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36/T 1856-2023 防空警报设施建设维护管理规范
DB36/T 1856-2023
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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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年1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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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制信息
- 起草单位:
- 江西省国防动员指挥保障中心、江西省质量和标准化研究院
- 起草人:
- 出版信息:
- 页数:27页 | 字数:- | 开本: -
内容描述
ICS95.020
CCSP18
DB36
江西省地方标准
DB36/T1856—2023
防空警报设施建设维护管理规范
Specificationsforconstruction,maintenanceandmanagementofcivilairdefence
alarmfacility
2023-11-08发布2024-05-01实施
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
DB36/T1856—2023
目 次
前 言.............................................................................II
1范围...............................................................................1
2规范性引用文件.....................................................................1
3术语和定义.........................................................................1
4基本要求...........................................................................2
5地址选择与布局.....................................................................2
6防空警报设施建设...................................................................3
7维护...............................................................................6
8管理...............................................................................8
附录A(资料性)防空警报系统设施用房和支架示例图..................................10
附录B(规范性)警报设施安装情况登记表............................................13
附录C(资料性)警报设施维修情况登记表............................................14
附录D(资料性)警报设施维护管理月维护登记表......................................15
附录E(资料性)警报设施维护管理季度测试登记表....................................16
附录F(资料性)警报试鸣情况登记表................................................17
参 考 文 献.......................................................................23
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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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 言
本文件按照GB/T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
起草。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江西省国防动员办公室提出并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江西省国防动员指挥保障中心、江西省质量和标准化研究院。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项翀、曾智、刘静颖、王娜娜、杨勇、汪洋、胡宇辉、张丹。
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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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空警报设施建设维护管理规范
1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防空警报设施的基本要求、地址选择与布局、防空警报设施建设、维护、管理方面的
要求。
本文件适用于防空警报设施的建设、维护和管理。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
文件。
人民防空专用设备生产安装管理暂行办法(国人防〔2014〕438号)
江西省省本级信息系统建设及运维服务开支管理暂行办法(赣信办〔2019〕41号)
江西省人民防空行业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赣人防发〔2021〕21号)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防空警报设施civilairdefencealarmfacility
用于战时和应急时传递、发放警报信号的设备设施,包含警报器及其支架、控制设备、终端设备、
后备电源、强插系统、供电线路和构筑物等附属设施。
3.2
控制终端controlterminal
用于接收和发送各种控制指令的设备。应按照指令控制警报设备,并将警报设备执行状态及运行参
数等信息反馈回控制中心。
3.3
电声警报器electroacousticalarm
由电子信号发生器产生并经过功率放大,通过扬声器发出音响信号的警报器。
3.4
电动警报器motoralarm
通过电动机带动叶轮转动切割空气而发出音响信号的警报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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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防空警报音响覆盖半径alarmsoundcoverageradius
警报信号音响大于环境噪音6dB以上的地点到警报信号音响发声地点之间最大的水平距离。
3.6
防空警报系统设施用房airdefencealarmsystemfacilitiesroom
为防空警报设施而设置位于建筑物顶层的专用房。
3.7
防空警报设施管理员airdefencealarmfacilitymanager
负责防空警报设施日常维护管理的人员。
4基本要求
4.1建设组织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防空警报设施的建设、维护和防空警报
信号的传递、发放,其他相关单位做好配合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规定配置车载机动防空警报设施,保障紧急情况
时的防空警报信号发放和指挥调度。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依法办理专用防空警报车使用手续,并
保障紧急情况时防空警报车的顺畅通行。
4.2经费保障
4.2.1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各级政府部门应当将承担的防空警报设施建设费、综合运维管理费、培训费
和防空警报信号的传递、发放经费列入预算。
4.2.2防空警报建设经费宜按照同类产品市场平均价格进行规定。
4.2.3防空警报综合运维管理费包含人工费、电费、设备维修维护费、通信费等。按照《江西省省本
级信息系统建设及运维服务开支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进行,年度综合管理运维费不应大于项目建设总
投资和运维系数的乘积。运维系数根据行业惯例和系统复杂度确定,原则上不超过建设总投资的10%。
4.2.4防空警报培训费、防空警报信号传递、发放经费按相关规定执行。
5地址选择与布局
5.1安装地址选择
5.1.1符合防空警报建设规划要求,根据地形地貌、重要目标、人口分布和防灾减灾工作需要,综合
人口、建筑物高度、音响覆盖效果、安装环境和管理单位等因素确定安装位置。重要经济目标和经济发
达镇布点应密,有人民防空疏散接收任务的乡(镇)、村布点可疏。
5.1.2充分利用地形地貌,选择较高建筑和制高点,尽量避开主要传播方向上的屏障和风向的影响。
5.1.3同等条件下优先选择设置在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学校、医院或者居(村)民委员会等
公共建筑和民用通信塔(站)上。
5.1.4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宜安装防空警报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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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对音响传播有阻挡的区域;
b)存放易燃、易爆物品或危化品的区域;
c)强振动源和强噪音源的区域;
d)强电磁场干扰的区域;
e)防雷击设施不完善的建筑物;
f)其他有不利影响的区域。
5.2布局
5.2.1以1kW以上大功率电声警报器为主,对城市地区进行大面积覆盖,对覆盖不到的地区再以小功
率警报器或网络运营商等其它警报方式予以补充,实现建城区全覆盖。
5.2.2按400m~800m警报音响覆盖半径和警报器功率,以及不同区域环境噪音合理布点。警报音响
覆盖半径可参考表1。
表1警报音响覆盖半径参考值
警报器功率电声警报器1kw电声警报器2kw电动警报器4kw电动警报器7.5kw
警报音响覆盖半径400m500m600m800m
注:警报音响覆盖半径在环境噪声50dB以下测试。
6防空警报设施建设
6.1建设注意事项
6.1.1需在民用通信塔(站)上安装防空警报设施的,安装前,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人
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告知通信运营单位。
6.1.2需安装防空警报设施的民用建筑,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告
知建设单位在建筑物上预留安装防空警报设施的合理位置和空间,提供线路管孔和电源。
6.1.3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在防空警报设施场所、专用房设置警
示标志。
6.1.4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在民用通信、广播、电视系统安装防空警
报信号强插设备,通信运营、广播电视单位应当提供所需机房、安装位置和相应接口,并协助安装。
6.1.5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施工过程中应当采取防护措施,确保防空警报设施安全,造成防空警报设
施毁损的,应当按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要求进行修复、重新安装或者
赔偿。
6.2防空警报系统设施用房建设要求
新建民用建筑应预留防空警报系统设施用房位置,且应符合下列配套建设要求:
a)防空警报系统设施用房应设置在建筑物顶层,应为独立封闭空间,门窗配置应齐全,不应与其
他功能房(室)混用;
b)室内面积不应小于10m2,开间尺寸不应小于2.5m,室内净高不应小于2.9m,可根据主体
结构情况进行调整,确保结构的安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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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门窗可根据主体建筑条件选取适当的材质和型号,应符合消防有关要求,且门应为防盗门,窗
应加设防盗网;尺寸应满足门洞净宽不小于0.8m,门洞净高不小于1.8m,窗洞净宽、净高
均不小于1.0m的要求;
d)内、外墙及其他各部装修由主体结构确定,屋面防水应待上部人防设备天线支架完成后进行,
防水等级应较屋面防水提高一级;
e)所有混凝土构件强度等级采用C25,砌体结构采用MU10灰砂砖及M5混合砂浆砌筑;
f)预留单相三线制交流220V、输出功率大于5kW电源,电源接地电阻阻值小于4Ω;
g)室内配置不小于40W灯具2盏,单相2/3插座不少于2个;敷设通联公网的网线和电话线
路以及接口;
h)应设置避雷接地桩,接地电阻阻值小于10Ω;
i)预留8m2~10m2的防空设备天线架设平台,平台应根据防空报警系统要求进行设计验算,平台
位置应在防空警报系统设施用房上层,应在设备支架处设置承重梁;
j)支架宜采用5cmx5cm角钢切割焊接而成,铁架高度为1.2m,使用不小于4mm镀膜不锈钢钢
丝或钢丝绳进行固定。
k)防空警报系统设施用房和支架的示例图见附录A。
6.3警报器建设要求
6.3.1警报器选择要求
应选用符合人民防空行业现行相关标准的警报器,且符合下列要求:
a)能在-25℃~+55℃温度范围内正常工作;
b)能在相对湿度不低于95%的湿热环境中正常工作;
c)室外设备在降雨强度为0.7mm/min的环境下应能正常工作,在经受降雨强度为6mm/min、
风速为20m/s、淋雨时间为2h后,均无渗水现象,设备正常工作;
d)采用防腐材料和经防腐蚀处理,警报器能长时间正常工作。
6.3.2警报器安装位置选择
警报器安装高度应大于警报音响覆盖半径内建筑物平均高度4m,不宜大于40m,扬声器或叶轮高度
应大于相对安装面1.5m且便于防空警报设施管理员操作。对于高度超过40m的建筑,应根据建筑特点
多层合理增加警报器数量。
6.4控制系统建设要求
6.4.1不同生产单位所生产的防空警报控制系统应满足互联、互通要求。
6.4.2新建防空警报控制系统的中央控制器应与已建警报控制系统的中央控制器互联互通互操作,实
现警报发放控制的统一操作和回示信息的统一显示。
6.5控制设备生产安装单位要求
控制设备生产安装单位参照《人民防空专用设备生产安装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6.6后备电源建设要求
后备电源宜使用太阳能蓄电组。使用蓄电池组时应选择耐热性能好,且应具有常规市电电源断电后,
提供正常电能的输出能力,保障警报器正常鸣响时间大于30min,控制终端正常工作时间大于60min。
6.7安装和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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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1安装
防空警报设施安装应包括警报器主机、控制终端、后备电源、室外警报器(扬声器、电机)、天线、
固定基础支架、线缆和防雷、防风等安全设施的安装,且应符合下列要求:
a)应根据现场环境和实际需要,确定室外警报设施的方向和高度;
b)控制终端安装应包括设备主机、数据线、天线、馈线和避雷设施等;
c)后备电源安装应包括后备电源主机、电池组、电缆和外部供电设施等;
d)室内外的线缆和馈线应规范安装,使用线槽和管线等防护措施;
e)防空警报室外设施应有防台风等安全措施;
f)防空警报室外设施应设置安全避雷接地装置,接地线应与建筑物避雷系统接地线可靠
连接;室内设施的金属外壳应有接地保护,接地电阻符合要求。
6.7.2调试
6.7.2.1调试范围
调试的警报设备应包括警报器、控制终端和后备电源,其各项功能应符合相应产品技术参数指标要
求,操作规程应与产品说明书一致。
6.7.2.2警报器调试
电声警报器应调试预先警报、空袭警报、灾情警报、解除警报信号四种警音,其音响效果应符合产
品技术指标参数的规定。
电动警报器应调试电动机转动的灵敏度及音响效果,其音响效果应符合产品技术指标参数的规定。
6.7.2.3控制终端调试
控制终端应进行控制输出执行状态、警音类别控制正确度、信号接收测试等内容的调试,调试结果
应符合产品技术指标参数的规定。
6.7.2.4后备电源调试
后备电源应进行市电断电后相应能力的测试,在待机状态时应能在突然断电的情况下保障电源的正
常供给。后备电源所具有的各项功能的调试结果应符合产品技术指标参数的规定。
6.8验收
6.8.1防空警报设施安装竣工后,应组织竣工验收。
6.8.2验收应准备下列资料:
a)验收申请报告(附合同);
b)安装施工方案;
c)现场各安装点位、主体建筑的实景图;
d)测试和调试情况;
e)防空警报设施安装情况登记表,登记表见附录B;
f)培训记录;
g)移交清单(出厂检测报告、合格证、说明书和钥匙等);
6.8.3验收的内容和判定方法应符合本文件和国家、省、市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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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维护
7.1基本要求
7.1.1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落实维护责任,确保防空警报设施能够随时正常鸣响。
7.1.2防空警报设施设置点所在单位负责做好日常维护管理工作,如调整防空警报设施管理员应向所
在地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报备并做好交接,应做到专人负责、建立档案、定期检查、及时保养,使防空警
报设施处于良好状态。
7.1.3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建立各类防空警报设施登记。登记的内容不允许篡改,如有变更应及时使
用登记表进行记录;防空警报设施损坏应及时维修,警报设施维修表见附录C。
7.1.4维护单位应落实警报维护管理制度,设立防空警报设施管理员。按要求落实管理责任,并如实
填写防空警报设施维护管理月维护登记、防空警报设施维护管理季度测试登记和防空警报设施维护管理
年度试鸣检查登记,登记表分别见附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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