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52/T 1745-2023 电梯维保质量监督抽查基本要求

DB52/T 1745-2023 Elevator maintenance quality supervision and inspection basic requirements

贵州省地方标准 简体中文 现行 页数:18页 | 格式:PDF

基本信息

标准号
DB52/T 1745-2023
标准类型
贵州省地方标准
标准状态
现行
中国标准分类号(CCS)
国际标准分类号(ICS)
发布日期
2023-09-27
实施日期
2024-01-01
发布单位/组织
贵州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归口单位
贵州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适用范围
-

发布历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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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制信息

起草单位:
起草人:
出版信息:
页数:18页 | 字数:- | 开本: -

内容描述

ICS21.020

CCSJ00

52

贵州省地方标准

DB52/T1745—2023

电梯维保质量监督抽查基本要求

Requirementsforsupervisioncheckofelevatormaintenancequality

2023-09-27发布2024-01-01实施

贵州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

DB52/T1745—2023

目次

前言.................................................................................II

1范围...............................................................................1

2规范性引用文件.....................................................................1

3术语和定义.........................................................................1

4总体要求...........................................................................2

5抽查要求...........................................................................2

6其他要求...........................................................................3

附录A(规范性)曳引驱动乘客电梯、曳引驱动载货电梯维保质量监督抽查项目与要求.........4

附录B(规范性)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维保质量监督抽查项目与要求.......................7

附录C(资料性)电梯维保质量监督抽查情况汇总表......................................10

I

DB52/T1745—2023

前言

本文件按照GB/T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

起草。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六盘水市特种设备检验所提出。

本文件由贵州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六盘水市特种设备检验所、六盘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贵州省特种设备检验检测

院、贵州省特种设备行业协会、遵义市特种设备检验所、安顺市特种设备检验所、黔东南州特种设备检

验所、贵州三洋电梯销售有限公司、贵州鼎盛鑫检测有限公司。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张书辉、熊胜平、陈新、赵庆凯、毛健、纪冈成、郭子琨、肖化书、曹掌兵、

冉坚强、吴茂森、王岩、刘光彬、周银、宋莎莎、刘发军、祁振庆、赵子潘君、胡洪财、代伟忠、牟坤、

李顺宇、邓梦君、程文先、张志权。

II

DB52/T1745—2023

电梯维保质量监督抽查基本要求

1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电梯维保质量监督抽查的总体要求、抽查要求及其他要求。

本文件适用于曳引驱动乘客电梯、曳引驱动载货电梯、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的维保质量监督抽查

工作。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

文件。

GB/T7024电梯、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术语

GB/T7588.1电梯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

GB16899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的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

TSG08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

TSGT5002电梯维护保养规则

TSGT7001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

3术语和定义

GB16899、GB/T7024、GB/T7588.1、TSG08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电梯维保质量监督抽查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监管部门)对电梯维护保养单位(以下简称维保单位)履责

情况进行监督的一种形式,是通过委托监督抽查机构(以下简称抽查机构)对电梯设备本体、维护保养

工作实施等方面进行检查,对被抽查电梯的维护保养质量进行判定。

使用单位

具有电梯使用管理权的单位或者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一般是电梯的产权单位,也可以

是产权单位通过符合法律规定的合同关系确立的电梯实际使用管理者。电梯属于共有的,共有人可以委

托物业服务单位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电梯,受托人是使用单位;共有人未委托的,实际管理人是使用单

位;没有实际管理人的,共有人是使用单位。新安装未移交业主的电梯,项目建设单位是使用单位;委

托物业服务单位管理的电梯,物业服务单位是使用单位;产权单位自行管理的电梯,产权单位是使用单

位。电梯用于出租的,出租期间,出租单位是使用单位;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合同约定的,从其规

定或者约定。

[来源:TSG08-2017,2.1]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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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护保养单位

电梯制造单位或依法取得许可的电梯安装、改造、修理单位。

4总体要求

机构要求

4.1.1从事电梯维保质量监督抽查的机构宜为具有公益类事业单位法人资格的特种设备检验机构。

4.1.2抽查机构应依据监管部门的委托和本文件的要求开展电梯维保质量监督抽查工作。

4.1.3抽查机构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本文件的要求,制定包括监督抽查程序和流程在内的作业指

导文件,并在本机构正式发布。

4.1.4抽查机构应建立制度对电梯维保质量监督抽查质量实施控制,并对监督抽查结果的真实性、公

正性负责。

4.1.5抽查机构在贵州省行政区域范围内应满足以下要求:

a)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b)具有档案、资料存放场地;

c)具有必要的通信、交通工具及办公设施。

4.1.6抽查机构不得擅自对外发布监督抽查的信息。

人员要求

4.2.1抽查机构应组织抽查小组开展抽查工作,抽查小组至少有两名抽查人员。

4.2.2抽查人员应具有相应检验资格,且具有3年以上电梯检验检测工作经历。

仪器设备要求

4.3.1抽查机构应配备相应的仪器设备。

4.3.2现场抽查前,抽查人员应确认仪器设备状态良好。

5抽查要求

接受任务

抽查机构应从组织抽查的监管部门获取需要抽查的电梯清单,抽查的电梯应符合以下条件:

a)已办理使用登记并处于在用状态;

b)最近一个周期内的检验结论为合格或检测结论不存在不符合项;

c)电梯维护保养合同在有效期内。

制定计划

抽查机构应根据监管部门的工作要求,制定抽查计划。

现场抽查

5.3.1现场条件

抽查人员应确认抽查现场满足以下要求:

2

DB52/T1745—2023

a)供电电压相对于额定电压的波动在±7%的范围内,机房内的空气温度保持在5℃~40℃间,

环境空气中不应含有腐蚀性和易燃性气体;

b)相关区域没有与电梯运行无关的物品和设备,进行了必要的封闭和防护,放置表明正在进行抽

查的警示标志;

c)维保单位应安排专业人员配合抽查人员实施现场抽查。

5.3.2抽查项目

包括以下内容:

a)曳引驱动乘客电梯、曳引驱动载货电梯的抽查项目应不少于附录A的规定,自动扶梯、自动人

行道的抽查项目应不少于附录B的规定;

b)电梯维保质量监督抽查项目按照所列项目重要程度分为关键抽查项目和一般抽查项目,附录A、

B中标有“*”的项目为关键抽查项目。

抽查结论判定

抽查结论按照以下要求判定:

a)抽查项目全部符合要求的,判定为“A”;

b)关键抽查项目全部符合要求,一般抽查项目不符合要求不超过3项的,判定为“B”;

c)关键抽查项目全部符合要求,一般抽查项目不符合要求超过3项,不超过5项的,判定为“C”;

d)关键抽查项目存在不符合要求或一般抽查项目不符合要求超过5项的,判定为“D”。

报告出具

5.5.1抽查机构应结合现场抽查情况,在抽查工作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出具电梯维保质量监督抽查报

告。

5.5.2电梯维保质量监督抽查报告结论页应有抽查人员、审核人员、审批人员签字及抽查机构的公章

或专用章。

抽查汇总

抽查机构应按抽查计划完成抽查统计汇总工作,并及时向监管部门报送电梯维保质量监督抽查情

况汇总表(见附录C)。

6其他要求

进行现场抽查时,抽查人员应配备和穿戴必要的防护用品,遵守抽查现场明示的、抽查机构制定

的安全管理和作业规定。

抽查人员不应进行电梯的修理、调整等工作,相关操作应由维保单位负责实施。

现场抽查条件不能持续满足要求、实施抽查可能造成危险或抽查时不能正常运行的电梯,抽查人

员应中止抽查并在抽查记录中详细记载中止抽查原因,现场书面告知使用单位和维保单位,同时向监管

部门报告。

抽查中发现严重隐患,抽查人员应告知使用单位停止使用,并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使用单位或维保单位对抽查方法和抽查结论有异议的,抽查人员应予答复;对答复仍有异议的,

可书面向组织抽查的监管部门提出申诉。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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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A

附录A

(规范性)

曳引驱动乘客电梯、曳引驱动载货电梯维保质量监督抽查项目与要求

见表A.1。

表A.1曳引驱动乘客电梯、曳引驱动载货电梯维保质量监督抽查项目与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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