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3301/T 0140-2018 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管理规范

DB3301/T 0140-2018 Regulations for the Management of Social Groups and Non-Profit Associations and Foundations

浙江省地方标准 简体中文 废止 页数:7页 | 格式:PDF

基本信息

标准号
DB3301/T 0140-2018
标准类型
浙江省地方标准
标准状态
废止
中国标准分类号(CCS)
国际标准分类号(ICS)
发布日期
2018-06-20
实施日期
2018-07-20
发布单位/组织
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归口单位
-
适用范围
-

发布历史

研制信息

起草单位:
起草人:
出版信息:
页数:7页 | 字数:- | 开本: -

内容描述

ICS03.080.99

A00

DB3301

浙江省杭州市地方标准

DB3301/T0140—2018

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管理规范

2018-06-20发布2018-07-20实施

杭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

DB3301/T0140—2018

前  言

本标准按照GB/T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规范由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政府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规范起草单位:杭州市上城区民政局。

本标准规范主要起草人:金水根、陈祖鹏。

I

DB3301/T0140—2018

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管理单位规范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管理的监管职责、注册登记管理要求、社会团体、民办非

企业单位日常管理、业务主管部门管理、检查考核与处置。

本标准适用于杭州市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依法注册登记与日常管理。

2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没有规范性引用文件。

3术语与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社会团体

是指中国公民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民办非

企业单位。

3.2

民办非企业单位

是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

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

4监管职责

4.1民政部门的监管职责

4.1.1负责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成立、变更、注销的登记。

4.1.2对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实施年度检查。

4.1.3对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违反本规范的问题进行监督检查,对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

违反本规范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

4.2业务主管单位(部门)的管理职责

4.2.1负责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筹备申请、成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前的审查。

4.2.2监督、指导社会团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依据其章程开展活动。

4.2.3负责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的初审。

4.2.4协助登记管理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查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违法行为。

4.2.5会同有关机关指导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清算事宜。

1

DB3301/T0140—2018

5注册登记管理要求

5.1登记范围

5.1.1应予登记范围

5.1.1.1按《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规定,除5.1.1规定

的不予登记的团体外的其他社会团体均列入应予登记范围。

5.1.1.2成立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依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规定要求进行登记。

5.1.2不予登记的团体

依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有关规定下列单位应不予

登记的团体:

——参加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人民团体;

——由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核定,并经国务院批准免于登记的团体;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内部经本单位批准成立、在本单位内部活动的团体。

5.2注册登记要求

5.2.1成立社会团体应具备的条件

5.2.1.1申请筹备成立社会团体的发起人是自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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