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T 44289-2024 农村公共法律服务基本规范

GB/T 44289-2024 Basic specification for rural public legal service

国家标准 中文简体 现行 页数:16页 | 格式:PDF

基本信息

标准号
GB/T 44289-2024
标准类型
国家标准
标准状态
现行
中国标准分类号(CCS)
国际标准分类号(ICS)
发布日期
2024-09-29
实施日期
2024-09-29
发布单位/组织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归口单位
中国标准化研究院
适用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农村公共法律服务的总体要求、服务提供主体、服务人员、服务内容与要求、档案管理、投诉处理及反馈、服务评价与改进。
本文件适用于面向农村提供的公共法律服务活动。

发布历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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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制信息

起草单位:
江苏省质量和标准化研究院、江苏省司法厅、江苏博事达律师事务所、浙江京衡(义乌)律师事务所、湖北省标准化与质量研究院、广西壮族自治区标准技术研究院、中国标准化研究院、中国计量大学、山东省司法厅、山东省标准化研究院
起草人:
罗坤、吴明、郑重、周连勇、张书、冯秀勤、朱丰雪、丁凡、王全永、云振宇、侯月丽、李伟、钟丽、马晓蕾、邓希妍、顾长青、屈全胜、何苗苗、王爽、朱培武、钱荣富、莫佳琳、刘晓倩、朱峰、朱孝磊、张宇群
出版信息:
页数:16页 | 字数:15 千字 | 开本: 大16开

内容描述

ICS

03.080

CCS

A12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T44289—2024

农村公共法律服务基本规范

Basicspecificationforruralpubliclegalservice

2024-09-29发布2024-09-29实施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GB/T44289—2024

目次

前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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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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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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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

1

3

术语和定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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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4

总体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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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5

服务提供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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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5.1

乡镇公共法律服务工作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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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5.2

村公共法律服务工作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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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6

服务人员

······························································································

3

7

服务内容与要求

······················································································

3

7.1

法律咨询与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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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7.2

法治宣传教育

····················································································

3

7.3

矛盾纠纷化解

····················································································

4

7.4

村法律顾问服务

·················································································

4

8

档案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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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9

投诉处理及反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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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10

服务评价与改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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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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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GB/T44289—2024

前言

本文件按照GB/T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

定起草。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中国标准化研究院提出并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江苏省质量和标准化研究院、江苏省司法厅、江苏博事达律师事务所、浙江京衡

(义乌)律师事务所、湖北省标准化与质量研究院、广西壮族自治区标准技术研究院、中国标准化研究

院、中国计量大学、山东省司法厅、山东省标准化研究院。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罗坤、吴明、郑重、周连勇、张书、冯秀勤、朱丰雪、丁凡、王全永、

云振宇、侯月丽、李伟、钟丽、马晓蕾、邓希妍、顾长青、屈全胜、何苗苗、王爽、朱培武、钱荣富、

莫佳琳、刘晓倩、朱峰、朱孝磊、张宇群。

GB/T44289—2024

引言

乡村要振兴,法治必先行。全面推进乡村振兴,离不开强有力的法治保障。

《关于加快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中办发〔2019〕44号)提出,公共法律服务是政

府公共职能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举措,是全面依法治国的基础性、服务性和保障

性工作。

农村公共法律服务是建设覆盖城乡的现代公共法律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

国家的基础工程,也是实现乡村振兴战略的重要保障。规范农村公共法律服务工作,提高服务质量是推

动共同富裕、乡村振兴和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应有之义。

GB/T44289—2024

农村公共法律服务基本规范

1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农村公共法律服务的总体要求、服务提供主体、服务人员、服务内容与要求、档案管

理、投诉处理及反馈、服务评价与改进。

本文件适用于面向农村提供的公共法律服务活动。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

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

于本文件。

GB/T18894电子文件归档与电子档案管理规范

SF/T0083全国人民调解工作规范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公共法律服务publiclegalservice

由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司法行政机关统筹提供,旨在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基本权利,维护

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和保障人民安居乐业所必需的法律服务。

4总体要求

4.1应坚持传播法律知识、弘扬法治精神、促进社会和谐的宗旨,在服务过程中注重法律知识宣传,

引导服务对象通过合法途径表达诉求、维护权益。

4.2应根据本地区的特点以及公共法律服务发展水平,选择符合当地实际的工作方式,并依法发挥好

村规民约的作用。

4.3应坚持线下与线上相结合,通过现场、网络、热线等方式为服务对象提供准确、及时、周到、便

捷、高效的公共法律服务。

4.4对于涉及重大、紧急或群体性、易激化的矛盾纠纷等重大问题,应及时向司法行政机关、公安机

关或信访部门报告,同时在服务过程中做好安抚、疏导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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