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50/T 1675-2024 采供血机构清洁消毒技术规范

DB50/T 1675-2024 Blood collection and supply institution cleaning and disinfection technical specifications

重庆市地方标准 简体中文 现行 页数:19页 | 格式:PDF

基本信息

标准号
DB50/T 1675-2024
标准类型
重庆市地方标准
标准状态
现行
中国标准分类号(CCS)
-
国际标准分类号(ICS)
发布日期
2024-10-08
实施日期
2024-11-08
发布单位/组织
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归口单位
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适用范围
本文件适用于血站及单采血浆站对采血相关场所进行清洁消毒及相关物品的处置的工作与管理。

发布历史

文前页预览

研制信息

起草单位:
重庆市血液中心、重庆市万州中心血站、重庆市涪陵区中心血站、重庆市黔江中心血站。
起草人:
杨春燕、傅奇、骆展鹏、谢成兵、杨培、杨俊鸿、彭楷、胡成义、黄俐娟、徐永柱、杨江。
出版信息:
页数:19页 | 字数:- | 开本: -

内容描述

ICS11.080

CCSC59

DB50

重庆市地方标准

DB50/T1675—2024

采供血机构清洁消毒技术规范

2024-10-08发布2024-11-08实施

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

DB50/T1675—2024

前言

本文件按照GB/T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

草。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重庆市血液中心提出。

本文件由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归口并组织实施。

本文件起草单位:重庆市血液中心、重庆市万州中心血站、重庆市涪陵区中心血站、重庆市黔江中

心血站。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杨春燕、傅奇、骆展鹏、谢成兵、杨培、杨俊鸿、彭楷、胡成义、黄俐娟、徐

永柱、杨江。

I

DB50/T1675—2024

采供血机构清洁消毒技术规范

1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采供血机构清洁消毒的人员要求、基本原则和献血场所、制备场所、供血场所、实验

室的清洁消毒方法,以及织物、医疗废物的消毒方法和血液污染处置等要求。

本文件适用于血站及单采血浆站对采血相关场所进行清洁消毒及相关物品的处置的工作与管理。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

文件。

GB15982—2012医院消毒卫生标准

GB28235—2020紫外线消毒器卫生要求

GB50333医院洁净手术部建筑技术规范

WS310.3医院消毒供应中心第3部分:清洗消毒及灭菌效果监测标准

WS/T313医务人员手卫生规范

WS/T466—2014消毒专有名词术语

WS/T508—2016医院医用织物洗涤消毒技术规范

3术语和定义

WS/T466界定的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4人员要求

基本要求

4.1.1工作人员应做好职业防护,工作服干净整洁,预防职业暴露,穿刺操作、血液检测和血液制备

全程均应佩戴手套;手部有皮炎、湿疹、破损时,在献血场所应全程佩戴手套。操作完毕脱去手套后应

立即进行手部清洁。

4.1.2工作人员手部没有肉眼可见污染时,宜使用速干手消毒剂消毒双手;当手部有血液或其他体液

等肉眼可见的污染时,有流动水时宜洗手后消毒,无流动水时应先进行擦拭消毒,去除污染物后再用速

干手消毒剂消毒双手。

4.1.3医务人员手卫生应符合卫生手要求,不留长指甲,不佩戴戒指、手链等影响操作的首饰。

4.1.4从事血液采集、制备的工作人员定期进行手消毒效果监测,定期抽检时应覆盖全部采血、制备

场所的工作人员。

培训要求

4.2.1从事消毒与灭菌的工作人员应定期进行培训,掌握相关消毒灭菌、职业防护知识,熟悉消毒产

品性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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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2从事消毒与灭菌效果监测的工作人员应熟练掌握消毒效果监测方法。

4.2.3国家规定应取得相应资格证的操作项目,工作人员应持证上岗。

5基本原则

按照先清洁再消毒的原则,采取湿式卫生的清洁方式,清洁消毒各区域时应有序进行,由上而下,

由里到外,由轻度污染到重度污染。

重复使用的清洁工具应及时清洁消毒;一次性清洁工具使用后按感染性医疗废物处置,不得重复

使用。清洁工具应分区标记和使用。

所有场所均需进行目测检查,有明显污物时应立即进行清洁消毒。

工作场所通风系统应定期清洁。

疑有微生物污染暴发时应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对采供血全流程消毒效果进行监测、评估。

6献血场所清洁消毒

空气消毒

6.1.1采用自然通风和(或)机械通风,保持献血场所空气流通。

6.1.2采血过程中,宜采用人机共存的方式进行消毒。每日工作后应对献血场所空气消毒,消毒方法

按照附录A执行。

6.1.3每月对献血场所血液采集区空气消毒效果进行监测,监测结果应符合GB15982—2012Ⅲ类环

境要求,监测方法按照附录B执行。空气消毒效果进行监测宜每季度覆盖所有献血场所。

6.1.4紫外线空气消毒效果监测连续2次不合格的,宜采用脉冲强光紫外线设备进行空气消毒。

物体表面清洁消毒

6.2.1每日工作后对地面进行湿式清洁,当有污染时按照附录A执行。

6.2.2每日工作后对工作台面、设备表面用擦拭法清洁,当有污染时按照附录A执行。

物品清洁消毒

6.3.1耐湿热高温的无菌器械清洁后,用规定材料包装后进行压力蒸汽灭菌,使用前应检查化学指示

胶带和指示卡确认灭菌效果及有效期。

6.3.2无菌敷料装进无菌敷料罐后,用规定材料包装后进行压力蒸汽灭菌,使用前应检查化学指示胶

带和指示卡确认灭菌效果及有效期。

7制备场所清洁消毒

空气消毒

7.1.1采用自然通风和(或)机械通风,保证血液制备场所的空气流通。

7.1.2应根据操作场所空间配置足够数量的空气消毒装置,装置宜具备自动定时功能。

7.1.3每日工作后空气消毒1次,按照附录A执行,化学喷雾不宜作为空气消毒常规方式。

7.1.4用于开放系统制备血液成分的制备场所和操作台局部应定期进行环境微生物监测。

7.1.4.1用于开放系统制备血液成分的制备场所环境微生物监测的动态标准应达到沉降菌<50CFU/

皿·4h(Ø90mm);静态标准应达到沉降菌<4CFU/皿·30min(Ø90m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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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4.2用于开放系统制备血液成分的制备操作台局部微生物监测的沉降菌<1CFU/皿·4h(Ø90

mm)。

7.1.4.3单个沉降碟的暴露时间可少于4h,同一位置可使用多个沉降碟连续进行监测并累积计数。

7.1.5用于密闭系统制备血液成分的制备场所空气消毒效果监测每月一次,空气应符合GB15982—

2012Ⅲ类环境要求,按照附录B执行。

物体表面清洁消毒

7.2.1设备清洁与消毒按照附录A或设备使用说明书执行。

7.2.2恒温水浴箱、冷沉淀制备仪等设备应擦拭消毒,所使用的液体应定期更换,确保无浑浊变质。

7.2.3物体表面、地面等消毒按照6.2执行,物体表面应符合GB15982—2012Ⅲ类环境要求。

8供血场所清洁消毒

地面清洁

8.1.1地面应保持清洁、干燥。

8.1.2无明显污染时采用湿式清洁,当有污染时按照附录A执行。

物体表面清洁消毒

8.2.1物体表面应保持清洁干燥,每班工作结束后应对工作台面进行常规清洁,当有污染时按照附录

A执行。

8.2.2血液运输箱每次使用后采用75%酒精擦拭消毒,每月进行消毒效果监测,按照附录B执行。

8.2.3储血冷藏冰箱/血小板振荡保存箱:宜定期采用75%酒精擦拭消毒或根据设备使用说明书进行消

毒。

8.2.4冷藏库(2℃~6℃):转移血液后,用500mg/L含氯消毒剂对储血设备进行喷洒或擦拭消毒,

作用30min后用清水进行清洁;内表面及金属部分根据设备使用说明书进行定期消毒。

8.2.5低温冷冻库(-18℃及以下):根据设备使用说明书进行消毒,无特殊要求的可采用75%酒精、

500mg/L的含氯消毒剂、低温消毒剂进行喷洒或擦拭消毒。

8.2.6每月对储血设备进行消毒效果监测,按照附录B执行。

9实验室清洁消毒

地面、工作台面清洁消毒

9.1.1实验室地面与工作台面,应保持清洁、干燥,每日进行消毒。

9.1.2标本运输箱、试管架每次使用后采用75%酒精或500mg/L的含氯消毒剂喷洒消毒,含氯消毒剂

作用30min后用清水擦拭后存放。

9.1.3台面采用75%酒精、500mg/L含氯消毒剂或其他有效消毒剂擦拭,地面采用500mg/L含氯消毒

剂或其他有效消毒剂擦拭,或按照附录A执行,大面积使用酒精消毒时应注意通风及防火防爆。

9.1.4核酸检测实验室工作完成后可使用紫外线灯在实验台上60cm~90cm间照射消毒。

9.1.5核酸检测实验室定期选取不同位置采用空气沉降法或物体表面擦拭法采样进行污染监测,不应

检出扩增产物。如检出扩增产物,应延长照射时间,宜大于6h。

设备清洁消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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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1实验仪器设备常规使用后按设备使用说明书要求进行清洁消毒。

9.2.2实验仪器设备污染后,先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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