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 10775-1989 婴幼儿辅助食品 苹果泥

GB 10775-1989 Supplementary foods for infants and young children—Apple paste

国家标准 中文简体 被代替 已被新标准代替,建议下载标准 GB 10770-2010 | 页数:10页 | 格式:PDF

基本信息

标准号
GB 10775-1989
标准类型
国家标准
标准状态
被代替
中国标准分类号(CCS)
国际标准分类号(ICS)
发布日期
1989-03-31
实施日期
1990-01-01
发布单位/组织
国家技术监督局
归口单位
轻工业部食品发酵所、卫生部食品卫生监督检验所
适用范围
-

发布历史

研制信息

起草单位:
北冰洋食品公司
起草人:
杨锐群
出版信息:
页数:10页 | 字数:16 千字 | 开本: 大16开

内容描述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婴幼儿辅助食品UDC613.22

苹果泥GB10775一朋

SupplementaryfoodsforInfantsandyoungchildren-

Applepaste

本标准参照采用FAO/WHO食品法规委员会(CAC)CODEXSTAN73-1981((婴幼儿食品

峨头标准》。

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苹果泥的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和产品的标志、包装、运输、贮存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以苹果、蜂蜜、葡萄搪(或白砂搪)为原料,经加工制成适于婴幼儿食用的苹果泥。

引用标准

GB4789.26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罐头检验

GB5009.8食品中蔗糖含量测定方法

GB5009.11食品中总砷测定方法

GB5009.12食品中铅测定方法

GB5009.13食品中铜测定方法

GB5009.16食品中锡测定方法

GB5009.17食品中总求测定方法

GB7718食品标签通用标准

QB220箱头食品试验方法

QB869婴儿食品营养及卫生标准

3术语

3.1婴儿指年龄在12个月以内的小儿

3.2幼儿指年龄在I一3周岁的小儿

4产品分类

按形态分成泥糊状和碎泥状二类:

泥糊状:吞咽前不需咀嚼的细泥。

:一;

碎泥状:含有适于锻齿要求的碎块。

技术要求

原料要求见附录A.原料要求n1补充件)。

:一;

感官要求应符合表1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轻工业部1966一08一31批准1990一Z一01实施

GB107T6-肠

表1

项目要求

色泽呈浅黄色或青黄色,泥体有光泽,均匀一致

滋味、气味具有苹果和蜂蜜经加工后应有的滋味及气味

组织、形态泥期状:拉子细小均匀,吞咽前不需要咀嚼

碎泥状:含有适于婴幼儿锻齿要求的碎块,碎块大小在smm以下,稀稠适中,开魄后允许

有少盆析水现象

肠.匀营养成分及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规定。

表2

维生素C,mg/l00g户30

蔗箱,%G5

净重公差,%士5,每批平均重盘不低于净重

可溶性固形物开幼时以折光计(201C),%10一14

二‘卫生指标应符合表3规定。

表3

项目指标

锡(以Sn[于),mg/kg6200

稠(以Cu计),mg/kg《5

铅(以Pb计),mg/kgG05

砷(以^9计).mg/kg《0。5

禾(以Hg计),mg/kg《002

微生物无致病菌及因微生物作用所引起的腐败象征

5.吕产品不得使用色素、香精、箱精、防腐剂。

5.6样品缺陷分类按表9规定。

GB10775一助

表4

有异味

严重缺陷

存在有害杂质

有一般杂质

毛要缺陷维生素C达不到标准规定

可in性固形物达不到标准规定

净重超过公差允许f$

一般缺陷蔗楠含蛋超过规定限量

有黑斑点或锅垢碎屑之类校子

泥体色泽有褐变

5试验方法

5.1感官检查

按QB220之二“感官检验”方法检验,缺陷品按表4分类。

62营养成分及理化检验

6.2.1维生素C

按QB8693.2。中维生素C测定法(2,6一二氯酚靛酚滴定法)检验,缺陷品按表4分类。

二2.2蔗搪含fli

按GB5009.8食品中蔗塘测定法检验。缺陷品按表4分类。

6.2.3净重公差

按QB220之三“物理检验”方法检验,缺陷品按表4分类。

6.2.4可溶性固形物

叮溶性固形物用折光计进行测定,折光计读数之温度修正表(补充件),缺陷品按表4分类。

二3仪生检验

6.3.1砷

按GB5009.11检验。

6.吕.2铅

按GB5009.12检验。

6.3.3铜

按GB5009.13检验。

6.a.‘锡

按GB5009.16检验。

二3.5汞

按GB5009.17检验。

.3.6微生物检验

按GB4789.26检验。

检验规则

7.1以每班所生产的同一规格产品为一批,班产不足1000罐(瓶袋)时,也可将同1规格的产品合并

GB10775-的

为批。

7.2每一批产品随机抽取样品,产量不足10000罐(瓶、袋),取样品3罐(瓶、袋),10000堆

(瓶、袋)以上(含10000罐)取样6罐(瓶、袋)作检验。

7.3立品出厂前应由生产厂的技术检验部门按本标准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

7.4交收检验:

7.4.1交收检验项目为感官、净重公差、维生素C,可溶性固形物和微生物指标5个项目。

7.4.2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该产品应判为不合格品;

a.任一微生物指标不符合标准者;

b。有严重缺陷;

C‘2/3样品数有主要缺陷。

了.4.不足2/3样品数有主要缺陷,可加倍抽样复a00.复验仍有主要缺陷,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

了.4.42/3或2/3以七样品数有一般缺陷,AJ加倍抽样复验

推荐标准

关联标准

相似标准推荐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