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14/T 3114-2024 县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编制技术规程

DB14/T 3114-2024

山西省地方标准 简体中文 现行 页数:48页 | 格式:PDF

基本信息

标准号
DB14/T 3114-2024
标准类型
山西省地方标准
标准状态
现行
中国标准分类号(CCS)
国际标准分类号(ICS)
发布日期
2024-09-19
实施日期
2024-12-19
发布单位/组织
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归口单位
山西省自然资源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XS/TC26)
适用范围
本文件适用于山西省县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编制和修编工作

发布历史

文前页预览

研制信息

起草单位:
山西省国土空间调查规划中心、太原市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晋城合为规划设计集团有限公司
起草人:
肖慧、李敬、韩润仙、赵颖丽、李道鹏、李满喜、张永吉、王璐、潘佳岩、潘俊刚、杨玉敏、魏钦涛、孙景利、郭利卫、李明、秦磊、李凌宇、张晔华、白晓飞、张嘉
出版信息:
页数:48页 | 字数:- | 开本: -

内容描述

ICS91.020

CCSP50

14

山西省地方标准

DB14/T3114—2024

县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编制技术规程

Codeofpracticeforterritorialandspatialplanningatcounty-level

2024-09-19发布2024-12-19实施

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

DB14/T3114—2024

目次

前言.................................................................................II

引言................................................................................III

1范围...............................................................................1

2规范性引用文件.....................................................................1

3术语和定义.........................................................................1

4总则...............................................................................3

5基础工作...........................................................................4

6规划内容...........................................................................5

7成果要求..........................................................................14

附录A(规范性)规划指标体系..........................................................16

附录B(规范性)规划分区..............................................................19

附录C(规范性)规划文本表格..........................................................21

附录D(规范性)规划强制性内容........................................................36

附录E(资料性)规划主要图件..........................................................37

附录F(规范性)工作参考表............................................................38

参考文献.............................................................................42

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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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本文件按照GB/T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

定起草。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山西省自然资源厅提出、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标准的组织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本文件由山西省自然资源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XS/TC26)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山西省国土空间调查规划中心、太原市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晋城合为规划设计

集团有限公司。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肖慧、李敬、韩润仙、赵颖丽、李道鹏、李满喜、张永吉、王璐、潘佳岩、潘

俊刚、杨玉敏、魏钦涛、孙景利、郭利卫、李明、秦磊、李凌宇、张晔华、白晓飞、张嘉。

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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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为规范和指导山西省县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编制和修编工作,提高规划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根据

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结合山西省实际,制订《县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编制技术规程》。

I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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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编制技术规程

1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山西省县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的规划任务、编制原则、基础工作、规划内容和成果要

求等主要内容。

本文件适用于山西省县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编制和修编工作。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引用文件最新版本(包括

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39972-2021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实施监督信息系统技术规范

GB/T43214-2023省级国土空间规划编制技术规程

GB50180-2018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

GB/T51328-2018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标准

TD/T1055-2019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技术规程

TD/T1062-2021社区生活圈规划技术指南

TD/T1063-2021国土空间规划城市体检评估规程

TD/T1086-2023国土空间综合防灾规划编制规程

TD/T1090-2023国土空间历史文化遗产保护规划编制指南

DBJ04/T424-2022完整居住社区建设标准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国土空间保护spatialprotection

对承担粮食安全、生态安全、资源安全等国家安全的地域空间进行管护的活动。

国土空间开发spatialdevelopment

对以工业化、城镇化和农业生产等为主的国土空间的利用活动。

永久基本农田permanentbasicfarmland

按照一定时期人口和经济社会发展对农产品的需求,依据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确定的不得擅自占用

或改变用途的耕地。

生态保护红线ecologicalprotectionredlines

指生态功能极重要、生态极脆弱,以及具有潜在重要生态价值,必须强制性严格保护的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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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开发边界urbandevelopmentboundary

在一定时期内因城镇发展需要,可以集中进行城镇开发建设,重点完善城镇功能的区域边界,涉及

城市、建制镇以及各类开发区等。

生态空间ecologicalspace

以保障生态安全、提供生态系统服务或生态产品为主的功能空间,以生态用地为主。

农业空间agriculturalspace

以农业生产、农民生活、乡村产业为主,保障粮食安全和重要农产品供给的功能空间,以耕地和

农用地为主。

城镇空间urbanspace

以承载城镇经济、社会、政治、文化、生态等要素为主的功能空间。

中心城区centralcity

包括城镇开发边界内的县(市、区)人民政府重点管辖区域的建成区及相关控制区域。

蓝线bluelines

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河、库、渠和湿地等城市地表水体保护和控制的地域界线。

绿线greenlines

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城市各类绿地保护和控制的地域界线。

紫线purplelines

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内的历史文化街区和省人民政府公布的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范围界线,以及历

史文化街区外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布保护的历史建筑的保护范围界线。

黄线yellowlines

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对城市发展全局有重要影响的、必须控制的城市基础设施用地的控制界线。

国土空间灾害风险控制线disasterriskcontrolboundaryofterritorialspace

在国土空间规划中,为防范国土空间灾害风险、保障国土空间安全划设的灾害风险管控范围线。

历史文化保护线historicandculturalconservationboundary

为整体保护各类历史文化遗产本体及其环境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必须进行空间管控引导所划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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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围边界,包括文物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城市紫线、水下文物保护区、地下文物埋藏区等由国家

和地方的法律法规认定公布的各类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控制范围边界,以及历史文化保护类专项规划中

确定的管控范围边界。

4总则

规划定位

县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是对县(市、区)行政辖区范围内国土空间保护、开发、利用、修复作出的

具体安排和部署,是对市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及相关专项规划的细化和落实,是落实县级发展规划的空

间保障,是编制乡镇级国土空间规划、相关专项规划、详细规划,实施国土空间分区用途管制的重要依

据,侧重实施性和可操作性。

规划任务

县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的主要任务包括:

a)明确县域国土空间开发、保护和整治的总体目标和布局,落实上位规划目标任务;

b)统筹落实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城镇开发边界三条控制线(以下简称三条控制

线),因地制宜,明确国土空间灾害风险控制线、历史文化保护线、矿产资源保护线等管控界

线;

c)确定农业空间、生态空间和城乡发展空间,合理保护和利用各类自然资源,促进国土空间集聚

开发、分类保护和综合整治;

d)优化中心城区空间结构和用地布局,营造健康、舒适、便利的人居环境;

e)保护和传承自然和文化遗产,塑造具有地域特色的城市风貌;

f)强化支撑体系建设,促进区域联动发展;

g)完善配套政策,建设信息平台。

编制原则

4.3.1筑牢底线、绿色发展

统筹发展和安全,严守粮食、生态、水资源、能源资源等安全底线,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

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和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坚持人与自然和谐共

生,协调人口资源环境关系,优化国土空间开发保护格局,促进形成绿色低碳发展方式和生产生活方式。

4.3.2区域协调、融合发展

推动区域协调发展,加强与周边市县互联互通,加强新型基础设施网络建设,引导城镇、产业与交

通一体化布局,促进要素自由流动,完善产业链、供应链、创新链整体布局;加强全域统筹,引导城镇

紧凑布局,促进城乡协调发展。

4.3.3以人民为中心、高质量发展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促进生产空间集约高效、生活空间宜居适度、生态空间山清水秀,

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提升人居环境质量,改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水平,实现高质量发展,满

足高品质生活。

4.3.4因地制宜、特色发展

立足资源禀赋、历史文化、地域文化和民俗文化,突出地域特点,创新开发和保护方式,加快资源

优势向经济优势转变,注重解决实际问题,营造富有地域特色的魅力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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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划范围

规划范围包括县级行政辖区内全部国土空间;中心城区规划范围以县级政府所在地集中连片的城

镇建设用地为主。

规划期限

规划基期年与上位规划一致;规划期限一般为15年,与上一层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一致;近期安

排一般为5年,并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期限相衔接。

规划层次

县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包括县域和中心城区两个规划层次。

a)县域应突出全域统筹,整体谋划县域国土空间格局优化方向,全面落实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

护红线和城镇开发边界等控制线,促进资源保护利用与生态修复,加强全域全要素空间管控,

明确城镇体系布局,提出对乡镇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的传导要求,引导乡村振兴与建设。

b)中心城区应突出对城镇空间重点内容的细化安排,侧重底线管控和功能布局细化,合理确定功

能结构、用地布局、重大基础设施布局,明确城镇详细分区和开发强度指引,对空间形态提出

管控要求。

c)位于地级市中心城区的市辖区,应在全面落实市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的基础上,着重规划辖区

内市级中心城区以外的区域,并按照本规程进一步细化辖区内市级中心城区的相关内容。

编制主体

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编制工作,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承担

具体编制工作。

工作组织

县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的工作组织包括:成立领导小组、制定工作方案、组建技术团队和建立参与

机制等,规划工作要积极发挥相关领域专家作用,扩大公众和社会各界参与程度。

编审流程

县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的编制审批包括:资料收集、调查研究、问题研判、专题研究、方案编制、

论证公示、成果审批和规划公告等必要环节。

5基础工作

底数底图

采用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和1985国家高程基准作为空间定位基础,以基期年国土变更调查同口

径数据作为规划基数,按照国土空间用地用海分类等有关要求对基础数据转换后,形成坐标一致、边界

吻合,上下贯通的工作底图。

基础分析

5.2.1县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的编制可直接使用市级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和国土空间开发适宜性评价成

果,山地、丘陵等地形地貌复杂的县(市、区)或其他有必要深化研究的县(市、区),可在市级评价

基础上进一步细分评价单元、提高评价精度。

5.2.2开展现行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及相关政策实施的评估,评估自然生态和历史文化保护、基础设施

和公共服务设施、节约集约用地等规划实施情况;结合自然地理本底特征,分析区域发展和城镇化趋势、

人口与社会需求变化、科技进步和产业发展、气候变化等因素,系统梳理国土空间开发保护中存在的问

题,开展风险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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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专题研究

结合地方特点和规划编制需求,在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和国土空间开发适宜性评价、国土空间开发保

护现状评估和现行空间类规划实施情况评估成果的基础上,对国土空间开发保护战略、自然资源保护和

利用、城镇化与人口变化趋势、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国土综合整治和生态修复、区域协调与城乡

融合发展、产业发展与布局、建设用地节约集约利用、乡村振兴和县域村庄分类布局、历史文化传承利

用与景观风貌塑造、城乡重大基础设施与公共服务设施、城市健康安全体系与综合防灾减灾体系、城市

设计和乡村营造等重要问题有选择地开展专题研究,为规划编制提供方向性、基础性支撑。

6规划内容

目标与战略

6.1.1战略定位

按照国家、省市重大战略和高质量发展要求,以上位规划为指导,综合考虑主体功能定位,结合本

地自然资源禀赋、经济社会发展条件和历史人文特色,提出国土空间开发保护战略。注重引导国土空间

开发保护方式转变,提升国土空间开发保护质量和效率,提高国土空间治理能力,形成生产空间集约高

效、生态空间山清水秀、生活空间宜居适度的国土空间格局。

6.1.2目标定位

6.1.2.1在落实国家、省重大战略的基础上,按照市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的相关要求,以实现本地发

展战略为目的,明确本地区在区域政治、经济、社会、生态和文化等方面所处的地位、作用及承担的主

要职能。

6.1.2.2落实上位规划确定的规划指标要求,结合地方实际,统筹布局农业、生态、城镇等功能空间,

按照附录A提出近期和规划期末国土空间开发保护的总体目标和预期性、约束性指标。同时,各地应对

照TD/T1063-2021,结合规划管理和实施需要,增加指导性指标。

国土空间总体格局

6.2.1总体格局

畅通县域通道网络,促进城镇群和中心城区之间、城镇和乡村之间的紧密联结,落实并优化细化乡

镇主体功能布局,结合区域战略定位,因地制宜构建多中心、网络化、开放式、集约型的国土空间开发

保护格局。

6.2.2底线管控

6.2.2.1三条控制线管控边界

全面落实已划定的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城镇开发边界,并明确空间管控要求。

a)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严格落实耕地保有量和永久基本农田管控要求。

b)生态保护红线:严格落实生态保护红线的规模、布局以及管控要求,确保生态功能不降低、面

积不减少、性质不改变。

c)城镇开发边界:明确城镇开发边界内的分区原则和管控要求,促进城镇建设有序进行。

6.2.2.2其他管控边界

全面落实上位规划及相关专项规划确定的历史文化保护、矿产资源、河湖水系和重大基础设施廊道

等相关控制线,做好空间协调;并根据本地规划管控的实际需要,补充划定工业用地控制线、市政廊道

控制线、国土空间灾害风险控制线和化工园区安全控制线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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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3国土空间规划分区

6.2.3.1根据国土空间开发保护总体格局,结合地域特征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按照全覆盖、不交叉、

不重叠的原则,以主体功能定位为基础,对照附录B在全域一级规划分区基础上划分二级规划分区,制

定分区统计表,明确各分区管制目标、国土空间用途准入类型等管制规则,当出现多重使用功能时,应

突出主导功能,选择更有利于实现规划意图的规划分区类型。

6.2.3.2全域国土空间按照主导功能划分为农田保护区、生态保护区、生态控制区、城镇发展区、乡

村发展区和矿产能源发展区。各地可结合本地实际,深化细化二级分区,如县域内存在本规程未列出的

特殊政策管控要求,可在规划分区建议的基础上,叠加历史文化保护、灾害风险防控等管控区域,形成

复合控制区。

a)农田保护区主要包括永久基本农田相对集中,需严格保护的区域。各地要加强对永久基本农田

的保护和管理,实现耕地数量、质量、生态“三位一体”保护,耕地主要用于粮、棉、油、糖、

蔬菜等农产品及饲草饲料生产,永久基本农田重点用于粮食生产,高标准农田原则上全部用于

粮食生产。

b)生态保护区主要指具有特殊重要生态功能或生态敏感脆弱、必须强制性严格保护的陆地自然

区域,包括生态保护红线集中划定的全部区域。生态保护红线外,需要保留原貌、强化生态保

育和生态建设、限制开发建设的自然区域,以及生态修复重点工程和项目所在区域,可划定为

生态控制区,并依法依规按照限制开发的要求进行管理,允许在不降低生态功能、不破坏生态

系统的前提下,依据国土空间规划和相关管制规则,适度整治修复和开发利用。

c)城镇发展区主要指城镇开发边界围合的范围,是城镇集中开发建设并可满足城镇生产、生活需

要的区域;城镇发展区的城镇集中建设区内,应重点对中心城区进行布局调整和空间重构,推

进城镇空间高效利用和品质提升。各地应根据中心城区中城镇空间的主导功能,结合主次干道、

河流等边界及管理界线,划分三级规划分区,并可结合实际补充如历史文化保护区、公用设施

集中区等三级规划分区。其中,建成区的分区还要综合考虑现状地类情况和存量改造意向,按

主导功能进行地类归并和划分,强化对存量空间资源再利用的统筹谋划;增量地区应着重考虑

落实重要发展战略的空间需求,做好战略发展空间预留。

d)乡村发展区主要指农田保护区外、以满足农业发展以及农民集中生活和生产配套为主,允许涉

及其他零星用地的区域。乡村发展区要结合乡村发展现状、乡村振兴规划等明确重点发展村庄,

并按照集约布局的原则划定村庄建设区;其余地区按照主导功能和生产类型划定为一般农业

区、林业发展区、牧业发展区、存量独立产业区、自然与文化遗产保护区和其他用地区,相对

独立且规模较大,依据土地现状用途,难以纳入其他分区的区域全部归入其他用地区。

e)矿产能源发展区主要指为适应国家能源安全与矿业发展的重要陆域采矿区、战略性矿产储量

区等区域,包括现状露天矿开采的用地集中区域以及规划期内计划开采利用的矿产储量区域。

6.2.4国土空间用途结构调整

6.2.4.1落实上位规划控制指标,结合国土空间布局优化,统筹安排各类用地需求、优化城镇工矿用

地、协调基础设施用地、拓展景观空间用地,严格控制各类建设占用农业和生态用地,确定耕地、林地、

湿地、城乡建设用地、区域基础设施用地等主要用地的规模和比例。

6.2.4.2坚持保护优先、节约优先,统筹各类资源要素保护和开发利用,制定国土空间用途结构调整

方案,明确国土空间结构调整和优化的重点和方向,制定国土空间用途结构调整表。

6.2.5建立规划留白机制

各地可根据地方特征,探索制定差异化、特色化的战略预留空间管理措施和留白用地使用机制。规

划中可运用指标预留、空间预留、功能预留等多种手段做出弹性安排。

a)可在规划编制时预留不超过5%的新增建设用地机动指标不上图入库,预留的新增建设用地指

标优先用于农村公共公益设施和乡村振兴项目、教育医疗养老等民生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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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鼓励在规划实施过程中,按照总量不减少、布局更优化、用地条件更合理的原则,利用城乡建

设用地增减挂钩等政策工具,在与城镇集中建设区充分衔接、关联的基础上,做好空间预留,

保障城市发展的可塑性和可持续性。

c)为满足长远发展需求,各地可根据需要在城镇集中建设区内的重点功能区及周边拓展地区、现

状低效利用待转型区域以及重要节点等区域划定一定规模的战略留白用地,作为为战略性功

能预留空间,为未来发展空间拓展、重大项目用地等做好应对准备。

国土空间规划布局

6.3.1保障农业空间

6.3.1.1总体保护

以粮食生产功能区和重要农产品生产保护区为基础,落实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目标,稳定和优化农业

生产空间。严格耕地保护,加强高标准农田建设。因地制宜发展现代农业,合理安排农业设施建设用地,

引导农业发展向优势区聚集。依据耕地资源质量分类和农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详查等结果,加强农用地风

险管控,保障和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

6.3.1.2保护耕地资源

落实耕地保有量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等目标要求,提出质量提升和布局优化的主要措施。明确

耕地后备资源类型、规模和重点区域,确定开发利用方式与时序安排。在永久基本农田集中连片区域,

完善农业基础设施,提高耕地质量,强化高标准农田建设,引导适度规模化经营;在永久基本农田之外

其他质量较好的耕地中,划定永久基本农田储备区。制定耕地占补平衡、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遏制耕地

“非农化”、防止“非粮化”的实施措施。在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和重要农产品有效供给的前提下,根据

耕地地力条件、质量等明确耕地生态退耕、轮作休耕的重点区域。

6.3.1.3乡村全面振兴

提出县域村庄布局优化和发展的指导性要求,调整优化村庄分类和布局,并安排不少于10%的建设

用地指标,重点保障乡村产业发展用地。按照集聚提升、城郊融合、搬迁撤并、特色保护等不同类型村

庄发展需要,确定村庄分类,制定差异化的政策指引,明确保留类、搬迁撤并类自然村及新建居民点数

量和布局,引导生态保护红线核心区内的村庄逐步有序退出。严格落实“一户一宅”,引导农村宅基地

集中布局,依法确定农村宅基地规模,加快村庄建设现代化。

6.3.1.4国土综合整治

6.3.1.4.1落实上位规划确定的国土综合整治重点区域和重大工程。综合考虑经济社会发展状况、人

民改善生产生活的愿望和能力以及资金保障水平,明确土地综合整治、低效建设用地整治等整治工程的

规模、布局,确定整治重点区域、重大项目和时序安排,以促进耕地保护和土地集约节约利用,助推乡

村振兴。

6.3.1.4.2以乡村振兴为目标,结合村庄布局优化要求,推进乡村地区田水路林村全要素综合整治,

明确新增耕地和耕地恢复目标,统筹县域内国土绿化和耕地后备资源空间布局,确定整治重点工程,优

化农村生产、生活、生态空间格局。统筹区域内各类建设用地,有序开展村庄用地复垦以及农村低效建

设用地再开发和人居环境综合整治,明确腾退建设用地的管控措施和节余建设用地指标的利用方式。

6.3.2保护生态空间

6.3.2.1总体保护

严格落实上位规划确定的生态保护红线,确定生态保护与修复的重点区域,优先保护以自然保护地

体系为主体的生态空间,针对突出生态问题,因地制宜确定生态保护任务和目标。严禁破坏森林、湿地、

草地等具有碳汇功能的自然资源和生态空间。在保护好自然资源的前提下,合理利用风景名胜区等绿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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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间,适度发展生态环保的绿色产业,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按照山水林田湖草沙系统保护要求,统

筹水资源、森林资源、湿地资源、河流湖泊等各类自然资源的保护利用,确定自然资源保护底线和利用

上线,提出各类自然资源供给总量、结构、布局调整的重点和方向。

6.3.2.2水资源保护和利用

依据水资源时空分布和承载能力调查结果,明确用水总量、水质达标率等控制目标,提出节约用水、

优化用水结构措施。统筹重要水源涵养区、地下水战略储备区、重要水源地、重要河湖岸线及周边土地

保护利用,细化水源地保护要求,确定重要水体保护等级,以实现水资源可持续利用为原则,提出水体

防护、水环境污染治理以及重点流域环境综合治理措施。

6.3.2.3林地湿地草地资源保护

落实林地湿地草地资源保护目标,提出有效预防林地湿地草地资源退化、灾毁等相关措施,对退化

林地湿地草地进行生态修复,提升资源保护的治理能力和水平。强化林地湿地草地用途管制,结合生态

建设和产业发展需要,科学有序开展退耕还林还湿还草。

6.3.2.4生态保护与修复

落实上位规划确定的重大生态修复工程,以各类自然保护地、重要生态功能区、生态敏感区、生态

脆弱区等为目标单元,识别突出生态问题。针对生态功能退化、生物多样性减少、水土污染、洪涝灾害、

地质灾害等问题区域,谋划县域国土空间生态修复总体布局;明确国土空间生态修复目标任务,提出基

于自然的生态修复途径和措施,确定生态修复类型、重点区域、重大工程和时序安排。

a)矿山生态修复。积极推进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修复治理和工矿废弃地复垦,划分矿山生态环境保

护与修复治理分区,提出生态环境保护与修复治理的主要措施。

b)湿地与水域生态修复。加强地下水超采区综合治理,强化河湖系统治理,落实重要河流水系和

流域治理重点工程;对集中连片、破碎化严重、功能退化的湿地提出修复和综合整治措施。

c)森林(草原)生态修复。落实京津风沙源治理、三北防护林、太行山、吕梁山、中条山、五台

山、太岳山绿化等重点防护造林工程;明确风沙源治理、水土流失、防护造林等修复工程。

d)土壤污染修复。结合土壤污染状况详查结果,明确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重点区域。

6.3.3优化城乡发展空间

6.3.3.1全面优化

落实上位规划要求,结合主体功能定位,综合考虑经济社会、产业发展、人口分布等因素,确定各

级城镇和乡村的空间等级体系,提出各乡镇的职能定位、发展方向、人口和建设用地规模,优化村庄分

类与布局。

6.3.3.2城乡统筹发展

统筹城镇和乡村发展,促进县域内城乡融合。

a)构建重点镇、一般乡镇、中心村、一般村四个等级的镇村体系。

b)优化全域产业空间布局,协调城乡各产业空间发展和分工。工业布局要围绕县域经济发展,原

则上安排在依法设立的产业园区;对利用本地资源、不侵占永久基本农田、不破坏自然环境和

历史风貌的乡村旅游、农村电商、农产品分拣、冷链、初加工等产业业态可根据村庄实际条件

就近布局;立足优势特色产业,促进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以特色小镇、专业镇和乡村e镇为

引领,推进现代农业产业园、文旅康养示范区和文化产业园区等园区建设。

c)提高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水平,推动公共基础设施向乡村延伸,统筹布局乡村基础设施、

公益事业设施和公共设施,促进设施共建共享,提高资源节约集约利用水平。

d)将化工园区、特色小镇、省级重点专业镇、乡村e镇、文旅康养示范区、文化产业园区等空间

需求纳入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推动各类特色产业集聚区和文旅康养市场主体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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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3.3公共服务设施配置

落实国家对各类公共服务设施的配置要求,根据上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确定的公共服务中心体系,

进一步深化明确县(市、区)域公共服务设施体系,明确教育、医疗、养老、文化、体育等各类公共服

务设施的布局原则、配置标准、数量和规模等级。划分城乡生活圈,按照“宜居、宜业、宜游、宜学、

宜养”总体要求分类提出建设指引和公共服务设施覆盖率等要求。

6.3.3.4矿产资源保护和利用

依据矿产资源勘查、开发与保护目标,按照矿业转型升级和绿色发展要求,优化矿产资源开发保护

空间格局,明确重要矿产资源保护与开发的重要区域。加强与“三条控制线”的衔接,正确处理保护与

开采、地上与地下的关系,提出矿产资源开发格局、时序安排、总量调控目标。按照防治矿山地质灾害,

推动清洁能源、绿色矿山建设等要求,明确重要矿产资源保护和开发的重要区域。

中心城区布局优化

6.4.1范围划定

6.4.1.1中心城区应包括城镇开发边界内的县(市)人民政府重点管辖区域的建成区及相关控制区域,

地级市市辖区的中心城区依据市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确定的范围进行落实。

6.4.1.2县(市)中心城区范围划定应按照县域国土空间总体格局,结合县城功能结构,参考国土空

间规划城市体检评估确定的城区范围,将未来重要战略地区和规划管控地区纳入县(市)中心城区,形

成县(市)中心城区的规划范围。

6.4.2总体结构与规划分区

综合考虑地形地貌、城镇空间演化、重大设施与廊道控制、职住平衡等因素,研究确定中心城区主

要发展方向、空间结构和规划分区;以绿色低碳、集约高效为导向,优化城市空间形态;因地制宜推动

城市多中心、网络化、组团式发展;合理确定中心城区发展中心、功能组团与主要发展轴线;妥善处理

新区开发与旧区改造、生活区与生产区、建设空间与生态空间的相互关系。在县域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基

本分区的基础上,进一步细化中心城区规划分区,确定国土空间功能导向和主要用途方向,制定用途准

入原则和管控要求。

6.4.3用地布局与功能优化

6.4.3.1总体布局与优化

以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和国土空间开发适宜性为基础,结合现状城市建设,合理安排中心城区空间布

局,确定中心城区各类建设用地总量和结构,制定中心城区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用地平衡表,统筹生活居

住、产业发展、道路交通、基础设施与公共服务设施、绿地与开敞空间、历史文化资源、防灾减灾等用

地功能;对各类建设进行差异化引导,鼓励空间复(混)合利用、设施共建共享、兼顾平急两用;充分

运用指标预留、空间预留、功能预留等多种手段,为不可预见的重大项目用地需求做出战略预留。

6.4.3.2居住用地结构和布局

根据人口规模和住房需求,依据GB50180-2018,参照DBJ04/T424-2022,科学确定住宅用地占

比,优化居住用地结构和布局,改善职住关系,严控高层高密度住宅,严格落实新建社区商业和综合服

务设施面积占社区总建筑面积比例不低于10%的要求。历史文化名城、名镇的住宅建筑高度按照有关规

定执行。

6.4.3.3公共服务设施布局

中心城区应基于常住人口特征和需求,针对人口老龄化、少子化趋势,补齐公共服务设施短板,按

照TD/T1062-2021的相关要求,划定社区生活圈,明确分区分级公共服务体系配置内容和规模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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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定教育、文化、体育、医疗卫生、社会服务等重要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布局与规模,推动社区基本公共

服务设施均等化,建设全年龄友好健康城市。

6.4.3.4商业服务业设施布局

统筹中心城区商业体系建设,确定中心城区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总量和结构比例。明确零售商业、

批发市场、餐饮、住宿、公用设施营业网点、商务金融、娱乐康体、物流营业网点等商业服务业设施的

配置标准,合理打造城市“烟火气”集聚区和一刻钟便民生活圈,鼓励发展假日经济和夜间经济。加强

商贸服务中心和物流配送中心建设,优化综合物流园区、配送(分拨)中心、末端配送网点等空间布局。

6.4.3.5绿地和开敞空间

确定中心城区绿地与开敞空间的总量、人均面积和覆盖率指标,提出各级各类公园与开敞空间的网

络化布局要求。结合中心城区街道和蓝绿空间构建绿道系统,提出通风廊道和隔离绿地的布局和控制要

求;划定结构性绿地及重要水体的控制范围与控制要求,明确各级绿地的服务半径,构建配置合理、结

构清晰、功能完善的城市公园绿地与开敞空间布局。

6.4.3.6综合交通布局

统筹城市对外交通、城市轨道交通、客运枢纽、货运枢纽、物流系统等重大交通设施,提出交通发

展策略。按照“小街区、密路网”的理念,提出路网密度、公共交通出行比例和人均道路用地面积等城

市交通发展指标。优化中心城区道路网结构和布局,确定中心城区道路系统,提出快速路、主次干路和

支路的等级、功能、走向,明确常规公交、快速公交的发展目标和布局原则,提出城市慢行系统(步行、

自行车等)规划原则和指引,明确主要物流线路与货运交通场站布局方案,明确公共停车设施规模和布

局。根据实际提出智慧交通建设目标,对新型交通设施适度超前布局。

6.4.3.7市政公用设施布局

按照提高城镇韧性和可持续发展能力的原则,明确各类市政基础设施的建设目标,确定市政设施建

设标准与设施容量、重大设施的用地布局及重要设施廊道走向,对城市水厂、污水处理厂、大中型泵站、

城市发电厂、35千伏以上变电站及高压走廊、城市气源、城市热源、城市通信设施和环境卫生设施等

重要市政基础设施及市政主干管网提出管控要求。根据实际提出海绵城市、综合管廊、垃圾分类处理的

布局建设要求。以信息网络为基础,确定中心城区智慧城市建设目标,对新型基础设施适度超前布局,

明确5G、新能源汽车充电桩等新型基础设施的用地布局要求。

6.4.4地下空间开发与利用

科学合理预测城市地下空间实际需求,按照安全、高效、适度的原则,提出地下空间开发利用总体

目标。基于地质环境质量评价,统筹考虑地上开发和地下设施建设现状,结合人防工程,科学评价地质

环境承载力和容量,提出地下空间的开发目标、总体规模、分层分区和协调连通的管控要求。以重点功

能区、公共活动中心、轨道交通枢纽站点周边等区域为重点,提出地下空间的重点开发区域。推广地下

空间分层使用,提高地下空间使用效率,稳步推进地下综合管廊建设。

6.4.5公共安全与综合防灾

按照提升城镇安全和韧性的理念,确定中心城区设防标准,明确防灾设施用地布局和防灾减灾具体

措施,划定涉及综合安全的重要设施范围、通道以及危险品生产和仓储用地的防护范围。优化中心城区

重要防灾减灾设施、中心避难场所、应急救援通道等规划布局,结合公园、绿地、广场等开敞空间和体

育场馆等公共设施,提出应急避难场所、疏散通道的布局要求,提高城市安全保障水平和应急保障能力。

6.4.6城市控制线

统筹划定城市黄线、蓝线、绿线、紫线等,明确各类控制线的管控要求。对现阶段暂不能进行空间

落位的控制线,应因地制宜地提出定性、定量等方面的管控要求,在文本和图纸中进行划示。各地可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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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地方实际落实或划示历史文化保护线、工业用地控制线等,并提出相关管控要求。

6.4.7城市更新

根据中心城区发展阶段与目标、用地潜力和空间布局特点,以优化中心城区功能布局和开发强度,

提升城市韧性,传承历史文化,提升城市品质和活力,减少城市内涝、热岛效应,提升城市空间品质为

目标,结合城镇低效建设用地调查,明确实施有机更新的重点区域、更新时序和实施措施。

开发区布局优化

6.5.1开发区用地布局

在符合所在地用地规划和产业空间布局的前提下,充分考虑开发区与中心城区发展的相互关系,按

照开发区的具体功能定位,合理规划城镇开发边界内的各类开发区用地,推动产业用地低碳化。明确规

划期内开发区用地规模和结构,明确工业、居住、公共服务设施、公用设施、道路交通、绿地广场等各

类用地的规模和布局,完善安全生产、低碳发展、环境保护和防灾减灾等具体内容。适应新产业发展需

要,优化产业空间结构和用地供应机制,科学预留一定比例的产业战略留白区,为未来新产业、新业态

提供空间保障。

6.5.2开发区集约发展

推进开发区集约高效利用土地。提高开发区土地利用效率,实行开发区节约集约用地水平与城镇新

增建设用地挂钩制度,严控低效开发区新增建设用地。在保持环境适宜的前提下,适度提高开发区工业

用地开发强度。完善开发区功能转换用地政策,提出建成区现状低效和闲置产业用地改造或腾退的机制

和具体措施,促进产城融合。推动已完成开发任务、工业用地比例低、产城融合程度高的开发区向城市

综合功能区转型。依托开发区,整合改造各类“小、散、乱”产业园区。在城镇开发边界外,禁止规划

建设各类独立产业园区。

历史文化保护与城乡风貌塑造

6.6.1完善历史文化保护格局

因地制宜完善历史文化保护格局。

a)梳理县域内世界遗产、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

传统村落、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大遗址、地下文物埋藏区、水下文

物保护区、水利工程遗产、交通遗产、工业遗产、农业文化遗产、文化景观、革命根据地旧址

等红色文化遗产、社会主义建设不同时期的新中国文化财富,以及非物质文化遗产,提出历史

文化保护体系和保护格局,确定保护名录。

b)结合相关保护规划,划定各类历史文化保护线,明确各类、各级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范围和要

求,提出整体保护各类遗产及其依存的历史环境和人文环境的要求和措施,提出历史文化资源

活化利用的目标、要求和策略。

c)加强未探明地下文物埋藏区的发掘保护,统筹地下空间的保护与开发利用。

d)历史文化名城应单设历史文化保护章节,明确保护内容、保护措施、开发强度和建设控制要求、

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保护要求、核心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等内容。

e)鼓励历史文化资源保护和活化利用相结合,深入挖掘其历史文化价值、地域文化特色、民族民

俗传承和传统农耕文明,提出历史文化资源合理利用的机制和策略,助力地方文旅产业发展。

6.6.2构建城乡特色风貌格局

立足县域山水林田湖草沙整体格局、城镇村空间形态和地方文化特色,明确整体风貌定位和特征,

彰显自然山水、人文资源禀赋和特色景观,构建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城乡风貌格局,提出全域山水人文

格局的空间特色引导和管控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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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中心城区要结合城市设计相关研究成果,明确空间形态重点管控区域,对建筑高度、建筑密度、

绿地开敞空间、通风廊道、景观视线廊道等进行科学管控,严格控制新建超高层建筑;加强对

城市形态、城市轮廓、建筑色彩、标志系统等空间要素的建设指引,强化空间艺术性。

b)小城镇要着力塑造“看山望水见乡愁”的文化景观格局,加强宜人尺度建设,推行绿色建筑,

实现低强度开发;推进环境卫生设施提级扩能,创造优美、舒适、干净的小城镇空间。

c)乡村地区应充分尊重自然、传承文化、以人为本,保护乡村自然本底,分类分区提出特色保护、

风貌塑造和高度控制等空间形态管控要求,营造富有地域特色的“田水路林村”景观格局。

国土空间支撑体系

6.7.1县域综合交通规划

落实上位规划及相关专项规划的交通网络布局,以提升城乡可达性为目的,因地制宜制定综合交通

体系发展目标与策略,构建城乡一体化综合交通体系,落实重要交通走廊和重要交通枢纽设施的功能、

布局和用地规模控制要求,做好与区域内国省道、高速公路等的高效连通和对接,科学布局综合交通网

络,提升县域交通连通性与可达性。优化绿色出行交通体系,坚持以公共交通为主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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