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3301/T 0140-2018 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管理规范
DB3301/T 0140-2018 Regulations for the Management of Social Groups and Non-Profit Associations and Foundations
基本信息
发布历史
-
2018年06月
研制信息
- 起草单位:
- 起草人:
- 出版信息:
- 页数:7页 | 字数:- | 开本: -
内容描述
ICS03.080.99
A00
DB3301
浙江省杭州市地方标准
DB3301/T0140—2018
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管理规范
2018-06-20发布2018-07-20实施
杭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
DB3301/T0140—2018
前 言
本标准按照GB/T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规范由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政府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规范起草单位:杭州市上城区民政局。
本标准规范主要起草人:金水根、陈祖鹏。
I
DB3301/T0140—2018
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管理单位规范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管理的监管职责、注册登记管理要求、社会团体、民办非
企业单位日常管理、业务主管部门管理、检查考核与处置。
本标准适用于杭州市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依法注册登记与日常管理。
2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没有规范性引用文件。
3术语与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社会团体
是指中国公民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民办非
企业单位。
3.2
民办非企业单位
是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
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
4监管职责
4.1民政部门的监管职责
4.1.1负责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成立、变更、注销的登记。
4.1.2对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实施年度检查。
4.1.3对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违反本规范的问题进行监督检查,对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
违反本规范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
4.2业务主管单位(部门)的管理职责
4.2.1负责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筹备申请、成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前的审查。
4.2.2监督、指导社会团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依据其章程开展活动。
4.2.3负责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的初审。
4.2.4协助登记管理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查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违法行为。
4.2.5会同有关机关指导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清算事宜。
1
DB3301/T0140—2018
5注册登记管理要求
5.1登记范围
5.1.1应予登记范围
5.1.1.1按《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规定,除5.1.1规定
的不予登记的团体外的其他社会团体均列入应予登记范围。
5.1.1.2成立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依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规定要求进行登记。
5.1.2不予登记的团体
依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有关规定下列单位应不予
登记的团体:
——参加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人民团体;
——由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核定,并经国务院批准免于登记的团体;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内部经本单位批准成立、在本单位内部活动的团体。
5.2注册登记要求
5.2.1成立社会团体应具备的条件
5.2.1.1申请筹备成立社会团体的发起人是自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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