEC60086-1;2000《原电池第1部分:总则》第(九版)。

本部分是对GB/T8897-1996《原电池总则》的修订。

与1996年版相比,本部分发生了如下主要变化:

—增加了“产品质量指数”的内容;

—删去了“水溶液电解质电池的滥用试验”的内容,‘;

本部分在内容与编排上与IEC60086-1相同,仅在标志方面有所不同:

—增加执行标准编号并对电池的生产日期、保质期等标志稍作改动以符合我国产《品质量法》的

规定;

—增加对电池含汞量标志的规定以符合我国有关法规的要求。

本部分的附录A至附录E为规范性附录。

本部分的附录F至附录H为资料性附录。

本部分自实施之日起代替GB/T8897-19960

本部分由中国轻工业联合会提出。

本部分由全国原电池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部分主要起草单位:国家轻工业电池质量监督检测中心、福建南平南孚电池有限公司、中银(宁

波)电池有限公司、广州电池厂、厦门三圈日化有限公司、河北衡水电池集团有限公司。

本部分参加起草单位:上海白象天鹅电池有限公司、重庆电池总厂、金霸王(中国)有限公司、贵阳电

池厂。

本部分主要起草人:林佩云、金苗、张世涌、谢红卫、黄星平、李树起、白士贤、陈国平、昊彬、杨林、龚

志刚、丙国裕。

本部分1988年首次发布,1996年第一次修订。

1)IEC60086-1中该部分的内容已移至IEC60086-4和IEC60086-5中,相应地,GB/T8897.1中的该部分内容移至

GB8897.4和GB8897.5中。

GB/T8897.1-2003/IEC60086-1;2000

原电池第1部分:总则

范围

GB/T8897的本部分规定了原电池的电化学体系、尺寸、命名法、极端结构、标志、试验方法、性能、

安全和环境等方面的要求。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GB/T8897的本部分的引用而成为本部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

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部分,然而,鼓励根据本部分达成

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

部分。

GB2828.1-2003计数抽样检验程序第1部分:按接收质量限A(OL)检索的逐批检验抽样

计划

GB/T6378-1986不合格品率的计量抽样检查程序及图表适(用于连续批的检查)

GB/T8897.2原电池第2部分:外形尺寸和技术孔求

GB/T8897.3原电池第3部分:手表电池

GB8897.4原电池第4部分:锉电池安全要求G(B8897.4-2002,IEC60086-4:2000Primary

batteries-Safetyoflithiumbatteries,IDT)

GB8897.5原电池第5部分:水溶液电解质电池的安全要求

IEC61429:1995使用国际回收符号ISO7000-1135的二次电池和电池组的标志

ISO/IEC指南第2部分:1992

3术语和定义

本部分应用下列术语和定义:

3.1

应用检验applicationtest

模拟电池的某种实际应用的检验,例如“手电筒”、“磁带录音机”或“晶体管收音机”检验。

3.2

原(电池的)放电discharge(ofaprimarybattery)

电池向外电路输出电流的过程。

3.3

干原()电池dry(primary)battery

其电解液不能流动的原()电池。

3.4

直流等效内阻effectiveinternalresistance-DCmethod

通过计算电元件两端的电压降△U与通过该元件的电流变化△i的比率来确定的任何电元件的电

阻。R=All/Aio

注:与此相似,任何电化学体系电池的直流内阻R、定义为:

R一胡

一尔

(1)

cB/T8897.1-2003/IEC60086-1:2000

直流内阻用下面的瞬间电压图说明:

图1瞬间电压图

从图1可以看出,两部分的电压降性质不同,有如下关系:

AU=AU。十△U(t)··············,··················……(2)

第一部分△Uf,在(t=t,时)与时间无关,它是由电流增大而引起的,符合如下关系:

△U。一△iXRn·························,···,········,…(3)

式中,R为纯欧姆电阻。第二部分△U(t)与时间有关,而且是由电化学原因引起的。

终止电压end-pointvoltage

规定的电池放电试验终止时的闭路电压。

漏液leakage

电解液或其他物质从电池内部漏出。

3.7

最小平均放电时felminimumaverageduration(MAD)

一组电池应达到的最小平均放电时间。

注:放电检验按照规定的方法或标准进行,用以证明相关型号的电池符合其适用的标准。

原电池的标称电压nominalvoltageofaprimarybattery

用以标明原电池电压的适当的近似值。

3.9

闭路电压closed-circuitvoltage(CCV)

负载电压on-loadvoltage

电池在放电时正负两极端间的电压。

3.10

开路电压open-circuitvoltage(OCV);off-loadvoltage

无外电流通过时,电池正负两极端间的电压。

3.11

原电池primarybattery

由一个或多个单体原电池构成的电源,包括外壳、极端和标志。

3.12

单体原电池primarycell

可直接把化学能转变成电能而不可用任何其他的电源对其充电的一种电源。

GB/T8897.1-2003/IEC60086-1:2000

3.13

原(电池的)放电,serviceoutput(ofaprimarybattery)

电池在规定的放电条件下的放电时间、容量或能量输出。

3.14

放电f检验serviceoutputtest

用以检测电池放电量的指定检验。

注:例如,在下列情况下可规定做放电量检验:

a)应用检验过于复杂,难以重复进行;

b)应用检验的放电时间不适合用于例行检验。

3.15

贮存寿命storagelife

规定条件下电池的贮存时间。在该贮存期结束时,电池仍具有规定的放电量。

3.16

原(电池的)极端terminals(ofaprimarybattery)

电池的导电部件,用以实现电池与外部导体的电连接。

4要求

4.1通则

4.1.1设计

原电池主要在民用市场上销售,近几年来,原电池在电化学性能和结构上更完善,例如,提高了容量

和放电能力,不断满足以电池作电源的新型用电器具技术发展的需求。

设计原电池时,应该考虑上述需求,特别要注意电池尺寸的一致性和稳定性、电池外形和电性能以

及对环境的保护,并确保电池具有在正常使用和可预见的误用条件下的安全性能。

4.1.2电池尺寸

各种型号电池的尺寸在GB/T8897.2或GB/T8897.3中给出。

4.1.3极端

极端应符合GB/T8897.2中第7章的规定。

极端的外形应设计成能确保电池在任何时候都能形成并保持良好的电接触。

极端应由具有适当导电性和抗腐蚀性的材料制成。

4.1.3.1抗接触压力

在GB/T8897.2电池技术要求中提到的抗接触压力是指:

将10N的力通过直径为1mm的钢球持续作用于电池的每个接触面的中央10s,不应出现可能导

致妨碍电池正常工作的明显变形。

注:例外情况见GB/T8897.30

4.1.3.2帽与底座型

此类极端用于GB/T8897.2中图1、图2、图3或图4规定尺寸的电池,电池的圆柱面和正、负极端

间绝缘。

4.1.3.3帽与外壳型

此类极端用于GB/T8897.2中图2、图3或图4规定尺寸的电池,电池的圆柱面构成电池正极端的

一部分。

4.1.3.4螺栓型

由金属螺杆和金属螺母或带有绝缘的金属螺母组成的接触件。

4.1.3.5平面接触型

采用适当的接触装置压在基本扁平的金属表面上形成电接触。

GB/T8897.1-2003/IEC60086-1:2000

3.6平面弹赞或螺旋弹赞型

由金属片或螺旋状绕制的金属线构成的、能提供接触压力的接触件。

3.7插入式插座型

经适当组合,安装在绝缘的壳体或固定装置中的金属接触组件,可插人配套插头的插脚。

3.8子母扣

由作正极端的子扣非(弹性)和作负极端的母扣有(弹性)组成。

该极端应由合适的金属制成,使之与外电路相应部件连接时有良好的电接触。

3.8.1接触件间距

子扣和母扣间的中心距在表1中给出。子扣总是用作电池的正极,母扣用作负极。

表1接触件中心距

标称电压/V标准型/mm小型/mm

35士0.12.7士0.25

4.1.3.8.2子母扣的非弹性连接件子(扣)

未作规定的尺寸可自行决定,应选择适当的子扣形状使其尺寸符合规定的要求。

图2标准子扣

图3小型子扣

表2子母扣连接件单位为毫米

尺寸标准型小型

a7.16土0.055.72士0.05

b6.65-+吕:8;5.38士0.05

c3.20士0.13.00士0.1

d2.67士0.052.54士0.05

GB/T8897.1-2003八EC60086-1:2000

表2续()单位为毫米

尺寸标准型小型

r,0.61给吕孟o.s+料

犷20.4垮30.3+00-2

4.1.3.8.3子母扣的弹性连接件母(扣)

尺寸和要求:

对子母扣的弹性部分母(扣)的尺寸未作规定,母扣应具有的性质是:

a)适当的弹性,以确保其与标准化的子扣配合良好;

b)能保持良好的电接触。

4.1.3.9导线

为单股或多股可弯曲的带绝缘层的镀锡的铜导线。导线的绝缘层可为棉质编织层或适宜的塑料,

正极端导线涂层应为红色,负极端为黑色。

4.1.3.10弹赞夹

当外电路的相应部件不确知时,电池上通常采用弹簧夹以方便消费者使用。弹簧夹由黄铜弹簧片

或具有相似性质的其他材料制成。

4.1.4分类(电化学体系)

原电池按电化学体系分类。

除了锌一氯化钱、氯化锌一二氧化锰体系外,每一个体系用一个字母来表示。

表3中给出了迄今为止已标准化的电化学体系。

表3标准化的电化学体系

字母负极电解质正极标称电压/v最大开路电压/v

锌氯化按,氯化锌二氧化锰1.51.725

A}锌氛化钱,氯化锌氧1.41.55

B锉有机电解质一氟化碳33.7

C铿有机电解质二氧化锰33.7

E铿非水无机物1亚硫酞抓(SOCI2)3.63.9

F锉有机电解质二硫化铁F(eS2)1.51.83

G铿有机电解质氧化铜C(UM1.52.3

I锌碱金属氢氧化物二氧化锰1.51.65

P锌碱金属氢氧化物氧1.41.68

S锌碱金属氢氧化物氧化银A(geO)1.551.63

注1:标称电压值是不可检验的,仅供参考。

注2:最大开路电压按5.5和6.7.1的规定测量。

注3:当表示一个电化学体系时,一般先列出负极,再列出正极,比如:锉一二硫化铁。

.1.5型号

根据原电池的外形尺寸参数、电化学体系必(要时,再加上修饰符)来确定电池的型号。

型号系统命(名法)的详细说明见附录Ao

.1.6标志

.1.6.1通则

除小电池外,每个电池上均应标明以下内容:

GB/T8897.1-2003/IEC60086-1:2000

a)型号;

b)清晰地标明制造年、月和保质期,或标明保质期的截止期限;

e)极端的极性适(用时);

d)标称电压;

e)含汞量(“低汞”或“无汞”)适(用时);

f)制造厂或供应商的名称和地址;

9)执行标准编号;

h)商标;

i)安全使用注意事项警(示说明)。

注:4.1.6.1的b),e),f),g)可标在电池的销售包装上如(对装、四个装、挂卡等)。

4.1.6.2小电池

a)当本条文被引用于GB/T8897.2时:4.1.6.1的a)和c)应标在电池上;4.1.6.1的b),d),e)、

f),g),h)和i)可标在电池的销售包装上而不标在电池上。

b)对于P一体系的电池,4.1.6.1a)可标在电池、密封胶带或者包装上;4.1.6.Ic)可标在电池的密

封胶带上和/或电池上;4.1.6.1b),4.1.6.1d),4.1.6.1f),4.1.6.1g)、4.1.6.1h)和

4.1.6.11)可标在电池的销售包装上而不标在电池上。

。)应有防止误吞小电池的注意事项,详见GB8897.4和GB8897.50

4.1.6.3关于废电池处理方法的标志

废电池处理方法的标志应符合当地法规的要求,需要时可参照IEC61429,

4.1.7电池电压的可互换性

目前在GB/T8897中已经标准化了的原电池可按其标准放电电压Us2,分类。对于一个新的电池

体系,按下式确定其电压的可互换性:

nXUJ1一15%)钱mxU,簇nXU,(1+15%)

式中:

—以参考电压U,为依据的串联单体电池数;

一-一以标准放电电压U,为依据的串联单体电池数。

目前,已经确定了符合上述公式的两个电压范围,是通过参考电压Ur,即相应的电压范围的中点电

压来确定的。

电压范围1,U,=1.4V:即标准放电电压mxu。等于或者介于nX1.19(V)到nX1.61(V)之间的

电池。

电压范围2,U,=3.2V:即标准放电电压mxu,等于或者介于nX2.72(V)到nX3.68(V)之间的

电池。

标准放电电压的定义、相应的值及其确定方法见附录G,

注:对于由一个单体电池组成的电池,以及由多个相同电压范围的单体电池组成的电池组,其m和n是相等的;而

对于由多个不同电压范围的单体电池组成的电池组,其,和n值则不同于那些已标准化了的电池组。

电压范围1包含迄今已标准化的、标称电压为1.5V左右的电池,即“无字母”体系,+A,+F

+G,+L,"p,,和S“”体系的电池。

电压范围2包含迄今已标准化的标称电压为3V左右的电池,即“B",44U,和“E”体系的电池。

因为电压范围1和电压范围2的电池具有明显不同的放电电压,所以它们的外形应设计成不可互

换。在对一个新的电化学体系标准化之前,必须根据附录G给出的方法确定其标准放电电压,以判定

它的电压可互换性。

2)标准放电电压U。是根据可检验性的原理而引用的。标称电压和最大开路电压不符合这个要求。

GB/T8897.1-2003/IEC60086-1:2000

警示:若不能符合这一要求,会给电池使用者带来安全方面的危害,如起火、爆炸、漏液和/或损坏

器具。

此要求对于安全性和使用性来说都是必要的。

4.2性能

4.2.1放电性能

原电池的放电性能要求在GB/T8897.2或GB/T8897.3中规定。

4.2.2尺寸稳定性

电池在本标准规定的标准条件下检验时,其尺寸应始终符合GB/T8897.2或GB/T8897.3中相

应的规定。

注1:如果B,C,G,L和P体系的扣式电池放电至终止电压以下时,其高度可增加Q.25mm,

注2:连续放电时,c和B体系的某些扣式电池硬(币形电池)的高度可能会减小。

4.2.3漏液

在本标准规定的标准条件下贮存和放电时,电池不应出现漏液。

4.2.4开路电压极限

电池的最大开路电压应不超过4.1.4中给出的值。

4.2.5放电f

电池初始期和贮存后的放电时间应符合GB/T8897.2或GB/T8897.3的要求。

4.2.6安全性

设计原电池时,应考虑GB8897.4和GB8897.5中所述的电池在指定使用和可预见的误用条件下

的安全要求。

5性能检验

5.飞通则

民用商品性能测试标准方法S(MMP)的制定,参见附录Ha

5.2放电检验

本标准中的放电检验分为两类:

—应用检验;

—放电量检验。

两种检验的放电负荷电阻都应符合6.4的规定。

确定负荷电阻和检验条件的方法如下:

5.2.1应用检验

a)由用电器具工作时的平均工作电压和平均电流计算出等效电阻;

b)从所有测得的用电器具的数据中得出实用终止电压和等效电阻值;

c)规定这一数据的中值作为放电试验的电阻值和终止电压;

d)如果测得的数据集中在两组或较为分散的几个组,则需再做一次以上的检验;

e)在选择每天放电时间时,需要考虑用电器具每周的总使用时间。

每天放电时间应选择6.5中的规定值,且最接近于每周总使用时间的七分之一。

注1:尽管在特定情况下恒电流或恒功率检验更能代表实际应用,但选择一些恒定电阻检验却可简化检测设备的设

计并确保其可靠性。

将来,出现负荷条件交替变化的情况不可避免;随着技术的发展,某种用电器具的负载特性随时间

而变化的情况亦将不可避免。

GB/T8897.1-2003八EC60086-1:2000

精确地测定用电器具的实用终止电压并非总是可能的,放电条件只是所选择的一种综合兼顾的方

法,用以代表具有广泛分散特性的一类用电器具。

尽管有这些局限,但按上述规定得出的应用检验的方法,仍然是评价用于某类电器的电池性能的最

佳方法。

注2:为了减少应用检验的数目,规定的检验应能占市售这种尺寸电池之用途的80%.

5.2.2放电,检验

进行放电量检验,应选择阻值适当的负荷电阻,使放电时间大约为30do

如果在所要求的时间内不能获得电池的全部容量,则应选择6.4中阻值更高的负荷电阻,以便延长

放电时间,但延长的时间应尽可能短。

5.3最小平均放电时间的符合性检验

为了检验电池的符合性,可选择GB/T8897.2或GB/T8897.3中规定的任何应用检验或放电量

检验。

检验应如下进行:

a)检验九个电池;

b)不排除任何结果计算平均值;

c)如果平均值大于或等于规定值,而且放电时间小于规定值之80%的电池数不大于1,则电池的

放电量符合要求;

d)如果平均值小于规定值和或()小于规定值之80%的电池数大于1,则另取九个样品电池再做

检验并计算平均值;

e)如果第二次检测的平均值大于或等于规定值,而且放电时间小于规定值之80%的电池数不大

于1,则电池的放电量符合要求;

f)如果第二次检验的平均值小于规定值和或()小于规定值之80%的电池数大于1,则认为电池

的放电量不符合要求,并且不允许再进行检验。

注:原电池的放电性能在GB/T8897.2中规定。

5.4最小平均放电时间规定值的计算方法

参见本标准的附录Do

5.5开路电压的检测

用6.7.1规定的电压测量仪表测量电池的开路电压。

5.6电池尺寸

用6.7.2规定的测量器具测量电池的尺寸。

5.7漏液和变形

在规定的环境条件下测定了放电量后,以相同的方法继续放电,直到电池的负荷电压首次降至低于

其标称电压之40,此时应满足4.1.3,4.2.2和4.2.3的要求。

注:手表电池应根据GB/T8897.3中第9章的规定目视检验漏液情况。

6性能检验的条件

6.1放电前环境条件

应在规定的条件下进行放电检验和放电前电池的贮存。除非另有规定,均按表4规定的条件。表

中的放电条件即为标准条件。

GB/T8897.1-2003/IEC60086-1:2000

表4放电前贮存及放电检验条件

贮存条件放电条件

检验类型

温度/℃相对湿度/%持续时间温度/℃相对湿度/%

初始期放电检验20士2-60士15最长为生产后60d20士260士15

贮存后放电检验20士2-60士1512个月20士260士15

高温贮存后放电检验“45士2`50士1513周20士260士15

短时间内,贮存温度可偏离上述要求但不可超过20℃士50Co

b要求做高温贮存检验时进行该项检验,性能要求由供需双方商定。

打开电池包装贮存。

6.2贮存后放电检验的开始

贮存结束至开始放电检验之间的时间不应超过14d,在此期间电池应在20℃士2℃和60%士15%

RH的环境中保存。

高温贮存结束后到放电检验开始,电池至少应在上述环境中放置1d再开始放电检验,以使电池和

环境温湿度达到平衡。

6.3放电检验的条件

电池应按GB/T8897.2的规定进行放电,直至电池的闭路电压首次低于规定的终止电压。放电量

可用放电时间、A"h或W"h来表示。

当GB/T8897.2中规定了一种以上的放电检验时,电池必须满足所有的放电检验要求方可判为符

合本标准。

6.4负荷电阻

负荷电阻包(括外电路所有部分)的阻值应为GB/T8897.2中规定的值,阻值与规定值之间的误差

应不大于士0.5%.

拟定新试验时,负荷电阻的阻值(以欧姆为单位)应尽可能是下列阻值之一,包括它们的十进位倍数

和约数。

1.001.101.201.301.501.601.802.00

2.202.402.703.003.303.603.904.30

4.705.105.606.206.807.508.209.10

6.5每天放电时间

每天放电时间按GB/T8897.2中的规定。

拟定新试验时,每天的放电时间应尽可能采用下列值之一:

1min5min10min30min

1h2h4h24h连(续放电)

必要时,其他要求在GB/T8897.2中另行规定。

6.6"P',一体系电池的激活

从电池激活到开始进行电性能测量,至少应间隔10min时间。

6.7检测仪器和器具

6.7.1电压测f

测量电压的仪器准确度应不低于士。.25%,精度应不低于最后一位有效数值的50%,内阻应不小

于1MQa

6.7.2尺寸测f

测量器具的准确度应不低于士0.025%o,精密度应不低于最后一位有效数值的50000

GB/T8897.1-2003/IEC60086-1:2000

7抽样和质f保证

所采用的抽样方案或产品质量指数可由供需双方商定。当双方无协议时,可选用7.1和/或7.2的

方案。

7.1抽样

7.1.1计数抽样检验

需要进行计数抽样检验时,应按GB/T2828的规定选择抽样方案,并规定检验项目和可接收质量

水平A(QL)同型号的电池至少检验3只)。

7.1.2计f抽样检验

需要进行计量抽样检验时,应按GB/T6378的规定选择抽样方案,并规定检验项目、样本大小和可

接收质量水平A(QL)a

7.2产品质f指数

建议使用以下指数之一作为评价和保证产品质量的方法。

7.2.1能力指数(Cp)

Cp是表征过程能力的一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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