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36/T 1858-2023 特殊食品经营示范主体评价规范

DB36/T 1858-2023 Special food business demonstration subject evaluation specification

江西省地方标准 简体中文 现行 页数:25页 | 格式:PDF

基本信息

标准号
DB36/T 1858-2023
标准类型
江西省地方标准
标准状态
现行
中国标准分类号(CCS)
国际标准分类号(ICS)
发布日期
2023-11-08
实施日期
2024-05-01
发布单位/组织
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归口单位
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适用范围
-

发布历史

文前页预览

研制信息

起草单位:
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特殊食品处、江西省质量和标准化研究院
起草人:
出版信息:
页数:25页 | 字数:- | 开本: -

内容描述

ICS67.230

CCSX83

36

江西省地方标准

DB36/T1858—2023

特殊食品经营示范主体评价规范

Specificationfordemonstrationevaluationofspecialfoodoperationsubject

2023-11-08发布2024-05-01实施

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

DB36/T1858—2023

目次

前言..................................................................................II

1范围................................................................................1

2规范性引用文件......................................................................1

3术语和定义..........................................................................1

4评价原则............................................................................1

5评价内容............................................................................2

6评价程序............................................................................2

7动态管理............................................................................4

附录A(规范性)特殊食品经营示范主体评价细则..........................................5

附录B(规范性)江西省特殊食品经营示范主体申报表......................................1

附录C(规范性)江西省特殊食品经营示范主体现场评价报告................................2

参考文献...............................................................................3

I

DB36/T1858—2023

前言

本文件按照GB/T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

定起草。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并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特殊食品处、江西省质量和标准化研究院。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黄军根、朱巧力、吕雪金、姚婕玲、陈亚茹、郑小溪、魏波。

II

DB36/T1858—2023

特殊食品经营示范主体评价规范

1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特殊食品经营示范主体的术语和定义、评价原则、评价内容、评价程序、动态管理。

本文件适用于特殊食品经营主体(包括实体门店、网络直营店等)开展示范创建和评价活动。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

文件。

GB77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1076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婴儿配方食品

GB1076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较大婴儿配方食品

GB10767国家食品安全标准幼儿配方食品

GB1343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标签

GB2559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特殊医学用途婴儿配方食品通则

GB299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通则

GB316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经营过程卫生规范

DB36/T1280食品安全培训管理规范

DB36/T1859特殊食品经营管理规范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特殊食品specialfoods

包括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等。

4评价原则

4.1客观公正

评价工作应保持公平、公正,评价过程和方法应客观独立,评价指标全面、系统、科学,对于申请

参评的经营主体一视同仁、平等对待,促进公平竞争。

4.2注重实效

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结果导向,聚焦产业发展的关键问题,深入调查研究,以评促管、以评

促建、以评促改,强化经营示范主体的辐射带动作用。

1

DB36/T1858—2023

4.3服务发展

评价工作应立足我省特殊食品产业发展现状,以特殊食品经营示范评价为抓手,提升特殊食品经营

管理水平,推动特殊食品行业高质量发展。

5评价内容

5.1基本要求

申请评价的经营主体,应符合以下要求:

——持有有效的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已在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市场

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近三年未发生造成不良影响或重大损失的食品安全事件;

——近三年内未因食品安全问题受到行政处罚;

——近三年未发现食品抽检不合格;

——无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情形的。

5.2评价指标

评价指标体系由13项一级指标和66条评价细则构成,共100分。评价细则见附录A。

表1特殊食品经营示范主体评价指标体系

序号一级指标(13项)评价细则(66条)分值(共100分)

1主体资质510

2场所环境45

3自查机制45

4管理制度810

5专区专柜45

6温度控制35

7购销记录45

8产品标签710

9营销宣传610

10贮存运输810

11网络销售610

12追溯召回510

13应急处置25

总计66100

6评价程序

6.1提交申请

2

DB36/T1858—2023

特殊食品经营主体应对照DB36/T1859规定的特殊食品经营者食品安全自查表开展自查,并向评价

机构提交评价申请,申请材料应包含:

——江西省特殊食品经营示范主体申报表(详见附录B);

——自查评分表;

——自查报告;

——相关佐证材料。

6.2资格审查

评价机构应对特殊食品经营主体提交的评价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审查后处理方式有:

——申请材料真实、有效、完整,且符合5.1基本要求的,予以受理,否则予以退回;

——申请材料缺失的,应要求申请单位自收到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补充相关材料,否则视作

放弃。

6.3组建评价小组

6.3.1评价机构应组建由食品安全相关领域专家组成的评价小组,明确评价小组组长,评价小组人数

不少于3人,人数宜为奇数。

6.3.2评价机构应至少提前3个工作日向评价对象发出现场评价通知,通知内容包括现场评价的时间、

要求及注意事项。

6.4现场评价

6.4.1首次会议

评价小组到达评价对象所在地后,评价小组组长主持召开首次会议。参会人员包括评价对象主要负

责人、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主要从业人员、基层监管部门相关人员等。会议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组长介绍评价小组成员及评价分工、评价程序和要求;

——评价对象介绍自我评价情况。

6.4.2现场核查

6.4.2.1评价小组经过查阅资料、询问交流、实地走访,对评价对象所提供佐证材料的真实性和有效

性进行审查。如发现特殊食品经营主体存在表A.1中一票否决项,应立即停止评估,直接取消评选资格。

如无一票否决项,则对照附录A.2《特殊食品经营示范主体评价细则》进行评价打分。

6.4.2.2对照表A.2进行打分时,因经营产品种类、设施设备等原因导致的不适用该条款的情形,可

认定为“合理缺项”。存在“合理缺项”的示范主体的最终得分=实际得分÷应得分×100。

注:假设某经营主体“产品标签”中有4分可认定为“合理缺项”,该经营主体的应得分为100-4=96分,又假设该

经营主体实际得分为90分,则最终得分=90÷96×100=93.75分。

6.4.3末次会议

现场核查结束后,评价小组组长主持召开末次会议,参会人员包括评价对象主要负责人、食品安

全管理人员、主要从业人员、基层监管部门相关人员等。会议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提出工作亮点或存在问题;

——反馈初步评估结果;

——形成并签署现场评价报告(详见附录C)。

3

DB36/T1858—2023

7动态管理

7.1获评示范主体的特殊食品经营主体应每年定期开展自我评价,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并将整改情况

向评价机构报告。

7.2评价机构应对获评示范主体的特殊食品经营主体进行跟踪评价。发现示范主体存在以下情况之一

的,直接撤销示范主体资格:

——发生重大、影响恶劣食品安全事故的;

——隐瞒、谎报、缓报食品安全事故的;

——因食品安全问题受到行政处罚的;

——跟踪评价得分在90分以下,且拒绝整改的。

4

DB36/T1858—2023

A

A

附录A

(规范性)

特殊食品经营示范主体评价细则

A.1如发现特殊食品经营主体存在表A.1中一票否决项,应立即停止评估,直接取消评选资格。

A.2如不存在一票否决项情形,可根据表A.2开展示范创建或评价,总分值100分。得分超过90分的,

可列入示范主体评选候选名单。

表A.1一票否决项

项目违法违规内容存在打√

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转让许可证或备案编号。

未获得许可或取得备案即开展特殊食品销售活动。

发现法律法

超出许可经营项目范围开展特殊食品销售活动。

规规定的禁

标签、说明书有虚假内容,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

止性行为

对保健食品之外的其他食品,声称具有保健功能。

进口的预包装食品没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法律法规相关规定。

1.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特殊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

康物质的特殊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特殊食品。

2.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

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限量的特殊食品。

3.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的特殊食品。

发现法律法4.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特殊食品。

规禁止销售5.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

的特殊食品6.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特殊

食品。

7.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特殊食品。

8.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特殊食品。

9.无标签的预包装特殊食品。

10.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特殊食品。

11.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特殊食品。

被吊销许可证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及其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自

发现法律法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内申请食品经营许可,或者从事食品销售管理工作、担任食品销售企

规规定的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止从业行为因食品安全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从事食品销售管理工作,担任食品销售企业食品

安全管理人员。

注:评估过程中,一旦发现一票否决项,应立即停止评估,直接取消评选资格。

5

DB36/T1858—2023

表A.2特殊食品经营示范主体评价细则

项目序号评价细则分值得分

食品经营许可证合法有效,现场销售的特殊食品类别与许可证载明的类别一致。销售特殊食品的许可证经营项目应分别载明“保健食品”

1“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或婴幼儿配方乳粉)”。发现以下任一情形的,扣1分,扣完为止:2

1)经营主体无经营许可证;2)许可证超过有效期;3)许可证载明事项与实际经营情况不符的。

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公示食品经营许可证正本,或以电子形式公示。采用电子形式公示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可不再额外悬挂或摆放食品

主体22

经营许可证。经营场所未通过悬挂、摆放、电子牌等任一种形式公示食品经营许可证的,扣2分。

资质

3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食品经营者依法进行备案。未按要求进行备案或者备案食品经营种类缺少特殊食品类别的,扣2分。2

(10分)

实际经营事项与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信息采集表中相关内容相符,经营场所地址、经营者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品种信息应

42

与备案信息采集表中内容一致。备案信息与实际商品不一致的,扣2分。

医疗机构和药品零售企业之外的经营者不应向消费者销售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中的特定全营养配方食品。医疗机构配制的供病人食用

52

的营养餐不应作为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进行销售。发现任一不符合情形的,扣2分。

按照GB31621的要求选择经营场所地址,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经营场所周围方圆25m内存在粪坑、污水

62

池、暴露垃圾场(站)、旱厕等污染源的,扣2分。

场所7具有与销售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贮存和销售场所。贮存、销售场所与规模不匹配,不能做到有序存放的,扣1分。1

环境经营场所应环境整洁,有良好的通风、排气装置,并避免日光直接照射;地面硬化,平坦防滑并易于清洁消毒,有防止积水措施。发现

81

(5分)经营场所地面、墙面出现明显脏污、渗水或天花板霉变的,扣1分。

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避免食品接触有毒或不洁物品,防止交叉污染。

91

发现食品与化学用品、个人生活物品等混放,食品着地堆放等可能导致交叉污染的,任一情形扣0.5分,扣完为止。

具有食品安全自查制度,建立并有效运行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的工作制度和机制。

102

未建立制度或制度内容不全的,未建立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制度的,任一情形扣0.5分,扣完为止。

自查

11按照自查制度规定,定期对食品安全状况开展检查评价。无自查记录或内容不全的,扣1分。1

机制

12经营条件发生变化或自查发现问题,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立即采取措施整改。未对自查发现问题落实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扣1分。1

(5分)

自查发现食品安全事故潜在风险时,立即停止经营活动,并向所在地县级市场监管部门报告。

131

发现风险未立即停止经营活动的,或未按照要求进行报告的,任一情形扣0.5分。

1

DB36/T1858—2023

表A.2特殊食品经营示范主体评价细则(续)

项目序号评价细则分值得分

14具有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未建立食品安全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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