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31/T 1489-2024 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抽样管理规范

DB31/T 1489-2024 Sample Management Specification for Agricultural Product Quality and Safety Supervision and Inspection Sampling

上海市地方标准 简体中文 现行 页数:13页 | 格式:PDF

基本信息

标准号
DB31/T 1489-2024
标准类型
上海市地方标准
标准状态
现行
中国标准分类号(CCS)
国际标准分类号(ICS)
发布日期
2024-07-05
实施日期
2024-11-01
发布单位/组织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归口单位
-
适用范围
-

发布历史

文前页预览

研制信息

起草单位:
起草人:
出版信息:
页数:13页 | 字数:- | 开本: -

内容描述

ICS03.120.10

CCSB00

31

上海市地方标准

DB31/T1489—2024

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抽样管理规范

Managementspecificationforsamplingofsupervision-inspectionforagricultural

productsqualityandsafety

2024-07-05发布2024-11-01实施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

DB31/T1489—2024

前言

本文件按照GB/T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

起草。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提出并组织实施。

本文件由上海市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上海市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东海水产研究所、上海市农业

农村委员会执法总队。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邓波、张维谊、蒋栋华、宋宇迎、郭雄明、黄冬梅、肖嘉、韩奕奕、楼甜甜、

石国忠、马颖清、王霞、陈柔含、高猛峰、童金蓉、朱春燕、王敏、杨晓君、司文帅、李静。

I

DB31/T1489—2024

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抽样管理规范

1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抽样的方案编制、抽样准备、抽样程序、样品移交、证实方

法的要求。

本文件适用于蔬菜、水果、食用菌、粮食种植环节,畜禽、水产养殖环节(包含屠宰环节)中的农

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抽样。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

文件。

GB4789.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总则

GB/T30891水产品抽样规范

NY/T789农药残留分析样本的采样方法

NY/T1897动物及动物产品兽药残留监控抽样规范

NY/T3304农产品检测样品管理技术规范

3术语和定义

本文件没有需要界定的术语和定义。

4方案编制

根据监督抽查任务要求,制定抽样方案,包含但不限于:

——任务来源;

——抽样地点;

——被抽检人/单位名称及地址;

——抽样时间;

——抽样依据;

——抽样方法;

——样品种类和抽样数量;

——所抽样品的包装、处理、运输和储存;

——检测项目;

——检测依据;

——判定依据;

——抽样注意事项;

——资料性文件。

1

DB31/T1489—2024

5抽样准备

5.1人员准备

应对实施及协助抽样的人员进行抽样培训,培训内容应至少包含抽样方案的宣贯。

5.2物资准备

5.2.1文件类

包含但不限于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监督抽查任务文件、监督抽查抽样方案、抽样单(参见附录

A中图A.1)及相关执法文书等。

5.2.2工具类

包含但不限于执法记录仪、抽样袋、样品瓶、低温周转箱、标签、封条、纱布、电子秤、一次性塑

料布、一次性手套等抽样工具,需现场预处理的,还应准备缩分用无色聚乙烯砧板、刀具、高速组织匀

浆机、分样用样品瓶等制样工具。

6抽样程序

6.1基本要求

6.1.1抽样实施

由农业行政执法机构人员具体实施抽样,承检机构人员可协助抽样及样品预处理。

6.1.2抽样人员

农业行政执法机构人员应出示有效执法证件,且不少于2人。

6.1.3执法记录仪

携带执法记录仪并全程开启,对抽样全过程进行有效记录。

6.1.4注意事项

大风、雨中及雨后天气不应进行露天场所的抽样。

6.2抽样

6.2.1种植业抽样应避开安全间隔期、养殖业抽样应避开休药期。

注:专项抽查、飞行检查、投诉举报核查等特殊情况除外。

6.2.2应选择生长期相同,即将上市或已上市,能代表整批群体水平的农产品作为样品。

6.2.3抽取不同样品时,应更换一次性手套,避免样品交叉污染。

6.2.4蔬菜、水果、食用菌、粮食抽样方法按照NY/T789执行,样品采集量应不少于3kg。

6.2.5水产抽样方法按照GB/T30891执行,样品采集量应不少于3尾,且不少于3kg。

6.2.6畜禽抽样方法按照NY/T1897执行,样品采集量应不少于3kg。

6.2.7用于感官、微生物、元素检测的样品,应根据检测需求增加样品数量,单独分装;用于微生物

检测的样品应单独无菌抽取,放置于无菌容器中,微生物抽样按照GB4789.1执行。

2

DB31/T1489—2024

6.2.8现场采集照片应包含但不限于能够反映被抽样地点信息的照片、样品采集过程照片、样品封存

过程照片、抽样单与已封存样品照片。

6.2.9被抽检人或单位无正当理由拒绝抽样时,抽样人员和承检机构人员应现场填写《农产品质量安全

监督抽查拒抽确认书》(参见附录A中图A.2)。

6.3样品预处理及样品封存

6.3.1样品预处理部位应按照NY/T3304执行,用于农残检测的样品若表面存在附着物,制样前可用

干净软刷或干纱布轻轻擦去,用于感官、微生物、元素检测的检验检测样品不应进行预处理。

6.3.2采用四分法对样品缩分,缩分后样品总量应不少于1kg。

6.3.3除虾类、蟹类、贝类样品外,其余缩分后样品宜进行现场匀浆,无法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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